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1]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规定。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 公开招聘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政府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事业单位可以成立由本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九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 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 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 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 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 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制定招聘计划;

(二) 发布招聘信息;

(三) 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 考试、考核;

(五) 身体检查;

(六) 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 公示招聘结果

(八) 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的时间、招聘人员的数量、采用的招聘方式等。

第十三条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年度招聘计划须报人事部备案;国务院各部委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并报人事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省(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地(市)、县(市)人民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应当载明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应聘人员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或组织招聘的部门应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四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六条 考试内容应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第十七条 考试科目与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第十八条 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等多种方式。对于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第十九条 考试由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受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委托,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 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二十一条 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用人单位应组织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五章 聘 用

第二十二条 经用人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按照考试和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第二十三条 对拟聘人员应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日。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报批或备案。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 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 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 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 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须报省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三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公开招聘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一)

一、聘用合同与聘用程序

1首聘时,对之前已办理停薪留职人员如何处理?

答:首次实行聘用制时,已经办理停薪留职人员,均要通知其返回单位参加竞聘应聘,若不按时返回的,给予2-6个月的流动期,流动期间待遇按原停薪留职协议执行,流动期满仍未返回的视为本人辞职。

2聘用人员的聘用期限能否超出法人代表的任期?同一单位的聘用人员是否可以有不同的聘用期限? 答:聘用人员的聘期,根据其本人的实际情况和单位的需要,可以超出法人代表的任期,也可以比法人代表的任期短。同一单位的人员可以有不同的聘用期限。

3首聘中,单位要聘用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业务骨干),但本人不愿意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如何处理?

答:首次聘用时,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聘用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本人不愿意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单位应给其不少于两个月,最长不超过半年的流动期。流动期满仍不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视为本人辞职。

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第四条中“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是否有前提条件? 答:有前提条件,条件是本人成功竞争上岗。

5应届研究生的试用期是否可以延长?

答:应届研究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能超过十二个月。

6签订至退休的人员职务变化后怎么办?如从领导岗位改为一般工作人员岗位,是否能用双合同来规范:一份为工作人员至退休的合同,一份为任职合同?

答:签订至退休年限的人员,按《实施意见》只签订一份合同。其职务变化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采取补充协议的方式明确。

7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工勤人员,现合同期未满,是否改签聘用合同?

答: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工勤人员,首聘时暂不列入聘用制度的范围,劳动合同期满后需要续签的,可以签订聘用合同;原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改签聘用合同的,除符合签订至退休年限聘用合同的以外,应改签有期限的聘用合同。改签聘用合同后本人的社会保险继续缴交。

8实行聘用制后的考核方式、内容是由该单位自主决定还是有一定的规范约束?

答:实行聘用制后,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应当按照广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有关规定以及聘用合同中约定的岗位职责条款由聘用单位履行考核。

9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需要上报的方案有哪几种?

答:试点单位目前需要上报的是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试点方案。

10事业单位领导能否参加聘用工作组织?

答:参加与否由各单位主管部门决定。

11首聘时,因公负伤人员治疗期间是否要签订聘用合同?

答:可比照《实施意见》第七条第七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保险

12暂未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财政核拨(补)事业单位对新录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否需要参加社会保险(养老保险)?

答:暂未完全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财政核拨(补)事业单位新录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含实行人事代理的)暂不需要参加失业保险以外的社会保险项目。已经参加了社会保险的财政核补单位新录用人员可以参加社会保险。

13财政核拨(补)事业单位未纳入医保,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医疗如何解决?

答:按照《实施意见》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10年期间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单位应当按照《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2001年市政府令第17号)发给其一次性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

14从已参保单位调入到未参保的财政核拨(补)事业单位,调入后是否需要续保?退休是否按同类人员政策享受待遇?

答:上述人员调入未参保的财政核拨(补)事业单位后暂停社会保险,待到调入单位实施社会保险制度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时享受现行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待遇。

15《实施意见》中“一次性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的规定是否适用按劳动合同管理的未参加医保的工勤人员?

答:按照《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2001年市政府令第17号)规定,可以适用。 16提前退休人员中已参加社会保险的,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缴纳的社会保险金的个人部分由个人还是单位负责?

答:上述人员按规定应由个人缴交的部分,仍由个人负责缴交。

三、工资福利

17事业单位聘用的临时工期满后不再续签,是否需要经济补偿?

答:不需要经济补偿。

18工人身份是否可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其工资如何确定?

答:实行聘用制后,原工人身份的人员通过竞岗竞上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可以订立聘用合同,享受该岗位的工资待遇。

19聘用单位如何发给一次性补助和经济补偿金?哪些人可以享受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补助?

答:一次性补助和经济补偿金由聘用单位一次性发给。

享受经济补偿金的对象是:(1)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2)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3)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4)因聘用单位分立、合并、撤销不能安置受聘人员而解除合同的。

一次性补助的对象是:(1)《实施意见》正式颁发施行之前事业单位的在编职工,实行聘用制后,聘用合同或待岗协议期满终止或者聘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而聘用单位不再与原在编职工续签聘用合同的;

(2)领取经济补偿金的首次聘用前的原在编职工。

20辞职人员能否享受经济补偿金和一次性补助?

答:不能。

21《实施意见》中规定的缓签聘用合同人员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1)医疗期内的缓签聘用合同的工资待遇参照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粤人薪字„1996‟18号)执行;

(2)正在缓刑期间的人员以及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缓签聘用合同的工资待遇按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22一次性补助中本人月平均工资是指税前还是税后?

答:是指税前。

23“减半返还流动期工资”如何操作?

答:可以一次性返还,也可以分若干个月从其工资中扣除。

四、退休

24是否一定要落聘和本人提出,才能办理提前退休?本人符合提前退休条件,如单位不聘用时,能否不经本人同意,单位直接为其办理提前退休?

答:本人申请是办理提前退休的必经程序。对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落聘了也不提出提前退休,单位不能不经本人申请而直接为其办理提前退休,可按《实施意见》第七条第八款的规定,与其签订未聘待岗协议。 25财政核拨(补)经费的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后,在编原固定职工转制为合同制职工,办理退休时,是按现行事业单位退休还是按社会保险退休?

答:上述人员仍享受现行退休待遇。其中参加了社会保险的退休人员其退休待遇中与个人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差额部分,仍由各单位在现行经费渠道中给予补足。

26科研事业单位在1998年体制改革中已享受了提前退休政策,是否还可以享受《实施意见》规定的提前退休政策?

答:不能。

27能否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适当放宽提前退休条件?

答:除文艺、体育类个别特殊岗位人员经批准可以适当放宽提前退休的条件外,其他人员一律按照《实施意见》的规定办理。

28提前退休的程序,是本人先申请,还是单位不聘用时,本人再申请?

答:提前退休的前提是未被单位聘用的人员。单位决定聘用的人员,不能提出提前退休的申请。其程序见《实施意见》第七条第五款。

29《实施意见》规定:实行聘用制后,有条件的经费自给事业单位对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退休人员,给予适当补贴。对此应如何掌握?

答:经费自给事业单位中,在职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国家、省、市规定的工资、津补贴标准计算的平均工资水平的,对本单位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退休人员应给予适当补贴。适当补贴是指按现行事业单位退休待遇优先对退休人员予以补贴后,方可考虑给在职工作人员发放超出国家、省、市规定的工资收入以外的奖金或津贴。

30《实施意见》提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实行三年过渡期”,是否现在退休人员按现行政策退休,三年过渡期后退休的人员按社保退休?

答:“三年过渡期”的政策并没有改变现行事业单位的退休制度。三年过渡期满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仍享受原退休待遇。三年过渡期后财政核拨(补)事业单位即使全面参加社会保险,其退休人员待遇仍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退休政策执行,即退休人员在领取基本社会养老保险金的同时,与现行退休制度待遇的差额部分通过原经费来源渠道补足。经费自给事业单位按本问答第29条执行。

五、综合问题

31实行聘用制时,干部没有竞聘上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调整到工人岗位,其干部身份是否保留? 答:上述调整到工人岗位的人员,其干部身份在档案中保留。

32事业单位中的党政正职、副职聘用关系如何订立?

答:事业单位党政正职负责人的聘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一般应当由任命(聘任)部门委托其主管部门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副职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命(聘任)后,由单位正职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33部分处级事业单位现有的中层干部(科级),原由上一级党委任命。实行聘用制后,上述单位聘用中层干部,是否还须上级党委批准?

答:暂由各系统自行决定。

34首聘时,对未满编的事业单位的原在编职工可否不予聘用或让其待岗?

答:首聘时未满编的事业单位,对其在编职工,原则上都要签订不低于一年期限的聘用合同。对于在竞争上岗过程中,未能竞聘上岗的职工,可以签订未聘待岗协议。

35实行聘用制后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能不能与党政机关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交流?

答:《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实行交流制度,国家公务员可以在国家机关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其他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流。实行聘用制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仍可以采取调任或参加公务员公开招考的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或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

36如何理解《实施意见》中的原在编职工原工资待遇、工作条件基本不变?

答:“工资待遇基本不变”可以理解为档案工资基本不变;“工作条件基本不变”可以理解为原则上不低于原职务、级别。

37首聘时财政核拨事业单位对编外人员如何处理?

答:财政核拨单位原则上不准使用编外人员。首聘时,对编制外使用的员工,应当进行清理。

38财政核补或经费自给事业单位不在编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否实行聘用制?

答:财政核补或经费自给事业单位由于事业发展需要,编外使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其劳动合同期满后,需要续签的,可以签订聘用合同,但仍应继续参加社会保险。

39签订劳动合同的工勤人员合同期未满的,首聘时有何分流政策?

答:(1)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三)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2)首聘时因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需要分流的,可以参照《广州市改组转制企业职工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穗府„1994‟103号),对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限五年以内的富余的原固定工转为合同制的工勤人员,可办理离岗退养。离岗退养费暂按本人离岗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75%确定。

40实行聘用制后是否存在“辞职”或“自动离职”?

答:实行聘用制后,事业单位与职工解除聘用关系,适用解聘辞聘的有关规定,一般不再适用“辞职”或“自动离职”。

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二)

1. 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分配制度改革方案需经职代会通过。但有些单位未成立职代会,如何处理? 答: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必须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目前尚未成立职代会的,其分配制度方案应当经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2. 是否单位内部所有岗位都必须竞聘?

答:目前尚没有规定要求单位内部所有岗位都必须竞聘,具体竞聘的范围及岗位可由单位视情况自行决定,但另有文件规定的除外。

3. 聘用合同中列明的岗位纪律是否都是经职代会通过的才可以列入合同?

答:单位全体职工共同遵守的规章制度,应当是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通过且已公示的,方可列入合同。岗位有行业特殊的,应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经聘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予以约定,可以写入合同,无须经职代会讨论通过。

4. 身兼数职的人员,其聘用合同中岗位怎样说明?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答:身兼数职的人员,应在其主要从事的工作中选择确定一个岗位并在聘用合同中明确,所兼数职应当在职位说明中具实写明,档案工资原则上按聘用的岗位给予确定。

5. 工勤人员被聘用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退休时的待遇如何确定?

答:工勤人员受聘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工作,在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聘用满10年且在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退休的,可按该岗位有关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6. 首次聘用时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人员岗位的人员,其退休时待遇有什么政策规定? 答:对首次聘用时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任原职务满5年、符合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即首次聘用前按有关规定可合并计算的连续工龄)的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符合保留原国家规定工资待遇条件的,应按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7. 事业单位按照《实施意见》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是否可以参照市人事局穗人字〔1992〕60号文的规定执行,即达到退休年龄并及时办理手续的,按退休时的工资级别提高一个级差的数额补贴退休费。

答:可以。

8. 对试点单位按《实施意见》办理提前退休且至2005年10月1日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能否参照在职人员每两年考核为称职以上的正常晋升工资的办法,给予晋升一档职务工资。

答:可以。

9. 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原固定工转制人员,首聘时办理离岗退养的,其离岗退养费如何计算? 答: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原固定工转制人员不宜按现岗位办理离岗退养。如本人提出按工勤人员办理离岗退养的,经单位同意,其离岗退养费计算标准可比照单位同类工勤人员的工资标准计算。

经费自给的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实际平均收入水平低于国家、省、市规定的工资、津补贴标准计算的平均工资水平的,其离岗退养费的计算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但不得低于本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10. 《实施意见》规定,首次实行聘用制时,医疗期内的患病职工,可缓签聘用合同。那么,对此次实行聘用制前病休时间已经超过医疗期而又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患病职工,如何处理?

答: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人部发〔2003〕61号)对此已作了明确。即:

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暂缓签订聘用合同。缓签期延续至前述情况消失;或者只保留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直至该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11. 实行人员聘用制,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如何签订合同?

答:首次聘用前已分配到事业单位,至首次聘用时未满三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单位应与其签订不低于三年的聘用合同。

实行人员聘用制后,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单位应与其签订三年以上中长期聘用合同,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

12. 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按照《实施意见》办理提前退休人员的医疗费如何解决?

答:医疗保险费的缴交仍按照《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2001年市政府第17号令)执行,经费按原渠道解决;其至法定退休年龄届满前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仍按在职人员待遇执行。

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三)

1. 首次实行聘用制时,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聘用制干部是否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答:已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或批准的聘用制干部,在首次实行聘用制时,符合《广州市贯彻的实施意见》(穗人发〔2004〕3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规定的提前退休条件,可按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做好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退休工作的通知》(穗人发〔2005〕7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

2.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后,其现聘人员符合粤府〔1984〕164号文规定的提前退休条件的能否办理提前退休?

答:在粤府〔1984〕164号文未通知废止前,可从严掌握执行。原则上符合粤府〔1984〕164号文规定条件的现聘人员,经劳动能力鉴定后属于丧失工作能力应当退出工作岗位,或确实不能继续坚持正常工作的,可按照《关于做好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退休工作的通知》(穗人发〔2005〕74号)规定的程序办理提前退休。

3. 首次实行聘用制后,未聘待岗人员在待岗的一年期间内达到粤府〔1984〕164号文规定的提前退休的年龄、工龄条件,届时可否按原岗位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答:可参照本《问答》第二条规定按原岗位办理。

4. 符合提前退休条件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届时是否先办理内部提前退休手续,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再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正式手续?

答:《实施意见》第十一条第十二款已对此明确,即办理提前退休人员中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的养老金按原经费渠道解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单位按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差额部分继续按原经费渠道给予补贴。

5. 《实施意见》第九条第七款就“一次性补助”提到的“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是指签订未聘待岗协议时起计的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还是指未聘待岗期满时起计的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

答:签订未聘待岗协议,未聘待岗期满仍未能上岗或者调离,单位与其终止关系的,应按《实施意见》第九条第七款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一次性补助”的标准按照签订未聘待岗协议时的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计算。

6. 对首次聘用中落聘的原在编人员,单位没有其他岗位安排的情况下,本人不愿与单位签订未聘待岗协议,但又不离开单位的,应如何处理?

答:对首次聘用中落聘的原在编人员,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未聘待岗协议,并按照《实施意见》第七条第八款执行。落聘的原在编人员经单位多次教育催促仍不与单位签订未聘待岗协议的,参照《实施意见》第七条第四款“流动期”的规定处理。

7. 事业单位按照《实施意见》与个人签订了未聘待岗期为一年的协议,未聘待岗期间由于情况发生了变化,请问此协议条款可否变更。

答:双方可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此协议的条款进行变更,但变更后条款的内容不得与现行的政策法规有抵触。

已签订了未聘待岗协议,待岗期间提出申请自谋职业的人员,可按照《实施意见》给予其发放一次性补助,并按有关规定为其补建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8. 事业单位按照《实施意见》与个人签订未聘待岗协议时,可否在协议中提出“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管理安排”的要求?

答:未聘待岗期间,个人应当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管理及合理安排。单位方在此期间在管理方面有特别要求的,可以在协议中列明,但应当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

9. 未聘待岗期间,个人不服从单位的管理出现违规违纪的情况的,该如何处理?若个人在此期间违规违纪,单位对其作出处理后,是否还须给其发放“一次性补助”?

答:未聘待岗期间,个人不服从单位的规章制度及管理违规违纪的,单位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并可按照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纪律处理;违规违纪情节较重,符合国家规定的辞退条件或国办发〔2002〕35号文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聘用单位可随时单方解聘”条件的,单位可以作解除关系处理。对于违规违纪情况作了处理的,除了开除处理的以外,单位应给其发放一次性补助。

10. 未聘待岗期间,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该如何处理?

答:(1)未聘待岗期间,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一般可参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执行。医疗期跨越未聘待岗协议届满日期,且属于需要停止工作休息治疗的,未聘待岗协议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期满为止。

(2)职工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未聘待岗协议延续至前述情况消失;或者只保留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直至该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3)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后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11. 根据《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一)》(穗人发〔2004〕66号)第39条办理了离岗退养手续的人员,请问离岗退养期间:①是否计算工龄;②是否能正常晋升岗位工资;③是否继续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的个人部分由谁负担?

答:根据《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一)》第39条规定,首聘时因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需要分流的,对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限五年以内富余的原固定工转为合同制的工勤人员,办理了离岗退养的,其离岗退养期间视为连续工龄。离岗退养人员无违规违纪情况的,按在职人员参加国家统一的调整工资。调整工资的增资部分,仍按照穗人发(2004)66号第39条的精神,按75%计算为其本人的离岗退养费。离岗退养期间应继续参加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仍由个人继续缴交。

12.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后,单位与大中专应届毕业生按照国办发〔2002〕35号文的规定在聘用合同中约定了试用期一年,请问试用期满对不符合本岗位要求的是否还适用 “延长见习期半年至一年”的政策?

答: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岗位要求的,单位方应按照国办发〔2002〕35号文第六条第二款 “对在试用期间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聘用单位也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在试用期届满前解除关系,不再执行“延长见习期半年至一年”的政策。

13.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后,单位与新进人员签订了聘用合同。试用期间,该新进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如何处理?

答:新进人员签订了聘用合同后,在试用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确需停止工作休息治疗的,可以享受医疗期待遇,医疗期限为三个月以内。医疗期一般安排在试用期范围内,但如果医疗期跨越了试用期届满时间段的,则试用期的届满期限自动延续到医疗期届满。分别按下列情形处理:(1)符合本岗位要求的,聘用合同仍继续履行;不能达到本岗位的要求的,聘用双方协商愿意调整工作岗位的,按双方协商变更后的聘用合同执行。(2)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应当与其在试用期届满前解除关系。(3)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后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单位在医疗期届满后试用期届满前可解除关系,但应一次性发给本人不低于六个月的生活补助(按照其试用期间月平均工资计发,月工资是指国家、省、市规定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以及重病医疗补助费。重病医疗补助费按患重病不低于生活补助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不低于生活补助的百分之百的标准执行。

14.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后,岗位变动人员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63号)第二条规定,岗位变动人员的工资待遇可按下列情况确定,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1)受聘人员岗位变动后,按新聘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

(2)由较高等级岗位受聘到较低等级岗位的人员,原则上按新聘岗位的等级就近就低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其中,对首次聘用时任原职务满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人员,可以保留原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由较低等级岗位受聘到较高等级岗位的人员,按新聘岗位的等级就近就高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3)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人员,以及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原则上按新聘岗位的等级重新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对首次聘用时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任原职务满5年、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可以保留原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15.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后,经有关部门批准出境定居的人员,是按离职手续办理并发给离职费,还是按解除聘用合同、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建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号的方法处理?

答:试行人员聘用制后,受聘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出境定居的,仍按现行的政策办理离职手续并发给离职费。

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四)

1. 实行聘用制后,由工勤岗位受聘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如何享受相关待遇?其社会养老保险是否继续缴交?

答:符合拟聘用岗位任职资格条件的工勤人员,受聘到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的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按新聘的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并继续缴交社会养老保险。

2.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工勤人员,竞聘上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后,是否改签聘用合同,聘期如何确定?

答: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工勤人员,竞聘上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后,应改签聘用合同,除符合签订至退休年限聘用合同的以外,应签订有期限的聘用合同。

3.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工勤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争议后需要申请仲裁的,如何处理?

答: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按照劳动合同相关法律法规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签订聘用合同的,应按照人事争议的有关规定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 在推聘的过程中,于2006年6月30日前办理了提前退休的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能否参加2006年工资改革的工资套改?

答: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的规定,2006年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范围,仅限于事业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5.实行聘用制后,通过公开招聘的原事业单位人员,应如何办理人事行政、工资转移和确定岗位工资? 答:暂按现行的人事政策办理调动。招聘单位按照招聘公告公布的岗位和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确定工资并签订聘用合同。

6.引进到本市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配偶如何办理进入本市事业单位的手续?

答:对于引进到本市事业单位工作的正高职称等人员的配偶,用人单位同意接收的,可以简化招聘程序,通过考核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后进入本市事业单位。

7.实行聘用制后,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工作人员能否解除聘用合同?

答: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人部发〔2003〕61号)的规定,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规定。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 公开招聘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政府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事业单位可以成立由本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九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 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 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 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 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 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制定招聘计划;

(二) 发布招聘信息;

(三) 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 考试、考核;

(五) 身体检查;

(六) 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 公示招聘结果

(八) 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的时间、招聘人员的数量、采用的招聘方式等。

第十三条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年度招聘计划须报人事部备案;国务院各部委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并报人事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省(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地(市)、县(市)人民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应当载明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应聘人员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或组织招聘的部门应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四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六条 考试内容应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第十七条 考试科目与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第十八条 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等多种方式。对于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第十九条 考试由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受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委托,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 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二十一条 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用人单位应组织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五章 聘 用

第二十二条 经用人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按照考试和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第二十三条 对拟聘人员应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日。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报批或备案。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 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 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 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 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须报省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三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公开招聘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一)

一、聘用合同与聘用程序

1首聘时,对之前已办理停薪留职人员如何处理?

答:首次实行聘用制时,已经办理停薪留职人员,均要通知其返回单位参加竞聘应聘,若不按时返回的,给予2-6个月的流动期,流动期间待遇按原停薪留职协议执行,流动期满仍未返回的视为本人辞职。

2聘用人员的聘用期限能否超出法人代表的任期?同一单位的聘用人员是否可以有不同的聘用期限? 答:聘用人员的聘期,根据其本人的实际情况和单位的需要,可以超出法人代表的任期,也可以比法人代表的任期短。同一单位的人员可以有不同的聘用期限。

3首聘中,单位要聘用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业务骨干),但本人不愿意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如何处理?

答:首次聘用时,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聘用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本人不愿意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单位应给其不少于两个月,最长不超过半年的流动期。流动期满仍不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视为本人辞职。

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第四条中“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是否有前提条件? 答:有前提条件,条件是本人成功竞争上岗。

5应届研究生的试用期是否可以延长?

答:应届研究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能超过十二个月。

6签订至退休的人员职务变化后怎么办?如从领导岗位改为一般工作人员岗位,是否能用双合同来规范:一份为工作人员至退休的合同,一份为任职合同?

答:签订至退休年限的人员,按《实施意见》只签订一份合同。其职务变化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采取补充协议的方式明确。

7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工勤人员,现合同期未满,是否改签聘用合同?

答: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工勤人员,首聘时暂不列入聘用制度的范围,劳动合同期满后需要续签的,可以签订聘用合同;原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改签聘用合同的,除符合签订至退休年限聘用合同的以外,应改签有期限的聘用合同。改签聘用合同后本人的社会保险继续缴交。

8实行聘用制后的考核方式、内容是由该单位自主决定还是有一定的规范约束?

答:实行聘用制后,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应当按照广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有关规定以及聘用合同中约定的岗位职责条款由聘用单位履行考核。

9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需要上报的方案有哪几种?

答:试点单位目前需要上报的是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试点方案。

10事业单位领导能否参加聘用工作组织?

答:参加与否由各单位主管部门决定。

11首聘时,因公负伤人员治疗期间是否要签订聘用合同?

答:可比照《实施意见》第七条第七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保险

12暂未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财政核拨(补)事业单位对新录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否需要参加社会保险(养老保险)?

答:暂未完全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财政核拨(补)事业单位新录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含实行人事代理的)暂不需要参加失业保险以外的社会保险项目。已经参加了社会保险的财政核补单位新录用人员可以参加社会保险。

13财政核拨(补)事业单位未纳入医保,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医疗如何解决?

答:按照《实施意见》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10年期间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单位应当按照《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2001年市政府令第17号)发给其一次性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

14从已参保单位调入到未参保的财政核拨(补)事业单位,调入后是否需要续保?退休是否按同类人员政策享受待遇?

答:上述人员调入未参保的财政核拨(补)事业单位后暂停社会保险,待到调入单位实施社会保险制度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时享受现行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待遇。

15《实施意见》中“一次性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的规定是否适用按劳动合同管理的未参加医保的工勤人员?

答:按照《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2001年市政府令第17号)规定,可以适用。 16提前退休人员中已参加社会保险的,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缴纳的社会保险金的个人部分由个人还是单位负责?

答:上述人员按规定应由个人缴交的部分,仍由个人负责缴交。

三、工资福利

17事业单位聘用的临时工期满后不再续签,是否需要经济补偿?

答:不需要经济补偿。

18工人身份是否可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其工资如何确定?

答:实行聘用制后,原工人身份的人员通过竞岗竞上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可以订立聘用合同,享受该岗位的工资待遇。

19聘用单位如何发给一次性补助和经济补偿金?哪些人可以享受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补助?

答:一次性补助和经济补偿金由聘用单位一次性发给。

享受经济补偿金的对象是:(1)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2)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3)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4)因聘用单位分立、合并、撤销不能安置受聘人员而解除合同的。

一次性补助的对象是:(1)《实施意见》正式颁发施行之前事业单位的在编职工,实行聘用制后,聘用合同或待岗协议期满终止或者聘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而聘用单位不再与原在编职工续签聘用合同的;

(2)领取经济补偿金的首次聘用前的原在编职工。

20辞职人员能否享受经济补偿金和一次性补助?

答:不能。

21《实施意见》中规定的缓签聘用合同人员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1)医疗期内的缓签聘用合同的工资待遇参照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粤人薪字„1996‟18号)执行;

(2)正在缓刑期间的人员以及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缓签聘用合同的工资待遇按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22一次性补助中本人月平均工资是指税前还是税后?

答:是指税前。

23“减半返还流动期工资”如何操作?

答:可以一次性返还,也可以分若干个月从其工资中扣除。

四、退休

24是否一定要落聘和本人提出,才能办理提前退休?本人符合提前退休条件,如单位不聘用时,能否不经本人同意,单位直接为其办理提前退休?

答:本人申请是办理提前退休的必经程序。对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落聘了也不提出提前退休,单位不能不经本人申请而直接为其办理提前退休,可按《实施意见》第七条第八款的规定,与其签订未聘待岗协议。 25财政核拨(补)经费的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后,在编原固定职工转制为合同制职工,办理退休时,是按现行事业单位退休还是按社会保险退休?

答:上述人员仍享受现行退休待遇。其中参加了社会保险的退休人员其退休待遇中与个人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差额部分,仍由各单位在现行经费渠道中给予补足。

26科研事业单位在1998年体制改革中已享受了提前退休政策,是否还可以享受《实施意见》规定的提前退休政策?

答:不能。

27能否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适当放宽提前退休条件?

答:除文艺、体育类个别特殊岗位人员经批准可以适当放宽提前退休的条件外,其他人员一律按照《实施意见》的规定办理。

28提前退休的程序,是本人先申请,还是单位不聘用时,本人再申请?

答:提前退休的前提是未被单位聘用的人员。单位决定聘用的人员,不能提出提前退休的申请。其程序见《实施意见》第七条第五款。

29《实施意见》规定:实行聘用制后,有条件的经费自给事业单位对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退休人员,给予适当补贴。对此应如何掌握?

答:经费自给事业单位中,在职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国家、省、市规定的工资、津补贴标准计算的平均工资水平的,对本单位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退休人员应给予适当补贴。适当补贴是指按现行事业单位退休待遇优先对退休人员予以补贴后,方可考虑给在职工作人员发放超出国家、省、市规定的工资收入以外的奖金或津贴。

30《实施意见》提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实行三年过渡期”,是否现在退休人员按现行政策退休,三年过渡期后退休的人员按社保退休?

答:“三年过渡期”的政策并没有改变现行事业单位的退休制度。三年过渡期满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仍享受原退休待遇。三年过渡期后财政核拨(补)事业单位即使全面参加社会保险,其退休人员待遇仍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退休政策执行,即退休人员在领取基本社会养老保险金的同时,与现行退休制度待遇的差额部分通过原经费来源渠道补足。经费自给事业单位按本问答第29条执行。

五、综合问题

31实行聘用制时,干部没有竞聘上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调整到工人岗位,其干部身份是否保留? 答:上述调整到工人岗位的人员,其干部身份在档案中保留。

32事业单位中的党政正职、副职聘用关系如何订立?

答:事业单位党政正职负责人的聘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一般应当由任命(聘任)部门委托其主管部门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副职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命(聘任)后,由单位正职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33部分处级事业单位现有的中层干部(科级),原由上一级党委任命。实行聘用制后,上述单位聘用中层干部,是否还须上级党委批准?

答:暂由各系统自行决定。

34首聘时,对未满编的事业单位的原在编职工可否不予聘用或让其待岗?

答:首聘时未满编的事业单位,对其在编职工,原则上都要签订不低于一年期限的聘用合同。对于在竞争上岗过程中,未能竞聘上岗的职工,可以签订未聘待岗协议。

35实行聘用制后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能不能与党政机关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交流?

答:《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实行交流制度,国家公务员可以在国家机关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其他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流。实行聘用制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仍可以采取调任或参加公务员公开招考的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或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

36如何理解《实施意见》中的原在编职工原工资待遇、工作条件基本不变?

答:“工资待遇基本不变”可以理解为档案工资基本不变;“工作条件基本不变”可以理解为原则上不低于原职务、级别。

37首聘时财政核拨事业单位对编外人员如何处理?

答:财政核拨单位原则上不准使用编外人员。首聘时,对编制外使用的员工,应当进行清理。

38财政核补或经费自给事业单位不在编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否实行聘用制?

答:财政核补或经费自给事业单位由于事业发展需要,编外使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其劳动合同期满后,需要续签的,可以签订聘用合同,但仍应继续参加社会保险。

39签订劳动合同的工勤人员合同期未满的,首聘时有何分流政策?

答:(1)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三)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2)首聘时因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需要分流的,可以参照《广州市改组转制企业职工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穗府„1994‟103号),对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限五年以内的富余的原固定工转为合同制的工勤人员,可办理离岗退养。离岗退养费暂按本人离岗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75%确定。

40实行聘用制后是否存在“辞职”或“自动离职”?

答:实行聘用制后,事业单位与职工解除聘用关系,适用解聘辞聘的有关规定,一般不再适用“辞职”或“自动离职”。

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二)

1. 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分配制度改革方案需经职代会通过。但有些单位未成立职代会,如何处理? 答: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必须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目前尚未成立职代会的,其分配制度方案应当经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2. 是否单位内部所有岗位都必须竞聘?

答:目前尚没有规定要求单位内部所有岗位都必须竞聘,具体竞聘的范围及岗位可由单位视情况自行决定,但另有文件规定的除外。

3. 聘用合同中列明的岗位纪律是否都是经职代会通过的才可以列入合同?

答:单位全体职工共同遵守的规章制度,应当是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通过且已公示的,方可列入合同。岗位有行业特殊的,应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经聘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予以约定,可以写入合同,无须经职代会讨论通过。

4. 身兼数职的人员,其聘用合同中岗位怎样说明?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答:身兼数职的人员,应在其主要从事的工作中选择确定一个岗位并在聘用合同中明确,所兼数职应当在职位说明中具实写明,档案工资原则上按聘用的岗位给予确定。

5. 工勤人员被聘用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退休时的待遇如何确定?

答:工勤人员受聘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工作,在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聘用满10年且在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退休的,可按该岗位有关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6. 首次聘用时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人员岗位的人员,其退休时待遇有什么政策规定? 答:对首次聘用时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任原职务满5年、符合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即首次聘用前按有关规定可合并计算的连续工龄)的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符合保留原国家规定工资待遇条件的,应按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7. 事业单位按照《实施意见》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是否可以参照市人事局穗人字〔1992〕60号文的规定执行,即达到退休年龄并及时办理手续的,按退休时的工资级别提高一个级差的数额补贴退休费。

答:可以。

8. 对试点单位按《实施意见》办理提前退休且至2005年10月1日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能否参照在职人员每两年考核为称职以上的正常晋升工资的办法,给予晋升一档职务工资。

答:可以。

9. 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原固定工转制人员,首聘时办理离岗退养的,其离岗退养费如何计算? 答: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原固定工转制人员不宜按现岗位办理离岗退养。如本人提出按工勤人员办理离岗退养的,经单位同意,其离岗退养费计算标准可比照单位同类工勤人员的工资标准计算。

经费自给的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实际平均收入水平低于国家、省、市规定的工资、津补贴标准计算的平均工资水平的,其离岗退养费的计算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但不得低于本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10. 《实施意见》规定,首次实行聘用制时,医疗期内的患病职工,可缓签聘用合同。那么,对此次实行聘用制前病休时间已经超过医疗期而又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患病职工,如何处理?

答: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人部发〔2003〕61号)对此已作了明确。即:

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暂缓签订聘用合同。缓签期延续至前述情况消失;或者只保留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直至该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11. 实行人员聘用制,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如何签订合同?

答:首次聘用前已分配到事业单位,至首次聘用时未满三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单位应与其签订不低于三年的聘用合同。

实行人员聘用制后,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单位应与其签订三年以上中长期聘用合同,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

12. 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按照《实施意见》办理提前退休人员的医疗费如何解决?

答:医疗保险费的缴交仍按照《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2001年市政府第17号令)执行,经费按原渠道解决;其至法定退休年龄届满前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仍按在职人员待遇执行。

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三)

1. 首次实行聘用制时,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聘用制干部是否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答:已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或批准的聘用制干部,在首次实行聘用制时,符合《广州市贯彻的实施意见》(穗人发〔2004〕3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规定的提前退休条件,可按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做好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退休工作的通知》(穗人发〔2005〕7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

2.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后,其现聘人员符合粤府〔1984〕164号文规定的提前退休条件的能否办理提前退休?

答:在粤府〔1984〕164号文未通知废止前,可从严掌握执行。原则上符合粤府〔1984〕164号文规定条件的现聘人员,经劳动能力鉴定后属于丧失工作能力应当退出工作岗位,或确实不能继续坚持正常工作的,可按照《关于做好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退休工作的通知》(穗人发〔2005〕74号)规定的程序办理提前退休。

3. 首次实行聘用制后,未聘待岗人员在待岗的一年期间内达到粤府〔1984〕164号文规定的提前退休的年龄、工龄条件,届时可否按原岗位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答:可参照本《问答》第二条规定按原岗位办理。

4. 符合提前退休条件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届时是否先办理内部提前退休手续,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再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正式手续?

答:《实施意见》第十一条第十二款已对此明确,即办理提前退休人员中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的养老金按原经费渠道解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单位按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差额部分继续按原经费渠道给予补贴。

5. 《实施意见》第九条第七款就“一次性补助”提到的“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是指签订未聘待岗协议时起计的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还是指未聘待岗期满时起计的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

答:签订未聘待岗协议,未聘待岗期满仍未能上岗或者调离,单位与其终止关系的,应按《实施意见》第九条第七款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一次性补助”的标准按照签订未聘待岗协议时的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计算。

6. 对首次聘用中落聘的原在编人员,单位没有其他岗位安排的情况下,本人不愿与单位签订未聘待岗协议,但又不离开单位的,应如何处理?

答:对首次聘用中落聘的原在编人员,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未聘待岗协议,并按照《实施意见》第七条第八款执行。落聘的原在编人员经单位多次教育催促仍不与单位签订未聘待岗协议的,参照《实施意见》第七条第四款“流动期”的规定处理。

7. 事业单位按照《实施意见》与个人签订了未聘待岗期为一年的协议,未聘待岗期间由于情况发生了变化,请问此协议条款可否变更。

答:双方可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此协议的条款进行变更,但变更后条款的内容不得与现行的政策法规有抵触。

已签订了未聘待岗协议,待岗期间提出申请自谋职业的人员,可按照《实施意见》给予其发放一次性补助,并按有关规定为其补建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8. 事业单位按照《实施意见》与个人签订未聘待岗协议时,可否在协议中提出“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管理安排”的要求?

答:未聘待岗期间,个人应当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管理及合理安排。单位方在此期间在管理方面有特别要求的,可以在协议中列明,但应当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

9. 未聘待岗期间,个人不服从单位的管理出现违规违纪的情况的,该如何处理?若个人在此期间违规违纪,单位对其作出处理后,是否还须给其发放“一次性补助”?

答:未聘待岗期间,个人不服从单位的规章制度及管理违规违纪的,单位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并可按照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纪律处理;违规违纪情节较重,符合国家规定的辞退条件或国办发〔2002〕35号文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聘用单位可随时单方解聘”条件的,单位可以作解除关系处理。对于违规违纪情况作了处理的,除了开除处理的以外,单位应给其发放一次性补助。

10. 未聘待岗期间,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该如何处理?

答:(1)未聘待岗期间,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一般可参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执行。医疗期跨越未聘待岗协议届满日期,且属于需要停止工作休息治疗的,未聘待岗协议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期满为止。

(2)职工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未聘待岗协议延续至前述情况消失;或者只保留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直至该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3)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后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11. 根据《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一)》(穗人发〔2004〕66号)第39条办理了离岗退养手续的人员,请问离岗退养期间:①是否计算工龄;②是否能正常晋升岗位工资;③是否继续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的个人部分由谁负担?

答:根据《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一)》第39条规定,首聘时因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需要分流的,对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限五年以内富余的原固定工转为合同制的工勤人员,办理了离岗退养的,其离岗退养期间视为连续工龄。离岗退养人员无违规违纪情况的,按在职人员参加国家统一的调整工资。调整工资的增资部分,仍按照穗人发(2004)66号第39条的精神,按75%计算为其本人的离岗退养费。离岗退养期间应继续参加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仍由个人继续缴交。

12.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后,单位与大中专应届毕业生按照国办发〔2002〕35号文的规定在聘用合同中约定了试用期一年,请问试用期满对不符合本岗位要求的是否还适用 “延长见习期半年至一年”的政策?

答: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岗位要求的,单位方应按照国办发〔2002〕35号文第六条第二款 “对在试用期间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聘用单位也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在试用期届满前解除关系,不再执行“延长见习期半年至一年”的政策。

13.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后,单位与新进人员签订了聘用合同。试用期间,该新进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如何处理?

答:新进人员签订了聘用合同后,在试用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确需停止工作休息治疗的,可以享受医疗期待遇,医疗期限为三个月以内。医疗期一般安排在试用期范围内,但如果医疗期跨越了试用期届满时间段的,则试用期的届满期限自动延续到医疗期届满。分别按下列情形处理:(1)符合本岗位要求的,聘用合同仍继续履行;不能达到本岗位的要求的,聘用双方协商愿意调整工作岗位的,按双方协商变更后的聘用合同执行。(2)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应当与其在试用期届满前解除关系。(3)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后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单位在医疗期届满后试用期届满前可解除关系,但应一次性发给本人不低于六个月的生活补助(按照其试用期间月平均工资计发,月工资是指国家、省、市规定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以及重病医疗补助费。重病医疗补助费按患重病不低于生活补助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不低于生活补助的百分之百的标准执行。

14.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后,岗位变动人员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63号)第二条规定,岗位变动人员的工资待遇可按下列情况确定,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1)受聘人员岗位变动后,按新聘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

(2)由较高等级岗位受聘到较低等级岗位的人员,原则上按新聘岗位的等级就近就低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其中,对首次聘用时任原职务满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人员,可以保留原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由较低等级岗位受聘到较高等级岗位的人员,按新聘岗位的等级就近就高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3)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人员,以及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原则上按新聘岗位的等级重新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对首次聘用时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任原职务满5年、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可以保留原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15.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后,经有关部门批准出境定居的人员,是按离职手续办理并发给离职费,还是按解除聘用合同、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建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号的方法处理?

答:试行人员聘用制后,受聘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出境定居的,仍按现行的政策办理离职手续并发给离职费。

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四)

1. 实行聘用制后,由工勤岗位受聘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如何享受相关待遇?其社会养老保险是否继续缴交?

答:符合拟聘用岗位任职资格条件的工勤人员,受聘到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的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按新聘的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并继续缴交社会养老保险。

2.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工勤人员,竞聘上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后,是否改签聘用合同,聘期如何确定?

答: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工勤人员,竞聘上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后,应改签聘用合同,除符合签订至退休年限聘用合同的以外,应签订有期限的聘用合同。

3.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工勤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争议后需要申请仲裁的,如何处理?

答: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按照劳动合同相关法律法规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签订聘用合同的,应按照人事争议的有关规定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 在推聘的过程中,于2006年6月30日前办理了提前退休的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能否参加2006年工资改革的工资套改?

答: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的规定,2006年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范围,仅限于事业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5.实行聘用制后,通过公开招聘的原事业单位人员,应如何办理人事行政、工资转移和确定岗位工资? 答:暂按现行的人事政策办理调动。招聘单位按照招聘公告公布的岗位和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确定工资并签订聘用合同。

6.引进到本市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配偶如何办理进入本市事业单位的手续?

答:对于引进到本市事业单位工作的正高职称等人员的配偶,用人单位同意接收的,可以简化招聘程序,通过考核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后进入本市事业单位。

7.实行聘用制后,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工作人员能否解除聘用合同?

答: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人部发〔2003〕61号)的规定,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相关内容

  •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考察报告(1)
  •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考察报告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考察报告 站领导: 3月25日至30日,人保科罗旭萍参加了由广州市人才培训中心组织的赴重庆进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学习考察.本次考察主要是与重庆市人事局事改办.人事争议仲裁处及重庆市渝北区人事局.重庆市卫生局等部门就开展聘用制度.岗位设置.未聘人员 ...

  •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 首页标签找人意见反馈帮助我要提问.这里是匿名提问所提的问题,您需要登录才能参与回答. "天涯问答"是一个问答知识社区,此社区完全免费,无论您在何时何地上线都可以访问.而且注册非常简单. 快速注册天涯帐号 己有天涯帐号?登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行政纪律处分办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 ...

  •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考察报告
  •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考察报告 站领导: 3月25日至30日,人保科罗旭萍参加了由广州市人才培训中心组织的赴重庆进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学习考察.本次考察主要是与重庆市人事局事改办.人事争议仲裁处及重庆市渝北区人事局.重庆市卫生局等部门就开展聘用制度.岗位设置.未聘人员分流安置.分配制度.社会保险等 ...

  • 杭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 张人社发„2011‟34号 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相关单位: 现将•张家界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张家界市事业单位岗位 ...

  • 外聘人员聘用合同工管理试行办法
  • xx市xx公司外聘人员聘用合同工管理试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深化企业用工制度的改革,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使用由抚州市人才交流中心提供的聘用合同工。聘用合同由本公司实行 ...

  • 2015年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公开招聘笔试内容
  • 2015年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公开招聘笔试内容 三.招聘步骤 (一) 报名 本次招聘考试报名采用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报名网站为池州市人事考试网,报名时间为2015年9月15日09:00至9月19日09:00,逾期不再受理. 报考人员登陆池州市人事考试网进行报名,签署"诚信承诺书", ...

  • 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工作总结
  • 在市**局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正确指导下和大力支持下,我单位于xx年3月开展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改革工作.改革工作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中央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决策为准则,建立以聘用制为核心的岗位管理制度,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职工任用新机 ...

  • 医改政策100问
  • 前 言 为了便于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以及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医务人员更好地学习掌握医改政策规定,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自治区医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国家及自治区相关医改政策文件汇编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政策100问>.问答的内容涵盖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经费 ...

  • 社区工作人员管理条例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各街,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海珠区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管理试行办法>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海府办[2011]3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海珠区社区居委会 专职人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1 - 广州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