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境内企业在香港买壳上市的途径及要点
近年来,内地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把到香港上市作为扩大筹资渠道,求得自身更大发展的重要举措。而在香港通过IPO 直接上市,则面临操作时间比较长,上市过程存在若干不确定性,如须通过证监会、联交所审批及面临承销压力等不利因素,另外,上市成功前须支付超过60%的费用,但未必能成功上市。而通过买壳上市则具有简单快捷,成功率较高,无需支付大笔的中介费用而冒最后上市失败的风险,且不用符合直接上市(IPO )的利润要求,联交所和证监会的审批也相对比较容易等优势。 因此在香港买壳上市成为许多民营企业特别是那些规模不大利润尚未达到一定要求的民营企业选择的上市方式。 那么,在香港买壳上市的一般步骤是什么,有什么样的法律障碍,如何克服这些法律障碍,顺利实现在香港买壳上市呢?本文以下试作简要解析。
一、在香港买壳的一般步骤及关注要点
要在香港通过买壳上市,则必须首先找到一家优质的壳公司,然后取得其控制权,其一般步骤如下:
在买壳的过程中,关键是如何物色到优质的壳公司。香港资本市场上壳公司的种类非常复杂,其流通股权的分布情况、壳的资产类型、原有业务情况、交易结构设计、资产注入的速度、
股东组成结构等各种变数不仅影响借壳上市的速度和成本,也会影响上市后的二级市场表现,存在不少陷阱。因此,在香港买壳需要特别关注壳公司是否存在股权纠纷,资产的注入时是否会被作为新上市处理,收购壳公司股权比例应如何确定,交易期长短等等因素,只有一个干净优质的壳公司才会为以后的上市铺平道路。
二、买壳后,资产注入壳公司实现上市的法律障碍
境内资产的控制人获得香港上市壳公司的控制权后,需通过外资并购,实现境内资产出境后再注入香港上市壳公司,或者由香港上市壳公司或其子公司进行外资并购,将境内资产直接注入香港上市壳公司。 那么在这一方面,内地和香港又有哪些法律方面的障碍呢?
(一)关于境内企业资产出境的限制
于2006年9月8日生效的六部委《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即10 号文第十一条规定“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当事人不得以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或其他方式规避前述要求。” 因此,境内公司控制人为实现资产出境,以其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其境内的公司,需要报商务部批准。而到目前为止,尚无属于10 号文第十一条情况的并购申请获得商务部成功批准的案例。
(二)联交所关于反收购行动的规定
香港联交所对在香港买壳上市的行为的限制主要体现在《证券上市规则》第十四章关于“反收购行动”的规定上。该规定将上市发行人通过交易实现将收购资产上市的意图并规避新申请人规定的行为定义为反收购行动,对拟进行此反收购行动的上市发行人当作新上市申请人处理。 “反收购行动”通常包括(1)在进行“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的同时发生或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或(2)在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24 个月内向取得控制权人进行“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 “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是指按照《证券上市规则》计算的资产比率、代价比率、盈利比率、收益比率或股本比例到达或超出100%。 因此,若构成“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并且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人和资产转让方存在关联关系,则可视为“反收购行动”,需按照新的IPO 对待。
三、如何规避买壳在香港实现上市的法律障碍
如前述所言,获得壳公司控制权后,壳公司反向收购境内资产,既受到国内10号文的限制,又受到香港上市规则中反买壳上市条款的限制,即买壳后需等待24个月,才能收购境内资产,否则可能会被香港证监会作为IPO 对待。这显然是一个漫长的等待过程。那么如何规避这些限制,实现快速顺利上市呢?下面试以光汇石油在香港通过买壳成功上市为例进行说明。
光汇石油集团有限公司是薛光林1996年在深圳成立的民营石油公司,由于业务增长迅速,需要大量的资金,因此公司迫切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上市。考虑到商务部10号文对内资企业海外上市的限制,其在短期内直接上市很难实现,因此在香港买壳成为最佳的资本运作方案,并通过以下步骤实现上市:
第一步:通过一年多的寻找,薛光林物色到一家优质的壳公司-先来国际。2008年1月,先来国际主要股东Linwood Services与薛光林持有的Energy Empire及Canada Foundation(均为加拿大基金)原则上达成收购协议,薛光林通过上述两家基金收购先来国际8.3亿股份,约占68.26%股权,先来国际原控制人刘东海则通过Linwood Services继续持有3.04%股权。
第二步:买壳后,薛光林向先来国际注入客户而非资产,从而达到将业务注入壳公司的目的。 2008年6月,上市公司与光汇石油集团签订了相关协议,其具体内容包括:光汇石油集团向先来国际提供燃油付运服务收费报价协议;先来国际可根据其订单销售的需求向光汇石油集团采购燃油,并由其负责替指定的客户加油;光汇石油集团向先来国际提供燃油储存服务,并按月向上市公司收取相关租金。这一协议通过由光汇石油集团为上市公司提供部分物流、仓储、采购服务的方式,在未注入任何资产的情况下,使光汇石油集团的海上免税供油业务大部分被注入到上市公司。
上述交易不构成非常重大交易,既成功避免了资产注入构成非常重大交易被当新上市处理而需等待24个月的限制,又避免了国内10号文有关关联并购需商务部批准的限制性规定,从而顺利实现了整体上市。
其实,上述方式仅是买壳上市中众多规避法律要求的方式中的一种。除此之外,实践中还存在许多其他规避上述法律障碍的方式方法,企业需根据自身条件以及上市时外部法律环境进行全方面的考虑,合理选择,以求按照最佳的方式实现上市。
浅议境内企业在香港买壳上市的途径及要点
近年来,内地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把到香港上市作为扩大筹资渠道,求得自身更大发展的重要举措。而在香港通过IPO 直接上市,则面临操作时间比较长,上市过程存在若干不确定性,如须通过证监会、联交所审批及面临承销压力等不利因素,另外,上市成功前须支付超过60%的费用,但未必能成功上市。而通过买壳上市则具有简单快捷,成功率较高,无需支付大笔的中介费用而冒最后上市失败的风险,且不用符合直接上市(IPO )的利润要求,联交所和证监会的审批也相对比较容易等优势。 因此在香港买壳上市成为许多民营企业特别是那些规模不大利润尚未达到一定要求的民营企业选择的上市方式。 那么,在香港买壳上市的一般步骤是什么,有什么样的法律障碍,如何克服这些法律障碍,顺利实现在香港买壳上市呢?本文以下试作简要解析。
一、在香港买壳的一般步骤及关注要点
要在香港通过买壳上市,则必须首先找到一家优质的壳公司,然后取得其控制权,其一般步骤如下:
在买壳的过程中,关键是如何物色到优质的壳公司。香港资本市场上壳公司的种类非常复杂,其流通股权的分布情况、壳的资产类型、原有业务情况、交易结构设计、资产注入的速度、
股东组成结构等各种变数不仅影响借壳上市的速度和成本,也会影响上市后的二级市场表现,存在不少陷阱。因此,在香港买壳需要特别关注壳公司是否存在股权纠纷,资产的注入时是否会被作为新上市处理,收购壳公司股权比例应如何确定,交易期长短等等因素,只有一个干净优质的壳公司才会为以后的上市铺平道路。
二、买壳后,资产注入壳公司实现上市的法律障碍
境内资产的控制人获得香港上市壳公司的控制权后,需通过外资并购,实现境内资产出境后再注入香港上市壳公司,或者由香港上市壳公司或其子公司进行外资并购,将境内资产直接注入香港上市壳公司。 那么在这一方面,内地和香港又有哪些法律方面的障碍呢?
(一)关于境内企业资产出境的限制
于2006年9月8日生效的六部委《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即10 号文第十一条规定“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当事人不得以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或其他方式规避前述要求。” 因此,境内公司控制人为实现资产出境,以其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其境内的公司,需要报商务部批准。而到目前为止,尚无属于10 号文第十一条情况的并购申请获得商务部成功批准的案例。
(二)联交所关于反收购行动的规定
香港联交所对在香港买壳上市的行为的限制主要体现在《证券上市规则》第十四章关于“反收购行动”的规定上。该规定将上市发行人通过交易实现将收购资产上市的意图并规避新申请人规定的行为定义为反收购行动,对拟进行此反收购行动的上市发行人当作新上市申请人处理。 “反收购行动”通常包括(1)在进行“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的同时发生或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或(2)在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24 个月内向取得控制权人进行“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 “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是指按照《证券上市规则》计算的资产比率、代价比率、盈利比率、收益比率或股本比例到达或超出100%。 因此,若构成“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并且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人和资产转让方存在关联关系,则可视为“反收购行动”,需按照新的IPO 对待。
三、如何规避买壳在香港实现上市的法律障碍
如前述所言,获得壳公司控制权后,壳公司反向收购境内资产,既受到国内10号文的限制,又受到香港上市规则中反买壳上市条款的限制,即买壳后需等待24个月,才能收购境内资产,否则可能会被香港证监会作为IPO 对待。这显然是一个漫长的等待过程。那么如何规避这些限制,实现快速顺利上市呢?下面试以光汇石油在香港通过买壳成功上市为例进行说明。
光汇石油集团有限公司是薛光林1996年在深圳成立的民营石油公司,由于业务增长迅速,需要大量的资金,因此公司迫切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上市。考虑到商务部10号文对内资企业海外上市的限制,其在短期内直接上市很难实现,因此在香港买壳成为最佳的资本运作方案,并通过以下步骤实现上市:
第一步:通过一年多的寻找,薛光林物色到一家优质的壳公司-先来国际。2008年1月,先来国际主要股东Linwood Services与薛光林持有的Energy Empire及Canada Foundation(均为加拿大基金)原则上达成收购协议,薛光林通过上述两家基金收购先来国际8.3亿股份,约占68.26%股权,先来国际原控制人刘东海则通过Linwood Services继续持有3.04%股权。
第二步:买壳后,薛光林向先来国际注入客户而非资产,从而达到将业务注入壳公司的目的。 2008年6月,上市公司与光汇石油集团签订了相关协议,其具体内容包括:光汇石油集团向先来国际提供燃油付运服务收费报价协议;先来国际可根据其订单销售的需求向光汇石油集团采购燃油,并由其负责替指定的客户加油;光汇石油集团向先来国际提供燃油储存服务,并按月向上市公司收取相关租金。这一协议通过由光汇石油集团为上市公司提供部分物流、仓储、采购服务的方式,在未注入任何资产的情况下,使光汇石油集团的海上免税供油业务大部分被注入到上市公司。
上述交易不构成非常重大交易,既成功避免了资产注入构成非常重大交易被当新上市处理而需等待24个月的限制,又避免了国内10号文有关关联并购需商务部批准的限制性规定,从而顺利实现了整体上市。
其实,上述方式仅是买壳上市中众多规避法律要求的方式中的一种。除此之外,实践中还存在许多其他规避上述法律障碍的方式方法,企业需根据自身条件以及上市时外部法律环境进行全方面的考虑,合理选择,以求按照最佳的方式实现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