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法律顾问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甲方因公司股权转让事宜对专业的法律服务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专项法律顾问。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甲方设立股权转让的法律服务,
1、服务阶段包括:
(1)、转让过程的合法性审查;
(2)、转让过程的协议的起草、谈判;
(3)、转让过程中程序性的代理;
(4)、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系列法律纠纷的顾问及处理。

2、 服务的具体内容如下:
(1)、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律师意见书;
(2)、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
(3)、应甲方要求,参与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4)、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
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 律师作为甲方本次专项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但乙方更换律师担任甲方本次专项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法律事务工作;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5、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
况、文件、资料;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法律顾问费
乙方法律顾问费为 元人民币。自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 元人民币。
本合同到期终止后或者提前解除的,应当由双方书面确认并结清有关费用。
第五条 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北京市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的,擅自更换作为甲方本次专项法律顾问的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律
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3、甲方逾期30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
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者违反第二条第5-7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乙方应当通过其所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条 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自本协议签定生效之日起至甲方股权转让之日;或至非因乙方原因。

第十一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
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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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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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因公司股权转让事宜对专业的法律服务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专项法律顾问。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甲方设立股权转让的法律服务,
1、服务阶段包括:
(1)、转让过程的合法性审查;
(2)、转让过程的协议的起草、谈判;
(3)、转让过程中程序性的代理;
(4)、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系列法律纠纷的顾问及处理。

2、 服务的具体内容如下:
(1)、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律师意见书;
(2)、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
(3)、应甲方要求,参与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4)、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
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 律师作为甲方本次专项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但乙方更换律师担任甲方本次专项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法律事务工作;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5、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
况、文件、资料;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法律顾问费
乙方法律顾问费为 元人民币。自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 元人民币。
本合同到期终止后或者提前解除的,应当由双方书面确认并结清有关费用。
第五条 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北京市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的,擅自更换作为甲方本次专项法律顾问的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律
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3、甲方逾期30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
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者违反第二条第5-7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乙方应当通过其所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条 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自本协议签定生效之日起至甲方股权转让之日;或至非因乙方原因。

第十一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
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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