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地质规程》实施细则
《矿井地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是根据我国大多数矿区的情况制订出来的,不可能完全包括和符合郑州矿区的具体情况,为了指导我集团公司矿井地质工作的顺利开展,我们根据《规程》总的精神原则,制订出适合郑州矿区实际情况的《规程》实施细则,望集团公司所属各矿地测部门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本章中第1条至第6条,全部按《规程》原文执行。
第二章 矿井地质条件分类
第7条:矿井地质条件分类以地质构造复杂程度和煤层稳定程度为主要依据,以其它开采地质条件为辅助依据。各项地质因素复杂程度除《规程》中表1外,作如下规定:
一、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的评定:我集团公司原则上以断层、褶皱二个因素中复杂程度最高的一项为准。其综合评定的标准是:
(1)断层:主要以采区无法跨越的大中型断层(指落差20米以上断层),结合小型断层的多少和展布组合情况而定,其复杂程度区分如下:
第一类:大中型断层很少,小型断层不多(井田范围内,每一平方公里大中型断层平均不足1条,长度小于800米。一个采区内落差5米以上的断层小于3条/平方公里,长度小于1800米/平方公里),不影响采区的正常划分。
第二类:大中型断层不多,小型断层较多(大中型断层小于2.5条/平方公里,长度小于2000米/平方公里。一个采区内5米以上断层小于5条/平方公里,长度小于3000米/平方公里),很少互相切割交叉,对采区的正常合理划分影响不大或仅局部有一定影响。
第三类:大中型断层较多,小断层很多(大中型断层小于5条/平方公里,长度小于4000米/平方公里)或者断层虽不多,但互相切割交叉对采区的正常布置和划分有较大的影响。
第四类:大中型断层和小型断层均很多(大中断层大于5条/平方公里,长度大于4000米/平方公里,一个采区落差5米以上的小断层大于8条/平方公里,长度大于5000米/平方公里)断层互相切割交叉,对采区的正常划分有严重影响的。
(2)褶皱: (按《矿井地质规程》编写说明第10页的规定执行)。
二、煤层稳定性的评定:
1.由于我集团公司主采煤层二1煤为中厚煤层,所以评定煤层稳定性时按规定应以变异系数(γ)为主,可采性指数(km)为辅,其参照指标见《规程》中表2。
2.一1煤层属于薄煤层,所以评定时以可采指数为主。由于钻孔少,只能根据现有钻孔资料全矿井进行统一评定。
3.选点问题。选点必须均匀,对于已开采区和未开采区的选点密度要做到大体相似和有可比性。未采区的钻孔,原则上全部参加,对于个别钻孔密度太大的可进行综合或选择有代表性的钻孔参加评比,而有些因构造和次生变薄等原因的异常点必须删除。在已采区选点时,可以用统计图法进行(即打成方格网边,可以用透明方格纸)。在相同间隔的小方格中,找一距中心点最近的煤厚点参加煤厚评定。其间距不能过密,以接近未采区的钻孔密度为宜,以使已开采区和未采区有可比性。
4.煤层稳定性:这里所指的煤层稳定性是针对生产而言的,不是纯地质学上的稳定,应清除过去我集团公司把厚度变化很大的厚煤层亦叫做稳定煤层的错误概念。在评定时,如矿井范围不大,煤层又很稳定的情况下,可以全井田二1煤层综合评定其稳定性。如果矿井范围大,且全井煤层稳定性差,但分采区相对较稳定,亦可将分采区进行评定的结果参与全矿的评定。在特殊情况下(如二1煤层中同时存在大面积的不稳定性分区时),应以不稳定性分区的结果参与全矿井评定。
5.煤层稳定性评定:虽然我集团公司以变异系数为主,可采性指数为辅;但必须同时进行综合评定,不能偏废。
(1)主、辅指标之间相差一个级差以上时,应适当地升级或降级,例如主指标为三类,辅助指标为一类,应适当定为二类,对于非鸡窝状的厚煤层或特厚煤层,除主、辅指标同时达到四类外,一般均不应评为极不稳定煤层。
(2)当主指标超过某个等级,但小于半个级差,如不到二类半,而辅助指标还不到二类上限的一半时,一般可评为二类,不宜评为三类。
第8条:参照《规程》第8条执行。
第9条:参照《规程》第9条执行。
第10条:按《规程》第10条原文执行。
分类总的原则是总结过去、评定未来,对于老矿井评定的主要对象是现采区和深部水平,但为了研究中、小型断层及煤层稳定性等方面的有关规律,对部分有代表性的已采区也应一并进行评定。分类必备的图纸和文字说明,应按《规程编制说明》15页——17页的要求进行。分类所选取的各个煤厚点和构造点必须在图纸上标明,作为分类依据的各种地质现象(因素)必须在图纸上反映清楚,基础参数必须齐全准确。分类上报材料图纸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审查同意后报集团公司审定,然后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批。
第三章 矿井地质观测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11条:矿井地质观测应该做到及时、完整、准确、统一,一般要求如下:
一、观测记录必须在现场进行,并记录在地测处统一印发的地质观测记录薄上,记录簿应统一编号妥善保存,不能有缺页,涂改现象。
二、参照《规程》第11条第二款执行。
三、每次观测必须记录观测的时间、地点、位置和观测者姓名。
四、参照《规程》第11条第四款执行。
第12条:一切穿过煤系地层的井巷均应逐层观测其岩性特征和厚度,对二叠系山西组和石炭系太原组应作重点观测编录。对二1煤层其顶底板、标志层(如砂锅窑砂岩、香碳砂岩、大占砂岩和L7—8灰岩)需作为重点详细观测,必要时还需采取标本,进行化验和测试。为了对比和陈列,每一个矿井应保存一套完整的煤系地层标本。
第13条:参照《规程》第13条执行。
第二节 煤层的观测
第14条:井巷工程所揭露的煤层,不论是否可采,都必须进行观测和描述,凡
井筒、石门和其它穿层巷道揭露煤层的地点,均应作为观测点进行观测,在沿可采煤层掘进的巷道内,煤层观测点的间距,根据煤层的稳定程度,应不大于《规程》表4的规定。根据我集团公司各矿煤层稳定性情况分别对现生产矿井煤层观测点间距规定如下表,遇地质构造或煤层变化急剧时,可适当加密观测点,以反映煤层变化的实际情况。
第15条:煤层观测点的观测描述内容
一、当巷道揭露煤层全厚时,每个观测点应观测煤层厚度、各煤分层厚度、夹矸层厚度、岩性和坚硬程度,当巷道不能揭露煤层全厚时,应按上表对各矿规定的间距,探测煤层全厚,当煤厚大于10米,钻探全煤厚有因难,允许图纸上标明大于10米,非全厚。
二、三同《规程》第15条二、三款。
四、煤层的产状要素(统一按方位角法表示)
五、同规程第15条五款
六、我集团公司煤层受滑动构造影响,煤层松软,受挤压、滑动所形成的擦面较多,在巷道所揭露煤层中遇到这种现象,应对其光滑程度,擦痕方向等观测描述。
第16条:按规程第16执行。
第三节 地质构造的观测
第17条、第18条、第19条按规程执行。
第20条:对井巷所揭露的滑动构造,应观测其滑动面的产状、上部和下部的岩性、地质时代、缺失的地层厚度和构造面上所出现的滑动轨迹。
第四章 矿井地质勘探
第一节 勘探性质的划分
第21、22、23、24、25条分别同规程第22、23、24、25、26条。
第二节 勘探手段的选择和工程布置
第26条:矿井地质勘探,应根据勘探性质、地质、物性条件、技术经济合理性等综合考虑,因地制宜的选择勘探手段,同时,还应遵循物探先于钻探,井下钻探先于地面钻探,钻探先于巷探和物、钻、巷探相结合的原则。各矿应根据生产需要和上级要求,配备必要的井下钻探设备,安排一定的物探和巷探计划,使地质人员利用充足的勘探资料,对各种地质现象作出正确的判断。
第27条:凡属下列情况者,可采用巷探。同规程第28条一、二、三、四款。 该条是根据煤矿生产中所存在的一系列具体的地质问题和考虑到当前的技术水平而提出来的。有些地质问题、地质现象除巷探以外,用其它勘探手段很难搞清的。规程中“钻孔布孔基本线距表”中也规定不稳定煤层A级储量应以巷探为主、钻探为辅加以查明。为此,我们在细则中明确提出,希望得到各单位领导大力支持。
第28、29、30、31、32条分别按规程29、31、32、33条执行。
第五章 资料编录与综合分析
第一节 资料编录
第33条同《规程》第34条。
第34条:矿井地质必须具备下列基础资料。
一、矿井地质记录簿;
二、井巷素描图及典型地质现象的素描卡片;
三、钻孔柱状图;
四、地质及水文地质工作必备的台帐、卡片。
五、资源储量动态管理的13种台帐(按《郑煤集团公司地测处储量(资源)管理细则》执行)。上述基础资料必须齐全、完整、妥善保存和便于使用。各矿要建立地质
资料数据库,推广地测信息管理系统。根据我集团公司各矿普遍属于缓倾斜厚煤层和煤层赋存较稳定的特点,所有主要煤巷,均应编录一帮素描图,如巷道不能揭露全厚,应将按规定距离所探的煤层全厚资料填绘上去,以此作出煤全厚的剖面,有实揭煤层顶底板岩性资料时,也应上图。
第36条:地质钻孔资料编录的要求:
一、按《规程》第37条第一款执行。
二、每个地面钻孔和井下钻孔,施工完毕后,除应分别及时地登记在钻孔成果卡片外,还应填绘在有关的地形地质图,煤层底板等高线图上。
三、同《规程》第37条第三款。
第二节 综合分析
第37条按《规程》第38条执行。
第38条按《规程》第39条执行。
第39条按《规程》第40条执行。
第40条:综合分析的成果必须反映在下列综合性地质图件上:
一、矿区必备的综合性图件
1.矿区地层综合柱状图 1:500
2.矿区煤系地层综合柱状图 1:200
3.矿区煤(岩)层对比图 1:500
4.矿区地形地质图 1:10万—1.5万
5.矿区主要地质剖面图
6.矿区或区域地质构造纲要图 1:20万
7.矿区主要可采煤层底板等高线图 1:10万
二、矿井必备的综合性图件:
1.矿井煤系地层综合柱图 1:200或1:500
2.矿井煤(岩)层对比图 1:500
3.矿井地形地质图 1:500—1:2000
4.矿井可采煤层底板等高线及储量计算图 1:2000~1:500
5.矿井地质剖面图
6.矿井二1煤层等厚线图 1:5000
三、矿井必备的日常生产用图
1.采区煤层底板等高线图 1:1000或1:2000
2.采区煤层等厚线厚图 1:1000或1:2000
3.采区地质剖面图 1:2000或1:500
4.结束采区的损失量计算图 1:1000或1:2000
四、按《规程》第41条第四款执行。
五、按《规程》第41条第五款执行。
第41条:按《规程》第42条执行。
第42条:按《规程》第43条执行。
第六章 矿井生产阶段的地质工作
第一节 按《规程》第七章第一节执行
第二节 按《规程》第七章第二节执行
第三节 采区掘进的地质工作
第47条:同《规程》第62条
第48条:采区设计所需的地质说明书,应在两年前由生产设计部门通知地质部门。采区地质说明书应在正式设计前三个月提出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报集团公司批准。
第49条:采区掘进过程中应着重做好以下地质工作:
一、分析查明采区范围内主要断层的位置、产状、性质和落差。主要褶皱的形态、幅度、位置及其展布方向和长度。
二、查清采区内二1煤层的厚度,结构变化,煤层中有无冲刷带存在,有无薄煤带存在,确定可采范围等。
三、按《规程》第64条第三款执行。
四、按《规程》第64条第四款执行。
第50条:采区结束后三个月内提出采区采后总结,经矿总工程师审查后存档。
第四节 工作面掘进和回采的地质工作
第51条:在回采工作面设计前,必须根据已有的地质资料加以综合分析,提出回采工作面掘进地质说明书(要求见《规程》附录五),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交采掘部门使用,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52条:掘进期间应进行以下工作:
一、按《规程》第66条第一款执行。
二、按《规程》第66条第二款执行。
三、按《规程》第66条第三款执行。
四、观测并素描掘进中揭露的小构造及展布。
五、按《规程》第66条第五款执行。
六、核实该工作面的储量。
第53条:工作面开出后,应在五天内按《规程》附录五的要求提出该工作面的回采地质说明书,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后,交生产部门使用,并报集团公司备案,综采工作面的回采地质说明书,必须报集团公司批准。
所有回采工作面原则上必须进行物探,确实无物探必要的,必须经集团公司地测处批准。
第54条:在工作面回采过程中,应进行以下地质工作。
一、二、三分别按规程第68条第一、二、三款执行。
四、回采工作面采后总结于开采结束后30天内提出,分层开采时,在最后一个分层开采结束后30天内提出,报矿总工程师审定后,归档妥善保存。
第五节 新区开拓和矿井收尾的地质工作
第55条:按《规程》第69条执行。-
第56条:按《规程》第70条执行。
第57条:矿井收尾阶段地质总结应在矿井报废前三年由矿提出,由集团公司、矿总工程师审定后,报省煤炭工业局,矿井收尾阶段地质总结编写提纲和内容见《规程》附录六。
第七章 其它开采技术条件和伴生矿床的地质工作
按《规程》第八章执行。
附录按《规程》附录执行。
《矿井地质规程》实施细则
《矿井地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是根据我国大多数矿区的情况制订出来的,不可能完全包括和符合郑州矿区的具体情况,为了指导我集团公司矿井地质工作的顺利开展,我们根据《规程》总的精神原则,制订出适合郑州矿区实际情况的《规程》实施细则,望集团公司所属各矿地测部门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本章中第1条至第6条,全部按《规程》原文执行。
第二章 矿井地质条件分类
第7条:矿井地质条件分类以地质构造复杂程度和煤层稳定程度为主要依据,以其它开采地质条件为辅助依据。各项地质因素复杂程度除《规程》中表1外,作如下规定:
一、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的评定:我集团公司原则上以断层、褶皱二个因素中复杂程度最高的一项为准。其综合评定的标准是:
(1)断层:主要以采区无法跨越的大中型断层(指落差20米以上断层),结合小型断层的多少和展布组合情况而定,其复杂程度区分如下:
第一类:大中型断层很少,小型断层不多(井田范围内,每一平方公里大中型断层平均不足1条,长度小于800米。一个采区内落差5米以上的断层小于3条/平方公里,长度小于1800米/平方公里),不影响采区的正常划分。
第二类:大中型断层不多,小型断层较多(大中型断层小于2.5条/平方公里,长度小于2000米/平方公里。一个采区内5米以上断层小于5条/平方公里,长度小于3000米/平方公里),很少互相切割交叉,对采区的正常合理划分影响不大或仅局部有一定影响。
第三类:大中型断层较多,小断层很多(大中型断层小于5条/平方公里,长度小于4000米/平方公里)或者断层虽不多,但互相切割交叉对采区的正常布置和划分有较大的影响。
第四类:大中型断层和小型断层均很多(大中断层大于5条/平方公里,长度大于4000米/平方公里,一个采区落差5米以上的小断层大于8条/平方公里,长度大于5000米/平方公里)断层互相切割交叉,对采区的正常划分有严重影响的。
(2)褶皱: (按《矿井地质规程》编写说明第10页的规定执行)。
二、煤层稳定性的评定:
1.由于我集团公司主采煤层二1煤为中厚煤层,所以评定煤层稳定性时按规定应以变异系数(γ)为主,可采性指数(km)为辅,其参照指标见《规程》中表2。
2.一1煤层属于薄煤层,所以评定时以可采指数为主。由于钻孔少,只能根据现有钻孔资料全矿井进行统一评定。
3.选点问题。选点必须均匀,对于已开采区和未开采区的选点密度要做到大体相似和有可比性。未采区的钻孔,原则上全部参加,对于个别钻孔密度太大的可进行综合或选择有代表性的钻孔参加评比,而有些因构造和次生变薄等原因的异常点必须删除。在已采区选点时,可以用统计图法进行(即打成方格网边,可以用透明方格纸)。在相同间隔的小方格中,找一距中心点最近的煤厚点参加煤厚评定。其间距不能过密,以接近未采区的钻孔密度为宜,以使已开采区和未采区有可比性。
4.煤层稳定性:这里所指的煤层稳定性是针对生产而言的,不是纯地质学上的稳定,应清除过去我集团公司把厚度变化很大的厚煤层亦叫做稳定煤层的错误概念。在评定时,如矿井范围不大,煤层又很稳定的情况下,可以全井田二1煤层综合评定其稳定性。如果矿井范围大,且全井煤层稳定性差,但分采区相对较稳定,亦可将分采区进行评定的结果参与全矿的评定。在特殊情况下(如二1煤层中同时存在大面积的不稳定性分区时),应以不稳定性分区的结果参与全矿井评定。
5.煤层稳定性评定:虽然我集团公司以变异系数为主,可采性指数为辅;但必须同时进行综合评定,不能偏废。
(1)主、辅指标之间相差一个级差以上时,应适当地升级或降级,例如主指标为三类,辅助指标为一类,应适当定为二类,对于非鸡窝状的厚煤层或特厚煤层,除主、辅指标同时达到四类外,一般均不应评为极不稳定煤层。
(2)当主指标超过某个等级,但小于半个级差,如不到二类半,而辅助指标还不到二类上限的一半时,一般可评为二类,不宜评为三类。
第8条:参照《规程》第8条执行。
第9条:参照《规程》第9条执行。
第10条:按《规程》第10条原文执行。
分类总的原则是总结过去、评定未来,对于老矿井评定的主要对象是现采区和深部水平,但为了研究中、小型断层及煤层稳定性等方面的有关规律,对部分有代表性的已采区也应一并进行评定。分类必备的图纸和文字说明,应按《规程编制说明》15页——17页的要求进行。分类所选取的各个煤厚点和构造点必须在图纸上标明,作为分类依据的各种地质现象(因素)必须在图纸上反映清楚,基础参数必须齐全准确。分类上报材料图纸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审查同意后报集团公司审定,然后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批。
第三章 矿井地质观测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11条:矿井地质观测应该做到及时、完整、准确、统一,一般要求如下:
一、观测记录必须在现场进行,并记录在地测处统一印发的地质观测记录薄上,记录簿应统一编号妥善保存,不能有缺页,涂改现象。
二、参照《规程》第11条第二款执行。
三、每次观测必须记录观测的时间、地点、位置和观测者姓名。
四、参照《规程》第11条第四款执行。
第12条:一切穿过煤系地层的井巷均应逐层观测其岩性特征和厚度,对二叠系山西组和石炭系太原组应作重点观测编录。对二1煤层其顶底板、标志层(如砂锅窑砂岩、香碳砂岩、大占砂岩和L7—8灰岩)需作为重点详细观测,必要时还需采取标本,进行化验和测试。为了对比和陈列,每一个矿井应保存一套完整的煤系地层标本。
第13条:参照《规程》第13条执行。
第二节 煤层的观测
第14条:井巷工程所揭露的煤层,不论是否可采,都必须进行观测和描述,凡
井筒、石门和其它穿层巷道揭露煤层的地点,均应作为观测点进行观测,在沿可采煤层掘进的巷道内,煤层观测点的间距,根据煤层的稳定程度,应不大于《规程》表4的规定。根据我集团公司各矿煤层稳定性情况分别对现生产矿井煤层观测点间距规定如下表,遇地质构造或煤层变化急剧时,可适当加密观测点,以反映煤层变化的实际情况。
第15条:煤层观测点的观测描述内容
一、当巷道揭露煤层全厚时,每个观测点应观测煤层厚度、各煤分层厚度、夹矸层厚度、岩性和坚硬程度,当巷道不能揭露煤层全厚时,应按上表对各矿规定的间距,探测煤层全厚,当煤厚大于10米,钻探全煤厚有因难,允许图纸上标明大于10米,非全厚。
二、三同《规程》第15条二、三款。
四、煤层的产状要素(统一按方位角法表示)
五、同规程第15条五款
六、我集团公司煤层受滑动构造影响,煤层松软,受挤压、滑动所形成的擦面较多,在巷道所揭露煤层中遇到这种现象,应对其光滑程度,擦痕方向等观测描述。
第16条:按规程第16执行。
第三节 地质构造的观测
第17条、第18条、第19条按规程执行。
第20条:对井巷所揭露的滑动构造,应观测其滑动面的产状、上部和下部的岩性、地质时代、缺失的地层厚度和构造面上所出现的滑动轨迹。
第四章 矿井地质勘探
第一节 勘探性质的划分
第21、22、23、24、25条分别同规程第22、23、24、25、26条。
第二节 勘探手段的选择和工程布置
第26条:矿井地质勘探,应根据勘探性质、地质、物性条件、技术经济合理性等综合考虑,因地制宜的选择勘探手段,同时,还应遵循物探先于钻探,井下钻探先于地面钻探,钻探先于巷探和物、钻、巷探相结合的原则。各矿应根据生产需要和上级要求,配备必要的井下钻探设备,安排一定的物探和巷探计划,使地质人员利用充足的勘探资料,对各种地质现象作出正确的判断。
第27条:凡属下列情况者,可采用巷探。同规程第28条一、二、三、四款。 该条是根据煤矿生产中所存在的一系列具体的地质问题和考虑到当前的技术水平而提出来的。有些地质问题、地质现象除巷探以外,用其它勘探手段很难搞清的。规程中“钻孔布孔基本线距表”中也规定不稳定煤层A级储量应以巷探为主、钻探为辅加以查明。为此,我们在细则中明确提出,希望得到各单位领导大力支持。
第28、29、30、31、32条分别按规程29、31、32、33条执行。
第五章 资料编录与综合分析
第一节 资料编录
第33条同《规程》第34条。
第34条:矿井地质必须具备下列基础资料。
一、矿井地质记录簿;
二、井巷素描图及典型地质现象的素描卡片;
三、钻孔柱状图;
四、地质及水文地质工作必备的台帐、卡片。
五、资源储量动态管理的13种台帐(按《郑煤集团公司地测处储量(资源)管理细则》执行)。上述基础资料必须齐全、完整、妥善保存和便于使用。各矿要建立地质
资料数据库,推广地测信息管理系统。根据我集团公司各矿普遍属于缓倾斜厚煤层和煤层赋存较稳定的特点,所有主要煤巷,均应编录一帮素描图,如巷道不能揭露全厚,应将按规定距离所探的煤层全厚资料填绘上去,以此作出煤全厚的剖面,有实揭煤层顶底板岩性资料时,也应上图。
第36条:地质钻孔资料编录的要求:
一、按《规程》第37条第一款执行。
二、每个地面钻孔和井下钻孔,施工完毕后,除应分别及时地登记在钻孔成果卡片外,还应填绘在有关的地形地质图,煤层底板等高线图上。
三、同《规程》第37条第三款。
第二节 综合分析
第37条按《规程》第38条执行。
第38条按《规程》第39条执行。
第39条按《规程》第40条执行。
第40条:综合分析的成果必须反映在下列综合性地质图件上:
一、矿区必备的综合性图件
1.矿区地层综合柱状图 1:500
2.矿区煤系地层综合柱状图 1:200
3.矿区煤(岩)层对比图 1:500
4.矿区地形地质图 1:10万—1.5万
5.矿区主要地质剖面图
6.矿区或区域地质构造纲要图 1:20万
7.矿区主要可采煤层底板等高线图 1:10万
二、矿井必备的综合性图件:
1.矿井煤系地层综合柱图 1:200或1:500
2.矿井煤(岩)层对比图 1:500
3.矿井地形地质图 1:500—1:2000
4.矿井可采煤层底板等高线及储量计算图 1:2000~1:500
5.矿井地质剖面图
6.矿井二1煤层等厚线图 1:5000
三、矿井必备的日常生产用图
1.采区煤层底板等高线图 1:1000或1:2000
2.采区煤层等厚线厚图 1:1000或1:2000
3.采区地质剖面图 1:2000或1:500
4.结束采区的损失量计算图 1:1000或1:2000
四、按《规程》第41条第四款执行。
五、按《规程》第41条第五款执行。
第41条:按《规程》第42条执行。
第42条:按《规程》第43条执行。
第六章 矿井生产阶段的地质工作
第一节 按《规程》第七章第一节执行
第二节 按《规程》第七章第二节执行
第三节 采区掘进的地质工作
第47条:同《规程》第62条
第48条:采区设计所需的地质说明书,应在两年前由生产设计部门通知地质部门。采区地质说明书应在正式设计前三个月提出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报集团公司批准。
第49条:采区掘进过程中应着重做好以下地质工作:
一、分析查明采区范围内主要断层的位置、产状、性质和落差。主要褶皱的形态、幅度、位置及其展布方向和长度。
二、查清采区内二1煤层的厚度,结构变化,煤层中有无冲刷带存在,有无薄煤带存在,确定可采范围等。
三、按《规程》第64条第三款执行。
四、按《规程》第64条第四款执行。
第50条:采区结束后三个月内提出采区采后总结,经矿总工程师审查后存档。
第四节 工作面掘进和回采的地质工作
第51条:在回采工作面设计前,必须根据已有的地质资料加以综合分析,提出回采工作面掘进地质说明书(要求见《规程》附录五),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交采掘部门使用,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52条:掘进期间应进行以下工作:
一、按《规程》第66条第一款执行。
二、按《规程》第66条第二款执行。
三、按《规程》第66条第三款执行。
四、观测并素描掘进中揭露的小构造及展布。
五、按《规程》第66条第五款执行。
六、核实该工作面的储量。
第53条:工作面开出后,应在五天内按《规程》附录五的要求提出该工作面的回采地质说明书,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后,交生产部门使用,并报集团公司备案,综采工作面的回采地质说明书,必须报集团公司批准。
所有回采工作面原则上必须进行物探,确实无物探必要的,必须经集团公司地测处批准。
第54条:在工作面回采过程中,应进行以下地质工作。
一、二、三分别按规程第68条第一、二、三款执行。
四、回采工作面采后总结于开采结束后30天内提出,分层开采时,在最后一个分层开采结束后30天内提出,报矿总工程师审定后,归档妥善保存。
第五节 新区开拓和矿井收尾的地质工作
第55条:按《规程》第69条执行。-
第56条:按《规程》第70条执行。
第57条:矿井收尾阶段地质总结应在矿井报废前三年由矿提出,由集团公司、矿总工程师审定后,报省煤炭工业局,矿井收尾阶段地质总结编写提纲和内容见《规程》附录六。
第七章 其它开采技术条件和伴生矿床的地质工作
按《规程》第八章执行。
附录按《规程》附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