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978年—1993年住房实物分配制度改革阶段
由于福利分房制度逐渐暴露出的问题以及住房供给不足矛盾的突出,促使我国政府必须寻求解决途径。1978年—1993年的15年是我国福利分房制度改革不断探索和发展的阶段,具体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福利分房制度改革探索阶段(1978-1985年)。在这一阶段里,我国政府进行了公房出售和补贴出售住房试点,为住房制度改革进行了多种形式的尝试和创新,积累有益的经验。
1978年,邓小平同志提出解决住房问题的政策能不能宽一点的想法,
1979年原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制定了关于用侨汇购买和建设住宅的暂行办法,鼓励华侨、归侨和侨眷用侨汇购买和建设住宅;并且规定所有权和使用权归自己,国家依法给予保护。业内人士认为这个暂行规定是住房商品化的萌芽。同年我国政府探索把住宅出售给职工,原国家城市建设总局选择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和西安五个城市进行增量住房向职工出售的试点,即进行政府统一建设,以土建成本价向居民出售。
1980年邓小平再次发表关于住房问题的讲话,邓小平说:“要考虑城市建筑住宅、分配房屋的一系列政策。城镇居民个人可以购买房屋,也可以自己盖。不但新房子可以出售,老房子也可以出售。可以一次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十年、十五年付清。住宅出售后,房租恐怕要调整。要联系房价调整房租,使人考虑买房合算”。同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批转《全国基本建设工作会议汇报提纲》中正式提出实行住房商品化政策。国家规定,“准许私人建房、私人买房、准许私人拥有自己的住宅”。
1981年,公房出售试点扩展到23个省、自治区的60多个城市和一部分县镇。1982年,在总结前两年公房出售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鉴于城镇居民工资水平低、购买能力有限,原国家建委和原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决定在郑州、常州、四平和沙市四个城市试行公有住房的补贴出售,即政府、单位、个人各负担房价的1/3。截至1985年底,全国共有160个城市和300个县镇实行了补贴售房,共出售住房1093万平方米。在出售公房的同时,有的地方还实行了住房租金的改革,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主要做法有“按成本计租,定额补贴”,“超标加租”,对青年公寓实行“新房新租”。
第二阶段是福利分房制度改革深化阶段(1986年-1993年)。在之前试点的基础上,1986年以后,城镇住房
制度改革取得了重大突破,掀起了第一轮房改热潮。
1986年2月,成立了“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国的房改工作。1988年1月国务院召开了“第一次全国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同年2月国务院批准印发了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标志着住房制度改革进入了整体方案设计和全面试点阶段。
1991年6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提出分步提租、交纳租赁保证金、新房新制度、集资合作建房、出售公房等多种形式推进房改的思路。同年10月召开了全国第二次房改工作会议,确定了租、售、建并举,以提租为重点,“多提少补”或“小步提租不补贴”的租金改革原则;基本思路是通过提高租金,促进售房,回收资金,促进建房,形成住宅建设、流通的良性循环。1993年11月,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在北京召开了第三次房改工作会议,改变了第二次房改会议确定的思路,代之以“以出售公房为重点,售、租、建并举”的新方案。
鹿老师1985毕业于医学院,毕业后分配到卫校教临床医学,刚到学校的时候住的是集体宿舍。1987年结婚的时候,分到一间12平方米左右的新房。鹿老师回忆说,单位上福利分房的时候,先把每个人的情况进行统计,如职务、职称、教学年限、是否双职工等,进行细化评分,然后到分房子的时候,就全部公示出来,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列,
(一)1978年—1993年住房实物分配制度改革阶段
由于福利分房制度逐渐暴露出的问题以及住房供给不足矛盾的突出,促使我国政府必须寻求解决途径。1978年—1993年的15年是我国福利分房制度改革不断探索和发展的阶段,具体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福利分房制度改革探索阶段(1978-1985年)。在这一阶段里,我国政府进行了公房出售和补贴出售住房试点,为住房制度改革进行了多种形式的尝试和创新,积累有益的经验。
1978年,邓小平同志提出解决住房问题的政策能不能宽一点的想法,
1979年原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制定了关于用侨汇购买和建设住宅的暂行办法,鼓励华侨、归侨和侨眷用侨汇购买和建设住宅;并且规定所有权和使用权归自己,国家依法给予保护。业内人士认为这个暂行规定是住房商品化的萌芽。同年我国政府探索把住宅出售给职工,原国家城市建设总局选择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和西安五个城市进行增量住房向职工出售的试点,即进行政府统一建设,以土建成本价向居民出售。
1980年邓小平再次发表关于住房问题的讲话,邓小平说:“要考虑城市建筑住宅、分配房屋的一系列政策。城镇居民个人可以购买房屋,也可以自己盖。不但新房子可以出售,老房子也可以出售。可以一次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十年、十五年付清。住宅出售后,房租恐怕要调整。要联系房价调整房租,使人考虑买房合算”。同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批转《全国基本建设工作会议汇报提纲》中正式提出实行住房商品化政策。国家规定,“准许私人建房、私人买房、准许私人拥有自己的住宅”。
1981年,公房出售试点扩展到23个省、自治区的60多个城市和一部分县镇。1982年,在总结前两年公房出售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鉴于城镇居民工资水平低、购买能力有限,原国家建委和原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决定在郑州、常州、四平和沙市四个城市试行公有住房的补贴出售,即政府、单位、个人各负担房价的1/3。截至1985年底,全国共有160个城市和300个县镇实行了补贴售房,共出售住房1093万平方米。在出售公房的同时,有的地方还实行了住房租金的改革,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主要做法有“按成本计租,定额补贴”,“超标加租”,对青年公寓实行“新房新租”。
第二阶段是福利分房制度改革深化阶段(1986年-1993年)。在之前试点的基础上,1986年以后,城镇住房
制度改革取得了重大突破,掀起了第一轮房改热潮。
1986年2月,成立了“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国的房改工作。1988年1月国务院召开了“第一次全国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同年2月国务院批准印发了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标志着住房制度改革进入了整体方案设计和全面试点阶段。
1991年6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提出分步提租、交纳租赁保证金、新房新制度、集资合作建房、出售公房等多种形式推进房改的思路。同年10月召开了全国第二次房改工作会议,确定了租、售、建并举,以提租为重点,“多提少补”或“小步提租不补贴”的租金改革原则;基本思路是通过提高租金,促进售房,回收资金,促进建房,形成住宅建设、流通的良性循环。1993年11月,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在北京召开了第三次房改工作会议,改变了第二次房改会议确定的思路,代之以“以出售公房为重点,售、租、建并举”的新方案。
鹿老师1985毕业于医学院,毕业后分配到卫校教临床医学,刚到学校的时候住的是集体宿舍。1987年结婚的时候,分到一间12平方米左右的新房。鹿老师回忆说,单位上福利分房的时候,先把每个人的情况进行统计,如职务、职称、教学年限、是否双职工等,进行细化评分,然后到分房子的时候,就全部公示出来,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