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程序

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程序

和房地产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主要阶段和过程

根据房地产生产和再生产运行顺序,以及各阶段经营管理的内容.房地卢开发经营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七个阶段或运行过程。

1.建设工程项目设立和企业组建;

2房地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与审批;

3.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4.征地与拆迁;

5.工程建设与管理;

6.房地产的租售管理;

7.房地产的物业管理。

房地产开发建设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一、我国土地公有制的形式

我国土地公有制采取了两种所有制形式,即集体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农村土地采取了集体所有制的形式,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城市土地采取了国家所有制的形式,属于全民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都属于集体所有,并以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形式存在。任何个人不能取得土地的所有权。

二、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及使用权的出让与转让

(一)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拥有的土地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1.土地占有权。土地占有权就是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的实际控制权。它是行使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基础。我国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只有国家和集体,但是国家和集体作为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未必亲自去经营和使用土地,这样就导致了土地所有权和占有权的分离。因此土地所有权人并不—定就是土地占有人。

2.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就是土地所有者根据土地分类对土地加以利用的权利。土地利用与土地占有存在着密切联系,没有占有就无法使用就谈不上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能可以同占有权、收益权一起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在我国,集体土地所有者可以直接行使这项权利,国有土地所有者一般把这项权利转让给非所有人使用。

3.土地收益权。土地收益权就是基于对土地使用权而取得的利息的权利。土地收益权和土地所有权密切相关,土地收益就是土地使用的结果。

4.土地处分权。土地处分权就是依法对土地处置的权利,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决定土地的最终归属。

国家虽然享有完整意义上的土地所有权的四项权能,但国家不能去直接行使这些权力,而是授权给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以及个人经营管理。用地单位和个人依法对国家所有土地行使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尽管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但国家作为土地所有权者并没有丧失对土地的所有权。城市土地归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占有、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二)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使用和取得土地利益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同时,法律也规定,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除享有一定的权利外,还必须对土地承担保护和合理利用义务。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不得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

1.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概念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按指定地块的使用年限、用途和城市规划等条件,将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向土地使用者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出让交易双方是国家和用地单位或个人。前者是出让者,后者是受让者。出让后的土地,土地所有权仍为国家所有,用地者通过有偿形式获得土地使用的权利,并通过开发利用土地获得土地收益。

使用权有偿出让的土地,必须是国有土地;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办理征用手续转化为国有土地后,才能出让。有偿出让的地块可以是待开发的土地(生地),也可以是完成市政设施(七通一平)的土地(熟地),还可以是连同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一并出让的土地。

2.土地使用权出让形式

土地使用权出让采用协议、招标、拍卖三种合同形式进行。

(1)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就是当事人双方经过反复协商,最终达成出让协议,经登记受让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形式。

(2)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在规定期限内,由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以书面投标形式,竞投某地段土地使用权,由招标人根据一定要求择优确定受让人,由受让人在办理完一切手续后取得土地使用权方式。

(3)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在指定时间、公开场合,在土地管理部门拍卖主持人主持下,竞投者按规定方式应价.竞投土地使用权,由出价最高者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方式。

3,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及综合或其他用地5O年;

(3)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四)土地使用权转让

1.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概念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根据国家规定,在规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内,在履行原合同义务前提下,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让渡给其他使用者的经济行为。它包括出售、交换、赠予。

2.土地使用权转让形式

土地使用前转让形式主要有出售和交换等几种形式。

(1)土地使用权出售。土地使用权出售是指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者将

土地的直接支配权转移给购买方,购买方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同时,向出租方支付地价及有关价款。土地使用权出售后,出让合同中规定的一切权利与义务全部转给新的土地使用者。

(2)土地使用权交换。土地使用权交换.即土地使用者与其他土地使用者相互交换余期的土地使用权时,交换的双方连同原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同时交换。

土地使用权转让形式还有出租、赠予、抵押、继承等不同形式。

(五)取得建设用地的方式

取得国有建设用地或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有两种方式,即有偿取得方式和无偿取得方式。

1.有偿取得方式,就是土地使用者,通过向国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我国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房地产经营管理企业以有偿方式取得城市土地使用权,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

(1)以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2)以土地使用权转移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3)以土地使用权出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及以土地使用权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等。

2.无偿取得的方式,就是国有土地使用者,通过国家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国民经济基础没施用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三、土地征用的管理

(一)征用农地的性质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需要征用农业用地的建没项目,必须是已经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

国家在征用农民土地的过程中,会引起一系列经济和产权关系的变化。首先,通过征地改变了土地的使用性质,即把原来的农业用地改变为城市用地。其次,通过征地变更了土地所有权关系,即把原来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变为城市国家所有的土地。再次,在征地过程中,由于农民丧失了土地的所有权,所以必须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进行补偿。同时由于土地使用权性质的变化,即把农业用地变成了城市用地,从而也使土地实现了价值增值;

由于在征地过程中发生了一系列土地所有权关系、土地使用性质以及经济关系的变化,所以必须依照国家法规办事。

(二)农地征用的审批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只有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才有农用地转用和征地的审批权。农用地转用,即将耕地、林地、草地等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转变为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必须经过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

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关于征地的审批权限划分如下:征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必须由国务院批准。除了由国务院批准的征用土地,其他需要征用的土地,由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用的土地,必须同时报国务院备案。

(三)农地征用的补偿

国家建设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征用土地补偿的步骤、标准和用途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1.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需要征用的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当地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用补偿登记,

2.确定土地补偿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确定对征用土非耕地,按照不同的标准给予补偿。

(1)征用耕地的补偿

如果征用的是耕地,补偿必须按照以下的规定进行。第一耕地补偿费的构成。按照国家的规定,耕地补偿费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等。

第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补偿费是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倍到10倍。

第三安置补偿费的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安置补偿费,由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决定。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是由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人口的安置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占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4到6倍。安置补偿费在一般情况下限额为:每公顷被征用的耕地的安置补偿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15倍。如果上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不能够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经省、市、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偿费。但是,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偿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和补偿费的标准。

(2)征用其他土地补偿和补偿的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标准,由省、市、自治区和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费的标准确定。

(3)征用土地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市、自治区和直辖市规定。

四、旧城改造与房屋拆迁管理

城市建设或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企业取得建设用地的另一种途径,就是通过对旧城改造和房屋拆迁取得城市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一)房屋拆迁程序

1.申请规划用地许可证

旧城房屋拆迁的基地,都是市区范围的国有土地,这些土地都己列入了城市规划控制区。因此建设单位要取得城市建设用地,就必须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工作:(1)建设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市或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经过主管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城市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确定拆迁房屋的地域范围;(3)由城市规划部门通知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停止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改建、扩建等工程,同时通知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再由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通知有关部门,通常在一年内,在拆迁的范围内停止办理以下有关手续: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予、出租等;暂停办理常住户口的迁入、分户等手续;暂停核发工商营业执照等手续。

2.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

从事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许可证是进行房屋拆迁的法律凭证。只有具有房屋拆迁许可证,才有资格对房屋进行拆迁。房屋拆迁许可证,只是在一定的时间和一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的项目具有法律效力。建设单位要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必须持有下列文件和资料:(1)建设项目的计划批准文件(国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设计任务书);(2)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

地规划许可证;(3)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等(见附件);(4)房屋拆迁计划和房屋拆迁方案等。

附:国有土地使用证

(国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有土地使用证

——国有()字第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有土地使用证

国家土地管理局制

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 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征收,确认使用权。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制度。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由土地使用者申请,经调查审定,

准予登记,发给此证。

——人民政府(印)

年 月

土地使用者

坐 落

地号 图 号

用途 土地等级

使用权类型 终止日期

使用权面积

其中共用分摊面积

填证机关(印)

年 月 日

3,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在接到建设单位房屋拆迁申请书以后,要认真审查申请单位上报的建没项目的计划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审核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并且要在接到申请20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决定。如果要拆迁外国组织和外国人,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或者是拆迁量过大的,还应当报送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审核。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再由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向建设单位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4.颁发拆迁公告

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后,还必须在房屋拆迁的范围内.将建设项目的名称、拆迁人(建设单位或个人)、拆迁的范围、拆迁的期限等,用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布,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以及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5.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以及拆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必须根据有关规定,订立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安置协议。在房屋拆迁协议中,必须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拆迁双方当事人,都有依法签订和履行拆迁协议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都不能使用任何借口拖延签订的协议;(2)拆迁人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补偿的义务,也有对房屋进行拆迁的权利;(3)被拆迁人享有对拆迁房屋补偿的权利,但也必须履行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的义务以及按期搬迁的义务;(4)拆迁双方都有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拆迁纠纷和进行诉讼的权利。

6.房屋拆除

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拆迁时期内完成拆迁任务。如果由于客观原因延误了拆迁期限,应当经过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并报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二)城市房屋拆迁方式

房屋拆迁的方式,大体有三种:城市政府统一拆迁、拆迁人委托拆迁、建设单位自己拆迁。

1.城市政府组织的统一拆迁

这种拆迁方式,也分两种情况:一是由城市政府统一组织的对需要拆迁的房屋进行统一拆除,对被拆迁的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使用权人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或安置;二是城市政府委托某个有资格专门从事拆迁的企业或单位,组织对需要拆迁的房屋进行统一拆迁,对被拆迁的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使用权人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或安置。

2.委托专业拆迁单位拆迁

房屋拆迁人把经批准拆迁房屋的工作,委托给具有拆迁资格的专业拆迁企业或单位。专业拆迁企业或单位根据委托协议,依据国家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向被拆迁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说明国家关于拆迁房屋的有关规定、拆迁时间安排、以及其他拆迁工作的有关事项。与拆迁单位和个人签订关于补偿、安置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协议并组织实施拆除房屋,以及其他附属设施。

3.拆迁人或建设单位自己组织拆迁工作

这种拆迁方式就是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自己组织拆迁。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自己组织拆迁工作,也必须具有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资格证书。如果建没单位自行组织拆迁工作,就必须向区、县房地产部门申请拆迁房屋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递交拆迁工作负责人和拆迁人员名单.以及他们的有关资料,办理批准手续。取得拆迁资格以后,从事拆迁的工作人员,还必须参加房地产主管部门组织的拆迁人员专业培训班。这些工作人员通过培训,掌握城市房屋拆迁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熟悉房屋拆迁程序和具体业务工作。

(三)城市房屋拆迁补偿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下简称《拆迁办法》)对城市房屋拆迁的补偿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

1.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2.拆迁补偿方式

拆迁补偿方式,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可以用货币补偿,也可以用房屋进行补偿。

根据{拆迁办法}的规定,住宅房屋分为成套住宅房屋和非成套住宅房屋。成套住宅房屋是指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的单元住宅房屋;非成套住宅房屋是指成套住宅房屋以外的其他住宅房屋,通常是指平房、简易楼房和筒子楼,两者补偿的标准不同。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补偿标准也不同具体的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及相关规定参见各个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商品房购预售管理

商品房预购预售,实际上就是房地产的期货交易。它是在房地产开发商还没有把房屋建设起来以前,或房产还没有竣工以前,以预售的方式把房屋卖出去。也就是先付款,后交货。在香港也叫买卖楼花或炒楼花。

(一)预售房屋条件及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附件见第57页)。

凡是符合以上条件的房地产发经营企业.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预售申请,经过房地产管理主管部门核查批准,领取预售房产许可证,并办理预售登记,即可以进行房屋须售。

房屋预售的具体程序是:

1.房地产开发商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房屋预售申请,并提交如下有关文件:企业开发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批文和规划部门签发的建设许可证;建筑施工合同;已完成投资额的证明或房屋基础工程验收合格单;房屋预售计划,包括商品房的位置、总单元数、各单位的建筑面积、销售时间和地点等。

如果申请办理外销商品房预售,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付清地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施工设计图纸已经批准,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经完成建设工程总投资额的25%以上;工程施工进度和施工交付日期已经确定;以及市区县建委颁发的建设工程开工证,建筑施工合同,配套工程交用日期证明材料;在本市银行开立代收房屋预售款的结算账号,与开户银行签订的房屋预售款监管协议;售楼说明书、房屋使用、维修、管理公约;房屋管理受托书或协议书。

2.经房地户主管部门批准后,预售单位与预购房者就可以签订《房屋预售合同》。预售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房屋预售双方的姓名、国籍、地址和身份;预售房屋的位置、编号、建筑面积及平面图纸;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比例或范围;房屋价款;房屋预售款的支付方式和房屋交付方式;房屋的使用性质、权属转移内容;房屋产权人必须遵守的{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违约责任;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3.办理房屋登记、签证。《房屋预售合同》签订生效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市房地产交易所力,理登记、签证。预售后的房产需转让的,由转让双方凭已经登记、签证的房产预售合同,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转让手续,原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4.房地产开发商在房屋竣工后,应当按《房屋预售合同》办理房屋交付手续,购房人凭《房屋预售合同》及房屋交付凭证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缴纳手续费用。

如果出现以下情形,预售房购买者可以要求取消预售房合同:

(1)房屋开发公司不能按照原定日期交付预购房屋。

(2)建成后的房屋实际面积与预售房合同确定的面积不相符合。

(3)建成后房屋建筑的材料与预售合同所列建材不相符合。

当然,购房者能否取消买卖合同,还需要由法庭做出最后裁决。如果法庭裁决准许购买者的申请,房地产开发公司不但要退回预交的定金,而且还必须补偿一定的利息损失。

(二)购买预售房手续、变更和转让

预售房的买卖与房屋即期买卖相比,由于它购买的仅仅是房屋销售部门的承诺,也就是说,只要购买者承诺认购房屋业权,交付一定的定金,签署临时买卖契约,预售房的买卖就算完成了交割。所以购买时需要办理的买卖手续比较简单。一旦房屋建成,就可凭预购的买卖契约,签署正式的买房契约,履行经济和产权手续,只有这时房屋买卖的整个过程才算结束。

如果购买者需要申请抵押贷款,在办理完预售购买手续之后,即可以向金融机构提出抵押贷款申请。经过金融机构审查批准,就可以签署抵押贷款合同,并开始还款。当房屋建成并交付购买者之后,购买者还可将预售房抵押贷款合同改为房屋抵押贷款合同。

预购房屋还可以转让。预售房转让,就是购房者将购买的预售房转让给他方的行为。预售房转让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因为不可预见的原因决定的,如因预购房屋以后,由于资金发生困难,或需要转让绐亲友等;另外一种情况就是纯粹的炒楼花。当然,这两种情况可能交叉发生,所以有时也很难分清。由于预售房未来的价格是不确定的,所以在预售房转让时必然伴随房屋价格的变动,从而为炒楼花提供了可能。炒楼花也是一种有偿转让的买卖行为。但是,炒楼花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所以在一些国家或地区是严禁炒卖楼花的。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也明确规定严禁炒楼花。

转让预售房有以下两种情况:

1.由原来的购买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协商订立一份文件,取消已签订的临时买卖合同,然后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新的购买者,另行

订立一份新的买卖合同。

2.由转让人及承让人直接达成协议,承让人向转让人购买其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原先所订立的买卖合同的标的,并取得合同所规定的一切权益,待房屋落成后,转让人才把房屋转让给承让人。这种方法与前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的转让人在与承让人签署协议后,无需负任何法律的责任及义务,而后者的转让人则在达成买卖合同后,依然负有一定责任。原来转让人需取得房屋以后,再以中间人的身份把业权正式转交给承让人。

房地产价格的种类

房地产是一个巨大的产业体系,房地产经济和房地产市场运行极其复杂,因此房地产价格有着不同的种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把房地产价格划分以下几种类型:

1.地产价格、房产价格、房地产价格。房地产在物质形态上是由地产和房产构成的。在物质形态上,城市房产和地产是不可分的。但是,在价值形态上,房地产可以分为地产价格、房产价格、房地产价格。地产价格就是土地价格,简称地价。在一定的情况下,即使在城市,土地也是可以单独存在的。比如新开发出来还未建筑房屋的土地,这种土地在出让的时候也是有价格的。这就是这里所说的地价。

房产价格就是房屋本身的价格。这种价格的原始形态就是房屋的造价,即在建筑房屋花费的劳动所形成的价格。

房地产价格,就是把房地产结合在一起所形成的价格。也就是地产价格和房产价格的综合体。

这三种价格形态存在的基础就是:单纯的地产;单纯的房产;房地产的综合体。

2.房地产理论价格、评估价格、市场价格

房地产的理沦价格就是经济理论中所说的,由房地产的价值决定的价格。这种价格是由生产房地产商品时消耗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房地产价值的货币表现就是房地产的价格。这是房地产所有价格形态的本质规定,或者说是所有房地产价格运行的基础。

房地产的评估价格,是根据一定的估价理论和估价方法,依据一定的估价程序,评估出来的房地产的价格。由于房地产评估者的经验和知识等的不同,所以对同一宗房地产评估出来的价格可能是不一样的,甚至还可能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一般来说具有丰富经验的估价师,评估出来的价格与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相差不多。

房地产市场价格。是房地产商品在市场交易中形成的价格。这是房地产的买卖价格,简称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房地产市场价格可以分为公平市价和非公平市价。公平市价是交易双方在正常的情况下,即在没有外力影响和干涉下形成的价格。非公平市价是在外力的干涉和影响下形成的价格。外部的因素主要是指不了解情况、垄断、以及外部强制力等。

房地产理论价格、房地产评估价格、是房地产市场价格形成的依据或运行的基础。

3.房地产总价格、单位价格、楼面地价

房地产总价格,是关于一宗房地产或一个单位房地产的总体价格。

房地产总体不同,房地产的总价格也就不同。因为作为房地产的一个总体可以是一栋楼,也可以是一片住宅区,还可以是一个住宅小区。所以房地产总价格是很不相同的。房地产总价格不能表明房地产的价格水平。

房地产单位价格,是单位土地面积或单位房屋建筑面积的价格。房地产单位面积计算方法,在不同的国家里,也是不相同的。中国大陆是以平方米为单位的;香港是以平方英尺为单位的;住宅一般以平方米为单位。

住宅的单位还可以分为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以它们作为计价的单位就成为楼面地价。

4.所有权价格、使用权价格

在房地产买卖过程中.不仅转移了房地产的使用权,而且转移了房地产的所有权,这样形成的价格就是房地产所有权的价格。或者说,购买房地产所有权支出的价格,就是房地产所有权价格。

在房地产买卖过程中,不转移房地产所有权,只转移房地产使用权,这样的价格就是房地产使用权价格。房地产使用权价格就是房地产的租贷价格。

在中国,由于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所以在土地市场上交易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这种土地价格也是使用权价格。在现实生活中.房地产所有权价格是房地产的买卖价格;房地产使用权价格则是房地产的租赁价格。

5.协议价格、招标价格、拍卖价格

这些土地价格形态,是与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形式相联系的价格形态。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城市土地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因此在城市土地市场买卖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而不是土地的所有权。由于土地出让的方式不同,所以土地使用权价格就采取了不同的形态。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价格就采取了协议价格的形态;以招标方式出比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价格就采取了招标价格的形态;如果以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价格就采取了拍卖价格的形态 (l坪约合3.3平方米) 。

6.抵押价格、课税价格、征用价格

抵押价格是为了向银行取得贷款,把房地产作为抵押品面对房地产评估的价格。

课税价格是政府为了课征税收,对房地产评估出来的价格。这种价格是政府向房地产所有者征收税收的依据。

房地产征用价格是政府为了特定的目的,对被征用的房地产进行补偿的—种价格形态。

这三种价格形态都是经过评估人员评估得出来的。服务于特殊的目的的。

7.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市场地价

国家为了发展房地产经济,发展房地产市场,以及对房地产市场进行有力的调控,在对城市土地分等定级的基础上,对各级土地确定一个最基本的价格,就是基准地价。也称为土地出让的底价。

标定地价是在基准地价的基础上,考虑了每块土地的具体情况,

也就是说考虑了影响土地价格的其他因素而确定的土地的价格,标定地价接近于土地的市场价格。

土地市场价格是在土地市场的交易过程中形成的价格。这是土地现实的价格。土地的基准价格,是土地的标定价格和土地的市场价格的基础。

另外,在房地产经济运行中还有一些价格形态,如最高限价、最低限价以及计划价格、指导价格、平均价格、成本价格、销售价格等。

目前中国城市房地产的建设都是以综合开发形式进行的,房地产的生产价格一般都以综合开发造价的形式出现的。所以,综合开发价格也就是房地产的生产价格或房地产的造价。中国各地综合开发造价,虽然由于地区的不同有些差别,但是它们的主要内容是相同的。目前房地产综合开发价格大体上包括以下一些内容。

1.征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集体财产补偿费、超转人员补偿费、农转工人员级差补贴、菜田基金、安置劳动力补偿、平地补助费、私人财产补偿费。

2.拆迁安置补偿费:私房作价、地上物补偿费、搬家费、拆房费、碴土清理费、临时设施费、周转房费、农户住房原拆原建费、单位拆迁费、安置用房费。

3.其他土地开发费:三通—平费、勘察设计费、拆迁征地管理费。

4.住宅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5.附属工程费:附属工程包括指煤气调压站、热力点、开闭所、变电室、锅炉房、高压水泵房等。

6.室外工程费:室外工程指上水、污水、雨水、电力、电信、热力、煤气、庭院、围墙、人防出入口等:

7.公共配套工程费:公共配套工程指幼儿园、文化站、中小学、卫生站、门珍部、副食店、蔬菜店、书店、小饭铺、浴池、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派出所、工商税务所、房管所、市政管理用房等。

8.环卫绿化工程费:绿化费、绿地、公共厕所等。

9.政府性收费及“四源”费:“四源”费包括煤气厂、热力厂、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

10.土地出让金大市政费。

11.两税一费: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附加费。

12.管理费。

13.利润。

目前中国房地产的综合造价,大体上就是由这种13类71个项目构成的。房地产价格构成的这13类71个项目,大体上可以分为5个构成部分。第一部分,即征地补偿费、拆迁安置费、土地开发费及土地出让金,也就是前3类,构成了房地产价格中的土地费用。第二部分,即住宅建筑安装工程费、附属工程费、室外工程费、也就是第4类到6类,构成了房地产价格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第三部分,即公共配套工程费、环卫绿化工程费、“四源”费、大市政费,也就是第7到第10类,构成了房地产价格中的配套工程费。第四部分,即两税一费、管理费,也就是第11到第12类,构成了房地产价格中的税费。第五部分,即利润,也就是第13类,构成了房地产价格中的利润。

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把房地产卖出去,在它的综合造价中还必须加上销售成本,以及流通中的税金和利润。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这就是出售价格,对于房地产经营企业来说,这就是它们的进货价格。

房地产物业管理与经营

根据物业管理的实践,以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我国物业管理应当朝着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规范化的模式发展。

一、物业管理公司

(一)物业管理公司的特点

物业管理公司,是专门从事地上永久性建筑物、基础设施及周围环境现代化管理,为业主或用户提供良好的生活或工作环境,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物业管理公司的主要职能是遵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运用现代管理科学手段和先进的维修养护技术管理物业,有效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为业主和用户创造一个幽雅、舒适、宁静、安全的居住和工作环境。物业管理公司基本特点,是按照企业化、专业化、社会化、制度化的要求管理物业,坚持“统一管理、综合服务”、“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以区养区”、“自我运转、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宗旨。物业管理公司或组织,是一种经营型的经济实体。

(二)物业管理公司的性质

1.物业管理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物业管理公司属于服务性行业。

(三)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国家和部委的有关法律规章,以及规范性的物业管理委托合

同的有关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中,有以下一些权利和义务。

1.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主要是:

(1)根据有关法规规章,结合物业管理的实际情况,制订小区管理办法;

(2)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管理办法对住宅小区实施管理;

(3)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用;

(4)有权制止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5)有权要求管委会协助管理;

(6)有权选聘专业公司(如清洁公司、保安公司等)承担专项管理业务;

(7)可以实行多种经营,以其收益补充小区管理经费。

1.物业管理公司的主要义务是:

(1)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依法进行经营管理;

(2)接受管理委员会和住宅小区内居民的监督;

(3)重大的管理措施应当提交管委会审议,井经管委会认可通过;

(4)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二、业主与业主管理委员会

(一)物业业主

业主是物业的所有人或物业的使用人。住宅区的业主是由住宅区物业的全体所有者和使用者构成的。由于现代物业的社会性,因此他们在物业的保值、增值以及使用和服务方面,有着共同的利益,因而

构成一个物业业主利益群体。

(二)业主管理委员会性质

业主管理委员会,是物业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为了自己的共同利益,组织成立的一种群众性的团体。关于这种团体的法律地位或社会性质,国家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这种团体或组织,经主管部门批准成立以后,在规定的活动范围内,国家承认其合法性。

(三)业主管理委员会的产生和组成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为了物业管理委员会管理和活动的方便,一般来说,一个管理处所管辖的区域内,可成立一个业主管理委员会。首届业主管理委员会,可以由街道办事处、家居委员会,也可以由物业管理公司出面组织。业主管理委员会,由代表业主利益的物业业主组成。业主管理委员会可以定期改选(章程中规定任期)。在新一届管委会成立后,上届管委会要将全部资料向新一届管委会移交。管委会的成立和换届选举,要有政府主管部门参加,并在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中国的物业管理刚刚起步,不少物业区域内还没有成立正规的、能代表业主利益的管理委员会。目前,除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业主选举成立的规范的业主管理委员会外,还有一些类似业主管理委员会的机构。这些机构根据组织者的不同,大体有以下几种:房地产管理部门组织的管委会、街道组织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区域单位组织的管委会、物业区域各业主自发组织的管委会。这些类似的机构,可以说是正规的业主管理委员会的雏形,这些机构在条件成熟时,将逐

步向规范化的业主管理委员会转化。

(四)业主管理委员会的权利与义务

业主管理委员会的权利,是对物业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业主管理委员会代表物业全体业主,对物业管理中的一切重大问题拥有决定权。

1.业主管理委员会的权利主要有:

(1)制订业主管委会章程.代表物业的产权人、使用人,维护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利。这是业主管理委员会的最基本权利,也是最重要的权利。

(2)决定选聘、续聘或改聘专业物业管理公司。一般来说,在物业开发时,开发商或者已聘请了物业管理公司,或者交由下属的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物业正式运行一年,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后,管委会就有权力根据一年多的管理情况来决定续聘或改聘。业主管理委员会正式和物业管理公司签订聘用合同,这是双方一份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也是管委会行使其他权利的保证。

(3)审核物业管理公司拟订的物业管理费用和水电费标准,有权请物业管理公司对核算办法进行说明,与物业管理公司讨论、协商、修改,使收费标准能为全体业主所接受,最后经过表决形成决议,由物业管理公司下发执行。

(4)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年度管理计划和有关管理服务的重大措施。

(5)审批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计划。

(6)检查、监督各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规章制度的执行。

2.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的,业主管理委员会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主要有:

(1)根据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意见和要求,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2)严格履行聘用合同,协助和支持物业管理公司落实各项管理工作。物业管理公司在执行决议、行使权力遇到阻力时,业主管理委员会有义务出面调停。

(3)有义务听取和接受业主的意见、建议和投诉,并和物业管理公司协商解决处理。业主管理委员会有义务征询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并向物业管理公司反映,以使其改进管理。

(4)接受业主的监督。

(5)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当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6)通过各种形式向业主宣传关于物业管理的方针政策,组织业主参与各类教育和文化娱乐活动。

(五)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会议

业主代表大会可由业主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至少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是:

(1)选举新的业主管理委员会;

(2)听取管委会的工作;

(3)听取和审查管委会的工作报告;

(4)听取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5)研究决定涉及业主利益的重大问题;

(6)改变和撤消管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7)其他需要研究的问题。

业主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山业主管理委员会履行大会的权利和义务。

业主管理委员会是物业区内最高权力机构,为行使自己的权力和履行自己的义务,需要召开各种会议来研究和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问题。委员会会议一般可分为例会和特别会议两种。

业主管理委员会的例会是常规会议,通常每半年举行一次,由执行秘书负责召集。在召开委员会会议之前,应向委员们提交会议日期、地点和议题,并向他们发出书面通知。例会的议题一般包括半年来的工作总结、未来半年的工作计划以及其他一些比较固定的题目。

业主管理委员会的特别会议,是非常规会议,召开时间间隔不定,确切时间提前不能决定。因为,特别会议的议题一般都是突发的、临时产生的,不解决将会影响下一步工作的—些问题。

业主管理委员会会议进行对某一议题的表决时,每一委员一票,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或自己不便表决时,都可书面委托他人代表行使表决权。表决票超过委员总数半数以上,表决视为通过。若表决中出现赞成票和反对票相同的情况,可由会长或主持会议之人土投决定性一票。

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管理委员会都是物业管理机构,它们共同管理着一定范围的物业。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是:业主管理委员会管理

的是其所代表的业主们自己的物业;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是他人的即业主们的物业.并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各种劳务。由此也就决定了它们之间的特定关系。

(一)法律上的平等关系

按照市场经济方式运作物业管理,专业化的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管理委员会之间,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

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管理委员会,是在乎等的基础上,以合同或协议的方式确立起来的一种受托者和被委托者之间的关系,它们之间既不是上下级关系,也不是隶属关系。因而在法律地位上是完全平等的。

(二)在权利与义务方面是一种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管理委员会,是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合同或协议的方式,确立起来的他们之间的服务和被服务关系的,即一方提供服务,它方在享受服务的同时给予对方报酬,所以是—种有偿服务的关系,即商品交换关系。

(三)在工作中是相互协商和相互帮助的关系

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管理委员会,虽然是通过合同或协议确立起来的一种服务和被服务的关系,但是在工作中,由于它们管理和服务的是同一物业和人群,所以他们之间是一种互助合作的关系。

1.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一般都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管理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协助进行物业管理,同时也有义务把重大管理措施提交业主管理委员会审议;

业主管理委员会有权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年度管理计划和物业管理服务的重大措施,也有义务协助物业公司落实各项管理工作等。

2.为了加强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管理委员会之间的合作和联系,通常业主管理委员会的执行秘书,都由物业管理公司的人员担任;执行秘书在业主管理委员会中负有重要的使命。

3.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管理委员会在对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重大决定需要讨论时,往往双方坐在一起讨论表决,形成决议,而后由物业公司具体执行。

建筑识图的一般知识

房屋是供人们生产、生活、工作、学习和娱乐的场所,与人们关系密切。将一幢拟建房屋的内外形状和大小,以及各部分的结构、构造、装饰、设备等内容,按照有关规范规定,用正投影方法,详细准确地画出的图样,称为“房屋建筑图”。它是用以指导施工的一套图纸,所以又称为施工图。

一、施工图的内容和用途

一套完整的施工图,根据其专业内容或作用不同,一般包括:

(一)图纸目录

包括每张图纸的名称、内容、图纸编号等,表明该工程施工图由哪几个专业的图纸及哪些图纸所组成,以便查找。

(二)设计总说明

主要说明工程的概况和总的要求。内容一般应包括:设计依据(如设计规模、建筑面积以及有关的地质、气象资料等);设计标准(如建

筑标准、结构荷载等级、抗震要求等);施工要求(如施工技术、材料要求以及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或有特殊要求的做法说明)等。以上各项内容,对于简单的工程,也可分别在各专业图纸上写成文字说明:

(三)建筑施工图

包括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和构造详图。表示建筑物的内部布置情况,外部形状,以及装修、构造、施工要求等。

(四)结构施工图

包括结构平面布置图和各构件的结构详图。表示承重结构的布置情况,构件类型,尺寸大小及构造做法等。

(五)设备施工图

包括给水排水、采暖通风、电气等设备的平面布置图、系统田和详图。表示上、下水及暖气管线布置,卫生设备及通风设备等的布置,电气线路的走向和安装要求等。

二、施工图中常用的符号

为了保证制图质量、提高效率、表达统一和便于识读,我国制订了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简称《标准》),其中几项主要的规定和常用的表示方法如下:

(一)定位轴线

在施工图中通常将房屋的基础、墙、柱和梁等承重构件的轴线画出,并进行编号,以便于施工时定位放线和查阅图纸,这些轴线称为定位轴线。

定位轴线采用细点划线表。轴线编号的圆圈用细实线,在圆圈内

写上编号(图2—1)。在平面田上水平方向的编号采用阿拉伯数字,从左向右依次编写。垂直方向的编号,用大写英文字母自下而上顺次编写,英文字母中I、O及z三个字母不得作轴线编号,以免与数字1、0及2混淆。

对于一些与主要承重构件相联系的次要构件,它的定位轴线一般作为附加轴线,编号可用分数表示。分母表示前一轴线的编号,分子表示附加轴线的编号。

(二)标高

在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和剖面图上,经常用标高符号表示某一部位的高度。各种图上所用标高符号,如图2-2所示,以细实线绘制。标高数值以米为单位(不标单位),一般标注至小数点后三位数(总平面图中为二位数)。

标高有绝对标高和相对标高两种。

绝对标高:我国把青岛黄海的平均海平面定为绝对标高的零点,其他各地标高都以它作为基准,在总平面图中的室外地面标高中常采用绝对标高。

相对标高:除了总平面图外,一般都采用相对标高,即把首层室内主要地面标高定为相对标高的零点,并在建筑工程的总说明中说明相对标高和绝对标高的关系。如室外地面标高-0.41表示室外地面比室内首层地面低0.45米。

(三)尺寸线

施工图中均应注明详细的尺寸。尺寸标注由尺寸界线、尺寸线、尺寸起止点和尺寸数字所组成(图2-3)。根据(标准)规定,除了标高及总平面图上的尺寸以米为单位外,其余一律以毫米为单位。为了使图面清晰,尺寸数字后一般不必注写单位。

在图形外面的尺寸界线是用细实线画出的,一般应与被标注长度垂直,但在图形里面的尺寸界线以图形的轮廓线和中线来代替。尺寸线必须用细实线画出,而不能用其他线代替;应与被注长度平行,且

不宜超出尺寸界线。尺寸线的起止点用45°的中粗斜短线表示,短线方向应以所注数字为准,自数字的左下角向右上角倾斜。尺寸数字应标注在水平尺寸线上方(垂直尺寸线的左方)中部。

三、阅读建筑施工图的一般方法

一幢建筑物从施工到建成,需要有全套的建筑施工图纸作指导。一般一套图纸有几十张或几百张。阅读这些施工图纸要先从大方面看,然后再依次阅读细小部位,先粗看后细看,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

和详图结合看。具体说,要先从建筑平面图看起。若建筑施工图第一张是总平面图,要看清楚新建建筑物的具体位置和朝向,以及其周边建筑物、构筑物、设施、道路、绿地等的分布或布置情况;建筑平面图,要看清建筑物平面布置和单元平面布置情况,以及各单元户型情况;平面图与立面图对照,看外观及材料做法;配合剖面图看内部分层结构;最后看详图了解必要的细部构造和具体尺寸与做法。

阅读建筑施工图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具备用正投影原理读图的能力,掌握正投影基本规律,并会运用这种规律在头脑中将平面图形转变成立体实物。同时,还要掌握建筑物的基本组成,熟悉房屋建筑基本构造及常用建筑构配件的几何形状及组合关系等。

(二)建筑物的内、外装修做法以及构件、配件所使用的材料种类繁多,它们都是按照建筑制图国家标准规定的图例符号表示的,因此,必须先熟悉各种图例符号。

(三)图纸上的线条、符号、数字应互相核对。要把建筑施工图中的平面图、立面图、削面图和详图对照查看清楚,必要时还要与结构施工图中的所有相应部位核对一致。

(四)阅读建筑施工图,了解工程性质,不但要看图,还要查看相关的文字说明。

四、建筑总平面蹭的阅读

(一)总平面图的用途

总平面图的用途主要有两个:

1.表明新建、拟建工程的总体布局情况,以及原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情况。如新建、拟建房屋的具体位置、标高、道路系统、构筑物及附属建筑的位置、管线、电缆走向以及绿化、原始地形、地貌等。

2.根据平面图可以进行房屋定位、施工放线、填挖土方、进行施工。

(二)总平面图的形成

总平面图是水平正投影图,即投影线与地面垂直,从上往下照射,在地面(图纸)上所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等的轮廓线和交线的投影图。也就是从上往下看,并且视线始终与地面垂直,所能看到的各个形体的轮廓线和交线构成的图形。

(三)总平面图的基本内容

1.表明红线范围、新建、拟建的各种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具体位置,以及新建道路和各种管线系统的总体布局。

2.表明原有房屋、道路的位置,作为新建工程的定位依据,如利用道路的转折点或是原有房屋的某拐角点作为定位根据。

3.表明标高。如建筑物的首层地面标高,室外场地整平标高,道路中心线的标高。通常把总平面图上的标高,全部推算成绝对标高。根据标高可以看出地势坡向、水流方向,并可计算出施工中土方填挖数量。

4.用风玫瑰图表示总平面范围内整体朝向和该地区各个方向风的频率。

5.表明绿化布置情况,如哪些是草坪、树丛、乔本、灌木、松墙

等;标明花坛、小品、桌、凳、长椅、林荫小路、矮墙、栏杆等各种物体的具体位置、尺寸、做法及建造要求和选材说明。

6.同一张总平面图内,若应该表示的内容过多,则可以分别画几张总平面图,如绿化布置图;若一张总平面图还表示不清楚道路网的全部内容,则还要画纵剖面图和横剖画图;引进的电缆线,供热、供煤气管线、自来水管线及向外连通的污水管线等,都应分别画出总平面图,甚至还要画配合管线纵断面图:地形若起伏变化较大,障了总平面图外,还要画竖向设计图;

图2-4是一张比较简单的总平面图,上面有等高线:新建的建筑物是四层楼房(四个小圆点表示四层),室内标高是+0.00,相当于海拔标高49.40m,室外地面标高是-0.60相当于海拔标高48.80m,旁边有已建奸的四座宿舍楼;新建的四层楼在拆陈的建筑物上面;还有简单的道路系统和绿化要求;新建楼房的占地尺寸是:长x宽=46.40x10.30(㎡),定位依据是西边和南边的原有宿舍楼东墙和北墙外皮。从风向玫瑰图既可以看到地区内建筑物朝向,又可知道本地段内的常年风向频率大小。风玫瑰折线上的点离圆心的远近,表示从此点向圆心方向刮风的频率的大小。实线表示常年风,虚线表示夏季风。

五、建筑平面施工图的闽读

(一)建筑平面图的用途

1.建筑平面图可以表明建筑物各个单元的平面布置情况,户型情况。如各套住宅(房间)面积的大小、平面形状、平面组合、采光通风、功能组合等。

2.作为施工放线、安装门窗、预留孔洞、预埋构件、室内装修、编制预算、施工备料等重要依据。

(二)建筑平面图的形成

建筑平面图是用一个假想平面在窗台略高一点位置作水平剖切,将上面部分拿走,对剩余部分做的水平正投影图;在图中,剖切面上的线画成粗实线,可见的非剖切面上的线画成细实线,不可见(按遮挡)线画成虚线。如首层平面图,将上面部分拿走后,从上往下垂直地看,可以看到:墙厚.门的开启方向,窗的具体位置,室内、外台阶,花池、散水、落水管位置等。阳台、雨蓬等则应表示在二层及以上的平面图上。

(三)建筑平面图的基本内容

1.表明建筑物的平面形状,内部各房间平面组合排列情况,以及建筑物朝向。平面图内应注明房间名称和房间净面积,朝向只在首层平面图旁边适当位置画指北针。

2.标明门窗等构件的具体位置,门的开启方向。

3.表明外形和内部平面主要尺寸。平面图中的轴线是长宽方向的定位依据,它可确定平面图中所有各个部位的长宽尺寸。图形外面标注有建筑物的总长度和总宽度,称为外包尺寸。中间是轴线尺寸,表示开间和进深。轴线中间的称为细部尺寸,表示门、窗、洞口、墙的面宽及墙垛等细部尺寸。以上是主要的三道尺寸标注。局部尺寸标注还有首层平面外围部位的室外台阶、花池、散水、门廊等。平面图内部还要标注内墙墙厚、门窗洞口尺寸,如若剖切面上面有高窗和配电

箱(凹进墙内)等部分,还要用虚线表示并标注洞口尺寸及下皮标高。

4.标明建筑剖面图的剖切位置,详图的索引位置等。

图2-5是一张首层平面图,基本内容包括:

(1)指北针表明上北下南。

(2)从房间布局看,共有三个单元,每户有二间卧室,一间客厅,一个厨房、和一个卫生间。

(3)各个房间的净面积,如左下角房间的净面积为14.63平米。

(4)纵、横轴线标明各个房间的开间和进深。如左下角房间的开

间为3米3,进深为5米零2。

(5)门、窗的具体位置和门的开启方向。

(6)尺寸标注。如2号轴线内墙厚240,l号轴线外墙厚360等。

(7)在3、4轴线间,由一个剖切位置线,剖切位置线端部垂直方向的短线表示投影方向,数字表示剖面名称,

六、建筑剖面施工图的阅读

(一)建筑剖面图的用途

建筑削面图主要表示房屋内部的结构形式、高度尺寸及内部上下分层的情况。

(二)建筑剖面图的形成

建筑削面图的剖切位置来源于建筑平面图,一般选在平面组合中的较为复杂的部位(如图2-5中的1-1剖切位置),然后用一个假想的垂直剖切面,在剖切位置将房屋削开,拿走左面部分,对剩余部分作侧面正投影。即类似于建筑平面图的形成,从左往右看,视线始终垂直于侧墙面,所看到的图形即是削面图。

(三)建筑剖面图的基本内容

1.表明建筑物竖向空间的布置情况。

2,表明建筑物被剖切到部位的高度,各层梁板的具体位置以及和墙、柱的关系,屋顶结构形式等。

3.表明在此剖面内垂直方向室内、外各部位构造尺寸。如室内净高、楼层结构、楼面构造及各层厚度尺寸。室外主要标注三道垂直方向尺寸,水平方向标注轴间尺寸。

4.室内地面、楼面、顶棚、踢脚、墙裙、屋面等内装修做法,需以详图索引形式标注,尤其是那些不能详细表达清楚的地方,应先画详图索引标志,再画相应详图。

图2-6是建筑剖面图。它是对应于平面图(图2—5)中的剖切位置和投影方向画成的。本图的主要内容包括:横向三条轴线编号之间距离

为两个房间的进深;四层楼上下结构分层;墙上门窗位置;楼梯间位置;雨蓬及屋顶突出部位构造;内外标高和各部分分段尺寸标注。

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程序

和房地产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主要阶段和过程

根据房地产生产和再生产运行顺序,以及各阶段经营管理的内容.房地卢开发经营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七个阶段或运行过程。

1.建设工程项目设立和企业组建;

2房地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与审批;

3.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4.征地与拆迁;

5.工程建设与管理;

6.房地产的租售管理;

7.房地产的物业管理。

房地产开发建设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一、我国土地公有制的形式

我国土地公有制采取了两种所有制形式,即集体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农村土地采取了集体所有制的形式,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城市土地采取了国家所有制的形式,属于全民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都属于集体所有,并以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形式存在。任何个人不能取得土地的所有权。

二、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及使用权的出让与转让

(一)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拥有的土地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1.土地占有权。土地占有权就是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的实际控制权。它是行使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基础。我国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只有国家和集体,但是国家和集体作为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未必亲自去经营和使用土地,这样就导致了土地所有权和占有权的分离。因此土地所有权人并不—定就是土地占有人。

2.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就是土地所有者根据土地分类对土地加以利用的权利。土地利用与土地占有存在着密切联系,没有占有就无法使用就谈不上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能可以同占有权、收益权一起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在我国,集体土地所有者可以直接行使这项权利,国有土地所有者一般把这项权利转让给非所有人使用。

3.土地收益权。土地收益权就是基于对土地使用权而取得的利息的权利。土地收益权和土地所有权密切相关,土地收益就是土地使用的结果。

4.土地处分权。土地处分权就是依法对土地处置的权利,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决定土地的最终归属。

国家虽然享有完整意义上的土地所有权的四项权能,但国家不能去直接行使这些权力,而是授权给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以及个人经营管理。用地单位和个人依法对国家所有土地行使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尽管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但国家作为土地所有权者并没有丧失对土地的所有权。城市土地归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占有、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二)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使用和取得土地利益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同时,法律也规定,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除享有一定的权利外,还必须对土地承担保护和合理利用义务。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不得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

1.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概念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按指定地块的使用年限、用途和城市规划等条件,将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向土地使用者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出让交易双方是国家和用地单位或个人。前者是出让者,后者是受让者。出让后的土地,土地所有权仍为国家所有,用地者通过有偿形式获得土地使用的权利,并通过开发利用土地获得土地收益。

使用权有偿出让的土地,必须是国有土地;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办理征用手续转化为国有土地后,才能出让。有偿出让的地块可以是待开发的土地(生地),也可以是完成市政设施(七通一平)的土地(熟地),还可以是连同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一并出让的土地。

2.土地使用权出让形式

土地使用权出让采用协议、招标、拍卖三种合同形式进行。

(1)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就是当事人双方经过反复协商,最终达成出让协议,经登记受让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形式。

(2)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在规定期限内,由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以书面投标形式,竞投某地段土地使用权,由招标人根据一定要求择优确定受让人,由受让人在办理完一切手续后取得土地使用权方式。

(3)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在指定时间、公开场合,在土地管理部门拍卖主持人主持下,竞投者按规定方式应价.竞投土地使用权,由出价最高者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方式。

3,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及综合或其他用地5O年;

(3)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四)土地使用权转让

1.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概念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根据国家规定,在规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内,在履行原合同义务前提下,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让渡给其他使用者的经济行为。它包括出售、交换、赠予。

2.土地使用权转让形式

土地使用前转让形式主要有出售和交换等几种形式。

(1)土地使用权出售。土地使用权出售是指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者将

土地的直接支配权转移给购买方,购买方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同时,向出租方支付地价及有关价款。土地使用权出售后,出让合同中规定的一切权利与义务全部转给新的土地使用者。

(2)土地使用权交换。土地使用权交换.即土地使用者与其他土地使用者相互交换余期的土地使用权时,交换的双方连同原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同时交换。

土地使用权转让形式还有出租、赠予、抵押、继承等不同形式。

(五)取得建设用地的方式

取得国有建设用地或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有两种方式,即有偿取得方式和无偿取得方式。

1.有偿取得方式,就是土地使用者,通过向国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我国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房地产经营管理企业以有偿方式取得城市土地使用权,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

(1)以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2)以土地使用权转移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3)以土地使用权出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及以土地使用权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等。

2.无偿取得的方式,就是国有土地使用者,通过国家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国民经济基础没施用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三、土地征用的管理

(一)征用农地的性质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需要征用农业用地的建没项目,必须是已经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

国家在征用农民土地的过程中,会引起一系列经济和产权关系的变化。首先,通过征地改变了土地的使用性质,即把原来的农业用地改变为城市用地。其次,通过征地变更了土地所有权关系,即把原来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变为城市国家所有的土地。再次,在征地过程中,由于农民丧失了土地的所有权,所以必须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进行补偿。同时由于土地使用权性质的变化,即把农业用地变成了城市用地,从而也使土地实现了价值增值;

由于在征地过程中发生了一系列土地所有权关系、土地使用性质以及经济关系的变化,所以必须依照国家法规办事。

(二)农地征用的审批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只有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才有农用地转用和征地的审批权。农用地转用,即将耕地、林地、草地等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转变为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必须经过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

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关于征地的审批权限划分如下:征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必须由国务院批准。除了由国务院批准的征用土地,其他需要征用的土地,由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用的土地,必须同时报国务院备案。

(三)农地征用的补偿

国家建设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征用土地补偿的步骤、标准和用途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1.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需要征用的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当地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用补偿登记,

2.确定土地补偿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确定对征用土非耕地,按照不同的标准给予补偿。

(1)征用耕地的补偿

如果征用的是耕地,补偿必须按照以下的规定进行。第一耕地补偿费的构成。按照国家的规定,耕地补偿费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等。

第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补偿费是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倍到10倍。

第三安置补偿费的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安置补偿费,由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决定。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是由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人口的安置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占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4到6倍。安置补偿费在一般情况下限额为:每公顷被征用的耕地的安置补偿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15倍。如果上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不能够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经省、市、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偿费。但是,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偿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和补偿费的标准。

(2)征用其他土地补偿和补偿的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标准,由省、市、自治区和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费的标准确定。

(3)征用土地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市、自治区和直辖市规定。

四、旧城改造与房屋拆迁管理

城市建设或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企业取得建设用地的另一种途径,就是通过对旧城改造和房屋拆迁取得城市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一)房屋拆迁程序

1.申请规划用地许可证

旧城房屋拆迁的基地,都是市区范围的国有土地,这些土地都己列入了城市规划控制区。因此建设单位要取得城市建设用地,就必须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工作:(1)建设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市或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经过主管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城市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确定拆迁房屋的地域范围;(3)由城市规划部门通知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停止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改建、扩建等工程,同时通知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再由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通知有关部门,通常在一年内,在拆迁的范围内停止办理以下有关手续: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予、出租等;暂停办理常住户口的迁入、分户等手续;暂停核发工商营业执照等手续。

2.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

从事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许可证是进行房屋拆迁的法律凭证。只有具有房屋拆迁许可证,才有资格对房屋进行拆迁。房屋拆迁许可证,只是在一定的时间和一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的项目具有法律效力。建设单位要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必须持有下列文件和资料:(1)建设项目的计划批准文件(国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设计任务书);(2)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

地规划许可证;(3)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等(见附件);(4)房屋拆迁计划和房屋拆迁方案等。

附:国有土地使用证

(国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有土地使用证

——国有()字第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有土地使用证

国家土地管理局制

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 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征收,确认使用权。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制度。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由土地使用者申请,经调查审定,

准予登记,发给此证。

——人民政府(印)

年 月

土地使用者

坐 落

地号 图 号

用途 土地等级

使用权类型 终止日期

使用权面积

其中共用分摊面积

填证机关(印)

年 月 日

3,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在接到建设单位房屋拆迁申请书以后,要认真审查申请单位上报的建没项目的计划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审核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并且要在接到申请20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决定。如果要拆迁外国组织和外国人,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或者是拆迁量过大的,还应当报送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审核。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再由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向建设单位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4.颁发拆迁公告

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后,还必须在房屋拆迁的范围内.将建设项目的名称、拆迁人(建设单位或个人)、拆迁的范围、拆迁的期限等,用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布,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以及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5.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以及拆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必须根据有关规定,订立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安置协议。在房屋拆迁协议中,必须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拆迁双方当事人,都有依法签订和履行拆迁协议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都不能使用任何借口拖延签订的协议;(2)拆迁人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补偿的义务,也有对房屋进行拆迁的权利;(3)被拆迁人享有对拆迁房屋补偿的权利,但也必须履行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的义务以及按期搬迁的义务;(4)拆迁双方都有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拆迁纠纷和进行诉讼的权利。

6.房屋拆除

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拆迁时期内完成拆迁任务。如果由于客观原因延误了拆迁期限,应当经过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并报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二)城市房屋拆迁方式

房屋拆迁的方式,大体有三种:城市政府统一拆迁、拆迁人委托拆迁、建设单位自己拆迁。

1.城市政府组织的统一拆迁

这种拆迁方式,也分两种情况:一是由城市政府统一组织的对需要拆迁的房屋进行统一拆除,对被拆迁的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使用权人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或安置;二是城市政府委托某个有资格专门从事拆迁的企业或单位,组织对需要拆迁的房屋进行统一拆迁,对被拆迁的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使用权人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或安置。

2.委托专业拆迁单位拆迁

房屋拆迁人把经批准拆迁房屋的工作,委托给具有拆迁资格的专业拆迁企业或单位。专业拆迁企业或单位根据委托协议,依据国家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向被拆迁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说明国家关于拆迁房屋的有关规定、拆迁时间安排、以及其他拆迁工作的有关事项。与拆迁单位和个人签订关于补偿、安置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协议并组织实施拆除房屋,以及其他附属设施。

3.拆迁人或建设单位自己组织拆迁工作

这种拆迁方式就是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自己组织拆迁。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自己组织拆迁工作,也必须具有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资格证书。如果建没单位自行组织拆迁工作,就必须向区、县房地产部门申请拆迁房屋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递交拆迁工作负责人和拆迁人员名单.以及他们的有关资料,办理批准手续。取得拆迁资格以后,从事拆迁的工作人员,还必须参加房地产主管部门组织的拆迁人员专业培训班。这些工作人员通过培训,掌握城市房屋拆迁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熟悉房屋拆迁程序和具体业务工作。

(三)城市房屋拆迁补偿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下简称《拆迁办法》)对城市房屋拆迁的补偿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

1.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2.拆迁补偿方式

拆迁补偿方式,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可以用货币补偿,也可以用房屋进行补偿。

根据{拆迁办法}的规定,住宅房屋分为成套住宅房屋和非成套住宅房屋。成套住宅房屋是指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的单元住宅房屋;非成套住宅房屋是指成套住宅房屋以外的其他住宅房屋,通常是指平房、简易楼房和筒子楼,两者补偿的标准不同。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补偿标准也不同具体的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及相关规定参见各个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商品房购预售管理

商品房预购预售,实际上就是房地产的期货交易。它是在房地产开发商还没有把房屋建设起来以前,或房产还没有竣工以前,以预售的方式把房屋卖出去。也就是先付款,后交货。在香港也叫买卖楼花或炒楼花。

(一)预售房屋条件及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附件见第57页)。

凡是符合以上条件的房地产发经营企业.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预售申请,经过房地产管理主管部门核查批准,领取预售房产许可证,并办理预售登记,即可以进行房屋须售。

房屋预售的具体程序是:

1.房地产开发商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房屋预售申请,并提交如下有关文件:企业开发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批文和规划部门签发的建设许可证;建筑施工合同;已完成投资额的证明或房屋基础工程验收合格单;房屋预售计划,包括商品房的位置、总单元数、各单位的建筑面积、销售时间和地点等。

如果申请办理外销商品房预售,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付清地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施工设计图纸已经批准,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经完成建设工程总投资额的25%以上;工程施工进度和施工交付日期已经确定;以及市区县建委颁发的建设工程开工证,建筑施工合同,配套工程交用日期证明材料;在本市银行开立代收房屋预售款的结算账号,与开户银行签订的房屋预售款监管协议;售楼说明书、房屋使用、维修、管理公约;房屋管理受托书或协议书。

2.经房地户主管部门批准后,预售单位与预购房者就可以签订《房屋预售合同》。预售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房屋预售双方的姓名、国籍、地址和身份;预售房屋的位置、编号、建筑面积及平面图纸;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比例或范围;房屋价款;房屋预售款的支付方式和房屋交付方式;房屋的使用性质、权属转移内容;房屋产权人必须遵守的{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违约责任;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3.办理房屋登记、签证。《房屋预售合同》签订生效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市房地产交易所力,理登记、签证。预售后的房产需转让的,由转让双方凭已经登记、签证的房产预售合同,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转让手续,原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4.房地产开发商在房屋竣工后,应当按《房屋预售合同》办理房屋交付手续,购房人凭《房屋预售合同》及房屋交付凭证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缴纳手续费用。

如果出现以下情形,预售房购买者可以要求取消预售房合同:

(1)房屋开发公司不能按照原定日期交付预购房屋。

(2)建成后的房屋实际面积与预售房合同确定的面积不相符合。

(3)建成后房屋建筑的材料与预售合同所列建材不相符合。

当然,购房者能否取消买卖合同,还需要由法庭做出最后裁决。如果法庭裁决准许购买者的申请,房地产开发公司不但要退回预交的定金,而且还必须补偿一定的利息损失。

(二)购买预售房手续、变更和转让

预售房的买卖与房屋即期买卖相比,由于它购买的仅仅是房屋销售部门的承诺,也就是说,只要购买者承诺认购房屋业权,交付一定的定金,签署临时买卖契约,预售房的买卖就算完成了交割。所以购买时需要办理的买卖手续比较简单。一旦房屋建成,就可凭预购的买卖契约,签署正式的买房契约,履行经济和产权手续,只有这时房屋买卖的整个过程才算结束。

如果购买者需要申请抵押贷款,在办理完预售购买手续之后,即可以向金融机构提出抵押贷款申请。经过金融机构审查批准,就可以签署抵押贷款合同,并开始还款。当房屋建成并交付购买者之后,购买者还可将预售房抵押贷款合同改为房屋抵押贷款合同。

预购房屋还可以转让。预售房转让,就是购房者将购买的预售房转让给他方的行为。预售房转让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因为不可预见的原因决定的,如因预购房屋以后,由于资金发生困难,或需要转让绐亲友等;另外一种情况就是纯粹的炒楼花。当然,这两种情况可能交叉发生,所以有时也很难分清。由于预售房未来的价格是不确定的,所以在预售房转让时必然伴随房屋价格的变动,从而为炒楼花提供了可能。炒楼花也是一种有偿转让的买卖行为。但是,炒楼花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所以在一些国家或地区是严禁炒卖楼花的。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也明确规定严禁炒楼花。

转让预售房有以下两种情况:

1.由原来的购买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协商订立一份文件,取消已签订的临时买卖合同,然后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新的购买者,另行

订立一份新的买卖合同。

2.由转让人及承让人直接达成协议,承让人向转让人购买其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原先所订立的买卖合同的标的,并取得合同所规定的一切权益,待房屋落成后,转让人才把房屋转让给承让人。这种方法与前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的转让人在与承让人签署协议后,无需负任何法律的责任及义务,而后者的转让人则在达成买卖合同后,依然负有一定责任。原来转让人需取得房屋以后,再以中间人的身份把业权正式转交给承让人。

房地产价格的种类

房地产是一个巨大的产业体系,房地产经济和房地产市场运行极其复杂,因此房地产价格有着不同的种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把房地产价格划分以下几种类型:

1.地产价格、房产价格、房地产价格。房地产在物质形态上是由地产和房产构成的。在物质形态上,城市房产和地产是不可分的。但是,在价值形态上,房地产可以分为地产价格、房产价格、房地产价格。地产价格就是土地价格,简称地价。在一定的情况下,即使在城市,土地也是可以单独存在的。比如新开发出来还未建筑房屋的土地,这种土地在出让的时候也是有价格的。这就是这里所说的地价。

房产价格就是房屋本身的价格。这种价格的原始形态就是房屋的造价,即在建筑房屋花费的劳动所形成的价格。

房地产价格,就是把房地产结合在一起所形成的价格。也就是地产价格和房产价格的综合体。

这三种价格形态存在的基础就是:单纯的地产;单纯的房产;房地产的综合体。

2.房地产理论价格、评估价格、市场价格

房地产的理沦价格就是经济理论中所说的,由房地产的价值决定的价格。这种价格是由生产房地产商品时消耗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房地产价值的货币表现就是房地产的价格。这是房地产所有价格形态的本质规定,或者说是所有房地产价格运行的基础。

房地产的评估价格,是根据一定的估价理论和估价方法,依据一定的估价程序,评估出来的房地产的价格。由于房地产评估者的经验和知识等的不同,所以对同一宗房地产评估出来的价格可能是不一样的,甚至还可能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一般来说具有丰富经验的估价师,评估出来的价格与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相差不多。

房地产市场价格。是房地产商品在市场交易中形成的价格。这是房地产的买卖价格,简称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房地产市场价格可以分为公平市价和非公平市价。公平市价是交易双方在正常的情况下,即在没有外力影响和干涉下形成的价格。非公平市价是在外力的干涉和影响下形成的价格。外部的因素主要是指不了解情况、垄断、以及外部强制力等。

房地产理论价格、房地产评估价格、是房地产市场价格形成的依据或运行的基础。

3.房地产总价格、单位价格、楼面地价

房地产总价格,是关于一宗房地产或一个单位房地产的总体价格。

房地产总体不同,房地产的总价格也就不同。因为作为房地产的一个总体可以是一栋楼,也可以是一片住宅区,还可以是一个住宅小区。所以房地产总价格是很不相同的。房地产总价格不能表明房地产的价格水平。

房地产单位价格,是单位土地面积或单位房屋建筑面积的价格。房地产单位面积计算方法,在不同的国家里,也是不相同的。中国大陆是以平方米为单位的;香港是以平方英尺为单位的;住宅一般以平方米为单位。

住宅的单位还可以分为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以它们作为计价的单位就成为楼面地价。

4.所有权价格、使用权价格

在房地产买卖过程中.不仅转移了房地产的使用权,而且转移了房地产的所有权,这样形成的价格就是房地产所有权的价格。或者说,购买房地产所有权支出的价格,就是房地产所有权价格。

在房地产买卖过程中,不转移房地产所有权,只转移房地产使用权,这样的价格就是房地产使用权价格。房地产使用权价格就是房地产的租贷价格。

在中国,由于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所以在土地市场上交易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这种土地价格也是使用权价格。在现实生活中.房地产所有权价格是房地产的买卖价格;房地产使用权价格则是房地产的租赁价格。

5.协议价格、招标价格、拍卖价格

这些土地价格形态,是与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形式相联系的价格形态。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城市土地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因此在城市土地市场买卖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而不是土地的所有权。由于土地出让的方式不同,所以土地使用权价格就采取了不同的形态。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价格就采取了协议价格的形态;以招标方式出比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价格就采取了招标价格的形态;如果以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价格就采取了拍卖价格的形态 (l坪约合3.3平方米) 。

6.抵押价格、课税价格、征用价格

抵押价格是为了向银行取得贷款,把房地产作为抵押品面对房地产评估的价格。

课税价格是政府为了课征税收,对房地产评估出来的价格。这种价格是政府向房地产所有者征收税收的依据。

房地产征用价格是政府为了特定的目的,对被征用的房地产进行补偿的—种价格形态。

这三种价格形态都是经过评估人员评估得出来的。服务于特殊的目的的。

7.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市场地价

国家为了发展房地产经济,发展房地产市场,以及对房地产市场进行有力的调控,在对城市土地分等定级的基础上,对各级土地确定一个最基本的价格,就是基准地价。也称为土地出让的底价。

标定地价是在基准地价的基础上,考虑了每块土地的具体情况,

也就是说考虑了影响土地价格的其他因素而确定的土地的价格,标定地价接近于土地的市场价格。

土地市场价格是在土地市场的交易过程中形成的价格。这是土地现实的价格。土地的基准价格,是土地的标定价格和土地的市场价格的基础。

另外,在房地产经济运行中还有一些价格形态,如最高限价、最低限价以及计划价格、指导价格、平均价格、成本价格、销售价格等。

目前中国城市房地产的建设都是以综合开发形式进行的,房地产的生产价格一般都以综合开发造价的形式出现的。所以,综合开发价格也就是房地产的生产价格或房地产的造价。中国各地综合开发造价,虽然由于地区的不同有些差别,但是它们的主要内容是相同的。目前房地产综合开发价格大体上包括以下一些内容。

1.征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集体财产补偿费、超转人员补偿费、农转工人员级差补贴、菜田基金、安置劳动力补偿、平地补助费、私人财产补偿费。

2.拆迁安置补偿费:私房作价、地上物补偿费、搬家费、拆房费、碴土清理费、临时设施费、周转房费、农户住房原拆原建费、单位拆迁费、安置用房费。

3.其他土地开发费:三通—平费、勘察设计费、拆迁征地管理费。

4.住宅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5.附属工程费:附属工程包括指煤气调压站、热力点、开闭所、变电室、锅炉房、高压水泵房等。

6.室外工程费:室外工程指上水、污水、雨水、电力、电信、热力、煤气、庭院、围墙、人防出入口等:

7.公共配套工程费:公共配套工程指幼儿园、文化站、中小学、卫生站、门珍部、副食店、蔬菜店、书店、小饭铺、浴池、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派出所、工商税务所、房管所、市政管理用房等。

8.环卫绿化工程费:绿化费、绿地、公共厕所等。

9.政府性收费及“四源”费:“四源”费包括煤气厂、热力厂、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

10.土地出让金大市政费。

11.两税一费: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附加费。

12.管理费。

13.利润。

目前中国房地产的综合造价,大体上就是由这种13类71个项目构成的。房地产价格构成的这13类71个项目,大体上可以分为5个构成部分。第一部分,即征地补偿费、拆迁安置费、土地开发费及土地出让金,也就是前3类,构成了房地产价格中的土地费用。第二部分,即住宅建筑安装工程费、附属工程费、室外工程费、也就是第4类到6类,构成了房地产价格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第三部分,即公共配套工程费、环卫绿化工程费、“四源”费、大市政费,也就是第7到第10类,构成了房地产价格中的配套工程费。第四部分,即两税一费、管理费,也就是第11到第12类,构成了房地产价格中的税费。第五部分,即利润,也就是第13类,构成了房地产价格中的利润。

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把房地产卖出去,在它的综合造价中还必须加上销售成本,以及流通中的税金和利润。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这就是出售价格,对于房地产经营企业来说,这就是它们的进货价格。

房地产物业管理与经营

根据物业管理的实践,以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我国物业管理应当朝着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规范化的模式发展。

一、物业管理公司

(一)物业管理公司的特点

物业管理公司,是专门从事地上永久性建筑物、基础设施及周围环境现代化管理,为业主或用户提供良好的生活或工作环境,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物业管理公司的主要职能是遵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运用现代管理科学手段和先进的维修养护技术管理物业,有效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为业主和用户创造一个幽雅、舒适、宁静、安全的居住和工作环境。物业管理公司基本特点,是按照企业化、专业化、社会化、制度化的要求管理物业,坚持“统一管理、综合服务”、“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以区养区”、“自我运转、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宗旨。物业管理公司或组织,是一种经营型的经济实体。

(二)物业管理公司的性质

1.物业管理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物业管理公司属于服务性行业。

(三)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国家和部委的有关法律规章,以及规范性的物业管理委托合

同的有关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中,有以下一些权利和义务。

1.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主要是:

(1)根据有关法规规章,结合物业管理的实际情况,制订小区管理办法;

(2)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管理办法对住宅小区实施管理;

(3)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用;

(4)有权制止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5)有权要求管委会协助管理;

(6)有权选聘专业公司(如清洁公司、保安公司等)承担专项管理业务;

(7)可以实行多种经营,以其收益补充小区管理经费。

1.物业管理公司的主要义务是:

(1)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依法进行经营管理;

(2)接受管理委员会和住宅小区内居民的监督;

(3)重大的管理措施应当提交管委会审议,井经管委会认可通过;

(4)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二、业主与业主管理委员会

(一)物业业主

业主是物业的所有人或物业的使用人。住宅区的业主是由住宅区物业的全体所有者和使用者构成的。由于现代物业的社会性,因此他们在物业的保值、增值以及使用和服务方面,有着共同的利益,因而

构成一个物业业主利益群体。

(二)业主管理委员会性质

业主管理委员会,是物业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为了自己的共同利益,组织成立的一种群众性的团体。关于这种团体的法律地位或社会性质,国家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这种团体或组织,经主管部门批准成立以后,在规定的活动范围内,国家承认其合法性。

(三)业主管理委员会的产生和组成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为了物业管理委员会管理和活动的方便,一般来说,一个管理处所管辖的区域内,可成立一个业主管理委员会。首届业主管理委员会,可以由街道办事处、家居委员会,也可以由物业管理公司出面组织。业主管理委员会,由代表业主利益的物业业主组成。业主管理委员会可以定期改选(章程中规定任期)。在新一届管委会成立后,上届管委会要将全部资料向新一届管委会移交。管委会的成立和换届选举,要有政府主管部门参加,并在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中国的物业管理刚刚起步,不少物业区域内还没有成立正规的、能代表业主利益的管理委员会。目前,除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业主选举成立的规范的业主管理委员会外,还有一些类似业主管理委员会的机构。这些机构根据组织者的不同,大体有以下几种:房地产管理部门组织的管委会、街道组织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区域单位组织的管委会、物业区域各业主自发组织的管委会。这些类似的机构,可以说是正规的业主管理委员会的雏形,这些机构在条件成熟时,将逐

步向规范化的业主管理委员会转化。

(四)业主管理委员会的权利与义务

业主管理委员会的权利,是对物业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业主管理委员会代表物业全体业主,对物业管理中的一切重大问题拥有决定权。

1.业主管理委员会的权利主要有:

(1)制订业主管委会章程.代表物业的产权人、使用人,维护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利。这是业主管理委员会的最基本权利,也是最重要的权利。

(2)决定选聘、续聘或改聘专业物业管理公司。一般来说,在物业开发时,开发商或者已聘请了物业管理公司,或者交由下属的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物业正式运行一年,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后,管委会就有权力根据一年多的管理情况来决定续聘或改聘。业主管理委员会正式和物业管理公司签订聘用合同,这是双方一份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也是管委会行使其他权利的保证。

(3)审核物业管理公司拟订的物业管理费用和水电费标准,有权请物业管理公司对核算办法进行说明,与物业管理公司讨论、协商、修改,使收费标准能为全体业主所接受,最后经过表决形成决议,由物业管理公司下发执行。

(4)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年度管理计划和有关管理服务的重大措施。

(5)审批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计划。

(6)检查、监督各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规章制度的执行。

2.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的,业主管理委员会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主要有:

(1)根据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意见和要求,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2)严格履行聘用合同,协助和支持物业管理公司落实各项管理工作。物业管理公司在执行决议、行使权力遇到阻力时,业主管理委员会有义务出面调停。

(3)有义务听取和接受业主的意见、建议和投诉,并和物业管理公司协商解决处理。业主管理委员会有义务征询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并向物业管理公司反映,以使其改进管理。

(4)接受业主的监督。

(5)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当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6)通过各种形式向业主宣传关于物业管理的方针政策,组织业主参与各类教育和文化娱乐活动。

(五)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会议

业主代表大会可由业主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至少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是:

(1)选举新的业主管理委员会;

(2)听取管委会的工作;

(3)听取和审查管委会的工作报告;

(4)听取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5)研究决定涉及业主利益的重大问题;

(6)改变和撤消管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7)其他需要研究的问题。

业主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山业主管理委员会履行大会的权利和义务。

业主管理委员会是物业区内最高权力机构,为行使自己的权力和履行自己的义务,需要召开各种会议来研究和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问题。委员会会议一般可分为例会和特别会议两种。

业主管理委员会的例会是常规会议,通常每半年举行一次,由执行秘书负责召集。在召开委员会会议之前,应向委员们提交会议日期、地点和议题,并向他们发出书面通知。例会的议题一般包括半年来的工作总结、未来半年的工作计划以及其他一些比较固定的题目。

业主管理委员会的特别会议,是非常规会议,召开时间间隔不定,确切时间提前不能决定。因为,特别会议的议题一般都是突发的、临时产生的,不解决将会影响下一步工作的—些问题。

业主管理委员会会议进行对某一议题的表决时,每一委员一票,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或自己不便表决时,都可书面委托他人代表行使表决权。表决票超过委员总数半数以上,表决视为通过。若表决中出现赞成票和反对票相同的情况,可由会长或主持会议之人土投决定性一票。

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管理委员会都是物业管理机构,它们共同管理着一定范围的物业。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是:业主管理委员会管理

的是其所代表的业主们自己的物业;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是他人的即业主们的物业.并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各种劳务。由此也就决定了它们之间的特定关系。

(一)法律上的平等关系

按照市场经济方式运作物业管理,专业化的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管理委员会之间,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

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管理委员会,是在乎等的基础上,以合同或协议的方式确立起来的一种受托者和被委托者之间的关系,它们之间既不是上下级关系,也不是隶属关系。因而在法律地位上是完全平等的。

(二)在权利与义务方面是一种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管理委员会,是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合同或协议的方式,确立起来的他们之间的服务和被服务关系的,即一方提供服务,它方在享受服务的同时给予对方报酬,所以是—种有偿服务的关系,即商品交换关系。

(三)在工作中是相互协商和相互帮助的关系

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管理委员会,虽然是通过合同或协议确立起来的一种服务和被服务的关系,但是在工作中,由于它们管理和服务的是同一物业和人群,所以他们之间是一种互助合作的关系。

1.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一般都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管理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协助进行物业管理,同时也有义务把重大管理措施提交业主管理委员会审议;

业主管理委员会有权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年度管理计划和物业管理服务的重大措施,也有义务协助物业公司落实各项管理工作等。

2.为了加强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管理委员会之间的合作和联系,通常业主管理委员会的执行秘书,都由物业管理公司的人员担任;执行秘书在业主管理委员会中负有重要的使命。

3.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管理委员会在对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重大决定需要讨论时,往往双方坐在一起讨论表决,形成决议,而后由物业公司具体执行。

建筑识图的一般知识

房屋是供人们生产、生活、工作、学习和娱乐的场所,与人们关系密切。将一幢拟建房屋的内外形状和大小,以及各部分的结构、构造、装饰、设备等内容,按照有关规范规定,用正投影方法,详细准确地画出的图样,称为“房屋建筑图”。它是用以指导施工的一套图纸,所以又称为施工图。

一、施工图的内容和用途

一套完整的施工图,根据其专业内容或作用不同,一般包括:

(一)图纸目录

包括每张图纸的名称、内容、图纸编号等,表明该工程施工图由哪几个专业的图纸及哪些图纸所组成,以便查找。

(二)设计总说明

主要说明工程的概况和总的要求。内容一般应包括:设计依据(如设计规模、建筑面积以及有关的地质、气象资料等);设计标准(如建

筑标准、结构荷载等级、抗震要求等);施工要求(如施工技术、材料要求以及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或有特殊要求的做法说明)等。以上各项内容,对于简单的工程,也可分别在各专业图纸上写成文字说明:

(三)建筑施工图

包括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和构造详图。表示建筑物的内部布置情况,外部形状,以及装修、构造、施工要求等。

(四)结构施工图

包括结构平面布置图和各构件的结构详图。表示承重结构的布置情况,构件类型,尺寸大小及构造做法等。

(五)设备施工图

包括给水排水、采暖通风、电气等设备的平面布置图、系统田和详图。表示上、下水及暖气管线布置,卫生设备及通风设备等的布置,电气线路的走向和安装要求等。

二、施工图中常用的符号

为了保证制图质量、提高效率、表达统一和便于识读,我国制订了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简称《标准》),其中几项主要的规定和常用的表示方法如下:

(一)定位轴线

在施工图中通常将房屋的基础、墙、柱和梁等承重构件的轴线画出,并进行编号,以便于施工时定位放线和查阅图纸,这些轴线称为定位轴线。

定位轴线采用细点划线表。轴线编号的圆圈用细实线,在圆圈内

写上编号(图2—1)。在平面田上水平方向的编号采用阿拉伯数字,从左向右依次编写。垂直方向的编号,用大写英文字母自下而上顺次编写,英文字母中I、O及z三个字母不得作轴线编号,以免与数字1、0及2混淆。

对于一些与主要承重构件相联系的次要构件,它的定位轴线一般作为附加轴线,编号可用分数表示。分母表示前一轴线的编号,分子表示附加轴线的编号。

(二)标高

在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和剖面图上,经常用标高符号表示某一部位的高度。各种图上所用标高符号,如图2-2所示,以细实线绘制。标高数值以米为单位(不标单位),一般标注至小数点后三位数(总平面图中为二位数)。

标高有绝对标高和相对标高两种。

绝对标高:我国把青岛黄海的平均海平面定为绝对标高的零点,其他各地标高都以它作为基准,在总平面图中的室外地面标高中常采用绝对标高。

相对标高:除了总平面图外,一般都采用相对标高,即把首层室内主要地面标高定为相对标高的零点,并在建筑工程的总说明中说明相对标高和绝对标高的关系。如室外地面标高-0.41表示室外地面比室内首层地面低0.45米。

(三)尺寸线

施工图中均应注明详细的尺寸。尺寸标注由尺寸界线、尺寸线、尺寸起止点和尺寸数字所组成(图2-3)。根据(标准)规定,除了标高及总平面图上的尺寸以米为单位外,其余一律以毫米为单位。为了使图面清晰,尺寸数字后一般不必注写单位。

在图形外面的尺寸界线是用细实线画出的,一般应与被标注长度垂直,但在图形里面的尺寸界线以图形的轮廓线和中线来代替。尺寸线必须用细实线画出,而不能用其他线代替;应与被注长度平行,且

不宜超出尺寸界线。尺寸线的起止点用45°的中粗斜短线表示,短线方向应以所注数字为准,自数字的左下角向右上角倾斜。尺寸数字应标注在水平尺寸线上方(垂直尺寸线的左方)中部。

三、阅读建筑施工图的一般方法

一幢建筑物从施工到建成,需要有全套的建筑施工图纸作指导。一般一套图纸有几十张或几百张。阅读这些施工图纸要先从大方面看,然后再依次阅读细小部位,先粗看后细看,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

和详图结合看。具体说,要先从建筑平面图看起。若建筑施工图第一张是总平面图,要看清楚新建建筑物的具体位置和朝向,以及其周边建筑物、构筑物、设施、道路、绿地等的分布或布置情况;建筑平面图,要看清建筑物平面布置和单元平面布置情况,以及各单元户型情况;平面图与立面图对照,看外观及材料做法;配合剖面图看内部分层结构;最后看详图了解必要的细部构造和具体尺寸与做法。

阅读建筑施工图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具备用正投影原理读图的能力,掌握正投影基本规律,并会运用这种规律在头脑中将平面图形转变成立体实物。同时,还要掌握建筑物的基本组成,熟悉房屋建筑基本构造及常用建筑构配件的几何形状及组合关系等。

(二)建筑物的内、外装修做法以及构件、配件所使用的材料种类繁多,它们都是按照建筑制图国家标准规定的图例符号表示的,因此,必须先熟悉各种图例符号。

(三)图纸上的线条、符号、数字应互相核对。要把建筑施工图中的平面图、立面图、削面图和详图对照查看清楚,必要时还要与结构施工图中的所有相应部位核对一致。

(四)阅读建筑施工图,了解工程性质,不但要看图,还要查看相关的文字说明。

四、建筑总平面蹭的阅读

(一)总平面图的用途

总平面图的用途主要有两个:

1.表明新建、拟建工程的总体布局情况,以及原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情况。如新建、拟建房屋的具体位置、标高、道路系统、构筑物及附属建筑的位置、管线、电缆走向以及绿化、原始地形、地貌等。

2.根据平面图可以进行房屋定位、施工放线、填挖土方、进行施工。

(二)总平面图的形成

总平面图是水平正投影图,即投影线与地面垂直,从上往下照射,在地面(图纸)上所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等的轮廓线和交线的投影图。也就是从上往下看,并且视线始终与地面垂直,所能看到的各个形体的轮廓线和交线构成的图形。

(三)总平面图的基本内容

1.表明红线范围、新建、拟建的各种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具体位置,以及新建道路和各种管线系统的总体布局。

2.表明原有房屋、道路的位置,作为新建工程的定位依据,如利用道路的转折点或是原有房屋的某拐角点作为定位根据。

3.表明标高。如建筑物的首层地面标高,室外场地整平标高,道路中心线的标高。通常把总平面图上的标高,全部推算成绝对标高。根据标高可以看出地势坡向、水流方向,并可计算出施工中土方填挖数量。

4.用风玫瑰图表示总平面范围内整体朝向和该地区各个方向风的频率。

5.表明绿化布置情况,如哪些是草坪、树丛、乔本、灌木、松墙

等;标明花坛、小品、桌、凳、长椅、林荫小路、矮墙、栏杆等各种物体的具体位置、尺寸、做法及建造要求和选材说明。

6.同一张总平面图内,若应该表示的内容过多,则可以分别画几张总平面图,如绿化布置图;若一张总平面图还表示不清楚道路网的全部内容,则还要画纵剖面图和横剖画图;引进的电缆线,供热、供煤气管线、自来水管线及向外连通的污水管线等,都应分别画出总平面图,甚至还要画配合管线纵断面图:地形若起伏变化较大,障了总平面图外,还要画竖向设计图;

图2-4是一张比较简单的总平面图,上面有等高线:新建的建筑物是四层楼房(四个小圆点表示四层),室内标高是+0.00,相当于海拔标高49.40m,室外地面标高是-0.60相当于海拔标高48.80m,旁边有已建奸的四座宿舍楼;新建的四层楼在拆陈的建筑物上面;还有简单的道路系统和绿化要求;新建楼房的占地尺寸是:长x宽=46.40x10.30(㎡),定位依据是西边和南边的原有宿舍楼东墙和北墙外皮。从风向玫瑰图既可以看到地区内建筑物朝向,又可知道本地段内的常年风向频率大小。风玫瑰折线上的点离圆心的远近,表示从此点向圆心方向刮风的频率的大小。实线表示常年风,虚线表示夏季风。

五、建筑平面施工图的闽读

(一)建筑平面图的用途

1.建筑平面图可以表明建筑物各个单元的平面布置情况,户型情况。如各套住宅(房间)面积的大小、平面形状、平面组合、采光通风、功能组合等。

2.作为施工放线、安装门窗、预留孔洞、预埋构件、室内装修、编制预算、施工备料等重要依据。

(二)建筑平面图的形成

建筑平面图是用一个假想平面在窗台略高一点位置作水平剖切,将上面部分拿走,对剩余部分做的水平正投影图;在图中,剖切面上的线画成粗实线,可见的非剖切面上的线画成细实线,不可见(按遮挡)线画成虚线。如首层平面图,将上面部分拿走后,从上往下垂直地看,可以看到:墙厚.门的开启方向,窗的具体位置,室内、外台阶,花池、散水、落水管位置等。阳台、雨蓬等则应表示在二层及以上的平面图上。

(三)建筑平面图的基本内容

1.表明建筑物的平面形状,内部各房间平面组合排列情况,以及建筑物朝向。平面图内应注明房间名称和房间净面积,朝向只在首层平面图旁边适当位置画指北针。

2.标明门窗等构件的具体位置,门的开启方向。

3.表明外形和内部平面主要尺寸。平面图中的轴线是长宽方向的定位依据,它可确定平面图中所有各个部位的长宽尺寸。图形外面标注有建筑物的总长度和总宽度,称为外包尺寸。中间是轴线尺寸,表示开间和进深。轴线中间的称为细部尺寸,表示门、窗、洞口、墙的面宽及墙垛等细部尺寸。以上是主要的三道尺寸标注。局部尺寸标注还有首层平面外围部位的室外台阶、花池、散水、门廊等。平面图内部还要标注内墙墙厚、门窗洞口尺寸,如若剖切面上面有高窗和配电

箱(凹进墙内)等部分,还要用虚线表示并标注洞口尺寸及下皮标高。

4.标明建筑剖面图的剖切位置,详图的索引位置等。

图2-5是一张首层平面图,基本内容包括:

(1)指北针表明上北下南。

(2)从房间布局看,共有三个单元,每户有二间卧室,一间客厅,一个厨房、和一个卫生间。

(3)各个房间的净面积,如左下角房间的净面积为14.63平米。

(4)纵、横轴线标明各个房间的开间和进深。如左下角房间的开

间为3米3,进深为5米零2。

(5)门、窗的具体位置和门的开启方向。

(6)尺寸标注。如2号轴线内墙厚240,l号轴线外墙厚360等。

(7)在3、4轴线间,由一个剖切位置线,剖切位置线端部垂直方向的短线表示投影方向,数字表示剖面名称,

六、建筑剖面施工图的阅读

(一)建筑剖面图的用途

建筑削面图主要表示房屋内部的结构形式、高度尺寸及内部上下分层的情况。

(二)建筑剖面图的形成

建筑削面图的剖切位置来源于建筑平面图,一般选在平面组合中的较为复杂的部位(如图2-5中的1-1剖切位置),然后用一个假想的垂直剖切面,在剖切位置将房屋削开,拿走左面部分,对剩余部分作侧面正投影。即类似于建筑平面图的形成,从左往右看,视线始终垂直于侧墙面,所看到的图形即是削面图。

(三)建筑剖面图的基本内容

1.表明建筑物竖向空间的布置情况。

2,表明建筑物被剖切到部位的高度,各层梁板的具体位置以及和墙、柱的关系,屋顶结构形式等。

3.表明在此剖面内垂直方向室内、外各部位构造尺寸。如室内净高、楼层结构、楼面构造及各层厚度尺寸。室外主要标注三道垂直方向尺寸,水平方向标注轴间尺寸。

4.室内地面、楼面、顶棚、踢脚、墙裙、屋面等内装修做法,需以详图索引形式标注,尤其是那些不能详细表达清楚的地方,应先画详图索引标志,再画相应详图。

图2-6是建筑剖面图。它是对应于平面图(图2—5)中的剖切位置和投影方向画成的。本图的主要内容包括:横向三条轴线编号之间距离

为两个房间的进深;四层楼上下结构分层;墙上门窗位置;楼梯间位置;雨蓬及屋顶突出部位构造;内外标高和各部分分段尺寸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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