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与企业税收

企业公益性捐款避税

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与调整

为了方便计算,现将公益性捐赠扣除额的计算及调整归纳为:

1、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利润总额×12%;

2、实际公益性捐赠支出总额=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全部捐赠支出中属于公益性捐赠的部分;

3、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实际公益性捐赠支出总额-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非公益性捐赠;

如捐赠人实际公益性捐赠额小于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税前应按实际公益性捐赠额扣除,公益性捐赠部分无须纳税调整,只需要调整非公益性捐赠部分;如果实际公益性捐赠额大于或等于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时,税前按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扣除,超出部分不得扣除,超出部分即为纳税调整额。

三、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与调整举例

例:某企业,2008年销售收入为2000万元,企业当期发生的成本支出1600万元,年度会计利润400万元。(假设该企业除捐赠外无其他涉税调整的事项)

A 、如营业外支出列支通过慈善会捐赠48万元。

捐赠扣除限额和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如下:

1、利润总额:400万元

2、公益性捐赠额扣除限额:400×12%=48万元

3、实际公益性捐赠支出总额:48万

5、应纳税所得额:400—48=352×25%万元【企业所得税为25%】

B 、如营业外支出列支通过慈善会捐赠60万元。

1、利润总额:400万元

2、公益性捐赠额扣除限额:400×12%=48万元

3、实际公益性捐赠支出总额:60万元

4、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60--48=12万元

5、应纳税所得额:400+12=412万元

6、应纳所得税额:412--48=364×25%万元【企业所得税为25%】

我的疑问是,那捐的是不是越多越好? 还是说控制在12%以内比较好? 看案例B 貌似捐了更多,纳税时候计算的基数貌似更多。 感觉和我理解是矛盾的~

江永雄:企业为避税而做公益是很合理的理由

2010年05月17日 11:13 腾讯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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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各位老师好,我是来自公益时报的记者,在一个月之前我参加了福建新华都的记者发布,他的基金会成立了半年,我问唐骏,

你的83亿到账没,他没有回答,很巧妙的回避我的问题,我想知道台湾香港这边股捐的情况是什么样的。比如说第一例是什么样子,目前来看,我个人认为在大陆来讲虽然财政部打开股捐的大门,但是非常不成功,刚刚起步。

冯燕:股捐现在在台湾是合法的,但是这个股捐捐赠的额度是算他市值,还是算他本值,这个有一些争议。那对捐赠人来说希望是算市值,可是政府的法规是算本值,本值一股十块钱,可是他捐的时候已经一股一百块钱了,这有一些争议。最后妥协的结果是由受赠单位来捐,我知道很多受赠单位开那个捐款收据,让那个捐赠单位可以避税,受赠单位就跟他的主管单位商量,现在大部分都是用市值的方式,鼓励捐助人股捐。在台湾非常成功的例子,董事基金会,当时没有用任何现金,是用股票,董事企业的股票捐赠,那个董事会严道先生一位公益前辈,他把整个股市炒作运作非常好,董事基金会在很短时间变成资金量很大的基金会,在公共卫生方面做了很多的工作。

江明修:我觉得股捐这样一个做法在台湾是很常见的,有很多大企业家把最主要的股票捐到慈善组织,还有宗教组织,非常常见。甚至有些还利用捐赠成立一个企业集团的控股上位,各种情况都有。但是台湾的社会一般来说对所谓的富人慈善很少抱质疑的态度。台湾30年的发展过程中,很多富豪出身于白手。有一点重要的原因,捐赠这么大的基金进到相关组织以后,如何用最专业的方式有序的最有效的利用,这是台湾目前整个非盈利组织跟学界最关心的课题。

江永雄:我从企业的角度补充一下,我不太喜欢太场面化说这个问题。事实上很多台湾很多上市公司都是用这样的方式来减少他们的税,而且又可以用这样的方式拉台股价,这没有坏事。你有一个动力,有一个诱因,国家现在要你三百亿的税,赶快拿三百亿成立一个基金会,不要把这个荣誉给国家赚走,我们自己来做,我说真的这样的方式你可以促成很多人去做公益。我说的是最直白的话,没有什么银行的。你要拿多少去成立什么,重点在于那个钱是不是真的用在该用的地方,这才是最重要的。我们要讨论的问题是这个,而不是说你拿了钱你要成立要避税,避税很合理。政府拿钱也是做公共投资,拿去建设,我们把钱拿去也是建设,目的是一样,如果这个钱拿来我们私用,我们就要检讨。如果不是,为什么要去质疑这样的事情。大家的想法跟观点要做一点调整,否则公益事业在大陆要推动是比较困难的。

冯燕:在台湾,我们叫公益避税、节税都不是坏词,是正确的方式。在台湾我们基本上还是比较善意,比较公正。

金锦萍:实际上曹德旺那个事情,他主要障碍是想用股票设立基金会,是违反股票管理规定的,但是我们并不反对你向已经成立的基金会进行股票捐赠。第二个谁在捐,是你公司捐,还是个人捐,如果公司捐是涉及到谁捐,哪一层捐,是董事会捐,还是股东捐。税收问题目前是个障碍,现在基金会通过股票市场所得是不能免企业所得税,对捐赠者来讲,我捐股票跟捐现金这两个税收优惠比较,前者不如后者。

陆宛苹:接受股票或者股权的部分,我们发现比较多的两个状况,一个是掌握公司企业的经营股权,因为它在基金会里头还是董事长可以掌握的股权范围,增加董事席位部分。第二个这样的基金跟这样的东西,涉及到企业经营的成效,企业经营成效好的时候,这个股票可以涨,收入可以多。但是如果碰到风险的时候,刚才金教授也提到了,我们97年的时候,经济不景气,金融风暴的时候我们有非常多的股票都下市了,基金是零了,因为股票下市了,我们现在意思希望在董事结构里面必须要有这样的机制,赚钱停损点,赔钱怎么样弄过来。另外我想讲两个刚才大家都提到钱用还有成效概念。这个钱用出去,我到底有没有解决问题,到底产生什么样不同的改变,这个是台湾最近十年来我们不断的在倡导,而且不断的在提醒,向联和劝募,我们93年就签了政府绩效方案。另外中国人做善事不为人知,富人在做慈善工作也好,促进社会公益也好,还是可以考虑一下到底我们在什么范围内,今天的讨论范围有价值是慢慢帮助我们共同去想一些比较细致的,怎么样落实这些地方。谢谢。

江明修:我跟一起教授参与到台湾相关的立法工作,包括第三部门基本法,非营利组织促进法,相关的法过程中,有个精神非常重要,台湾过去是个重仓主义的地区,重伤主义的情况下对企业是百般的促进奖励,我们重公益主义,完全比照公司法,公司法各种做法,我们公益界…所有做法宽松的放松的鼓励,没有管理这两个字,所有台湾的第三部门非营利组织没有管理这两个字,管理这两个字对台湾的学者政府实物界来看是不正确的,但是在大陆发现这种管理存在很重,我们非常担心。我觉得真的要促进这一块发展,要有更宽松的环境,让社会都互相信任。

冯燕:他们现在都用辅导这个刺眼,辅导也不行,辅导你知识比

别人强才能辅导,你出比人家多的钱才能辅导,你又不出钱又不出力,你辅导我什么,现在目前台湾的政府对非盈利民间部门他们用的是协调这样的概念,我建立一个平台,我来召开这个会议,大家都是山头,都来做头,我来协调。我看到王司长有一点这个影子,很虚怀若谷,来协调

专家建议独立监管企业利用慈善避税

公益时报 2007-12-25 10:50:21 [发表评论]转发微博

捐赠免税之路还有多远

从3%到12%,这不可不谓中国公益史上一个大踏步式的前进。然而非营利组织如何获得税收优惠资格?非营利组织间税收优惠资格是否一致?如何避免税收优惠政策成为企业避税管道?这些问题不解决,就难以踏上真正的免税之路。

-本报记者宋 扬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享有捐赠全额免税的资格,现在还不清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是否继续享有这种资格。”中国红十字基金会财务室会计刘金兰接受《公益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基金会正在等待相关部门的通知。

已经认定组织是否自然获得优惠资格?

认证工作亟待开展

明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 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

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此前,这个比例是3%。

但并非企业的所有捐赠都可以享有税收优惠,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只有向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捐赠方可享受税收优惠。 国务院公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将可以享受免税资格公益性捐赠限定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而在其后的第五十二条,进一步规定了组织需满足9个条件才是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也就是说企业如果想享有税收优惠,必须向那些有税收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捐赠。那么谁来判定某个组织是否符合条件进而享有税收优惠资格呢?

2007年之前,国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通过个案审查的方式,逐家授予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组织的免税资格。从2000年到2007年12月,总计69家国家级的非营利性民间组织获得优惠资格。之前拥有税收优惠资格的组织是否可以自然获得资格?还是须经重新审核?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7月份,16家组织获批3%资格。16家同时获批也是规模最大的一次。此前,最多一次也只是同时授予10家组织。如此大规模的认证,得益于今年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

合发布通知,将公益、救济捐赠的免税范围,扩大至所有经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并将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权限,下放到省级财税部门,这就进一步明确、扩大、规范了公益捐赠认定范围。通知将这种审查制度化了,并将权力下放地方。

通知下发后,重庆、江苏等省市已经在捐赠免税的道路上率先迈步,制定相应的制度并开始逐步实施。但税法实施后,这个通知是否继续有效?如无效,那么未经审核的由谁审核?

“如果不能尽快建立配套制度,完成对公益组织认定的问题,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再好,也只能是空中楼阁。”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副主任金锦萍告诉《公益时报》记者。

22家公益组织是否继续拥有具有捐赠税前全部扣除资格? 统一优惠比例还是保持差距

以前,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个案认定中,曾经赋予69家组织享有捐赠扣除的资格。其中中国红十字总会等22家公益组织具有捐赠税前全部扣除的资格,其余组织享有3%。那么,在税法正式实施后,具有捐赠税前全部扣除资格的22家公益组织是否能继续拥有这种资格呢?还是将捐赠扣除比例拉平,所有机构都仅享有12%的资格。在税法和实施条例中,都未明确规定这一点。

“相关部门可能需要清理一些以前的政策规定,以便达到立法的

统一。”华税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天永对《公益时报》记者说。 当一家企业同时面对拥有捐赠全免资格的公益组织和没有任何税收优惠的公益组织,不可避免地选择前者。也就是这种不公平,导致在某些地区出现一家公益组织独大的局面。

长期税收优惠比例不一致,人为导致了公益资源的不公平竞争。只有对同等的非营利组织实行同等政策,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才能创造和谐的慈善生态环境,使真正优秀的非营利组织赢得公众支持,才能保持慈善事业持续、稳定地发展。

而按照税收公平的基本原则,属性相同的公益性组织必须得到同等对待,处境相同的实体或捐赠人也应受到同等对待,这就要求对任何公益组织的捐赠都应给予同等税收减免优惠。但刘天永表示,特别法的效率会优于一般法,所以不排除某些组织的享有税收优惠比例高于12%。

《公益时报》记者致电国家财政部税政司,工作人员表示目前还在商讨研究,尚未最终决定。

如何禁止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避税?

设立独立监管部门

作为一家财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刘天永表示,在为一些大型企

业做咨询时,会建议企业在年底前,进行一笔捐赠,以降低税负总额。 企业即使因为降低税负总额而捐赠,也是符合立法导向的。但刘天永同时表示,不排除某些企业把这项优惠政策变成避税的管道,即企业与公益组织的交易,通过公益组织避税,然后再把资金转回企业。 尽管认为企业通过这种途径实现避税较为困难,但金锦萍也承认确实存在这种可能性。“比如企业自己成立一个非公募基金会,当今年利润较高,就把资金捐赠给自己的基金会,再通过关联交易转回企业。这样基金会就变成企业资金的蓄水池。”“监管和优惠必须并行。”

避免个人和企业滥用税收优惠政策,也是实施所防范原则的必要性。对捐赠人来说,提高税收优惠幅度确实能够提高捐赠人的积极性,但也要防范捐赠人利用捐赠偷逃税款的可能。

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管,关联交易得以发生,税收就会流失。但关联交易的发生,并不能完全通过法律来限制,必须有一些相关规则、制度。

“受捐赠组织建立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公示善款的使用情况,接受公众和社会的监督。”刘天永表示,可以参照国资委审核国有企业财产保值、增值的一整套指标体系来监管公益组织。

北京科技大学管理学院金融工程系主任刘澄表示,组建专门的非

营利性组织委员会,专职履行处罚权、监督权和认定权,引导非营利性组织的发展,是很有必要的。此举可提高处理公益组织事宜的专业水平,加强对非营利性组织的管理,特别是对享受特殊税收优惠的公益性组织的监督。

“我个人的观点倾向于成立一个独立的组织来完成对公益组织的审核认定,这个机构应将财税部门、民政部门结合起来。”在金锦萍看来,这个部门设立在哪里并非问题关键,但人员和职能构成必须集合几方力量,结合众家之长。“单独的财税部门,对于非营利组织的公益性认定并不在行;而单纯的民政部门,对于财税政策的把握又缺乏专业。同时还得考虑对于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的监管体制问题。成立一个独立的审核机构是上策。”

企业捐赠免税状况调查:免税不是首要考虑因素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关注中国慈善事业的企业来说,无疑是2008年一大盛事。这似乎预示着从新年的第一天开始,活跃在中国慈善舞台上的企业家们又可以“大施拳脚”。然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真的会影响企业在公益方面的支出?还是企业将利用这一“优势”大肆减免税收?

12月20日,记者就即将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公益性支出的比例加大是否给企业在公益事业方面的投入产生影响进行了抽样调查。

在记者随机抽样采访的20家企业中,接近95%的企业有过公益

性方面的支出(仅限于财产) ,并且企业在捐赠过程中通常会选择信用度比较高的公益组织,比如与某个大型基金会进行合作设立基金或者进行定向资助等。

但出人意料的是,只有40%的企业在向公益机构捐赠时会考虑到“捐赠免税”,大部分企业的捐赠机构与企业的战略规划、企业文化或高层的意见相关。当被问及一家公益机构具有全额免税资格,另外一家没有全额免税资格时,企业会倾向于哪家公益机构进行捐款时,有80%的企业表示“不确定”,给出的理由是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而定。 大部分企业纷纷表示,新的所得税法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将鼓励企业在公益性方面的支出,但企业做公益事业绝不是以“免税”为目的,大部分企业表示,“对真正想做公益事业的企业来说,不会对我们产生什么影响。”

声音一:

捐赠不以免税为目的

“免税是一个国家政策,更加有利于企业捐赠的积极性,但从企业角度来说,并不主要看重这个,更多的是要根据企业的实际。”12月20日,上汽通用五菱党委书记周泓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他反复强调,企业在盈利的同时回报社会,这本身是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真正想为公益事业做点贡献的企业,绝不是为

了免税。”

“捐赠免税可以推动慈善事业发展,但我们做慈善事业绝不是以免税为目的。”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秦力洪也对此表示赞同。

秦力洪坦言,“公司的公益活动一般都是我负责,说实话从来没有考虑过税收方面的优惠,或者去想该给哪个机构捐钱可以全额免税等。”

声音二:

捐赠前不知免税政策

12月14日,中韩合资企业青岛盛文集团慷慨地向青岛红十字会捐了400万元人民币,而这次“大手笔”捐赠是目前为止青岛红十字会收到最大的一笔数目。

知情人之一青岛盛文集团信息中心主任宋开新在谈到此事时表示,捐款之前不知道有捐赠免税这个规定。“在沟通过程中,对方告诉我们为鼓励企业在公益方面的投入,国家有一些政策性规定,这才知道可以抵税。”12月21日,宋开新这样告诉记者,“之前根本没有仔细了解。”

当记者问及是否知道向青岛红十字会捐赠可以全额免税时,对方

不确定地回应了一句,“好像不是吧。”

声音三:

捐赠缴税的尴尬

“我想这次新税法实施将带动更多的企业加入到慈善行列中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以前那种捐钱越多反而为其上税越多的尴尬情况。”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工会主席曹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她认为,国家在税收方面对公益事业的支持将大大增加企业在这方面的投入力度。

“新税法实施后,我们今年还将一如既往地支持慈善事业,甚至还会有更多的投入。”贝利集团董事长沈国健自豪地告诉记者,“公司捐赠会享受到‘税前扣除’这个政策,国家规定企业捐赠免税也是对企业做公益事业的一种鼓励。”

“我们之前没有进行过公益投入”,法国爱瑞雷格公司驻华首席代表杨琨在谈到此事时坦言,“不过随着国家对企业公益性支出给予优惠政策,我们之后也会为中国慈善事业出自己的一份力的。” 专家称以税政手段支持慈善前景乐观

中国改革开发以后,社会领域逐渐开放,非营利组织数量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其法律地位和社会作用也越来越受到正面的认识和肯定。国家支持非营利组织发展的方法有多种,包括政府转移职能、购买服务等,纵观各国历史,税收支持政策是被经常使用的一种。

金锦萍将中国的税收支持政策概括为渐进式的发展:即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认识越来越全面和充分,所提供的支持政策也就相应地越来越主动和积极。

税收优惠政策13年探索" 八十年代初,开始有一些零零散散的规定。真正的法律实践应该是《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公益事业捐赠法》。" 金锦萍说。

我国第一部明确规定企业捐赠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是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该法

第六条第四款写明,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随后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将" 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详细解释为: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并明确指出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999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下简称《公益事业捐赠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分别规定了个人、国外向中国境内进行捐赠享有相关的税收优惠。

即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 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又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般而言,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包含两个层面。第一层面,是对组织本身收入能否免税;第二层面,是对向公益组织捐赠的企业和个人就捐赠额是否享有免税资格。

如果说,《个人所得税法》和《公益事业捐赠法》只涉及第二层面的税收优惠,那么《企业所得税法》则同时涉及两个层面的税收优惠。这三部法律及其实施细则构成了国家以税收优惠政策调节手段支持公益事业的法律体系。

坚守行为规范而非单纯依赖

优惠政策

虽然,《企业所得税法》已经将免税比例从3%提高到12%,但是,仍有学者和组织呼吁,鉴于中国慈善、公益事业目前的发展状况,政府应提供更强有力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企业的捐赠。

“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发展,不能单纯依靠税收优惠。但是税收优惠表明了政府和社会对非营利组织的肯定和认可,客观上会对组织发展起到促进作用。”金锦萍说。

根据本报对20家企业的调查,税收优惠政策不是决定企业捐赠的决定性因素。企业做出捐赠决定会有很多的考虑因素,如企业形象、潜在消费群的挖掘、公益项目本身的吸引力等,税收优惠只是其中一个考量因素。

所以,金锦萍说,公益宗旨的坚守,组织发展战略的制定,良好的治理结构,完善的问责制度,自身的能力建设„„这些才是组织可持续发展的根基所在。“非营利组织不能一味要求更多的优惠;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也必须让公众看到这些优惠政策的合理性。”这就要求非营利组织必须遵守包括坚守“非营利”性质在内的行为规范。 在金锦萍看来,判断税收政策是否合理,要看它对非营利组织的影响在哪里,引导在哪里,“税收政策是通盘考量的结果,不能认为优惠越高越好,公平比优惠更为重要。”实行捐赠扣除比例限制,就是基于这样的考虑。事实上,12%的捐赠扣除比例在国际上已经处于中上的水平,如荷兰为6%,比利时为5%,慈善事业最为发达的美国

也仅为10%。邻国之中,俄罗斯最高为10%,韩国为7%。 忍受不完美是趋向完美的起点

由于配套的制度还尚未出台,在实践中,广大的非营利组织和企业尚不能切实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带来的优惠。但金锦萍说,“我们要有足够的耐心忍受不完美。制度的推进需要时间的沉淀,制度的形成和完善需要实践的反馈。”

税收优惠政策的推行必须要避免其成为规避税收的管道,信息公开制度是行之有效的措施。我国目前要求基金会必须每年披露自己的财务情况,而正是这种披露,给予公众监督的机会。关心下一代基金会被指财务作假,牙病防治基金会被指一体两壳。公益组织的负面报道屡屡见诸于报纸、杂志,并且每一次都成为媒体和公众热议的话题。 “不要以为公益腐败只出现在中国,回看美国的九十年代,那是公众因公益腐败而大跌眼镜的时代。”

在金锦萍看来,这些问题的披露恰恰表明,公众不再对自己的捐赠不闻不问了,他们关心自己的捐赠被如何使用,从盲目的捐赠者正逐渐成为更为明智的捐赠者,逐渐形成对于公益组织的判断,而公众的判断恰恰影响着组织的募款成绩。可以说,政府、媒体、公益领域的从业者、公众都在逐渐变得更为理性、客观。

“目前来看,我对中国支持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税政比较乐观。从

政策发展轨迹来看,政府正逐渐地从原来的迟疑到现在比较认可非营利组织的社会价值。制度在逐步走向完善,下一步是如何把政策落实和完善的问题。”

新旧税法免税对比

某企业年销售收入总额为6000万元,销售成本5600万元,销售费用50万元,缴纳增值税30万元,缴纳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47万元,财务费用40万元,管理费用100万元,营业外支出列支通过救灾委员会向灾区捐赠20万元,直接向农村学校的捐资10万元。计算捐赠额和所得税。

一、适用旧企业所得税法:

(一) 纳税调整前所得为:6000-5600-50-47-40-100-20-10=133(万元) ;

(二) 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限额为:133×3%=3.99(万元) ;

(三) 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为:30-3.99=26.01(万元) ;

(四) 应纳税所得额为:133+26.01=159.01(万元) ;

(五)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159.01×33%=52.47(万元) 。

二、适用新企业所得税法:

(一) 企业利润额为:6000-5600-50-47-40-100-20-10=133(万

元) ;

(二) 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限额为:133×12%=15.96(万元) ;

(三) 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为:30-15.96=14.04(万元) ;

(四) 应纳税所得额为:133+14.04=147.04(万元) ;

(五)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147.04×25%=36.76(万元) 。

三、少缴纳企业所得税额为:

52.47-36.76=15.71(万元) 。

全国性免税组织

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中国红十字总会

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

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

中华慈善总会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

宋庆龄基金会

中国福利会

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中国扶贫基金会

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 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 中国绿化基金会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 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 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个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

中国绿化基金会

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

光华科技基金会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

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

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

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

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

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

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

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

阎宝航教育基金会

中华民族团结进步协会

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

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

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

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

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

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

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

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

中华文学基金会

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

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

中国公安英烈基金会

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

中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

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

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

中国禁毒基金会

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

中国职工发展基金会

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

中远慈善基金会

张学良基金会

周培源基金会

中国孔子基金会

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

中国交响乐发展基金会

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

中国电影基金会

中华环保联合会

中国社会工作协会

中国麻风防治协会

中国扶贫开发协会

中国国际战略研究基金会

公益捐款是否成为避税手段?税法对慈善有相关政策

2011年07月28日 08:51

来源: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作者:汪蔚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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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初,一位中国籍耶鲁校友向耶鲁基金会捐赠了8888888元,在国内引发争议,很多人责备他不回报国内教育了他十几年的大中小学。而更早时,新华都[9.96% 资金 研报]董事长陈发树将其个人持有的价值83亿元人民币的有价证券全部捐赠给新华都慈善基金会,也曾在当时引发争议。争议的焦点是陈发树的这种做法是不是在避税?那么税法对于捐赠有哪些规定呢?国家对于做慈善的鼓励有没有在税收政策上有所体现呢?

按照财税〔2008〕160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60号文)和财税〔2010〕4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含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下同)税前扣除。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可见,企业或个人捐赠想要所得税前扣除需要注意几个关键点:

(一)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1. 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2. 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3. 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4. 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等(其余略)。

(二)这些公益性社会团体必须已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符合第(一)条的规定只能证明这个组织是公益性社会团体,但并不代表该组织具有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如果向这些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的企业和个人想要所得税前列支,这些公益性社会团体还需要按程序去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也就是说并不是向任意一

个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都是可以税前扣除的(通过政府机关及其相关组织捐赠的相关规定略)。

(三)这些捐款必须是用于公益事业。当时我看到这条规定,感觉有些奇怪:按照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是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160号文所称的捐款必须用于公益事业实在是有些画蛇添足,难道这些公益性社会团体拿了捐款,还不用于公益性事业?最近笔者有些明白,是自己孤陋寡闻了。

(四)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上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是有时间限制的。例如,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L 在税务局公布的2009年税前扣除资格名单上,但不在2010年名单上。某企业2009年到2010年都对L 社团进行了捐赠,假定捐赠比例符合税法规定,则2009年的捐赠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而2010年的就不可以。

在符合了以上四个条件以后,企业发生的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个人的未超过其本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例如,H 先生6月份扣除五险一金后月薪1万元,转让股权所得10万元,出租私房收入8000元,扣除工资薪金的免征额2000元后,H 先生6月份应纳税所得额为11.6万元,按照30%的比例,则其在3.48万元以内的公益性捐赠均可在个人所得税前列支。除此

以外,税法还有一些特别规定,对于一些大灾难的临时性捐赠给予全额所得税前扣除,比如对汶川地震的捐款等。 (作者系上海交通大学海外教育学院税务教研组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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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益性捐款避税

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与调整

为了方便计算,现将公益性捐赠扣除额的计算及调整归纳为:

1、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利润总额×12%;

2、实际公益性捐赠支出总额=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全部捐赠支出中属于公益性捐赠的部分;

3、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实际公益性捐赠支出总额-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非公益性捐赠;

如捐赠人实际公益性捐赠额小于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税前应按实际公益性捐赠额扣除,公益性捐赠部分无须纳税调整,只需要调整非公益性捐赠部分;如果实际公益性捐赠额大于或等于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时,税前按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扣除,超出部分不得扣除,超出部分即为纳税调整额。

三、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与调整举例

例:某企业,2008年销售收入为2000万元,企业当期发生的成本支出1600万元,年度会计利润400万元。(假设该企业除捐赠外无其他涉税调整的事项)

A 、如营业外支出列支通过慈善会捐赠48万元。

捐赠扣除限额和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如下:

1、利润总额:400万元

2、公益性捐赠额扣除限额:400×12%=48万元

3、实际公益性捐赠支出总额:48万

5、应纳税所得额:400—48=352×25%万元【企业所得税为25%】

B 、如营业外支出列支通过慈善会捐赠60万元。

1、利润总额:400万元

2、公益性捐赠额扣除限额:400×12%=48万元

3、实际公益性捐赠支出总额:60万元

4、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60--48=12万元

5、应纳税所得额:400+12=412万元

6、应纳所得税额:412--48=364×25%万元【企业所得税为25%】

我的疑问是,那捐的是不是越多越好? 还是说控制在12%以内比较好? 看案例B 貌似捐了更多,纳税时候计算的基数貌似更多。 感觉和我理解是矛盾的~

江永雄:企业为避税而做公益是很合理的理由

2010年05月17日 11:13 腾讯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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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各位老师好,我是来自公益时报的记者,在一个月之前我参加了福建新华都的记者发布,他的基金会成立了半年,我问唐骏,

你的83亿到账没,他没有回答,很巧妙的回避我的问题,我想知道台湾香港这边股捐的情况是什么样的。比如说第一例是什么样子,目前来看,我个人认为在大陆来讲虽然财政部打开股捐的大门,但是非常不成功,刚刚起步。

冯燕:股捐现在在台湾是合法的,但是这个股捐捐赠的额度是算他市值,还是算他本值,这个有一些争议。那对捐赠人来说希望是算市值,可是政府的法规是算本值,本值一股十块钱,可是他捐的时候已经一股一百块钱了,这有一些争议。最后妥协的结果是由受赠单位来捐,我知道很多受赠单位开那个捐款收据,让那个捐赠单位可以避税,受赠单位就跟他的主管单位商量,现在大部分都是用市值的方式,鼓励捐助人股捐。在台湾非常成功的例子,董事基金会,当时没有用任何现金,是用股票,董事企业的股票捐赠,那个董事会严道先生一位公益前辈,他把整个股市炒作运作非常好,董事基金会在很短时间变成资金量很大的基金会,在公共卫生方面做了很多的工作。

江明修:我觉得股捐这样一个做法在台湾是很常见的,有很多大企业家把最主要的股票捐到慈善组织,还有宗教组织,非常常见。甚至有些还利用捐赠成立一个企业集团的控股上位,各种情况都有。但是台湾的社会一般来说对所谓的富人慈善很少抱质疑的态度。台湾30年的发展过程中,很多富豪出身于白手。有一点重要的原因,捐赠这么大的基金进到相关组织以后,如何用最专业的方式有序的最有效的利用,这是台湾目前整个非盈利组织跟学界最关心的课题。

江永雄:我从企业的角度补充一下,我不太喜欢太场面化说这个问题。事实上很多台湾很多上市公司都是用这样的方式来减少他们的税,而且又可以用这样的方式拉台股价,这没有坏事。你有一个动力,有一个诱因,国家现在要你三百亿的税,赶快拿三百亿成立一个基金会,不要把这个荣誉给国家赚走,我们自己来做,我说真的这样的方式你可以促成很多人去做公益。我说的是最直白的话,没有什么银行的。你要拿多少去成立什么,重点在于那个钱是不是真的用在该用的地方,这才是最重要的。我们要讨论的问题是这个,而不是说你拿了钱你要成立要避税,避税很合理。政府拿钱也是做公共投资,拿去建设,我们把钱拿去也是建设,目的是一样,如果这个钱拿来我们私用,我们就要检讨。如果不是,为什么要去质疑这样的事情。大家的想法跟观点要做一点调整,否则公益事业在大陆要推动是比较困难的。

冯燕:在台湾,我们叫公益避税、节税都不是坏词,是正确的方式。在台湾我们基本上还是比较善意,比较公正。

金锦萍:实际上曹德旺那个事情,他主要障碍是想用股票设立基金会,是违反股票管理规定的,但是我们并不反对你向已经成立的基金会进行股票捐赠。第二个谁在捐,是你公司捐,还是个人捐,如果公司捐是涉及到谁捐,哪一层捐,是董事会捐,还是股东捐。税收问题目前是个障碍,现在基金会通过股票市场所得是不能免企业所得税,对捐赠者来讲,我捐股票跟捐现金这两个税收优惠比较,前者不如后者。

陆宛苹:接受股票或者股权的部分,我们发现比较多的两个状况,一个是掌握公司企业的经营股权,因为它在基金会里头还是董事长可以掌握的股权范围,增加董事席位部分。第二个这样的基金跟这样的东西,涉及到企业经营的成效,企业经营成效好的时候,这个股票可以涨,收入可以多。但是如果碰到风险的时候,刚才金教授也提到了,我们97年的时候,经济不景气,金融风暴的时候我们有非常多的股票都下市了,基金是零了,因为股票下市了,我们现在意思希望在董事结构里面必须要有这样的机制,赚钱停损点,赔钱怎么样弄过来。另外我想讲两个刚才大家都提到钱用还有成效概念。这个钱用出去,我到底有没有解决问题,到底产生什么样不同的改变,这个是台湾最近十年来我们不断的在倡导,而且不断的在提醒,向联和劝募,我们93年就签了政府绩效方案。另外中国人做善事不为人知,富人在做慈善工作也好,促进社会公益也好,还是可以考虑一下到底我们在什么范围内,今天的讨论范围有价值是慢慢帮助我们共同去想一些比较细致的,怎么样落实这些地方。谢谢。

江明修:我跟一起教授参与到台湾相关的立法工作,包括第三部门基本法,非营利组织促进法,相关的法过程中,有个精神非常重要,台湾过去是个重仓主义的地区,重伤主义的情况下对企业是百般的促进奖励,我们重公益主义,完全比照公司法,公司法各种做法,我们公益界…所有做法宽松的放松的鼓励,没有管理这两个字,所有台湾的第三部门非营利组织没有管理这两个字,管理这两个字对台湾的学者政府实物界来看是不正确的,但是在大陆发现这种管理存在很重,我们非常担心。我觉得真的要促进这一块发展,要有更宽松的环境,让社会都互相信任。

冯燕:他们现在都用辅导这个刺眼,辅导也不行,辅导你知识比

别人强才能辅导,你出比人家多的钱才能辅导,你又不出钱又不出力,你辅导我什么,现在目前台湾的政府对非盈利民间部门他们用的是协调这样的概念,我建立一个平台,我来召开这个会议,大家都是山头,都来做头,我来协调。我看到王司长有一点这个影子,很虚怀若谷,来协调

专家建议独立监管企业利用慈善避税

公益时报 2007-12-25 10:50:21 [发表评论]转发微博

捐赠免税之路还有多远

从3%到12%,这不可不谓中国公益史上一个大踏步式的前进。然而非营利组织如何获得税收优惠资格?非营利组织间税收优惠资格是否一致?如何避免税收优惠政策成为企业避税管道?这些问题不解决,就难以踏上真正的免税之路。

-本报记者宋 扬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享有捐赠全额免税的资格,现在还不清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是否继续享有这种资格。”中国红十字基金会财务室会计刘金兰接受《公益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基金会正在等待相关部门的通知。

已经认定组织是否自然获得优惠资格?

认证工作亟待开展

明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 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

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此前,这个比例是3%。

但并非企业的所有捐赠都可以享有税收优惠,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只有向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捐赠方可享受税收优惠。 国务院公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将可以享受免税资格公益性捐赠限定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而在其后的第五十二条,进一步规定了组织需满足9个条件才是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也就是说企业如果想享有税收优惠,必须向那些有税收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捐赠。那么谁来判定某个组织是否符合条件进而享有税收优惠资格呢?

2007年之前,国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通过个案审查的方式,逐家授予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组织的免税资格。从2000年到2007年12月,总计69家国家级的非营利性民间组织获得优惠资格。之前拥有税收优惠资格的组织是否可以自然获得资格?还是须经重新审核?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7月份,16家组织获批3%资格。16家同时获批也是规模最大的一次。此前,最多一次也只是同时授予10家组织。如此大规模的认证,得益于今年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

合发布通知,将公益、救济捐赠的免税范围,扩大至所有经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并将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权限,下放到省级财税部门,这就进一步明确、扩大、规范了公益捐赠认定范围。通知将这种审查制度化了,并将权力下放地方。

通知下发后,重庆、江苏等省市已经在捐赠免税的道路上率先迈步,制定相应的制度并开始逐步实施。但税法实施后,这个通知是否继续有效?如无效,那么未经审核的由谁审核?

“如果不能尽快建立配套制度,完成对公益组织认定的问题,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再好,也只能是空中楼阁。”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副主任金锦萍告诉《公益时报》记者。

22家公益组织是否继续拥有具有捐赠税前全部扣除资格? 统一优惠比例还是保持差距

以前,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个案认定中,曾经赋予69家组织享有捐赠扣除的资格。其中中国红十字总会等22家公益组织具有捐赠税前全部扣除的资格,其余组织享有3%。那么,在税法正式实施后,具有捐赠税前全部扣除资格的22家公益组织是否能继续拥有这种资格呢?还是将捐赠扣除比例拉平,所有机构都仅享有12%的资格。在税法和实施条例中,都未明确规定这一点。

“相关部门可能需要清理一些以前的政策规定,以便达到立法的

统一。”华税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天永对《公益时报》记者说。 当一家企业同时面对拥有捐赠全免资格的公益组织和没有任何税收优惠的公益组织,不可避免地选择前者。也就是这种不公平,导致在某些地区出现一家公益组织独大的局面。

长期税收优惠比例不一致,人为导致了公益资源的不公平竞争。只有对同等的非营利组织实行同等政策,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才能创造和谐的慈善生态环境,使真正优秀的非营利组织赢得公众支持,才能保持慈善事业持续、稳定地发展。

而按照税收公平的基本原则,属性相同的公益性组织必须得到同等对待,处境相同的实体或捐赠人也应受到同等对待,这就要求对任何公益组织的捐赠都应给予同等税收减免优惠。但刘天永表示,特别法的效率会优于一般法,所以不排除某些组织的享有税收优惠比例高于12%。

《公益时报》记者致电国家财政部税政司,工作人员表示目前还在商讨研究,尚未最终决定。

如何禁止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避税?

设立独立监管部门

作为一家财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刘天永表示,在为一些大型企

业做咨询时,会建议企业在年底前,进行一笔捐赠,以降低税负总额。 企业即使因为降低税负总额而捐赠,也是符合立法导向的。但刘天永同时表示,不排除某些企业把这项优惠政策变成避税的管道,即企业与公益组织的交易,通过公益组织避税,然后再把资金转回企业。 尽管认为企业通过这种途径实现避税较为困难,但金锦萍也承认确实存在这种可能性。“比如企业自己成立一个非公募基金会,当今年利润较高,就把资金捐赠给自己的基金会,再通过关联交易转回企业。这样基金会就变成企业资金的蓄水池。”“监管和优惠必须并行。”

避免个人和企业滥用税收优惠政策,也是实施所防范原则的必要性。对捐赠人来说,提高税收优惠幅度确实能够提高捐赠人的积极性,但也要防范捐赠人利用捐赠偷逃税款的可能。

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管,关联交易得以发生,税收就会流失。但关联交易的发生,并不能完全通过法律来限制,必须有一些相关规则、制度。

“受捐赠组织建立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公示善款的使用情况,接受公众和社会的监督。”刘天永表示,可以参照国资委审核国有企业财产保值、增值的一整套指标体系来监管公益组织。

北京科技大学管理学院金融工程系主任刘澄表示,组建专门的非

营利性组织委员会,专职履行处罚权、监督权和认定权,引导非营利性组织的发展,是很有必要的。此举可提高处理公益组织事宜的专业水平,加强对非营利性组织的管理,特别是对享受特殊税收优惠的公益性组织的监督。

“我个人的观点倾向于成立一个独立的组织来完成对公益组织的审核认定,这个机构应将财税部门、民政部门结合起来。”在金锦萍看来,这个部门设立在哪里并非问题关键,但人员和职能构成必须集合几方力量,结合众家之长。“单独的财税部门,对于非营利组织的公益性认定并不在行;而单纯的民政部门,对于财税政策的把握又缺乏专业。同时还得考虑对于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的监管体制问题。成立一个独立的审核机构是上策。”

企业捐赠免税状况调查:免税不是首要考虑因素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关注中国慈善事业的企业来说,无疑是2008年一大盛事。这似乎预示着从新年的第一天开始,活跃在中国慈善舞台上的企业家们又可以“大施拳脚”。然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真的会影响企业在公益方面的支出?还是企业将利用这一“优势”大肆减免税收?

12月20日,记者就即将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公益性支出的比例加大是否给企业在公益事业方面的投入产生影响进行了抽样调查。

在记者随机抽样采访的20家企业中,接近95%的企业有过公益

性方面的支出(仅限于财产) ,并且企业在捐赠过程中通常会选择信用度比较高的公益组织,比如与某个大型基金会进行合作设立基金或者进行定向资助等。

但出人意料的是,只有40%的企业在向公益机构捐赠时会考虑到“捐赠免税”,大部分企业的捐赠机构与企业的战略规划、企业文化或高层的意见相关。当被问及一家公益机构具有全额免税资格,另外一家没有全额免税资格时,企业会倾向于哪家公益机构进行捐款时,有80%的企业表示“不确定”,给出的理由是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而定。 大部分企业纷纷表示,新的所得税法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将鼓励企业在公益性方面的支出,但企业做公益事业绝不是以“免税”为目的,大部分企业表示,“对真正想做公益事业的企业来说,不会对我们产生什么影响。”

声音一:

捐赠不以免税为目的

“免税是一个国家政策,更加有利于企业捐赠的积极性,但从企业角度来说,并不主要看重这个,更多的是要根据企业的实际。”12月20日,上汽通用五菱党委书记周泓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他反复强调,企业在盈利的同时回报社会,这本身是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真正想为公益事业做点贡献的企业,绝不是为

了免税。”

“捐赠免税可以推动慈善事业发展,但我们做慈善事业绝不是以免税为目的。”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秦力洪也对此表示赞同。

秦力洪坦言,“公司的公益活动一般都是我负责,说实话从来没有考虑过税收方面的优惠,或者去想该给哪个机构捐钱可以全额免税等。”

声音二:

捐赠前不知免税政策

12月14日,中韩合资企业青岛盛文集团慷慨地向青岛红十字会捐了400万元人民币,而这次“大手笔”捐赠是目前为止青岛红十字会收到最大的一笔数目。

知情人之一青岛盛文集团信息中心主任宋开新在谈到此事时表示,捐款之前不知道有捐赠免税这个规定。“在沟通过程中,对方告诉我们为鼓励企业在公益方面的投入,国家有一些政策性规定,这才知道可以抵税。”12月21日,宋开新这样告诉记者,“之前根本没有仔细了解。”

当记者问及是否知道向青岛红十字会捐赠可以全额免税时,对方

不确定地回应了一句,“好像不是吧。”

声音三:

捐赠缴税的尴尬

“我想这次新税法实施将带动更多的企业加入到慈善行列中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以前那种捐钱越多反而为其上税越多的尴尬情况。”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工会主席曹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她认为,国家在税收方面对公益事业的支持将大大增加企业在这方面的投入力度。

“新税法实施后,我们今年还将一如既往地支持慈善事业,甚至还会有更多的投入。”贝利集团董事长沈国健自豪地告诉记者,“公司捐赠会享受到‘税前扣除’这个政策,国家规定企业捐赠免税也是对企业做公益事业的一种鼓励。”

“我们之前没有进行过公益投入”,法国爱瑞雷格公司驻华首席代表杨琨在谈到此事时坦言,“不过随着国家对企业公益性支出给予优惠政策,我们之后也会为中国慈善事业出自己的一份力的。” 专家称以税政手段支持慈善前景乐观

中国改革开发以后,社会领域逐渐开放,非营利组织数量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其法律地位和社会作用也越来越受到正面的认识和肯定。国家支持非营利组织发展的方法有多种,包括政府转移职能、购买服务等,纵观各国历史,税收支持政策是被经常使用的一种。

金锦萍将中国的税收支持政策概括为渐进式的发展:即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认识越来越全面和充分,所提供的支持政策也就相应地越来越主动和积极。

税收优惠政策13年探索" 八十年代初,开始有一些零零散散的规定。真正的法律实践应该是《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公益事业捐赠法》。" 金锦萍说。

我国第一部明确规定企业捐赠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是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该法

第六条第四款写明,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随后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将" 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详细解释为: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并明确指出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999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下简称《公益事业捐赠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分别规定了个人、国外向中国境内进行捐赠享有相关的税收优惠。

即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 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又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般而言,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包含两个层面。第一层面,是对组织本身收入能否免税;第二层面,是对向公益组织捐赠的企业和个人就捐赠额是否享有免税资格。

如果说,《个人所得税法》和《公益事业捐赠法》只涉及第二层面的税收优惠,那么《企业所得税法》则同时涉及两个层面的税收优惠。这三部法律及其实施细则构成了国家以税收优惠政策调节手段支持公益事业的法律体系。

坚守行为规范而非单纯依赖

优惠政策

虽然,《企业所得税法》已经将免税比例从3%提高到12%,但是,仍有学者和组织呼吁,鉴于中国慈善、公益事业目前的发展状况,政府应提供更强有力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企业的捐赠。

“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发展,不能单纯依靠税收优惠。但是税收优惠表明了政府和社会对非营利组织的肯定和认可,客观上会对组织发展起到促进作用。”金锦萍说。

根据本报对20家企业的调查,税收优惠政策不是决定企业捐赠的决定性因素。企业做出捐赠决定会有很多的考虑因素,如企业形象、潜在消费群的挖掘、公益项目本身的吸引力等,税收优惠只是其中一个考量因素。

所以,金锦萍说,公益宗旨的坚守,组织发展战略的制定,良好的治理结构,完善的问责制度,自身的能力建设„„这些才是组织可持续发展的根基所在。“非营利组织不能一味要求更多的优惠;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也必须让公众看到这些优惠政策的合理性。”这就要求非营利组织必须遵守包括坚守“非营利”性质在内的行为规范。 在金锦萍看来,判断税收政策是否合理,要看它对非营利组织的影响在哪里,引导在哪里,“税收政策是通盘考量的结果,不能认为优惠越高越好,公平比优惠更为重要。”实行捐赠扣除比例限制,就是基于这样的考虑。事实上,12%的捐赠扣除比例在国际上已经处于中上的水平,如荷兰为6%,比利时为5%,慈善事业最为发达的美国

也仅为10%。邻国之中,俄罗斯最高为10%,韩国为7%。 忍受不完美是趋向完美的起点

由于配套的制度还尚未出台,在实践中,广大的非营利组织和企业尚不能切实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带来的优惠。但金锦萍说,“我们要有足够的耐心忍受不完美。制度的推进需要时间的沉淀,制度的形成和完善需要实践的反馈。”

税收优惠政策的推行必须要避免其成为规避税收的管道,信息公开制度是行之有效的措施。我国目前要求基金会必须每年披露自己的财务情况,而正是这种披露,给予公众监督的机会。关心下一代基金会被指财务作假,牙病防治基金会被指一体两壳。公益组织的负面报道屡屡见诸于报纸、杂志,并且每一次都成为媒体和公众热议的话题。 “不要以为公益腐败只出现在中国,回看美国的九十年代,那是公众因公益腐败而大跌眼镜的时代。”

在金锦萍看来,这些问题的披露恰恰表明,公众不再对自己的捐赠不闻不问了,他们关心自己的捐赠被如何使用,从盲目的捐赠者正逐渐成为更为明智的捐赠者,逐渐形成对于公益组织的判断,而公众的判断恰恰影响着组织的募款成绩。可以说,政府、媒体、公益领域的从业者、公众都在逐渐变得更为理性、客观。

“目前来看,我对中国支持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税政比较乐观。从

政策发展轨迹来看,政府正逐渐地从原来的迟疑到现在比较认可非营利组织的社会价值。制度在逐步走向完善,下一步是如何把政策落实和完善的问题。”

新旧税法免税对比

某企业年销售收入总额为6000万元,销售成本5600万元,销售费用50万元,缴纳增值税30万元,缴纳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47万元,财务费用40万元,管理费用100万元,营业外支出列支通过救灾委员会向灾区捐赠20万元,直接向农村学校的捐资10万元。计算捐赠额和所得税。

一、适用旧企业所得税法:

(一) 纳税调整前所得为:6000-5600-50-47-40-100-20-10=133(万元) ;

(二) 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限额为:133×3%=3.99(万元) ;

(三) 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为:30-3.99=26.01(万元) ;

(四) 应纳税所得额为:133+26.01=159.01(万元) ;

(五)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159.01×33%=52.47(万元) 。

二、适用新企业所得税法:

(一) 企业利润额为:6000-5600-50-47-40-100-20-10=133(万

元) ;

(二) 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限额为:133×12%=15.96(万元) ;

(三) 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为:30-15.96=14.04(万元) ;

(四) 应纳税所得额为:133+14.04=147.04(万元) ;

(五)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147.04×25%=36.76(万元) 。

三、少缴纳企业所得税额为:

52.47-36.76=15.71(万元) 。

全国性免税组织

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中国红十字总会

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

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

中华慈善总会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

宋庆龄基金会

中国福利会

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中国扶贫基金会

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 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 中国绿化基金会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 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 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个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

中国绿化基金会

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

光华科技基金会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

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

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

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

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

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

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

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

阎宝航教育基金会

中华民族团结进步协会

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

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

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

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

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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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捐款是否成为避税手段?税法对慈善有相关政策

2011年07月28日 08:51

来源: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作者:汪蔚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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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初,一位中国籍耶鲁校友向耶鲁基金会捐赠了8888888元,在国内引发争议,很多人责备他不回报国内教育了他十几年的大中小学。而更早时,新华都[9.96% 资金 研报]董事长陈发树将其个人持有的价值83亿元人民币的有价证券全部捐赠给新华都慈善基金会,也曾在当时引发争议。争议的焦点是陈发树的这种做法是不是在避税?那么税法对于捐赠有哪些规定呢?国家对于做慈善的鼓励有没有在税收政策上有所体现呢?

按照财税〔2008〕160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60号文)和财税〔2010〕4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含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下同)税前扣除。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可见,企业或个人捐赠想要所得税前扣除需要注意几个关键点:

(一)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1. 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2. 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3. 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4. 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等(其余略)。

(二)这些公益性社会团体必须已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符合第(一)条的规定只能证明这个组织是公益性社会团体,但并不代表该组织具有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如果向这些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的企业和个人想要所得税前列支,这些公益性社会团体还需要按程序去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也就是说并不是向任意一

个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都是可以税前扣除的(通过政府机关及其相关组织捐赠的相关规定略)。

(三)这些捐款必须是用于公益事业。当时我看到这条规定,感觉有些奇怪:按照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是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160号文所称的捐款必须用于公益事业实在是有些画蛇添足,难道这些公益性社会团体拿了捐款,还不用于公益性事业?最近笔者有些明白,是自己孤陋寡闻了。

(四)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上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是有时间限制的。例如,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L 在税务局公布的2009年税前扣除资格名单上,但不在2010年名单上。某企业2009年到2010年都对L 社团进行了捐赠,假定捐赠比例符合税法规定,则2009年的捐赠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而2010年的就不可以。

在符合了以上四个条件以后,企业发生的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个人的未超过其本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例如,H 先生6月份扣除五险一金后月薪1万元,转让股权所得10万元,出租私房收入8000元,扣除工资薪金的免征额2000元后,H 先生6月份应纳税所得额为11.6万元,按照30%的比例,则其在3.48万元以内的公益性捐赠均可在个人所得税前列支。除此

以外,税法还有一些特别规定,对于一些大灾难的临时性捐赠给予全额所得税前扣除,比如对汶川地震的捐款等。 (作者系上海交通大学海外教育学院税务教研组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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