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受害赔偿纠纷的现状.分析及完善建议

雇员受害赔偿纠纷的现状、分析及完善建议 作者:沈静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1期

【关键词】雇员受害赔偿纠纷;现状;分析;建议

近年来,南浔中小企业逐年增多,外来人口流动十分活跃,随之雇佣双方之间的矛盾凸显,有关雇员受害赔偿的争议也日益成为人民群众所关注的热点问题。南浔法院在受理的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中发现当前牵涉到这个问题时雇佣关系呈现紧张,限制了劳务活动的开展。本文以南浔法院近几年审执的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为基础,尝试总结此类纠纷的特点,分析成因,并提出对策及建议。一、南浔区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概况

外来务工人员十余万,每年发生的大大小小的雇员受害案件百余起,雇员受害诉至法院的情况日益增加。2006年-2012年8月,南浔法院共受理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共115件,其中,06年9件,07年12件,08年5件,09年17件,10年18件,11年25件,12年29件(见图

1)。2011年至2012年8月,南浔法院共受理雇员受害赔偿纠纷54件,目前已审结35件,其中撤诉7件,调解20件,判决8件,当庭清结1件,进入执行程序的13件。

二、南浔区雇员受害赔偿纠纷的特点(一)案件双方主体较为固定

该类案件中,雇员多为农民,其中外地务工农民占据很大比例。根据近几年来受理的案件来看,大约有90.2%以上的雇员为农村务工人员,其中,有45.8%左右的雇员为外地来浔务工农民,学历都在初中以下,主要集中在安徽、江西等地。(二)纠纷成讼率逐年上升

据统计,我院受理的雇员受害案件数从2006年的9件到2012年的29件,尤其是从2011年开始,受理的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件显著上升。这与2011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的实施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归责原则从无过错责任变为过错责任,这对于雇员受害事件发生后雇主赔偿的积极性造成很大的影响。(三)诉至法院的纠纷多以调解或撤诉结案

通过2011年-2012年8月份审结的此类案件来看,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有20件,占已结此类案件总数的57.1%;以撤诉方式结案的有7件,占已结案件总数的20%。之所以大部分案件以调解和撤诉方式结案主要是因为:一是部分案件中雇员受害未构成严重残疾或者死亡的,这类案件的标的额较小,雇佣关系明确,有时雇员对其受伤也存在过错,此类案件易于赔偿。二是还有一些案件,雇佣关系不明确,雇主经济能力有限,一次性付清赔偿款有困难,双方僵持不下,原告方诉至法院后,通过法官大量的说法和讲理工作,雇员同意雇主分期付款,因此案件调解结案。三、雇员受害赔偿纠纷的成因分析

(一)雇主主体资格不规范,雇佣关系不明确,纠纷发生时雇员维权较难

南浔区很多木材厂、毛纺厂等小厂的业主都不进行工商登记,与雇员多是私人雇佣关系,而且双方也不签订雇佣合同,导致雇佣关系不明确,纠纷发生时雇员难以正确确认索赔对象。即使知道雇主是谁,因为缺乏用工合同,劳动仲裁部门也不予受理,致使很多案件只能起诉到法院。

(二)安全保障设施缺乏,雇员操作不规范,共同导致事故频发

我院审结的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纠纷多为雇佣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引发。原因有两点:一是个体、私营企业及承包工头在雇佣活动中,往往对雇员的工作缺乏必要的安全保障设施;对安全保障设施没有及时的检查和维护。二是雇主和雇员一般都缺少必要的安全生产意识。三是雇员无证上岗、一人多岗现象普遍。

(三)保障机制不完善,法律监管不到位,以致诉讼不断

几年来,我院受理的个体、私营企业及承包工头所雇佣的职工工作受害后的赔偿纠纷日益增多。2011年开始实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将雇主列入了参与工伤保险的对象,但去年以来我院受理的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却有增无减。

(四)部分雇员法律知识薄弱,维权能力欠缺,带来诉累

由于大部分雇员都是来自农村的农民,文化水平低,法律知识非常有限,而且由于经济条件的制约,他们往往不能聘请律师参与诉讼,这样就导致他们在参与法律专业度高的诉讼中出现不同的纰漏,不利于权益的维护。四、解决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对策与建议(一)加强政府监管,提高企业违法成本

一是工商执法部门加大对企业登记的监督力度。工商部门需要不定期排查辖区企业,对未登记或营业执照已过期的企业责令其改正。二是劳动社保部门加强对职工工伤保险缴纳的监管。组织企业主学习《工伤保险条例》,让企业主深刻认识给职工缴纳工商保险不仅是国家规定员工可以享有的一种福利,更是对自己的一种保护,一起恶性事件的赔偿数额远远高于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成本,这是一种双赢行为。(二)加强社会引导,增强法律和安全责任意识 一是规范雇佣关系的建立。我们要借助村委会、居委会等社会力量的宣传,提高雇员对签订雇佣合同重要性的认识,促使更多雇佣关系建立在签订书面雇佣合同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双方之间关系。二是在雇佣活动中,雇主和雇员都要加强安全防范责任知识,雇主要为雇员提供必备的安全设施并定期检查设施运行情况,排除安全隐患。安全监督部门要对雇员进行上岗前的技术培训和安全知识学习,减少事故纠纷的发生。三是大力加强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大力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尽量减少事故发生。一旦发生事故也能及时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三)提高审理效率,防止恶性事件滋生

雇员受害赔偿纠纷的现状、分析及完善建议 作者:沈静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1期

【关键词】雇员受害赔偿纠纷;现状;分析;建议

近年来,南浔中小企业逐年增多,外来人口流动十分活跃,随之雇佣双方之间的矛盾凸显,有关雇员受害赔偿的争议也日益成为人民群众所关注的热点问题。南浔法院在受理的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中发现当前牵涉到这个问题时雇佣关系呈现紧张,限制了劳务活动的开展。本文以南浔法院近几年审执的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为基础,尝试总结此类纠纷的特点,分析成因,并提出对策及建议。一、南浔区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概况

外来务工人员十余万,每年发生的大大小小的雇员受害案件百余起,雇员受害诉至法院的情况日益增加。2006年-2012年8月,南浔法院共受理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共115件,其中,06年9件,07年12件,08年5件,09年17件,10年18件,11年25件,12年29件(见图

1)。2011年至2012年8月,南浔法院共受理雇员受害赔偿纠纷54件,目前已审结35件,其中撤诉7件,调解20件,判决8件,当庭清结1件,进入执行程序的13件。

二、南浔区雇员受害赔偿纠纷的特点(一)案件双方主体较为固定

该类案件中,雇员多为农民,其中外地务工农民占据很大比例。根据近几年来受理的案件来看,大约有90.2%以上的雇员为农村务工人员,其中,有45.8%左右的雇员为外地来浔务工农民,学历都在初中以下,主要集中在安徽、江西等地。(二)纠纷成讼率逐年上升

据统计,我院受理的雇员受害案件数从2006年的9件到2012年的29件,尤其是从2011年开始,受理的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件显著上升。这与2011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的实施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归责原则从无过错责任变为过错责任,这对于雇员受害事件发生后雇主赔偿的积极性造成很大的影响。(三)诉至法院的纠纷多以调解或撤诉结案

通过2011年-2012年8月份审结的此类案件来看,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有20件,占已结此类案件总数的57.1%;以撤诉方式结案的有7件,占已结案件总数的20%。之所以大部分案件以调解和撤诉方式结案主要是因为:一是部分案件中雇员受害未构成严重残疾或者死亡的,这类案件的标的额较小,雇佣关系明确,有时雇员对其受伤也存在过错,此类案件易于赔偿。二是还有一些案件,雇佣关系不明确,雇主经济能力有限,一次性付清赔偿款有困难,双方僵持不下,原告方诉至法院后,通过法官大量的说法和讲理工作,雇员同意雇主分期付款,因此案件调解结案。三、雇员受害赔偿纠纷的成因分析

(一)雇主主体资格不规范,雇佣关系不明确,纠纷发生时雇员维权较难

南浔区很多木材厂、毛纺厂等小厂的业主都不进行工商登记,与雇员多是私人雇佣关系,而且双方也不签订雇佣合同,导致雇佣关系不明确,纠纷发生时雇员难以正确确认索赔对象。即使知道雇主是谁,因为缺乏用工合同,劳动仲裁部门也不予受理,致使很多案件只能起诉到法院。

(二)安全保障设施缺乏,雇员操作不规范,共同导致事故频发

我院审结的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纠纷多为雇佣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引发。原因有两点:一是个体、私营企业及承包工头在雇佣活动中,往往对雇员的工作缺乏必要的安全保障设施;对安全保障设施没有及时的检查和维护。二是雇主和雇员一般都缺少必要的安全生产意识。三是雇员无证上岗、一人多岗现象普遍。

(三)保障机制不完善,法律监管不到位,以致诉讼不断

几年来,我院受理的个体、私营企业及承包工头所雇佣的职工工作受害后的赔偿纠纷日益增多。2011年开始实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将雇主列入了参与工伤保险的对象,但去年以来我院受理的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却有增无减。

(四)部分雇员法律知识薄弱,维权能力欠缺,带来诉累

由于大部分雇员都是来自农村的农民,文化水平低,法律知识非常有限,而且由于经济条件的制约,他们往往不能聘请律师参与诉讼,这样就导致他们在参与法律专业度高的诉讼中出现不同的纰漏,不利于权益的维护。四、解决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对策与建议(一)加强政府监管,提高企业违法成本

一是工商执法部门加大对企业登记的监督力度。工商部门需要不定期排查辖区企业,对未登记或营业执照已过期的企业责令其改正。二是劳动社保部门加强对职工工伤保险缴纳的监管。组织企业主学习《工伤保险条例》,让企业主深刻认识给职工缴纳工商保险不仅是国家规定员工可以享有的一种福利,更是对自己的一种保护,一起恶性事件的赔偿数额远远高于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成本,这是一种双赢行为。(二)加强社会引导,增强法律和安全责任意识 一是规范雇佣关系的建立。我们要借助村委会、居委会等社会力量的宣传,提高雇员对签订雇佣合同重要性的认识,促使更多雇佣关系建立在签订书面雇佣合同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双方之间关系。二是在雇佣活动中,雇主和雇员都要加强安全防范责任知识,雇主要为雇员提供必备的安全设施并定期检查设施运行情况,排除安全隐患。安全监督部门要对雇员进行上岗前的技术培训和安全知识学习,减少事故纠纷的发生。三是大力加强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大力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尽量减少事故发生。一旦发生事故也能及时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三)提高审理效率,防止恶性事件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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