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请假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1、为规范人员管理及公司考勤制度,严格请假纪律,保障公司的正常运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制定的考勤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请假流程及相关规定
1、员工请假,需如实填详细写《请假单》,注明请假种类、假期、时间、事由等,经各级领导审批,并报办人事部备案。
2、较长的假期须交接手头工作,确保工作连续性,假满回到公司应通报人事部销假,并交接工作。
3、员工请假如发现有虚伪事情者,以旷工论处,并依情节轻重予以惩处。相关审批人员必须严格把关,保证员工请假的真实性,否则相关审批人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4、员工请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因身体不适或其他紧急原因临时请假,须以电话向主管或上级领导报知,并于返岗后2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5、员工请假期满行续假或虽行续假尚未核准而不到职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旷工论处。
6、员工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相关审批人员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延期请假。
7、假期的核准权限:
(1)主管级(不含)以下级别人员,假期3天(不含)内由部门主管核准,3天(含)以上由部门主管审批,并报经理核准。
(2)主管级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假期由经理审核批准。
8、未办手续擅自离开岗位,或假期届满仍未销假、续假者,以旷工论处。
9、请假以小时为最小单位。
10、请假不得以加班抵充,周末加班允许调休。
11、凡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均以旷工论处。
第三章 各种假别及相关规定
1、事假
(1)因私事或其他个人原因请的假。
(2)员工因事请假,原则上一次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2、病假
(1)因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公司根据员工本人实际情况和工作年限综合考虑,给予一定的医疗假期。
(2)员工因病请假两天(含)以内的可由部门主管酌情处理。两天以上需提供医院开具的有效病情证明单。
3、工伤假
(1)符合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为工伤的,公司就诊医院的建议和员工伤害程度以及伤害部位并结合其工作内容等因素综合考虑,给予一定的医疗休息假期。
(2)工伤员工超过核定的工伤假期不回公司上班的,应当申请事假,不申请事假者,以旷工论处。
4、探亲假
(1)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夫妻两地分居,或与父母亲都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
(2)若能与配偶或父母亲中的一方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亲假。
(3)探亲假的休假及补偿标准按照上海市相关规定执行。
5、婚假
(1)员工本人结婚依法享受的假期。
(2)凭结婚证明,婚假:3天;晚婚(男25、女23)婚假:10天。
(3)在领取结婚证一年内一次休完。
6、产假
(1)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
(2)产假期限: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3)员工在休产假期间,公司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4)护理假:配偶晚育休产假,给予护理假3天,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7、哺乳时间
(1)在婴儿未满周岁前,每班劳动期间给予二次哺乳时间,每次(每个婴儿)30分钟,亦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时间为60分钟。
(2)哺乳时间及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但每日每次最长不超过30分钟。超生儿无此待遇。
(3)超过哺乳时间按迟到处理,超过30分钟按事假处理。
8、丧假
(1)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给予员工3天的丧假。
(2)员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公司应该实际情况,另外给予员工适当天数的路程假。
(3)员工在途中的车船费等,由员工本人自理。
9、带薪年假
(1)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可以享受带薪年假。
(2)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5年的,带薪年假5天,累计工作已满5年不满10年的,带薪年假7天,累计工作已满10年的,带薪年假10天。
(3)请病假累计30天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4)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带薪年假等假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日。
第四章 各种假别的工资、补贴标准
1、事假:除规定休息日外按本人基本工资1倍扣除和规定绩效工资, 取消休假期间的补贴和全勤奖。
2、病假:除规定休息日外按本人基本工资0.5倍扣除和规定绩效工资,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取消全勤奖。
3、工伤假:全额发放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取消休假期间的补贴和全勤奖。医药费根据相关规定报销,特殊情况由劳动管理部门仲裁。
4、探亲假:全额发放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取消全勤奖。
5、婚假:全额发放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取消休假期间的补贴和全勤奖。
6、产假:全额发放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取消休假期间的补贴和全勤奖。
7、丧假:全额发放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取消休全勤奖。
8、带薪年假:全额发放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
第四章 附 则
1、本制度未尽事宜,均按公司其他相关制度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执行。
2、本制度的解释、修订权归行政人事部所有。
3、本制度由公布之日(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
员工请假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1、为规范人员管理及公司考勤制度,严格请假纪律,保障公司的正常运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制定的考勤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请假流程及相关规定
1、员工请假,需如实填详细写《请假单》,注明请假种类、假期、时间、事由等,经各级领导审批,并报办人事部备案。
2、较长的假期须交接手头工作,确保工作连续性,假满回到公司应通报人事部销假,并交接工作。
3、员工请假如发现有虚伪事情者,以旷工论处,并依情节轻重予以惩处。相关审批人员必须严格把关,保证员工请假的真实性,否则相关审批人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4、员工请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因身体不适或其他紧急原因临时请假,须以电话向主管或上级领导报知,并于返岗后2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5、员工请假期满行续假或虽行续假尚未核准而不到职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旷工论处。
6、员工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相关审批人员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延期请假。
7、假期的核准权限:
(1)主管级(不含)以下级别人员,假期3天(不含)内由部门主管核准,3天(含)以上由部门主管审批,并报经理核准。
(2)主管级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假期由经理审核批准。
8、未办手续擅自离开岗位,或假期届满仍未销假、续假者,以旷工论处。
9、请假以小时为最小单位。
10、请假不得以加班抵充,周末加班允许调休。
11、凡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均以旷工论处。
第三章 各种假别及相关规定
1、事假
(1)因私事或其他个人原因请的假。
(2)员工因事请假,原则上一次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2、病假
(1)因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公司根据员工本人实际情况和工作年限综合考虑,给予一定的医疗假期。
(2)员工因病请假两天(含)以内的可由部门主管酌情处理。两天以上需提供医院开具的有效病情证明单。
3、工伤假
(1)符合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为工伤的,公司就诊医院的建议和员工伤害程度以及伤害部位并结合其工作内容等因素综合考虑,给予一定的医疗休息假期。
(2)工伤员工超过核定的工伤假期不回公司上班的,应当申请事假,不申请事假者,以旷工论处。
4、探亲假
(1)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夫妻两地分居,或与父母亲都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
(2)若能与配偶或父母亲中的一方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亲假。
(3)探亲假的休假及补偿标准按照上海市相关规定执行。
5、婚假
(1)员工本人结婚依法享受的假期。
(2)凭结婚证明,婚假:3天;晚婚(男25、女23)婚假:10天。
(3)在领取结婚证一年内一次休完。
6、产假
(1)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
(2)产假期限: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3)员工在休产假期间,公司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4)护理假:配偶晚育休产假,给予护理假3天,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7、哺乳时间
(1)在婴儿未满周岁前,每班劳动期间给予二次哺乳时间,每次(每个婴儿)30分钟,亦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时间为60分钟。
(2)哺乳时间及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但每日每次最长不超过30分钟。超生儿无此待遇。
(3)超过哺乳时间按迟到处理,超过30分钟按事假处理。
8、丧假
(1)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给予员工3天的丧假。
(2)员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公司应该实际情况,另外给予员工适当天数的路程假。
(3)员工在途中的车船费等,由员工本人自理。
9、带薪年假
(1)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可以享受带薪年假。
(2)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5年的,带薪年假5天,累计工作已满5年不满10年的,带薪年假7天,累计工作已满10年的,带薪年假10天。
(3)请病假累计30天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4)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带薪年假等假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日。
第四章 各种假别的工资、补贴标准
1、事假:除规定休息日外按本人基本工资1倍扣除和规定绩效工资, 取消休假期间的补贴和全勤奖。
2、病假:除规定休息日外按本人基本工资0.5倍扣除和规定绩效工资,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取消全勤奖。
3、工伤假:全额发放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取消休假期间的补贴和全勤奖。医药费根据相关规定报销,特殊情况由劳动管理部门仲裁。
4、探亲假:全额发放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取消全勤奖。
5、婚假:全额发放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取消休假期间的补贴和全勤奖。
6、产假:全额发放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取消休假期间的补贴和全勤奖。
7、丧假:全额发放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取消休全勤奖。
8、带薪年假:全额发放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
第四章 附 则
1、本制度未尽事宜,均按公司其他相关制度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执行。
2、本制度的解释、修订权归行政人事部所有。
3、本制度由公布之日(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