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

事故分析与责任追究制度

一、事故分析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调度室,由调度室按照事故汇报程序通知领导及相关业务部门。

2、各部门接到通知后,业务主管部门、安全质量检查科、调度室必须派副科长以上领导到现场进行勘查及处理,若发生重伤或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系统领导要到事故现场进行处理,同时对附近相关设备及巷道进行详细检查,防止事故扩大和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同时,地面救护站、责任区队支部书记、劳动社保科等相关单位和主管后勤、工会的系统领导参加做好伤员的救治工作。

3、人身伤害事故、三级以上非伤亡事故、重大侥幸事故和其它由矿指定安全质量检查科组织分析的事故,由安全质量检查科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及事故单位和现场相关人员召开分析会。

4、影响生产的事故由调度室组织分析,瓦斯、放炮、停风、破坏通风、监测设施和煤层自燃事故由通风管理科组织分析,无计划停电、电气设备和运输事故由机电运输科组织分析,顶板事故由生产技术科或开拓掘进科组织分析。

5、召开分析会时,必须对现场相关人员进行详细询问,并作笔录和履行签章手续。

6、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主动配合事故调查,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否则对单位罚500元,对个人罚50元。

7、事故分析会必须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过

程和损害程度,确定事故的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8、事故分析必须遵照实事求是和“四不放过”原则,即:找不出原因不放过,责任划分不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否则,对组织分析部门负责人罚50元,并重新组织分析。

9、事故分析提出的防范措施,业务部门必须纳入技术措施或操作规程中进行落实。

10、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不配合调查,除按规定处罚外,对直接责任人加罚200元,对有关单位加罚1000元。

11、发生人身事故的单位对因迟报、瞒报造成的医疗费用和经济损失负全责。

二、经济处罚与责任追究

1、发生死亡事故对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处理办法

(1)、对事故责任单位罚60000元;

(2)、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矿籍,留矿使用一年处分,并各罚500元;

(3)、对事故单位队长、支部书记免职处分,并各罚1000元;对安全副队长、跟班队长、班长撤职处分,对事故重要责任者罚1000元;

(4)、对主管部门科长记大过处分、分管副科长免职处分,并各罚500元,写出书面检查;对安全检查员罚1000元,写出检查。

(5)、对安全质量检查科科长记过处分、分管副科长记大过处分,并各罚300元。

2、发生重伤事故、重大侥幸事故对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处理办法

(1)、对事故责任单位罚30000元;

(2)、对跟班队长、班长给予撤职处分,并各罚500元;对队长、支部书记记大过处分,并各罚300元;对业务部门科长、分管副科长记过处分,并各罚200元;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各罚500元。

3、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对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处理办法

(1)、对事故责任单位罚20000元;

(2)、对跟班队长、班长撤职处分,并各罚300元;对队长、支部书记记过处分,并各罚200元;对业务部门科长、分管副科长严重警告处分,并各罚100元;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各罚300元。

4、发生二级非伤亡事故对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处理办法

(1)、对事故单位罚10000元;

(2)、对跟班队长、班长各罚300元;对队长、支部书记严重警告处分,并各罚200元;对业务部门科长、分管副科长警告处分,并各罚100元;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各罚200元。

5、发生侥幸事故及三级非伤亡事故对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处理办法

(1)按责任单位罚款5000

元;

(2)对跟班队长、班长各罚200元,对队长、支部书记罚款100元;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各罚300元。

6、发生轻伤事故对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处理办法

(1)、对事故单位罚1000元;

(2)、对跟班队长、班长各罚300元,对队长、支部书记、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各罚200元。

三、相关说明

1、经分析对负全部责任单位按相应数额100%进行罚款,对负主要事故责任单位按70%进行罚款,对负次要事故责任单位按30%进行罚款。如分析后找不到主要责任人,就视跟班队长为主要责任人,如果主要责任人、跟班队长均找不到,就视队长、支部书记为主要责任人。

2、当月事故责任单位职工工资,如果采掘一线不低于1000元,辅助单位不低于800元,平地单位不低于600元,事故罚一次扣清。如果低于上述标准可分月扣除,但最多不能超过三个月。

3、上级部门检查时,除上级部门罚款外,矿以等额进行罚款,当上级的处理意见和本矿处理意见发生冲突时就重执行,但不重复执行。

4、节日期间和安全活动月期间,凡发生责任事故的,处罚标准加倍。

5、属特殊情况的,经矿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四、本制度由安全质量检查科、政工科、劳动社保科监督执行。

事故分析与责任追究制度

一、事故分析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调度室,由调度室按照事故汇报程序通知领导及相关业务部门。

2、各部门接到通知后,业务主管部门、安全质量检查科、调度室必须派副科长以上领导到现场进行勘查及处理,若发生重伤或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系统领导要到事故现场进行处理,同时对附近相关设备及巷道进行详细检查,防止事故扩大和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同时,地面救护站、责任区队支部书记、劳动社保科等相关单位和主管后勤、工会的系统领导参加做好伤员的救治工作。

3、人身伤害事故、三级以上非伤亡事故、重大侥幸事故和其它由矿指定安全质量检查科组织分析的事故,由安全质量检查科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及事故单位和现场相关人员召开分析会。

4、影响生产的事故由调度室组织分析,瓦斯、放炮、停风、破坏通风、监测设施和煤层自燃事故由通风管理科组织分析,无计划停电、电气设备和运输事故由机电运输科组织分析,顶板事故由生产技术科或开拓掘进科组织分析。

5、召开分析会时,必须对现场相关人员进行详细询问,并作笔录和履行签章手续。

6、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主动配合事故调查,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否则对单位罚500元,对个人罚50元。

7、事故分析会必须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过

程和损害程度,确定事故的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8、事故分析必须遵照实事求是和“四不放过”原则,即:找不出原因不放过,责任划分不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否则,对组织分析部门负责人罚50元,并重新组织分析。

9、事故分析提出的防范措施,业务部门必须纳入技术措施或操作规程中进行落实。

10、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不配合调查,除按规定处罚外,对直接责任人加罚200元,对有关单位加罚1000元。

11、发生人身事故的单位对因迟报、瞒报造成的医疗费用和经济损失负全责。

二、经济处罚与责任追究

1、发生死亡事故对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处理办法

(1)、对事故责任单位罚60000元;

(2)、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矿籍,留矿使用一年处分,并各罚500元;

(3)、对事故单位队长、支部书记免职处分,并各罚1000元;对安全副队长、跟班队长、班长撤职处分,对事故重要责任者罚1000元;

(4)、对主管部门科长记大过处分、分管副科长免职处分,并各罚500元,写出书面检查;对安全检查员罚1000元,写出检查。

(5)、对安全质量检查科科长记过处分、分管副科长记大过处分,并各罚300元。

2、发生重伤事故、重大侥幸事故对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处理办法

(1)、对事故责任单位罚30000元;

(2)、对跟班队长、班长给予撤职处分,并各罚500元;对队长、支部书记记大过处分,并各罚300元;对业务部门科长、分管副科长记过处分,并各罚200元;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各罚500元。

3、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对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处理办法

(1)、对事故责任单位罚20000元;

(2)、对跟班队长、班长撤职处分,并各罚300元;对队长、支部书记记过处分,并各罚200元;对业务部门科长、分管副科长严重警告处分,并各罚100元;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各罚300元。

4、发生二级非伤亡事故对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处理办法

(1)、对事故单位罚10000元;

(2)、对跟班队长、班长各罚300元;对队长、支部书记严重警告处分,并各罚200元;对业务部门科长、分管副科长警告处分,并各罚100元;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各罚200元。

5、发生侥幸事故及三级非伤亡事故对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处理办法

(1)按责任单位罚款5000

元;

(2)对跟班队长、班长各罚200元,对队长、支部书记罚款100元;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各罚300元。

6、发生轻伤事故对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处理办法

(1)、对事故单位罚1000元;

(2)、对跟班队长、班长各罚300元,对队长、支部书记、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各罚200元。

三、相关说明

1、经分析对负全部责任单位按相应数额100%进行罚款,对负主要事故责任单位按70%进行罚款,对负次要事故责任单位按30%进行罚款。如分析后找不到主要责任人,就视跟班队长为主要责任人,如果主要责任人、跟班队长均找不到,就视队长、支部书记为主要责任人。

2、当月事故责任单位职工工资,如果采掘一线不低于1000元,辅助单位不低于800元,平地单位不低于600元,事故罚一次扣清。如果低于上述标准可分月扣除,但最多不能超过三个月。

3、上级部门检查时,除上级部门罚款外,矿以等额进行罚款,当上级的处理意见和本矿处理意见发生冲突时就重执行,但不重复执行。

4、节日期间和安全活动月期间,凡发生责任事故的,处罚标准加倍。

5、属特殊情况的,经矿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四、本制度由安全质量检查科、政工科、劳动社保科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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