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浅析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浅析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福建省三钢 ( 集团 ) 有限责任公 司安全环保处 吴玲娜 

[ 摘要] 近来环境事故频发,受损民众的权益如何获得保护 引起关注。该文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 ,对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进   

行 分 析和 解读 。我 国 已经初 步建 立 了环 境侵 权 的民事 法 律体 系 ,对环 境 侵权 责任 的构 成采 取 “ 无过错 责任 ”和 “ 因果 关系 推  定 ”的原 则 , 受害 人可 以通 过诉 讼 方式 追 究 责任 人 的法 律 责任 。但 是 ,环 境侵 权 的 民事 责任 仍存 在 局 限性 ,有 必要 在 立法 和  司法 实践 中加 以 完善 。  

[ 关键词] 环境侵权  无过错责任  

代 表人诉讼  举证责任倒置  赔偿损失  防止污染的规定 ,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而在最新实行 的 《 侵权责任法 》中设立了 “ 环  境污染责任”的章节 ,对环境侵权 的民事责任进行 了更为详  细的规定 , 这些法律应是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基本法律依据 。  

近年来环境污染事故频频见诸报端 ,先是中国最大的金 

矿 企 业紫 金 矿业 深 陷 “ 重大 污染 事件 ”漩 涡 ,接 着 又传 出大  连大 窑 湾输 油管 道 发生 爆炸 ,少量 原油 和污 水 流人 海域 。环  境 污 染事 故 频发 ,已引 起全 社 会的关 注 。 随之 而来 的 就是 因 

环境污染事故而受损的民众应如何去维护 自己的合法权益 。   根据现行 的法律 ,受损 民众可以通过刑事 、行政、民事等途  径追究责任方的法律责任。 本文谨依据我 国现行的法律制度 ,  

2 环境侵权 的构成要件 

根据传统的侵权构成理论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有  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 

因果 关 系 、行为 人 主观上 有过 错 等 四个 方 面 。  

对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进行分析和解读。  

1 我 国现 行 的环 境侵 权 民事 法律 体 系   

环 境侵 权 的概 念有 广 义和 狭 义之分 。广义 的环境 侵权 是 

环境侵权作为一种侵权行 为,原则上应当遵守上述的侵 

权 构成要 件 。但 是 环境 侵权 是一 种 特殊 的侵权 责任 ,也有 其 

指因人 为的活动 ,致使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遭受破坏或污染 

自身的特点 ,这也使得环境侵权责任的构成也存在特殊性 。   传统的侵权构成理论认为 ,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个  必要条件是 ,行为人存在过错 ,损害事实与加 害行为之间要 

存 在必 然 的因果 关 系 。但是 在 环境 侵权行 为 中 ,这 种理 论 有  着 明显的 不足 ,主 要表 现 在 :第一 ,损 害

环 境 的污染 行 为 往 

而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环境权益 ,依法应 当承担民事 

责任 的一种 特 殊侵 权行 为 ,狭 义 的环境 侵 权概 念 仅指 环境 污  染 侵权 。  

环境侵权属于特殊的侵权行为,有着 明显 的特点 :损害  行为的间接性 ,损 害具有潜伏性 ,损害行为的高度科技性及  构成的复杂性 ,环境损害的跨地域性 ,损害源头、结果具有  多元性 。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 害,往往同时伤害一人或数人  的生命、身体 、健康、财产及各种生活上的利益 ,因此经常 

是某 一原 因导致 多个 结 果后 ,多个结 果 又变 成新 的原 因 ,从  而 引发 新 的结果 。  

往不是 IH完成的,要判断损害事实是否由某侵权行 为造成   ̄1 p, 的, 通常 比较 困难 ;第二 ,污染物进入环境 以后 ,可能与损  害后果发生之间在时间上间隔较长 ,使因果关系表现得十分  隐蔽 ;第三 ,由于环境污染危害的潜伏期较长 ,所 以一旦产  生损害,又往往因历时久远、时过境迁 、证据灭失 ,使 冈果 

关 系的证 明更 为 困难 ;第 四 ,要证 明 环境 侵权 与损 害 事实 之 

我国关于环境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 ,主要包括 《 民法通 

间的因果关系,还必须具备相关的专门科学技术知识和仪器  设备 ,而 目前这些 条件显然并不完全具备。   因此,如果完全按照传统 的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理论 ,就 

则 》、 《 环境保护法 》及海洋 、大气 、水 、固体废弃物和噪 

声等污染防治法律 的有关规定 以及森林 、草原 、渔业 、土地 

管理、矿产资源 、水土保持 、野生动物保护等 自然资源保护 

法律的有关规定。从总体上看 ,形成了民事基本法——环境  保护基本法——环境保护单行法这样一个系统 的 、 层次鲜明  

的环境 侵 权 民事法 律 体 系 。  

会使受害人得不到有效的救济,也使环境侵权行为不能得到 

及 时制 止 。在这 样 的背景 下 ,因果关 系推 定 的理论 被 提 出 。  

因果关系推定则必须以无过错 责任为前提 。所以,目前各 国 

立 法均 致力 于通 过 实体法 途径 ,对归 责原 则 做 出调 整 ,在环 

《 民法通则 》 第一百二一 四条规定 ,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  卜 “

境 民事责任领域确立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来加强对环境侵权 

3  6

21 0 1年第 3期 ( 总第 5 1期 )  

■ 幽

经管 视 点 

案件 中受害人 权 益 的保护 。  

 

H IX A K   U   A  I  E X E

第六 卜 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 当事人对 自己提出的主张 , “ 有  责任提供证据。”依据此规定 ,在传统的民事

诉讼中,当事 

人 应就 自己的主 张提 供证据 加 以证 明 ,否则 就要 承担举 证 不  能 的法 律后 果 。   在 环境侵 权 案件 中 ,南于环 境 污染 是一 个极 其复杂 的过  程 ,常 常会 涉及 到具 有理论 深度 的多领域 专业 知识 ,并 且环 

《 民法通则 》 14条是我国环境侵权无过失责任的基  第 2

本 民法依 据 ,同时 ,亦是 我 国环境 侵权 行 为适用 无过 失 责任 

的一个概括性规定 。另外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 20 0 1年 1  2

月 6 同颁 布 的 《 高 人 民法 院 关 于 民事诉 讼 证 据 的若 干 规  最

定》中的第 4条明义规定 “ 下列侵权诉讼 ,按照以下规定承  担举证责任 :……( i)冈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由  

加害人 就法 律规 定 的免 责事 由及 其行 为 与损 害结果 之 间不存  在 冈果 关 系承担 举 证责 任 …… ”这一 规定 为我 国民法 中追究  环 境侵 权 J害人 的损 害赔 偿 责任 ,提供 了重 要 的程 序法 上 的  J Ⅱ

境侵权的受害人 ( 即原告 ) 多为普通居民,在财力 、 知识等  多方面存在的障碍使他们收集证据 卜 分困难。因此 ,在环境  侵权诉讼中 ,如果实行传统民事诉讼的 “ 谁主张 、谁举证”   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势必会增加环境侵权受害人的举证难  度,导致其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法律上的保护 。   为使受害人能够通过诉讼途径保护 自身合法权益 ,最高  人 民法院在 《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 四条第三款 

规 定 : 因环境 污染 引起 的损 害赔 偿诉讼 ,由加 害人 就法律 规  “ 定 的 免责事 由及 其行 为 与损 害结果 之 间不存 在 因果关 系承 担 

补充和保障。从而 ,也使得环境侵权的无过失责任原则 ,在  我国的审判实践 中得到真正的贯彻 、落实和体现。  

在 环境 侵权 领域 确立 无过 错原 则 与加强 对受 害 人保 护 的  宗 旨是 契合 的 :第一 ,加 害人 的过错难 以证 明 。 由于现 代工  业 生产 的复 杂性 和污 染过 程 的错综 复杂 ,环 境 污染 涉及 到复 

杂的科学技术问题,受害者难 以证明致害者有无过错。实行  无过错责任原则 ,有利于加强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 , 减轻受  害人证明加害人过错的举证责任。第二 ,通常情况下 ,受害  方与加害方力量对 比较为悬殊 ,受害方处于势单力薄 ,孤立 

无援 的境 地 , 仅依 靠 自己的力量 根本 无 法与加 害 方相 抗衡 , 仅  

举证责任。”新近颁布实施的 《 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六条进 

步 明确规 定 : “   因污染 环境 发 生纠纷 ,污 染者 应 当就法律 

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 

不存 在 因果 关系 承担 举证 责任 。 ”从 法 律上 明确 了在 环境侵 

权诉讼中,适用证 明责任倒置原则 ,即在环境侵权诉讼 中,   加害人如果不能证 明损害不是其行为造成的并且不能证明其  行为具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 由, 加害人就应 当承担民事责任 ,  

而受 害人 的证 明责 任仅 限 于证 明损害 事实 的存 在 。  

只有将法律保护的天平 向受害人方面倾斜,才能体现社会公  平 。第三 ,适用无过错责任 ,有利于强化污染破坏环境者的  法律责任 , 促进其履行法定义务 , 严格控制和积极治理污染 ,   合理利用环境资源。  

5 环 境 侵权 责任 的承 担 

环境 侵权 作为一 种侵 权行 为 , 当根据 损害 客体 的不 同 , 应  

3 环 境侵 权 的救 济途径 和 方法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救济途径是进行司法诉讼。由于环  境侵权纠纷 中受侵害对象 的不特定及涉及人数众 多的特点,   环境侵权纠纷容易形成群体性诉讼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  代表人诉讼制度就是专 门处理群体诉讼的一种诉讼程序, 对 

解 决 群 体性 纠纷 有 着 重 要 作 用 。 民事 诉 讼 法 第 五 卜 四条 规  定 , 当事人 一方 人数 众 多的共 同诉 讼 , 以 由当事人 推 选代  可 表人 进行 诉讼 。  

采取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 。我国 目 前对环境侵权 的救济手段  基本上适用传统的民事侵权救济制度。我国的 《 民法通则 》   第 14 2 条规定: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治污染 的规定 , “ 污染环  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 环境保护  法 》 4 条规定的: “ 第 l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 有责任排除危 

害 ,并 对 直接受 到损 害 的单位 或 者个人赔 偿损 失 。”  

但是 ,最常用的责任承担方式是赔偿损失,即支付赔偿  金。赔偿损失的范围,既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 ,也包括对人  身损害引起的财产损失赔偿;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 

损失。  

代表人诉讼的出现, 弥补了传统的共同诉讼制度的不足 ,   对污染范围广 、涉及受害者多的案件,代表人诉讼的确发挥 

了 巨大 的作用 。  

此外 , 《 环境保护法 》 四十二条规定 , 因环境污染损  第 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 ,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也就是说环境侵权诉讼的时效 

长于一 般侵 权 的时效 。  

这种传统 的民事侵权赔偿主要是针对污染危害的直接致  害人而言,并且往往是责任主体相对确定 的情况下的方式。  

由于传统 的民

事赔偿制度存在着种种局限, 如救济的滞后性 ,  

诉讼时效的有限性等 ,其对受害者的利益赔偿作用也是有 限 

的。  

4 环 境侵 权诉 讼 的举 证 责任 

谁主张, 谁举证是 民事诉讼 的基本原则 ,《 民事诉讼法 》  

为了能更好地维护环境安全 ,提高环境违法成本 ,可 以  

考 虑设 立惩 罚性 赔偿 机制 。适 用惩 罚性 赔偿 原则 包括 以下 几 

21 0 1年第 3期 ( 总第 5 期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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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环境侵权 民事责任 

种情 况 :一 是 主观 上具 有 恶意 的 环境侵 权 案件 。在 我 国环境  侵权 行 为 中 ,基 于 主 观的恶 意 而 导致 的环境 污 染和 破坏 大  害是 无法 用金 钱来 衡鼙 的 ,对这 种损 害 给予 赔 偿 ,是对 于 同  质 赔偿 原 则 的扩 大 ,具有 明  的 惩罚 性 质 。  

存在 , 甚至许 多加害者是经过理性的判断而最终选择侵权的。  

对这 样 的 侵权 行 为应 当进行 惩 罚 。二 是 由于侵 害人 的 污染开  发 行 为 导致 受 害人 的 人身权 利 受 到损 害 ,应 给予精 神赔 偿 。  

6 结语 

我国已经建立了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的基本法律体系,在  环境侵权事故 中受损的受害人可以通过 民事诉 讼的途径要求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  题的解释 》规定: 自 “ 然人冈生命权 、 健康权等人格权利遭受 

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  应当依法予 以受理” 、 “   冈侵权致人精神损害 ,造成严重后 

果 的 .人 民法 院除判 令 侵权 人承 担 停止 侵害 、恢 复名 誉 、消 

责任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赔偿损失。但是,现行的环境侵 

权赔偿责任 ,仍具有局限性 ,应当在今后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中不 断 加 以完善 。  

除影响 、赔偿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 

求 判令 其赔 偿相 应 的精 神损 害 抚慰 金 ” 。环 境 侵权 行 为给受 

参 考文 献 :  

[]于爽 环境 侵权 诉讼 证 明问 题研 究[ 】 州 : 州 大学 硕士 学 位 沦文, 0  1 1 D. 福 福 2 5 0 【】武 海 燕 浅 沦环 境 侵权 诉 讼 中 的 举 证 责 任 分 ̄ [BOL.t:w w al  2 E / ]t / w c hp/ a

o gc / a e / 0 7 8 3 s 0 3   t   r .n p g s2 0 - ・ /4 4 3h ml

害人 的人格权利造成损害的同时, 也造成 了其精神上的损害,   而且这种损害是漫 长的,甚 至伴随终生。对此如果不能给予  赔偿显然不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三是环境侵权行为给受害 

者 造 成 的环 境 权益 的损 害也 应

当予 以赔偿 。环 境权 益是 公 民 

【]陈开 梓 . 3 沦环境 侵 权群 体性 诉讼 处理 机制 的完 善 [ l 民族 学院 学报 ( J 湖北 】 哲 

学社 会科 学 版 ), 0 , () 1-2 . 2 92 5: 8I3 0 7 l  

在 良好环境 中生存 的权利 ,健康优美的环境 仅是公民生存  发展的基础 ,也具有愉悦心灵 的价 值。然而,环境权益的损 

[]秦 秀敏 . 侵权 民事 责任 若: 问题 探 讨[BOL I 4 环境 F E/ ]= I 国法院 网 , 0 -22 . 2 50—5  0

( 接第 3 上 5页 )  

31历年来班组获得各级上级部 门有关荣誉  .

水 口发 电集 团公 司共 有 生产 型班 组 5 个 , 1 历年分 别获 得 

检修 公 司水 轮机 班 、 械班 、电气 班 , 工处水 调 中心 、 机 水   监测 中心 ,维护 处 自动 化班 、仪 表 班 、继保 班 获得 “00 年  21 福 建省 优 秀质蛀 管理 小组 ” 荣誉 ;  

国家 、 省部 、 地市级及省公 司有关荣誉 : 省电力系统优秀 Q   C 小组 、福建省优秀质  管理小组 、先进质量管理小组 、 华东 

电网优 秀 Q C成 果一 等 奖 、 国电力 系统 优 秀质 量管理 小组 、 全  

检修公 司获得 2 1 年福州市工人先锋号班组; 00  

检 修公 司机 械班 、航 管处 运行 一 值 、发 电处 运行 四值 获  得 “00年福 建省先 进 质  管理 小组 ” 2  1   荣誉 ;   检 修 公 司发 电机 班获 得 2 1 年“ 建省 工人 先 锋号 ” 00 福 班 

组。  

全 国电力系统质带信得过班组 、全 国优秀质量管理小组 ,水 

库 涮度 班荣 获“ 国 电力 行业 优 秀班 组 ” 全 称号 ,水轮 机班荣 获  “ 国家 电 网公 司优 秀班组 ’ 号 , 库调 度班 荣获 “ 国职 工职  前: 水 全

业道德建设百佳班组” 称号 、 福建省“ 质结管理先进单位” “ 、仝  圉电力行业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 、仝同电力行业“ 质  管理小组活动优秀企业” “ 、 福建省五一劳动奖状” “   、 全国

五一 劳动 奖状 ” 。 等   32 2 1 年 获得 的主要 荣誉   .  0 0 水 轮机 班 获得 “ 中央企 业红 旗 班组 ” 荣誉 称号 ;  

4 结束语 

用 “ 本 和谐 ” 人 的理 念 进行 企业 管 理 ,并延 伸 到 班组建 设 

管理是大有益处的。近年来 ,中央提出建设和谐社会,作 为  电力企业管理者,对和谐的理解应该是 比较透彻清晰,电力 

企业 生产 过 程 中应用 最 广的现 代 控 制论 的精 髓 就是 “ 和谐 ”  。 无 论 是 电 网稳定 ,还 是机 组发 电 ,都离 不 开“ 谐 ” 和 。联 系 到 

检修公司水轮机

班获得“0 0 2 1 年全国优秀质最管理小组”  

荣誉 ;  

生产班组管理的具体实践 ,“ 和谐管理” 的理念应该是管理者  始终坚持的主旋律 ,只有建立在和谐基硎 之上的管理 ,才是  : 以人为本的实实在在的体现。也只有做到管理和谐 ,才能保  证各项生产管理上作有序开展。  

水工处水调中心获得“0 0年全国电力行业质量管理小  2l

组一 等 奖” 誉 ; 荣  

水工处水捌中心获得“0 0年全 国电力行业质量信得过  2l

班组 ” 誉 ; 荣  

3  8

2 1 年第 3期 ( 01 总第 5 1期)  

浅析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浅析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福建省三钢 ( 集团 ) 有限责任公 司安全环保处 吴玲娜 

[ 摘要] 近来环境事故频发,受损民众的权益如何获得保护 引起关注。该文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 ,对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进   

行 分 析和 解读 。我 国 已经初 步建 立 了环 境侵 权 的民事 法 律体 系 ,对环 境 侵权 责任 的构 成采 取 “ 无过错 责任 ”和 “ 因果 关系 推  定 ”的原 则 , 受害 人可 以通 过诉 讼 方式 追 究 责任 人 的法 律 责任 。但 是 ,环 境侵 权 的 民事 责任 仍存 在 局 限性 ,有 必要 在 立法 和  司法 实践 中加 以 完善 。  

[ 关键词] 环境侵权  无过错责任  

代 表人诉讼  举证责任倒置  赔偿损失  防止污染的规定 ,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而在最新实行 的 《 侵权责任法 》中设立了 “ 环  境污染责任”的章节 ,对环境侵权 的民事责任进行 了更为详  细的规定 , 这些法律应是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基本法律依据 。  

近年来环境污染事故频频见诸报端 ,先是中国最大的金 

矿 企 业紫 金 矿业 深 陷 “ 重大 污染 事件 ”漩 涡 ,接 着 又传 出大  连大 窑 湾输 油管 道 发生 爆炸 ,少量 原油 和污 水 流人 海域 。环  境 污 染事 故 频发 ,已引 起全 社 会的关 注 。 随之 而来 的 就是 因 

环境污染事故而受损的民众应如何去维护 自己的合法权益 。   根据现行 的法律 ,受损 民众可以通过刑事 、行政、民事等途  径追究责任方的法律责任。 本文谨依据我 国现行的法律制度 ,  

2 环境侵权 的构成要件 

根据传统的侵权构成理论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有  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 

因果 关 系 、行为 人 主观上 有过 错 等 四个 方 面 。  

对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进行分析和解读。  

1 我 国现 行 的环 境侵 权 民事 法律 体 系   

环 境侵 权 的概 念有 广 义和 狭 义之分 。广义 的环境 侵权 是 

环境侵权作为一种侵权行 为,原则上应当遵守上述的侵 

权 构成要 件 。但 是 环境 侵权 是一 种 特殊 的侵权 责任 ,也有 其 

指因人 为的活动 ,致使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遭受破坏或污染 

自身的特点 ,这也使得环境侵权责任的构成也存在特殊性 。   传统的侵权构成理论认为 ,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个  必要条件是 ,行为人存在过错 ,损害事实与加 害行为之间要 

存 在必 然 的因果 关 系 。但是 在 环境 侵权行 为 中 ,这 种理 论 有  着 明显的 不足 ,主 要表 现 在 :第一 ,损 害

环 境 的污染 行 为 往 

而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环境权益 ,依法应 当承担民事 

责任 的一种 特 殊侵 权行 为 ,狭 义 的环境 侵 权概 念 仅指 环境 污  染 侵权 。  

环境侵权属于特殊的侵权行为,有着 明显 的特点 :损害  行为的间接性 ,损 害具有潜伏性 ,损害行为的高度科技性及  构成的复杂性 ,环境损害的跨地域性 ,损害源头、结果具有  多元性 。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 害,往往同时伤害一人或数人  的生命、身体 、健康、财产及各种生活上的利益 ,因此经常 

是某 一原 因导致 多个 结 果后 ,多个结 果 又变 成新 的原 因 ,从  而 引发 新 的结果 。  

往不是 IH完成的,要判断损害事实是否由某侵权行 为造成   ̄1 p, 的, 通常 比较 困难 ;第二 ,污染物进入环境 以后 ,可能与损  害后果发生之间在时间上间隔较长 ,使因果关系表现得十分  隐蔽 ;第三 ,由于环境污染危害的潜伏期较长 ,所 以一旦产  生损害,又往往因历时久远、时过境迁 、证据灭失 ,使 冈果 

关 系的证 明更 为 困难 ;第 四 ,要证 明 环境 侵权 与损 害 事实 之 

我国关于环境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 ,主要包括 《 民法通 

间的因果关系,还必须具备相关的专门科学技术知识和仪器  设备 ,而 目前这些 条件显然并不完全具备。   因此,如果完全按照传统 的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理论 ,就 

则 》、 《 环境保护法 》及海洋 、大气 、水 、固体废弃物和噪 

声等污染防治法律 的有关规定 以及森林 、草原 、渔业 、土地 

管理、矿产资源 、水土保持 、野生动物保护等 自然资源保护 

法律的有关规定。从总体上看 ,形成了民事基本法——环境  保护基本法——环境保护单行法这样一个系统 的 、 层次鲜明  

的环境 侵 权 民事法 律 体 系 。  

会使受害人得不到有效的救济,也使环境侵权行为不能得到 

及 时制 止 。在这 样 的背景 下 ,因果关 系推 定 的理论 被 提 出 。  

因果关系推定则必须以无过错 责任为前提 。所以,目前各 国 

立 法均 致力 于通 过 实体法 途径 ,对归 责原 则 做 出调 整 ,在环 

《 民法通则 》 第一百二一 四条规定 ,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  卜 “

境 民事责任领域确立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来加强对环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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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0 1年第 3期 ( 总第 5 1期 )  

■ 幽

经管 视 点 

案件 中受害人 权 益 的保护 。  

 

H IX A K   U   A  I  E X E

第六 卜 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 当事人对 自己提出的主张 , “ 有  责任提供证据。”依据此规定 ,在传统的民事

诉讼中,当事 

人 应就 自己的主 张提 供证据 加 以证 明 ,否则 就要 承担举 证 不  能 的法 律后 果 。   在 环境侵 权 案件 中 ,南于环 境 污染 是一 个极 其复杂 的过  程 ,常 常会 涉及 到具 有理论 深度 的多领域 专业 知识 ,并 且环 

《 民法通则 》 14条是我国环境侵权无过失责任的基  第 2

本 民法依 据 ,同时 ,亦是 我 国环境 侵权 行 为适用 无过 失 责任 

的一个概括性规定 。另外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 20 0 1年 1  2

月 6 同颁 布 的 《 高 人 民法 院 关 于 民事诉 讼 证 据 的若 干 规  最

定》中的第 4条明义规定 “ 下列侵权诉讼 ,按照以下规定承  担举证责任 :……( i)冈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由  

加害人 就法 律规 定 的免 责事 由及 其行 为 与损 害结果 之 间不存  在 冈果 关 系承担 举 证责 任 …… ”这一 规定 为我 国民法 中追究  环 境侵 权 J害人 的损 害赔 偿 责任 ,提供 了重 要 的程 序法 上 的  J Ⅱ

境侵权的受害人 ( 即原告 ) 多为普通居民,在财力 、 知识等  多方面存在的障碍使他们收集证据 卜 分困难。因此 ,在环境  侵权诉讼中 ,如果实行传统民事诉讼的 “ 谁主张 、谁举证”   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势必会增加环境侵权受害人的举证难  度,导致其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法律上的保护 。   为使受害人能够通过诉讼途径保护 自身合法权益 ,最高  人 民法院在 《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 四条第三款 

规 定 : 因环境 污染 引起 的损 害赔 偿诉讼 ,由加 害人 就法律 规  “ 定 的 免责事 由及 其行 为 与损 害结果 之 间不存 在 因果关 系承 担 

补充和保障。从而 ,也使得环境侵权的无过失责任原则 ,在  我国的审判实践 中得到真正的贯彻 、落实和体现。  

在 环境 侵权 领域 确立 无过 错原 则 与加强 对受 害 人保 护 的  宗 旨是 契合 的 :第一 ,加 害人 的过错难 以证 明 。 由于现 代工  业 生产 的复 杂性 和污 染过 程 的错综 复杂 ,环 境 污染 涉及 到复 

杂的科学技术问题,受害者难 以证明致害者有无过错。实行  无过错责任原则 ,有利于加强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 , 减轻受  害人证明加害人过错的举证责任。第二 ,通常情况下 ,受害  方与加害方力量对 比较为悬殊 ,受害方处于势单力薄 ,孤立 

无援 的境 地 , 仅依 靠 自己的力量 根本 无 法与加 害 方相 抗衡 , 仅  

举证责任。”新近颁布实施的 《 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六条进 

步 明确规 定 : “   因污染 环境 发 生纠纷 ,污 染者 应 当就法律 

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 

不存 在 因果 关系 承担 举证 责任 。 ”从 法 律上 明确 了在 环境侵 

权诉讼中,适用证 明责任倒置原则 ,即在环境侵权诉讼 中,   加害人如果不能证 明损害不是其行为造成的并且不能证明其  行为具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 由, 加害人就应 当承担民事责任 ,  

而受 害人 的证 明责 任仅 限 于证 明损害 事实 的存 在 。  

只有将法律保护的天平 向受害人方面倾斜,才能体现社会公  平 。第三 ,适用无过错责任 ,有利于强化污染破坏环境者的  法律责任 , 促进其履行法定义务 , 严格控制和积极治理污染 ,   合理利用环境资源。  

5 环 境 侵权 责任 的承 担 

环境 侵权 作为一 种侵 权行 为 , 当根据 损害 客体 的不 同 , 应  

3 环 境侵 权 的救 济途径 和 方法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救济途径是进行司法诉讼。由于环  境侵权纠纷 中受侵害对象 的不特定及涉及人数众 多的特点,   环境侵权纠纷容易形成群体性诉讼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  代表人诉讼制度就是专 门处理群体诉讼的一种诉讼程序, 对 

解 决 群 体性 纠纷 有 着 重 要 作 用 。 民事 诉 讼 法 第 五 卜 四条 规  定 , 当事人 一方 人数 众 多的共 同诉 讼 , 以 由当事人 推 选代  可 表人 进行 诉讼 。  

采取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 。我国 目 前对环境侵权 的救济手段  基本上适用传统的民事侵权救济制度。我国的 《 民法通则 》   第 14 2 条规定: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治污染 的规定 , “ 污染环  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 环境保护  法 》 4 条规定的: “ 第 l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 有责任排除危 

害 ,并 对 直接受 到损 害 的单位 或 者个人赔 偿损 失 。”  

但是 ,最常用的责任承担方式是赔偿损失,即支付赔偿  金。赔偿损失的范围,既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 ,也包括对人  身损害引起的财产损失赔偿;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 

损失。  

代表人诉讼的出现, 弥补了传统的共同诉讼制度的不足 ,   对污染范围广 、涉及受害者多的案件,代表人诉讼的确发挥 

了 巨大 的作用 。  

此外 , 《 环境保护法 》 四十二条规定 , 因环境污染损  第 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 ,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也就是说环境侵权诉讼的时效 

长于一 般侵 权 的时效 。  

这种传统 的民事侵权赔偿主要是针对污染危害的直接致  害人而言,并且往往是责任主体相对确定 的情况下的方式。  

由于传统 的民

事赔偿制度存在着种种局限, 如救济的滞后性 ,  

诉讼时效的有限性等 ,其对受害者的利益赔偿作用也是有 限 

的。  

4 环 境侵 权诉 讼 的举 证 责任 

谁主张, 谁举证是 民事诉讼 的基本原则 ,《 民事诉讼法 》  

为了能更好地维护环境安全 ,提高环境违法成本 ,可 以  

考 虑设 立惩 罚性 赔偿 机制 。适 用惩 罚性 赔偿 原则 包括 以下 几 

21 0 1年第 3期 ( 总第 5 期 ) 1  

3  7

浅析环境侵权 民事责任 

种情 况 :一 是 主观 上具 有 恶意 的 环境侵 权 案件 。在 我 国环境  侵权 行 为 中 ,基 于 主 观的恶 意 而 导致 的环境 污 染和 破坏 大  害是 无法 用金 钱来 衡鼙 的 ,对这 种损 害 给予 赔 偿 ,是对 于 同  质 赔偿 原 则 的扩 大 ,具有 明  的 惩罚 性 质 。  

存在 , 甚至许 多加害者是经过理性的判断而最终选择侵权的。  

对这 样 的 侵权 行 为应 当进行 惩 罚 。二 是 由于侵 害人 的 污染开  发 行 为 导致 受 害人 的 人身权 利 受 到损 害 ,应 给予精 神赔 偿 。  

6 结语 

我国已经建立了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的基本法律体系,在  环境侵权事故 中受损的受害人可以通过 民事诉 讼的途径要求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  题的解释 》规定: 自 “ 然人冈生命权 、 健康权等人格权利遭受 

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  应当依法予 以受理” 、 “   冈侵权致人精神损害 ,造成严重后 

果 的 .人 民法 院除判 令 侵权 人承 担 停止 侵害 、恢 复名 誉 、消 

责任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赔偿损失。但是,现行的环境侵 

权赔偿责任 ,仍具有局限性 ,应当在今后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中不 断 加 以完善 。  

除影响 、赔偿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 

求 判令 其赔 偿相 应 的精 神损 害 抚慰 金 ” 。环 境 侵权 行 为给受 

参 考文 献 :  

[]于爽 环境 侵权 诉讼 证 明问 题研 究[ 】 州 : 州 大学 硕士 学 位 沦文, 0  1 1 D. 福 福 2 5 0 【】武 海 燕 浅 沦环 境 侵权 诉 讼 中 的 举 证 责 任 分 ̄ [BOL.t:w w al  2 E / ]t / w c hp/ a

o gc / a e / 0 7 8 3 s 0 3   t   r .n p g s2 0 - ・ /4 4 3h ml

害人 的人格权利造成损害的同时, 也造成 了其精神上的损害,   而且这种损害是漫 长的,甚 至伴随终生。对此如果不能给予  赔偿显然不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三是环境侵权行为给受害 

者 造 成 的环 境 权益 的损 害也 应

当予 以赔偿 。环 境权 益是 公 民 

【]陈开 梓 . 3 沦环境 侵 权群 体性 诉讼 处理 机制 的完 善 [ l 民族 学院 学报 ( J 湖北 】 哲 

学社 会科 学 版 ), 0 , () 1-2 . 2 92 5: 8I3 0 7 l  

在 良好环境 中生存 的权利 ,健康优美的环境 仅是公民生存  发展的基础 ,也具有愉悦心灵 的价 值。然而,环境权益的损 

[]秦 秀敏 . 侵权 民事 责任 若: 问题 探 讨[BOL I 4 环境 F E/ ]= I 国法院 网 , 0 -22 . 2 50—5  0

( 接第 3 上 5页 )  

31历年来班组获得各级上级部 门有关荣誉  .

水 口发 电集 团公 司共 有 生产 型班 组 5 个 , 1 历年分 别获 得 

检修 公 司水 轮机 班 、 械班 、电气 班 , 工处水 调 中心 、 机 水   监测 中心 ,维护 处 自动 化班 、仪 表 班 、继保 班 获得 “00 年  21 福 建省 优 秀质蛀 管理 小组 ” 荣誉 ;  

国家 、 省部 、 地市级及省公 司有关荣誉 : 省电力系统优秀 Q   C 小组 、福建省优秀质  管理小组 、先进质量管理小组 、 华东 

电网优 秀 Q C成 果一 等 奖 、 国电力 系统 优 秀质 量管理 小组 、 全  

检修公 司获得 2 1 年福州市工人先锋号班组; 00  

检 修公 司机 械班 、航 管处 运行 一 值 、发 电处 运行 四值 获  得 “00年福 建省先 进 质  管理 小组 ” 2  1   荣誉 ;   检 修 公 司发 电机 班获 得 2 1 年“ 建省 工人 先 锋号 ” 00 福 班 

组。  

全 国电力系统质带信得过班组 、全 国优秀质量管理小组 ,水 

库 涮度 班荣 获“ 国 电力 行业 优 秀班 组 ” 全 称号 ,水轮 机班荣 获  “ 国家 电 网公 司优 秀班组 ’ 号 , 库调 度班 荣获 “ 国职 工职  前: 水 全

业道德建设百佳班组” 称号 、 福建省“ 质结管理先进单位” “ 、仝  圉电力行业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 、仝同电力行业“ 质  管理小组活动优秀企业” “ 、 福建省五一劳动奖状” “   、 全国

五一 劳动 奖状 ” 。 等   32 2 1 年 获得 的主要 荣誉   .  0 0 水 轮机 班 获得 “ 中央企 业红 旗 班组 ” 荣誉 称号 ;  

4 结束语 

用 “ 本 和谐 ” 人 的理 念 进行 企业 管 理 ,并延 伸 到 班组建 设 

管理是大有益处的。近年来 ,中央提出建设和谐社会,作 为  电力企业管理者,对和谐的理解应该是 比较透彻清晰,电力 

企业 生产 过 程 中应用 最 广的现 代 控 制论 的精 髓 就是 “ 和谐 ”  。 无 论 是 电 网稳定 ,还 是机 组发 电 ,都离 不 开“ 谐 ” 和 。联 系 到 

检修公司水轮机

班获得“0 0 2 1 年全国优秀质最管理小组”  

荣誉 ;  

生产班组管理的具体实践 ,“ 和谐管理” 的理念应该是管理者  始终坚持的主旋律 ,只有建立在和谐基硎 之上的管理 ,才是  : 以人为本的实实在在的体现。也只有做到管理和谐 ,才能保  证各项生产管理上作有序开展。  

水工处水调中心获得“0 0年全国电力行业质量管理小  2l

组一 等 奖” 誉 ; 荣  

水工处水捌中心获得“0 0年全 国电力行业质量信得过  2l

班组 ” 誉 ; 荣  

3  8

2 1 年第 3期 ( 01 总第 5 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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