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税收与会计制度差异分析

一、固定资产税收与会计制度的差异

  固定资产的税收与会计制度差异集中体现在计价差异、价值转移差异两个方面。

  (一)固定资产的计价差异

  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法对固定资产取得时的初始成本,都规定应当按照实际成本入账。除债务重组、企业合并、分立等改组以及通过非货币性交易取得的固定资产的初始成本,税法规定与会计制度不同外,在一般情况下,两者基本一致。

  1.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税法规定必须按合同、协议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评估确认的价格确定,对投资获得的固定资产的价值应当符合实际价值,不能完全按投资双方确认的价值为标准,而企业会计制度完全按投资者确认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原值。

  2.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税法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的价值计价。企业会计制度则规定“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如果融资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比例等于或小于30%的,在租赁开始日,企业也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3.企业接受的以债务人非现金资产抵债方式取得或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税法对此尚无明确规定,一般应比照购人的固定资产处理,即以取得的实际成本作为固定资产原值。企业会计制度则按换入固定资产的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原值。

  (二)固定资产价值转移差异

  固定资产的价值转移是固定资产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价值转移,包括折旧、修理和更新改良、转让清理及实质性损害中的损失等。

  1.折旧差异。影响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四个因素,计提折旧基数、折旧年限、净残值、折旧方法,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上都存在差异。

  计提折旧基数就是可以折旧的成本,包括前面的计价差异以及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差异。后者在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上基本相同,差别主要在于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方面,会计制度规定应计提折旧,而税法规定原则上与取得总收入无关的固定资产折旧不得扣除。

  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的差异。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确定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并没有明确规定最低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率,而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税法则明确规定了各类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并规定预计净残值率不得高于原值的5%。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振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级税务机关批准。

  折旧方法的差异。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可以采用直线折旧法或加速折旧法,如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税法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的计算原则上采用直线折旧法;对符合国家规定,确需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级税务机关批准。

  2.固定资产改良与修理的差异。会计制度规定日常修理支出,可以直接进费用;大修理费用可以采用预提或待摊的方式核算。采用预提方式的,应当在两次大修理间隔期内,各期均衡地预提预计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并计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大修理费用采用待摊方式的,应当将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在下一次大修理前平均摊销,计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税法则与此差异较大,规定不允许预提修理支出,具体实务应用也存在较多不同。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后的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对于改良支出需要资本化和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则有两种情况,一是尚未提足折旧下,可增加固定资产原值,并适当延长折旧年限,计提折旧;二是已提足折旧下,作为递延资产,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固定资产装修费用,符合可予资本化原则的,应当在“固定资产”科目下单独设置“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核算,并在两次装修期间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方法单独计提折旧。如果在下次装修时,该项固定资产相关的“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仍有余额,应将该余额一次全部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税法对区分修理与改良有着严格的定量标准: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的20%以上;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经过修理后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而会计制度对此的规定主要依赖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

  3.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差异。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应当在期末时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税法规定,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等税法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但同时还规定,如果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性损坏,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调整至固定资产可回收金额,并确认损失。对于企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只有发生了永久性损坏而导致的资产减值,税法才予以确认,而且必须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一、固定资产税收与会计制度的差异

  固定资产的税收与会计制度差异集中体现在计价差异、价值转移差异两个方面。

  (一)固定资产的计价差异

  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法对固定资产取得时的初始成本,都规定应当按照实际成本入账。除债务重组、企业合并、分立等改组以及通过非货币性交易取得的固定资产的初始成本,税法规定与会计制度不同外,在一般情况下,两者基本一致。

  1.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税法规定必须按合同、协议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评估确认的价格确定,对投资获得的固定资产的价值应当符合实际价值,不能完全按投资双方确认的价值为标准,而企业会计制度完全按投资者确认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原值。

  2.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税法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的价值计价。企业会计制度则规定“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如果融资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比例等于或小于30%的,在租赁开始日,企业也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3.企业接受的以债务人非现金资产抵债方式取得或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税法对此尚无明确规定,一般应比照购人的固定资产处理,即以取得的实际成本作为固定资产原值。企业会计制度则按换入固定资产的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原值。

  (二)固定资产价值转移差异

  固定资产的价值转移是固定资产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价值转移,包括折旧、修理和更新改良、转让清理及实质性损害中的损失等。

  1.折旧差异。影响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四个因素,计提折旧基数、折旧年限、净残值、折旧方法,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上都存在差异。

  计提折旧基数就是可以折旧的成本,包括前面的计价差异以及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差异。后者在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上基本相同,差别主要在于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方面,会计制度规定应计提折旧,而税法规定原则上与取得总收入无关的固定资产折旧不得扣除。

  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的差异。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确定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并没有明确规定最低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率,而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税法则明确规定了各类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并规定预计净残值率不得高于原值的5%。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振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级税务机关批准。

  折旧方法的差异。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可以采用直线折旧法或加速折旧法,如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税法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的计算原则上采用直线折旧法;对符合国家规定,确需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级税务机关批准。

  2.固定资产改良与修理的差异。会计制度规定日常修理支出,可以直接进费用;大修理费用可以采用预提或待摊的方式核算。采用预提方式的,应当在两次大修理间隔期内,各期均衡地预提预计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并计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大修理费用采用待摊方式的,应当将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在下一次大修理前平均摊销,计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税法则与此差异较大,规定不允许预提修理支出,具体实务应用也存在较多不同。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后的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对于改良支出需要资本化和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则有两种情况,一是尚未提足折旧下,可增加固定资产原值,并适当延长折旧年限,计提折旧;二是已提足折旧下,作为递延资产,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固定资产装修费用,符合可予资本化原则的,应当在“固定资产”科目下单独设置“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核算,并在两次装修期间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方法单独计提折旧。如果在下次装修时,该项固定资产相关的“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仍有余额,应将该余额一次全部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税法对区分修理与改良有着严格的定量标准: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的20%以上;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经过修理后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而会计制度对此的规定主要依赖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

  3.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差异。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应当在期末时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税法规定,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等税法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但同时还规定,如果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性损坏,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调整至固定资产可回收金额,并确认损失。对于企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只有发生了永久性损坏而导致的资产减值,税法才予以确认,而且必须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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