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务会计的原则和准则

姜月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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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笔者认为,法务会计是会计与法律相结合的学科,要求运用会计、审计、统计方法等进行经济事项分析因此,法务会计的原则及方法与一般会计的原则和方法有着必然的联系,法务会计在遵守财务会计的各项原则之外,还应该遵守一般原则和相关准则

法务会计(Forensic Accounting),是西方国家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而产生的一个会计新领域。法务会计是由独立的第三方接受委托,对经济利益冲突中所涉及的经营、财务事项和经济损失的部分或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问题,运用专业知识,采用一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调查、计算和分析,形成法务会计报告,从而为法庭或仲裁机构或管理当局提供具有专业性,客观性的及说服力的会计分析证据,以明确和减轻法律责任或提出管理建议。法务会计原则和准则是指为实现法务会计的目标而制定的法务会计工作规范。

一、一般原则

(一)职业资格标准(General Principle)

法务会计人员接受诉讼当事人的委托而执行业务,在执行业务前应与诉讼当事人签订契约。在鉴定契约前,法务会计人员应该确定他是否有知识、经验和必需的技术来履行契约。

法务会计应该有一定的会计知识,包括财务信息、会计、保险、财政与控制等。除此之外,法务会计还应该拥有以下知识,比如1.损失的确认、公正的评价方法,尤其是那些在商业争端中运用的估价方法;2财务调查方法,如对各种欺诈交易发现线索和作出假设的方法,采访技巧,对欺诈人员的心理和动机的了解;3法律知识,如相关的法律规则和犯罪处理程序,能使法务会计人员更好地了解案情,依据法定程序处理案件,掌握证据规则;4法务会计人员还要确定他是否有能力履行契约,法务会计人员的这方面能力要求有:调查能力;洞察目的:一定的交流或劝说别人的技巧、调停和仲裁的技巧、分析技巧和适应新环境的创新能力。

(二)合理的职业谨慎(Due Professional Care)

该标准是指法务会计人员及其组织的工作程序符合职业规范体系的要求,无程序或者形式上的不恰当。

法务会计人员应以合理的职业谨慎看待法务会计的契约,应十分谨慎地获取鉴定合同,每个鉴定合同的人都要遵循这一标准。在鉴定契约前,法务会计人员应该确保他不会因为利益冲突损害影响法务会计的判断和目的的公正性。所有法务会计人员在签订契约时,应该保持客观的态度,以便解除他们的责任。会计人员作为专家证人,保持客观的态度十分重要,法务会计人员应该避免偏见或采取不合理的措施。只有结论没有偏见,证明的时候,专家证人才能运用有关的策略确保结论可以理解,且在验证时不会被驳回。

法务会计应确保他能清楚地了解契约的目标,且契约的条件是可以接受的。法务会计人员应该知道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经济利益冲突的本质、法律行为、契约的目标。以及他要扮演的角色。法务会计人员应该考虑客户的索求是否有合理的依据。在未执行契约前,要想确定某方提出的索赔要求的合理性是十分困难的,但是如果法务会计人员对顾客的良好信誉有很大的疑点或者认为索赔不合理。那么他应该保持合理的职业谨慎拒绝签订契约。

法务会计人员应该明确地了解契约条款,以便确定能完成契约。他应该清楚地认识到履行契约受到的限制、时间规划和最后期限、可用的人力资源和款项支付方式,确保这些安排不影响法务会计人员职业判断的客观性。法务会计人员已经签订的契约,其内容可能会随环境的变化而变化。所以法务会计人员应以合理的职业谨慎,按规则分清客户与契约的目标。

法务会计人员与客户之间的契约应该以书面形式订立.并且用语要清晰。因为它有可能被法庭使用作为证据进行验证,一个用词模糊的契约将使法务会计人员陷于尴尬的境地,降低他的信誉;一个用词精确的契约,将能清楚地表明契约的本质及相关条款。一个契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案件事实,将要或已经发生的争执或法律行为的本质、契约的目的、相互交流的方式。如果可能。也应该包含报告的目的、契约涉及的有关人员、尝试性的工作计划和费用估计。

(三)无罪推定(Presumptionlnnocence)

意大利刑法学家卡里亚在1764年完成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提出了被后人称为无罪推定的思想理论原则。即“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如果犯罪不是肯定的,就不应折磨一个无辜者,因为,在法律看来,他的罪行并没有得到证实。”伴随着西方法律文化的传播。无罪推定的法律思想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的共识。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1条第1款规定:“凡是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依法公开审判证实有罪前,应视为无罪,审判时须予以答辩上所需的一切保障。”任何人都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根据天赋人权理论,人的基本权利是与生俱来的,是生来就无罪的。因而是无须证明的。国家要把他推向罪犯的地位,就必须提出有罪的证据,当然也不能强迫任何人作出对自己不利的供述。我国在1996年3月全国人大第8届4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确定我国无罪推定原则方面迈出了关键的一步。《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3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法务会计人员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可以增加举证的责任感,也有利于刑事民事诉讼民主化科学化的进程。

(四)成本效益原则(Cost-benefitsPrinciple)

法务会计人员的任务是接受委托。参与诉讼。并承担核实经济损失及举证责任。证据搜寻涉及到证据的收集、筛选、整理、提出以及证据证明力的权衡。法务会计这一证据搜寻过程会消耗成本产生收益。从理论上讲,证据搜寻的最优数量,也就是使净收益最大的数量。所以法务会计对于证据的搜寻应该进行到证据搜寻的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相等的最优点(At the Optimum Point)。

二、执行准则(PerformanceStandards)

鉴于法务会计学科的特殊性质,法务会计人员在实务操作过程中还要执行以下各相关学科的准则。

(一)会计准则

会计准则为法务会计的产生提供了确认损失或利益的计量标准,有时法务会计人员是为法院诉讼程序的目的指定提供或准备证据的专家。在海洋法系的国家。传统上一般由当事人指定,地位与证人相同,专家的作用在于解释和描述第一手的观察。在大陆法系的国家,专家的地位不同于感觉证人,尽管当事人也可以指定鉴定人,但是鉴定结论和证人证言是并列的两种不同种类的证据形式,专家是从属于法院的鉴定人。如果法务会计人员提供的法务会计的报告不符合会计专业领域内的方法论标准,则法务会计人员的专家证据就不具备可采信性。

当然,法务会计不仅限于根据法律的规定,运用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对在经济管理和经济运行中的各种法定经济标准,经济界限规范过程和报告结果,进行计算、检验、分析、认定,并为法庭提供证据;也在当某一团体对某一事项产生抱怨、质辩、深感疑问时,法务会计能很快地确认出财务事项的要害所在,并根据经验与所掌握的法学与会计理论,作出相关的认定,向冲突双方解释。所以当财务问题得到确认后,法务会计人员就必须对该问题进行调查,以取得相关的证据说明与质疑、谣言、冲突相关的财务事项。在调查取证时,不仅要证实这些事项的存在,还要精通复杂的公认的会计准则报表披露规则。

(二)审计准则

审计准则为法务会计的产生提供了技术标准。如美国在审计准则公告第82号中就告戒法务会计人员如何对企业舞弊进行审核。在该准则中,就内容对法务会计提供详细的指导(李若山,2000):1定义不同类型的舞弊风险;2.如何评估舞弊风险;3发现舞弊时,就沟通上的技巧提供指导。这一准则不仅仅局限在财务报表是否符合一般公认的会计准则,而应挖掘更深,从数字、凭证、账簿的表面现象中找出问题的实质。

审计准则的制定和不断修订大大提高了法务会计人员的审核技术。一旦发现企业的财务报表存在可疑的情况,就立即追踪调查。即使报表和账簿符合一般公认会计原则,法务会计人员还应该根据职业经验来判断这种报表与准则的一致是否偏离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如果这一表面上的符合隐含着管理当局或者有关人员的利益所在,就应挖掘出这一表面现象下的实质含义。

(三)管理咨询服务准则

在管理咨询服务准则中,将咨询服务定义如下:即注册会计师向特定客户交易提供的某种服务,且这种服务又往往涉及到第三者的业务。这种服务包括破产服务、价值评估服务、财务信息编制、潜在合并和购并的分析以及法务会计。由此可见,管理咨询服务准则最符合法务会计的要求。因为,法务会计本身就是咨询服务的一部分。

咨询准则公告要求法务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守则201条的规定:职业胜任能力、合理职业谨慎、计划和监督以及足够的相关信息。同样,咨询准则公告还要求遵守以下准则:客户利益、与客户的理解以及与客户的沟通。

在法务会计业务中代表客户的利益,指的是在案例中对客户提供有效的帮助。但是,正如客户利益准则中所说明的。在这一过程中必须保持公正和客观。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代表客户的利益是合理的,但法务会计不应误导他人。这一警告并非指在作证时宣告投降或屈服于对方。对方的律师将会利用注册会计师说出对自身有利的证词,或者想方设法减少注册会计师证词的作用。客户利益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维护客户的利益。

在法务会计业务中,理解客户的准则和在其他业务中同样重要。例如,不同的法庭对报告是否合适的要求以及其他证据和表格的要求各不相同。但重要的是,律师必须要向法务会计人员提供相关的数据。更为重要的是,律师可能会要求法务会计人员遵守制定的策略,并将调查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值得注意的是,法务会计人员的调查可以局限在一定的范围内,但是决不能限制在程度上,应不断挖掘。以期发现问题所在。

咨询业务的第三个准则,与客户的沟通,具有如下三个重要因素:

一是利益冲突。真正的利益冲突将会要求注册会计师保持公正客观的态度。但是尽管不会出现真正的利益冲突,一些原因会使得律师不再雇用法务会计人员。一些律师认为:如果法务会计人员对任何一方的关系人曾经提供过或正在提供审计、复核性测试或税务服务,那么法务会计人员的立场可能会有所偏倚。因此,法务会计人员向律师说明与客户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关系。显得至关重要。

二是重要保留事项的披露。在填写专家意见时,法务会计人员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并考虑所有的证据性事项,包括正方以及反方的所有事项。如果能够解释反方的证据,那么这种证据也能说明法务会计人员观点。如果无法解释,那么就会对法务人员的证词产生严重威胁。法务会计人员必须告诉律师对于作证没有信心的部分,这样律师就可以衡量寻找对法务会计人员有利的证据,否则法务会计人员的业务将会以失败而告终。

三是业务报告(表达意见)。信息沟通非常重要,但法务会计人员清晰可靠表达信息的能力也至关重要。当然,更为重要的是在法庭上,法务会计人员接受讯问的能力。审判的最后不仅仅是法务会计人员的意见发挥作用,而且其表达的效果也起到作用(李若山,2000)。

三、报告准则(RepoSing Standards)

(一)真实性

真实性是指法务会计所涉及的会计业务,会计资料都必须是已经发生的,真实可靠的,不能有半点虚假。对财务会计已经确认,计量记录的会计事项,要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纠正或调整。作为报告处理的依据。长期以来,我国的司法实践以追求绝对的客观真实为目标。然而,我们早已意识到,绝对的客观真实只是事实发现的理想目标,既然事实是由主体人来发现的,则发现的事实无法摆脱主观的印象。制约事实发现的因素,除了人们的认识能力以及认识作为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基本特征之外,还有两个事实发现的重要制约因素,这就是事实发现的成本和法律制度价值目标的多重性。从理论上讲,法务会计人员可以发现小到一分钱的错误,但是这有可能得不偿失。所以法务会计人员应该在考虑事实发现经济性的前提下,考虑追求客观真实和事实发现的准确性。

(二)独立性

法务会计人员应独立地发表法务会计报告。法务会计人员的目的是对存在的利益冲突及冲突的数量进行计量。如果法务会计人员没有独立于当事人,那么客观公正的法务会计报告将不复存在。

(三)易理解性

如果科学的、技术的或其他方面的专业知识能够帮助事实的判断者理解证据或断定有争议的事实,那么,拥有知识、技能、经历和受过训练或教育而成为专家的证人可以因此以意见或者其他形式作证。法务会计人员可以称得上法律和会计领域的专家。当然法务会计领域技术性也非常强,期望法官或当事人能够全部理解法务会计报告也是不现实的。但只要是语言表达易理解,人们就可以合理地相信事物,尽管并不理解。

姜月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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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笔者认为,法务会计是会计与法律相结合的学科,要求运用会计、审计、统计方法等进行经济事项分析因此,法务会计的原则及方法与一般会计的原则和方法有着必然的联系,法务会计在遵守财务会计的各项原则之外,还应该遵守一般原则和相关准则

法务会计(Forensic Accounting),是西方国家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而产生的一个会计新领域。法务会计是由独立的第三方接受委托,对经济利益冲突中所涉及的经营、财务事项和经济损失的部分或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问题,运用专业知识,采用一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调查、计算和分析,形成法务会计报告,从而为法庭或仲裁机构或管理当局提供具有专业性,客观性的及说服力的会计分析证据,以明确和减轻法律责任或提出管理建议。法务会计原则和准则是指为实现法务会计的目标而制定的法务会计工作规范。

一、一般原则

(一)职业资格标准(General Principle)

法务会计人员接受诉讼当事人的委托而执行业务,在执行业务前应与诉讼当事人签订契约。在鉴定契约前,法务会计人员应该确定他是否有知识、经验和必需的技术来履行契约。

法务会计应该有一定的会计知识,包括财务信息、会计、保险、财政与控制等。除此之外,法务会计还应该拥有以下知识,比如1.损失的确认、公正的评价方法,尤其是那些在商业争端中运用的估价方法;2财务调查方法,如对各种欺诈交易发现线索和作出假设的方法,采访技巧,对欺诈人员的心理和动机的了解;3法律知识,如相关的法律规则和犯罪处理程序,能使法务会计人员更好地了解案情,依据法定程序处理案件,掌握证据规则;4法务会计人员还要确定他是否有能力履行契约,法务会计人员的这方面能力要求有:调查能力;洞察目的:一定的交流或劝说别人的技巧、调停和仲裁的技巧、分析技巧和适应新环境的创新能力。

(二)合理的职业谨慎(Due Professional Care)

该标准是指法务会计人员及其组织的工作程序符合职业规范体系的要求,无程序或者形式上的不恰当。

法务会计人员应以合理的职业谨慎看待法务会计的契约,应十分谨慎地获取鉴定合同,每个鉴定合同的人都要遵循这一标准。在鉴定契约前,法务会计人员应该确保他不会因为利益冲突损害影响法务会计的判断和目的的公正性。所有法务会计人员在签订契约时,应该保持客观的态度,以便解除他们的责任。会计人员作为专家证人,保持客观的态度十分重要,法务会计人员应该避免偏见或采取不合理的措施。只有结论没有偏见,证明的时候,专家证人才能运用有关的策略确保结论可以理解,且在验证时不会被驳回。

法务会计应确保他能清楚地了解契约的目标,且契约的条件是可以接受的。法务会计人员应该知道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经济利益冲突的本质、法律行为、契约的目标。以及他要扮演的角色。法务会计人员应该考虑客户的索求是否有合理的依据。在未执行契约前,要想确定某方提出的索赔要求的合理性是十分困难的,但是如果法务会计人员对顾客的良好信誉有很大的疑点或者认为索赔不合理。那么他应该保持合理的职业谨慎拒绝签订契约。

法务会计人员应该明确地了解契约条款,以便确定能完成契约。他应该清楚地认识到履行契约受到的限制、时间规划和最后期限、可用的人力资源和款项支付方式,确保这些安排不影响法务会计人员职业判断的客观性。法务会计人员已经签订的契约,其内容可能会随环境的变化而变化。所以法务会计人员应以合理的职业谨慎,按规则分清客户与契约的目标。

法务会计人员与客户之间的契约应该以书面形式订立.并且用语要清晰。因为它有可能被法庭使用作为证据进行验证,一个用词模糊的契约将使法务会计人员陷于尴尬的境地,降低他的信誉;一个用词精确的契约,将能清楚地表明契约的本质及相关条款。一个契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案件事实,将要或已经发生的争执或法律行为的本质、契约的目的、相互交流的方式。如果可能。也应该包含报告的目的、契约涉及的有关人员、尝试性的工作计划和费用估计。

(三)无罪推定(Presumptionlnnocence)

意大利刑法学家卡里亚在1764年完成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提出了被后人称为无罪推定的思想理论原则。即“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如果犯罪不是肯定的,就不应折磨一个无辜者,因为,在法律看来,他的罪行并没有得到证实。”伴随着西方法律文化的传播。无罪推定的法律思想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的共识。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1条第1款规定:“凡是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依法公开审判证实有罪前,应视为无罪,审判时须予以答辩上所需的一切保障。”任何人都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根据天赋人权理论,人的基本权利是与生俱来的,是生来就无罪的。因而是无须证明的。国家要把他推向罪犯的地位,就必须提出有罪的证据,当然也不能强迫任何人作出对自己不利的供述。我国在1996年3月全国人大第8届4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确定我国无罪推定原则方面迈出了关键的一步。《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3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法务会计人员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可以增加举证的责任感,也有利于刑事民事诉讼民主化科学化的进程。

(四)成本效益原则(Cost-benefitsPrinciple)

法务会计人员的任务是接受委托。参与诉讼。并承担核实经济损失及举证责任。证据搜寻涉及到证据的收集、筛选、整理、提出以及证据证明力的权衡。法务会计这一证据搜寻过程会消耗成本产生收益。从理论上讲,证据搜寻的最优数量,也就是使净收益最大的数量。所以法务会计对于证据的搜寻应该进行到证据搜寻的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相等的最优点(At the Optimum Point)。

二、执行准则(PerformanceStandards)

鉴于法务会计学科的特殊性质,法务会计人员在实务操作过程中还要执行以下各相关学科的准则。

(一)会计准则

会计准则为法务会计的产生提供了确认损失或利益的计量标准,有时法务会计人员是为法院诉讼程序的目的指定提供或准备证据的专家。在海洋法系的国家。传统上一般由当事人指定,地位与证人相同,专家的作用在于解释和描述第一手的观察。在大陆法系的国家,专家的地位不同于感觉证人,尽管当事人也可以指定鉴定人,但是鉴定结论和证人证言是并列的两种不同种类的证据形式,专家是从属于法院的鉴定人。如果法务会计人员提供的法务会计的报告不符合会计专业领域内的方法论标准,则法务会计人员的专家证据就不具备可采信性。

当然,法务会计不仅限于根据法律的规定,运用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对在经济管理和经济运行中的各种法定经济标准,经济界限规范过程和报告结果,进行计算、检验、分析、认定,并为法庭提供证据;也在当某一团体对某一事项产生抱怨、质辩、深感疑问时,法务会计能很快地确认出财务事项的要害所在,并根据经验与所掌握的法学与会计理论,作出相关的认定,向冲突双方解释。所以当财务问题得到确认后,法务会计人员就必须对该问题进行调查,以取得相关的证据说明与质疑、谣言、冲突相关的财务事项。在调查取证时,不仅要证实这些事项的存在,还要精通复杂的公认的会计准则报表披露规则。

(二)审计准则

审计准则为法务会计的产生提供了技术标准。如美国在审计准则公告第82号中就告戒法务会计人员如何对企业舞弊进行审核。在该准则中,就内容对法务会计提供详细的指导(李若山,2000):1定义不同类型的舞弊风险;2.如何评估舞弊风险;3发现舞弊时,就沟通上的技巧提供指导。这一准则不仅仅局限在财务报表是否符合一般公认的会计准则,而应挖掘更深,从数字、凭证、账簿的表面现象中找出问题的实质。

审计准则的制定和不断修订大大提高了法务会计人员的审核技术。一旦发现企业的财务报表存在可疑的情况,就立即追踪调查。即使报表和账簿符合一般公认会计原则,法务会计人员还应该根据职业经验来判断这种报表与准则的一致是否偏离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如果这一表面上的符合隐含着管理当局或者有关人员的利益所在,就应挖掘出这一表面现象下的实质含义。

(三)管理咨询服务准则

在管理咨询服务准则中,将咨询服务定义如下:即注册会计师向特定客户交易提供的某种服务,且这种服务又往往涉及到第三者的业务。这种服务包括破产服务、价值评估服务、财务信息编制、潜在合并和购并的分析以及法务会计。由此可见,管理咨询服务准则最符合法务会计的要求。因为,法务会计本身就是咨询服务的一部分。

咨询准则公告要求法务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守则201条的规定:职业胜任能力、合理职业谨慎、计划和监督以及足够的相关信息。同样,咨询准则公告还要求遵守以下准则:客户利益、与客户的理解以及与客户的沟通。

在法务会计业务中代表客户的利益,指的是在案例中对客户提供有效的帮助。但是,正如客户利益准则中所说明的。在这一过程中必须保持公正和客观。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代表客户的利益是合理的,但法务会计不应误导他人。这一警告并非指在作证时宣告投降或屈服于对方。对方的律师将会利用注册会计师说出对自身有利的证词,或者想方设法减少注册会计师证词的作用。客户利益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维护客户的利益。

在法务会计业务中,理解客户的准则和在其他业务中同样重要。例如,不同的法庭对报告是否合适的要求以及其他证据和表格的要求各不相同。但重要的是,律师必须要向法务会计人员提供相关的数据。更为重要的是,律师可能会要求法务会计人员遵守制定的策略,并将调查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值得注意的是,法务会计人员的调查可以局限在一定的范围内,但是决不能限制在程度上,应不断挖掘。以期发现问题所在。

咨询业务的第三个准则,与客户的沟通,具有如下三个重要因素:

一是利益冲突。真正的利益冲突将会要求注册会计师保持公正客观的态度。但是尽管不会出现真正的利益冲突,一些原因会使得律师不再雇用法务会计人员。一些律师认为:如果法务会计人员对任何一方的关系人曾经提供过或正在提供审计、复核性测试或税务服务,那么法务会计人员的立场可能会有所偏倚。因此,法务会计人员向律师说明与客户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关系。显得至关重要。

二是重要保留事项的披露。在填写专家意见时,法务会计人员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并考虑所有的证据性事项,包括正方以及反方的所有事项。如果能够解释反方的证据,那么这种证据也能说明法务会计人员观点。如果无法解释,那么就会对法务人员的证词产生严重威胁。法务会计人员必须告诉律师对于作证没有信心的部分,这样律师就可以衡量寻找对法务会计人员有利的证据,否则法务会计人员的业务将会以失败而告终。

三是业务报告(表达意见)。信息沟通非常重要,但法务会计人员清晰可靠表达信息的能力也至关重要。当然,更为重要的是在法庭上,法务会计人员接受讯问的能力。审判的最后不仅仅是法务会计人员的意见发挥作用,而且其表达的效果也起到作用(李若山,2000)。

三、报告准则(RepoSing Standards)

(一)真实性

真实性是指法务会计所涉及的会计业务,会计资料都必须是已经发生的,真实可靠的,不能有半点虚假。对财务会计已经确认,计量记录的会计事项,要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纠正或调整。作为报告处理的依据。长期以来,我国的司法实践以追求绝对的客观真实为目标。然而,我们早已意识到,绝对的客观真实只是事实发现的理想目标,既然事实是由主体人来发现的,则发现的事实无法摆脱主观的印象。制约事实发现的因素,除了人们的认识能力以及认识作为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基本特征之外,还有两个事实发现的重要制约因素,这就是事实发现的成本和法律制度价值目标的多重性。从理论上讲,法务会计人员可以发现小到一分钱的错误,但是这有可能得不偿失。所以法务会计人员应该在考虑事实发现经济性的前提下,考虑追求客观真实和事实发现的准确性。

(二)独立性

法务会计人员应独立地发表法务会计报告。法务会计人员的目的是对存在的利益冲突及冲突的数量进行计量。如果法务会计人员没有独立于当事人,那么客观公正的法务会计报告将不复存在。

(三)易理解性

如果科学的、技术的或其他方面的专业知识能够帮助事实的判断者理解证据或断定有争议的事实,那么,拥有知识、技能、经历和受过训练或教育而成为专家的证人可以因此以意见或者其他形式作证。法务会计人员可以称得上法律和会计领域的专家。当然法务会计领域技术性也非常强,期望法官或当事人能够全部理解法务会计报告也是不现实的。但只要是语言表达易理解,人们就可以合理地相信事物,尽管并不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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