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中债权申报及审查流程参考(草案)](1)

浙江省律师协会

破产案件中债权申报及审查流程参考

浙江省律师协会企业重整重组及破产管理业务委员会

二OO八年十二月

浙江省律师协会

破产案件中债权申报及审查流程参考

(浙江省律师协会〖 〗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部分 概述 .......................................................... 4

第二部分 债权申报流程参考 .............................................. 4

一、破产债权范围 ........................................................ 5

二、债权申报的期限 ...................................................... 6

三、未申报或逾期申报的法律后果 .......................................... 6

四、债权申报文件 ........................................................ 7

五、管理人债权申报操作指引 .............................................. 9

第三部分 债权审查流程参考 ............................................. 10

一、债权审查内容 ....................................................... 11

二、债权审查方法 ....................................................... 11

三、债权审查阶段及形成文件 ............................................. 12

四、债权审查原则 ....................................................... 14

第四部分 债权确认流程参考 ............................................. 14

一、债权确认的非诉程序和诉讼程序 ....................................... 15

二、债权异议的处理 ..................................................... 15

三、对尚未确定债权的处理 ............................................... 16

四、债权确认的法律后果 ................................................. 16

第五部分 附件 ......................................................... 17

一、债权申报表 ......................................................... 17

二、债权申报文件清单 ................................................... 17

三、债权人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 ......................................... 17

四、债权申报登记表 ..................................................... 17

五、债权审查确认表 ..................................................... 17

六、债权确认单 ......................................................... 17

七、债权表 ............................................................ 17

第一部分 概述

债权申报及审查,是破产程序中一项重要制度,它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行使权利的前提,也是从根本上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的有效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确立了由管理人作为债权申报的接受登记机关,对破产债权进行审查的制度。管理人对申报债权不仅需要形式审查,还需要实质性审查。管理人对债权的登记、审查,可以大量减少异议债权的出现,而且对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章“债权申报”的规定,结合破产案件中管理人工作实务,现将破产案件中债权申报及管理人审查操作流程图示如下:

如上所述,债权申报及审查操作流程,主要分为债权申报、债权审查、债权确认三大阶段,现就各阶段操作流程作以下介绍。

第二部分 债权申报流程参考

债权申报,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在法律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依

照法定的要求和程序,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申请登记债权,以表明其参加破产程序的意思表示。

一、破产债权范围

破产债权,是指基于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原因成立的,经依法申报确认,并可由破产财产获得清偿的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同时为维护社会公平,《企业破产法》特别规定某些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原因发生的债权也属于破产债权,但该部分因破产申请受理后原因发生的债权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才能作为破产债权。

(一)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债权范围如下:

1、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3、未到期的债权[《企业破产法》第46条];

4、附利息的债权[《企业破产法》第46条];

5、附生效条件或附解除条件的债权[《企业破产法》第46条];

6、附始期债权[《企业破产法》第46条];

7、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企业破产法》第46条];

8、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因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取得的求偿权;

[《企业破产法》第51条]

9、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取得的将来求偿权,但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人的除外[《企业破产法》第51条];

10、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后形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企业破产法》

第53条]

11、因委托合同产生的债权;[《企业破产法》第54条]

12、票据追索权;[《企业破产法》第55条]

13、税款债权;

14、其他合法的请求权。

(二)不需要申报的债权

涉及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的劳动债权,职工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债权申报的期限

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管理人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发布的破产申请公告中载明的申报期限作为该案件中最终的债权申报期限,如债权申报期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债权申报期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管理人应当在人民法院公告的申报债权的期限和地点,接收债权人的债权申报材料。

三、未申报或逾期申报的法律后果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逾期未申报或逾期债权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

(一)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将丧失《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所有程序性权利,包括参加债权人会议权利、表决权、异议权、接受分配财产权利等。

(二)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已分配的财产不对其补充分配。即便其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且债权人还应承担因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相关费用。

(三)如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内债权人不得行使任何要求偿债的权利。但债权人并未丧失其要求偿债的实体权利,其

仍有权在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四)如债务人进入破产和解程序,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在和解协议计划执行期内债权人不得行使任何要求偿债的权利。但债权人并未丧失其要求偿债的实体权利,其仍有权在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按照和解计划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因此,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并不导致其债权消灭的后果,在破产财产分配完成前仍有补充申报债权而参加破产程序的权利。因此,逾期申报的债权不因超过申报期限而导致其实体权利的丧失,而仅仅是破产法规定的程序性权利丧失以及部分实体性权利暂时冻结行使。

四、债权申报文件

(一)债权申报文件目录

《企业破产法》第49条规定,债权申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债权申报内容应当包括债权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债权证明文件及相关证据。管理人在接受债权申报时,应当要求债权人提供以下文件:

(二)债权申报示范文本

为规范债权申报的文书统一,管理人应向债权人提供债权申报示范文本,可参考

的内容及形式如下

1、债权申报表[见附件一]

债权申报表系债权人向管理人书面提交债权申报的证明文件。内容包括:债权人名称、申报债权数额、申报债权时间、债权发生事实、债权到期日、有无财产担保、是否为连带债权、有无连带债务人、是否为求偿权或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债权是否附有条件和期限等情况。当然,债权人有权在债权申报表后另附债权申报书,就申报债权的事实、理由以及申报要求详细说明。

2、债权申报文件清单[见附件二]

债权申报文件清单系债权人申报债权所依据的证据清单,清单应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基础文件(合同、协议、欠条等),债权人的支付凭证(付款证明、发货记录等),债权人请求偿债的证明、财产担保证明、债务人已偿还部分债务的证明、法院及仲裁机构文书等文件。

3、债权人地址送达确认书[见附件三]

申报人应如实填写债权人的联系人姓名、联系地址、联系方式等确认信息。有委托代理人的,还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及授权委托书等事项。

(三)申报债权登记造册

在债权申报阶段,管理人对申报债权的登记、审查,仅是一种形式上的审查。管理人仅审查债权申报资料是否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而不对债权本身进行实质审查。管理人接受债权申报后应作相应的债权登记,根据债权人提交的债权申报文件,登记造册并形成《债权申报登记表》[见附件四]。

登记造册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住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申报债权金额、债权性质、债务人提供财产担保情况、其他担保情况、基本情况以及其他必要的事项。债权申报登记表中“债权性质”按普通债权、有财产担保债权、税款债权进行区分,“财产担保情况” 应填写债务人以自身的财产提供担保情况,“其他担保情况”应填写与申报债权相关的除债务人以自身的财产提供担保以外的其他担保情况,如出现未到期债权、附条件债权、附期限债权、诉讼及仲裁未决债权应在“备注”

栏中注明,

五、管理人债权申报操作指引

管理人在接受申报债权登记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二)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可以就其对债务人已清偿部分的求偿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可以就其对债务人尚未清偿部分的将来求偿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三)债务人是连带债务人时,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都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可以分别地向债务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的管理人申报其全部债权。

(四)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受托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不知债务人破产事实而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可以就其继续处理事务所产生的请求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委托合同约定受托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仍须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情形下,即使受托人知道债务人破产事实,受托人在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解除合同前依据委托合同约定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可以就其继续处理事务所产生的请求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在停止处理委托事务将损害债务人利益的情形下,无论受托人是否知道债务人破产事实,受托人在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要求其停止处理委托事务之前为债务人利益而继续处理事务所产生的请求权,管理人可以将其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七)债权人应如实填写债权申报表,并由债权人签字或盖章;

(八)债权人应提交债权人的主体资格文件,包括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等;

1、债权人为法人的,要求其提交营业执照原件,管理人核对后留存经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债权人为自然人的,要求其提交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管理人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九)债权人委托他人申报债权的,应提交委托人签字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十)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管理人应就债权人提交的申报 文件是否完整和齐备做审查。如申报文件不完整或者有缺陷,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申报人,要求其对申报文件或证据材料进行补正。

(十一)管理人在接受债权人提交的申报文件时,应要求债权人或受托人在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上签章确认,并由管理人就复印件与原件逐一进行核对。

(十二)管理人接受债权申报后应作申报债权登记,登记造册制作《申报债权登记表》;

(十三)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如实填写债权申报文件清单,注明提交资料的名称、数量等,并应签字或盖章。

(十四)债权人提出要求取得债权申报回执时,管理人应当出具。

(十五)管理人在受理债权申报后应及时归档成册,债权申报文件由管理人保存,并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十六)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填写联系方式及地址确定书,以便日后管理人与债权人联系。

第三部分 债权审查流程参考

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后,对于债权的债权性质、债权数额、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担保物价值预计是否足以清偿担保债权等事实,均不以债权申报为准,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管理人审查、债权人会议核查程序并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后,方成为破

产债权。

管理人对债权的审查,是债权人会议核查以及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权的前置程序。

一、债权审查内容

管理人在接收债权申报材料后,需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时效性等进行全面审查:

(一)真实性

管理人应当就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是否真实存在进行审查,特别应注意申报债权是否属于“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情形;

(二)合法性

管理人应当就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进行审查; (三)时效性

管理人应当就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是否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等情形进行审查。 二、债权审查方法

(一)债权人提交的债权申报材料与原件进行核对;

(二)证据材料保存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可以向有关政府部门调查核实; (三)要求债务人提供与申报债权相关的财务资料及档案材料; (四)聘请会计师就申报债权相关的财务资料进行审计和调查; (五)要求债务人通过自查方式提交债权审查意见;

(六)有必要时可以向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管理人员、财务人员进行必要的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七)要求债权人提供补充资料及书面说明;

(八)向债权人进行调查和询问,并制作调查和询问笔录; (九)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进行对账; (十)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出《征询函》; (十一)其他有利于查明债权的方法。 三、债权审查阶段及形成文件

管理人在接收债权申报后,一般可以就债权审查安排三个阶段,债权初步审查阶段、债权审查复核阶段、债权审查确认阶段。上述债权审查阶段内容及操作流程,图示如下:

(一)第一阶段:债权初步审查,制作《债权审查确认表》[见附件五] 根据不同债权的审查标准,管理人依法对已申报的债权进行初审,逐一制作《债权审查确认表》。《债权审查确认表》应当记载债权人名称、申报债权数额及申报证据、有无财产担保、债权发生概述、债务人确认意见、管理人审查意见、审查差异说明、及不予认定的事实和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作为管理人债权审查的工作底稿,便于日后查阅。在债权初步审查过程中,应全面记录债权信息,并归纳及总结出该债权存在问题及初步审查意见,以便为第二阶段审查复核做好准备。

(二)第二阶段:债权审查复核,制作《债权确认单》[见附件六]

管理人应当对逐笔债权提出审查意见并载明审查依据及沟通过程;对于个别无法定性或者债权构成复杂的、债权金额较难认定的债权,管理人应当联络债权人进一步补充申报资料。

根据《债权审查确认表》的初步审查结果,管理人应当对逐笔债权制作《债权确认单》,载明申报债权金额、管理人审查金额、审查意见,并将《债权确认单》书面通知债权人。如债权人仍有异议的,管理人应当告知债权人有权在第一债权人会议上提出书面异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第三阶段:债权审查确认,形成供债权人会议核查的《债权表》[见附件七]

管理人根据《债权审查确认表》的记载,及债权人对《债权确认单》的确认或反馈意见进行复查,编制并最终形成《债权表》,作为管理人债权审查的书面文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债权表》应当记载债权人名称、申报债权金额、审查债权金额、有无财产担保、备注说明等事项。《债权表》是管理人经债权审查确认后对《债权审查表》的细化,应尽可能简明、翔实反映管理人债权审查结果,供债权人会议核查。

为便于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从实务角度考虑,管理人应就每一笔债权出具债权核查意见,主要做法包括:(1)在债权表中直接列明债权基本情况及核查意见;(2)在债权表后附每一笔债权基本情况及核查意见。

根据破产案件的不同情况及管理人对分类债权审查的结果,《债权表》的形式可以适当变化。在破产清算案件中,若破产债权简单、明确,可以通过一张总表的形式反映;在破产重整案件中,根据《企业破产法》分组债权表决程序的需要,可以在总表基础上,细化分出《普通债权表》、《有财产担保债权表》、《无表决权组债权表》、《劳动债权表》等若干债权附表。在债权分类基础上,明确不同类别组债权审查结果,便于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的债权额统计。

四、债权审查原则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对债权的审查原则主要包括如下: 1、申报债权必须有充分、确实证据证明。凡债务人财务资料无记载的,且债权人提供的其他证据不充分的,均不予确认;

2、申报债权必须是在诉讼时效内的债权,凡超过诉讼时效或执行时效的,又无时效中断或中止证据的,不予确认;

3、债权申报时包括利息、罚息、违约金、滞纳金的,其计算到破产受理日为止。 4、债权申报为外币时,以破产受理日市场汇率中间价为准进行折算。 5、申报债权时但未明确提出利息数额的,按其约定的合法利率或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6、申报债权时未申报应付利息和违约金的,推定其放弃申报。

7、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计算,每年按365天计算,在该期间内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有变动的,分期计算。

8、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除审查其担保是否合法成立外,应重点审查提供担保是否有本指引规定的可以依法撤销的情形、债权金额是否存在超过担保财产价值的情形,超过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处理。

9、债权人提交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的,则依据法律文书中直接确认的债权金额和财产担保的内容,管理人无须实质审查可直接予以确认债权及其性质。

10、附期限的债权,视为破产宣告时已到期,作为破产债权申报。但附终期的债权应不予认定。

11、债权人申报的债权不是以金额计算的,管理人可以按市场价值确认其债权金 额。

第四部分 债权确认流程参考

债权确认,是管理人将债权审查结果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并经人民法院裁

定确认债权的程序。债权确认,是对当事人实体民事权利的裁判,系将申报债权固定为有效的破产债权,是债权人在破产分配中的公平受偿的必要条件。

一、债权确认的非诉程序和诉讼程序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确认分为非诉程序、诉讼程序两大程序。非诉程序是指通过债权人会议核查及人民法院裁定方式确认,诉讼程序是指在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债权表有异议的情况下通过人民法院判决方式确认债权。

1、 债权确认非诉程序

债权人、债务人对管理人编制《债权表》记载无异议的,在非诉程序中经债权人会议核查,由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裁定后直接确认。

2、 债权确认诉讼程序

债权人、债务人对管理人编制《债权表》记载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债权异议权,赋予被异议的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债权人。即债权异议,包括债权人对自己债权的异议、对《债权表》中记载的他人债权的异议、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事项的异议。

债权确认诉讼程序,应当以相对人为被告启动债权确认诉讼。如果人民法院裁定异议不成立,则管理人原审查的债权列入《债权表》,作为破产债权参与分配;如果人民法院裁定异议成立,则该债权经人民法院裁定后,应将调整后的债权列入《债权表》,重新进入破产债权参与分配。

二、债权异议的处理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在债权审查基础上应制作《债权表》,并将《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核查,为便于债权人会议顺利和有序召开,可以要求对《债权表》有异议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当场填写书面的异议表[附件八],并当场收集后进行宣读异议人名单。在债权人会议结束后,管理人可以要求有异议的债权人提交正式的债权异议表,详细说明异议的具体事实与理由,并附带相关证据材料。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对有异议债权进行审查,并向异议人发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告知异议人在合

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确认之诉,以防止相对人滥用债权异议权,导致破产程序的拖延。

三、对尚未确定债权的处理

对于债权是否存在,债权性质如何以及债权数额多少等内容有一项或多项内容没有得到证实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可以为其临时确定债权额,债权人按照人民法院临时确定的债权性质和数额,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投票表决权。

四、债权确认的法律后果

债权确认,一般产生三方面的法律后果:

(一)被确认的债权,债权人获得参加破产程序的债权人资格,有权出席债权人会议,依据其被确认的债权性质及债权数额等在债权人会议中享有投票表决权;在破产财产分配时,参加同类债权的清偿顺位,并以此计算获得清偿数额。

(二)债权未被确认的债权,及经过债权人会议核查,且经人民法院确定不属于破产债权的,债权人不得参与后续的破产程序。

(三)债权不能确定或者尚未确定的债权,经人民法院临时确认债权的,债权人按照人民法院临时确定的债权性质和债权数额,在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但是,如果最终被确认不属于破产债权的,则不得参加破产财产分配,已经获得的分配,应当予以返还;如果最终确定为破产债权的,则按照最终确认的债权性质和债权数额参加表决或分配,已经按临时债权额行使的表决权不再纠正,但分配财产时应当按最终确定的债权比例进行。

第五部分 附件

一、债权申报表 二、债权申报文件清单

三、债权人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 四、债权申报登记表 五、债权审查确认表 六、债权确认单 七、债权表

债 权 申 报 表

填报人(签名或盖章):

债权申报文件清单

提交人(签字): 签收人(签字):

提交时间: 签收时间:

附件三

债权人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

浙江省律师协会企业重整及破产管理业务委员会 债权申报及审查流程参考

附件四

债权申报登记表

第21页,共28页

附件五

债权审查确认表

债权编号:[ ]

附件六

债 权 确 认 单

附件七

债 权 表

附表(一):有财产担保债权表

附表(二):普通债权表

附表(三):无表决权组债权表

附表(四):劳动债权表

附件七

债权异议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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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律师协会〖 〗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部分 概述 .......................................................... 4

第二部分 债权申报流程参考 .............................................. 4

一、破产债权范围 ........................................................ 5

二、债权申报的期限 ...................................................... 6

三、未申报或逾期申报的法律后果 .......................................... 6

四、债权申报文件 ........................................................ 7

五、管理人债权申报操作指引 .............................................. 9

第三部分 债权审查流程参考 ............................................. 10

一、债权审查内容 ....................................................... 11

二、债权审查方法 ....................................................... 11

三、债权审查阶段及形成文件 ............................................. 12

四、债权审查原则 ....................................................... 14

第四部分 债权确认流程参考 ............................................. 14

一、债权确认的非诉程序和诉讼程序 ....................................... 15

二、债权异议的处理 ..................................................... 15

三、对尚未确定债权的处理 ............................................... 16

四、债权确认的法律后果 ................................................. 16

第五部分 附件 ......................................................... 17

一、债权申报表 ......................................................... 17

二、债权申报文件清单 ................................................... 17

三、债权人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 ......................................... 17

四、债权申报登记表 ..................................................... 17

五、债权审查确认表 ..................................................... 17

六、债权确认单 ......................................................... 17

七、债权表 ............................................................ 17

第一部分 概述

债权申报及审查,是破产程序中一项重要制度,它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行使权利的前提,也是从根本上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的有效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确立了由管理人作为债权申报的接受登记机关,对破产债权进行审查的制度。管理人对申报债权不仅需要形式审查,还需要实质性审查。管理人对债权的登记、审查,可以大量减少异议债权的出现,而且对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章“债权申报”的规定,结合破产案件中管理人工作实务,现将破产案件中债权申报及管理人审查操作流程图示如下:

如上所述,债权申报及审查操作流程,主要分为债权申报、债权审查、债权确认三大阶段,现就各阶段操作流程作以下介绍。

第二部分 债权申报流程参考

债权申报,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在法律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依

照法定的要求和程序,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申请登记债权,以表明其参加破产程序的意思表示。

一、破产债权范围

破产债权,是指基于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原因成立的,经依法申报确认,并可由破产财产获得清偿的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同时为维护社会公平,《企业破产法》特别规定某些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原因发生的债权也属于破产债权,但该部分因破产申请受理后原因发生的债权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才能作为破产债权。

(一)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债权范围如下:

1、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3、未到期的债权[《企业破产法》第46条];

4、附利息的债权[《企业破产法》第46条];

5、附生效条件或附解除条件的债权[《企业破产法》第46条];

6、附始期债权[《企业破产法》第46条];

7、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企业破产法》第46条];

8、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因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取得的求偿权;

[《企业破产法》第51条]

9、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取得的将来求偿权,但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人的除外[《企业破产法》第51条];

10、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后形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企业破产法》

第53条]

11、因委托合同产生的债权;[《企业破产法》第54条]

12、票据追索权;[《企业破产法》第55条]

13、税款债权;

14、其他合法的请求权。

(二)不需要申报的债权

涉及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的劳动债权,职工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债权申报的期限

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管理人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发布的破产申请公告中载明的申报期限作为该案件中最终的债权申报期限,如债权申报期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债权申报期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管理人应当在人民法院公告的申报债权的期限和地点,接收债权人的债权申报材料。

三、未申报或逾期申报的法律后果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逾期未申报或逾期债权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

(一)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将丧失《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所有程序性权利,包括参加债权人会议权利、表决权、异议权、接受分配财产权利等。

(二)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已分配的财产不对其补充分配。即便其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且债权人还应承担因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相关费用。

(三)如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内债权人不得行使任何要求偿债的权利。但债权人并未丧失其要求偿债的实体权利,其

仍有权在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四)如债务人进入破产和解程序,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在和解协议计划执行期内债权人不得行使任何要求偿债的权利。但债权人并未丧失其要求偿债的实体权利,其仍有权在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按照和解计划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因此,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并不导致其债权消灭的后果,在破产财产分配完成前仍有补充申报债权而参加破产程序的权利。因此,逾期申报的债权不因超过申报期限而导致其实体权利的丧失,而仅仅是破产法规定的程序性权利丧失以及部分实体性权利暂时冻结行使。

四、债权申报文件

(一)债权申报文件目录

《企业破产法》第49条规定,债权申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债权申报内容应当包括债权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债权证明文件及相关证据。管理人在接受债权申报时,应当要求债权人提供以下文件:

(二)债权申报示范文本

为规范债权申报的文书统一,管理人应向债权人提供债权申报示范文本,可参考

的内容及形式如下

1、债权申报表[见附件一]

债权申报表系债权人向管理人书面提交债权申报的证明文件。内容包括:债权人名称、申报债权数额、申报债权时间、债权发生事实、债权到期日、有无财产担保、是否为连带债权、有无连带债务人、是否为求偿权或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债权是否附有条件和期限等情况。当然,债权人有权在债权申报表后另附债权申报书,就申报债权的事实、理由以及申报要求详细说明。

2、债权申报文件清单[见附件二]

债权申报文件清单系债权人申报债权所依据的证据清单,清单应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基础文件(合同、协议、欠条等),债权人的支付凭证(付款证明、发货记录等),债权人请求偿债的证明、财产担保证明、债务人已偿还部分债务的证明、法院及仲裁机构文书等文件。

3、债权人地址送达确认书[见附件三]

申报人应如实填写债权人的联系人姓名、联系地址、联系方式等确认信息。有委托代理人的,还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及授权委托书等事项。

(三)申报债权登记造册

在债权申报阶段,管理人对申报债权的登记、审查,仅是一种形式上的审查。管理人仅审查债权申报资料是否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而不对债权本身进行实质审查。管理人接受债权申报后应作相应的债权登记,根据债权人提交的债权申报文件,登记造册并形成《债权申报登记表》[见附件四]。

登记造册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住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申报债权金额、债权性质、债务人提供财产担保情况、其他担保情况、基本情况以及其他必要的事项。债权申报登记表中“债权性质”按普通债权、有财产担保债权、税款债权进行区分,“财产担保情况” 应填写债务人以自身的财产提供担保情况,“其他担保情况”应填写与申报债权相关的除债务人以自身的财产提供担保以外的其他担保情况,如出现未到期债权、附条件债权、附期限债权、诉讼及仲裁未决债权应在“备注”

栏中注明,

五、管理人债权申报操作指引

管理人在接受申报债权登记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二)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可以就其对债务人已清偿部分的求偿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可以就其对债务人尚未清偿部分的将来求偿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三)债务人是连带债务人时,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都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可以分别地向债务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的管理人申报其全部债权。

(四)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受托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不知债务人破产事实而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可以就其继续处理事务所产生的请求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委托合同约定受托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仍须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情形下,即使受托人知道债务人破产事实,受托人在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解除合同前依据委托合同约定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可以就其继续处理事务所产生的请求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在停止处理委托事务将损害债务人利益的情形下,无论受托人是否知道债务人破产事实,受托人在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要求其停止处理委托事务之前为债务人利益而继续处理事务所产生的请求权,管理人可以将其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七)债权人应如实填写债权申报表,并由债权人签字或盖章;

(八)债权人应提交债权人的主体资格文件,包括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等;

1、债权人为法人的,要求其提交营业执照原件,管理人核对后留存经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债权人为自然人的,要求其提交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管理人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九)债权人委托他人申报债权的,应提交委托人签字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十)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管理人应就债权人提交的申报 文件是否完整和齐备做审查。如申报文件不完整或者有缺陷,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申报人,要求其对申报文件或证据材料进行补正。

(十一)管理人在接受债权人提交的申报文件时,应要求债权人或受托人在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上签章确认,并由管理人就复印件与原件逐一进行核对。

(十二)管理人接受债权申报后应作申报债权登记,登记造册制作《申报债权登记表》;

(十三)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如实填写债权申报文件清单,注明提交资料的名称、数量等,并应签字或盖章。

(十四)债权人提出要求取得债权申报回执时,管理人应当出具。

(十五)管理人在受理债权申报后应及时归档成册,债权申报文件由管理人保存,并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十六)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填写联系方式及地址确定书,以便日后管理人与债权人联系。

第三部分 债权审查流程参考

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后,对于债权的债权性质、债权数额、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担保物价值预计是否足以清偿担保债权等事实,均不以债权申报为准,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管理人审查、债权人会议核查程序并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后,方成为破

产债权。

管理人对债权的审查,是债权人会议核查以及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权的前置程序。

一、债权审查内容

管理人在接收债权申报材料后,需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时效性等进行全面审查:

(一)真实性

管理人应当就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是否真实存在进行审查,特别应注意申报债权是否属于“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情形;

(二)合法性

管理人应当就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进行审查; (三)时效性

管理人应当就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是否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等情形进行审查。 二、债权审查方法

(一)债权人提交的债权申报材料与原件进行核对;

(二)证据材料保存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可以向有关政府部门调查核实; (三)要求债务人提供与申报债权相关的财务资料及档案材料; (四)聘请会计师就申报债权相关的财务资料进行审计和调查; (五)要求债务人通过自查方式提交债权审查意见;

(六)有必要时可以向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管理人员、财务人员进行必要的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七)要求债权人提供补充资料及书面说明;

(八)向债权人进行调查和询问,并制作调查和询问笔录; (九)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进行对账; (十)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出《征询函》; (十一)其他有利于查明债权的方法。 三、债权审查阶段及形成文件

管理人在接收债权申报后,一般可以就债权审查安排三个阶段,债权初步审查阶段、债权审查复核阶段、债权审查确认阶段。上述债权审查阶段内容及操作流程,图示如下:

(一)第一阶段:债权初步审查,制作《债权审查确认表》[见附件五] 根据不同债权的审查标准,管理人依法对已申报的债权进行初审,逐一制作《债权审查确认表》。《债权审查确认表》应当记载债权人名称、申报债权数额及申报证据、有无财产担保、债权发生概述、债务人确认意见、管理人审查意见、审查差异说明、及不予认定的事实和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作为管理人债权审查的工作底稿,便于日后查阅。在债权初步审查过程中,应全面记录债权信息,并归纳及总结出该债权存在问题及初步审查意见,以便为第二阶段审查复核做好准备。

(二)第二阶段:债权审查复核,制作《债权确认单》[见附件六]

管理人应当对逐笔债权提出审查意见并载明审查依据及沟通过程;对于个别无法定性或者债权构成复杂的、债权金额较难认定的债权,管理人应当联络债权人进一步补充申报资料。

根据《债权审查确认表》的初步审查结果,管理人应当对逐笔债权制作《债权确认单》,载明申报债权金额、管理人审查金额、审查意见,并将《债权确认单》书面通知债权人。如债权人仍有异议的,管理人应当告知债权人有权在第一债权人会议上提出书面异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第三阶段:债权审查确认,形成供债权人会议核查的《债权表》[见附件七]

管理人根据《债权审查确认表》的记载,及债权人对《债权确认单》的确认或反馈意见进行复查,编制并最终形成《债权表》,作为管理人债权审查的书面文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债权表》应当记载债权人名称、申报债权金额、审查债权金额、有无财产担保、备注说明等事项。《债权表》是管理人经债权审查确认后对《债权审查表》的细化,应尽可能简明、翔实反映管理人债权审查结果,供债权人会议核查。

为便于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从实务角度考虑,管理人应就每一笔债权出具债权核查意见,主要做法包括:(1)在债权表中直接列明债权基本情况及核查意见;(2)在债权表后附每一笔债权基本情况及核查意见。

根据破产案件的不同情况及管理人对分类债权审查的结果,《债权表》的形式可以适当变化。在破产清算案件中,若破产债权简单、明确,可以通过一张总表的形式反映;在破产重整案件中,根据《企业破产法》分组债权表决程序的需要,可以在总表基础上,细化分出《普通债权表》、《有财产担保债权表》、《无表决权组债权表》、《劳动债权表》等若干债权附表。在债权分类基础上,明确不同类别组债权审查结果,便于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的债权额统计。

四、债权审查原则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对债权的审查原则主要包括如下: 1、申报债权必须有充分、确实证据证明。凡债务人财务资料无记载的,且债权人提供的其他证据不充分的,均不予确认;

2、申报债权必须是在诉讼时效内的债权,凡超过诉讼时效或执行时效的,又无时效中断或中止证据的,不予确认;

3、债权申报时包括利息、罚息、违约金、滞纳金的,其计算到破产受理日为止。 4、债权申报为外币时,以破产受理日市场汇率中间价为准进行折算。 5、申报债权时但未明确提出利息数额的,按其约定的合法利率或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6、申报债权时未申报应付利息和违约金的,推定其放弃申报。

7、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计算,每年按365天计算,在该期间内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有变动的,分期计算。

8、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除审查其担保是否合法成立外,应重点审查提供担保是否有本指引规定的可以依法撤销的情形、债权金额是否存在超过担保财产价值的情形,超过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处理。

9、债权人提交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的,则依据法律文书中直接确认的债权金额和财产担保的内容,管理人无须实质审查可直接予以确认债权及其性质。

10、附期限的债权,视为破产宣告时已到期,作为破产债权申报。但附终期的债权应不予认定。

11、债权人申报的债权不是以金额计算的,管理人可以按市场价值确认其债权金 额。

第四部分 债权确认流程参考

债权确认,是管理人将债权审查结果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并经人民法院裁

定确认债权的程序。债权确认,是对当事人实体民事权利的裁判,系将申报债权固定为有效的破产债权,是债权人在破产分配中的公平受偿的必要条件。

一、债权确认的非诉程序和诉讼程序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确认分为非诉程序、诉讼程序两大程序。非诉程序是指通过债权人会议核查及人民法院裁定方式确认,诉讼程序是指在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债权表有异议的情况下通过人民法院判决方式确认债权。

1、 债权确认非诉程序

债权人、债务人对管理人编制《债权表》记载无异议的,在非诉程序中经债权人会议核查,由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裁定后直接确认。

2、 债权确认诉讼程序

债权人、债务人对管理人编制《债权表》记载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债权异议权,赋予被异议的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债权人。即债权异议,包括债权人对自己债权的异议、对《债权表》中记载的他人债权的异议、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事项的异议。

债权确认诉讼程序,应当以相对人为被告启动债权确认诉讼。如果人民法院裁定异议不成立,则管理人原审查的债权列入《债权表》,作为破产债权参与分配;如果人民法院裁定异议成立,则该债权经人民法院裁定后,应将调整后的债权列入《债权表》,重新进入破产债权参与分配。

二、债权异议的处理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在债权审查基础上应制作《债权表》,并将《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核查,为便于债权人会议顺利和有序召开,可以要求对《债权表》有异议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当场填写书面的异议表[附件八],并当场收集后进行宣读异议人名单。在债权人会议结束后,管理人可以要求有异议的债权人提交正式的债权异议表,详细说明异议的具体事实与理由,并附带相关证据材料。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对有异议债权进行审查,并向异议人发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告知异议人在合

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确认之诉,以防止相对人滥用债权异议权,导致破产程序的拖延。

三、对尚未确定债权的处理

对于债权是否存在,债权性质如何以及债权数额多少等内容有一项或多项内容没有得到证实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可以为其临时确定债权额,债权人按照人民法院临时确定的债权性质和数额,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投票表决权。

四、债权确认的法律后果

债权确认,一般产生三方面的法律后果:

(一)被确认的债权,债权人获得参加破产程序的债权人资格,有权出席债权人会议,依据其被确认的债权性质及债权数额等在债权人会议中享有投票表决权;在破产财产分配时,参加同类债权的清偿顺位,并以此计算获得清偿数额。

(二)债权未被确认的债权,及经过债权人会议核查,且经人民法院确定不属于破产债权的,债权人不得参与后续的破产程序。

(三)债权不能确定或者尚未确定的债权,经人民法院临时确认债权的,债权人按照人民法院临时确定的债权性质和债权数额,在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但是,如果最终被确认不属于破产债权的,则不得参加破产财产分配,已经获得的分配,应当予以返还;如果最终确定为破产债权的,则按照最终确认的债权性质和债权数额参加表决或分配,已经按临时债权额行使的表决权不再纠正,但分配财产时应当按最终确定的债权比例进行。

第五部分 附件

一、债权申报表 二、债权申报文件清单

三、债权人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 四、债权申报登记表 五、债权审查确认表 六、债权确认单 七、债权表

债 权 申 报 表

填报人(签名或盖章):

债权申报文件清单

提交人(签字): 签收人(签字):

提交时间: 签收时间:

附件三

债权人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

浙江省律师协会企业重整及破产管理业务委员会 债权申报及审查流程参考

附件四

债权申报登记表

第21页,共28页

附件五

债权审查确认表

债权编号:[ ]

附件六

债 权 确 认 单

附件七

债 权 表

附表(一):有财产担保债权表

附表(二):普通债权表

附表(三):无表决权组债权表

附表(四):劳动债权表

附件七

债权异议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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