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公司两矿、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重大灾害防治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6〕10号)以及《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全省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根据《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同煤轩经安字〔2016〕6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和集团公司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立足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突出煤矿瓦斯、水灾、水害、顶板和提升运输等重大灾害防治,强化煤矿灾害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灾害防治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稳定。
二、组织领导
公司成立全省煤矿重大灾害防治领导组,对全省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进行统一组织和指导协调,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共性问题和重大问题。
组 长:张永祥 杨万喜 段文祥
副组长:刘国义 刘 伟 李石龙 刘 忠
成员单位:安监部、总工办、通风科、机电科、地测科、调度室等部门。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公司安监部,负责收集、整理、汇总、上报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进展情况,上传下达有关信息。
三、防治重点内容
(一)瓦斯防治方面。矿井开拓布局不合理;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瓦斯治理工程不到位;“一通三防”机构不健全;瓦斯超限仍然作业;监控系统功能不健全或运行不正常;未严格执行《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2号)等。
(二)水害防治方面。防治水机构不健全、职责划分不清、制度不完善;未落实“三专”(专门防治水机构、探放水队伍、探放水专用设备)要求和“探掘分离”规定;未按规定绘制和定期更新各类图件和台账;未查清区域水文地质条件、水害类型和导水通道擅自进行开拓或生产;受承压水威胁的煤矿未划分非突水危险区、突水威胁区和突水危险区;未对老空区积水划定警戒线和禁采线;井下未严格执行“物探先行、化探跟进、钻探验证”的综合探测方法和“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探放水规定;未对水害治理效果进行验证;未按规定留设或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资源整合矿井未按照《全省资源整合矿井水
患补充调查工作方案》的规定分阶段进行水患补充调查等。
(三)防灭火方面。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建设;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未按设计建立注浆、注氮和火灾监测系统或系统不完善;井下火区及密闭管理不到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和非阻燃电缆、胶带、风筒、材料等。
(四)提升运输方面。矿井运人装置的大型设备和钢丝绳未按规定进行检修、检测检验;保护装置不齐全、“一坡三挡”防护设施不完善;超载超员运行;使用非安标产品;倾斜井巷中使用斜井(巷)人车;架空乘人装置减速器采用蜗轮蜗杆型减速器;调度绞车、回柱绞车、慢速绞车、双速绞车用作提升井(包括暗井)的提升设备;无轨胶轮车制动装置采用干式制动器;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等。
四、开展方式
采取煤矿自查自纠、公司分系统全面排查两种方式进行。
(一)煤矿自查自纠
两煤矿要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防治重点内容,全面、深入、细致地进行排查,对查出的隐患,要建立台账,逐条逐项制订整改方案,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要求每旬组织一次大排查。
同时要结合重大灾害实际,建立灾害风险等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在全面梳理重大灾害防治情况及效
果基础上,采取工程、技术和管理等综合措施,加强重大灾害防治工作。于4月25日前提出全矿井的重大灾害防治措施,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轩煤安监分局。
(二)公司(2016年4月至12月)
各市、县煤炭管理部门,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和省监狱管理局要成立检查组,每季度对所属正常生产煤矿和在建矿井检查一次。重点检查煤矿对查出的问题及隐患的整改情况;是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是否结合重大灾害实际,提出了全矿井的重大灾害防治措施,并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通过检查,要彻底摸清煤矿重大灾害情况,督促煤矿进一步完善重大灾害防治措施。
(三)省市随机抽查(2016年4月至12月)
各市煤炭局、煤监分局(站)要把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纳入执法计划,与专项监察相结合,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对辖区内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抽查总比例每季度不得少于辖区内煤矿数量的1/3。
省煤炭厅将此项工作纳入相关处室的执法计划,山西煤监局将此项工作与专项监察相结合,督促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各项工作的落实。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煤炭部门和煤矿企业要深刻认识此次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的重大意义,坚决克服厌战情绪和麻痹松懈思想,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组织开展煤
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提升煤矿安全保障水平。
(二)加大执法力度。各检查组要敢于动真碰硬,杜绝人情执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煤矿,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挂牌督办,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三)严格工作纪律。各检查组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轻车简从,廉洁自律,求真务实,确保工作任务全面完成。
(四)强化科技支撑。各级煤炭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大力推进煤矿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深入开展“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专项行动,加强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充分发挥技术支撑和服务作用,加大煤矿安全科技攻关,重点开展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基础研究和关键技术及重大装备研发。
(五)做好信息报送。各市煤炭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要做好阶段总结和重大灾害防治情况进展统计表(见附件)的汇总工作,于每季度末25号前将本季度工作总结和重大灾害防治情况进展统计表(包括检查情况、抽查情况和汇总情况)一并上报省煤炭厅安全监管处和山西煤监局监察二处;各煤监分局(站)要将每季度的抽查情况按附表格式填写后报送山西煤监局监察二处。
各市煤炭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要结合实际制定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方案,于2016年3月10日前
将工作方案报送省煤炭厅安全监管处和山西煤监局监察二处,同时将信息报送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报送省煤炭厅安全监管处;各煤监分局(站)要将信息报送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报送山西煤监局监察二处。
关于下发《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公司两矿、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重大灾害防治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6〕10号)以及《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全省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根据《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同煤轩经安字〔2016〕6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和集团公司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立足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突出煤矿瓦斯、水灾、水害、顶板和提升运输等重大灾害防治,强化煤矿灾害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灾害防治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稳定。
二、组织领导
公司成立全省煤矿重大灾害防治领导组,对全省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进行统一组织和指导协调,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共性问题和重大问题。
组 长:张永祥 杨万喜 段文祥
副组长:刘国义 刘 伟 李石龙 刘 忠
成员单位:安监部、总工办、通风科、机电科、地测科、调度室等部门。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公司安监部,负责收集、整理、汇总、上报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进展情况,上传下达有关信息。
三、防治重点内容
(一)瓦斯防治方面。矿井开拓布局不合理;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瓦斯治理工程不到位;“一通三防”机构不健全;瓦斯超限仍然作业;监控系统功能不健全或运行不正常;未严格执行《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2号)等。
(二)水害防治方面。防治水机构不健全、职责划分不清、制度不完善;未落实“三专”(专门防治水机构、探放水队伍、探放水专用设备)要求和“探掘分离”规定;未按规定绘制和定期更新各类图件和台账;未查清区域水文地质条件、水害类型和导水通道擅自进行开拓或生产;受承压水威胁的煤矿未划分非突水危险区、突水威胁区和突水危险区;未对老空区积水划定警戒线和禁采线;井下未严格执行“物探先行、化探跟进、钻探验证”的综合探测方法和“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探放水规定;未对水害治理效果进行验证;未按规定留设或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资源整合矿井未按照《全省资源整合矿井水
患补充调查工作方案》的规定分阶段进行水患补充调查等。
(三)防灭火方面。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建设;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未按设计建立注浆、注氮和火灾监测系统或系统不完善;井下火区及密闭管理不到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和非阻燃电缆、胶带、风筒、材料等。
(四)提升运输方面。矿井运人装置的大型设备和钢丝绳未按规定进行检修、检测检验;保护装置不齐全、“一坡三挡”防护设施不完善;超载超员运行;使用非安标产品;倾斜井巷中使用斜井(巷)人车;架空乘人装置减速器采用蜗轮蜗杆型减速器;调度绞车、回柱绞车、慢速绞车、双速绞车用作提升井(包括暗井)的提升设备;无轨胶轮车制动装置采用干式制动器;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等。
四、开展方式
采取煤矿自查自纠、公司分系统全面排查两种方式进行。
(一)煤矿自查自纠
两煤矿要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防治重点内容,全面、深入、细致地进行排查,对查出的隐患,要建立台账,逐条逐项制订整改方案,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要求每旬组织一次大排查。
同时要结合重大灾害实际,建立灾害风险等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在全面梳理重大灾害防治情况及效
果基础上,采取工程、技术和管理等综合措施,加强重大灾害防治工作。于4月25日前提出全矿井的重大灾害防治措施,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轩煤安监分局。
(二)公司(2016年4月至12月)
各市、县煤炭管理部门,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和省监狱管理局要成立检查组,每季度对所属正常生产煤矿和在建矿井检查一次。重点检查煤矿对查出的问题及隐患的整改情况;是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是否结合重大灾害实际,提出了全矿井的重大灾害防治措施,并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通过检查,要彻底摸清煤矿重大灾害情况,督促煤矿进一步完善重大灾害防治措施。
(三)省市随机抽查(2016年4月至12月)
各市煤炭局、煤监分局(站)要把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纳入执法计划,与专项监察相结合,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对辖区内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抽查总比例每季度不得少于辖区内煤矿数量的1/3。
省煤炭厅将此项工作纳入相关处室的执法计划,山西煤监局将此项工作与专项监察相结合,督促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各项工作的落实。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煤炭部门和煤矿企业要深刻认识此次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的重大意义,坚决克服厌战情绪和麻痹松懈思想,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组织开展煤
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提升煤矿安全保障水平。
(二)加大执法力度。各检查组要敢于动真碰硬,杜绝人情执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煤矿,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挂牌督办,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三)严格工作纪律。各检查组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轻车简从,廉洁自律,求真务实,确保工作任务全面完成。
(四)强化科技支撑。各级煤炭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大力推进煤矿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深入开展“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专项行动,加强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充分发挥技术支撑和服务作用,加大煤矿安全科技攻关,重点开展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基础研究和关键技术及重大装备研发。
(五)做好信息报送。各市煤炭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要做好阶段总结和重大灾害防治情况进展统计表(见附件)的汇总工作,于每季度末25号前将本季度工作总结和重大灾害防治情况进展统计表(包括检查情况、抽查情况和汇总情况)一并上报省煤炭厅安全监管处和山西煤监局监察二处;各煤监分局(站)要将每季度的抽查情况按附表格式填写后报送山西煤监局监察二处。
各市煤炭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要结合实际制定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方案,于2016年3月10日前
将工作方案报送省煤炭厅安全监管处和山西煤监局监察二处,同时将信息报送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报送省煤炭厅安全监管处;各煤监分局(站)要将信息报送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报送山西煤监局监察二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