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货物管理

浅谈如何完善内贸集装箱危险货物港口操作管理

广州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一、前言万荆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不断扩大的运输需求推动了港口内贸集装箱吞吐量的显著增长,今天,沿海南北运输中内贸集装箱发展已是如火如荼,长江、珠江等内河水系的集装箱运输也正方兴未艾,虽然仍因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全国内贸集装箱未能与外贸集装箱运量平分秋色,一较高下,但在沿海、内河各大小港口,无不纷纷把“内外贸两手抓,力克长短腿现象”作为近期乃至远期规划来抓,可以预期,我国内贸集装箱运输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和空间。

然而,在内贸集装箱运输发展中,由于先天条件的缺陷,宏观调控力度的不足,企业竞争的无序性,从一开始就埋下了一系列的矛盾和隐患,随着运输量的持续高速增长,问题非但未能解决,相反,隐患日益凸现。其中,危险货物集装箱(以下简称“危品箱”)的操作就是一个极其令人担忧的严重问题,并已成为足以将有关的港航企业陷入危机四伏的窘境。

二、内贸危品箱在港口操作管理的现状

1、内贸危品箱量统计情况

据对全国各主要沿海集装箱码头的调查信息显示,在各港口内外贸集装箱吞吐总量中,外贸危品箱约占外贸集装箱吞吐量的3%左右,而内贸危品箱占内贸集装箱吞吐量的比例平均不到0.3%(比例最高的港口为0.9%,最低的不到0.1%)。如果按此比例推算,在去年全年我国港口内贸集装箱的吞吐量中内贸危品箱只有约2万TEU 左右,今年也不会超过3万TEU。

2、各港口对内贸危品箱的操作管理之异同

⑴、各港对危品箱的准入条件不一致。基本上,大多数港口对第1、2、7类危品箱在公开不承接装卸、储存业务方面较一致,但对其余的各类就有诸多的不同,有的港无论一级、二级危品箱是来者不拒,有的是对一级危品箱一概不接,有的则是有选择性地对某些高危险性的声明不接,有的是对外贸危品箱准入条件较宽,对内贸危品箱反而较严,当然,也有并不截然区别对待内外贸危品箱的港口。

⑵、多数港口都制定了相应的集装箱危险货物操作规程、危品箱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等。但对内贸危品箱是否可以在港内危险品专用堆场临时堆放,各码头执行标准不一。由于上级主管部门对危品箱堆场的硬件条件要求相当严格,对在港内临时堆存的危品箱量进行严格控制,而对内贸危品箱能否在港区内堆存并没有具体的规定。部分有危险品作业许可证的码头,有限的堆场容量只能用来存放外贸危品箱,而对内贸危品箱则实行直装直卸的操

作方法。有些码头只对交通部规定的几类危品箱实行直装直卸,而允许其他类别的内贸危品箱在港内临时存放。

⑶、各港口企业对危品箱的日常管理制度没有统一的标准。如在高温季节对场内的危险品箱的测温、喷淋降温工作,有的当箱体温度达到35摄氏度时进行喷淋,有的是室外温度达到30度就进行喷淋,有的是定时喷淋,还有部分码头规定当气温达到35度时,白天某时段停止易燃、易爆危品箱进场。

⑷、收费差异较大。相对于普通货物,各港口对内贸危品箱收费一般高1.2-2倍不等,个别港口危品与普通货收费相同,但比外贸危险品箱收费要略低。⑸、由于地方管理的政策差异,部分港口对集卡拖运危品箱进行严格的资质证审查、把关,而有些港口则没有同类的规定,或即使有也没有严格执行。

三、目前内贸集装箱危险品运输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货主/货代瞒报危险品现象严重,使港航企业的安全生产面临巨大的潜在威胁。

众所周知,当今世界科技越是发达,各行各业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消费需求就越是与日俱增,无论是工矿企业、化工企业,还是电子制造业、医药制造业、甚至农业等大量生产、使用、储存危化品早已不是秘密。在流通环节上,除了外贸进出口,内贸危品箱同样是集装箱运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各种运输方式中,空运、铁路运输的客观条件限制最大,与公路、水路运输方式相比危品箱承运量可说微不足道。公路运输具有单元小、速度快、调度灵活等优点,现在或将来仍会是危品箱运输的主要承担者,但超过一定路程距离后,水路运输单元大、成本低的优点就足以使其比公路运输有着更强的竞争力。因此,利用水路运输的内贸危品箱绝不在少数。

那么,按我们调查显示的统计数据上,内贸危品箱仅占内贸集装箱吞吐量的不到0.3%,这说明了什么?

事实上,据行内人士反映,内贸危品箱的量并不比外贸少,只是由于内贸集装箱运输缺少有效的监督机制,在利益的驱动下,众多货主/货代公司在托运时瞒报才导致内贸危品箱的统计数远比实际数要低,这也许早已是一个公开的秘密。问题是,危化品作普通货物托运,实际上已引起了一系列严重的社会后果。

⑴、案例一

2004年7月,某公司的“南泰27号”货轮中装载有保险粉的集装箱发生自燃,引发特大火灾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一案,就是以“添加剂、滑石粉”的名称托运,“保险粉”不“保险”,这也许是无知的货代刻意瞒报时所意想不到的,事故导致承运人、启运港港口当局、码头、当地海事部门均蒙受了“不白之冤”,在经济上、形象、声誉上均遭受了巨大的损失。

⑵、案例二

今年7月,在北方运至广州的集装箱船舶上,被发现一个以“纸浆”名义托运的集装箱内流出带有刺鼻异味的不明液体,后经追查,确定为国内危规号为82021的“环己胺”,国际危规号UN2357,属于第八类的腐蚀品,副危险性为易燃性。“环己胺”与“纸浆”两者完全是风马牛不相及。

⑶、案例三

无独有偶,也是今年的7月,从北方运往广州的一票货中,舱单仅记载货名为三氯乙烯,但舱单、舱图包括电子舱单以及集装箱箱体上均没有将这种本属于第6.1类危险品按规定作好标志、标记、标牌,显示为危险品,后被海事处发现对承运人、货主进行了处理。在这种情况下,除非码头单证处理人员具有很高的危险品专业知识,否则很难发现货主/承运人瞒报了危险品。

以上数例,仅仅是我国内贸海运上曾发生的危品箱瞒报事例中的个案,即使有些尚未酿成事故,但其中的隐患足以令当事单位捏把冷汗。

2、国内水路危规与国际危规对危险品的划分标准不同,也使港口无所适从。如有些货物在国际危规中作为危险品处理,在国内运输段却规定可不作危险品,但实际上在操作管理上还是要按危险品的标准来执行,这就增加了码头的管理成本和风险,而要按危险品收费却又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据。

3、部分码头危险品箱堆场、设备、设施不足或者不符合要求,发生事故难以实施及时的扑救;港口管理当局对内贸危险品箱在港口的限制要求不一,以至各港管理不统一,客户对管理松、严不同的码头有了更多的选择,码头被推上了不良竞争的地位。

4、港口具备具有危险品专业知识的管理、作业人员不足。目前,各港口虽然都配备有一定数量的接受过专业培训、持上岗证的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但未能完全适应生产的需要,而且码头装卸工、主要设备的司机现在基本上都是劳务外包工人,流动性强,培训不及时,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缺少专业知识使危品箱的操作存在着一定的隐患。

6、多数港口对进港的集装箱及至危品箱欠缺审核工作意识,货主、船公司或代理提供的单证或电子信息有没有货名,有没有危险货物信息资料,谁去核查?能否从单证中检查出来?查到某些接近危险品品名但无法直接确定的,客户在质疑或狡辩时,谁能做出权威的鉴定呢?这些都涉及到岗位机构的设置、责任、专业水平等,也涉及到港口与社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合作程度及关联,其实这也是目前我们许多港口危险货物管理上的薄弱之处。

四、造成内贸危品箱瞒报现象层出不穷的原因

1、国内不少货主、货代甚至承运人或代理对危险品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或者存在侥幸心理,为了逃避危险品运输的高额费用和繁琐的申报手续,甚至在危

险货物与普通货物不同的运价、使费中赚取差价、非法牟利,在利益的驱动下,置安全、法律于不顾,不惜瞒报集装箱内危险品的真实货名,违法操作。

部分船公司业务员只顾揽业务,对托运业务没有严格地核实、检查把关,没有明确货名申报的法律责任,助长了托运人的这种违法意识。

2、CY/CY条款下的集装箱进出港区,港口仅凭封志状况、封条号、箱体、箱号进行交接,货主瞒报他们也“浑然不知”,更无权破封开箱验货。由于少了海关监管这一层关系,内贸货主明显变得有恃无恐,虽然交通部《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指定各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该港口的危险货物管理工作,但内贸普通货物运输无需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因此,如果货主/货代把危险品货物匿报为普通货物,则港口管理部门也就失去了应有的监管作用。尽管法律也赋予港口管理部门对内贸集装箱进行抽查的权限,但内贸箱在码头停留的时间相当短,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要想抽中瞒报的集装箱的机会微乎其微!

3、从发货人到收货人,集装箱运输中间经过多种运输方式的转换,监管执法部门也随着集装箱的移动而转移,虽说监管部门的权利也不小,但实际上对集装箱货物的监管能力相当有限。其实能真正对装箱货物起到把关作用的只能是货物装箱地点的质检部门或专门主管部门,但有关法律法规并没有为这些部门明确责任,而目前,内贸装箱没有强制理货或第三方检验证明,源头缺乏把关者,这为托运人隐瞒危险品名提供了机会。

4、一方面,托运人利益当头,铤而走险;另一方面,港航企业乃至政府部门缺乏切实有效的监督机制,难以做到依法管理是最主要的原因。.

5、尽管我国有《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体系,对危险货物运输各环节都有严格的规定,但由于管理主体涉及多个部门,管理职能上存在严重交叉,催生了监管盲区,多头管理变成了管而不力,有法难依。

另外,纵观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大多注重在行为模式上予以规范,但在明确法律后果方面却仍有许多不足,这也就是说,作为港口我们所能依据的法律规范并不完善,只有禁止性规范,只有行为规则,但缺乏法律制裁的权限去规范、防止、制止以上违法操作行为。

五、内贸危品箱管理不规范造成的后果

由于危险品具有的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污染等危害性,在运输过程中一旦防护不当或操作不当就会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毁损的事故甚至灾难,装卸、运输危险品风险之高是不言而喻的。如果港航企业操作时无法知悉真正货名,就根本无法预知风险,没有按危险品的强制规范操作,只会人为地加大了危险性,发生事故的几率更是成倍提高。并且在不知真实货名的情况下,一旦发生事故,很难立即采取适当的针对性抢险救援措施,万一用错扑救材料或措施,事态更会被迅速扩大,后果不堪设想。

近年来,曾发生的多起集装箱瞒报危险货物事故也证明了这种现象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在水路运输中,两港(启运港、目的港)一航实际是同样的利益均沾者,有着安全、妥善地交接、搬移、装卸、运输、保管货物的共同责任,也有着共同的风险,如果对危险品把关不严、管理不善,一旦酿成事故,直接影响到海上交通安全、港区安全、社会安全,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发展,港方、航方既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和政治责任,这一切都非企业能承受之重责。

六、关于规范内贸集装箱危险品港口操作管理的建议

1、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快我国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与国际标准的接轨,规范内贸危品箱操作。对国内水路危规的修订、更新、完善要与国际危规步调一致,以适应国内运输市场的需求。

2、发挥行业组织的协调功能,建立港口信息平台,加强沟通,共同监控,推广危险品管理的先进经验,逐步统一管理标准、费收标准,以及对政策的执行步调一致。对常见内贸危险货物的品名、流向、运输方式、用户、管理特点等实施系统记录,交流管理经验,对一些曾发现有瞒报行为的客户实行内部黑名单制度,对发生的案例作出内部通报,及时示警,重点监控。

3、交通主管部门建立完善对企业危险品申报员的培训考证制度,明确危品申报员的法律责任,落实瞒报追究制,以增强货主、货代、船代有关人员的法制意识,自觉如实申报。

4、各港务必对内贸危品箱的管理重要性高度重视,充分认识目前存在的各类问题和隐患,尽快建立健全内贸危品箱管理体系,强化责任,规范安全生产问责制,制定完善危险品作业安全措施、应急措施以及事故应急预案,并严格执行,认真演练。加大对危险货物管理的投入,在软硬件设施上加快建设,用严谨的法制理念、科学的发展观和先进的管理技术,指导和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港口必须不断加强对操作人员、管理人员的危险品管理知识培训,要求所有相关的作业人员都要明确其中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在内贸货物没有海关监管的条件下,落在港航方面的担子会更重,管理责任与法律后果同等重要,因此要切实掌握专业的管理知识,促使认识到位,责任到位。

各港内设立危品箱进出港原始台帐,执行作业申报制度、催提疏运制度,对危品箱在港动态重点跟踪,重点监管,重点疏运,及时报告危品箱动态。如有条件的最好设立专人审核进出港单证,对有怀疑的货物品名可以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同开箱检查,求证落实,确保安全。

5、积极与船东联系,取得共识,联手打击危险货物瞒报行为,建议或要求承运人在承接托运业务时,用单证形式让托运人明确签订对货名申报保证真实性的责任状,确认在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6、港口可定时召开客户协调会,宣传国家对危险货物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港口行业的安全形势及安全工作要求;解释有关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政策的必要性;阐明瞒报危险货物的危害性以及法律后果;通报案例,以警醒广大客户遵章守法,共同维护港航货安全,维护港航货共同利益,在不断发展贸易、发展生产的同时,维护社会安全,达到共赢的目的。

7、除港航联手共同打击危险品瞒报行为外,还可以主动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建议实行鼓励举报制度,对举报瞒报危险品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保护和奖励,对经查核落实瞒报者依法查处,并行通报。

七、结束语

危险品的运输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关系社会方方面面,风险与利益共存,“谈危色变”固不应该,藐视责任,投机取巧更不可取。搞好危险品管理,对国民经济、区域经济的发展甚至社会安定能起到重要作用,这一切都需要政府有力的宏观调控,依法治理、科学治理,港航企业更要以社会责任为重,规范管理,促进行业的良性发展。

本文就内贸集装箱危险货物港口管理方面做出探讨,谨供同行参考。

点评:内贸集装箱危险品管理上的漏洞,还是比较大的,潜在的危害性很大。文章对此问题的分析很到位,对策措施也很具体清晰。(本文获中国港口集装箱码头2005高峰论坛“天津港杯”论文竞赛优胜奖)

浅谈如何完善内贸集装箱危险货物港口操作管理

广州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一、前言万荆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不断扩大的运输需求推动了港口内贸集装箱吞吐量的显著增长,今天,沿海南北运输中内贸集装箱发展已是如火如荼,长江、珠江等内河水系的集装箱运输也正方兴未艾,虽然仍因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全国内贸集装箱未能与外贸集装箱运量平分秋色,一较高下,但在沿海、内河各大小港口,无不纷纷把“内外贸两手抓,力克长短腿现象”作为近期乃至远期规划来抓,可以预期,我国内贸集装箱运输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和空间。

然而,在内贸集装箱运输发展中,由于先天条件的缺陷,宏观调控力度的不足,企业竞争的无序性,从一开始就埋下了一系列的矛盾和隐患,随着运输量的持续高速增长,问题非但未能解决,相反,隐患日益凸现。其中,危险货物集装箱(以下简称“危品箱”)的操作就是一个极其令人担忧的严重问题,并已成为足以将有关的港航企业陷入危机四伏的窘境。

二、内贸危品箱在港口操作管理的现状

1、内贸危品箱量统计情况

据对全国各主要沿海集装箱码头的调查信息显示,在各港口内外贸集装箱吞吐总量中,外贸危品箱约占外贸集装箱吞吐量的3%左右,而内贸危品箱占内贸集装箱吞吐量的比例平均不到0.3%(比例最高的港口为0.9%,最低的不到0.1%)。如果按此比例推算,在去年全年我国港口内贸集装箱的吞吐量中内贸危品箱只有约2万TEU 左右,今年也不会超过3万TEU。

2、各港口对内贸危品箱的操作管理之异同

⑴、各港对危品箱的准入条件不一致。基本上,大多数港口对第1、2、7类危品箱在公开不承接装卸、储存业务方面较一致,但对其余的各类就有诸多的不同,有的港无论一级、二级危品箱是来者不拒,有的是对一级危品箱一概不接,有的则是有选择性地对某些高危险性的声明不接,有的是对外贸危品箱准入条件较宽,对内贸危品箱反而较严,当然,也有并不截然区别对待内外贸危品箱的港口。

⑵、多数港口都制定了相应的集装箱危险货物操作规程、危品箱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等。但对内贸危品箱是否可以在港内危险品专用堆场临时堆放,各码头执行标准不一。由于上级主管部门对危品箱堆场的硬件条件要求相当严格,对在港内临时堆存的危品箱量进行严格控制,而对内贸危品箱能否在港区内堆存并没有具体的规定。部分有危险品作业许可证的码头,有限的堆场容量只能用来存放外贸危品箱,而对内贸危品箱则实行直装直卸的操

作方法。有些码头只对交通部规定的几类危品箱实行直装直卸,而允许其他类别的内贸危品箱在港内临时存放。

⑶、各港口企业对危品箱的日常管理制度没有统一的标准。如在高温季节对场内的危险品箱的测温、喷淋降温工作,有的当箱体温度达到35摄氏度时进行喷淋,有的是室外温度达到30度就进行喷淋,有的是定时喷淋,还有部分码头规定当气温达到35度时,白天某时段停止易燃、易爆危品箱进场。

⑷、收费差异较大。相对于普通货物,各港口对内贸危品箱收费一般高1.2-2倍不等,个别港口危品与普通货收费相同,但比外贸危险品箱收费要略低。⑸、由于地方管理的政策差异,部分港口对集卡拖运危品箱进行严格的资质证审查、把关,而有些港口则没有同类的规定,或即使有也没有严格执行。

三、目前内贸集装箱危险品运输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货主/货代瞒报危险品现象严重,使港航企业的安全生产面临巨大的潜在威胁。

众所周知,当今世界科技越是发达,各行各业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消费需求就越是与日俱增,无论是工矿企业、化工企业,还是电子制造业、医药制造业、甚至农业等大量生产、使用、储存危化品早已不是秘密。在流通环节上,除了外贸进出口,内贸危品箱同样是集装箱运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各种运输方式中,空运、铁路运输的客观条件限制最大,与公路、水路运输方式相比危品箱承运量可说微不足道。公路运输具有单元小、速度快、调度灵活等优点,现在或将来仍会是危品箱运输的主要承担者,但超过一定路程距离后,水路运输单元大、成本低的优点就足以使其比公路运输有着更强的竞争力。因此,利用水路运输的内贸危品箱绝不在少数。

那么,按我们调查显示的统计数据上,内贸危品箱仅占内贸集装箱吞吐量的不到0.3%,这说明了什么?

事实上,据行内人士反映,内贸危品箱的量并不比外贸少,只是由于内贸集装箱运输缺少有效的监督机制,在利益的驱动下,众多货主/货代公司在托运时瞒报才导致内贸危品箱的统计数远比实际数要低,这也许早已是一个公开的秘密。问题是,危化品作普通货物托运,实际上已引起了一系列严重的社会后果。

⑴、案例一

2004年7月,某公司的“南泰27号”货轮中装载有保险粉的集装箱发生自燃,引发特大火灾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一案,就是以“添加剂、滑石粉”的名称托运,“保险粉”不“保险”,这也许是无知的货代刻意瞒报时所意想不到的,事故导致承运人、启运港港口当局、码头、当地海事部门均蒙受了“不白之冤”,在经济上、形象、声誉上均遭受了巨大的损失。

⑵、案例二

今年7月,在北方运至广州的集装箱船舶上,被发现一个以“纸浆”名义托运的集装箱内流出带有刺鼻异味的不明液体,后经追查,确定为国内危规号为82021的“环己胺”,国际危规号UN2357,属于第八类的腐蚀品,副危险性为易燃性。“环己胺”与“纸浆”两者完全是风马牛不相及。

⑶、案例三

无独有偶,也是今年的7月,从北方运往广州的一票货中,舱单仅记载货名为三氯乙烯,但舱单、舱图包括电子舱单以及集装箱箱体上均没有将这种本属于第6.1类危险品按规定作好标志、标记、标牌,显示为危险品,后被海事处发现对承运人、货主进行了处理。在这种情况下,除非码头单证处理人员具有很高的危险品专业知识,否则很难发现货主/承运人瞒报了危险品。

以上数例,仅仅是我国内贸海运上曾发生的危品箱瞒报事例中的个案,即使有些尚未酿成事故,但其中的隐患足以令当事单位捏把冷汗。

2、国内水路危规与国际危规对危险品的划分标准不同,也使港口无所适从。如有些货物在国际危规中作为危险品处理,在国内运输段却规定可不作危险品,但实际上在操作管理上还是要按危险品的标准来执行,这就增加了码头的管理成本和风险,而要按危险品收费却又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据。

3、部分码头危险品箱堆场、设备、设施不足或者不符合要求,发生事故难以实施及时的扑救;港口管理当局对内贸危险品箱在港口的限制要求不一,以至各港管理不统一,客户对管理松、严不同的码头有了更多的选择,码头被推上了不良竞争的地位。

4、港口具备具有危险品专业知识的管理、作业人员不足。目前,各港口虽然都配备有一定数量的接受过专业培训、持上岗证的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但未能完全适应生产的需要,而且码头装卸工、主要设备的司机现在基本上都是劳务外包工人,流动性强,培训不及时,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缺少专业知识使危品箱的操作存在着一定的隐患。

6、多数港口对进港的集装箱及至危品箱欠缺审核工作意识,货主、船公司或代理提供的单证或电子信息有没有货名,有没有危险货物信息资料,谁去核查?能否从单证中检查出来?查到某些接近危险品品名但无法直接确定的,客户在质疑或狡辩时,谁能做出权威的鉴定呢?这些都涉及到岗位机构的设置、责任、专业水平等,也涉及到港口与社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合作程度及关联,其实这也是目前我们许多港口危险货物管理上的薄弱之处。

四、造成内贸危品箱瞒报现象层出不穷的原因

1、国内不少货主、货代甚至承运人或代理对危险品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或者存在侥幸心理,为了逃避危险品运输的高额费用和繁琐的申报手续,甚至在危

险货物与普通货物不同的运价、使费中赚取差价、非法牟利,在利益的驱动下,置安全、法律于不顾,不惜瞒报集装箱内危险品的真实货名,违法操作。

部分船公司业务员只顾揽业务,对托运业务没有严格地核实、检查把关,没有明确货名申报的法律责任,助长了托运人的这种违法意识。

2、CY/CY条款下的集装箱进出港区,港口仅凭封志状况、封条号、箱体、箱号进行交接,货主瞒报他们也“浑然不知”,更无权破封开箱验货。由于少了海关监管这一层关系,内贸货主明显变得有恃无恐,虽然交通部《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指定各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该港口的危险货物管理工作,但内贸普通货物运输无需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因此,如果货主/货代把危险品货物匿报为普通货物,则港口管理部门也就失去了应有的监管作用。尽管法律也赋予港口管理部门对内贸集装箱进行抽查的权限,但内贸箱在码头停留的时间相当短,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要想抽中瞒报的集装箱的机会微乎其微!

3、从发货人到收货人,集装箱运输中间经过多种运输方式的转换,监管执法部门也随着集装箱的移动而转移,虽说监管部门的权利也不小,但实际上对集装箱货物的监管能力相当有限。其实能真正对装箱货物起到把关作用的只能是货物装箱地点的质检部门或专门主管部门,但有关法律法规并没有为这些部门明确责任,而目前,内贸装箱没有强制理货或第三方检验证明,源头缺乏把关者,这为托运人隐瞒危险品名提供了机会。

4、一方面,托运人利益当头,铤而走险;另一方面,港航企业乃至政府部门缺乏切实有效的监督机制,难以做到依法管理是最主要的原因。.

5、尽管我国有《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体系,对危险货物运输各环节都有严格的规定,但由于管理主体涉及多个部门,管理职能上存在严重交叉,催生了监管盲区,多头管理变成了管而不力,有法难依。

另外,纵观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大多注重在行为模式上予以规范,但在明确法律后果方面却仍有许多不足,这也就是说,作为港口我们所能依据的法律规范并不完善,只有禁止性规范,只有行为规则,但缺乏法律制裁的权限去规范、防止、制止以上违法操作行为。

五、内贸危品箱管理不规范造成的后果

由于危险品具有的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污染等危害性,在运输过程中一旦防护不当或操作不当就会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毁损的事故甚至灾难,装卸、运输危险品风险之高是不言而喻的。如果港航企业操作时无法知悉真正货名,就根本无法预知风险,没有按危险品的强制规范操作,只会人为地加大了危险性,发生事故的几率更是成倍提高。并且在不知真实货名的情况下,一旦发生事故,很难立即采取适当的针对性抢险救援措施,万一用错扑救材料或措施,事态更会被迅速扩大,后果不堪设想。

近年来,曾发生的多起集装箱瞒报危险货物事故也证明了这种现象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在水路运输中,两港(启运港、目的港)一航实际是同样的利益均沾者,有着安全、妥善地交接、搬移、装卸、运输、保管货物的共同责任,也有着共同的风险,如果对危险品把关不严、管理不善,一旦酿成事故,直接影响到海上交通安全、港区安全、社会安全,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发展,港方、航方既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和政治责任,这一切都非企业能承受之重责。

六、关于规范内贸集装箱危险品港口操作管理的建议

1、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快我国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与国际标准的接轨,规范内贸危品箱操作。对国内水路危规的修订、更新、完善要与国际危规步调一致,以适应国内运输市场的需求。

2、发挥行业组织的协调功能,建立港口信息平台,加强沟通,共同监控,推广危险品管理的先进经验,逐步统一管理标准、费收标准,以及对政策的执行步调一致。对常见内贸危险货物的品名、流向、运输方式、用户、管理特点等实施系统记录,交流管理经验,对一些曾发现有瞒报行为的客户实行内部黑名单制度,对发生的案例作出内部通报,及时示警,重点监控。

3、交通主管部门建立完善对企业危险品申报员的培训考证制度,明确危品申报员的法律责任,落实瞒报追究制,以增强货主、货代、船代有关人员的法制意识,自觉如实申报。

4、各港务必对内贸危品箱的管理重要性高度重视,充分认识目前存在的各类问题和隐患,尽快建立健全内贸危品箱管理体系,强化责任,规范安全生产问责制,制定完善危险品作业安全措施、应急措施以及事故应急预案,并严格执行,认真演练。加大对危险货物管理的投入,在软硬件设施上加快建设,用严谨的法制理念、科学的发展观和先进的管理技术,指导和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港口必须不断加强对操作人员、管理人员的危险品管理知识培训,要求所有相关的作业人员都要明确其中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在内贸货物没有海关监管的条件下,落在港航方面的担子会更重,管理责任与法律后果同等重要,因此要切实掌握专业的管理知识,促使认识到位,责任到位。

各港内设立危品箱进出港原始台帐,执行作业申报制度、催提疏运制度,对危品箱在港动态重点跟踪,重点监管,重点疏运,及时报告危品箱动态。如有条件的最好设立专人审核进出港单证,对有怀疑的货物品名可以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同开箱检查,求证落实,确保安全。

5、积极与船东联系,取得共识,联手打击危险货物瞒报行为,建议或要求承运人在承接托运业务时,用单证形式让托运人明确签订对货名申报保证真实性的责任状,确认在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6、港口可定时召开客户协调会,宣传国家对危险货物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港口行业的安全形势及安全工作要求;解释有关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政策的必要性;阐明瞒报危险货物的危害性以及法律后果;通报案例,以警醒广大客户遵章守法,共同维护港航货安全,维护港航货共同利益,在不断发展贸易、发展生产的同时,维护社会安全,达到共赢的目的。

7、除港航联手共同打击危险品瞒报行为外,还可以主动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建议实行鼓励举报制度,对举报瞒报危险品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保护和奖励,对经查核落实瞒报者依法查处,并行通报。

七、结束语

危险品的运输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关系社会方方面面,风险与利益共存,“谈危色变”固不应该,藐视责任,投机取巧更不可取。搞好危险品管理,对国民经济、区域经济的发展甚至社会安定能起到重要作用,这一切都需要政府有力的宏观调控,依法治理、科学治理,港航企业更要以社会责任为重,规范管理,促进行业的良性发展。

本文就内贸集装箱危险货物港口管理方面做出探讨,谨供同行参考。

点评:内贸集装箱危险品管理上的漏洞,还是比较大的,潜在的危害性很大。文章对此问题的分析很到位,对策措施也很具体清晰。(本文获中国港口集装箱码头2005高峰论坛“天津港杯”论文竞赛优胜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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