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财产保全裁定执行中案外人异议的处理

民事案件审理中财产保全裁定执行案外人异议,在审判实践中鲜见,法律规定不具体,如何操作是个新问题。财产保全是程序问题,但对案外人异议的处理结果确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随着当事人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裁定执行中案外人异议不可避免,笔者结合对承办案件的思考,探讨审判实践中财产保全裁定执行中案外人异议的处理。

一、如何给裁定行为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207条规定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执行的依据和范围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和裁定。那么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应当包括财产保全裁定,但问题是《民诉法》关于财产保全的章节是在第一编总则中,而且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都是由案件审理庭室承办的。《民诉法》执行程序是第三编,这样习惯思维给人一种错觉,认为有法院执行机构执行的裁定是执行行为,而案件审理庭室承办裁定的执行就不认为或不认可是执行行为,至少是没这么想过。其实人民法院审理、执行案件程序问题依据的就一部《民诉法》,审理庭承办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就是执行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第三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做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规定》中对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做了分工,就此可以看出,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属执行工作,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工作应遵循该规定。

二、申请人与案外人争议的性质

申请人认为申请保全的财产是被告或被申请人的财产,所以为将来判决后实现自己的权利而请求人民法院对该财产进行保全。案外人主张权利则认为所保全的财产是自己的,双方发生争执。本来财产保全是当事人为保护自己权利得以实现的一种诉讼手段,人民法院做出财产保全裁定是一种程序上行为,但在这种程序中,因案外人异议,人民法院要做出处理确认保全争议的财产是案外人的,还是被告的, 解决的却是“实体问题”。财产保全的申请人与案外人的争议,实际上就是“确认之诉”。

我们国家的诉讼法基本制度实行“两审终审”,也就是说对一个争议的实体处理当事人不服的从程序上应有两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判。那么从理论上讲财产保全裁定执行中案外人异议的裁判也应由两级人民法院做出处理。

三、裁定执行中案外人异议的处理

《民诉法》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中没有有关案外人异议的处理的规定。《规定》的从70条到75条专门就案外人异议做出了规定,案外人异议一般应当书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208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其异议;异议成立的,裁定解除或撤销。明确了对案外人异议的处理适用裁定,但没有规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如何处理。从上面申请人与案外人争议的性质的分析可以得出,如果当事人再对异议处理的裁定不服,应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再对该异议进行审查处理。那么是提出上诉还是申请复议?

四、案外人异议的操作程序

为解决上述问题,在寻找有关依据时,找到了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审查及复议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出台该文件的目的就是第一条明确规定的“进一步规范执行异议审查程序,切实保护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诉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规则》所指执行异议的范围其中包括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

《规则》规定对执行异议执行法院一般应当进行听证。随《规则》的该中院还下发了《执行听证暂行细则》明确在收到案外人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及听证会时间,并以通知的形式告知有关当事人。听证会后5日内做出裁决。如果审查认为当事人的争议不大,证据充分清楚,可知进行书面审查,然后做出裁决。

《规则》规定异议人认为其异议理由成立,执行法院驳回其异议不当的,或其他人认为异议人异议理由不成立,执行法院支持其异议不当的,可在收到裁定书后10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法院在受到申请复议书后10日内将有关材料报送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听证暂行细则》中没有确定举证时限。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给予当事人合理的举证期间,应对举证时限作出规定。实际中容易发生异议人和被申请人恶意串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况,给予当事人举证期间,并进行证据交换,让他们在听证时充分展示证据、表达自己的观点,最大限度地保护其合法权益。

民事案件财产保全裁定执行中案外人异议的处理是案件审理中执行工作的新问题,石市中院的《规则》是对《民诉法》及最高院《规定》处理执行中案外人异议没有涉及的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填补了实践中的空白。结合最高院《规定》中的对裁定类型的规定内容,该《规则》中的规定适用于民事案件财产保全裁定执行中案外人异议的处理,为处理该类问题明确了依据和操作程序。

(作者单位: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审理中财产保全裁定执行案外人异议,在审判实践中鲜见,法律规定不具体,如何操作是个新问题。财产保全是程序问题,但对案外人异议的处理结果确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随着当事人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裁定执行中案外人异议不可避免,笔者结合对承办案件的思考,探讨审判实践中财产保全裁定执行中案外人异议的处理。

一、如何给裁定行为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207条规定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执行的依据和范围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和裁定。那么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应当包括财产保全裁定,但问题是《民诉法》关于财产保全的章节是在第一编总则中,而且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都是由案件审理庭室承办的。《民诉法》执行程序是第三编,这样习惯思维给人一种错觉,认为有法院执行机构执行的裁定是执行行为,而案件审理庭室承办裁定的执行就不认为或不认可是执行行为,至少是没这么想过。其实人民法院审理、执行案件程序问题依据的就一部《民诉法》,审理庭承办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就是执行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第三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做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规定》中对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做了分工,就此可以看出,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属执行工作,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工作应遵循该规定。

二、申请人与案外人争议的性质

申请人认为申请保全的财产是被告或被申请人的财产,所以为将来判决后实现自己的权利而请求人民法院对该财产进行保全。案外人主张权利则认为所保全的财产是自己的,双方发生争执。本来财产保全是当事人为保护自己权利得以实现的一种诉讼手段,人民法院做出财产保全裁定是一种程序上行为,但在这种程序中,因案外人异议,人民法院要做出处理确认保全争议的财产是案外人的,还是被告的, 解决的却是“实体问题”。财产保全的申请人与案外人的争议,实际上就是“确认之诉”。

我们国家的诉讼法基本制度实行“两审终审”,也就是说对一个争议的实体处理当事人不服的从程序上应有两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判。那么从理论上讲财产保全裁定执行中案外人异议的裁判也应由两级人民法院做出处理。

三、裁定执行中案外人异议的处理

《民诉法》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中没有有关案外人异议的处理的规定。《规定》的从70条到75条专门就案外人异议做出了规定,案外人异议一般应当书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208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其异议;异议成立的,裁定解除或撤销。明确了对案外人异议的处理适用裁定,但没有规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如何处理。从上面申请人与案外人争议的性质的分析可以得出,如果当事人再对异议处理的裁定不服,应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再对该异议进行审查处理。那么是提出上诉还是申请复议?

四、案外人异议的操作程序

为解决上述问题,在寻找有关依据时,找到了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审查及复议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出台该文件的目的就是第一条明确规定的“进一步规范执行异议审查程序,切实保护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诉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规则》所指执行异议的范围其中包括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

《规则》规定对执行异议执行法院一般应当进行听证。随《规则》的该中院还下发了《执行听证暂行细则》明确在收到案外人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及听证会时间,并以通知的形式告知有关当事人。听证会后5日内做出裁决。如果审查认为当事人的争议不大,证据充分清楚,可知进行书面审查,然后做出裁决。

《规则》规定异议人认为其异议理由成立,执行法院驳回其异议不当的,或其他人认为异议人异议理由不成立,执行法院支持其异议不当的,可在收到裁定书后10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法院在受到申请复议书后10日内将有关材料报送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听证暂行细则》中没有确定举证时限。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给予当事人合理的举证期间,应对举证时限作出规定。实际中容易发生异议人和被申请人恶意串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况,给予当事人举证期间,并进行证据交换,让他们在听证时充分展示证据、表达自己的观点,最大限度地保护其合法权益。

民事案件财产保全裁定执行中案外人异议的处理是案件审理中执行工作的新问题,石市中院的《规则》是对《民诉法》及最高院《规定》处理执行中案外人异议没有涉及的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填补了实践中的空白。结合最高院《规定》中的对裁定类型的规定内容,该《规则》中的规定适用于民事案件财产保全裁定执行中案外人异议的处理,为处理该类问题明确了依据和操作程序。

(作者单位: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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