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个人破产与破产保护制度应当如何设计?

【陆杨的回答(9票)】:

对法律不是很懂,从我自己的工作出发谈谈几点看法。

从商业银行本为角度,在信贷审批特别是企业贷款审批中,因为公司制有限责任的特征,实际控制人利用破产制度逃废债是最为担心的,我们在审批中也将实际控制人或股东是否提供担保赋予了很高的权重。事实证明,在连带责任担保的情况下,追索担保人的个人责任能够非常有效减少企业贷款违约的违约损失率。

近几年因为总体经济形势恶化,贷款违约事项大幅增加,追究法定代表人个人资产的情况也越来越多。但个人隐蔽转移资产的行为仍普遍存在。很多企业主几乎把名下能够转移的资产都转移光了,然后经营企业提供对外担保,出事之后债权人通过正规途径是没有办法的。后来银行发展为不仅企业主要提供,妻子孩子都要提供,发展下去几乎成了古代的“连坐”制度了。对此我个人观点也是很反感的。

尝试回答下几个问题:

1.开设个人破产保护后会不会有很多人申请破产保护。

是;这几乎是必然的。

2.在中国会不会出现破产连带。

不太明白“破产连带”的定义。是否指担保链扩散?

3.个人破产保护会不会造成银行的大量坏帐

我认为坏账会增加,但不会出现大量坏账。该违约的总会违约,而且个人破产法必然会对债务人有诸多限制,这种限制越多,个人破产者的成本越高。关键就要看法律执行力了。

4.个人破产保护会不会冲击民间融资体系

肯定会,民间融资体系主要建立于个人之间的信用,总体的抵质押担保率比银行体系低的多,而且法律文本也没有银行充分,因为没有公开数据,但我相信民间融资的总体违约率和坏账率是要高于银行体系的,这也解释了高利贷为何利率高的原因,风险和收益总是对等的。

可能民间融资体系会利用起财产信托或银行居间(委托贷款)等方法管理借出资金,或者增加抵押物抵押率,或者如第二点所说增加连带责任的人数,还有大大提高借贷利率。这都是他们对抗风险的方法。

【Lazaruz的回答(2票)】:

就个人破产制度在民间融资体系的应用有一些想法。

简单来说,如果把民间金融个人与个人之间,以及企业直接融资过程中的资金融通行为视为一种交易行为,将民间融资的参与者视为交易双方,那么可以将民间金融视为一个市场。

在市场上往往存在市场主体的准入与退出制度,在民间融资领域准入制度,可以理解为“合格投资者”、“合格放债人”制度,退出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个人破产制度”。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的建立,有助于保护正常的交易秩序,虽然目前我国立法上是缺失的,一些研究民间融资的资料著作对这一块也不够重视。

以一个“非法集资债务清退”的视角为例子。现实司法操作中,民间融资形成大量债务无法偿还,社会影响大的,很容易构成非法集资犯罪,而在处理非法集资债务清退的过程中,债权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是不予受理的。因为非法集资涉及多笔借贷,债权债务关系比较繁杂,单一受理非法集资产生的借贷民事诉讼的司法成本比较高,而且也不利于对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公平保护。所以在实践中也建立起政府的非法集资工作小组为主导,组织债务清退,走刑事退赔的处理路线。在刑事退赔的过程中,对民间融资的借贷双方来讲,尤其是债权人这方面来讲,其债权的保护受到十分大的影响。因为刑事退赔的过程中,单笔的借贷交易合同因为非法集资的犯罪行为被认定为是非法、无效的合同,债权人基于合同的债务请求权也就不存在了,债权人要求得到的本金被认定为是一种对“损失的补偿”,而利息就得不到司法保障,也就是说,在清退过程中每个债权人能够取回本金就已经很好了,在签订借贷合同中期待的高利息是不用想了。这种刑事退赔的处理方式虽然高效,有助于缓和非法集资债权人群体性的矛盾,使非法集资不至于造成太恶劣的社会影响,但是在债权人交易权利的保护上也受到诟病。造成这一现象的起因有我国民间融资领域缺乏有效立法和行政规制,导致最终只能通过“非法集资”这一刑事手段做最后一道底线的原因,也和我国缺乏有效的群体诉讼机制,司法机构人力、物力资源有限的现实情况有关。但换个角度考虑,如果建立起“个人破产制度”,是不是能够为我们解决这一问题提供新的思路?非法集资的债务人走破产程序,政府或者法院指定管理人接管财产,债权人公平申报债权,而不像刑事退赔将双方的借贷合同关系直接否定。这种解决思路是否更符合市场经济和私权保护?

思考的视角很小,见笑。

【善泽的回答(6票)】:

一直很关注国内有关自然人债务清理制度的研究与动态。感谢@陆杨 的回答,银行方面的意见与制度创设与革新有很大意义。

我从法律角度谈谈个人看法:

1.开设个人破产保护后会不会有很多人申请破产保护。

会。而且这是政策上应当鼓励的现象——否则“保护”一说就鲜有任何意义。从破产法的政策功能来说,保护债务人在陷入财务困境后有一定时间喘息和缓解债务压力,从而有机会重新整理自身财务状况并思考未来前景(对于个人而言,包括生活规划、职业选择等)而不被债权人分而“食“之,是破产法的政策功能之一。但是破产保护并不等于滥用破产机制,在防止债务人欺诈与道德风险上,各国破产法制都有专门设计。这里不展开讲。但是我很理解很多人担心个人破产制度会导致滥用、逃债的巨大风险,但从理论上来说是可以设计制度屏障的。

2.在中国会不会出现破产连带。

同上,我也不太理解这个词的意思。

3.个人破产保护会不会造成银行的大量坏帐

如果非要在是与非之间选择一个答案,我会选择非。我的立场是:造成银行大量坏账的原因并个人破产制度,相反,以我2012年下半年在台湾的实证研究为例,个人破产制度恰恰是个人消费信贷过度膨胀后(同时银行坏账率增高)的制度革新结果。当然,一个必须回答的问题是:个人破产制度会不会成为诱发消费信贷过度膨胀、进而造成银行个人或消费贷款坏账大增?我觉得可能性可以说微乎其微。相反,已经有美国破产法学者指出,个人破产制度恰恰是从放贷角度着手来遏制消费信贷过度膨胀的机制(这里不展开讲)。一言以蔽之,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的确很可能在短期内造成破产申请率激增,从而带来一定的媒体效应与社会影响;但是目前就我个人研究来看,并无任何实证证据证明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与刺激消费信贷过度膨胀(进而造成银行坏账增加)有显著关联。

4.个人破产保护会不会冲击民间融资体系

会。但是不是直接。我的立场是,好比企业破产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与企业经营制度框架的组成部分之一一样,个人破产制度也同样是现代消费金融与个人信贷制度的组成部分。而后者将直接冲击传统的民间融资体系。同样举台湾的例子:1980年代以来消费信贷体系逐步建立并在1990年代中后期开始蓬勃发展,到2005年左右引发卡债风暴;2009年后风暴降温但消费信贷市场并未整体大幅滑落。当年台湾当局决定引进消费信贷工具(信用卡 现金卡)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就是遏制曾经疯狂一时的民间融资甚至地下金融体系——简单的话来讲,就是让地下金融“地上化”,纳入金融监管机构的视野。以小额消费贷款、信用卡申领与使用为代表的现代消费金融体系,可以说是在放贷渠道、征信、风控、后期追偿债务等一整套流程上冲击了原有的民间融资体系。

【徐睿翔的回答(0票)】:

难道题主没听过参与分配制度么?

原文地址:知乎

【陆杨的回答(9票)】:

对法律不是很懂,从我自己的工作出发谈谈几点看法。

从商业银行本为角度,在信贷审批特别是企业贷款审批中,因为公司制有限责任的特征,实际控制人利用破产制度逃废债是最为担心的,我们在审批中也将实际控制人或股东是否提供担保赋予了很高的权重。事实证明,在连带责任担保的情况下,追索担保人的个人责任能够非常有效减少企业贷款违约的违约损失率。

近几年因为总体经济形势恶化,贷款违约事项大幅增加,追究法定代表人个人资产的情况也越来越多。但个人隐蔽转移资产的行为仍普遍存在。很多企业主几乎把名下能够转移的资产都转移光了,然后经营企业提供对外担保,出事之后债权人通过正规途径是没有办法的。后来银行发展为不仅企业主要提供,妻子孩子都要提供,发展下去几乎成了古代的“连坐”制度了。对此我个人观点也是很反感的。

尝试回答下几个问题:

1.开设个人破产保护后会不会有很多人申请破产保护。

是;这几乎是必然的。

2.在中国会不会出现破产连带。

不太明白“破产连带”的定义。是否指担保链扩散?

3.个人破产保护会不会造成银行的大量坏帐

我认为坏账会增加,但不会出现大量坏账。该违约的总会违约,而且个人破产法必然会对债务人有诸多限制,这种限制越多,个人破产者的成本越高。关键就要看法律执行力了。

4.个人破产保护会不会冲击民间融资体系

肯定会,民间融资体系主要建立于个人之间的信用,总体的抵质押担保率比银行体系低的多,而且法律文本也没有银行充分,因为没有公开数据,但我相信民间融资的总体违约率和坏账率是要高于银行体系的,这也解释了高利贷为何利率高的原因,风险和收益总是对等的。

可能民间融资体系会利用起财产信托或银行居间(委托贷款)等方法管理借出资金,或者增加抵押物抵押率,或者如第二点所说增加连带责任的人数,还有大大提高借贷利率。这都是他们对抗风险的方法。

【Lazaruz的回答(2票)】:

就个人破产制度在民间融资体系的应用有一些想法。

简单来说,如果把民间金融个人与个人之间,以及企业直接融资过程中的资金融通行为视为一种交易行为,将民间融资的参与者视为交易双方,那么可以将民间金融视为一个市场。

在市场上往往存在市场主体的准入与退出制度,在民间融资领域准入制度,可以理解为“合格投资者”、“合格放债人”制度,退出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个人破产制度”。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的建立,有助于保护正常的交易秩序,虽然目前我国立法上是缺失的,一些研究民间融资的资料著作对这一块也不够重视。

以一个“非法集资债务清退”的视角为例子。现实司法操作中,民间融资形成大量债务无法偿还,社会影响大的,很容易构成非法集资犯罪,而在处理非法集资债务清退的过程中,债权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是不予受理的。因为非法集资涉及多笔借贷,债权债务关系比较繁杂,单一受理非法集资产生的借贷民事诉讼的司法成本比较高,而且也不利于对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公平保护。所以在实践中也建立起政府的非法集资工作小组为主导,组织债务清退,走刑事退赔的处理路线。在刑事退赔的过程中,对民间融资的借贷双方来讲,尤其是债权人这方面来讲,其债权的保护受到十分大的影响。因为刑事退赔的过程中,单笔的借贷交易合同因为非法集资的犯罪行为被认定为是非法、无效的合同,债权人基于合同的债务请求权也就不存在了,债权人要求得到的本金被认定为是一种对“损失的补偿”,而利息就得不到司法保障,也就是说,在清退过程中每个债权人能够取回本金就已经很好了,在签订借贷合同中期待的高利息是不用想了。这种刑事退赔的处理方式虽然高效,有助于缓和非法集资债权人群体性的矛盾,使非法集资不至于造成太恶劣的社会影响,但是在债权人交易权利的保护上也受到诟病。造成这一现象的起因有我国民间融资领域缺乏有效立法和行政规制,导致最终只能通过“非法集资”这一刑事手段做最后一道底线的原因,也和我国缺乏有效的群体诉讼机制,司法机构人力、物力资源有限的现实情况有关。但换个角度考虑,如果建立起“个人破产制度”,是不是能够为我们解决这一问题提供新的思路?非法集资的债务人走破产程序,政府或者法院指定管理人接管财产,债权人公平申报债权,而不像刑事退赔将双方的借贷合同关系直接否定。这种解决思路是否更符合市场经济和私权保护?

思考的视角很小,见笑。

【善泽的回答(6票)】:

一直很关注国内有关自然人债务清理制度的研究与动态。感谢@陆杨 的回答,银行方面的意见与制度创设与革新有很大意义。

我从法律角度谈谈个人看法:

1.开设个人破产保护后会不会有很多人申请破产保护。

会。而且这是政策上应当鼓励的现象——否则“保护”一说就鲜有任何意义。从破产法的政策功能来说,保护债务人在陷入财务困境后有一定时间喘息和缓解债务压力,从而有机会重新整理自身财务状况并思考未来前景(对于个人而言,包括生活规划、职业选择等)而不被债权人分而“食“之,是破产法的政策功能之一。但是破产保护并不等于滥用破产机制,在防止债务人欺诈与道德风险上,各国破产法制都有专门设计。这里不展开讲。但是我很理解很多人担心个人破产制度会导致滥用、逃债的巨大风险,但从理论上来说是可以设计制度屏障的。

2.在中国会不会出现破产连带。

同上,我也不太理解这个词的意思。

3.个人破产保护会不会造成银行的大量坏帐

如果非要在是与非之间选择一个答案,我会选择非。我的立场是:造成银行大量坏账的原因并个人破产制度,相反,以我2012年下半年在台湾的实证研究为例,个人破产制度恰恰是个人消费信贷过度膨胀后(同时银行坏账率增高)的制度革新结果。当然,一个必须回答的问题是:个人破产制度会不会成为诱发消费信贷过度膨胀、进而造成银行个人或消费贷款坏账大增?我觉得可能性可以说微乎其微。相反,已经有美国破产法学者指出,个人破产制度恰恰是从放贷角度着手来遏制消费信贷过度膨胀的机制(这里不展开讲)。一言以蔽之,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的确很可能在短期内造成破产申请率激增,从而带来一定的媒体效应与社会影响;但是目前就我个人研究来看,并无任何实证证据证明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与刺激消费信贷过度膨胀(进而造成银行坏账增加)有显著关联。

4.个人破产保护会不会冲击民间融资体系

会。但是不是直接。我的立场是,好比企业破产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与企业经营制度框架的组成部分之一一样,个人破产制度也同样是现代消费金融与个人信贷制度的组成部分。而后者将直接冲击传统的民间融资体系。同样举台湾的例子:1980年代以来消费信贷体系逐步建立并在1990年代中后期开始蓬勃发展,到2005年左右引发卡债风暴;2009年后风暴降温但消费信贷市场并未整体大幅滑落。当年台湾当局决定引进消费信贷工具(信用卡 现金卡)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就是遏制曾经疯狂一时的民间融资甚至地下金融体系——简单的话来讲,就是让地下金融“地上化”,纳入金融监管机构的视野。以小额消费贷款、信用卡申领与使用为代表的现代消费金融体系,可以说是在放贷渠道、征信、风控、后期追偿债务等一整套流程上冲击了原有的民间融资体系。

【徐睿翔的回答(0票)】:

难道题主没听过参与分配制度么?

原文地址: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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