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范洗钱风险,根据《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是指公司各业务经办机构在业务活动中,按照各类投保人实际情况,对投保人风险进行等级划分的活动。
第三条 本标准参照《指引》所列参考指标、工作流程及控制方法,对公司客户洗钱风险进行等级划分工作。科学整合内部各类资源,充分发挥业务条线了解客户的基础性作用,真正做到依据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结果,优化反洗钱资源配臵。
第四条 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遵循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一)风险相当原则。依据风险评估结果科学配臵反洗钱资源,在洗钱风险较高的领域强化反洗钱工作,在洗钱风险较低的领域简化反洗钱工作。
(二)全面性原则。公司将全面评估客户及地域、业务、行业(职业)等方面的风险状况,科学合理地为每一名客户确定风险等级。
(三)同一性原则。公司建立健全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流程,赋予同一客户在公司内唯一的风险等级。
(四)动态管理原则。公司会根据客户风险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其风险等级及所对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五)保密原则。不得向客户或其他与反洗钱工作无关的第三方泄露客户风险等级信息。
第二章 客户洗钱风险等级与评估指标
第五条 公司所有客户根据洗钱风险,分为禁止、高、中、低四档。
第六条 公司建立洗钱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包括客户特性、地域、业务、行业四类基本要素,每一要素包含相应风险子项,风险子项评分及权重参见附表。
第七条 公司使用权重法,根据各风险子项评分及权重
赋值计算客户风险等级总分,计算公式为:(a代表子项评分,p代表权重,m代表风险分级数,公司采用三级分类法,n代表风险子项数量)。
第八条 公司对照每个风险子项进行评估,根据客户各风险子项评分赋值计算客户风险等级总分,总分最高为100分。
第三章 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标准
第九条 公司采用定性和定量指标相结合的方式评定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共分为四级,包括禁止交易、高风险客户、中风险客户和低风险客户。
第十条 所有新承保的投保人均默认为中风险客户,并通过洗钱风险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评分。总分80分(不含)至100分(含),为高风险客户;总分40分(不含)至80分(含),为中风险客户;总分小于等于40分,为低风险客户。
第十一条 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户,公司各级机构可直接将其风险等级上调至“禁止交易”等级,而无需逐一对照上述风险要素及其子项进行风险评级:
(一)投保人本人或其保单的被保险人、受益人姓名或名称与下列名单相同,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其资金来源与下列名单相关的:
1、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
2、司法机关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
3、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
4、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嫌疑人名单。
(二)有合理理由(下述7种情形理解为合理情形)怀疑投保人本人或其保单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资金、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以及恐怖组
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相关联的,无论所涉及资金金额大小。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种类:
1、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活动犯罪募集或者企图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2、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以及恐怖活动犯罪提供或者企图提供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3、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保存、管理、运作或者企图保存、管理、运作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4、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是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
5、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来源于或者将来源于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
6、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用于或者将用于恐怖融资、恐怖活动犯罪及其他恐怖主义目的,或者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被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使用的;
7、怀疑资金、其他形式财产、交易、客户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有关的其他情形。
(三)投保人本人或其保单的被保险人、受益人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客户资料显示其与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确定的防止武器扩散制裁名单所列实体及个人相同或相关的。
(四)投保人本人或其保单的被保险人、受益人姓名或者名称与下列名单相同,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其资金来源与下列名单相关的:
1、司法机关发布的协查或财产冻结通知列明的人员名单;
2、人民银行或其他监管机关发布的协查或财产冻结通知列明的人员名单。
公司各经办机构或经办人员在承保时发现客户确认为上述名单中人员或与上述名单相关的,应拒绝承保其业务。对在承保后发现的,应将该客户与公司发生的各类交易均按照可疑交易对待并按规定上报,并同时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二条 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户,公司各级机构可直接将其风险等级确认为“高风险”等级,而无需逐一对照上述风险要素及其子项进行风险评级:
(一)投保人本人或其保单的被保险人、受益人被列入我国发布或承认的应实施反洗钱监控措施的名单;
(二)投保人本人或其保单的被保险人、受益人为外国政要或其亲属、关系密切人员;
(三)非自然人客户实际控制人或实际受益人属前两项所述人员;
(四)投保人本人或其保单的被保险人、受益人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显示其来自以下国家或地区,或在客户用以办理业务收支的账户属于以下地区的:
1、联合国等国际权威组织发布的制裁、禁运的国家和地区,或支持恐怖活动的国家和地区;
2、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认为缺乏反洗钱法律和反洗钱监管的国家和地区;
3、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制裁、禁运的国家和地区,或支持恐怖活动的国家和地区。
4、被称为“避税天堂”的国家或地区;
5、贩毒、腐败或其他严重犯罪活动猖獗的国家或地区;
6、其他风险程度较高的国家或地区。
(五)客户在以往的与我公司进行的业务活动中发生超过五笔可疑交易的,不论其在上述交易中是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险人还是业务代办人。
(六)拒绝配合公司依法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工作; 第十三条 对于风险程度显著较低且预估能够有效控制其风险的客户,公司各级机构可自行决定不按上述风险要素及其子项评定风险,直接将其定级为低风险,但此类客户不应具有以下任意一种情形:
(一)在公司累计金融资产净值超过一定限额(自然人客户限额为20万元人民币,非自然人客户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或寿险保单年缴保费超过1万元人民币或外币等值超过1000美元,以及非现金趸交保费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外币等值超过2万美元;
(二)与公司建立或开展了代理行、信托等高风险业务关系;
(三)投保人本人或其保单的被保险人、受益人为非居民,或者使用了境外发放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
(四)投保人本人或其保单的被保险人、受益人涉及公司可疑交易报告;
(五)由非职业性中介机构或无亲属关系的自然人代理客户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
(六)拒绝配合公司客户尽职调查工作。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十四条 对于与公司新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应在保单生效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自动初评及人工复评,确认其风险等级。
第十五条 公司各分支机构应对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开展定期审核,审核内容至少应包括客户留存的基本信息资料、客户资料变更情况,客户资金和交易是否正常,客户回访是否发现可疑情况等,审核结果应予以记录。根据客户风险程度不同,应按照下列标准选择不同的重新审核期限,以实现对风险的动态追踪。
(一)对于客户洗钱风险等级为“禁止交易等级”的客户,重新审核时限为半年;
(二)对于客户洗钱风险等级为“高等级”的客户,重新审核时限为一年;
(三)对于客户洗钱风险等级为“中等级”的客户,重新审核时限为两年;
(四)对于客户洗钱风险等级为“低等级”的客户,重新审核时限为三年。
对于首次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无论其风险等级高低,都应在初次确定其风险等级后的三年内进行一次复核。
第十六条 公司各级机构在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工
作中应做到持续关注。当客户变更重要身份信息、客户交易行为发生变化、客户被司法机关调查或客户涉及权威媒体的案件报道等导致风险状况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及时重新评定客户风险等级。
第十七条 收集信息。公司根据反洗钱风险评估需要,通过以下方式采集客户相关信息。1.客户投保时,向向披露的信息;
2.公司销售人员或柜面人员工作记录;
3.公司保存的交易记录;
4.公司委托其他金融机构或中介机构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工作所获信息:
5.公司利用商业数据库查询信息;
6.公司利用互联网等公共信息平台搜索信息。
7. 其他渠道搜集信息。
第十八条 筛选分析信息。评估人员应认真对照风险评估基本要素及其子项,对所收集的信息进行归类,逐项评分。如果同一基本要素或风险子项对应有多项相互重复或交叉的关联性信息存在时,评估人员应进行甄别和合并。如果同一基本要素或风险子项对应有多项相互矛盾或抵触的关联性信息存在时,评估人员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删除不适用信息,并加以注释。
评估人员整理完基础信息后,应当整体性梳理各项风险评估要素及其子项。如发现要素项下有内容空缺或信息内容不充分的,可在兼顾风险评估需求与成本控制要求的前提下,确定是否需要进一步收集补充信息。
第十九条 初评。公司采用系统与人工结合的方式进行风险初评工作。系统和评估人员应逐一分析每个风险评估基本要素项及其子项所对应的信息,确定出相应的得分。对于材料不全或可靠性存疑的要素信息,评估人员应在相应的要素项下进行标注,并合理确定相应分值。在综合分析要素信息的基础土,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累计计算客户评分结果,相应确定其初步评级。
第二十条 各省级分公司反洗钱岗位人员复评。初评结果均应由初评入以外的其他人员进行复评确认。初评结果与复评结果不一致的,可由反洗钱合规管理部门决定最终评级结果。
第五章 分类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级机构对“禁止交易”等级的客户应在发现的第一时间及时向总公司合规部告知,并将该客户与公司发生的各类交易均按照重点可疑交易对待并按规定上报,同时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级机构对高洗钱风险等级客户与公司进行的业务活动应特别关注,采取严格的身份识别措施或必要手段防范洗钱风险:
(一)进一步调查投保人或其保单的被保险人、实际受益人情况,(非自然人客户需注意实际控制人情况)了解客户经营活动状况和财产来源,对其交易背景情况做更为深入
的调查。可在为客户办理面对面业务时询问客户交易目的,核实客户交易动机。
(二)可采取下列风险防范手段及限制措施:
1、适度提高对客户的信息收集或更新频率;
2、适度提高交易监测的频率及强度;
3、通过在交易金额、业务办理次数及业务类型等方面加上限制条件,合理限制客户通过非面对面方式办理业务。
4、经公司合规部负责人或反洗钱领导小组批准或授权后,再为客户办理业务或建立新的业务关系;
5、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三)在公司日常工作及各业务环节中,如发现高洗钱风险等级客户,可采取下列措施:
1、承保时: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核对投保人和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必要时可拒绝承保。
2、退保时:要求退保申请人出示保险合同原件或者保险凭证原件,核对退保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申请人的身份;同时应重点关注退保保费的流出方向,如未退回原缴费账户的,应视具体情况考虑是否报送可疑交易。
3、赔偿或给付时:核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被保险人、受益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登记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并
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4、高洗钱风险客户与公司发生资金往来的,应根据实际情况请客户提供收入证明、完税证明、交易账户所有方身份证明,或采取其他合法手段了解客户真实身份、财务状况、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营状况等,加强对其与公司业务往来的分析与监控,对存在疑点的交易,应按要求上报可疑交易报告。
(四)对高洗钱风险客户发生以下情况的,可采取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回访客户、实地查访、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或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1、在承保后才发现客户属于高洗钱风险客户的;
2、拒绝或无法在合理时间内提供身份信息的;
3、客户办理身份信息变更的;
4、客户行为或交易情况异常的;
5、客户姓名或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6、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7、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掌握的客户信息存在不一致或矛盾的;
8、已获得的客户身份信息有疑点的;
9、公司其他分支机构认为有必要确认或重新识别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级机构对中洗钱风险等级客户与公司进行的业务活动应予以关注,采取必要手段防范洗钱风险:
(一)通过客户经理简要了解客户经营活动状况和财产来源;借助为客户办理面对面业务等时机,了解客户交易目的。
(二)可适当提高对客户的信息收集或更新频率,确保对客户的关注度,如发现客户身份存在异常或存在高风险行为,可参照高风险所列风险防范等手段对客户采取限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级机构对低洗钱风险等级客户与公司进行的业务活动应采取简化的客户尽职调查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可适当延长客户身份信息的收集或更新周期;
(二)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后再核实客户实际受益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身份;
(三)对于低风险客户出现异常交易时,可由公司反洗钱岗人员做快速筛选判断:
1、对于未达到客户身份识别标准的低风险客户,在出现频繁交易时,如果仅发现该客户重复性出现与之前已排除异常交易相同或类似的交易活动时,可视交易情况排除可疑交易的可能。
2、对于风险等级较低客户异常交易的对手方仅涉及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等低风险客户时,可直接筛除可疑交易。
第六章 保密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及根据本标准对客户洗钱风险的评价结果属公司商业秘密,公司各级机构在进行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工程中应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对在业务活动中掌握的客户身份资料、资金和交易信息、风险等级信息等予以保密,非依法律法规规定、客户同意或者因反洗钱工作需要,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由总公司合规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标准2010版》同时废止。
附表: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范洗钱风险,根据《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是指公司各业务经办机构在业务活动中,按照各类投保人实际情况,对投保人风险进行等级划分的活动。
第三条 本标准参照《指引》所列参考指标、工作流程及控制方法,对公司客户洗钱风险进行等级划分工作。科学整合内部各类资源,充分发挥业务条线了解客户的基础性作用,真正做到依据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结果,优化反洗钱资源配臵。
第四条 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遵循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一)风险相当原则。依据风险评估结果科学配臵反洗钱资源,在洗钱风险较高的领域强化反洗钱工作,在洗钱风险较低的领域简化反洗钱工作。
(二)全面性原则。公司将全面评估客户及地域、业务、行业(职业)等方面的风险状况,科学合理地为每一名客户确定风险等级。
(三)同一性原则。公司建立健全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流程,赋予同一客户在公司内唯一的风险等级。
(四)动态管理原则。公司会根据客户风险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其风险等级及所对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五)保密原则。不得向客户或其他与反洗钱工作无关的第三方泄露客户风险等级信息。
第二章 客户洗钱风险等级与评估指标
第五条 公司所有客户根据洗钱风险,分为禁止、高、中、低四档。
第六条 公司建立洗钱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包括客户特性、地域、业务、行业四类基本要素,每一要素包含相应风险子项,风险子项评分及权重参见附表。
第七条 公司使用权重法,根据各风险子项评分及权重
赋值计算客户风险等级总分,计算公式为:(a代表子项评分,p代表权重,m代表风险分级数,公司采用三级分类法,n代表风险子项数量)。
第八条 公司对照每个风险子项进行评估,根据客户各风险子项评分赋值计算客户风险等级总分,总分最高为100分。
第三章 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标准
第九条 公司采用定性和定量指标相结合的方式评定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共分为四级,包括禁止交易、高风险客户、中风险客户和低风险客户。
第十条 所有新承保的投保人均默认为中风险客户,并通过洗钱风险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评分。总分80分(不含)至100分(含),为高风险客户;总分40分(不含)至80分(含),为中风险客户;总分小于等于40分,为低风险客户。
第十一条 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户,公司各级机构可直接将其风险等级上调至“禁止交易”等级,而无需逐一对照上述风险要素及其子项进行风险评级:
(一)投保人本人或其保单的被保险人、受益人姓名或名称与下列名单相同,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其资金来源与下列名单相关的:
1、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
2、司法机关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
3、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
4、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嫌疑人名单。
(二)有合理理由(下述7种情形理解为合理情形)怀疑投保人本人或其保单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资金、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以及恐怖组
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相关联的,无论所涉及资金金额大小。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种类:
1、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活动犯罪募集或者企图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2、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以及恐怖活动犯罪提供或者企图提供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3、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保存、管理、运作或者企图保存、管理、运作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4、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是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
5、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来源于或者将来源于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
6、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用于或者将用于恐怖融资、恐怖活动犯罪及其他恐怖主义目的,或者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被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使用的;
7、怀疑资金、其他形式财产、交易、客户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有关的其他情形。
(三)投保人本人或其保单的被保险人、受益人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客户资料显示其与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确定的防止武器扩散制裁名单所列实体及个人相同或相关的。
(四)投保人本人或其保单的被保险人、受益人姓名或者名称与下列名单相同,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其资金来源与下列名单相关的:
1、司法机关发布的协查或财产冻结通知列明的人员名单;
2、人民银行或其他监管机关发布的协查或财产冻结通知列明的人员名单。
公司各经办机构或经办人员在承保时发现客户确认为上述名单中人员或与上述名单相关的,应拒绝承保其业务。对在承保后发现的,应将该客户与公司发生的各类交易均按照可疑交易对待并按规定上报,并同时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二条 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户,公司各级机构可直接将其风险等级确认为“高风险”等级,而无需逐一对照上述风险要素及其子项进行风险评级:
(一)投保人本人或其保单的被保险人、受益人被列入我国发布或承认的应实施反洗钱监控措施的名单;
(二)投保人本人或其保单的被保险人、受益人为外国政要或其亲属、关系密切人员;
(三)非自然人客户实际控制人或实际受益人属前两项所述人员;
(四)投保人本人或其保单的被保险人、受益人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显示其来自以下国家或地区,或在客户用以办理业务收支的账户属于以下地区的:
1、联合国等国际权威组织发布的制裁、禁运的国家和地区,或支持恐怖活动的国家和地区;
2、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认为缺乏反洗钱法律和反洗钱监管的国家和地区;
3、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制裁、禁运的国家和地区,或支持恐怖活动的国家和地区。
4、被称为“避税天堂”的国家或地区;
5、贩毒、腐败或其他严重犯罪活动猖獗的国家或地区;
6、其他风险程度较高的国家或地区。
(五)客户在以往的与我公司进行的业务活动中发生超过五笔可疑交易的,不论其在上述交易中是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险人还是业务代办人。
(六)拒绝配合公司依法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工作; 第十三条 对于风险程度显著较低且预估能够有效控制其风险的客户,公司各级机构可自行决定不按上述风险要素及其子项评定风险,直接将其定级为低风险,但此类客户不应具有以下任意一种情形:
(一)在公司累计金融资产净值超过一定限额(自然人客户限额为20万元人民币,非自然人客户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或寿险保单年缴保费超过1万元人民币或外币等值超过1000美元,以及非现金趸交保费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外币等值超过2万美元;
(二)与公司建立或开展了代理行、信托等高风险业务关系;
(三)投保人本人或其保单的被保险人、受益人为非居民,或者使用了境外发放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
(四)投保人本人或其保单的被保险人、受益人涉及公司可疑交易报告;
(五)由非职业性中介机构或无亲属关系的自然人代理客户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
(六)拒绝配合公司客户尽职调查工作。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十四条 对于与公司新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应在保单生效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自动初评及人工复评,确认其风险等级。
第十五条 公司各分支机构应对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开展定期审核,审核内容至少应包括客户留存的基本信息资料、客户资料变更情况,客户资金和交易是否正常,客户回访是否发现可疑情况等,审核结果应予以记录。根据客户风险程度不同,应按照下列标准选择不同的重新审核期限,以实现对风险的动态追踪。
(一)对于客户洗钱风险等级为“禁止交易等级”的客户,重新审核时限为半年;
(二)对于客户洗钱风险等级为“高等级”的客户,重新审核时限为一年;
(三)对于客户洗钱风险等级为“中等级”的客户,重新审核时限为两年;
(四)对于客户洗钱风险等级为“低等级”的客户,重新审核时限为三年。
对于首次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无论其风险等级高低,都应在初次确定其风险等级后的三年内进行一次复核。
第十六条 公司各级机构在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工
作中应做到持续关注。当客户变更重要身份信息、客户交易行为发生变化、客户被司法机关调查或客户涉及权威媒体的案件报道等导致风险状况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及时重新评定客户风险等级。
第十七条 收集信息。公司根据反洗钱风险评估需要,通过以下方式采集客户相关信息。1.客户投保时,向向披露的信息;
2.公司销售人员或柜面人员工作记录;
3.公司保存的交易记录;
4.公司委托其他金融机构或中介机构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工作所获信息:
5.公司利用商业数据库查询信息;
6.公司利用互联网等公共信息平台搜索信息。
7. 其他渠道搜集信息。
第十八条 筛选分析信息。评估人员应认真对照风险评估基本要素及其子项,对所收集的信息进行归类,逐项评分。如果同一基本要素或风险子项对应有多项相互重复或交叉的关联性信息存在时,评估人员应进行甄别和合并。如果同一基本要素或风险子项对应有多项相互矛盾或抵触的关联性信息存在时,评估人员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删除不适用信息,并加以注释。
评估人员整理完基础信息后,应当整体性梳理各项风险评估要素及其子项。如发现要素项下有内容空缺或信息内容不充分的,可在兼顾风险评估需求与成本控制要求的前提下,确定是否需要进一步收集补充信息。
第十九条 初评。公司采用系统与人工结合的方式进行风险初评工作。系统和评估人员应逐一分析每个风险评估基本要素项及其子项所对应的信息,确定出相应的得分。对于材料不全或可靠性存疑的要素信息,评估人员应在相应的要素项下进行标注,并合理确定相应分值。在综合分析要素信息的基础土,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累计计算客户评分结果,相应确定其初步评级。
第二十条 各省级分公司反洗钱岗位人员复评。初评结果均应由初评入以外的其他人员进行复评确认。初评结果与复评结果不一致的,可由反洗钱合规管理部门决定最终评级结果。
第五章 分类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级机构对“禁止交易”等级的客户应在发现的第一时间及时向总公司合规部告知,并将该客户与公司发生的各类交易均按照重点可疑交易对待并按规定上报,同时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级机构对高洗钱风险等级客户与公司进行的业务活动应特别关注,采取严格的身份识别措施或必要手段防范洗钱风险:
(一)进一步调查投保人或其保单的被保险人、实际受益人情况,(非自然人客户需注意实际控制人情况)了解客户经营活动状况和财产来源,对其交易背景情况做更为深入
的调查。可在为客户办理面对面业务时询问客户交易目的,核实客户交易动机。
(二)可采取下列风险防范手段及限制措施:
1、适度提高对客户的信息收集或更新频率;
2、适度提高交易监测的频率及强度;
3、通过在交易金额、业务办理次数及业务类型等方面加上限制条件,合理限制客户通过非面对面方式办理业务。
4、经公司合规部负责人或反洗钱领导小组批准或授权后,再为客户办理业务或建立新的业务关系;
5、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三)在公司日常工作及各业务环节中,如发现高洗钱风险等级客户,可采取下列措施:
1、承保时: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核对投保人和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必要时可拒绝承保。
2、退保时:要求退保申请人出示保险合同原件或者保险凭证原件,核对退保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申请人的身份;同时应重点关注退保保费的流出方向,如未退回原缴费账户的,应视具体情况考虑是否报送可疑交易。
3、赔偿或给付时:核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被保险人、受益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登记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并
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4、高洗钱风险客户与公司发生资金往来的,应根据实际情况请客户提供收入证明、完税证明、交易账户所有方身份证明,或采取其他合法手段了解客户真实身份、财务状况、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营状况等,加强对其与公司业务往来的分析与监控,对存在疑点的交易,应按要求上报可疑交易报告。
(四)对高洗钱风险客户发生以下情况的,可采取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回访客户、实地查访、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或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1、在承保后才发现客户属于高洗钱风险客户的;
2、拒绝或无法在合理时间内提供身份信息的;
3、客户办理身份信息变更的;
4、客户行为或交易情况异常的;
5、客户姓名或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6、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7、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掌握的客户信息存在不一致或矛盾的;
8、已获得的客户身份信息有疑点的;
9、公司其他分支机构认为有必要确认或重新识别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级机构对中洗钱风险等级客户与公司进行的业务活动应予以关注,采取必要手段防范洗钱风险:
(一)通过客户经理简要了解客户经营活动状况和财产来源;借助为客户办理面对面业务等时机,了解客户交易目的。
(二)可适当提高对客户的信息收集或更新频率,确保对客户的关注度,如发现客户身份存在异常或存在高风险行为,可参照高风险所列风险防范等手段对客户采取限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级机构对低洗钱风险等级客户与公司进行的业务活动应采取简化的客户尽职调查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可适当延长客户身份信息的收集或更新周期;
(二)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后再核实客户实际受益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身份;
(三)对于低风险客户出现异常交易时,可由公司反洗钱岗人员做快速筛选判断:
1、对于未达到客户身份识别标准的低风险客户,在出现频繁交易时,如果仅发现该客户重复性出现与之前已排除异常交易相同或类似的交易活动时,可视交易情况排除可疑交易的可能。
2、对于风险等级较低客户异常交易的对手方仅涉及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等低风险客户时,可直接筛除可疑交易。
第六章 保密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及根据本标准对客户洗钱风险的评价结果属公司商业秘密,公司各级机构在进行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工程中应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对在业务活动中掌握的客户身份资料、资金和交易信息、风险等级信息等予以保密,非依法律法规规定、客户同意或者因反洗钱工作需要,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由总公司合规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标准2010版》同时废止。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