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施工合同

消防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

承包方:

年 月 日

目 录

章 节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总则 合同双方 工程设计 工程建设管理 工程建设计划与图纸 工程进度 完工后质量保证 合同价和付款 损失及责任 不可抗力

第十一章 中止

第十二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三章 争议和仲裁

第十四章 通知

第十五章 合同效力

第十六章 技术要求

第十七章 其它

附件:

附件一:工程量清单

附件二:施工图纸

附件三:建设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

格林豪泰酒店[ ]店消防工程施工合同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于 市签署:

发包方:

承包方:

鉴于:

(1) 发包方拟对格林豪泰酒店[ ]店进行酒店改造,需进行装饰装

修消防工程施工;

(2) 承包方愿意对格林豪泰酒店[ ]店进行装饰装修消防工程施

工;

(3) 双方于[ ]年[ ]月[ ]日签署有关格林豪泰酒店[ ]店

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包括该合同所有附件;

为此,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双方同意,承包方就位于[ ]的格林豪泰

酒店[ ]店的[ ]工程(以下简称“该项目”和/或“项目”)进行总承包,特此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遵守。

第2条 根据本合同规定,承包方应对项目负责、管理项目施工、管理协调发包方

指定的该项目相关供应商。未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不得将本项目转包或分包给任何第三方,否则视为承包方违约。承包方应按照本合同(包括附件)的规定进行项目施工,完成本合同规定的所有工作并达到国家优良工程标准和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承包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图纸设计及提供竣工图;

2、提供工程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材料、设备、物资的采购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运输、交付、保管和安装),但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3、管理协调发包方指定的项目供应商,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卸货、质量验收、保管、确定采购数量、供货时间确认、相关工期配合、施工管

理;

4、消防安装工程的施工;

5、消防报建、质监、安全监督以及消防验收等的所有批准、许可、检查和验收的取得和通过,以及承担所有批准、许可、检查、检测、验收

等费用及相关税费等一切与工程有关费用,以及获得完成本次工程所

需的其它所有必要批文,并承担相关费用;

6、如发包方因消防问题被政府相关部门处罚的,则承包方应承担发包方由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罚款);

7、项目建设按酒店工程惯例和发包方硬件标准应包括的其他项目及相关服务。

第3条 根据双方的意图,承包方应根据初步设计及技术要求、发包方提供的图纸

和规范、发包方的《硬件手册》以及本合同所规定的条件和条款,完成本合同中明确或合理暗示的所有工程项目,并保证所建项目符合国家技术规范优质标准、国家及地方政府法律、法规,而且达到发包方认定的、本合同所规定的要求。此外,承包方同意:如果任何中国法律、法规下的标准和要求,或任何有关中国政府机关公布的标准和要求比发包方技术要求标准更高或更严格,则该等更高或更严格的标准和要求应被视为并构成发包方技术要求的一部分。即使必须涉及的任何一个工程项目未必在初步设计、施工图或技术要求中被具体提及,承包方仍应根据本合同完成整个工程必要和必需的全部工作。若在初步设计、施工图及技术要求中未提及的具体细节对完成合同的整体工作是必要的,则承包方应在项目单价不增加的前提下加以实施。本合同双方了解并同意,发包方无需为工程的完成聘用任何劳动力、提供任何服务或材料,但本合同中分项列举的应向承包方提供的劳动力、服务或材料除外。

第4条 承包方应就本合同和附件、图纸的完整性、合理性进行检查。如有任何异

议或合理化建议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方,并给予发包方合理的修改时间;因未及时指出图纸问题而给发包方造成损失或工程延误的,承包方应负责赔偿甲方损失。

第5条 本合同规定的承包方施工范围为[ ]的全部消防安装及其它施

工图纸及本合同中规定的一切工作内容。

第二章 合同双方

第6条 本合同双方均为独立企业法人。

发包方:

法定代表人:

承包方:

法定代表人:

第7条 承包方确认其在完全了解该工程所在地的政府对消防工程施工的管理条

例以及本工程的场地条件(包括建筑物主体结构、各类管线、供水供电情况、作贮存的施工用的空间、临时设施范围、施工人员及材料等进出方位和整体条件)的情况下签署本合同及所有附件。承包方无权因政府对工程施工的管理条例、法律法规以及场地条件、场地的进入或任何其他与场地有关的原因而向发包方要求提高合同单价或延长合同施工期。

发包方代表

第8条 发包方可在任何时候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责任授予任

何人(以下简称“发包方代表”),并可随时收回该权利和责任。为避免该授权不确定导致工程进度被延误,这种授权或收权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发包方签字,规定授予或收回的权利和责任。

第9条 任何发包方代表均无权作出导致变更或免除承包方在本合同项下任何权

利或义务的决定。

第10条 发包方代表应根据其授权范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代表发包方行事;除非

双方另有规定,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所有通知、指示、资料和其它信息

均应通过发包方代表传送。

第11条 发包方代表或其他经发包方正式授权的人士应有权在现场监察,了解并查

询情况,翻阅及要求提供有关的资料、说明和数据,参加有关的承包方会议,及召集承包方和有关方的会议。在发包方代表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时,承包方应提供各种必要的方便和配合。

第12条 如本合同下的工程项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包单位和/或分包单位的,发

包方代表有权协调管理各承包(分包)单位,并且有权协调处理各承包(分包)单位之间的任何争议。承包方及各承包(分包)单位应无条件服从发包方代表的协调,以避免影响工程项目总体施工工作。

第三章 工程设计

第13条 承包方承诺将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国家或地方有关的标准以及格林豪

泰酒店《硬件标准手册》所定义的标准进行项目的施工建设。工程标准适用本合同第3条规定。

第14条 承包方应按照发包方确认的施工图进行施工。承包方应认真审阅施工图,

并在收到施工图后[ 15 ]日内向发包方书面指出施工图中的任何错误(如有),发包方应对承包方指出的该等错误及时进行修改。如承包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提出错误,应视为承包方已接受发包方提供的图纸。发包方对图纸的更改及其他施工要求在同承包方的招标和议价资料中已经体现的内容,承包方须在施工过程中完全按照要求办理并不能调整合同单价;在合同签订后发包方要求的更改内容如果涉及到材料、人工等组成合同单价要素的变更,结算时按照本合同第43、44条规定办理。

第四章 工程建设管理

标准及要求

第15条 工程应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装饰装修规范、有关技术管理制度及施

工图以及格林豪泰酒店《硬件标准手册》设计实施进行。《硬件标准手册》中未提及的项目验收标准最终应以发包方确认为准。

第16条 承包方应在完工证明书签发前十五(15)日内,向发包方提供与工程验

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定中要求的所有验收文件以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17条 承包方负责项目施工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经理、现场质量员、现

场安全员、现场资料员、现场技术员。上述人员必须常驻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如需离开8小时以上的,应取得发包方代表的同意,否则发包方(包括发包方代表)有权对承包方处以每日每人每次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罚金,并有权自当期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承包方所雇用人员须具备本工程所需的技能,并由承包方为其办理政府规定的所需各种证件,费用包含在本合同总价内。

审慎责任

第18条 承包方应以有资格和经验实施相似规模、范围和复杂程度的工程,并具

有酒店装饰及消防工程承包商所应具有的技能、谨慎和勤奋态度,而且对甲方“格林豪泰酒店”的硬件标准有充分的理解、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

第19条 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尽最大限度的努力,避免影响发包方酒店客人的

入住和酒店的营业。

保证

第20条 承包方向发包方作出如下陈述和保证:

1、工程应用方法及材料

工程将依照格林豪泰酒店《硬件标准手册》所提及的技术要求和酒店行业的施工规定进行施工组织和建造,工程将只采用发包方可接受的新型和实用的材料和设备,且所有材料、工程质量、制作和装配均应符合本合同提及的标准。在开工前承包方须提供工程所用材料的样品和资料供发包方审查,严禁使用“三无”产品以及其他影响工程质量的产品,所有施工材料必须使用符合国家绿色环保标准的产品。发包方的审查不能免除承包方对此应负的任何责任。

2、工地视察

承包方必须在正式施工前即认真视察工程现场并对施工图纸的完整性和可

行性进行研究和审核,使自己熟悉现场的位置、周围环境,确定工程范围和现有工地条件,了解场内供水供电等状况,以及作贮存的施工用的空间、临时设施范围、施工人员、材料等进出方位,以便取得一切可能影响其承包造价的资料。本合同签订后,承包方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状况而向发包方做出额外的付款要求或延长竣工期限的要求和索赔,对此发包方有权不作任何考虑。

3、临时设施

承包方应负责工地现场内施工用水、电之安装接驳,水、电来源由发包方协助提供,其费用(月结费)由承包方负责支付;承包方如需要安装工地现场电话,发包方可以协助申请,但电话的安装费,月结费与迁移费等所有费用均由承包方负责。承包方被允许在工地现场搭设临时加工棚、料棚,但其搭设之方位与面积范围必须事先征得监理、发包方的认可,以达到文明现场的要求。与本工程无关的材料不得进入本工程现场。根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有关临时设施须拆除的,则承包方须无条件拆除。以上所有临时设施包括脚手架、井架等承包方须无偿提供给本工程的其他分包方使用。

4、消防及安全

承包方将负责在施工期间提供必要的消防设备及设施,并遵守该工程所在

地的消防局之消防安全条例、规范和施工安全用电的规定。承包方需在施工现场设置灭火器和防火标志,并对违反该等规定的行为而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责任。承包方须按规定在现场布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以及其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费用已包含在前期费用包干总价内。承包方必须对施工现场内的一切安全问题监督管理,施工现场内发生的任何伤亡和损失都由承包方处理并承担责任,承包方须保证发包方不能在此类事故中受到任何经济与声誉上的损失。双方将签订《建设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作为本合同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卫生设施

发包方允许承包方在工地现场增设临时卫生设施,且须免费提供给各分包人使用,但承包人必须保持卫生设施清洁,在工程结束后及时予以清理,不得影响工程交付。承包方须设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卫生工作,并在完工时清理现场所有影响发包方开业需要的垃圾和设施,费用已包含在前期费

用包干总价内。

6、工地办公室

承包方可在承包工程的红线范围内搭建临时办公室,除处理本工程日常材料往来与工人缺勤之登记外,也可作为工程联系、协调及临时会议之用,须包含但不限于监理办公室二间,发包方办公室二间,会议室一间及相关配套办公设施。同时,工地办公室搭建时,如需要任何接驳、拆离或影响现有建筑结构的服务设施都必须预先以书面说明理由通知发包方、监理,并须在发包方、监理同意监督下进行。

7、住宿与膳食

施工期间发包方不提供住宿及膳食便利,但允许在工地搭建任何临时设施作为施工人员之住宿场所及膳食场所,在搭建该类临时设施之前,其方位和面积必须征得发包方、监理的认可。发包方明确,严禁在施工现场的内部留宿施工人员家属及与本工程无关人员。承包方负责对施工人员的膳食场所管理并及时将生活垃圾清理出场地,遵守该工程所在地的卫生防疫相关规定,任何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支付。

8、易燃物品之存放

承包方必须采取严格的预防措施按本市危险品仓库安全管理要求和规定把易燃物品和有害物料存放在安全地方,确保不易被人取到以免发生意外的风险。由于承包方未采取严格有效的防护措施而引致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方负责。

9、承包方保证在完工前向发包方提供施工技术记录一份,在完工时向发包

方提交正式竣工资 料和竣工图纸各四份。

竣工图

第21条 承包方提供最终的工程竣工图和有关竣工资料,无论如何,最终的工程

竣工图的签发不应迟于完工后30天。

对隐蔽工程的检查

第22条 承包方应提供合理时机和相关资料让发包方检查即将覆盖、掩蔽的或其

他将来无法检查的工程。承包方应提前二(2)个工作日通知发包方。发包方代表或其授权人有权到场检查该些工程并进行测量。发包方的该等检查和验收并不在任何方面解除承包方对本合同规定的工程的完成和准确性的任何责任。承包方并应对发包方提出的其他项目检查予以配合,任何由发包方提出的质量问题,承包方都须无条件整改直至合格。

第23条 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承

包方应提前三(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发包方。发包方因非合理原因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验收、相关的质检、安检工作可由承包方委托合格的国家质检、安检部门进行,并且承包方应拿到国家相关部门出具的合法的质检、安检合格证,发包方予以承认。若在前述情况下,发包方要求复验时,承包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如复验合格,发包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而造成停工的,工期可顺延;如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等相关费用由承包方承担,但工期不予顺延。

对不合格工程的重新实施及罚则

第24条 工程进行期间,发包方代表有权要求重新实施在材料和/或工作质量方

面不符合本合同的规定的任何工程。若该工作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要求进行或未能在发出要求后的合理时间内完成,发包方可聘请他人重新实施该不合格工程。发包方向该第三方支付的任何合理费用应由承包方承担,并且发包方有权于应付费用中直接扣除该等费用(包含但不限于由此造成的工期及营业延误损失)。

第25条 工程竣工验收时,承包方有义务向当地消防局申请验收并提供验收报告。

工程项目的拆除、改造

第26条 如果承包方发现工程现场与发包方确认的图纸不符,承包方应尽最大努

力充分利用现有的建筑结构及现场条件,对于不影响工程项目功能的现有消防管道及消防设施等按照“能不拆除则不拆除”的原则进行施工。如承包方擅自拆除上述设施,则承包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无偿恢复原状并赔偿发包方的损失。

工程进行期间,如果出现承包方认为严重不符合使用功能、必须拆除或

改造的消防设施,则该设施的拆除或改造必须经发包方代表签字认可并

由发包方书面盖章确认。未经发包方代表签字认可并由发包方书面盖章

确认的拆除或改造之后的项目,不视做承包方的施工工程量,承包方应

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无偿恢复原状并赔偿发包方的损失。如果确认需

要拆除的,承包方应将拆除的物品以及处理的情况记录在案并以书面的

形式报告给发包方。

环境保护

第27条 承包方应对施工场地的任何污染(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过程中和施工结束

后发生并持续的任何污染包括噪音)负责,并应全额承担任何罚款或由于要求补救而发生的费用;否则应按第41条的规定保障发包方不受损失。

第28条 若在按照本合同进行施工时,或在执行与本合同相关的或规定的其它任

何任务时,造成场 地或其他地方有污染物或被污染或有噪音,承包方应对此负责;否则应按第41条的规定保障发包方不受损失。

第29条 若发现或产生上述第27或28条所述的任何污染物或污染,承包方除应

按第41条的规定 保障发包方不受损失外,还应:

(a)就该污染物或污染,进行所有被要求或必须的清除、清理和其他补

救工作,并承担全部费用;

并且,(b)为该污染物或污染引起的任何实际的或可能会发生的索赔、损失和费用承担责任,并向发包方提供全面赔偿,使发包方免受任何

损失。

第30条 如果由于邻近或接近场地的污染物或污染引起施工场地有污染物或被

污染,或引起其它场地有污染物或被污染,并导致发包方遭受损失或可能遭受损失,承包方应尽力将任何污染物或污染限制于施工场地外,并协助发包方进行索赔或进行索赔的抗辩。

第31条 承包方必须做好施工现场及邻近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绿地树木、

构筑物的保护工作。如因承包方原因或承包方保护不当而造成的损失,

由承包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场地服务和承包方设备

第32条 承包方应随时保持场地整洁,防止废弃物包括但不限于生活废弃物、拆

除的建筑物残骸、 建筑遗留物、办公废弃物及其它废弃物的堆积。如果(a)由于承包方没有完善的清理程序致使废弃物在场地上堆积或场地上出现危害状况;或(b)承包方未能立即清除该废弃物或改正该危害状况。当可能出现前述情况时,无论发包方在本合同下是否有任何其它补救方式,如经发包方通知后承包方仍未能及时处理,则发包方可自行决定清除该废弃物或改正该种危害状况,承包方承担所有发生的费用。承包方应在完工日之前清除场地中的所有废弃物、垃圾、施工工具、施工设备、临时建筑物或结构及多余材料并撤出所有人员,否则,每逾期一天,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发包方有权在当期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该笔罚款。

第33条 工程施工所需的所有设施、工具、机器、装备(以下简称“承包方设备”)

均应由承包方 负责提供。承包方应保证提供的所有工具都是完好且必须是目前先进的。承包方应对承包方设备出现的任何损失或损坏承担责任,承包方应保证场地上承包方设备处于安全和可靠的工作状态。

设备和材料的提供/所有权

第34条1、承包方依照本合同规定供应的设备和材料应在下述时间中的较早的

财产:

(1)设备和材料依照本合同的规定运抵场地时;或

(2)承包方有权获得包括在已支付的进度款内的有关设备和材料的价值时。

2、本工程所有合同文件规定之由承包方提供的材料或货物,均需按工程进度要求及时送抵现场,确保工程进度正常进行。承包方不得以任何材料缺货或材料供货期延缓为理由向发包方提出工期延长要求,对此发

期成为发包方的

包方将不作任何考虑。

3、如因依照本合同规定供应的任何设备和材料的所有权不完备,或在此物之上设定了留置或抵押导致所有权受限,并导致任何诉讼、损失或损害,承包方应向发包方提供全面赔偿,使发包方免受任何损失。

4、承包方或其分包方采购的设备材料应有质量检验保证书,包括但不限于制造厂商的质量合格证、计量合格证及生产日期、生产资质证书。

5、发包方有权在未事先通知承包方的情况下随时视察任何测试程序和检查测试报告,承包方应予以通力协作。

第35条 若任何设备和材料在运抵场地时已有缺陷,或遭受非因发包方的过错或

重大过失而造成的损坏,该有缺陷或受损的设备和材料的所有权应仍属于承包方,承包方应负责将该设备或材料及时运离场地,并尽快提供替换的设备或材料,以免工程进度受到拖延。

第36条 发包方应按本合同附件一的规定向承包方提供项目建设所需材料和设

备。附件一规定的由发包方供应的材料和设备,承包方根据总施工进度表及分项工程图纸确定后10天内向发包方提供详细的用料计划;在施工阶段承包方应根据实际施工进度提前45天向发包方提供详细用料清单(清单包括供料地点、数量、规格、尺寸、日期等)。若承包方不能按上述要求提交有关资料而引起发包方供料和供货延期,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由承包方自行负责,发包方亦将不作任何考虑。承包方同意:对发包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妥善保管并合理使用,任何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材料损坏及浪费由承包方照价赔偿;如因承包方保管不善或非正常损耗造成发包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不足,承包方应自行购买品牌、型号和规格与发包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完全相同的材料和设备,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如发包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有任何多余,承包方必须将多余的材料和设备(发包方提供的材料数量减去实际使用量及定额规定的合理损耗)退还发包方,并必须保证退还给发包方的材料和设备的质量和包装保持完好,否则,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相应损失并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将相应损失扣除。

第37条 发包方提供的材料或设备送达施工现场时,承包方应负责卸货、搬运至

施工现场的安全场 所并负责保管,同时应会同发包方代表进行验收。除非在验收时承包方提出质量异议,否则应视为发包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并能满足项目施工的要求。

工程管理

第38条 承包方应负责在项目完工证明书签发之前,管理和保管设备和材料、工程及其任何部分。

第39条 承包方应负责施工场地的整洁以及施工的组织实施,承包方确认已完全

视察场地和周围环 境,并将承担任何因施工场地产生的风险。若发包方代表发现在工地现场承包方工作人员存在随意抛弃杂物(100元/次)、随地大小便(1000元/次)、在工地现场吸烟(200元/次)、不服从发包方代表管理(500元/次)等行为,发包方代表有权制止并给予承包单位处以合同规定的数额罚款,款项从当期工程款中扣除。如承包方发现发包方现场管理人员在工地现场吸烟的,有权对其罚款(200元/次)。承包方应将本合同工程管理条款告知施工人员,否则视为承包方违约。以上罚款均按人民币计。

第40条 承包方应与发包方协作,协调安排施工计划和进度,以避免不同承包方之间的施工冲突。

第41条 对于承包方在施工阶段一切违反本合同文件条款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

为,发包方有权就有关事项书面发出通知。如承包方在接获发包方要求纠正的书面通知后十天内仍未遵照执行时,则发包方有权直接委托第三方执行该书面通知所需的任何工作,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包含但不限于由此造成的工期及营业延误损失),发包方可作为债务向承包方索还或在根据本合同规定应付或届期应付予承包方的款项内直接扣除。

第42条 承包方应派遣具备相应资质并经过发包方书面认可对发包方各项工程

有足够了解的工程 现场总代表人和高级督察人员,常驻工程现场,全面负责工程现场的管理和协调各工种,各分包单位间纠纷。所有发包方向该总代表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均应被视同为已发给了承包方。承包方尚需派遣足够的工程技术及现场管理人员,以满足本总承包管理之需要。

若其管理人员和/或技术人员不足而影响本工程,则发包方有权向其书面指出。若承包方仍未在30天内按发包方之要求执行,则发包方可马上解除合同,并追索其损失。承包方任命为驻施工现场的总代表人,未经发包方认可不得任意调任。若发包方认为该总代表不能够很好的履行其应尽义务,则可以书面要求承包方予以调任。承包方所派遣的施工员、安全员、预算员、资料员不得外聘,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撤换本工程现场不称职的前述人员。

第43条 如工程施工现场发生合理的新增项目,承包方须同意并立即进行施工,

不得延误工期。本合同中有类似子项的参照类似子项的单价,无类似子项的由双方协商确认合理单价作为竣工结算价,若双方不能就结算价格达成一致时,承包方应按本合同相关规定先予执行。承包方不得借口未达成一致而延误施工。发包方在发包给承包方的工程项目中,若发现承包方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进度要求施工时,发包方有权将该部分工程项目另行发包给他方,承包方需无条件接受并承担由此造成的额外费用及工期损失。

保险

第44条 承包方应对发生于施工场地以及与项目施工有关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负责。为保障承包 方的赔付能力,承包方应负责购买以下保险:

(1)承包方工作人员和工人的雇主责任险;

承包方投保的一切险要符合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A.承包方须对其雇员及其分包人的雇员的意外或伤亡负全责。发

包方对任何承包方雇员的意外或伤亡,不论该人士受雇于承包方或

其本包人,皆不负任何法律上的赔偿责任,承包方必须保障发包方

免负任何有关的索偿、诉讼等责任和费用。

B.承包方须为那些未受任何劳保规定或雇员保险法例保障的雇员

购买及维持所需的保险。保险期须由本工程开工至保修完成证书发

出为止。保险须以承包方及其所有有关的分包人的名义联合投保,

并同时保障发包方作为本工程委托人的责任。保险的赔偿责任须是

无限的。

C.每当发包方合理要求时,承包方须提交证明雇员赔偿保险是适当

地维持的证据给发包方。在任何时间,发包方可以(但不能不合理

或恶意地)要求呈交保险单和收据来查阅。

D.若承包方未能按规定投有或维持雇员赔偿保险,发包方可代为投

保,并把已缴的保险费在应支付或届期支付给承包方的款项中扣除。

E.假若有任何受雇于本工程或与本合同有关的雇员或其他人士受

到损伤,不论是承包方或其他分包人所雇用的,以不论有没有索偿,

承包方须马上以书面将该损伤事故通知发包方。

(2)第三者责任险。

承包方投保的此险种要符合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承包方须对本工程有关或本工程进行期间发生或本工程引致的第

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坏负费用、责任、损失、索偿或诉讼的法律

责任,并保障发包方免负该等责任。发包方应协助抢救。

(3)承包方车辆损失险。

以上保险金额及数量必须达到国家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并须经发

包方书面认可,书面保单在交竣工资料时一并移交发包方留存。

损失、损坏及伤亡责任

第45条 如果设备、材料或工程在承包方负责管理期间(“项目完工证明书”签

发前)发生任何遗 失、损失或损坏,承包方应负责补充、修理和替换,补偿有关损失或损坏,并承担发包方由此而产生的有关费用和直接、间接损失,除非该等损失、损坏或费用的产生是由于发包方人员的故意的作为或不作为所致。若承包方未能履行其补充、修理或替换义务,发包方有权聘请他人进行补充、替换或修理,承包方应向发包方赔偿该等补充、替换或修理的全部有关费用。并且承包方无权拆除任何发包方的构筑物、建造物,否则按本款罚则处理。

第46条 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因为承包方或其分包商、雇员或代理人的原

因或他们的任何行 为或疏忽导致任何与人员伤亡或(被接收或未被接

收的)工程损失或损毁(不包括因发包方、其管理人员或代理人的任何行为或疏忽而导致的人员伤亡或损毁)有关的各种诉讼、行政程序、索赔、要求、损害赔偿、损失、费用和开支(包括律师费),承包方应向发包方及其雇员提供赔偿,使其免受损害。

第五章 工程建设计划与图纸

第47条 承包方应确保工程依本合同的总体工程施工计划开展。

第48条 本合同生效后的十(10)日内,承包方应将施工组织的详细工程计划,

提交给发包方审核 及批准。详细施工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详细的先后程序和日期安排以保证进度实施的措施:

(1) 材料、设备和物资的采购及供货;

(2) 消防安装施工;

(3) 设备安装;

(4) 工程分项结构;

(5) 项目管理;

(6) 施工方案;

(7) 劳动组织;

(8) 获得为实施本消防工程所需的所有必要的批文、取证、评审、

监检和验收等(包括 工程规划建设、消防、技监、质监、

安监等)的安排;及

(9) 所有与施工有关的图纸及设计资料的准备、批复的程序和供

货商呈交的文件;

(10)发包方所供材料进场计划表;

(11)甲方认可的施工进度计划表;

(12)安全协议;

(13)发包方其它需承包方配合的特殊项目。

详细施工计划应包含足够的细节,以使发包方能够有效地监督工程的进度。如果发包方因其自身原因要求承包方提交更详细的资料,发包方应指导承包方修改详细工程施工组织计划直至包含所要求的细节,并重新

提交给发包方以供其审核及批准。详细施工计划应每半月更新,以反映最新的实际进展,并提交发包方审阅。

第49条 若发包方认为工程进度与本合同(包括本合同附件和补充协议)规定不

符,可要求承包方对详细施工计划进行修订,以确保在计划完工日之前完成该项目的建设,承包方应将按照本条规定及在其它任何情况下修订的施工计划提交给发包方。发包方有权对合同所附图纸进行调整,承包方须配合发包方的要求提供调整方案的深化图纸并按新方案施工,调整所产生的工程变更按照第44条、第45条及其他规定办理。

第50条 承包方应完全按照所有经审核的图纸及发包方提供的硬件手册施工,并

应符合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的所有标准,如该等标准不一致时以发包方书面认可为准。

第51条 承包方应在每个月的前十(10)日内按发包方规定的格式向发包方提交

工程所有方面的进展的合理详情以及反映场地施工进展的照片的月度

进展报告。报告内应提出所有实际或潜在的总体工程施工计划及详细施工计划间的分歧之处,就可能采取的将分歧减到最低以符合工程施工计划的补救或其他方法给予解释,并阐明已发生的或可合理地预见可能发生的实质性争议或意见分歧的所有原因。进展报告应说明承包方为克服前述分歧或解决造成争议或意见分歧的原因所建议采取的步骤和补救

行动。无论承包方是否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向发包方提供了任何报告、意见、解释,承包方均不得免除或减少其在本合同下的任何责任。

第六章 工程进度

开工通知

第52条 承包方承诺本工程[ ]年[ ]月[ ]日开工,承包方应有规律地和勤

奋地依照总体工程施工计划和详细施工计划进行施工。[ ]年[ ]月

[ ]日为计算施工期的基础时间。

完工证明书

第53条 当项目建设完成、满足所有技术要求及适用的行业规定并通过当地消防

部门的验收,取得《消防工程验收合格证明书》,发包方应出具注明通过完工的日期的证明书。

竣工证明书

第54条 经发包方及有关政府部门验收合格、承包方完成了发包方提出的所有工

程项目并经当地消防局验收合格,并按本合同规定的要求向发包方提交了全部竣工资料后,发包方将向承包方出具“竣工证明书”。

第55条 发包方确认:于竣工证明书中注明的日期接收项目。自竣工证明书签发

之日起,设备和材 料(不包括未经竣工证明书的条款所确认的任何部分)的损失或损坏的风险应转移至发包方。

第56条 若因承包方的任何原因致使竣工证明书未能于计划完工日前发出,发包

方有权视情形使用 或允许他人使用该工程所在的场地和已完成的部分项目。承包方应把握机会尽早采取所需行动,使竣工证明书能够顺利签发。在发包方提前使用阶段,由于以下任一原因而导致任何工程部分的缺陷或损坏,承包方应负责以合理的速度对缺陷和/或损坏的工程部分进行维修或更换,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1) 任何劣质材料、低劣的工程质量或有缺陷的设计;或

(2) 承包方的任何疏忽;或

(3) 除发包方人员故意的作为或不作为以外的发包方或承包方人

员的任何行为。

承包方同意:发包方由于经营需要使用本项目的局部或整体,并不代表发包方对本项目的验收和承包方已完成交付义务。本项目的完工以及竣工条件按照本合同相关条款办理。

在任何情况下,发包方的上述提前使用均不得减轻或免除承包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质量保证责任。

计划完工日

第57条 计划完工日应为[ ]年[ ]月[ ]日后的第[ ]天(日历日)

即[ ]年[ ]月[ ]日。此时,项目应已经按照本合同规定完工,且承包方取得完工证明书、并通过消防局最后验收所需完成的工作均已完成。

第58条 如有任何令承包方认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的情况发生,承包方应在该情

况首次发生的七 (7)日内书面通知发包方并同时向发包方提供发包方合理要求提供的证明,以便发包方能在考虑承包方已节省的时间后决定是否给予工期的延长,发包方应书面通知承包方计划完工日的任何延长。发包方由于对承包方进度款申请的审核时间延误导致进度款支付延误,此类延误不能成为承包方延长工期的理由。

第七章 完工后质量保证

第59条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工程项目保修期限为壹年,包括但不限于

消防设备、管道线路。

第60条 前款所述的工程项目,保修期内如由于下述任一原因而导致任何工程部

分的缺陷或损坏, 承包方应于接到发包方或酒店通知后立即对缺陷

或损坏的工程部分进行维修或更换,并承担所有相关的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酒店的经营损失):

(a)任何劣质材料或低劣的工程质量;或

(b)承包方的任何疏忽、过错。

承包方理解,项目建成后酒店每日二十四小时运行,任何故障和缺陷如不能及时修复都会影响酒店的正常经营。

第61条 依据承包方质量保证义务维修或更换的任何部分,从维修或更换完成之

日起该部分工程应享有另外符合本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的对该部分的质量保证期,该部分工程的质保金为维修工程的全额价,并于总承包价的质保金中予以扣留,待维修工程质保期满后支付。

第62条 若上述任何缺陷或损坏未能在发包方或酒店要求的时间内得到补救,发

包方可选择另寻第三方或由其自身实施补救工作。发包方因实施补救工作所承担的风险和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有权将合理支付的费用直接从合同价中扣除,或要求由承包方支付给发包方。

第63条 若承包方所维修或更换的部分可能会影响到工程或任何工程部分的运行,

发包方可在维修或更换完成后的一(1)个月内向承包方发出通知,要

求对该受影响工程部分重新进行完工验收,在这种情况下,该工程部分

的验收方式应与完工验收的程序相同。验收费用由承包方负责。

第八章 合同价和付款

第64条 本合同总造价金额一次性核定为人民币[ ]

(¥ ),以下简称“合同款”,各施工项目单价详见附件工

程量清单。

第65条 本合同生效后,发包方按以下约定分期支付工程款:

本工程无预付款,全部工程款按以下方式支付; 付款阶段

消防局出具“消防工程施工图

审图意见”且乙方进场施工后

工程完工并通过当地消防局

验收合格并协助消防开业检

查,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后

质保金

5%50%占总工程款的比例 45%金额 ¥ ¥ ¥

质保金:完工验收合格满一年时支付。

就上述每期付款而言,发包方应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 15 ]个工作

日内向承包方支付当期相应的款项:

(1) 发包方已经收到承包方的书面付款申请和工程阶段完成证明和

相关质量证明;

(2) 发包方已经收到承包方提供的,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建

筑安装发票”且发票所记载的施工单位名称必须与本合同承包方

名称一致;

(3) 发包方已经检查该阶段工程工作,并对其工作完成的时间和质量

认可;及

(4) 承包方未发生任何违约行为。

承包方理解,发包方为付款而作的任何检查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方的

任何责任。

第66条 因工程变更导致增加金额在人民币2000元(含)内的不予认可费用调

整。最后的工程款数额以发包方指定的审计机构的审计结算价为准,如

承包方同意,发包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发包方在审计完成且双方确认

无误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承包方支付相应费用。

第67条 承包方申请进度款时必须在第65条规定阶段完成后5日内呈报,15个

工作日内发包 方工程预算单位审核完毕后批准。

但是:

(1)如因承包方呈报工程量严重偏差导致审核期延迟的,发包方不承担

任何逾期付款的责任;

(2)一旦发生任何打架闹事等纠纷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承包方雇员、农

民工、承包方供

货商、分包商等的纠纷)或承包方未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擅自停工或消极

怠工的(包括但不限于以工程款为威胁),发包方有权不予支付任何工

程款,并有权立即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3)如因承包方支付其现场工作人员的费用不到位导致现场工作人员消

极怠工或工期严重拖延的,发包方有权直接向承包方的现场工作人员支

付工资,此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资、管理费、税费)从应付承包方

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或发包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承包方的违约责

任。

第68条 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保质保量地进行施工,严格控制合同总费用;

若费用超出合同约定总额的15%,则视为承包方违约,发包方有权拒

绝支付超出部分(超出15%以上的部分)的金额;如果任何一方未能

向对方支付本合同项下到期应付的款项,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

约金按逾期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二计算。

第九章 损失及责任

延迟施工

第69条 承包方必须按合同的规定完成每一阶段工作。如承包方延期完成的,除

不得要求发包方支付该期款项外,每延期一日(日历日),承包方应

承担违约金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如累计延迟超过[ 十 ]

日(日历日),发包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承包方应按照本合同有

关规定负责赔偿。但承包方若提前完工,需在其新确定的完工日之前

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发包方;若承包方通知发包方提前完工日后又晚

于其所新确定的完工日期,即便实际完工日期早于发包方原定的完工

日期,相对于其自己所新确定的施工日期每延迟一日,承包方应承担

违约金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如承包按新确定的完工日如

期完工发包方将向承包方提供奖励,奖金额=¥10000.00元/天×提前

竣工的天数。

第70条 发包方有权在每期付款时即直接扣除本合同第71条规定的延期施工违

约金(如有)。如工程最后完工符合合同约定的,承包方可要求发包方

返还此前扣除的违约金;否则发包方有权不予返还。

瑕疵交付责任

第71条 如承包方交付工程存在瑕疵的,应无条件服从发包方要求返工,并赔

偿发包方经济损失。该等经济损失计算公式为:返工房间数×门市价

格×返工天数。发包方有权决定是否接受有瑕疵工程,并进行酒店营

业。但双方均确认:发包方作此决定是为尽量减少其经济损失,承包

方不得因此认为发包方明示或默示该工程已符合发包方要求,和/或发

包方放弃要求返工、赔偿等追究承包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十章 不可抗力

第72条 “不可抗力”指在施工场地内发生的、不能预见、不能防止和不能克服

的且实质性地使得一方完全或部分地不能履行其在本合同的义务任何

事件。

不可抗力通知

第73条 如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或需延迟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其

应于知道有关不可抗力事件的形成或发生的两(2)天内,将不可抗力

发生的情况及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情况以书面通知对方,在对

方同意该等不可抗力事件(该等同意不得以不合理的理由拒绝)时,

发放通知的一方履行的义务如因不可抗力事件受影响,该义务的履行

可推迟,但这规定仅适用于受影响的义务的履行及其受影响的期间。

第74条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其最大努力克服或消除不可抗力发生所造

成的影响,并应于其恢复履行义务的能力后立即恢复履行其于本合同

项下的义务,并书面通知另一方其履行义务的能力恢复。

第75条 承包方应自己承担因不可抗力事件而遭受的成本增加。

第十一章 中止

第76条 发包方可自行决定随时中止工程施工,在该种情况下,其计划完工日应

根据中止时间相应顺延;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支付因其要求工程中止所

导致的承包方的合理的增加成本。

第十二章 违约责任

承包方违约

第77条 如承包方在未征得发包方同意的情况下转让本合同部分或全部权利义

务的,或承包方:

(a) 放弃或拒绝履行本合同或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中止工程;

(b) 发包方进行了调查并有充分证据证明承包方没有按本合同和技

术要求中的要求实施工程,或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义务,

尽管承包方在合理时间内至少两(2)次收到了发包方的书面补

救通知(每次间隔不少于三天);

(c) 承包方进行清算、宣告破产或无力偿还到期债务;

(d)如没有正常和努力地执行承包方职责,致使工期延误达10天

以上者;

(e)如拒绝或继续忽略遵守发包方发出的、要求承包方拆除缺陷的

工作或运走不合格材料或货物的书面通知,而该拒绝或忽略对

工程有实质性影响;

(f) 承包方的工作人员被发包方要求更换达三次及以上;

则发包方可提前五天给予承包方书面通知,以表明发包方将执行本条款

的规定,并要求承包方向发包方转让承包方出于本合同的目的而签订的

任何货物或材料供应协议和/或施工协议项下的利益。发包方将在通知

期满后立即终止本合同并进入该施工场地。但承包方在本合同项下已累

积的义务和责任不应因此而获得解除,本合同项下授予发包方的权利和

权力亦不应因此而受到影响。本合同如终止或提前解除后,承包方应离

开场地并执行所需的移交工作,而发包方可自行完成工程或聘请另一承

建商承办工程。

合同因承包方违约而终止后进行的估价

第78条 发包方终止本合同后,发包方应在作出其认为合适的查询后尽快对在截

至合同终止之日所完成的工程量部分按本合同的定价原则进行估价并

核实,经协商后由双方商定有关金额(即“终止价值”)。终止价值应

只包括直接费用,不应包括管理费、利润、税金等间接费用。如双方不

能就此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应由双方同意聘请的独立工程师作出估算,

该估算结果应为双方接受,与估算有关的费用应由双方平均分担,如此

核算出的金额称为“终止价值”。

因承包方违约而终止后的付款

第79条 在发包方自行完成或聘请另一承建商承办工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以下

简称“完工费用”)未确定之前,发包方无须向承包方作出进一步付款。

如完工费用加上截至本合同终止日已支付给承包方的总金额超过本合

同总价,经发包方对该超出金额加以证实,承包方应认同该金额,并向

发包方支付该超出金额。若未能及时支付,本超出金额应视作承包方欠

发包方的债务,发包方有权收回有关款项。发包方有权在最后一笔工程

款中直接扣除因承包方终止合同所引起对发包方的任何直接和间接损

失的金额(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损失、工程延期损失等)。

第80条 如承包方按上述条款被终止承包时,在合同未被恢复和继续期间,发包

方和承包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应如下:

(1) 发包方可另行委托其他单位继续完成本工程,被委托的单位可进入

工程现场和使用一切临时建筑物、施工机械、施工工具、器材和用

于本工程的、已送抵和置于工程现场或周转场地的所有材料和货物,

并可购买为继续完成本工程所需的一切材料和货物。

(2) 承包方应在发包方书面要求时(发包方无此书面要求时,承包方不得

擅自作为) ,从工程现场运走或拆除属于其或由其租用的任何临时的

建筑物、施工机械、施工工具、器材、材料或货物。如在发包方发

出该等书面要求后一段合理期间内,承包方没有遵循前述书面要求,

则发包方可运走(但不负责任何损失和损坏) 前述承包方的任何财产,

所支出的费用应作为债务向承包方收取或在应付予承包方的金额内

扣除。

(3) 承包方须及时退还合同文件包括的所有文件或资料给发包方。

发包方因便利而终止合同

第81条 发包方有权随时为自己的便利于书面通知承包方后终止本合同。承包

方于收到该等通知书后应立即停止全部工程。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支付

一笔相等于下列(a)项加(b)减(c)和(d)项的金额:

(a) 终止价值;

(b)相等于终止价值的百分之三(3%),但最多不超过人民币[ 壹 ]

万元整的费用;

(c)发包方于终止日之前向承包方支付的全部金额;

(d)于终止日到期的承包方欠发包方的到期应付款。

发包方违约

除上述金额以外,发包方无需向承包方支付任何费用。

第82条 如发包方于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款项的到期日后[ 30 ]个工作日内未能

向承包方进行支付,承包方可以书面通知发包方,但是承包方无权以

此理由将工期延迟,相关欠款由发包方按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规定支付

给承包方。

第十三章 争议的解决

第83条 本合同签订地为 。若在执行本合同的过

程中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诚心诚意友好合作的态度进行协商,若

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期间继续履约

第84条 除非本合同依有关规定终止外,在争议期间,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本合同。

适用法律

第85条 本合同应完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定管辖,并应据此解释。

第十四章 通知

第86条 发包方与承包方的通知或其他通信,应以专人送递、挂号邮递或传真方

式按下述地址或双方不定时指定的其它地址发出(如涉及合同纠纷的应

同时抄送发包方法务部门),如任何一方需变更以下项目的,均需提前

书面通知对方,否则此变更无效:

发包方:

地址:上海市中山北路1228号

邮编:20065

传真:021-5653-1299

收件人:

承包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收件人:

第87条 在下述情况下,通知应被视为有效送达:

(1) 由专人送递的,在送达规定的地址时;

(2)采用挂号邮递的,在通知以航空挂号,邮资付出的方式寄出(以

出戳日期为证)3天后;

(3)以传真发出的,在通知发出并收到收件确认后(收件人所在地)

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十五章 合同效力

第88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六章 其它

第89条 工程完工后,承包方提交给发包方的结算书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清单计

价格式编制(详见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

第90条 承包方不得向发包方工作人员、监理或其他与项目有关的人员提供任

何形式的贿赂或发生任何不正当交易,如行贿、索贿、提供回扣、娱

乐、消遣或餐饮等。一经发现,即视为承包方的重大违约,除非发包

方人员索贿且承包方能提供充分证据的,承包方可以免责。发包方有

权立即按本合同违约条款进行处罚和/或将有关资料移送司法机关。

第91条 承包方承诺其具备足够的财力、物力支付工程施工人员、建筑工人和

材料供应商的工资、材料费用、安装费等一切费用。如承包方的工程

施工人员、建筑工人和材料供应商(包括但不限于其他与承包方有关

的第三方)阻碍发包方工地正常施工进程的(包括但不限于承包方拖

欠建筑工人工资的行为),发包方有权视为承包方严重违约、立即终

止履行本合同且不向承包方支付任何费用。

第92条 任何一方转让本合同或其任何一部分均应取得对方的书面同意,但发包

方有权将本合同转 让给其关联公司或贷款银行而无需征得承包方

的书面同意。

第93条 承包方负责为发包方办理该工程消防报建、审核、验收等事务,并承

担相关费用。如根据工程所在地政府部门规定必须委托其他机构办理

相关事务的,即使由发包方签订该委托合同,相关费用仍应由承包方

承担。承包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履行该义务。

第94条 发包方因任何原因终止合同后,承包方需积极配合发包方办理终止(或

中止)中标手续及其他与工程施工有关的行政手续,并向后续的承包

方移交工程及所有相关的资料。若因承包方不积极配合发包方及后续

的承包方的工作而造成的包括但不限于工期延误、营业损失均应由承

包方承担。

第95条 承包方理解并同意: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方工作人员向承包方

所做出的任何承诺、说明或其他意思表示,如未得到公司盖章的书面

文件予以明确授权或追认的,不应被视为职务行为,对发包方不产生

法律约束效力。

第96条 承包方在维护或更换设备中,涉及用户名、密码、说明书、光盘等一

系列材料,须书面告知发包方,否则发包方有权终止合同,所收费用

不予返还;同时发包方有权并委托第三方进行设备维护,相关费用由

承包方承担,如质保金不足以弥补发包方损失的,承包方须予以补足。

发包方保留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第97条 本合同及附件均一式[肆]份,发包方[贰]份,承包方[贰]份。

第98条 其他:

发包方签章: 承包方签章: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消防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

承包方:

年 月 日

目 录

章 节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总则 合同双方 工程设计 工程建设管理 工程建设计划与图纸 工程进度 完工后质量保证 合同价和付款 损失及责任 不可抗力

第十一章 中止

第十二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三章 争议和仲裁

第十四章 通知

第十五章 合同效力

第十六章 技术要求

第十七章 其它

附件:

附件一:工程量清单

附件二:施工图纸

附件三:建设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

格林豪泰酒店[ ]店消防工程施工合同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于 市签署:

发包方:

承包方:

鉴于:

(1) 发包方拟对格林豪泰酒店[ ]店进行酒店改造,需进行装饰装

修消防工程施工;

(2) 承包方愿意对格林豪泰酒店[ ]店进行装饰装修消防工程施

工;

(3) 双方于[ ]年[ ]月[ ]日签署有关格林豪泰酒店[ ]店

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包括该合同所有附件;

为此,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双方同意,承包方就位于[ ]的格林豪泰

酒店[ ]店的[ ]工程(以下简称“该项目”和/或“项目”)进行总承包,特此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遵守。

第2条 根据本合同规定,承包方应对项目负责、管理项目施工、管理协调发包方

指定的该项目相关供应商。未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不得将本项目转包或分包给任何第三方,否则视为承包方违约。承包方应按照本合同(包括附件)的规定进行项目施工,完成本合同规定的所有工作并达到国家优良工程标准和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承包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图纸设计及提供竣工图;

2、提供工程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材料、设备、物资的采购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运输、交付、保管和安装),但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3、管理协调发包方指定的项目供应商,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卸货、质量验收、保管、确定采购数量、供货时间确认、相关工期配合、施工管

理;

4、消防安装工程的施工;

5、消防报建、质监、安全监督以及消防验收等的所有批准、许可、检查和验收的取得和通过,以及承担所有批准、许可、检查、检测、验收

等费用及相关税费等一切与工程有关费用,以及获得完成本次工程所

需的其它所有必要批文,并承担相关费用;

6、如发包方因消防问题被政府相关部门处罚的,则承包方应承担发包方由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罚款);

7、项目建设按酒店工程惯例和发包方硬件标准应包括的其他项目及相关服务。

第3条 根据双方的意图,承包方应根据初步设计及技术要求、发包方提供的图纸

和规范、发包方的《硬件手册》以及本合同所规定的条件和条款,完成本合同中明确或合理暗示的所有工程项目,并保证所建项目符合国家技术规范优质标准、国家及地方政府法律、法规,而且达到发包方认定的、本合同所规定的要求。此外,承包方同意:如果任何中国法律、法规下的标准和要求,或任何有关中国政府机关公布的标准和要求比发包方技术要求标准更高或更严格,则该等更高或更严格的标准和要求应被视为并构成发包方技术要求的一部分。即使必须涉及的任何一个工程项目未必在初步设计、施工图或技术要求中被具体提及,承包方仍应根据本合同完成整个工程必要和必需的全部工作。若在初步设计、施工图及技术要求中未提及的具体细节对完成合同的整体工作是必要的,则承包方应在项目单价不增加的前提下加以实施。本合同双方了解并同意,发包方无需为工程的完成聘用任何劳动力、提供任何服务或材料,但本合同中分项列举的应向承包方提供的劳动力、服务或材料除外。

第4条 承包方应就本合同和附件、图纸的完整性、合理性进行检查。如有任何异

议或合理化建议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方,并给予发包方合理的修改时间;因未及时指出图纸问题而给发包方造成损失或工程延误的,承包方应负责赔偿甲方损失。

第5条 本合同规定的承包方施工范围为[ ]的全部消防安装及其它施

工图纸及本合同中规定的一切工作内容。

第二章 合同双方

第6条 本合同双方均为独立企业法人。

发包方:

法定代表人:

承包方:

法定代表人:

第7条 承包方确认其在完全了解该工程所在地的政府对消防工程施工的管理条

例以及本工程的场地条件(包括建筑物主体结构、各类管线、供水供电情况、作贮存的施工用的空间、临时设施范围、施工人员及材料等进出方位和整体条件)的情况下签署本合同及所有附件。承包方无权因政府对工程施工的管理条例、法律法规以及场地条件、场地的进入或任何其他与场地有关的原因而向发包方要求提高合同单价或延长合同施工期。

发包方代表

第8条 发包方可在任何时候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责任授予任

何人(以下简称“发包方代表”),并可随时收回该权利和责任。为避免该授权不确定导致工程进度被延误,这种授权或收权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发包方签字,规定授予或收回的权利和责任。

第9条 任何发包方代表均无权作出导致变更或免除承包方在本合同项下任何权

利或义务的决定。

第10条 发包方代表应根据其授权范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代表发包方行事;除非

双方另有规定,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所有通知、指示、资料和其它信息

均应通过发包方代表传送。

第11条 发包方代表或其他经发包方正式授权的人士应有权在现场监察,了解并查

询情况,翻阅及要求提供有关的资料、说明和数据,参加有关的承包方会议,及召集承包方和有关方的会议。在发包方代表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时,承包方应提供各种必要的方便和配合。

第12条 如本合同下的工程项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包单位和/或分包单位的,发

包方代表有权协调管理各承包(分包)单位,并且有权协调处理各承包(分包)单位之间的任何争议。承包方及各承包(分包)单位应无条件服从发包方代表的协调,以避免影响工程项目总体施工工作。

第三章 工程设计

第13条 承包方承诺将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国家或地方有关的标准以及格林豪

泰酒店《硬件标准手册》所定义的标准进行项目的施工建设。工程标准适用本合同第3条规定。

第14条 承包方应按照发包方确认的施工图进行施工。承包方应认真审阅施工图,

并在收到施工图后[ 15 ]日内向发包方书面指出施工图中的任何错误(如有),发包方应对承包方指出的该等错误及时进行修改。如承包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提出错误,应视为承包方已接受发包方提供的图纸。发包方对图纸的更改及其他施工要求在同承包方的招标和议价资料中已经体现的内容,承包方须在施工过程中完全按照要求办理并不能调整合同单价;在合同签订后发包方要求的更改内容如果涉及到材料、人工等组成合同单价要素的变更,结算时按照本合同第43、44条规定办理。

第四章 工程建设管理

标准及要求

第15条 工程应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装饰装修规范、有关技术管理制度及施

工图以及格林豪泰酒店《硬件标准手册》设计实施进行。《硬件标准手册》中未提及的项目验收标准最终应以发包方确认为准。

第16条 承包方应在完工证明书签发前十五(15)日内,向发包方提供与工程验

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定中要求的所有验收文件以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17条 承包方负责项目施工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经理、现场质量员、现

场安全员、现场资料员、现场技术员。上述人员必须常驻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如需离开8小时以上的,应取得发包方代表的同意,否则发包方(包括发包方代表)有权对承包方处以每日每人每次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罚金,并有权自当期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承包方所雇用人员须具备本工程所需的技能,并由承包方为其办理政府规定的所需各种证件,费用包含在本合同总价内。

审慎责任

第18条 承包方应以有资格和经验实施相似规模、范围和复杂程度的工程,并具

有酒店装饰及消防工程承包商所应具有的技能、谨慎和勤奋态度,而且对甲方“格林豪泰酒店”的硬件标准有充分的理解、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

第19条 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尽最大限度的努力,避免影响发包方酒店客人的

入住和酒店的营业。

保证

第20条 承包方向发包方作出如下陈述和保证:

1、工程应用方法及材料

工程将依照格林豪泰酒店《硬件标准手册》所提及的技术要求和酒店行业的施工规定进行施工组织和建造,工程将只采用发包方可接受的新型和实用的材料和设备,且所有材料、工程质量、制作和装配均应符合本合同提及的标准。在开工前承包方须提供工程所用材料的样品和资料供发包方审查,严禁使用“三无”产品以及其他影响工程质量的产品,所有施工材料必须使用符合国家绿色环保标准的产品。发包方的审查不能免除承包方对此应负的任何责任。

2、工地视察

承包方必须在正式施工前即认真视察工程现场并对施工图纸的完整性和可

行性进行研究和审核,使自己熟悉现场的位置、周围环境,确定工程范围和现有工地条件,了解场内供水供电等状况,以及作贮存的施工用的空间、临时设施范围、施工人员、材料等进出方位,以便取得一切可能影响其承包造价的资料。本合同签订后,承包方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状况而向发包方做出额外的付款要求或延长竣工期限的要求和索赔,对此发包方有权不作任何考虑。

3、临时设施

承包方应负责工地现场内施工用水、电之安装接驳,水、电来源由发包方协助提供,其费用(月结费)由承包方负责支付;承包方如需要安装工地现场电话,发包方可以协助申请,但电话的安装费,月结费与迁移费等所有费用均由承包方负责。承包方被允许在工地现场搭设临时加工棚、料棚,但其搭设之方位与面积范围必须事先征得监理、发包方的认可,以达到文明现场的要求。与本工程无关的材料不得进入本工程现场。根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有关临时设施须拆除的,则承包方须无条件拆除。以上所有临时设施包括脚手架、井架等承包方须无偿提供给本工程的其他分包方使用。

4、消防及安全

承包方将负责在施工期间提供必要的消防设备及设施,并遵守该工程所在

地的消防局之消防安全条例、规范和施工安全用电的规定。承包方需在施工现场设置灭火器和防火标志,并对违反该等规定的行为而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责任。承包方须按规定在现场布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以及其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费用已包含在前期费用包干总价内。承包方必须对施工现场内的一切安全问题监督管理,施工现场内发生的任何伤亡和损失都由承包方处理并承担责任,承包方须保证发包方不能在此类事故中受到任何经济与声誉上的损失。双方将签订《建设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作为本合同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卫生设施

发包方允许承包方在工地现场增设临时卫生设施,且须免费提供给各分包人使用,但承包人必须保持卫生设施清洁,在工程结束后及时予以清理,不得影响工程交付。承包方须设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卫生工作,并在完工时清理现场所有影响发包方开业需要的垃圾和设施,费用已包含在前期费

用包干总价内。

6、工地办公室

承包方可在承包工程的红线范围内搭建临时办公室,除处理本工程日常材料往来与工人缺勤之登记外,也可作为工程联系、协调及临时会议之用,须包含但不限于监理办公室二间,发包方办公室二间,会议室一间及相关配套办公设施。同时,工地办公室搭建时,如需要任何接驳、拆离或影响现有建筑结构的服务设施都必须预先以书面说明理由通知发包方、监理,并须在发包方、监理同意监督下进行。

7、住宿与膳食

施工期间发包方不提供住宿及膳食便利,但允许在工地搭建任何临时设施作为施工人员之住宿场所及膳食场所,在搭建该类临时设施之前,其方位和面积必须征得发包方、监理的认可。发包方明确,严禁在施工现场的内部留宿施工人员家属及与本工程无关人员。承包方负责对施工人员的膳食场所管理并及时将生活垃圾清理出场地,遵守该工程所在地的卫生防疫相关规定,任何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支付。

8、易燃物品之存放

承包方必须采取严格的预防措施按本市危险品仓库安全管理要求和规定把易燃物品和有害物料存放在安全地方,确保不易被人取到以免发生意外的风险。由于承包方未采取严格有效的防护措施而引致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方负责。

9、承包方保证在完工前向发包方提供施工技术记录一份,在完工时向发包

方提交正式竣工资 料和竣工图纸各四份。

竣工图

第21条 承包方提供最终的工程竣工图和有关竣工资料,无论如何,最终的工程

竣工图的签发不应迟于完工后30天。

对隐蔽工程的检查

第22条 承包方应提供合理时机和相关资料让发包方检查即将覆盖、掩蔽的或其

他将来无法检查的工程。承包方应提前二(2)个工作日通知发包方。发包方代表或其授权人有权到场检查该些工程并进行测量。发包方的该等检查和验收并不在任何方面解除承包方对本合同规定的工程的完成和准确性的任何责任。承包方并应对发包方提出的其他项目检查予以配合,任何由发包方提出的质量问题,承包方都须无条件整改直至合格。

第23条 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承

包方应提前三(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发包方。发包方因非合理原因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验收、相关的质检、安检工作可由承包方委托合格的国家质检、安检部门进行,并且承包方应拿到国家相关部门出具的合法的质检、安检合格证,发包方予以承认。若在前述情况下,发包方要求复验时,承包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如复验合格,发包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而造成停工的,工期可顺延;如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等相关费用由承包方承担,但工期不予顺延。

对不合格工程的重新实施及罚则

第24条 工程进行期间,发包方代表有权要求重新实施在材料和/或工作质量方

面不符合本合同的规定的任何工程。若该工作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要求进行或未能在发出要求后的合理时间内完成,发包方可聘请他人重新实施该不合格工程。发包方向该第三方支付的任何合理费用应由承包方承担,并且发包方有权于应付费用中直接扣除该等费用(包含但不限于由此造成的工期及营业延误损失)。

第25条 工程竣工验收时,承包方有义务向当地消防局申请验收并提供验收报告。

工程项目的拆除、改造

第26条 如果承包方发现工程现场与发包方确认的图纸不符,承包方应尽最大努

力充分利用现有的建筑结构及现场条件,对于不影响工程项目功能的现有消防管道及消防设施等按照“能不拆除则不拆除”的原则进行施工。如承包方擅自拆除上述设施,则承包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无偿恢复原状并赔偿发包方的损失。

工程进行期间,如果出现承包方认为严重不符合使用功能、必须拆除或

改造的消防设施,则该设施的拆除或改造必须经发包方代表签字认可并

由发包方书面盖章确认。未经发包方代表签字认可并由发包方书面盖章

确认的拆除或改造之后的项目,不视做承包方的施工工程量,承包方应

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无偿恢复原状并赔偿发包方的损失。如果确认需

要拆除的,承包方应将拆除的物品以及处理的情况记录在案并以书面的

形式报告给发包方。

环境保护

第27条 承包方应对施工场地的任何污染(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过程中和施工结束

后发生并持续的任何污染包括噪音)负责,并应全额承担任何罚款或由于要求补救而发生的费用;否则应按第41条的规定保障发包方不受损失。

第28条 若在按照本合同进行施工时,或在执行与本合同相关的或规定的其它任

何任务时,造成场 地或其他地方有污染物或被污染或有噪音,承包方应对此负责;否则应按第41条的规定保障发包方不受损失。

第29条 若发现或产生上述第27或28条所述的任何污染物或污染,承包方除应

按第41条的规定 保障发包方不受损失外,还应:

(a)就该污染物或污染,进行所有被要求或必须的清除、清理和其他补

救工作,并承担全部费用;

并且,(b)为该污染物或污染引起的任何实际的或可能会发生的索赔、损失和费用承担责任,并向发包方提供全面赔偿,使发包方免受任何

损失。

第30条 如果由于邻近或接近场地的污染物或污染引起施工场地有污染物或被

污染,或引起其它场地有污染物或被污染,并导致发包方遭受损失或可能遭受损失,承包方应尽力将任何污染物或污染限制于施工场地外,并协助发包方进行索赔或进行索赔的抗辩。

第31条 承包方必须做好施工现场及邻近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绿地树木、

构筑物的保护工作。如因承包方原因或承包方保护不当而造成的损失,

由承包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场地服务和承包方设备

第32条 承包方应随时保持场地整洁,防止废弃物包括但不限于生活废弃物、拆

除的建筑物残骸、 建筑遗留物、办公废弃物及其它废弃物的堆积。如果(a)由于承包方没有完善的清理程序致使废弃物在场地上堆积或场地上出现危害状况;或(b)承包方未能立即清除该废弃物或改正该危害状况。当可能出现前述情况时,无论发包方在本合同下是否有任何其它补救方式,如经发包方通知后承包方仍未能及时处理,则发包方可自行决定清除该废弃物或改正该种危害状况,承包方承担所有发生的费用。承包方应在完工日之前清除场地中的所有废弃物、垃圾、施工工具、施工设备、临时建筑物或结构及多余材料并撤出所有人员,否则,每逾期一天,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发包方有权在当期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该笔罚款。

第33条 工程施工所需的所有设施、工具、机器、装备(以下简称“承包方设备”)

均应由承包方 负责提供。承包方应保证提供的所有工具都是完好且必须是目前先进的。承包方应对承包方设备出现的任何损失或损坏承担责任,承包方应保证场地上承包方设备处于安全和可靠的工作状态。

设备和材料的提供/所有权

第34条1、承包方依照本合同规定供应的设备和材料应在下述时间中的较早的

财产:

(1)设备和材料依照本合同的规定运抵场地时;或

(2)承包方有权获得包括在已支付的进度款内的有关设备和材料的价值时。

2、本工程所有合同文件规定之由承包方提供的材料或货物,均需按工程进度要求及时送抵现场,确保工程进度正常进行。承包方不得以任何材料缺货或材料供货期延缓为理由向发包方提出工期延长要求,对此发

期成为发包方的

包方将不作任何考虑。

3、如因依照本合同规定供应的任何设备和材料的所有权不完备,或在此物之上设定了留置或抵押导致所有权受限,并导致任何诉讼、损失或损害,承包方应向发包方提供全面赔偿,使发包方免受任何损失。

4、承包方或其分包方采购的设备材料应有质量检验保证书,包括但不限于制造厂商的质量合格证、计量合格证及生产日期、生产资质证书。

5、发包方有权在未事先通知承包方的情况下随时视察任何测试程序和检查测试报告,承包方应予以通力协作。

第35条 若任何设备和材料在运抵场地时已有缺陷,或遭受非因发包方的过错或

重大过失而造成的损坏,该有缺陷或受损的设备和材料的所有权应仍属于承包方,承包方应负责将该设备或材料及时运离场地,并尽快提供替换的设备或材料,以免工程进度受到拖延。

第36条 发包方应按本合同附件一的规定向承包方提供项目建设所需材料和设

备。附件一规定的由发包方供应的材料和设备,承包方根据总施工进度表及分项工程图纸确定后10天内向发包方提供详细的用料计划;在施工阶段承包方应根据实际施工进度提前45天向发包方提供详细用料清单(清单包括供料地点、数量、规格、尺寸、日期等)。若承包方不能按上述要求提交有关资料而引起发包方供料和供货延期,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由承包方自行负责,发包方亦将不作任何考虑。承包方同意:对发包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妥善保管并合理使用,任何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材料损坏及浪费由承包方照价赔偿;如因承包方保管不善或非正常损耗造成发包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不足,承包方应自行购买品牌、型号和规格与发包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完全相同的材料和设备,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如发包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有任何多余,承包方必须将多余的材料和设备(发包方提供的材料数量减去实际使用量及定额规定的合理损耗)退还发包方,并必须保证退还给发包方的材料和设备的质量和包装保持完好,否则,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相应损失并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将相应损失扣除。

第37条 发包方提供的材料或设备送达施工现场时,承包方应负责卸货、搬运至

施工现场的安全场 所并负责保管,同时应会同发包方代表进行验收。除非在验收时承包方提出质量异议,否则应视为发包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并能满足项目施工的要求。

工程管理

第38条 承包方应负责在项目完工证明书签发之前,管理和保管设备和材料、工程及其任何部分。

第39条 承包方应负责施工场地的整洁以及施工的组织实施,承包方确认已完全

视察场地和周围环 境,并将承担任何因施工场地产生的风险。若发包方代表发现在工地现场承包方工作人员存在随意抛弃杂物(100元/次)、随地大小便(1000元/次)、在工地现场吸烟(200元/次)、不服从发包方代表管理(500元/次)等行为,发包方代表有权制止并给予承包单位处以合同规定的数额罚款,款项从当期工程款中扣除。如承包方发现发包方现场管理人员在工地现场吸烟的,有权对其罚款(200元/次)。承包方应将本合同工程管理条款告知施工人员,否则视为承包方违约。以上罚款均按人民币计。

第40条 承包方应与发包方协作,协调安排施工计划和进度,以避免不同承包方之间的施工冲突。

第41条 对于承包方在施工阶段一切违反本合同文件条款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

为,发包方有权就有关事项书面发出通知。如承包方在接获发包方要求纠正的书面通知后十天内仍未遵照执行时,则发包方有权直接委托第三方执行该书面通知所需的任何工作,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包含但不限于由此造成的工期及营业延误损失),发包方可作为债务向承包方索还或在根据本合同规定应付或届期应付予承包方的款项内直接扣除。

第42条 承包方应派遣具备相应资质并经过发包方书面认可对发包方各项工程

有足够了解的工程 现场总代表人和高级督察人员,常驻工程现场,全面负责工程现场的管理和协调各工种,各分包单位间纠纷。所有发包方向该总代表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均应被视同为已发给了承包方。承包方尚需派遣足够的工程技术及现场管理人员,以满足本总承包管理之需要。

若其管理人员和/或技术人员不足而影响本工程,则发包方有权向其书面指出。若承包方仍未在30天内按发包方之要求执行,则发包方可马上解除合同,并追索其损失。承包方任命为驻施工现场的总代表人,未经发包方认可不得任意调任。若发包方认为该总代表不能够很好的履行其应尽义务,则可以书面要求承包方予以调任。承包方所派遣的施工员、安全员、预算员、资料员不得外聘,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撤换本工程现场不称职的前述人员。

第43条 如工程施工现场发生合理的新增项目,承包方须同意并立即进行施工,

不得延误工期。本合同中有类似子项的参照类似子项的单价,无类似子项的由双方协商确认合理单价作为竣工结算价,若双方不能就结算价格达成一致时,承包方应按本合同相关规定先予执行。承包方不得借口未达成一致而延误施工。发包方在发包给承包方的工程项目中,若发现承包方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进度要求施工时,发包方有权将该部分工程项目另行发包给他方,承包方需无条件接受并承担由此造成的额外费用及工期损失。

保险

第44条 承包方应对发生于施工场地以及与项目施工有关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负责。为保障承包 方的赔付能力,承包方应负责购买以下保险:

(1)承包方工作人员和工人的雇主责任险;

承包方投保的一切险要符合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A.承包方须对其雇员及其分包人的雇员的意外或伤亡负全责。发

包方对任何承包方雇员的意外或伤亡,不论该人士受雇于承包方或

其本包人,皆不负任何法律上的赔偿责任,承包方必须保障发包方

免负任何有关的索偿、诉讼等责任和费用。

B.承包方须为那些未受任何劳保规定或雇员保险法例保障的雇员

购买及维持所需的保险。保险期须由本工程开工至保修完成证书发

出为止。保险须以承包方及其所有有关的分包人的名义联合投保,

并同时保障发包方作为本工程委托人的责任。保险的赔偿责任须是

无限的。

C.每当发包方合理要求时,承包方须提交证明雇员赔偿保险是适当

地维持的证据给发包方。在任何时间,发包方可以(但不能不合理

或恶意地)要求呈交保险单和收据来查阅。

D.若承包方未能按规定投有或维持雇员赔偿保险,发包方可代为投

保,并把已缴的保险费在应支付或届期支付给承包方的款项中扣除。

E.假若有任何受雇于本工程或与本合同有关的雇员或其他人士受

到损伤,不论是承包方或其他分包人所雇用的,以不论有没有索偿,

承包方须马上以书面将该损伤事故通知发包方。

(2)第三者责任险。

承包方投保的此险种要符合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承包方须对本工程有关或本工程进行期间发生或本工程引致的第

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坏负费用、责任、损失、索偿或诉讼的法律

责任,并保障发包方免负该等责任。发包方应协助抢救。

(3)承包方车辆损失险。

以上保险金额及数量必须达到国家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并须经发

包方书面认可,书面保单在交竣工资料时一并移交发包方留存。

损失、损坏及伤亡责任

第45条 如果设备、材料或工程在承包方负责管理期间(“项目完工证明书”签

发前)发生任何遗 失、损失或损坏,承包方应负责补充、修理和替换,补偿有关损失或损坏,并承担发包方由此而产生的有关费用和直接、间接损失,除非该等损失、损坏或费用的产生是由于发包方人员的故意的作为或不作为所致。若承包方未能履行其补充、修理或替换义务,发包方有权聘请他人进行补充、替换或修理,承包方应向发包方赔偿该等补充、替换或修理的全部有关费用。并且承包方无权拆除任何发包方的构筑物、建造物,否则按本款罚则处理。

第46条 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因为承包方或其分包商、雇员或代理人的原

因或他们的任何行 为或疏忽导致任何与人员伤亡或(被接收或未被接

收的)工程损失或损毁(不包括因发包方、其管理人员或代理人的任何行为或疏忽而导致的人员伤亡或损毁)有关的各种诉讼、行政程序、索赔、要求、损害赔偿、损失、费用和开支(包括律师费),承包方应向发包方及其雇员提供赔偿,使其免受损害。

第五章 工程建设计划与图纸

第47条 承包方应确保工程依本合同的总体工程施工计划开展。

第48条 本合同生效后的十(10)日内,承包方应将施工组织的详细工程计划,

提交给发包方审核 及批准。详细施工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详细的先后程序和日期安排以保证进度实施的措施:

(1) 材料、设备和物资的采购及供货;

(2) 消防安装施工;

(3) 设备安装;

(4) 工程分项结构;

(5) 项目管理;

(6) 施工方案;

(7) 劳动组织;

(8) 获得为实施本消防工程所需的所有必要的批文、取证、评审、

监检和验收等(包括 工程规划建设、消防、技监、质监、

安监等)的安排;及

(9) 所有与施工有关的图纸及设计资料的准备、批复的程序和供

货商呈交的文件;

(10)发包方所供材料进场计划表;

(11)甲方认可的施工进度计划表;

(12)安全协议;

(13)发包方其它需承包方配合的特殊项目。

详细施工计划应包含足够的细节,以使发包方能够有效地监督工程的进度。如果发包方因其自身原因要求承包方提交更详细的资料,发包方应指导承包方修改详细工程施工组织计划直至包含所要求的细节,并重新

提交给发包方以供其审核及批准。详细施工计划应每半月更新,以反映最新的实际进展,并提交发包方审阅。

第49条 若发包方认为工程进度与本合同(包括本合同附件和补充协议)规定不

符,可要求承包方对详细施工计划进行修订,以确保在计划完工日之前完成该项目的建设,承包方应将按照本条规定及在其它任何情况下修订的施工计划提交给发包方。发包方有权对合同所附图纸进行调整,承包方须配合发包方的要求提供调整方案的深化图纸并按新方案施工,调整所产生的工程变更按照第44条、第45条及其他规定办理。

第50条 承包方应完全按照所有经审核的图纸及发包方提供的硬件手册施工,并

应符合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的所有标准,如该等标准不一致时以发包方书面认可为准。

第51条 承包方应在每个月的前十(10)日内按发包方规定的格式向发包方提交

工程所有方面的进展的合理详情以及反映场地施工进展的照片的月度

进展报告。报告内应提出所有实际或潜在的总体工程施工计划及详细施工计划间的分歧之处,就可能采取的将分歧减到最低以符合工程施工计划的补救或其他方法给予解释,并阐明已发生的或可合理地预见可能发生的实质性争议或意见分歧的所有原因。进展报告应说明承包方为克服前述分歧或解决造成争议或意见分歧的原因所建议采取的步骤和补救

行动。无论承包方是否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向发包方提供了任何报告、意见、解释,承包方均不得免除或减少其在本合同下的任何责任。

第六章 工程进度

开工通知

第52条 承包方承诺本工程[ ]年[ ]月[ ]日开工,承包方应有规律地和勤

奋地依照总体工程施工计划和详细施工计划进行施工。[ ]年[ ]月

[ ]日为计算施工期的基础时间。

完工证明书

第53条 当项目建设完成、满足所有技术要求及适用的行业规定并通过当地消防

部门的验收,取得《消防工程验收合格证明书》,发包方应出具注明通过完工的日期的证明书。

竣工证明书

第54条 经发包方及有关政府部门验收合格、承包方完成了发包方提出的所有工

程项目并经当地消防局验收合格,并按本合同规定的要求向发包方提交了全部竣工资料后,发包方将向承包方出具“竣工证明书”。

第55条 发包方确认:于竣工证明书中注明的日期接收项目。自竣工证明书签发

之日起,设备和材 料(不包括未经竣工证明书的条款所确认的任何部分)的损失或损坏的风险应转移至发包方。

第56条 若因承包方的任何原因致使竣工证明书未能于计划完工日前发出,发包

方有权视情形使用 或允许他人使用该工程所在的场地和已完成的部分项目。承包方应把握机会尽早采取所需行动,使竣工证明书能够顺利签发。在发包方提前使用阶段,由于以下任一原因而导致任何工程部分的缺陷或损坏,承包方应负责以合理的速度对缺陷和/或损坏的工程部分进行维修或更换,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1) 任何劣质材料、低劣的工程质量或有缺陷的设计;或

(2) 承包方的任何疏忽;或

(3) 除发包方人员故意的作为或不作为以外的发包方或承包方人

员的任何行为。

承包方同意:发包方由于经营需要使用本项目的局部或整体,并不代表发包方对本项目的验收和承包方已完成交付义务。本项目的完工以及竣工条件按照本合同相关条款办理。

在任何情况下,发包方的上述提前使用均不得减轻或免除承包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质量保证责任。

计划完工日

第57条 计划完工日应为[ ]年[ ]月[ ]日后的第[ ]天(日历日)

即[ ]年[ ]月[ ]日。此时,项目应已经按照本合同规定完工,且承包方取得完工证明书、并通过消防局最后验收所需完成的工作均已完成。

第58条 如有任何令承包方认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的情况发生,承包方应在该情

况首次发生的七 (7)日内书面通知发包方并同时向发包方提供发包方合理要求提供的证明,以便发包方能在考虑承包方已节省的时间后决定是否给予工期的延长,发包方应书面通知承包方计划完工日的任何延长。发包方由于对承包方进度款申请的审核时间延误导致进度款支付延误,此类延误不能成为承包方延长工期的理由。

第七章 完工后质量保证

第59条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工程项目保修期限为壹年,包括但不限于

消防设备、管道线路。

第60条 前款所述的工程项目,保修期内如由于下述任一原因而导致任何工程部

分的缺陷或损坏, 承包方应于接到发包方或酒店通知后立即对缺陷

或损坏的工程部分进行维修或更换,并承担所有相关的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酒店的经营损失):

(a)任何劣质材料或低劣的工程质量;或

(b)承包方的任何疏忽、过错。

承包方理解,项目建成后酒店每日二十四小时运行,任何故障和缺陷如不能及时修复都会影响酒店的正常经营。

第61条 依据承包方质量保证义务维修或更换的任何部分,从维修或更换完成之

日起该部分工程应享有另外符合本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的对该部分的质量保证期,该部分工程的质保金为维修工程的全额价,并于总承包价的质保金中予以扣留,待维修工程质保期满后支付。

第62条 若上述任何缺陷或损坏未能在发包方或酒店要求的时间内得到补救,发

包方可选择另寻第三方或由其自身实施补救工作。发包方因实施补救工作所承担的风险和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有权将合理支付的费用直接从合同价中扣除,或要求由承包方支付给发包方。

第63条 若承包方所维修或更换的部分可能会影响到工程或任何工程部分的运行,

发包方可在维修或更换完成后的一(1)个月内向承包方发出通知,要

求对该受影响工程部分重新进行完工验收,在这种情况下,该工程部分

的验收方式应与完工验收的程序相同。验收费用由承包方负责。

第八章 合同价和付款

第64条 本合同总造价金额一次性核定为人民币[ ]

(¥ ),以下简称“合同款”,各施工项目单价详见附件工

程量清单。

第65条 本合同生效后,发包方按以下约定分期支付工程款:

本工程无预付款,全部工程款按以下方式支付; 付款阶段

消防局出具“消防工程施工图

审图意见”且乙方进场施工后

工程完工并通过当地消防局

验收合格并协助消防开业检

查,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后

质保金

5%50%占总工程款的比例 45%金额 ¥ ¥ ¥

质保金:完工验收合格满一年时支付。

就上述每期付款而言,发包方应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 15 ]个工作

日内向承包方支付当期相应的款项:

(1) 发包方已经收到承包方的书面付款申请和工程阶段完成证明和

相关质量证明;

(2) 发包方已经收到承包方提供的,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建

筑安装发票”且发票所记载的施工单位名称必须与本合同承包方

名称一致;

(3) 发包方已经检查该阶段工程工作,并对其工作完成的时间和质量

认可;及

(4) 承包方未发生任何违约行为。

承包方理解,发包方为付款而作的任何检查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方的

任何责任。

第66条 因工程变更导致增加金额在人民币2000元(含)内的不予认可费用调

整。最后的工程款数额以发包方指定的审计机构的审计结算价为准,如

承包方同意,发包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发包方在审计完成且双方确认

无误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承包方支付相应费用。

第67条 承包方申请进度款时必须在第65条规定阶段完成后5日内呈报,15个

工作日内发包 方工程预算单位审核完毕后批准。

但是:

(1)如因承包方呈报工程量严重偏差导致审核期延迟的,发包方不承担

任何逾期付款的责任;

(2)一旦发生任何打架闹事等纠纷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承包方雇员、农

民工、承包方供

货商、分包商等的纠纷)或承包方未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擅自停工或消极

怠工的(包括但不限于以工程款为威胁),发包方有权不予支付任何工

程款,并有权立即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3)如因承包方支付其现场工作人员的费用不到位导致现场工作人员消

极怠工或工期严重拖延的,发包方有权直接向承包方的现场工作人员支

付工资,此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资、管理费、税费)从应付承包方

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或发包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承包方的违约责

任。

第68条 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保质保量地进行施工,严格控制合同总费用;

若费用超出合同约定总额的15%,则视为承包方违约,发包方有权拒

绝支付超出部分(超出15%以上的部分)的金额;如果任何一方未能

向对方支付本合同项下到期应付的款项,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

约金按逾期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二计算。

第九章 损失及责任

延迟施工

第69条 承包方必须按合同的规定完成每一阶段工作。如承包方延期完成的,除

不得要求发包方支付该期款项外,每延期一日(日历日),承包方应

承担违约金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如累计延迟超过[ 十 ]

日(日历日),发包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承包方应按照本合同有

关规定负责赔偿。但承包方若提前完工,需在其新确定的完工日之前

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发包方;若承包方通知发包方提前完工日后又晚

于其所新确定的完工日期,即便实际完工日期早于发包方原定的完工

日期,相对于其自己所新确定的施工日期每延迟一日,承包方应承担

违约金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如承包按新确定的完工日如

期完工发包方将向承包方提供奖励,奖金额=¥10000.00元/天×提前

竣工的天数。

第70条 发包方有权在每期付款时即直接扣除本合同第71条规定的延期施工违

约金(如有)。如工程最后完工符合合同约定的,承包方可要求发包方

返还此前扣除的违约金;否则发包方有权不予返还。

瑕疵交付责任

第71条 如承包方交付工程存在瑕疵的,应无条件服从发包方要求返工,并赔

偿发包方经济损失。该等经济损失计算公式为:返工房间数×门市价

格×返工天数。发包方有权决定是否接受有瑕疵工程,并进行酒店营

业。但双方均确认:发包方作此决定是为尽量减少其经济损失,承包

方不得因此认为发包方明示或默示该工程已符合发包方要求,和/或发

包方放弃要求返工、赔偿等追究承包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十章 不可抗力

第72条 “不可抗力”指在施工场地内发生的、不能预见、不能防止和不能克服

的且实质性地使得一方完全或部分地不能履行其在本合同的义务任何

事件。

不可抗力通知

第73条 如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或需延迟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其

应于知道有关不可抗力事件的形成或发生的两(2)天内,将不可抗力

发生的情况及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情况以书面通知对方,在对

方同意该等不可抗力事件(该等同意不得以不合理的理由拒绝)时,

发放通知的一方履行的义务如因不可抗力事件受影响,该义务的履行

可推迟,但这规定仅适用于受影响的义务的履行及其受影响的期间。

第74条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其最大努力克服或消除不可抗力发生所造

成的影响,并应于其恢复履行义务的能力后立即恢复履行其于本合同

项下的义务,并书面通知另一方其履行义务的能力恢复。

第75条 承包方应自己承担因不可抗力事件而遭受的成本增加。

第十一章 中止

第76条 发包方可自行决定随时中止工程施工,在该种情况下,其计划完工日应

根据中止时间相应顺延;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支付因其要求工程中止所

导致的承包方的合理的增加成本。

第十二章 违约责任

承包方违约

第77条 如承包方在未征得发包方同意的情况下转让本合同部分或全部权利义

务的,或承包方:

(a) 放弃或拒绝履行本合同或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中止工程;

(b) 发包方进行了调查并有充分证据证明承包方没有按本合同和技

术要求中的要求实施工程,或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义务,

尽管承包方在合理时间内至少两(2)次收到了发包方的书面补

救通知(每次间隔不少于三天);

(c) 承包方进行清算、宣告破产或无力偿还到期债务;

(d)如没有正常和努力地执行承包方职责,致使工期延误达10天

以上者;

(e)如拒绝或继续忽略遵守发包方发出的、要求承包方拆除缺陷的

工作或运走不合格材料或货物的书面通知,而该拒绝或忽略对

工程有实质性影响;

(f) 承包方的工作人员被发包方要求更换达三次及以上;

则发包方可提前五天给予承包方书面通知,以表明发包方将执行本条款

的规定,并要求承包方向发包方转让承包方出于本合同的目的而签订的

任何货物或材料供应协议和/或施工协议项下的利益。发包方将在通知

期满后立即终止本合同并进入该施工场地。但承包方在本合同项下已累

积的义务和责任不应因此而获得解除,本合同项下授予发包方的权利和

权力亦不应因此而受到影响。本合同如终止或提前解除后,承包方应离

开场地并执行所需的移交工作,而发包方可自行完成工程或聘请另一承

建商承办工程。

合同因承包方违约而终止后进行的估价

第78条 发包方终止本合同后,发包方应在作出其认为合适的查询后尽快对在截

至合同终止之日所完成的工程量部分按本合同的定价原则进行估价并

核实,经协商后由双方商定有关金额(即“终止价值”)。终止价值应

只包括直接费用,不应包括管理费、利润、税金等间接费用。如双方不

能就此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应由双方同意聘请的独立工程师作出估算,

该估算结果应为双方接受,与估算有关的费用应由双方平均分担,如此

核算出的金额称为“终止价值”。

因承包方违约而终止后的付款

第79条 在发包方自行完成或聘请另一承建商承办工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以下

简称“完工费用”)未确定之前,发包方无须向承包方作出进一步付款。

如完工费用加上截至本合同终止日已支付给承包方的总金额超过本合

同总价,经发包方对该超出金额加以证实,承包方应认同该金额,并向

发包方支付该超出金额。若未能及时支付,本超出金额应视作承包方欠

发包方的债务,发包方有权收回有关款项。发包方有权在最后一笔工程

款中直接扣除因承包方终止合同所引起对发包方的任何直接和间接损

失的金额(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损失、工程延期损失等)。

第80条 如承包方按上述条款被终止承包时,在合同未被恢复和继续期间,发包

方和承包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应如下:

(1) 发包方可另行委托其他单位继续完成本工程,被委托的单位可进入

工程现场和使用一切临时建筑物、施工机械、施工工具、器材和用

于本工程的、已送抵和置于工程现场或周转场地的所有材料和货物,

并可购买为继续完成本工程所需的一切材料和货物。

(2) 承包方应在发包方书面要求时(发包方无此书面要求时,承包方不得

擅自作为) ,从工程现场运走或拆除属于其或由其租用的任何临时的

建筑物、施工机械、施工工具、器材、材料或货物。如在发包方发

出该等书面要求后一段合理期间内,承包方没有遵循前述书面要求,

则发包方可运走(但不负责任何损失和损坏) 前述承包方的任何财产,

所支出的费用应作为债务向承包方收取或在应付予承包方的金额内

扣除。

(3) 承包方须及时退还合同文件包括的所有文件或资料给发包方。

发包方因便利而终止合同

第81条 发包方有权随时为自己的便利于书面通知承包方后终止本合同。承包

方于收到该等通知书后应立即停止全部工程。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支付

一笔相等于下列(a)项加(b)减(c)和(d)项的金额:

(a) 终止价值;

(b)相等于终止价值的百分之三(3%),但最多不超过人民币[ 壹 ]

万元整的费用;

(c)发包方于终止日之前向承包方支付的全部金额;

(d)于终止日到期的承包方欠发包方的到期应付款。

发包方违约

除上述金额以外,发包方无需向承包方支付任何费用。

第82条 如发包方于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款项的到期日后[ 30 ]个工作日内未能

向承包方进行支付,承包方可以书面通知发包方,但是承包方无权以

此理由将工期延迟,相关欠款由发包方按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规定支付

给承包方。

第十三章 争议的解决

第83条 本合同签订地为 。若在执行本合同的过

程中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诚心诚意友好合作的态度进行协商,若

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期间继续履约

第84条 除非本合同依有关规定终止外,在争议期间,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本合同。

适用法律

第85条 本合同应完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定管辖,并应据此解释。

第十四章 通知

第86条 发包方与承包方的通知或其他通信,应以专人送递、挂号邮递或传真方

式按下述地址或双方不定时指定的其它地址发出(如涉及合同纠纷的应

同时抄送发包方法务部门),如任何一方需变更以下项目的,均需提前

书面通知对方,否则此变更无效:

发包方:

地址:上海市中山北路1228号

邮编:20065

传真:021-5653-1299

收件人:

承包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收件人:

第87条 在下述情况下,通知应被视为有效送达:

(1) 由专人送递的,在送达规定的地址时;

(2)采用挂号邮递的,在通知以航空挂号,邮资付出的方式寄出(以

出戳日期为证)3天后;

(3)以传真发出的,在通知发出并收到收件确认后(收件人所在地)

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十五章 合同效力

第88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六章 其它

第89条 工程完工后,承包方提交给发包方的结算书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清单计

价格式编制(详见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

第90条 承包方不得向发包方工作人员、监理或其他与项目有关的人员提供任

何形式的贿赂或发生任何不正当交易,如行贿、索贿、提供回扣、娱

乐、消遣或餐饮等。一经发现,即视为承包方的重大违约,除非发包

方人员索贿且承包方能提供充分证据的,承包方可以免责。发包方有

权立即按本合同违约条款进行处罚和/或将有关资料移送司法机关。

第91条 承包方承诺其具备足够的财力、物力支付工程施工人员、建筑工人和

材料供应商的工资、材料费用、安装费等一切费用。如承包方的工程

施工人员、建筑工人和材料供应商(包括但不限于其他与承包方有关

的第三方)阻碍发包方工地正常施工进程的(包括但不限于承包方拖

欠建筑工人工资的行为),发包方有权视为承包方严重违约、立即终

止履行本合同且不向承包方支付任何费用。

第92条 任何一方转让本合同或其任何一部分均应取得对方的书面同意,但发包

方有权将本合同转 让给其关联公司或贷款银行而无需征得承包方

的书面同意。

第93条 承包方负责为发包方办理该工程消防报建、审核、验收等事务,并承

担相关费用。如根据工程所在地政府部门规定必须委托其他机构办理

相关事务的,即使由发包方签订该委托合同,相关费用仍应由承包方

承担。承包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履行该义务。

第94条 发包方因任何原因终止合同后,承包方需积极配合发包方办理终止(或

中止)中标手续及其他与工程施工有关的行政手续,并向后续的承包

方移交工程及所有相关的资料。若因承包方不积极配合发包方及后续

的承包方的工作而造成的包括但不限于工期延误、营业损失均应由承

包方承担。

第95条 承包方理解并同意: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方工作人员向承包方

所做出的任何承诺、说明或其他意思表示,如未得到公司盖章的书面

文件予以明确授权或追认的,不应被视为职务行为,对发包方不产生

法律约束效力。

第96条 承包方在维护或更换设备中,涉及用户名、密码、说明书、光盘等一

系列材料,须书面告知发包方,否则发包方有权终止合同,所收费用

不予返还;同时发包方有权并委托第三方进行设备维护,相关费用由

承包方承担,如质保金不足以弥补发包方损失的,承包方须予以补足。

发包方保留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第97条 本合同及附件均一式[肆]份,发包方[贰]份,承包方[贰]份。

第98条 其他:

发包方签章: 承包方签章: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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