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经商品交易中心现货白银交易规则(试行)

中经商品交易中心现货白银交易规则

(试行)

总则

产品标准及报价

交易方式

收费标准

清算

交收

风险管理

异常情况处理

信息管理

监督管理

调解与处罚

附则

目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经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白银交易行为,维护正常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及《中经商品交易中心章程(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交易中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开展现货白银及及现货白银电子交易业务。客户与会员交易,非全面结算会员与全面结算会员交易。

第三条会员是指根据交易中心相关会员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加入交易中心,由中经商品交易中心认定的,从事商品现货交易活动的特许商品现货交易商。

第四条交易中心采用现货电子交易模式进行交易,交易模式与国际市场接轨。该交易方式在我国现有商品现货市场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并与之形成补充,有利于我国金融体系的完善,有利于我国在商品现货国际市场的话语权和定价权。

第二章产品标准及报价

第五条综合会员推出实物白银投资银锭(条),成色为AG9999,规格为1千克/锭(条)、15千克/锭(条)、30千克/锭(条),指定国内知名生产厂商生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4135—2002,经交易中心认定方可用于交收;综合会员保证一定现货存量并承诺对售出银锭(条)进行回购。

第六条综合会员推出的实物白银投资银锭(条),必须具有以下要素:经交易中心认定的银锭(条)编码,银锭(条)生产厂商标识和会员的品牌名称。符合省甲级以上(含本级别)的商品现货检验机构认证体系证书,或满足同检测企业二级复合检测流程的质量对照保证文书,并随时接受交易中心质检部门复检的机

制。

交易中心将根据市场情况适时推出其他符合法律要求的交易产品。

第七条报价原则:交易中心以伦敦现货市场价格为基础,综合国际和国内白银市场价格、市场供求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兑美元基准率等,连续报出交易中心现货白银的人民币中间指导价。

第八条报价单位:人民币元/千克,报价保留到元的整数位。

第九条报价时间:北京时间每周一早08:00至周六早04:00(24小时制)不间断交易(结算时间、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国际市场休市另行通知);报价周期采取实时更新制度;

结算休市时间:每个交易日内的凌晨04:00至06:00;

具体开市、休市时间以交易中心通知为准。

第三章交易方式

第十条客户可自行选择通过电话或网络系统与会员进行现货白银及现货白银电子交易。

第十一条现货白银交易前,客户必须在交易中心指定的专用准备金账户存入与欲购买银锭(条)等值的人民币资金,买入的银锭(条)可选择提货或再次卖出;客户如需卖出已提货的银锭(条),可直接通过会员柜台或交易窗口卖出。

第十二条现货白银电子交易是指按即时价格买卖现货银锭(条),延迟至第二个交易日或其他交易日进行实物交收的交易行为,交易时支付一定比例的履约准备金,实物交收时结清剩余货款。

第十三条交易准备金:客户须向交易中心指定的专用准备金账户预存交易准备金。

第十四条风险准备金:会员须向交易中心指定的专用准备金账户预存风险准备金。会员的银行结算账户只能与会员在银行开立的银行资金账户之间办理签

约转账。交易中心按会员预存风险准备金金额,计算会员的最大持仓亏损。

第十五条履约准备金:是指在客户预存的交易准备金中,因其买入或卖出现货白银而根据相关规定需预留的部分资金,用以保证交易顺利进行。现货白银电子交易采用预付履约准备金的形式进行。交易品种

履约准备金1KG3%—20%15KG3%—20%30KG3%—20%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履约准备金比例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现货白银1KG交易单位为1千克,最小交易量为1千克,交收品种是经交易中心认定用于交收的成色Ag99.99%的15千克银锭(条);现货白银15KG交易单位为15千克,最小交易量为15千克,交收品种是经交易中心认定用于交收的成色Ag99.99%的15千克银锭(条);现货白银30KG交易单位为30千克,最小交易量为30千克,交收品种是经交易中心认定用于交收的成色Ag99.99%的15千克银锭(条);成色Ag99.95%的15KG的银锭(条)和Ag99.99%的15KG的银锭(条)可通过替代交收。具体升贴水标准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交收质量标准误差标准不超过1%,支持按实际交收克数双方复核质量无异议后清算。

第十七条现货白银交易及现货白银电子交易均可向会员进行交收申报,提取或交收实物银锭(条),需支付提(交)货费。

第四章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客户在参与现货白银交易及现货白银电子交易过程中,需支付如下费用:手续费、提货费、交货费等。

第十九条手续费收取标准为不超过现货总价值的万分之八。

第二十条库存费收取标准由交易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客户持有头寸,隔夜需按库存费率缴收库存费。库存费最高不超过现货总价值的万分之二。

第二十一条提货费包括加工费、仓储费、税费、出库费等,收取标准为不高于现货总价值的20%;运输费、保险费由买方承担;交货费包括入库费、检验费、储运费等,收取标准为不高于现货总价值的20%。提货费、交货费由综合会员缴纳收取。国家规定的税收由卖方负责。

第二十二条客户的交易准备金须打入交易中心指定的专用准备金账户,相关交易费用由交易中心代会员统一收取。会员不得额外收取客户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以上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五章清算

第二十四条现货白银电子交易实行集中、T+1的资金清算原则。

“集中”是指由交易中心委托结算银行根据交易中心提供的结算数据,对会员及客户资金统一进行清算。

“T+1”是指交易中心委托结算银行对客户和会员每笔交易中产生的盈亏及费用在第二个法定工作日内进行资金清算。

第二十五条会员及客户须在交易中心指定的银行开立资金账户;结算银行根据交易系统每日结算数据,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资金清算。

第二十六条会员及客户可通过交易系统实时查询资金清算明细数据,如有异议,应在结算银行完成该笔资金清算后、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向交易中心提出复核申请,如在规定时间内会员或客户没有对清算数据提出异议,视为其已认可清算数据的正确性,不得再行提出异议。

第六章交收

第二十七条现货白银电子交易的实物交收地为交易中心指定交收仓库(包括交易中心授权的会员所在地的交收仓库)。

第二十八条客户在交易日内可以进行现货白银交收申报:买入现货白银的客户在每个交易日上午10点至下午16点可向综合会员进行提货申报(客户在此

之前须向其银行资金账户内存入足额货款),提取实物白银;卖出现货白银的客户在每个交易日上午10点至下午16点向综合会员进行交货申报,将银锭(条)交与综合会员,结清货款,完成交收。

第二十九条客户申请交收实物白银的数量须为15千克的整数倍,最少交收数量为15千克。具体交收数量及交货、付款期限如下:交收银锭(条)数量(G)

15千克≤G<150千克

150千克≤G<1500千克

1500千克≤G交货、付款期限1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双方商定

提请交收后构成交收违约的,由违约方根据履约准备金标准支付违约金给守约方。具体的违约事项详见《中经商品交易中心现货交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七章风险管理

第三十条交易中心对客户实行单笔最大交易限额制度及最大持仓限额制度,当客户持仓达到最大限额时,不得再向相同或相反方向开仓交易。客户单笔最大下单量、最大持仓量如下表:现货品种

现货白银1KG

现货白银15KG

现货白银30KG单笔限仓300手50手30手最大限仓3000手500手300手

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十一条交易中心实行风险控制制度,当客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会员对其持仓实行强行平仓:

(一)交易系统以客户风险率来衡量客户风险情况,客户风险率=(客户

账户净值÷占用履约准备金)×100%,当客户风险率小于100%时,客户交易准备金不足,由综合会员通知客户需要追加交易准备金,否则客户只能减少持仓,直至客户风险率等于或者大于100%。当客户风险率小于50%时,会员将客户剩余持仓进行全部强行平仓;

(二)

(三)

(四)因违规受到交易中心强行平仓处罚的;根据交易中心紧急措施应进行强行平仓的;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交易中心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交易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采取或同时采取要求会员和客户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和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详细内容参照《中经商品交易中心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八章异常情况处理

第三十三条异常情况是指不可抗力的突发事件以及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在报价及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交易中心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中心的原因导致报价无法正常进行;

(二)会员出现结算、交收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之威胁的;

(三)发生交易中心认为属于异常情况的其他情形的。

出现以上所述异常情况时,交易中心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报价、限期平仓、强行平仓、限制出金或入金、撤销交易等一项或者多项限制或干预的管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交易中心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须予以公告(采取在交易中心网站上公告、以邮件、电话、短信形式等任何一种形式即视为已做出公告)。

第三十六条因异常情况交易中心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九章信息管理

第三十七条交易中心发布当日市场行情及市场有关信息,供会员和客户参考。交易中心不对发布的当日市场行情及市场有关信息的真实性、准备性和及时性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交易中心发布的信息包括:交易品种的最高价、最低价、最新价以及其他需要公布的信息。交易中心产生的信息归交易中心所有,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和传播交易中心发布的任何信息。

第三十九条交易中心为会员和客户提供相关信息的查询。

第四十条现货白银及现货白银电子交易业务参与各方的个人数据和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非法侵入交易中心计算机系统,或者利用系统漏洞探听、窃取、复制传播他人的交易数据和信息,但交易中心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配合政府及司法部门工作而主动调取或提供的除外。

第十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交易中心依据本规则及有关规定,对涉及交易业务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交易中心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监督、检查市场政策、法规和交易规则的落实执行情况、控制市场风险;

(二)监督、检查会员和客户的交易行为及注册经纪商的市场行为;

(三)了解和掌握会员的财务、资信状况;

(四)调解、处理报价纠纷,调查处理各种违规事件;

(五)对其他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制造市场风险的行为进行监控。

第四十三条交易中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按有关规定行使调查、取证等权利,会员应当配合。

第四十四条对交易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经交易中心决定,可由会员代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士组成特别调查委员会。特别调查委员会存续期间,按本规则行使监督管理权。特别调查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十五条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不能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会员、注册经纪商、客户有权向交易中心及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应严肃处理。

第十一章调解与处罚

第四十六条各类会员、客户之间因交易而发生纠纷时,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交易中心申请调解。

第四十七条交易中心根据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调解纠纷。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可由交易中心见证实施。

第四十八条对各类会员、客户的违规、违约行为,交易中心有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本交易规则并结合《中经商品交易中心违规违约处理办法(试行)》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交易中心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本规则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与修订。第五十一条本规则自2014年6月15日起施行。

中经商品交易中心现货白银交易规则

(试行)

总则

产品标准及报价

交易方式

收费标准

清算

交收

风险管理

异常情况处理

信息管理

监督管理

调解与处罚

附则

目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经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白银交易行为,维护正常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及《中经商品交易中心章程(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交易中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开展现货白银及及现货白银电子交易业务。客户与会员交易,非全面结算会员与全面结算会员交易。

第三条会员是指根据交易中心相关会员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加入交易中心,由中经商品交易中心认定的,从事商品现货交易活动的特许商品现货交易商。

第四条交易中心采用现货电子交易模式进行交易,交易模式与国际市场接轨。该交易方式在我国现有商品现货市场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并与之形成补充,有利于我国金融体系的完善,有利于我国在商品现货国际市场的话语权和定价权。

第二章产品标准及报价

第五条综合会员推出实物白银投资银锭(条),成色为AG9999,规格为1千克/锭(条)、15千克/锭(条)、30千克/锭(条),指定国内知名生产厂商生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4135—2002,经交易中心认定方可用于交收;综合会员保证一定现货存量并承诺对售出银锭(条)进行回购。

第六条综合会员推出的实物白银投资银锭(条),必须具有以下要素:经交易中心认定的银锭(条)编码,银锭(条)生产厂商标识和会员的品牌名称。符合省甲级以上(含本级别)的商品现货检验机构认证体系证书,或满足同检测企业二级复合检测流程的质量对照保证文书,并随时接受交易中心质检部门复检的机

制。

交易中心将根据市场情况适时推出其他符合法律要求的交易产品。

第七条报价原则:交易中心以伦敦现货市场价格为基础,综合国际和国内白银市场价格、市场供求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兑美元基准率等,连续报出交易中心现货白银的人民币中间指导价。

第八条报价单位:人民币元/千克,报价保留到元的整数位。

第九条报价时间:北京时间每周一早08:00至周六早04:00(24小时制)不间断交易(结算时间、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国际市场休市另行通知);报价周期采取实时更新制度;

结算休市时间:每个交易日内的凌晨04:00至06:00;

具体开市、休市时间以交易中心通知为准。

第三章交易方式

第十条客户可自行选择通过电话或网络系统与会员进行现货白银及现货白银电子交易。

第十一条现货白银交易前,客户必须在交易中心指定的专用准备金账户存入与欲购买银锭(条)等值的人民币资金,买入的银锭(条)可选择提货或再次卖出;客户如需卖出已提货的银锭(条),可直接通过会员柜台或交易窗口卖出。

第十二条现货白银电子交易是指按即时价格买卖现货银锭(条),延迟至第二个交易日或其他交易日进行实物交收的交易行为,交易时支付一定比例的履约准备金,实物交收时结清剩余货款。

第十三条交易准备金:客户须向交易中心指定的专用准备金账户预存交易准备金。

第十四条风险准备金:会员须向交易中心指定的专用准备金账户预存风险准备金。会员的银行结算账户只能与会员在银行开立的银行资金账户之间办理签

约转账。交易中心按会员预存风险准备金金额,计算会员的最大持仓亏损。

第十五条履约准备金:是指在客户预存的交易准备金中,因其买入或卖出现货白银而根据相关规定需预留的部分资金,用以保证交易顺利进行。现货白银电子交易采用预付履约准备金的形式进行。交易品种

履约准备金1KG3%—20%15KG3%—20%30KG3%—20%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履约准备金比例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现货白银1KG交易单位为1千克,最小交易量为1千克,交收品种是经交易中心认定用于交收的成色Ag99.99%的15千克银锭(条);现货白银15KG交易单位为15千克,最小交易量为15千克,交收品种是经交易中心认定用于交收的成色Ag99.99%的15千克银锭(条);现货白银30KG交易单位为30千克,最小交易量为30千克,交收品种是经交易中心认定用于交收的成色Ag99.99%的15千克银锭(条);成色Ag99.95%的15KG的银锭(条)和Ag99.99%的15KG的银锭(条)可通过替代交收。具体升贴水标准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交收质量标准误差标准不超过1%,支持按实际交收克数双方复核质量无异议后清算。

第十七条现货白银交易及现货白银电子交易均可向会员进行交收申报,提取或交收实物银锭(条),需支付提(交)货费。

第四章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客户在参与现货白银交易及现货白银电子交易过程中,需支付如下费用:手续费、提货费、交货费等。

第十九条手续费收取标准为不超过现货总价值的万分之八。

第二十条库存费收取标准由交易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客户持有头寸,隔夜需按库存费率缴收库存费。库存费最高不超过现货总价值的万分之二。

第二十一条提货费包括加工费、仓储费、税费、出库费等,收取标准为不高于现货总价值的20%;运输费、保险费由买方承担;交货费包括入库费、检验费、储运费等,收取标准为不高于现货总价值的20%。提货费、交货费由综合会员缴纳收取。国家规定的税收由卖方负责。

第二十二条客户的交易准备金须打入交易中心指定的专用准备金账户,相关交易费用由交易中心代会员统一收取。会员不得额外收取客户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以上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五章清算

第二十四条现货白银电子交易实行集中、T+1的资金清算原则。

“集中”是指由交易中心委托结算银行根据交易中心提供的结算数据,对会员及客户资金统一进行清算。

“T+1”是指交易中心委托结算银行对客户和会员每笔交易中产生的盈亏及费用在第二个法定工作日内进行资金清算。

第二十五条会员及客户须在交易中心指定的银行开立资金账户;结算银行根据交易系统每日结算数据,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资金清算。

第二十六条会员及客户可通过交易系统实时查询资金清算明细数据,如有异议,应在结算银行完成该笔资金清算后、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向交易中心提出复核申请,如在规定时间内会员或客户没有对清算数据提出异议,视为其已认可清算数据的正确性,不得再行提出异议。

第六章交收

第二十七条现货白银电子交易的实物交收地为交易中心指定交收仓库(包括交易中心授权的会员所在地的交收仓库)。

第二十八条客户在交易日内可以进行现货白银交收申报:买入现货白银的客户在每个交易日上午10点至下午16点可向综合会员进行提货申报(客户在此

之前须向其银行资金账户内存入足额货款),提取实物白银;卖出现货白银的客户在每个交易日上午10点至下午16点向综合会员进行交货申报,将银锭(条)交与综合会员,结清货款,完成交收。

第二十九条客户申请交收实物白银的数量须为15千克的整数倍,最少交收数量为15千克。具体交收数量及交货、付款期限如下:交收银锭(条)数量(G)

15千克≤G<150千克

150千克≤G<1500千克

1500千克≤G交货、付款期限1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双方商定

提请交收后构成交收违约的,由违约方根据履约准备金标准支付违约金给守约方。具体的违约事项详见《中经商品交易中心现货交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七章风险管理

第三十条交易中心对客户实行单笔最大交易限额制度及最大持仓限额制度,当客户持仓达到最大限额时,不得再向相同或相反方向开仓交易。客户单笔最大下单量、最大持仓量如下表:现货品种

现货白银1KG

现货白银15KG

现货白银30KG单笔限仓300手50手30手最大限仓3000手500手300手

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十一条交易中心实行风险控制制度,当客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会员对其持仓实行强行平仓:

(一)交易系统以客户风险率来衡量客户风险情况,客户风险率=(客户

账户净值÷占用履约准备金)×100%,当客户风险率小于100%时,客户交易准备金不足,由综合会员通知客户需要追加交易准备金,否则客户只能减少持仓,直至客户风险率等于或者大于100%。当客户风险率小于50%时,会员将客户剩余持仓进行全部强行平仓;

(二)

(三)

(四)因违规受到交易中心强行平仓处罚的;根据交易中心紧急措施应进行强行平仓的;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交易中心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交易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采取或同时采取要求会员和客户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和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详细内容参照《中经商品交易中心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八章异常情况处理

第三十三条异常情况是指不可抗力的突发事件以及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在报价及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交易中心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中心的原因导致报价无法正常进行;

(二)会员出现结算、交收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之威胁的;

(三)发生交易中心认为属于异常情况的其他情形的。

出现以上所述异常情况时,交易中心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报价、限期平仓、强行平仓、限制出金或入金、撤销交易等一项或者多项限制或干预的管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交易中心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须予以公告(采取在交易中心网站上公告、以邮件、电话、短信形式等任何一种形式即视为已做出公告)。

第三十六条因异常情况交易中心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九章信息管理

第三十七条交易中心发布当日市场行情及市场有关信息,供会员和客户参考。交易中心不对发布的当日市场行情及市场有关信息的真实性、准备性和及时性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交易中心发布的信息包括:交易品种的最高价、最低价、最新价以及其他需要公布的信息。交易中心产生的信息归交易中心所有,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和传播交易中心发布的任何信息。

第三十九条交易中心为会员和客户提供相关信息的查询。

第四十条现货白银及现货白银电子交易业务参与各方的个人数据和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非法侵入交易中心计算机系统,或者利用系统漏洞探听、窃取、复制传播他人的交易数据和信息,但交易中心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配合政府及司法部门工作而主动调取或提供的除外。

第十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交易中心依据本规则及有关规定,对涉及交易业务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交易中心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监督、检查市场政策、法规和交易规则的落实执行情况、控制市场风险;

(二)监督、检查会员和客户的交易行为及注册经纪商的市场行为;

(三)了解和掌握会员的财务、资信状况;

(四)调解、处理报价纠纷,调查处理各种违规事件;

(五)对其他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制造市场风险的行为进行监控。

第四十三条交易中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按有关规定行使调查、取证等权利,会员应当配合。

第四十四条对交易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经交易中心决定,可由会员代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士组成特别调查委员会。特别调查委员会存续期间,按本规则行使监督管理权。特别调查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十五条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不能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会员、注册经纪商、客户有权向交易中心及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应严肃处理。

第十一章调解与处罚

第四十六条各类会员、客户之间因交易而发生纠纷时,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交易中心申请调解。

第四十七条交易中心根据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调解纠纷。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可由交易中心见证实施。

第四十八条对各类会员、客户的违规、违约行为,交易中心有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本交易规则并结合《中经商品交易中心违规违约处理办法(试行)》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交易中心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本规则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与修订。第五十一条本规则自2014年6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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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货交割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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