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古生物化石,加强古生物化石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古生物化石,是指地质时期形成并赋存于地层中的动物、植物等遗体化石或者遗迹化石。  第三条 国土资源部主管全国古生物

第一条 为保护古生物化石,加强古生物化石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古生物化石,是指地质时期形成并赋存于地层中的动物、植物等遗体化石或者遗迹化石。

第三条 国土资源部主管全国古生物化石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生物化石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在保护古生物化石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五条 国家对下列古生物化石和古生物化石产地实行重点保护:

(一)已经命名的古生物化石种属的模式标本;

(二)保存完整或者较完整的稀有的古脊椎动物化石;

(三)国内稀有或者在生物进化及分类中具有特殊意义的化石;

(四)大型的或者集中赋存的重要古生物化石产地。

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名录,由国土资源部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的,应当保护现场,并及时告知发现地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遇有重要发现,发现地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第七条 国土资源部组织编制全国古生物化石保护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全国古生物化石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古生物化石保护规划。

第八条 对大型的或者集中赋存的重要古生物化石产地,应当依据古生物化石保护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古生物化石保护区。

古生物化石保护区分为国家级古生物化石保护区和省级古生物化石保护区。

古生物化石保护区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采掘古生物化石。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为了科学研究、教学和科学普及的需要,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保护区内采掘古生物化石的,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古生物化石专家评审;在省级古生物化石保护区采掘古生物化石或者在省级古生物化石保护区外采掘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古生物化石专家评审。

古生物化石采掘评审办法由国土资源部制定。

第十条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采掘古生物化石的,应当拟订古生物化石采掘方案,并将方案提交古生物化石专家进行评审。

古生物化石采掘方案应当包括采掘单位的基本情况、采掘目的、时间、地点、范围、数量和方式等。

第十一条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必须按照经古生物化石专家评审的采掘方案进行采掘活动,并在采掘活动结束后30日内,将采掘获得的全部古生物化石清单报采掘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不得将采掘获得的古生物化石用于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采掘获得的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应当交由符合规定条件的馆藏机构保存;确有需要的,可以由有关科研机构或者高等院校保存。

第十三条 保存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必须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具备确保化石安全的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害等防护设施和技术条件。

第十四条 采掘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对古生物化石的采掘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擅自采掘古生物化石的,有权制止。

第十五条 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在采掘工作中应当注意保护环境。对造成破坏的土地,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利用的状态。

第十六条 因科学研究、教学、科普展览等,需将古生物化石运送出境的,由国土资源部发放出境证明。

对临时入境、复带出境的古生物化石的查验、复验,由国土资源部指定的机构负责;查验、复验相符的,由国土资源部发放出境证明。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古生物化石专家评审擅自采掘古生物化石的;

(二)未按照采掘方案进行采掘活动的;

(三)未将采掘报告提交备案的;

(四)未提交采掘的古生物化石清单或者提交虚假清单的;

(五)将采掘的古生物化石用于经营活动的;

(六)故意损毁、破坏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产地以及采掘现场的。

第十八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古生物化石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护古生物化石,加强古生物化石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古生物化石,是指地质时期形成并赋存于地层中的动物、植物等遗体化石或者遗迹化石。  第三条 国土资源部主管全国古生物

第一条 为保护古生物化石,加强古生物化石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古生物化石,是指地质时期形成并赋存于地层中的动物、植物等遗体化石或者遗迹化石。

第三条 国土资源部主管全国古生物化石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生物化石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在保护古生物化石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五条 国家对下列古生物化石和古生物化石产地实行重点保护:

(一)已经命名的古生物化石种属的模式标本;

(二)保存完整或者较完整的稀有的古脊椎动物化石;

(三)国内稀有或者在生物进化及分类中具有特殊意义的化石;

(四)大型的或者集中赋存的重要古生物化石产地。

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名录,由国土资源部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的,应当保护现场,并及时告知发现地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遇有重要发现,发现地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第七条 国土资源部组织编制全国古生物化石保护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全国古生物化石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古生物化石保护规划。

第八条 对大型的或者集中赋存的重要古生物化石产地,应当依据古生物化石保护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古生物化石保护区。

古生物化石保护区分为国家级古生物化石保护区和省级古生物化石保护区。

古生物化石保护区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采掘古生物化石。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为了科学研究、教学和科学普及的需要,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保护区内采掘古生物化石的,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古生物化石专家评审;在省级古生物化石保护区采掘古生物化石或者在省级古生物化石保护区外采掘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古生物化石专家评审。

古生物化石采掘评审办法由国土资源部制定。

第十条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采掘古生物化石的,应当拟订古生物化石采掘方案,并将方案提交古生物化石专家进行评审。

古生物化石采掘方案应当包括采掘单位的基本情况、采掘目的、时间、地点、范围、数量和方式等。

第十一条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必须按照经古生物化石专家评审的采掘方案进行采掘活动,并在采掘活动结束后30日内,将采掘获得的全部古生物化石清单报采掘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不得将采掘获得的古生物化石用于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采掘获得的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应当交由符合规定条件的馆藏机构保存;确有需要的,可以由有关科研机构或者高等院校保存。

第十三条 保存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必须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具备确保化石安全的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害等防护设施和技术条件。

第十四条 采掘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对古生物化石的采掘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擅自采掘古生物化石的,有权制止。

第十五条 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在采掘工作中应当注意保护环境。对造成破坏的土地,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利用的状态。

第十六条 因科学研究、教学、科普展览等,需将古生物化石运送出境的,由国土资源部发放出境证明。

对临时入境、复带出境的古生物化石的查验、复验,由国土资源部指定的机构负责;查验、复验相符的,由国土资源部发放出境证明。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古生物化石专家评审擅自采掘古生物化石的;

(二)未按照采掘方案进行采掘活动的;

(三)未将采掘报告提交备案的;

(四)未提交采掘的古生物化石清单或者提交虚假清单的;

(五)将采掘的古生物化石用于经营活动的;

(六)故意损毁、破坏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产地以及采掘现场的。

第十八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古生物化石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相关内容

  • 古生物化石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0号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已经2010年8月25日国务院第123次常务会议通 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一○年九月五日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古生物化石的保护,促进古生物化石的科学研究和合 ...

  • 国务院颁发[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0号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已经2010年8月25日国务院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2010年 9月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古生物化石的保护,促进古生物化石的科学研究和合理利用,制定本条例. ...

  • 古生物化石
  • 综合价值 (1).它为国内乃至国际研究动植物生活习性.繁殖方式及当时的生态环境,提供十分珍贵的实物证据: (2).对研究地质时期古地理.古气候.地球的演变.生物的进化等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 (3).探索地球上生物的大批死亡.灭绝事件研究,提供罕见的实体及实地. (4).有些特殊.特形化石其本身或经加工 ...

  • 我们是怎么知道古生物的颜色的?
  • 本文作者:Ent 一般而言,动物形成化石之后颜色是存不下来的.所谓化石,其材质已经成了石头,只能保存形状结构,原来的生物成分几乎全灭,色素作为大分子也没有留下来的希望.虽然偶尔能得到皮肤化石,但也是石头,能显示皮肤的纹理和质感,却不能显示颜色. 早年间人们画古生物复原图的时候,颜色某种意义上是猜的- ...

  • 五年级下册三单元教案
  • 第三单元教学计划 教材分析 <生命从哪里来>从学生的实际水平出发,指导学生通过收集.阅读.分析资料的方式探究生命起源的问题. 活动1"搜集有关生命起源的观点"由阅读资料.整理资料和分析资料三部分组成.在阅读资料部分,选取了历史上不同时期较有代表性的有关生命起源的观点( ...

  • 走进消失的埃迪卡拉动物王国
  • "一个八臂造型的东西,看上去更像是某个现代党派的徽章,而非是比第一只恐龙出现还要早3亿年时,统治海洋的远古生物."2008年10月30日,美国著名的Discbvery网站上的一则报道,在国际古生物学界引起了巨大震动.而引发这一震动的化石,则来自千里之外的中国贵州江口县翁会村一个无 ...

  • [中国民航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格式指南(试行)]
  • 附件10 中国民用航空企业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试行) 编制说明 一.编制的目的和意义 根据"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建立完善温室气体统 计核算制度,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和<"十二五"控制温室气排放工 ...

  • 人教版小学二年级语文上册[活化石]教学设计
  • <活化石>第一课时教学设计 教学目标: 1.认识11个生字,会写"化"和"历史". 2.正确.流利朗读全文,有感情地朗读第2自然段. 3.初步了解古生物,感悟银杏树的珍贵.独特和寿命长,能形象生动地向别人介绍银杏树. 教学重点: 正确流利地朗读全文 ...

  • [活化石]教学设计(3)
  • <活化石>教学设计 教学目标 1. 认识11个生字.会写8个字. 2. 正确.流利.有感情地朗读课文. 3. 初步了解一些古生物知识,有保护珍稀生物的意识. 教学重难点 识字.写字,有感情地朗读课文,初步了解一些古生物知识,有保护珍稀动物意识. 设计思路 学生对化石的知识了解不多,但是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