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

3 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

1. 基本概念、分类及特点:

A. 概念:我国的少数民族根据其分布特点,分为聚居少数民族和散居少数民族。聚居少数民族是指居住在民族自治地方之内并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与此相对应散居少数民族则是指居住在民族自治地方之外的少数民族和居住在民族自治地方内但没有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

B. 分类:散居少数民族一般按照居住区域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城市散居少数民族、农村散居少数民族、民族乡散居少数民族。

C. 特点:散居少数民族的特点相对汉族和聚居少数民族而言,散居少数民族具有许多特点。主要有:人口分散,所占当地人口比例较小;居住环境较差,经济文化发展滞后;民族关系复杂而敏感,且影响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等。

2. 散居少数民族权益的基本构成:

散居少数民族权益是由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赋予的,散居少数民族权益的基本构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散居少数民族 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益,包括:民族平等权、选举与被选举权、政治自由权、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权;人生自由宗教自由权;族籍权益;经济生活方面的自主权;享受国家帮助的权益;文化教育活动中的权益;保持或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权益;司法程序权益;其他社会性权益如劳动权、休息权等。

3. 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取得的成绩与不足

A 成绩:我国从中央到地方的国家机关对保障杂居、散居的少数民族权益的工作,是很重视的,特别是在立法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一大批从中央到地方的已经制定、正在制定和即将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条例,等等,使得我们对散居少数民族权益的保障有了基本的法律依据,散居少数民族众多权益得到了大幅度的改善和保障。

B 不足:尽管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律体制已初具系统和规模,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水平等到了提升,但已然存在着一些不足。

(1)法制体系不完整,有较大的缺失。至今为止,我国还没有颁布一部统一的《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已有的法律、法规、规章,也大多是以决定、政府报告、工作条例、办法等文件形式出现;立法层次较低,立法水平落后,适应性差,而且相配套的法规太少,相互之间协调程度低,内容层差不齐,又缺乏法律监督和法律制裁措施等,使得现行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制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强制性、权威性,立法效果不明显。

(2)特色不突出,权益保障在各个领域之间发展不平衡。从目前已经出台的关于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法规来看,不是照抄《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就是简单地模仿其他的《民族自治条例》,内容大同小异,质量不高,基本是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范加了一些地方名称修饰,缺乏依据自己特点的硬创造,其结果,就是我国现行散居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保障机制,在总体上显得特色不突出。从内容上看,关于使用民族语言、照顾民族风俗、培养民族干部、发展民族人口等方面的规定。从权益保障角度来看,只涉及社会、文化、语言文字等方面,而经济、金融、财政、税收、投资等方面则鲜有提及

(3)散居少数民族贫困问题突出,且不同少数民族之间的权益实现的程度差别大。目前我国散居少数民族的总体生活水平与生活质量与同期其他非散居少数民族居民比,仍然处于较低层次,散居少数民族贫困问题比较突出。就散居少数民族之间经济水平及其他权益实

现来考察,也存在明显的差异。这种差异表现为地域差异和城乡差异。

(4)散居少数民族经济领域中的各种自主权相对难以实现。我国目前已构筑了一个多级别、多层次的保障经济生活中民族权力的法律法规体系,但是这些关于经济自主权主要是以民族这种地方的自治民族为照顾对象,配套措施也是一《民族区域自治》为依据,并没有照顾散居少数民族的特点和实际需要,这就导致了散居少数民族很难能够实现这些经济领域的自治权。

4. 完善我国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

A 提高认识,在思想观念上给予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以足够的重视。目前,在全社会范围内,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问题无论是从制度层面上还是观念层面上,其影响和作用力既不普及,也不深入,从实际上看,一些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虽然在口头上承认民族工作的重要性,但内心却认为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好与坏“无碍大局”,从根本上缺乏对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重要地位和意义的深刻认识。这是导致我国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不力的一个最大观念障碍。我们必须要充分认识到保护散居少数民族权益的迫切性和重要性,才能更好的发展和谐的民族关系、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B 加大行政帮扶的力度,保障散居少数民族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城乡散居少数民族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维系散居少数民族繁衍生息的基础。帮组城乡散居少数民族改善生存状况,尽快脱贫致富走向繁荣是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中一项最重要最基本的政策。用国家的行政帮扶措施来推行这项政策无疑使最有效的。(1)进一步加强对散居少数民族的直接帮扶,实现农村和民族乡散居少数民族生产环境和生活质量的根本改善。(2)通过政策倾斜和资金投入大力发展城市少数民族经济,是城市散居少数民族群众尽快走上脱贫致富和自我发展道路。目前城市散居少数民族群众生存发展遭遇的主要困难来自于企业改革和改制、城市改造、人口流动等因素。要解决这些问题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大力兴办少数民族企业,改善现有城市民族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促进民族产品与民族品牌的发展;政府要兑现优惠帮扶政策,培养城市少数民族的自我发展能力;充分运用社会各种有效资源,创新社区帮扶模式,实现城市散居少数民族的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

C ,完善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律体系。我国目前关于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规定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规章,比较分散,效力层次相对也较低,需要尽快制定专门《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以便形成以《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为基本法、国务院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相互配套的散居少数民族立法体系。而且加强对散居少数民族和广大干部群众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完善散居少数民族立法的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首先,保障散居少数民族平等的政治权利。其次,促进散居少数民族经济的发展,提高其生活水平。再次,发展散居少数民族的文化、教育、卫生事业。国家要加大对少数民族散居区基础教育发展的经费投入。第三,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C 大力加强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立法的理论研究。当前,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立法的不完备状态,很重要一个原因就是缺少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知识体系。关于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立法的学术活动较少,也是导致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立法缺乏必要的理论指导,难以向深入、广阔的领域推进的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因此,在一个信息高度发达的时代,加强关于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立法的理论研究,加大相关科研项目的资助力度和政策倾斜,组织高层次的学术交流和会议,重视专业资料和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工作,是制定出质量较高、内容完备的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律制度的基本保证。

3 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

1. 基本概念、分类及特点:

A. 概念:我国的少数民族根据其分布特点,分为聚居少数民族和散居少数民族。聚居少数民族是指居住在民族自治地方之内并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与此相对应散居少数民族则是指居住在民族自治地方之外的少数民族和居住在民族自治地方内但没有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

B. 分类:散居少数民族一般按照居住区域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城市散居少数民族、农村散居少数民族、民族乡散居少数民族。

C. 特点:散居少数民族的特点相对汉族和聚居少数民族而言,散居少数民族具有许多特点。主要有:人口分散,所占当地人口比例较小;居住环境较差,经济文化发展滞后;民族关系复杂而敏感,且影响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等。

2. 散居少数民族权益的基本构成:

散居少数民族权益是由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赋予的,散居少数民族权益的基本构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散居少数民族 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益,包括:民族平等权、选举与被选举权、政治自由权、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权;人生自由宗教自由权;族籍权益;经济生活方面的自主权;享受国家帮助的权益;文化教育活动中的权益;保持或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权益;司法程序权益;其他社会性权益如劳动权、休息权等。

3. 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取得的成绩与不足

A 成绩:我国从中央到地方的国家机关对保障杂居、散居的少数民族权益的工作,是很重视的,特别是在立法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一大批从中央到地方的已经制定、正在制定和即将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条例,等等,使得我们对散居少数民族权益的保障有了基本的法律依据,散居少数民族众多权益得到了大幅度的改善和保障。

B 不足:尽管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律体制已初具系统和规模,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水平等到了提升,但已然存在着一些不足。

(1)法制体系不完整,有较大的缺失。至今为止,我国还没有颁布一部统一的《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已有的法律、法规、规章,也大多是以决定、政府报告、工作条例、办法等文件形式出现;立法层次较低,立法水平落后,适应性差,而且相配套的法规太少,相互之间协调程度低,内容层差不齐,又缺乏法律监督和法律制裁措施等,使得现行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制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强制性、权威性,立法效果不明显。

(2)特色不突出,权益保障在各个领域之间发展不平衡。从目前已经出台的关于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法规来看,不是照抄《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就是简单地模仿其他的《民族自治条例》,内容大同小异,质量不高,基本是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范加了一些地方名称修饰,缺乏依据自己特点的硬创造,其结果,就是我国现行散居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保障机制,在总体上显得特色不突出。从内容上看,关于使用民族语言、照顾民族风俗、培养民族干部、发展民族人口等方面的规定。从权益保障角度来看,只涉及社会、文化、语言文字等方面,而经济、金融、财政、税收、投资等方面则鲜有提及

(3)散居少数民族贫困问题突出,且不同少数民族之间的权益实现的程度差别大。目前我国散居少数民族的总体生活水平与生活质量与同期其他非散居少数民族居民比,仍然处于较低层次,散居少数民族贫困问题比较突出。就散居少数民族之间经济水平及其他权益实

现来考察,也存在明显的差异。这种差异表现为地域差异和城乡差异。

(4)散居少数民族经济领域中的各种自主权相对难以实现。我国目前已构筑了一个多级别、多层次的保障经济生活中民族权力的法律法规体系,但是这些关于经济自主权主要是以民族这种地方的自治民族为照顾对象,配套措施也是一《民族区域自治》为依据,并没有照顾散居少数民族的特点和实际需要,这就导致了散居少数民族很难能够实现这些经济领域的自治权。

4. 完善我国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

A 提高认识,在思想观念上给予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以足够的重视。目前,在全社会范围内,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问题无论是从制度层面上还是观念层面上,其影响和作用力既不普及,也不深入,从实际上看,一些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虽然在口头上承认民族工作的重要性,但内心却认为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好与坏“无碍大局”,从根本上缺乏对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重要地位和意义的深刻认识。这是导致我国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不力的一个最大观念障碍。我们必须要充分认识到保护散居少数民族权益的迫切性和重要性,才能更好的发展和谐的民族关系、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B 加大行政帮扶的力度,保障散居少数民族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城乡散居少数民族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维系散居少数民族繁衍生息的基础。帮组城乡散居少数民族改善生存状况,尽快脱贫致富走向繁荣是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中一项最重要最基本的政策。用国家的行政帮扶措施来推行这项政策无疑使最有效的。(1)进一步加强对散居少数民族的直接帮扶,实现农村和民族乡散居少数民族生产环境和生活质量的根本改善。(2)通过政策倾斜和资金投入大力发展城市少数民族经济,是城市散居少数民族群众尽快走上脱贫致富和自我发展道路。目前城市散居少数民族群众生存发展遭遇的主要困难来自于企业改革和改制、城市改造、人口流动等因素。要解决这些问题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大力兴办少数民族企业,改善现有城市民族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促进民族产品与民族品牌的发展;政府要兑现优惠帮扶政策,培养城市少数民族的自我发展能力;充分运用社会各种有效资源,创新社区帮扶模式,实现城市散居少数民族的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

C ,完善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律体系。我国目前关于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规定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规章,比较分散,效力层次相对也较低,需要尽快制定专门《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以便形成以《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为基本法、国务院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相互配套的散居少数民族立法体系。而且加强对散居少数民族和广大干部群众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完善散居少数民族立法的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首先,保障散居少数民族平等的政治权利。其次,促进散居少数民族经济的发展,提高其生活水平。再次,发展散居少数民族的文化、教育、卫生事业。国家要加大对少数民族散居区基础教育发展的经费投入。第三,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C 大力加强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立法的理论研究。当前,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立法的不完备状态,很重要一个原因就是缺少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知识体系。关于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立法的学术活动较少,也是导致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立法缺乏必要的理论指导,难以向深入、广阔的领域推进的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因此,在一个信息高度发达的时代,加强关于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立法的理论研究,加大相关科研项目的资助力度和政策倾斜,组织高层次的学术交流和会议,重视专业资料和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工作,是制定出质量较高、内容完备的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律制度的基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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