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咨询服务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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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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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咨询服务工作制度﹝试行﹞的通

【标    签】纳税咨询服务

【颁布单位】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厦国税函﹝2009﹞128号

【发文日期】2009-10-15

【实施时间】2009-10-1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强化纳税咨询工作,规范纳税咨询管理,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市局制定了《纳税咨询服务工作制度(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

  二OO九年十月十五日

  厦门国家税务局纳税咨询服务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165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和强化我局纳税咨询服务工作,明确各环节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各个工作环节的衔接,建立有效的协调运作机制,为纳税人提供专业化、全方位的纳税咨询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税务机关通过提供纳税咨询服务,帮助纳税人更准确地理解税收权利和义务,熟悉办税流程,提高税法遵从度,融洽征纳关系,共同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第三条 坚持依法、无偿、准确、规范、便捷的原则,做好纳税服务工作。纳税咨询实行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回复承诺制,能够即时解答的应当场回复,不能够当场解答的应按照规定限时回复。

  第四条 各基层局应该主动为纳税人提供现场咨询、电话咨询、网络在线咨询等多种咨询途径,积极引导纳税人通过网站、税企邮箱等渠道进行纳税咨询。

  第五条 办税服务厅应及时将税收政策和管理要求告知纳税人,认真负责地解答问题。办税服务厅可以专门设置咨询服务的岗位,为纳税人提供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办税流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第六条 办税服务厅接受纳税人咨询,能够解答的应当场回复,不能够当场解答的应按

照规定及时转交有关科室,并负责在2个工作日将结果反馈给纳税人。

  第七条 税收管理员要加强和纳税人的沟通,及时对纳税人进行办税辅导,解决纳税人办税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咨询的问题,能够解答的应当场回复,不能够当场解答的应按照规定及时转交有关科室,并负责在2个工作日将结果反馈给纳税人。  第八条 业务职能科室对办税服务厅、税源管理科转交的疑难咨询问题,应根据有关规定研究后及时回复;对于个别需要提交上级机关的疑难问题,应及时提交有关部门专门研究后及时回复。

  第九条 各基层局对纳税人公开的咨询电话应明确指定科室负责,对纳税人电话咨询的问题做好解答工作,应做好记录。

  第十条 区局咨询电话和市局12366实行远程互动,对12366转交的纳税人咨询问题,区局能当场解答的应立即向纳税人明确回复;不能当场解答的问题,区局应做好记录,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明确回复。

  第十一条 各基层局应整理汇总纳税人咨询或反映的涉税热点和难点问题,每个季度末终了5个工作日内上报给市局。

  第十二条 各基层局可成立纳税咨询服务专家组,为纳税咨询提供业务支持。专家组成员可由各税政科、计征科(办税服务厅)、税源管理科、稽查局的业务骨干组成。  第十三条 各基层局可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本制度,并报市局备案。

  第十四条 12366服务热线的咨询服务制度另行规定。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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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咨询服务工作制度﹝试行﹞的通

【标    签】纳税咨询服务

【颁布单位】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厦国税函﹝2009﹞128号

【发文日期】2009-10-15

【实施时间】2009-10-1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强化纳税咨询工作,规范纳税咨询管理,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市局制定了《纳税咨询服务工作制度(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

  二OO九年十月十五日

  厦门国家税务局纳税咨询服务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165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和强化我局纳税咨询服务工作,明确各环节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各个工作环节的衔接,建立有效的协调运作机制,为纳税人提供专业化、全方位的纳税咨询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税务机关通过提供纳税咨询服务,帮助纳税人更准确地理解税收权利和义务,熟悉办税流程,提高税法遵从度,融洽征纳关系,共同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第三条 坚持依法、无偿、准确、规范、便捷的原则,做好纳税服务工作。纳税咨询实行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回复承诺制,能够即时解答的应当场回复,不能够当场解答的应按照规定限时回复。

  第四条 各基层局应该主动为纳税人提供现场咨询、电话咨询、网络在线咨询等多种咨询途径,积极引导纳税人通过网站、税企邮箱等渠道进行纳税咨询。

  第五条 办税服务厅应及时将税收政策和管理要求告知纳税人,认真负责地解答问题。办税服务厅可以专门设置咨询服务的岗位,为纳税人提供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办税流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第六条 办税服务厅接受纳税人咨询,能够解答的应当场回复,不能够当场解答的应按

照规定及时转交有关科室,并负责在2个工作日将结果反馈给纳税人。

  第七条 税收管理员要加强和纳税人的沟通,及时对纳税人进行办税辅导,解决纳税人办税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咨询的问题,能够解答的应当场回复,不能够当场解答的应按照规定及时转交有关科室,并负责在2个工作日将结果反馈给纳税人。  第八条 业务职能科室对办税服务厅、税源管理科转交的疑难咨询问题,应根据有关规定研究后及时回复;对于个别需要提交上级机关的疑难问题,应及时提交有关部门专门研究后及时回复。

  第九条 各基层局对纳税人公开的咨询电话应明确指定科室负责,对纳税人电话咨询的问题做好解答工作,应做好记录。

  第十条 区局咨询电话和市局12366实行远程互动,对12366转交的纳税人咨询问题,区局能当场解答的应立即向纳税人明确回复;不能当场解答的问题,区局应做好记录,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明确回复。

  第十一条 各基层局应整理汇总纳税人咨询或反映的涉税热点和难点问题,每个季度末终了5个工作日内上报给市局。

  第十二条 各基层局可成立纳税咨询服务专家组,为纳税咨询提供业务支持。专家组成员可由各税政科、计征科(办税服务厅)、税源管理科、稽查局的业务骨干组成。  第十三条 各基层局可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本制度,并报市局备案。

  第十四条 12366服务热线的咨询服务制度另行规定。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关联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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