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抚州市委、抚州市人民政府抚发【2009】1号文规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东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09-03-24 文件编号:
返乡农民工和其他劳动者创业享受
三免(减)
二缓
一补贴
一扶持
抚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九年二月
一、免(减)税收
返乡农民工和其他初始创业者创办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畜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农、林、牧、渔服务等农业开发,农产品初加工,农业服务业。
返乡农民工和其他初始创业者创办新企业的,2年内由同级财政按照企业纳税地方所得部分的60%,预算安排资金予以扶持帮助,主要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或补贴物流运输费用。属工商企业的,享受当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二、免(减)规费
返乡农民工和其他初始创业者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2年内减免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规费。
返乡农民工和其他初始创业者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省以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收费标准的下限执行,属市、县(区)有权减免的规费予以全免;市及市级以下服务性收费按低于标准50%收取。计量器具检测费按标准减收50%,特种设备检验费按标准收50%。
三、免(减)费用
对返乡农民 工和其他初始创业者进入创业园或创业基地的企业,2年内减半缴纳房租费和水电费, 2年内免缴物管费、卫生费。
对返乡农民工和其他初始创业者新创办工业企业,用水用电价格按同期价格分别补贴0.2元/吨和0.1元/千瓦时。
四、缓交税款
将现有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延伸到农民工和其他初始创业者。对返乡农民工和其他初始创业者应纳税收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的,可以申请缓交税款,缓交期不超过两年。
五、缓交社会保险费
对返乡农民工和其他初始创业者创办的企业,享受工业园区企业社会保险优惠政策,经批准可以先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在2年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经核准缓缴期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
对返乡农民工和其他初始创业者创业并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可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用于支持创业。
六、社会保险补贴
返乡农民工和其他初始创业者创办的企业,招用40岁以上农村劳动力、贫困户劳动力和被征地农民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安置人数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单位缴交部分,个人应缴部分由本人负担。
七、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对返乡农民工和其他初始创业者,在自主创业期间可提供5万元以内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创业并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可增加到20万元;对已经通过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实现成功创业,且按时归还小额担保贷款的,可视其经营扩大和带动就业人数(5人以上)增加的情况,提供第二次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最高限额不超过30万元。上述扶持个人创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属于微利项目实行全额贴息;到期确实需延长的,经审批可展期一年,展期不贴息。
对当年新招用返乡农民工等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含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组织),可给予300万元以内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2年。其中贷款额在200万元以内(含200万元),属微小型企业优势项目中的就业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可享受财政全额贴息,中央财政负担25%,省财政负担75%;其他的按规定给予50%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贷款超过200万元的部分,由地方财政给予50%的贴息。创业人员及企业有一定规模、经营稳定的,通过资产、土地担保、企业联保等方式,可按以上贴息政策给予500万元以内的贷款支持。
积极开展信用社区建设,对信用达标社区的城乡创业者取消反担保。减低反担保门槛和贷款抵(质)押标准,创业人员证照齐全的房屋产权、农村宅基地、经保险公司保险的畜禽品种、水域滩涂、仓库、果园、土地承包经营权、山地租赁经营权、地上受益权、林权、渔权、矿业权、机器设备、大件耐用消费品和有价证券以及注册商标、发明专利等无形资产均可以作为抵(质)押贷款,经办金融机构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对返乡创办农民工和其他初次创业者进行信用等级评估,根据信用等级提供融资担保支持。
中共抚州市委、抚州市人民政府抚发【2009】1号文规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东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09-03-24 文件编号:
返乡农民工和其他劳动者创业享受
三免(减)
二缓
一补贴
一扶持
抚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九年二月
一、免(减)税收
返乡农民工和其他初始创业者创办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畜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农、林、牧、渔服务等农业开发,农产品初加工,农业服务业。
返乡农民工和其他初始创业者创办新企业的,2年内由同级财政按照企业纳税地方所得部分的60%,预算安排资金予以扶持帮助,主要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或补贴物流运输费用。属工商企业的,享受当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二、免(减)规费
返乡农民工和其他初始创业者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2年内减免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规费。
返乡农民工和其他初始创业者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省以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收费标准的下限执行,属市、县(区)有权减免的规费予以全免;市及市级以下服务性收费按低于标准50%收取。计量器具检测费按标准减收50%,特种设备检验费按标准收50%。
三、免(减)费用
对返乡农民 工和其他初始创业者进入创业园或创业基地的企业,2年内减半缴纳房租费和水电费, 2年内免缴物管费、卫生费。
对返乡农民工和其他初始创业者新创办工业企业,用水用电价格按同期价格分别补贴0.2元/吨和0.1元/千瓦时。
四、缓交税款
将现有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延伸到农民工和其他初始创业者。对返乡农民工和其他初始创业者应纳税收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的,可以申请缓交税款,缓交期不超过两年。
五、缓交社会保险费
对返乡农民工和其他初始创业者创办的企业,享受工业园区企业社会保险优惠政策,经批准可以先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在2年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经核准缓缴期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
对返乡农民工和其他初始创业者创业并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可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用于支持创业。
六、社会保险补贴
返乡农民工和其他初始创业者创办的企业,招用40岁以上农村劳动力、贫困户劳动力和被征地农民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安置人数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单位缴交部分,个人应缴部分由本人负担。
七、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对返乡农民工和其他初始创业者,在自主创业期间可提供5万元以内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创业并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可增加到20万元;对已经通过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实现成功创业,且按时归还小额担保贷款的,可视其经营扩大和带动就业人数(5人以上)增加的情况,提供第二次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最高限额不超过30万元。上述扶持个人创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属于微利项目实行全额贴息;到期确实需延长的,经审批可展期一年,展期不贴息。
对当年新招用返乡农民工等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含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组织),可给予300万元以内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2年。其中贷款额在200万元以内(含200万元),属微小型企业优势项目中的就业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可享受财政全额贴息,中央财政负担25%,省财政负担75%;其他的按规定给予50%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贷款超过200万元的部分,由地方财政给予50%的贴息。创业人员及企业有一定规模、经营稳定的,通过资产、土地担保、企业联保等方式,可按以上贴息政策给予500万元以内的贷款支持。
积极开展信用社区建设,对信用达标社区的城乡创业者取消反担保。减低反担保门槛和贷款抵(质)押标准,创业人员证照齐全的房屋产权、农村宅基地、经保险公司保险的畜禽品种、水域滩涂、仓库、果园、土地承包经营权、山地租赁经营权、地上受益权、林权、渔权、矿业权、机器设备、大件耐用消费品和有价证券以及注册商标、发明专利等无形资产均可以作为抵(质)押贷款,经办金融机构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对返乡创办农民工和其他初次创业者进行信用等级评估,根据信用等级提供融资担保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