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相关问题
迄今为止,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都没有涉及到上市公司的反收购规制问题。但我国2008年修订后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该办法”)对反收购行为有原则性规定,具体大致包括以下内容:
1、董事、监事、高管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该办法第8条规定,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公平对待收购本公司的所有收购人。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做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应当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职权对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不得利用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不得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2、要约收购中被收购公司董事会的义务。该办法第32条规定,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对要约条件进行分析,对股东是否接受要约提出建议,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提出专业意见。
3、要约收购中被收购公司的禁止性行为。该办法第33条规定,收购人作出提示性公告后至要约收购完成前,被收购公司除继续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或者执行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决议外,未经股东大会批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不得通过处置公司资产、对外投资、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等方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
4、要约收购中被收购公司董事的禁止性行为。该办法第34条规定,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5、管理层收购特殊规定。该特殊规定是法律的强制性要求,在一定意义上,它起到反管理层收购的作用。该办法第51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浅析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相关问题
迄今为止,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都没有涉及到上市公司的反收购规制问题。但我国2008年修订后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该办法”)对反收购行为有原则性规定,具体大致包括以下内容:
1、董事、监事、高管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该办法第8条规定,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公平对待收购本公司的所有收购人。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做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应当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职权对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不得利用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不得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2、要约收购中被收购公司董事会的义务。该办法第32条规定,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对要约条件进行分析,对股东是否接受要约提出建议,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提出专业意见。
3、要约收购中被收购公司的禁止性行为。该办法第33条规定,收购人作出提示性公告后至要约收购完成前,被收购公司除继续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或者执行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决议外,未经股东大会批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不得通过处置公司资产、对外投资、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等方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
4、要约收购中被收购公司董事的禁止性行为。该办法第34条规定,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5、管理层收购特殊规定。该特殊规定是法律的强制性要求,在一定意义上,它起到反管理层收购的作用。该办法第51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