违规警示案例分析

违规案例分析

一、ST 琼花违规担保

案例简介:自2006 年3 月起,江苏琼花实际控制人,原董事长私自以江苏琼花及控股子公司名义违规为其本人、公司控股股东琼花集团等关联方提供高额担保,并因涉诉,导致江苏琼花主要银行账号被法院冻结。经核查,截至2009 年2 月3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以江苏琼花及控股子公司名义累计违规提供担保13,792.5 万元,占公司2008 年6 月30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53.63%,其中已解除担保907.5 万元,违规担保余额12,885 万元。上述违规担保涉及诉讼金额8,698.5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4%。江苏琼花股票于2008 年12 月29 日起被实行其他特别处理。

处理结果: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所于2009年2 月17 日对江苏琼花及其实际控制人、琼花集团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公开认定江苏琼花实际控制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其他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启示:江苏琼花违规行为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制意识淡薄,对违法违规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认识不够;二是公司公章管理较为薄弱,内部控制不完善,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私自借用上市公司公章较为便利;三是民间融资不规范,客观上提供了滋生违规担保行为的场所。

二、久联发展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买卖公司股票 案例简介:自2008 年4 月起,久联发展控股股东久联集团及其关联方存在以下违规买卖公司股票行为:(1)久联发展于2008 年4月30 日公告2008 年一季报,久联发展控股股东久联集团的控股孙公司在2008 年4 月25 日至4 月30 日期间存在买入久联发展股票的行为,涉及金额合计232,221 元。(2)久联集团及其控股孙公司在2008年4 月25 日至7 月24 日期间频繁买卖久联发展股票,短线交易涉及的金额合计7,104,565 元。(3)久联集团作为久联发展持股

30%以上控股股东,在增持久联发展股票前未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结果: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所于2009年1 月5 日对久联集团及其董事长给予了通报批评的处分,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启示:久联集团及其关联方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公司及控股股东规范运作意识淡薄,对相关规则的学习和认识不足,对违规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认识不够;二是控股股东对其下属公司的管理不到位,造成其控股孙公司多次违规买卖股票;三是公司及控股股东管理层法制意识淡薄,内部控制不健全。

三、科陆电子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案例简介:科陆电子在募集资金使用上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

公司于2007 年12 月29 日向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南山支行申请了4200

万流动资金,并将公司存于募集资金专户的3000 万定期存单作为银行发放贷款的担保,2008 年1 月3 日公司将上述贷款归还同时解除了募集资金的权利质押。(2)公司于2007 年4 月、5 月分别使用募集资金650 万元归还贷款,2007 年4 月和8 月使用募集资金350 万元支付货款;2007 年8 月使用募集资金190 万元支付投标保证金。(3)2007 年4 月公司改变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地点并使用募集资金2204万元购买土地使用权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但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并没有使用募集资金购买土地使用权的计划。

处理结果: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本所对科陆电子及其董事长饶陆华、公司原董事兼财务总监袁继全、公司保荐代表人周炜、毛传武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启示:科陆电子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财务负责人法制意识淡薄、合规经营意识较弱;二是公司管理制度不完善,内部控制不健全,对于公司违规行为不能及时发现并纠正,以至于违规行为多次发生;三是保荐代表人不能勤勉尽责,现场检查流于形式,对于公司出现的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并督促公司改正。

四、杭萧钢构信息披露违规案例

案例简介:杭萧钢构在信息披露中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 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

1. 2007年1月至2月初,杭萧钢构与中国国际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基公司)就安哥拉住宅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安哥拉项目)举行了多次谈判。2月8日,双方就安哥拉项目合同的价格、数量、付款方式、工期等主要内容达成一致意见。2月10日至13日,双方就合同细节进行谈判,并于13日签署合同草案,合同总金额折合人民币313.4亿元。2月12日下午3点,正值杭萧钢构和中基公司的合同谈判处于收尾阶段,公司董事长单银木在公司2006年度总结表彰大会的讲话中称:“07年对杭萧来说是一个新的起点,如国外的大项目正式启动,08年股份公司争取达到120亿,集团目标为150亿。”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其中,重大事件之一就包括公司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要合同。公司未及时披露此重大合同

2. 2007年2月13日,公司股价连续两个涨停,上海证券交易所询问公司有无经营异常情况,公司称没有异常情况。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作进一步的了解,并提醒公司如有异常情况要及时公告,但公司一直到2月15日才披露正在商谈一个境外合同项目。

杭萧钢构对于应当立即予以披露的重大事件,没有按照《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立即予以披露,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

(二) 披露的信息有误导性陈述

1. 2007年2月15日,杭萧钢构发布公告称,“公司正与有关业主洽谈一境外建设项目,该意向项目整体涉及总金额折合人民币约300亿元,该意向项目分阶段实施,建设周期大致在两年左右。若公司参与该意向项目,将会对公司2007年业绩产生较大幅度增长”,这与安哥拉项目合同草案实际约定的“各施工点现

场具备施工条件后二年内完工”内容存在严重不符,足以对投资者产生误导,使投资者以为该项目的实施条件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能够在约两年左右的时间内完工,会使公司2007年业绩产生较大幅度增长。

2. 2007年3月13日,杭萧钢构发布公告称,“中国国际基金有限公司与安哥拉共和国政府签订了公房发展EPC合同,为安哥拉兴建公房项目,总工期为五年”。根据有关证据材料,杭萧钢构并未看到过该公房发展合同。由于该公房发展合同是杭萧钢构与中基公司签定的合同的基础,因此,该公房发展合同的真实性与可行性对于投资者的投资判断具有重大影响。杭萧钢构没有在3月13日的公告中披露其未看到中基公司与安哥拉政府签定的公房发展合同这一重大事实,这一行为足以对投资者产生误导,使投资者以为公司所签合同的基础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3. 2007年4月4日,中国证监会向杭萧钢构下发了《立案调查通知书》,通知公司因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立案调查。4月5日上午公司进行了公告,当日下午,公司董事会秘书潘金水先后接受了多家媒体记者采访,对媒体发表“大家都误解了公告的内容”,“(证监会)调查的对象主要是二级市场的违规行为”,“证监会调查已基本结束”,“我可以负责任地说,我们公司在信息披露等方面,并不存在违规情况”等言论。多家媒体和网站对此迅速做了报道或转载。事实上,中国证监会向杭萧钢构下发《立案调查通知书》时,有关调查才刚刚开始,并不是所谓的“已基本结束”,而且也未排除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因此,上述陈述对投资者产生了误导。

杭萧钢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所披露的信息有“误导性陈述”的行为。上述第1、2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单银木、周金法,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陆拥军、罗高峰,上述第3项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是潘金水。

处理结果: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

1. 对杭萧钢构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2. 对单银木、周金法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3. 对潘金水、陆拥军、罗高峰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并将有关证据和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对上市公司以及其董事长单银木、董事潘金水、总裁周金法进行公开谴责。

启示:杭萧钢构在信息披露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有几个方面的原因:一、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建设不规范;二、对内幕信息交易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

三、公司高管法制意识较为淡薄,内部控制不健全。

五、大东南控股股东违规占用资金

案例简介:大东南存在以下违规行为:自大东南2008年7月28日上市以来,公司控股股东浙江大东南集团通过代公司收取货款、短期资金拆借等方式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最高金额为1984万元。公司对上述事项未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结果:大东南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多项规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当事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大股东大东南集团违反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有关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鉴于此,深交所作出了对大东南、大东南集团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上市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兼总经理、财务总监、原董秘、两名独立董事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并将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违规行为及上述处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启示:大东南出现以上违规资金占用的主要原因在于:一、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不规范,业务、资产等方面的独立性不够;二、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高管的法律意识较为淡薄。

六、大唐电信虚假披露

案例简介:大唐电信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虚增利润:大唐电信在2004年年度报告公开披露的2004年度利润总额为62,385,759.04元。但大唐电信在2004年通过费用资本化、少提资产减值准备、不当确认投资收益等方式,虚增该年度利润总额共计37,186,597.53元。2、重大遗漏:大唐电信在2004年年度报告的会计报表附注中没有披露2004年期末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此项遗漏违反《企业会计制度》关于会计报表附注披露的规定,属于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所披露的信息有“重大遗漏”。

处理结果:证监会下达行政处罚通知书,决定1、责令大唐电信改正虚假陈述行为,并对大唐电信处以30万元的罚款;2、对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长周寰、董事总经理魏少军和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李大伟分别给予警告并各处以20万元的罚款;3、对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

启示:大唐电信发生上述违规行为的主要原因在于1、会计制度建设不健全,对于会计处理存在较大的主观性;2、内审制度未能发挥应有的监督功能;3、相关责任人员法律意识淡薄。

七、兰光科技关联交易披露不规范

案例简介:兰光科技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2005年,兰光科技通过第三方账户借款给兰光经发,发生额300万元以上的共20笔合计65,125万元,每笔借款业务均达到了应披露关联交易的金额标准,兰光科技未及时在2005年临时公告中披露。

2、2006年1月1日至6月30日,兰光科技因担保、直接或通过第三方,被兰光经发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共发生5笔,发生额合计33,930万元,每笔业务均达到了应披露关联交易的金额标准,兰光科技未及时在2006年临时公告中披露。 3、2005年6月至2006年1月,兰光科技以其控股子公司的名义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为兰光集团全资子公司或直接为兰光经发以银行存单质押、保证金质押等

方式,提供担保总计9笔,发生额合计50,570万元,均达到了应披露关联交易的标准,兰光科技未及时在临时公告中披露。

4、2005年1月至6月,兰光科技直接或间接通过第三方给兰光经发等关联方单位借款、担保共计14笔,涉及金额47,300万元,未在2005年中期报告中披露。 5、2005年6月至12月,兰光科技给兰光经发等关联方提供担保共计3笔,涉及金额8,500万元,未在200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处理结果: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因此证监会决定对兰光科技给与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以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不等的罚款。

启示:发生以上违规违法行为的原因在于:1、兰光科技存在先天的公司治理结构重大缺陷,上市公司没有独立性和自主权。特别是兰光集团曾正式发文,从2005年3月起实行一体化经营,集团公司负责整个兰光系统公司资金的调度、应用以及贷款担保事项的决策等,严重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多次强调的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三分开、五独立”要求;2、兰光科技存在严重的老国有企业董事长一言堂问题,未披露的占用和担保事项均为集团公司及董事长策划、施行,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

违规案例分析

一、ST 琼花违规担保

案例简介:自2006 年3 月起,江苏琼花实际控制人,原董事长私自以江苏琼花及控股子公司名义违规为其本人、公司控股股东琼花集团等关联方提供高额担保,并因涉诉,导致江苏琼花主要银行账号被法院冻结。经核查,截至2009 年2 月3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以江苏琼花及控股子公司名义累计违规提供担保13,792.5 万元,占公司2008 年6 月30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53.63%,其中已解除担保907.5 万元,违规担保余额12,885 万元。上述违规担保涉及诉讼金额8,698.5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4%。江苏琼花股票于2008 年12 月29 日起被实行其他特别处理。

处理结果: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所于2009年2 月17 日对江苏琼花及其实际控制人、琼花集团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公开认定江苏琼花实际控制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其他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启示:江苏琼花违规行为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制意识淡薄,对违法违规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认识不够;二是公司公章管理较为薄弱,内部控制不完善,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私自借用上市公司公章较为便利;三是民间融资不规范,客观上提供了滋生违规担保行为的场所。

二、久联发展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买卖公司股票 案例简介:自2008 年4 月起,久联发展控股股东久联集团及其关联方存在以下违规买卖公司股票行为:(1)久联发展于2008 年4月30 日公告2008 年一季报,久联发展控股股东久联集团的控股孙公司在2008 年4 月25 日至4 月30 日期间存在买入久联发展股票的行为,涉及金额合计232,221 元。(2)久联集团及其控股孙公司在2008年4 月25 日至7 月24 日期间频繁买卖久联发展股票,短线交易涉及的金额合计7,104,565 元。(3)久联集团作为久联发展持股

30%以上控股股东,在增持久联发展股票前未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结果: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所于2009年1 月5 日对久联集团及其董事长给予了通报批评的处分,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启示:久联集团及其关联方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公司及控股股东规范运作意识淡薄,对相关规则的学习和认识不足,对违规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认识不够;二是控股股东对其下属公司的管理不到位,造成其控股孙公司多次违规买卖股票;三是公司及控股股东管理层法制意识淡薄,内部控制不健全。

三、科陆电子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案例简介:科陆电子在募集资金使用上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

公司于2007 年12 月29 日向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南山支行申请了4200

万流动资金,并将公司存于募集资金专户的3000 万定期存单作为银行发放贷款的担保,2008 年1 月3 日公司将上述贷款归还同时解除了募集资金的权利质押。(2)公司于2007 年4 月、5 月分别使用募集资金650 万元归还贷款,2007 年4 月和8 月使用募集资金350 万元支付货款;2007 年8 月使用募集资金190 万元支付投标保证金。(3)2007 年4 月公司改变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地点并使用募集资金2204万元购买土地使用权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但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并没有使用募集资金购买土地使用权的计划。

处理结果: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本所对科陆电子及其董事长饶陆华、公司原董事兼财务总监袁继全、公司保荐代表人周炜、毛传武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启示:科陆电子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财务负责人法制意识淡薄、合规经营意识较弱;二是公司管理制度不完善,内部控制不健全,对于公司违规行为不能及时发现并纠正,以至于违规行为多次发生;三是保荐代表人不能勤勉尽责,现场检查流于形式,对于公司出现的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并督促公司改正。

四、杭萧钢构信息披露违规案例

案例简介:杭萧钢构在信息披露中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 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

1. 2007年1月至2月初,杭萧钢构与中国国际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基公司)就安哥拉住宅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安哥拉项目)举行了多次谈判。2月8日,双方就安哥拉项目合同的价格、数量、付款方式、工期等主要内容达成一致意见。2月10日至13日,双方就合同细节进行谈判,并于13日签署合同草案,合同总金额折合人民币313.4亿元。2月12日下午3点,正值杭萧钢构和中基公司的合同谈判处于收尾阶段,公司董事长单银木在公司2006年度总结表彰大会的讲话中称:“07年对杭萧来说是一个新的起点,如国外的大项目正式启动,08年股份公司争取达到120亿,集团目标为150亿。”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其中,重大事件之一就包括公司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要合同。公司未及时披露此重大合同

2. 2007年2月13日,公司股价连续两个涨停,上海证券交易所询问公司有无经营异常情况,公司称没有异常情况。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作进一步的了解,并提醒公司如有异常情况要及时公告,但公司一直到2月15日才披露正在商谈一个境外合同项目。

杭萧钢构对于应当立即予以披露的重大事件,没有按照《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立即予以披露,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

(二) 披露的信息有误导性陈述

1. 2007年2月15日,杭萧钢构发布公告称,“公司正与有关业主洽谈一境外建设项目,该意向项目整体涉及总金额折合人民币约300亿元,该意向项目分阶段实施,建设周期大致在两年左右。若公司参与该意向项目,将会对公司2007年业绩产生较大幅度增长”,这与安哥拉项目合同草案实际约定的“各施工点现

场具备施工条件后二年内完工”内容存在严重不符,足以对投资者产生误导,使投资者以为该项目的实施条件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能够在约两年左右的时间内完工,会使公司2007年业绩产生较大幅度增长。

2. 2007年3月13日,杭萧钢构发布公告称,“中国国际基金有限公司与安哥拉共和国政府签订了公房发展EPC合同,为安哥拉兴建公房项目,总工期为五年”。根据有关证据材料,杭萧钢构并未看到过该公房发展合同。由于该公房发展合同是杭萧钢构与中基公司签定的合同的基础,因此,该公房发展合同的真实性与可行性对于投资者的投资判断具有重大影响。杭萧钢构没有在3月13日的公告中披露其未看到中基公司与安哥拉政府签定的公房发展合同这一重大事实,这一行为足以对投资者产生误导,使投资者以为公司所签合同的基础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3. 2007年4月4日,中国证监会向杭萧钢构下发了《立案调查通知书》,通知公司因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立案调查。4月5日上午公司进行了公告,当日下午,公司董事会秘书潘金水先后接受了多家媒体记者采访,对媒体发表“大家都误解了公告的内容”,“(证监会)调查的对象主要是二级市场的违规行为”,“证监会调查已基本结束”,“我可以负责任地说,我们公司在信息披露等方面,并不存在违规情况”等言论。多家媒体和网站对此迅速做了报道或转载。事实上,中国证监会向杭萧钢构下发《立案调查通知书》时,有关调查才刚刚开始,并不是所谓的“已基本结束”,而且也未排除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因此,上述陈述对投资者产生了误导。

杭萧钢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所披露的信息有“误导性陈述”的行为。上述第1、2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单银木、周金法,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陆拥军、罗高峰,上述第3项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是潘金水。

处理结果: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

1. 对杭萧钢构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2. 对单银木、周金法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3. 对潘金水、陆拥军、罗高峰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并将有关证据和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对上市公司以及其董事长单银木、董事潘金水、总裁周金法进行公开谴责。

启示:杭萧钢构在信息披露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有几个方面的原因:一、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建设不规范;二、对内幕信息交易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

三、公司高管法制意识较为淡薄,内部控制不健全。

五、大东南控股股东违规占用资金

案例简介:大东南存在以下违规行为:自大东南2008年7月28日上市以来,公司控股股东浙江大东南集团通过代公司收取货款、短期资金拆借等方式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最高金额为1984万元。公司对上述事项未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结果:大东南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多项规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当事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大股东大东南集团违反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有关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鉴于此,深交所作出了对大东南、大东南集团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上市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兼总经理、财务总监、原董秘、两名独立董事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并将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违规行为及上述处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启示:大东南出现以上违规资金占用的主要原因在于:一、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不规范,业务、资产等方面的独立性不够;二、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高管的法律意识较为淡薄。

六、大唐电信虚假披露

案例简介:大唐电信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虚增利润:大唐电信在2004年年度报告公开披露的2004年度利润总额为62,385,759.04元。但大唐电信在2004年通过费用资本化、少提资产减值准备、不当确认投资收益等方式,虚增该年度利润总额共计37,186,597.53元。2、重大遗漏:大唐电信在2004年年度报告的会计报表附注中没有披露2004年期末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此项遗漏违反《企业会计制度》关于会计报表附注披露的规定,属于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所披露的信息有“重大遗漏”。

处理结果:证监会下达行政处罚通知书,决定1、责令大唐电信改正虚假陈述行为,并对大唐电信处以30万元的罚款;2、对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长周寰、董事总经理魏少军和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李大伟分别给予警告并各处以20万元的罚款;3、对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

启示:大唐电信发生上述违规行为的主要原因在于1、会计制度建设不健全,对于会计处理存在较大的主观性;2、内审制度未能发挥应有的监督功能;3、相关责任人员法律意识淡薄。

七、兰光科技关联交易披露不规范

案例简介:兰光科技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2005年,兰光科技通过第三方账户借款给兰光经发,发生额300万元以上的共20笔合计65,125万元,每笔借款业务均达到了应披露关联交易的金额标准,兰光科技未及时在2005年临时公告中披露。

2、2006年1月1日至6月30日,兰光科技因担保、直接或通过第三方,被兰光经发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共发生5笔,发生额合计33,930万元,每笔业务均达到了应披露关联交易的金额标准,兰光科技未及时在2006年临时公告中披露。 3、2005年6月至2006年1月,兰光科技以其控股子公司的名义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为兰光集团全资子公司或直接为兰光经发以银行存单质押、保证金质押等

方式,提供担保总计9笔,发生额合计50,570万元,均达到了应披露关联交易的标准,兰光科技未及时在临时公告中披露。

4、2005年1月至6月,兰光科技直接或间接通过第三方给兰光经发等关联方单位借款、担保共计14笔,涉及金额47,300万元,未在2005年中期报告中披露。 5、2005年6月至12月,兰光科技给兰光经发等关联方提供担保共计3笔,涉及金额8,500万元,未在200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处理结果: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因此证监会决定对兰光科技给与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以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不等的罚款。

启示:发生以上违规违法行为的原因在于:1、兰光科技存在先天的公司治理结构重大缺陷,上市公司没有独立性和自主权。特别是兰光集团曾正式发文,从2005年3月起实行一体化经营,集团公司负责整个兰光系统公司资金的调度、应用以及贷款担保事项的决策等,严重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多次强调的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三分开、五独立”要求;2、兰光科技存在严重的老国有企业董事长一言堂问题,未披露的占用和担保事项均为集团公司及董事长策划、施行,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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