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 法规速递
从2011年7月1日起,一批涉及经济民生的法律法规将正式施行。包括养老保险实现跨地区转移接续、对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的暂行办法等等,一系列新的法律规范将给社会发展、百姓的生产生活带来深刻影响。
1、央企应建境外大额资金管控制度
6月27日,国资委审议通过了《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国资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了《境外资产监管办法》和《境外产权管理办法》。
《境外资产监管办法》共七章四十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了国资委、中央企业对境外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职责;提出了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及后续管理过程中各个关键环节的管理要求;明确了境外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各项基础管理工作的原则性要求;规定了境外企业重要经营管理事项的报告程序、内容和时限;从企业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两个层面提出了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内容和要求。 《境外产权管理办法》共二十条,主要内容包括:规范了境外国有产权登记和评估项目管理,对境外企业产权转让等国有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核权限、基本程序、转让价格、转让方式、对价支付等做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红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基本原则,规范了个人代持境外国有产权、设立离岸公司等事项。
2、银行业金融机构34项服务收费将免除
3月14日,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联合下发《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履行社会责任,自今年7月1日起免除人民币个人账户的11类34项服务收费。
据了解,近年来银行的收费项目众多。2003年10月1日出台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明确银行收费项目仅300多种。不过武汉大学法学教授孟勤国向长江日报提供的报告称,根据现在《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中列出的收费项目,已多达3000种。有业内人士称,“现在的问题是很多银行费用
收了,服务没有跟上,才导致了储户的不满。”但据了解,《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目前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
3、养老保险跨地区转移可接续缴费
6月29日,国家人社部公布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该规定已经审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规定指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在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对于广受关注的工伤保险,该规定做了如下描述: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工死亡补助金标准为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此外,规定还指出,失业保险中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就业的,再次失业时,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失业人员因当期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并参保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4、大陆将对港澳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
海关总署6月12日发布通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新完成原产地标准磋商的10项香港原产商品和1项澳门原产商品,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零关税。
据财政部透露,该安排是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的规定而指定的,上述两项安排分别于2003年6月和10月签署,总体目标是逐步减少或取消中国内地和港澳地区之间实质上所有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实现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减少或取消实质上所有歧视性措施;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据了解,该办法的总体目标是逐步减少或取消中国内地和港澳地区之间实质上所有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实现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减少或取消实质上所有歧视性措施;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5、《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正式施行
最新出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11年1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规定指出,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之外开展调查取证等活动的,应当通报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要时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协调工作。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质量技术监督的行政处罚程序适用于一般的行政处罚程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此外,原国家技术监督局1990年7月16日公布的《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1995年12月8日公布的《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1996年9月18日公布的《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听证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6、《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7月1日起实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对各种超限超载行为,都有明确细致的处罚办法,对载有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将继续实行“绿色通道”政策,如车货总重55吨以下的超限超载车辆,在保管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可暂不滞留、卸载和罚款,但必须在道路运输证上登记其违法车辆,并抄告车籍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针对目前很多市民深恶痛绝的渣土车随处掉渣的现象,条例规定了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后,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道路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过去一些货车在公路上遗洒货物,结果砸到后车造成事故一直找不到依据赔偿,新的条例明确了遗洒货物的前车必须承担赔偿责任等。
2011年7月 法规速递
从2011年7月1日起,一批涉及经济民生的法律法规将正式施行。包括养老保险实现跨地区转移接续、对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的暂行办法等等,一系列新的法律规范将给社会发展、百姓的生产生活带来深刻影响。
1、央企应建境外大额资金管控制度
6月27日,国资委审议通过了《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国资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了《境外资产监管办法》和《境外产权管理办法》。
《境外资产监管办法》共七章四十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了国资委、中央企业对境外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职责;提出了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及后续管理过程中各个关键环节的管理要求;明确了境外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各项基础管理工作的原则性要求;规定了境外企业重要经营管理事项的报告程序、内容和时限;从企业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两个层面提出了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内容和要求。 《境外产权管理办法》共二十条,主要内容包括:规范了境外国有产权登记和评估项目管理,对境外企业产权转让等国有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核权限、基本程序、转让价格、转让方式、对价支付等做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红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基本原则,规范了个人代持境外国有产权、设立离岸公司等事项。
2、银行业金融机构34项服务收费将免除
3月14日,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联合下发《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履行社会责任,自今年7月1日起免除人民币个人账户的11类34项服务收费。
据了解,近年来银行的收费项目众多。2003年10月1日出台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明确银行收费项目仅300多种。不过武汉大学法学教授孟勤国向长江日报提供的报告称,根据现在《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中列出的收费项目,已多达3000种。有业内人士称,“现在的问题是很多银行费用
收了,服务没有跟上,才导致了储户的不满。”但据了解,《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目前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
3、养老保险跨地区转移可接续缴费
6月29日,国家人社部公布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该规定已经审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规定指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在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对于广受关注的工伤保险,该规定做了如下描述: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工死亡补助金标准为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此外,规定还指出,失业保险中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就业的,再次失业时,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失业人员因当期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并参保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4、大陆将对港澳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
海关总署6月12日发布通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新完成原产地标准磋商的10项香港原产商品和1项澳门原产商品,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零关税。
据财政部透露,该安排是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的规定而指定的,上述两项安排分别于2003年6月和10月签署,总体目标是逐步减少或取消中国内地和港澳地区之间实质上所有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实现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减少或取消实质上所有歧视性措施;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据了解,该办法的总体目标是逐步减少或取消中国内地和港澳地区之间实质上所有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实现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减少或取消实质上所有歧视性措施;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5、《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正式施行
最新出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11年1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规定指出,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之外开展调查取证等活动的,应当通报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要时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协调工作。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质量技术监督的行政处罚程序适用于一般的行政处罚程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此外,原国家技术监督局1990年7月16日公布的《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1995年12月8日公布的《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1996年9月18日公布的《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听证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6、《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7月1日起实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对各种超限超载行为,都有明确细致的处罚办法,对载有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将继续实行“绿色通道”政策,如车货总重55吨以下的超限超载车辆,在保管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可暂不滞留、卸载和罚款,但必须在道路运输证上登记其违法车辆,并抄告车籍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针对目前很多市民深恶痛绝的渣土车随处掉渣的现象,条例规定了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后,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道路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过去一些货车在公路上遗洒货物,结果砸到后车造成事故一直找不到依据赔偿,新的条例明确了遗洒货物的前车必须承担赔偿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