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程序合法与行政程序正当
作者:郭兴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8期
【摘要】行政程序制度是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若失去了正当行政程序的理念支持,行政程序也可以被设计成为行政机关作“恶”提供合法性的保障和便利性的借口。行政程序不仅仅要求合法更应该要求约束行政行为的行政程序本身是合理、正当的。
【关键词】行政程序;正当性;合法性;程序公正
一、行政程序合法性
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顺序和时限的综合。原则上我国应该在遵守现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全面推进行政程序的合法性,但事实上行政程序不合法的现象一直存在,损害了国家、社会的利益。因此,我们需要采取各种措施来规范我国的行政程序,将行政程序纳入法治的轨道:
(一)行政权的来源和设定合法
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无法律即无行政,在法律没有授权的领域和地方,行政主体无权实施管理。
(二)行政权的运用和行使合法
行使行政权的主体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组织,行政权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而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权非以法律为依据,不得科以相对人以义务或损害其权益,也不得擅自免除特定人的法定义务或为特定人设定权利。
(三)行政权的委托合法
当行政主体需要将其职权的部分或全部委托给其它的组织行使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二、行政程序正当性
“行政程序”就是指行政权力运作的一系列法律规则,其中包括有步骤,时效以及方法等,实质上是一个中性的概念,它不包含任何价值取向的。如果使用法律对行政程序进行规制的时候,它就成为了行政主体自我规范的要件,必然融入各类主体的价值判断和标准设定,程序制定者的价值观往往导致程序价值的偏离。
(一)正当性是行政程序不可或缺的价值
基础行政程序的正当性目的就是在建立了某种价值的基础之上,从而让行政程序有了支持自我的“精神内核”,使其具备有完全公正的内容和充分的合理性及适当性,进而表现出对人们的人文照顾和尊重以及人们对程序本身应有的信赖和认可。不然的话,行政程序就极有可能会沦为行政机关的工具,用来施行行政强权。
(二)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基本要求
从价值方面来说,对于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基本要求来说,根据“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标准”,当代民主法治提出了具体要求,主要有这几个方面:
1.程序公正
程序公正要求行政程序的设定与运作要体现基本的法治正义:第一、“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这是自然正义法则在行政程序方面的体现,要求行政行为的决定者、执行者保持中立。第二、行政公开。行政机关除了依法应保密的事项外,应该把行政权力行使运作的法律根据,具体过程以及结果向社会公开,从而让公众获知了解。第三、行政中立与平等对待。当行政主体做出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无论是授意还是负担的,都要保持自己的中立,做到同等对待、公平处理。
2.权利保护
权利保护要求行政程序要做到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从而实现宪政体制下公民之基本权利。权利保护是行政程序是否正当的重要衡量标准,同时也是当代行政法的核心价值之一。
3.有效参与
当一个行政行为做出的时候,行政相对人(特别是自身权益受影响的人)能广泛有效地参与到相关行政行为的做出过程中来。当代法治更多要求的是一种参与民主,这种“参与”必须切实有效,体现为对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保障。
4.程序效益
程序效益要求一方面应当为行政程序的运行设定时限和责任,以使行政机关及时、高效作为;另一方面要减少相对人的负担,要兼顾保障相对人获得救济的权利和节约行政成本。程序效益是程序正当性的重要价值追求,表现为制度层面的默示批准、期间或默示驳回等。
三、行政程序正当性与合法性的关系
首先,合法性与正当性在价值层面上是互补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法性要立足于正当性,以其为基础
在实践中,正当性重视的不仅是行政程序的合理性和适当性,更多的是程序能否实现公平公正,公平公正观念同时也是合法性的基础价值之一。
(二)合法性是要充分体现正当性的
从自然法角度来讲,正当性在某种意义上是高于合法性的,它不断促进为社会大众所认可的核心价值的形成,进而对程序的有效性和合法性进行评判。
(三)正当性是衡量、检验合法性的重要标准
程序的正当性是一种更高的要求,若对行政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有疑问的时候,就得运用正当性来判断该程序的“适法性”。
(四)正当性是用来弥补合法性欠缺的重要根据
正如前述,如果行政程序有自身缺陷或者法律规定不清晰的时候,就可以依据正当性对该规定或行政行为做出合理解释。其次,合法性与正当性在表现形式上渐趋一致:在法治国家中,常常通过合法性来表现正当性的制度价值和实践意义,从而使正当性的评判标准更具有确定性。重视该确定性的形成原因主要有:
1.正当性需要经过民主程序来实现,而民主程序需要不断通过国家意志成为法律程序,这也是行政程序法治化的必然需要。于此,正当性才能在法律体系中得以真正的贯彻,使行政程序具有正当性、稳定性,从而使行政行为更具有预见性。
2.现代法治社会,正当性一旦被法律所采纳,就会通过立法具有了合法性。除非明显违背正当性,法律就有优先执行效力,由此才能更好地发挥正当性的价值引导作用。
3.合法性是客观确定的。法律效力的不能依据任何个人自己的“正当性”来否定,只有经过法定的程序才能否定。总结行政程序合法性和正当性都是为了更好的实现行政程序的这一目的。行政程序只有具备了正当性,才可能避免为行政机关作“恶”提供合法性的保障和便利性的措施,才能更好的实现行政程序“限制行政主体恣意行为,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行为”的目的。
参考文献:
[1]王锡锌.正当法律程序“最低限度公正”[J].法学评论,2002(2).
[2]张弘.公共性抑或国家性——行政合法的正当性判断与选择[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8(4).
[3]康枫翔.行政程序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之辩——兼论我国行政程序的正当性危机[J].法学研究,2010(2).
论行政程序合法与行政程序正当
作者:郭兴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8期
【摘要】行政程序制度是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若失去了正当行政程序的理念支持,行政程序也可以被设计成为行政机关作“恶”提供合法性的保障和便利性的借口。行政程序不仅仅要求合法更应该要求约束行政行为的行政程序本身是合理、正当的。
【关键词】行政程序;正当性;合法性;程序公正
一、行政程序合法性
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顺序和时限的综合。原则上我国应该在遵守现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全面推进行政程序的合法性,但事实上行政程序不合法的现象一直存在,损害了国家、社会的利益。因此,我们需要采取各种措施来规范我国的行政程序,将行政程序纳入法治的轨道:
(一)行政权的来源和设定合法
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无法律即无行政,在法律没有授权的领域和地方,行政主体无权实施管理。
(二)行政权的运用和行使合法
行使行政权的主体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组织,行政权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而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权非以法律为依据,不得科以相对人以义务或损害其权益,也不得擅自免除特定人的法定义务或为特定人设定权利。
(三)行政权的委托合法
当行政主体需要将其职权的部分或全部委托给其它的组织行使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二、行政程序正当性
“行政程序”就是指行政权力运作的一系列法律规则,其中包括有步骤,时效以及方法等,实质上是一个中性的概念,它不包含任何价值取向的。如果使用法律对行政程序进行规制的时候,它就成为了行政主体自我规范的要件,必然融入各类主体的价值判断和标准设定,程序制定者的价值观往往导致程序价值的偏离。
(一)正当性是行政程序不可或缺的价值
基础行政程序的正当性目的就是在建立了某种价值的基础之上,从而让行政程序有了支持自我的“精神内核”,使其具备有完全公正的内容和充分的合理性及适当性,进而表现出对人们的人文照顾和尊重以及人们对程序本身应有的信赖和认可。不然的话,行政程序就极有可能会沦为行政机关的工具,用来施行行政强权。
(二)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基本要求
从价值方面来说,对于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基本要求来说,根据“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标准”,当代民主法治提出了具体要求,主要有这几个方面:
1.程序公正
程序公正要求行政程序的设定与运作要体现基本的法治正义:第一、“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这是自然正义法则在行政程序方面的体现,要求行政行为的决定者、执行者保持中立。第二、行政公开。行政机关除了依法应保密的事项外,应该把行政权力行使运作的法律根据,具体过程以及结果向社会公开,从而让公众获知了解。第三、行政中立与平等对待。当行政主体做出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无论是授意还是负担的,都要保持自己的中立,做到同等对待、公平处理。
2.权利保护
权利保护要求行政程序要做到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从而实现宪政体制下公民之基本权利。权利保护是行政程序是否正当的重要衡量标准,同时也是当代行政法的核心价值之一。
3.有效参与
当一个行政行为做出的时候,行政相对人(特别是自身权益受影响的人)能广泛有效地参与到相关行政行为的做出过程中来。当代法治更多要求的是一种参与民主,这种“参与”必须切实有效,体现为对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保障。
4.程序效益
程序效益要求一方面应当为行政程序的运行设定时限和责任,以使行政机关及时、高效作为;另一方面要减少相对人的负担,要兼顾保障相对人获得救济的权利和节约行政成本。程序效益是程序正当性的重要价值追求,表现为制度层面的默示批准、期间或默示驳回等。
三、行政程序正当性与合法性的关系
首先,合法性与正当性在价值层面上是互补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法性要立足于正当性,以其为基础
在实践中,正当性重视的不仅是行政程序的合理性和适当性,更多的是程序能否实现公平公正,公平公正观念同时也是合法性的基础价值之一。
(二)合法性是要充分体现正当性的
从自然法角度来讲,正当性在某种意义上是高于合法性的,它不断促进为社会大众所认可的核心价值的形成,进而对程序的有效性和合法性进行评判。
(三)正当性是衡量、检验合法性的重要标准
程序的正当性是一种更高的要求,若对行政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有疑问的时候,就得运用正当性来判断该程序的“适法性”。
(四)正当性是用来弥补合法性欠缺的重要根据
正如前述,如果行政程序有自身缺陷或者法律规定不清晰的时候,就可以依据正当性对该规定或行政行为做出合理解释。其次,合法性与正当性在表现形式上渐趋一致:在法治国家中,常常通过合法性来表现正当性的制度价值和实践意义,从而使正当性的评判标准更具有确定性。重视该确定性的形成原因主要有:
1.正当性需要经过民主程序来实现,而民主程序需要不断通过国家意志成为法律程序,这也是行政程序法治化的必然需要。于此,正当性才能在法律体系中得以真正的贯彻,使行政程序具有正当性、稳定性,从而使行政行为更具有预见性。
2.现代法治社会,正当性一旦被法律所采纳,就会通过立法具有了合法性。除非明显违背正当性,法律就有优先执行效力,由此才能更好地发挥正当性的价值引导作用。
3.合法性是客观确定的。法律效力的不能依据任何个人自己的“正当性”来否定,只有经过法定的程序才能否定。总结行政程序合法性和正当性都是为了更好的实现行政程序的这一目的。行政程序只有具备了正当性,才可能避免为行政机关作“恶”提供合法性的保障和便利性的措施,才能更好的实现行政程序“限制行政主体恣意行为,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行为”的目的。
参考文献:
[1]王锡锌.正当法律程序“最低限度公正”[J].法学评论,2002(2).
[2]张弘.公共性抑或国家性——行政合法的正当性判断与选择[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8(4).
[3]康枫翔.行政程序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之辩——兼论我国行政程序的正当性危机[J].法学研究,2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