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信合作新规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影响

  【摘要】在监管层叫停银信合作逾月,相关产品大幅缩减之后,日前一份最新出炉的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合作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如一枚重磅炸弹再次炸开。这次《通知》的出台无疑是政府对中国金融业展开调整的强有力的体现,这次调整使得银行与信贷机构不得不重新审时度势在新的市场条件下不断更新自身体制,在改变中相互依存寻求新发展。但一切都仅仅是开始,在具体的实施细则出台后金融业的旋风将会更加猛烈。   【关键词】银监会 信托业务 理财 机制调整 国家调整      近日,银监会下发了《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进一步明确银信理财业务的运行规则。其核心条款是,实行对信托公司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余额比例管理,要求融资类业务余额在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中所占的比例不高于30%。通知的另一项强制性条款则是针对商业银行,要求其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将表外资产在两年之内转内,并严格按照要求计划提拨备以及资本。银监会此次在通知中所指出的银行信贷理财合作业务,指的是商业银行将客户的理财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管理。信托公司来担任受托人并且按照信托文件中的约定进行管理、处分和运行的经营活动。其客户包括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但是商业银行代为推介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不在本通知所调整的范围之内。   一、我国的银信发展现状及《通知》的作用   我国时下的银行信贷产品中信托贷款和信贷资产的投资类业务占了很大的比重,但究其根本是把原本银行的信贷业务通过信托公司这一渠道转型成了理财产品,然后推销给商业银行的理财客户,银行和信托公司从中牟利颇丰。在这项合作关系中银行承担了销售和托管的工作,但其不动用自己的资金进行直接购买,而将实际的风险转嫁给了信托产品发起者和信托产品的持有者和投资人。   《通知》中对于信托融资业务在银信合作业务中所占比例不高于30%,商业银行在两年时间内必须将银行信贷理财资金由表外转入表内的两项规定,对于信托、银行双方关系人都具有十分强大的影响力。而银监会仅是对银信合作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控制,并进行合法合理的引导监督和管理,及时打碎金融泡沫,稳定中国发展迅速但并不十分平稳的金融市场,所谓银信合作应当停止的说法不尽合理。当然,这也意味着《通知》的出台仅仅是一个开始。在相关的《通知》实施细则陆续出台后,对银行信贷的管理将进一步规范化,符合规定的银信合作有望重启。   二、银信理财合作新规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影响   (一)银监会做出调整的预期目标   不能否认银监会的这次调整实际上是为了构建银行和信托公司之间的“科学模式”,使业务与市场需求相一致。此次银信合作新规的直接目的是消除银信合作的负面效应,更深层次的意义则是监管机构希望升级银信合作。因此,如何升级、或者说什么是科学的模式,这对于具体的公司应当允许个性化的定位。从理财市场的整体发展前景看,其原则应当是以信托精神满足投资者的需求。就银行和信托公司在理财市场的展业特质而言,所谓客户资源优势与投资渠道优势的结合仅仅是表层的、非核心价值的。两个机构真正的核心价值应当体现为信托机制,即秉承信托理念,追求诚信、谨慎、专业的品格。简单的来讲,就是要坚决的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切实考虑客户是否收益。   (二)银信机构应抓住契机应对调整   新规对银行信贷机构来说是一个契机,或者说是一种可以形容为倒逼的机制。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长期以来以银信合作产品、以及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为主。银信合作业务被规范后,中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线或将更丰富,并会侧面推动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的创新。新政给我们带来的积极影响是,在银行信贷理财产品受到了余额的比例控制之后,银行少数客户的理财要求和机构客户的投融资要求依然存在,这一部分客户可能直接走信托这样的渠道,而不是简单的选择借助信托通道。   而银信合作的规模受到《通知》的限制后,其收入实际上未必有很大程度上的减少,毕竟信托公司的议价能力将随着提升。在之前的几年里,银信合作业务发展较为混乱的原因正是过度竞争使得双方都难以得到良性发展。如果没有《通知》的出台,信托公司在通道类业务中所取得的手续费比率依然难以超过千分之一。   据银行业的有关人员透露,信托公司之间在业务活动中都有各自的特点。一部分信托公司会在合同中进行约定或注明,由银行来承担融资类业务的管理责任,采取被动管理型业务;而有些大型信托公司由于自身要求的收费过高,或者希望类似的练手可以对自身的管理能力有所提高,则不签署这种类似委托管理的条款。   (三)银信合作的益处   银信合作有利于加强银行和信托公司相互之间的关系,在丰富我国理财产品市场方面也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国家经常通过政策来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增进相互联系,科学的发展银信合作,来迎合现代社会不断多元化的客户要求。但相对的,面对近年来银信合作业务发展过快所暴露出的风险危机,银监会在国家和市场的要求下审时度势,下发了《银行和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及时对金融行业进行合理正确的调整监督和指导。特别是《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从发布以来,使得银信合作业务找到了合理的发展节奏,与国家的经济发展轨迹相吻合,银信合作的规模在五个月内降低了约0.42万亿,成效显著。为进一步落实72号文件的具体要求,银监会发布了《通知》。《通知》是在72号文件执行成效明显的基础上、认真评估银信合作业务风险做出的新规定,明确划分了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双方的责任。同时,《通知》进一步提高了对银信合作业务的监管要求,明确了银信合作业务的风险归属问题,引导银信合作业务向投资为主的资产管理方向转型,这也促使信托公司转变原有的经营方式,进行自主管理。   三、对银信合作理财新规的应对措施及建议   (一)银信组织应优势互补调整机制   《通知》的发布对于银信合作业务的发展以及保护投资人合法的权益都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也会对信托公司自身制度的不断进化以及优势创新理财产品的不断推出产生积极的影响,有利于维持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相关银行和信托公司应当参考国家政策,接受银监会的正确领导,建立银行和信托公司之间新的合作关系。商业银行可以与信托公司之间形成优势互补。银行可以借助信托公司业务面广的优势,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大背景下,逐步向自主设计、自主管理方向转型。信托公司必须着眼行业长远发展的规划,加大对自主管理类业务开拓,提供特色化、差别化服务,探索和完善信托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新模式,努力实现内涵式增长。   (二)具体的应对措施   有分析师指出,目前银行理财市场以保证收益型产品为主,投资对象比较单一,产品呈短期化格局。金融市场出现了部分新型理财产品,这些产品无一例外与股票相关,但由于缺乏创新力,并不能真正替代信托合作业务。   相关专家建议,银行理财业务应当结合时代发展加快自主创新的步伐,不断推动理财业务的增长,提高理财业务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金融市场的稳定程度。   我们可以从客户的细分入手来探索下一步银信合作可能开展的领域。对于流动性要求高的投资者可以增加类似现有投资货币市场的短期品种;对于平衡型的投资者可以尝试设立期限较长、规模较大、投资领域更多元的大型计划,从而在分散风险的同时,扩大分享经济成长的人群;对于部分风险承受度高的投资者,可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设计投资新兴领域、另类投资的产品来对接。   对于现有包括银信合作在内的金融业务,没有一步到位的解决办法和现成可利用的市场规则,我们能做的就是时刻紧盯市场的发展,结合人民日益增长的理财意识不断完善管理体制找准发展方向。在此基础之上,发展银信业务的制度需求应当是引导大于规制,比如银行和信托公司在银行间市场、证券市场的开户资格问题,信托公司分支机构设置限制、信托证券账户的问题、机构投资者投资信托计划的限制,以及其他行业的投资限制等等,已经大大束缚了银行和信托公司自身合作的空间。所以,在国家调整的契机下,结合行业发展和社会需求,尽快形成合理的管理格局和统一的金融市场规则,才能从根本上促使目前行业问题的解决,也只有这样,才可能使理财市场的状况和发展上升到新的平台。   四、结语   银信新规的出台是国家对银行和信托机构调整的具体体现,体现了国家的宏观调控。《通知》的出台为银行信托业的发展划定了舞台指明了方向。这一切对银行和信托机构来说存在着巨大的挑战,但伴随挑战而来的是更大的机遇。两年的调整期很快过去,我们对银信行业的发展拭目以待。      参考文献   [1] 邢成. 规范与创新:银信合作的现状与趋势[J]. 中国金融, 2010, (22) :163-172.   [2] 刘熙睿. 信贷类银信合作:银行所面临的监管新规及应对之策[J]. 银行家, 2010, (3):45-47.   [3] 张微. 银信合作叫停之后[J]. 新理财, 2010, (8):82-88.   [4] 邓一枫. 从“银信合作”的全面整肃看信贷类理财产品的风险与防范[J]. 时代金融, 2010, (10):125-127.

  【摘要】在监管层叫停银信合作逾月,相关产品大幅缩减之后,日前一份最新出炉的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合作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如一枚重磅炸弹再次炸开。这次《通知》的出台无疑是政府对中国金融业展开调整的强有力的体现,这次调整使得银行与信贷机构不得不重新审时度势在新的市场条件下不断更新自身体制,在改变中相互依存寻求新发展。但一切都仅仅是开始,在具体的实施细则出台后金融业的旋风将会更加猛烈。   【关键词】银监会 信托业务 理财 机制调整 国家调整      近日,银监会下发了《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进一步明确银信理财业务的运行规则。其核心条款是,实行对信托公司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余额比例管理,要求融资类业务余额在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中所占的比例不高于30%。通知的另一项强制性条款则是针对商业银行,要求其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将表外资产在两年之内转内,并严格按照要求计划提拨备以及资本。银监会此次在通知中所指出的银行信贷理财合作业务,指的是商业银行将客户的理财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管理。信托公司来担任受托人并且按照信托文件中的约定进行管理、处分和运行的经营活动。其客户包括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但是商业银行代为推介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不在本通知所调整的范围之内。   一、我国的银信发展现状及《通知》的作用   我国时下的银行信贷产品中信托贷款和信贷资产的投资类业务占了很大的比重,但究其根本是把原本银行的信贷业务通过信托公司这一渠道转型成了理财产品,然后推销给商业银行的理财客户,银行和信托公司从中牟利颇丰。在这项合作关系中银行承担了销售和托管的工作,但其不动用自己的资金进行直接购买,而将实际的风险转嫁给了信托产品发起者和信托产品的持有者和投资人。   《通知》中对于信托融资业务在银信合作业务中所占比例不高于30%,商业银行在两年时间内必须将银行信贷理财资金由表外转入表内的两项规定,对于信托、银行双方关系人都具有十分强大的影响力。而银监会仅是对银信合作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控制,并进行合法合理的引导监督和管理,及时打碎金融泡沫,稳定中国发展迅速但并不十分平稳的金融市场,所谓银信合作应当停止的说法不尽合理。当然,这也意味着《通知》的出台仅仅是一个开始。在相关的《通知》实施细则陆续出台后,对银行信贷的管理将进一步规范化,符合规定的银信合作有望重启。   二、银信理财合作新规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影响   (一)银监会做出调整的预期目标   不能否认银监会的这次调整实际上是为了构建银行和信托公司之间的“科学模式”,使业务与市场需求相一致。此次银信合作新规的直接目的是消除银信合作的负面效应,更深层次的意义则是监管机构希望升级银信合作。因此,如何升级、或者说什么是科学的模式,这对于具体的公司应当允许个性化的定位。从理财市场的整体发展前景看,其原则应当是以信托精神满足投资者的需求。就银行和信托公司在理财市场的展业特质而言,所谓客户资源优势与投资渠道优势的结合仅仅是表层的、非核心价值的。两个机构真正的核心价值应当体现为信托机制,即秉承信托理念,追求诚信、谨慎、专业的品格。简单的来讲,就是要坚决的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切实考虑客户是否收益。   (二)银信机构应抓住契机应对调整   新规对银行信贷机构来说是一个契机,或者说是一种可以形容为倒逼的机制。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长期以来以银信合作产品、以及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为主。银信合作业务被规范后,中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线或将更丰富,并会侧面推动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的创新。新政给我们带来的积极影响是,在银行信贷理财产品受到了余额的比例控制之后,银行少数客户的理财要求和机构客户的投融资要求依然存在,这一部分客户可能直接走信托这样的渠道,而不是简单的选择借助信托通道。   而银信合作的规模受到《通知》的限制后,其收入实际上未必有很大程度上的减少,毕竟信托公司的议价能力将随着提升。在之前的几年里,银信合作业务发展较为混乱的原因正是过度竞争使得双方都难以得到良性发展。如果没有《通知》的出台,信托公司在通道类业务中所取得的手续费比率依然难以超过千分之一。   据银行业的有关人员透露,信托公司之间在业务活动中都有各自的特点。一部分信托公司会在合同中进行约定或注明,由银行来承担融资类业务的管理责任,采取被动管理型业务;而有些大型信托公司由于自身要求的收费过高,或者希望类似的练手可以对自身的管理能力有所提高,则不签署这种类似委托管理的条款。   (三)银信合作的益处   银信合作有利于加强银行和信托公司相互之间的关系,在丰富我国理财产品市场方面也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国家经常通过政策来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增进相互联系,科学的发展银信合作,来迎合现代社会不断多元化的客户要求。但相对的,面对近年来银信合作业务发展过快所暴露出的风险危机,银监会在国家和市场的要求下审时度势,下发了《银行和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及时对金融行业进行合理正确的调整监督和指导。特别是《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从发布以来,使得银信合作业务找到了合理的发展节奏,与国家的经济发展轨迹相吻合,银信合作的规模在五个月内降低了约0.42万亿,成效显著。为进一步落实72号文件的具体要求,银监会发布了《通知》。《通知》是在72号文件执行成效明显的基础上、认真评估银信合作业务风险做出的新规定,明确划分了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双方的责任。同时,《通知》进一步提高了对银信合作业务的监管要求,明确了银信合作业务的风险归属问题,引导银信合作业务向投资为主的资产管理方向转型,这也促使信托公司转变原有的经营方式,进行自主管理。   三、对银信合作理财新规的应对措施及建议   (一)银信组织应优势互补调整机制   《通知》的发布对于银信合作业务的发展以及保护投资人合法的权益都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也会对信托公司自身制度的不断进化以及优势创新理财产品的不断推出产生积极的影响,有利于维持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相关银行和信托公司应当参考国家政策,接受银监会的正确领导,建立银行和信托公司之间新的合作关系。商业银行可以与信托公司之间形成优势互补。银行可以借助信托公司业务面广的优势,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大背景下,逐步向自主设计、自主管理方向转型。信托公司必须着眼行业长远发展的规划,加大对自主管理类业务开拓,提供特色化、差别化服务,探索和完善信托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新模式,努力实现内涵式增长。   (二)具体的应对措施   有分析师指出,目前银行理财市场以保证收益型产品为主,投资对象比较单一,产品呈短期化格局。金融市场出现了部分新型理财产品,这些产品无一例外与股票相关,但由于缺乏创新力,并不能真正替代信托合作业务。   相关专家建议,银行理财业务应当结合时代发展加快自主创新的步伐,不断推动理财业务的增长,提高理财业务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金融市场的稳定程度。   我们可以从客户的细分入手来探索下一步银信合作可能开展的领域。对于流动性要求高的投资者可以增加类似现有投资货币市场的短期品种;对于平衡型的投资者可以尝试设立期限较长、规模较大、投资领域更多元的大型计划,从而在分散风险的同时,扩大分享经济成长的人群;对于部分风险承受度高的投资者,可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设计投资新兴领域、另类投资的产品来对接。   对于现有包括银信合作在内的金融业务,没有一步到位的解决办法和现成可利用的市场规则,我们能做的就是时刻紧盯市场的发展,结合人民日益增长的理财意识不断完善管理体制找准发展方向。在此基础之上,发展银信业务的制度需求应当是引导大于规制,比如银行和信托公司在银行间市场、证券市场的开户资格问题,信托公司分支机构设置限制、信托证券账户的问题、机构投资者投资信托计划的限制,以及其他行业的投资限制等等,已经大大束缚了银行和信托公司自身合作的空间。所以,在国家调整的契机下,结合行业发展和社会需求,尽快形成合理的管理格局和统一的金融市场规则,才能从根本上促使目前行业问题的解决,也只有这样,才可能使理财市场的状况和发展上升到新的平台。   四、结语   银信新规的出台是国家对银行和信托机构调整的具体体现,体现了国家的宏观调控。《通知》的出台为银行信托业的发展划定了舞台指明了方向。这一切对银行和信托机构来说存在着巨大的挑战,但伴随挑战而来的是更大的机遇。两年的调整期很快过去,我们对银信行业的发展拭目以待。      参考文献   [1] 邢成. 规范与创新:银信合作的现状与趋势[J]. 中国金融, 2010, (22) :163-172.   [2] 刘熙睿. 信贷类银信合作:银行所面临的监管新规及应对之策[J]. 银行家, 2010, (3):45-47.   [3] 张微. 银信合作叫停之后[J]. 新理财, 2010, (8):82-88.   [4] 邓一枫. 从“银信合作”的全面整肃看信贷类理财产品的风险与防范[J]. 时代金融, 2010, (10):125-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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