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申请回避的内容有哪些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点击>>http://s.yingle.com 民事诉讼法申请回避的内容有哪些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处处体现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而民事诉讼法申请回避原则,则更是以公平公正审理为前提,约束审判人员等的职责与权利,充分体现官民法律地位平等。下面小编就为您解答,关于民事诉讼法申请回避原则涉及到的知识点。

第一,回避主体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回避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对于审判人员的范围,《若干规定》明确为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其他人员包括人民陪审员、执行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

第二,回避方式和程序

《民事诉讼法》粼5条规定,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可见我国回避制度的方式是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并用。自行回避即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应主动退出该案件的审判及其他相关工作; 申请回避则是仅属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申请,说明理由,

如果回避事由是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三,回避事由

《民事诉讼法》粼5条规定了三种情况可作为回避事由: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是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但是《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利害关系”、“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等较为模糊的词语具体规定。学术界中,一般认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涉及相关人员的利益; “其关系”是指在前两种情形之外的某种关系,诸如老上级、老部下、老同事、老同学、老朋友等; 有可能影响秉公办案的,但是必须以“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为前提条件,不能不加分析的一律回避。”除了这三种情形,《若干规定》还增加了若干种情形,如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的; 审判人员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 同时还规定了参与五种不法行为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也必须回避。虽然这些情形也可以概括为“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但是更为明确的法律规定对司法实践的统一无疑是有巨大帮

助的。同时,这些补充性质的规定,也为完善民事诉讼回避事由提供了思路和启示。

第四,回避的法律后果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该案的工作,除非需要采取紧急措施; 但被驳回申请的当事人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该案的工作。关于“紧急措施”的范围,法律缺乏明确的界定,学术界的主流观点认为,主要是指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回避的另一个法律后果,是法院作出回避决定后,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已完成的有关工作是否有效。对此,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有学者认为对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已完成的诉讼行为应当一律规定为无效,也有学者认为应当区别情况对待,若审判人员被决定回避,则由审判长或更换后的审判长对该回避人员所作的诉讼行为进行审查,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才被认定无效,但鉴定行为一律无效。”笔者认为两种思路各有利弊,本文将在其后阐述自己的观点。

第五,违反回避制度的法律责任

《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违反回避制度的法律后果及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在第153条、第179条涉及上诉案件、再审案件的法律条文中有如下内容“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

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由此可见,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案件由于程序的不合法,效力也是有瑕疵的。但是在上诉案件中,如果仅违反法定程序,而未影响案件实体判决、裁定的,并不在发回重审的范围之列。这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出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理念。庆幸的是,这种做法在《若干规定》中被修正过来,《若干规定》第6条对违反法定程序、不执行回避的情形作出了“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规定。

以上赢了网为您介绍的,在关于民事诉讼法申请回避原则中,如果涉及到的回避主体,尤其回避对象是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人民陪审员,因其在民事诉讼案件中的重要性,应该主动自行回避。一旦参与案件中,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有权利向法院申请回避,而这也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的权利。

诉讼知识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赢了网建议大家遇到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必要时可寻求在线法律免费咨询的帮助。

来源:(民事诉讼法申请回避的内容有哪些http://s.yingle.com/ss/265289.html)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点击>>http://s.yingle.com 民事诉讼法申请回避的内容有哪些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处处体现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而民事诉讼法申请回避原则,则更是以公平公正审理为前提,约束审判人员等的职责与权利,充分体现官民法律地位平等。下面小编就为您解答,关于民事诉讼法申请回避原则涉及到的知识点。

第一,回避主体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回避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对于审判人员的范围,《若干规定》明确为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其他人员包括人民陪审员、执行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

第二,回避方式和程序

《民事诉讼法》粼5条规定,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可见我国回避制度的方式是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并用。自行回避即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应主动退出该案件的审判及其他相关工作; 申请回避则是仅属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申请,说明理由,

如果回避事由是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三,回避事由

《民事诉讼法》粼5条规定了三种情况可作为回避事由: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是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但是《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利害关系”、“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等较为模糊的词语具体规定。学术界中,一般认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涉及相关人员的利益; “其关系”是指在前两种情形之外的某种关系,诸如老上级、老部下、老同事、老同学、老朋友等; 有可能影响秉公办案的,但是必须以“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为前提条件,不能不加分析的一律回避。”除了这三种情形,《若干规定》还增加了若干种情形,如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的; 审判人员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 同时还规定了参与五种不法行为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也必须回避。虽然这些情形也可以概括为“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但是更为明确的法律规定对司法实践的统一无疑是有巨大帮

助的。同时,这些补充性质的规定,也为完善民事诉讼回避事由提供了思路和启示。

第四,回避的法律后果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该案的工作,除非需要采取紧急措施; 但被驳回申请的当事人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该案的工作。关于“紧急措施”的范围,法律缺乏明确的界定,学术界的主流观点认为,主要是指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回避的另一个法律后果,是法院作出回避决定后,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已完成的有关工作是否有效。对此,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有学者认为对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已完成的诉讼行为应当一律规定为无效,也有学者认为应当区别情况对待,若审判人员被决定回避,则由审判长或更换后的审判长对该回避人员所作的诉讼行为进行审查,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才被认定无效,但鉴定行为一律无效。”笔者认为两种思路各有利弊,本文将在其后阐述自己的观点。

第五,违反回避制度的法律责任

《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违反回避制度的法律后果及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在第153条、第179条涉及上诉案件、再审案件的法律条文中有如下内容“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

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由此可见,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案件由于程序的不合法,效力也是有瑕疵的。但是在上诉案件中,如果仅违反法定程序,而未影响案件实体判决、裁定的,并不在发回重审的范围之列。这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出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理念。庆幸的是,这种做法在《若干规定》中被修正过来,《若干规定》第6条对违反法定程序、不执行回避的情形作出了“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规定。

以上赢了网为您介绍的,在关于民事诉讼法申请回避原则中,如果涉及到的回避主体,尤其回避对象是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人民陪审员,因其在民事诉讼案件中的重要性,应该主动自行回避。一旦参与案件中,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有权利向法院申请回避,而这也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的权利。

诉讼知识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赢了网建议大家遇到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必要时可寻求在线法律免费咨询的帮助。

来源:(民事诉讼法申请回避的内容有哪些http://s.yingle.com/ss/265289.html)


相关内容

  • 浙大远程(2014秋级-2015冬)民事诉讼法在线作业
  • 您的本次作业分数为:100分多选题 1. [第01章]李某和王某因租房合同发生纠纷,他们的纠纷有可能通过下列哪些方式解决?(). A 李某和王某二人和解 B 请居委会的张大妈进行调解 C 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D 一方起诉至法院 正确答案:ABCD 多选题 2. [第01章]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的 ...

  • 2012-2015民事诉讼法司考真题__
  • 2012-2015民事诉讼法司考真题 1.村民甲.乙因相邻关系发生纠纷,甲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乙准许其从乙承包的土地上通过.审理中,法院主动了解和分析甲通过乙土地的合理性,听取其他村民的意见,并请村委会主任做双方工作,最终促成双方同意调解.调解时邀请了村中有声望的老人及当事人的共同朋友参加,双方互相让 ...

  • 2012民诉真题解析
  • (2012年) 35.村民甲.乙因相邻关系发生纠纷,甲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乙准许其从乙承包的土地上通过.审理中,法院主动了解和分析甲通过乙土地的合理性,听取其他村民的意见,并请村委会主任做双方工作,最终促成双方同意调解.调解时邀请了村中有声望的老人及当事人的共同朋友参加,双方互相让步达成协议,恢复和睦 ...

  • 2011年司考改革后的报名条件详解带答案和解析
  • 1.下列各案件中,依法不需要回避的是:( ) A. 王某2002年1月辞去在某县人民法院的工作,2003年4月作为被害人某房地产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该县人民法院的审理,被告人李某要求王某回避 B. 王某作为检察人员参与了刘某涉嫌盗窃案的审查起诉工作,待王某调到人民法院后,又作为审判人员参与该案的 ...

  • 2017年电大刑事诉讼法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
  • [1] 1. 暂予监外执行 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图形.拘役的罪犯因为出现某种法定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内执行 暂时将其放到监外由公安机关执行的一种变通方法. 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 附带解决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或国家.集体造成物质损失的赔偿问 ...

  • 2015年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试题及答案含答案和详细解析
  • 1.关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 A. 磋商是争端双方解决争议的必经程序 B. 上诉机构为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常设机构 C. 如败诉方不遵守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申诉方可自行采取中止减让或中止其他义务的措施 D. 申诉方在实施报复时,中止减让或中止其他义务 ...

  • 2012新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5)
  • 新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5) 作者按:认真研究并练习历年真题对于复习准备司法考试的重要性是已经被历史反复证明并且还要继续证明的,在此无需我再臵喙! 在2012年这样一个<刑事诉讼法>刚刚经历过‚大修‛的关键的.过渡的年头,我想提醒众位考生:请大家在研读历年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考试真题的时候, ...

  • xx市人民检察院新刑事诉讼法知识竞赛题目(最终)
  • XX市人民检察院新刑事诉讼法知识竞赛试题 一.简答题 1.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有哪些?(新刑诉法第20条) 答案:(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2.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具有哪些情形时,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

  • 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制度
  • 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制度 2004年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对于调解制度进行了较细致的规定,务必掌握.下面结合例题来对法院调解这一章的内容进行归纳和总结. 一.诉讼调解的特征 例:在民事诉讼中,下列哪些程序不适用法院调解? A .公示催告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