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房产抵押合同

房产抵押合同

抵押权人: (简称甲方)

身份证:

抵押人:房屋所有权人 (简称乙方A)

身份证:

抵押人:财产共有权人 (简称乙方B)

身份证:

第一条:总则

依据甲、乙(包括乙方A及乙方B,以下所称乙方均指乙方A及乙方B)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为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乙方愿意以其合法拥有的房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甲方,为乙方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提供抵押担保,现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着平等、诚实、守信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订自愿立本合同,以资遵照履行,具体条款如下:

第二条:抵押房产

坐落:

建筑面积: 平方米

房屋结构(类型):

权证编号: 号

房屋性质:

共有权人:

共有权证编号:

第三条:抵押房产担保范围

《借款合同》项下乙方应付给甲方的: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相关的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强制执行费用、差旅费、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罚息、综合费用、利息、借款本金以及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的各项费用。

第四条:延期时乙方的义务

借款期内及借款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甲和乙方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延期。

届时甲和乙方双方另行签署《延期协议》,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在延期期间乙方承诺继续有效,如需重新办理房产抵押登记的,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完全配合实施。

第五条:抵押登记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按照当地房产登记管理权限至市或区(县)的房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产抵押登记,申领《房产他项权利证》、《土地他项权利证》,并将《房产他项权利证》、《土地他项权利证》原件及《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交付甲方保管。

第六条:抵押房产的占管

抵押期间,乙方承诺对上述抵押房产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有义务配合甲方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抵押房产的处分限制

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上述抵押房产转让、变卖、抵偿其他债务或以其他交易方式处置,也不得对上述抵押房产重复设定抵押和作任何实质性结构改变,若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乙方保证及承诺

乙方保证对上述抵押房产享有合法的所有权。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上述抵押房产上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第三人抵押、借用、托管、查封、扣压、诉讼等,也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权属争议或其他权利瑕疵。

抵押物共有者同意将上述抵押房产进行抵押,并与乙方共同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当需要处置上述抵押房产偿还所担保的债务时,愿意无条件重新选择居住地。

第九条:抵押关系的终止

乙方完全履行《借款合同》及本合同各项条款,本合同即告终止。甲、乙双方共同(也可由乙方委托甲方)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向房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的注销手续。

第十条:抵押权的行使及实现

1、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文书,第二居住地灭失、破产、债务人死亡、抵押房产出现拆迁等可能导致抵押权受损或部分受损的、或乙方行使抗辩权的,甲方有权提前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抵押权,并可以选择按照约定或法定的方式处分上述抵押房产。

2、甲方欲实现本合同抵押物的抵押权时,乙方或其他占有人应立即无条件交出抵押物,搬至他处居住,房产内遗留物品乙方抛弃所有权、占有权。

第十一条:拍卖

乙方违反双方约定逾期还款超过5天的,甲方行使抵押权时有权依照法律委托拍卖机构将上述房地产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应先行扣除拍卖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后,再按照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相关的律师费、

诉讼费、公证费、强制执行费用、差旅费、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罚息、综合费用、利息、借款本金等顺序依次抵偿。如有剩余部分退还乙方,不足部分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索。

第十二条:乙方担保应承担的费用

与抵押合同签订、抵押权登记、抵押权实现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鉴定、登记、公证、拍卖、保险等费用以及甲方已垫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本合同有约定具体数额的按照约定计算,没有约定的以甲方实际发生的支出额为准。

第十三条:通知条款

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互相的通知均以书面方式作出,除直接送达外,各方均有权选择以邮寄至本合同第一页确定的住所地的方式送达,无论该邮件是否无人签收或退回,寄送第二日即视为有效送达。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的纠纷由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双方一致选择甲方注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诉讼纠纷。

第十五条:本合同经公证后成为具有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若乙方不履行债务或不完全履行债务逾期五日的,甲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法律适用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物权法》、《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借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若本合同签订日后新颁布或修改的相关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与本合同的基本条款不一致的,双方应根据上述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的规定共同对本合同作出相应修改

第十七条:合同生效及份数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产登记部门及公证处各存档一份。

抵押权人(签字): 抵押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受托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或受托人(签名):

房产抵押合同

抵押权人: (简称甲方)

身份证:

抵押人:房屋所有权人 (简称乙方A)

身份证:

抵押人:财产共有权人 (简称乙方B)

身份证:

第一条:总则

依据甲、乙(包括乙方A及乙方B,以下所称乙方均指乙方A及乙方B)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为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乙方愿意以其合法拥有的房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甲方,为乙方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提供抵押担保,现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着平等、诚实、守信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订自愿立本合同,以资遵照履行,具体条款如下:

第二条:抵押房产

坐落:

建筑面积: 平方米

房屋结构(类型):

权证编号: 号

房屋性质:

共有权人:

共有权证编号:

第三条:抵押房产担保范围

《借款合同》项下乙方应付给甲方的: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相关的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强制执行费用、差旅费、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罚息、综合费用、利息、借款本金以及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的各项费用。

第四条:延期时乙方的义务

借款期内及借款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甲和乙方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延期。

届时甲和乙方双方另行签署《延期协议》,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在延期期间乙方承诺继续有效,如需重新办理房产抵押登记的,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完全配合实施。

第五条:抵押登记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按照当地房产登记管理权限至市或区(县)的房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产抵押登记,申领《房产他项权利证》、《土地他项权利证》,并将《房产他项权利证》、《土地他项权利证》原件及《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交付甲方保管。

第六条:抵押房产的占管

抵押期间,乙方承诺对上述抵押房产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有义务配合甲方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抵押房产的处分限制

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上述抵押房产转让、变卖、抵偿其他债务或以其他交易方式处置,也不得对上述抵押房产重复设定抵押和作任何实质性结构改变,若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乙方保证及承诺

乙方保证对上述抵押房产享有合法的所有权。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上述抵押房产上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第三人抵押、借用、托管、查封、扣压、诉讼等,也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权属争议或其他权利瑕疵。

抵押物共有者同意将上述抵押房产进行抵押,并与乙方共同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当需要处置上述抵押房产偿还所担保的债务时,愿意无条件重新选择居住地。

第九条:抵押关系的终止

乙方完全履行《借款合同》及本合同各项条款,本合同即告终止。甲、乙双方共同(也可由乙方委托甲方)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向房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的注销手续。

第十条:抵押权的行使及实现

1、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文书,第二居住地灭失、破产、债务人死亡、抵押房产出现拆迁等可能导致抵押权受损或部分受损的、或乙方行使抗辩权的,甲方有权提前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抵押权,并可以选择按照约定或法定的方式处分上述抵押房产。

2、甲方欲实现本合同抵押物的抵押权时,乙方或其他占有人应立即无条件交出抵押物,搬至他处居住,房产内遗留物品乙方抛弃所有权、占有权。

第十一条:拍卖

乙方违反双方约定逾期还款超过5天的,甲方行使抵押权时有权依照法律委托拍卖机构将上述房地产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应先行扣除拍卖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后,再按照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相关的律师费、

诉讼费、公证费、强制执行费用、差旅费、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罚息、综合费用、利息、借款本金等顺序依次抵偿。如有剩余部分退还乙方,不足部分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索。

第十二条:乙方担保应承担的费用

与抵押合同签订、抵押权登记、抵押权实现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鉴定、登记、公证、拍卖、保险等费用以及甲方已垫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本合同有约定具体数额的按照约定计算,没有约定的以甲方实际发生的支出额为准。

第十三条:通知条款

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互相的通知均以书面方式作出,除直接送达外,各方均有权选择以邮寄至本合同第一页确定的住所地的方式送达,无论该邮件是否无人签收或退回,寄送第二日即视为有效送达。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的纠纷由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双方一致选择甲方注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诉讼纠纷。

第十五条:本合同经公证后成为具有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若乙方不履行债务或不完全履行债务逾期五日的,甲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法律适用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物权法》、《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借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若本合同签订日后新颁布或修改的相关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与本合同的基本条款不一致的,双方应根据上述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的规定共同对本合同作出相应修改

第十七条:合同生效及份数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产登记部门及公证处各存档一份。

抵押权人(签字): 抵押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受托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或受托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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