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岳某进入六安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从事气保焊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岳某办理社会保险。2010年10月的一天,岳某驾驶摩托车在上班途中与一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医院诊断为急性开放性颅脑损伤。相关部门认定岳某的事故伤害为工伤,鉴定为六级伤残。按照《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规定,岳某停工留薪期为六个月,停工留薪期结束后没有到公司继续工作,双方劳动关系终止。2012年,岳某因劳动争议向六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六级工伤待遇及参加劳动保险等。六安市劳动仲裁委员裁决公司支付给岳某六级工伤各项待遇150000万元,并为岳某补缴社会保险费用等。
岳某不服,上诉至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公司赔偿岳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120000元整。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得以解决。
法官释法:《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造成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因为限定了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职工上下班途中一定要注意交通安全。
2010年9月,岳某进入六安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从事气保焊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岳某办理社会保险。2010年10月的一天,岳某驾驶摩托车在上班途中与一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医院诊断为急性开放性颅脑损伤。相关部门认定岳某的事故伤害为工伤,鉴定为六级伤残。按照《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规定,岳某停工留薪期为六个月,停工留薪期结束后没有到公司继续工作,双方劳动关系终止。2012年,岳某因劳动争议向六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六级工伤待遇及参加劳动保险等。六安市劳动仲裁委员裁决公司支付给岳某六级工伤各项待遇150000万元,并为岳某补缴社会保险费用等。
岳某不服,上诉至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公司赔偿岳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120000元整。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得以解决。
法官释法:《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造成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因为限定了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职工上下班途中一定要注意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