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制度及其在科技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知识产权及其相关定义      知识、知识经济、知识产权   1999年1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伊德里斯博士在北京大学授予其名誉教授的仪式上发表演说中指出:“知识是创造杰出成就和提高地球人类生活的准则和催化剂。”   回顾人类社会发展的历程,知识始终是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其差别就在于节奏的不同。原始社会经历了几十万年时间,人类的生产活动以采集、狩猎为主。农业社会经历了几千年的时间,人类的生产活动以农耕、放牧为主。工业社会经历了几百年时间,人类的生产活动以传统工业为主。自上个世纪后半叶开始,人类的生产活动朝着以知识和信息的生产、传播和使用为轴心转移。正是基于上述现象的认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提出了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the knowledge-based economy)的概念:   “‘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这个术语的出现,表明了人们对知识和技术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有了更充分的认识。知识,作为蕴含在人(又称人力资本)和技术中的重要成分,向来都是经济发展的核心。但是,只是到了最近几年,正如知识的重要性在增长一样,人们对知识重要性的认识也进一步深化。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国的经济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依赖于知识的生产、扩散和应用,在诸如计算机、电子和航天等高技术产业中,产出和就业的增长是最快的。在过去十年中,OECD成员国的高技术产品在制造业产品中的份额和出口中的份额翻了一番多,达到20%~25%。知识密集型服务部门,如教育、通信、信息等的发展则更为迅速。据估计,OECD主要成员国国内生产总值(GDP)的50%以上现在已是以知识为基础的。”   以下这组数据可以再从一个侧面反映近代知识从生产、传播到使用加速发展的趋势:比较收音机、电视机、互联网计算机发展速度也可以看出社会前进步伐的变化,全球上述三种产品增长到5000万时所用的时间分别是收音机30年,电视机13年,互联网计算机5年。   概括起来,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第一,经济发展依靠知识创新的趋势;第二,劳动者高层次教育和专业化教育趋势;第三,知识的资本化趋势。   今天,世界正迈向知识经济的时代,经济全球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我们不能无视这个现实,否则将会丧失发展机遇,重蹈工业革命时期的覆辙。   人类的劳动包括了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脑力劳动的直接“产品”是智力成果,它是以信息形式出现的非物化的东西,如一首诗,一个有形产品的设计,一个工艺流程等。尽管有形产品包含有脑力劳动的成分,但脑力劳动不可能直接产生有形产品。人的脑子可以构思如何制造一支笔,但它只是设想中的笔,而不可能是实实在在可用来写字的笔。有形产品是设想经物化后的成果,即人利用工具对原材料进行加工而产生。从本质上说,知识产权就是赋予当事人对其智力成果享有某些排他权。   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了《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该公约第二条对知识产权作如下定义:   “‘知识产权’包括有关下列项目的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录音和广播的演出,在人类一切活动领域内的发明,科学发现,外型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名称和牌号,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其他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   由此可以看出,知识产权是一簇权利的统称,其中包括专利权、版权、商标权等。   知识自古有之,但知识产权制度是在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产生的。虽然知识产权的客体与知识相关联,但它仅是知识总体中的一部分,而不是其全部。法律只赋予一部分知识活动可享有财产权,这是知识产权与物权一个很大的区别。      知识产权法定主义的法理思考   知识产权法保护智力劳动成果,但并不是所有的智力劳动成果都享有知识产权,例如,谁也不否认商业方法的经济价值性,但商业方法至今还很难享有排他权,谁也不否认科学发现对社会及经济的巨大推动作用,但至今尚未有哪一个国家授予科学发现有财产权。知识产权法保护某些标识的商业使用,但并不是所有的标识的商业使用均享有排他权(专有权),目前享有这种排他权的主要是商标、商号和地理标志,像“中关村”、“硅谷”被利用的例子随手可得。知识产权法授予智力成果创新者以排他权,但这些权利是特定的和有限的,而不是“包罗万象”,在SARS时期,一个医生发表了一篇能有效预防SARS的文章,但这个医生却没有任何权利阻止公众使用这些方法来预防SARS,一个伟大的发明家申请了一项专利,但他却无权阻止他人对该专利进行改进。上述现象给我们一个提示,由于知识和信息的公共性,因此知识产权在客体、权利内容等方面远比物权模糊。   按照自然权利学说,智力劳动者对其劳动成果(智力成果)享有自然权利,这种权利是固有的,国家的作用只是承认和实现这种权利。   按照知识产权社会福祉理论,我们研究某一类知识产权合理性时,不能仅仅因为它是智力劳动所产生的新成果,而必须去验证这种制度能有效地增加社会福祉。   由此可见,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保障发明者和创作者从市场的运作中索取适度回报的法律制度。虽然知识产权社会福祉理论包含有激励功能,一般“奖励制度”也包含有激励功能,但这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我们之所以在技术发明与文学艺术创作中采用知识产权制度是因为其效率更高。对于成就特别显著的个案,一般“奖励制度”的效率特别明显,如诺贝尔奖;但对于大量的发明和创作,一般“奖励制度”的效率往往很低,因为量大,“评奖”过程将造成社会资源极大浪费。   知识的公共性决定了知识的创新者与他人(包括消费者)分享其成果机制的合理性,因此,不同利益群体对创新的知识必然有不同的利益诉求,漠视这种利益诉求不符合人类理性。   知识产权制度是知识经济的主要支柱,没有知识产权制度就不可能有知识经济的社会。但是,由于知识的公共性,知识全面永久的私权化将阻碍人类社会进步,甚至使其倒退。知识产权法定主义是个理论问题,它被采纳将有利于促进社会沿着健康的道路发展。知识产权法定主义不是没有弊端,但并没有发现存有不可克服的弊端。      科技奖励制度和知识产权制度的比较      相同与不同   首先,相同的地方在于这两个制度都是对智力成果的承认,都是科技成果激励制度,二者的目的都是为了鼓励科技创新。   不同点在什么地方呢?   科技奖励制度主要是给予精神上的奖励,这个奖励是对科技成果的价值性作一个判断;在成果经过实践证明可以应用后,有关部门从众多成果中筛选出最重要的,进行奖励,属于事后奖励。而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赋予当事人对一部分知识财富有权排除他人利用的法律制度,它是通过对智力成果授予一种排他权,一项技术成果构思形成后,立即就可申请专利,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开章明义地宣布“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因此,知识产权保护具有“及时性”。   另外,二者的主导对象不同,在激励的根本性上也有区别。   知识产权制度本质上是一种私权,拥有者使用、转让等都具有主动性。另外,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是全面、持续、长久的,因而具有根本性。知识产权所产生效益的评判者是市场,或者说是社会公众,因为获得知识产权并非是直接的物质利益,而是一种物质利益的可能性,只有取得市场亦即公众的认可,才能转化为实际利益。   而奖励制度的激励机制实际上是外部主导型的,在社会主义国家即为政府主导型,知识产品的创造者处于被动地位,其动力是外在的,而不是内在的。奖励制度就物质奖励方面而言,所起作用则多是一时性、一次性、阶段性的,奖励的评判者是奖励设立者及其授权的机构很难避免主观性。

     两种制度有互补性,相辅相成   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包揽世界技术创新的各项内容,每个国家只能在某个方面或者是某一些领域有一些优势,他必须和全世界其他国家来共同分享这些技术。所以知识产权制度和科技奖励制度虽然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制度,但他们却相辅相成。这两种制度的客体、要求和有效地域是不同的,对于促进科技发展的作用也有所不同,具有互补性。   文学、艺术作品、一般的科技成果,即使获得了知识产权保护,也不能成为科技奖励客体。相比较而言,科技奖励制度的地域性要灵活得多,对于重大发明来讲,科技奖励制度是相当有效的,比如说诺贝尔奖,虽然诺贝尔奖奖金并不是很高,但是它非常有效。再比如国家“863”计划等科技奖励。而对于一些自然科学成果和技术成果,申请专利获得法律的保护,可以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如市场独占权)。      知识产权制度在科技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知识产权制度是社会制度、经济、科学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是社会各种利益平衡的结果,从总体上讲,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对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及文学艺术的繁荣产生积极的影响。人类社会能发展到今天,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是个不可忽视的因素,概括起来,知识产权制度对科技发展的作用主要有:      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   世界上任何一种新产品、任何一种新工艺均是脑力劳动的结果,知识产权制度通过对智力成果的保护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从而促进经济发展。世界各国都在追求发展经济,发展中国家也不例外。影响经济增长有四个要素,资源、资本、人力和知识,人力包括劳动者受教育的程度,知识包括科学技术及管理方法等,后二者的发展与知识产权制度的激励作用密不可分。      专利文献是促进科技进步及经济发展的重要信息源   专利制度以授予专利权人一段时期的排他权为对价,换取发明人将其发明以文字及图形的方式在专利文献中向世人公开,专利文献对全人类来说是一笔巨大的无形财富,这一点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极为重要。      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有利于技术引进   实践证明,任何一个国家,包括科 学技术较发达的国家,都不可能只依靠本国的科学技术来发展经济,与全世界相比,每个国家拥有的发明只占全世界发明的一小部分,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可以减少技术引进的障碍并降低技术引进的费用。      知识产权制度是把双刃剑   知识产权制度是把双刃剑,在肯定其积极作用的同时,也要密切关注其严峻挑战的一面。   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从20世纪80年代初着手建立,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目前日臻完善,这种建设速度在世界上并不多见。我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一切技术领域内的发明、外观设计、植物新品种、版权与邻接权、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这是一个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要求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我国是个发展中的国家,其经济体制改革导致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而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又为我国改革开放的成功提供了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尽管如此,我国在今后的一、二十年内面临的知识产权挑战也是相当严峻,这种挑战不仅表现在制造业方面,而且表现在服务业和文化产业方面。目前我国的制造加工能力已有相当基础,规模也颇为可观,在国际贸易中已有一定的竞争力,但在知识产权方面并不占优势。根据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2002年的研究报告可以推测,对于一个正在发展的国家,当其人均GDP在2000美元至8000美元之间,其所面临的知识产权挑战将是相当严厉的。我国幅员辽阔,少数制造业发达的地区已开始进入这个时期,这是经济发展无法逾越的时期。最近我国DVD产品出口国外受阻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上述研究报告引述世界银行的数据,在知识产权方面美国目前受益估计为每年190亿美元,而损失最大的国家是韩国,达150亿美元。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爬坡”阶段,在社会经济“大胆往前走”的同时,务必注意趋利避害。      人物背景   郑胜利 北京大学法学教授(知识产权法),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秘书长,北京大学法治研究中心主任,中国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研究会常务副理事长,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中心国际仲裁员和调解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数据库保护对发展中国家经济冲击专家组成员,主编《北大知识产权评论》系列学术丛书(法律出版社),主要研究课题有《数据库保护对中国经济的影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课题,2001年)、《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研究》(国家知识产权局课题,2001年)等,《中国信息技术标准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与专利池研究》(2006年)。

  知识产权及其相关定义      知识、知识经济、知识产权   1999年1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伊德里斯博士在北京大学授予其名誉教授的仪式上发表演说中指出:“知识是创造杰出成就和提高地球人类生活的准则和催化剂。”   回顾人类社会发展的历程,知识始终是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其差别就在于节奏的不同。原始社会经历了几十万年时间,人类的生产活动以采集、狩猎为主。农业社会经历了几千年的时间,人类的生产活动以农耕、放牧为主。工业社会经历了几百年时间,人类的生产活动以传统工业为主。自上个世纪后半叶开始,人类的生产活动朝着以知识和信息的生产、传播和使用为轴心转移。正是基于上述现象的认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提出了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the knowledge-based economy)的概念:   “‘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这个术语的出现,表明了人们对知识和技术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有了更充分的认识。知识,作为蕴含在人(又称人力资本)和技术中的重要成分,向来都是经济发展的核心。但是,只是到了最近几年,正如知识的重要性在增长一样,人们对知识重要性的认识也进一步深化。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国的经济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依赖于知识的生产、扩散和应用,在诸如计算机、电子和航天等高技术产业中,产出和就业的增长是最快的。在过去十年中,OECD成员国的高技术产品在制造业产品中的份额和出口中的份额翻了一番多,达到20%~25%。知识密集型服务部门,如教育、通信、信息等的发展则更为迅速。据估计,OECD主要成员国国内生产总值(GDP)的50%以上现在已是以知识为基础的。”   以下这组数据可以再从一个侧面反映近代知识从生产、传播到使用加速发展的趋势:比较收音机、电视机、互联网计算机发展速度也可以看出社会前进步伐的变化,全球上述三种产品增长到5000万时所用的时间分别是收音机30年,电视机13年,互联网计算机5年。   概括起来,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第一,经济发展依靠知识创新的趋势;第二,劳动者高层次教育和专业化教育趋势;第三,知识的资本化趋势。   今天,世界正迈向知识经济的时代,经济全球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我们不能无视这个现实,否则将会丧失发展机遇,重蹈工业革命时期的覆辙。   人类的劳动包括了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脑力劳动的直接“产品”是智力成果,它是以信息形式出现的非物化的东西,如一首诗,一个有形产品的设计,一个工艺流程等。尽管有形产品包含有脑力劳动的成分,但脑力劳动不可能直接产生有形产品。人的脑子可以构思如何制造一支笔,但它只是设想中的笔,而不可能是实实在在可用来写字的笔。有形产品是设想经物化后的成果,即人利用工具对原材料进行加工而产生。从本质上说,知识产权就是赋予当事人对其智力成果享有某些排他权。   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了《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该公约第二条对知识产权作如下定义:   “‘知识产权’包括有关下列项目的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录音和广播的演出,在人类一切活动领域内的发明,科学发现,外型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名称和牌号,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其他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   由此可以看出,知识产权是一簇权利的统称,其中包括专利权、版权、商标权等。   知识自古有之,但知识产权制度是在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产生的。虽然知识产权的客体与知识相关联,但它仅是知识总体中的一部分,而不是其全部。法律只赋予一部分知识活动可享有财产权,这是知识产权与物权一个很大的区别。      知识产权法定主义的法理思考   知识产权法保护智力劳动成果,但并不是所有的智力劳动成果都享有知识产权,例如,谁也不否认商业方法的经济价值性,但商业方法至今还很难享有排他权,谁也不否认科学发现对社会及经济的巨大推动作用,但至今尚未有哪一个国家授予科学发现有财产权。知识产权法保护某些标识的商业使用,但并不是所有的标识的商业使用均享有排他权(专有权),目前享有这种排他权的主要是商标、商号和地理标志,像“中关村”、“硅谷”被利用的例子随手可得。知识产权法授予智力成果创新者以排他权,但这些权利是特定的和有限的,而不是“包罗万象”,在SARS时期,一个医生发表了一篇能有效预防SARS的文章,但这个医生却没有任何权利阻止公众使用这些方法来预防SARS,一个伟大的发明家申请了一项专利,但他却无权阻止他人对该专利进行改进。上述现象给我们一个提示,由于知识和信息的公共性,因此知识产权在客体、权利内容等方面远比物权模糊。   按照自然权利学说,智力劳动者对其劳动成果(智力成果)享有自然权利,这种权利是固有的,国家的作用只是承认和实现这种权利。   按照知识产权社会福祉理论,我们研究某一类知识产权合理性时,不能仅仅因为它是智力劳动所产生的新成果,而必须去验证这种制度能有效地增加社会福祉。   由此可见,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保障发明者和创作者从市场的运作中索取适度回报的法律制度。虽然知识产权社会福祉理论包含有激励功能,一般“奖励制度”也包含有激励功能,但这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我们之所以在技术发明与文学艺术创作中采用知识产权制度是因为其效率更高。对于成就特别显著的个案,一般“奖励制度”的效率特别明显,如诺贝尔奖;但对于大量的发明和创作,一般“奖励制度”的效率往往很低,因为量大,“评奖”过程将造成社会资源极大浪费。   知识的公共性决定了知识的创新者与他人(包括消费者)分享其成果机制的合理性,因此,不同利益群体对创新的知识必然有不同的利益诉求,漠视这种利益诉求不符合人类理性。   知识产权制度是知识经济的主要支柱,没有知识产权制度就不可能有知识经济的社会。但是,由于知识的公共性,知识全面永久的私权化将阻碍人类社会进步,甚至使其倒退。知识产权法定主义是个理论问题,它被采纳将有利于促进社会沿着健康的道路发展。知识产权法定主义不是没有弊端,但并没有发现存有不可克服的弊端。      科技奖励制度和知识产权制度的比较      相同与不同   首先,相同的地方在于这两个制度都是对智力成果的承认,都是科技成果激励制度,二者的目的都是为了鼓励科技创新。   不同点在什么地方呢?   科技奖励制度主要是给予精神上的奖励,这个奖励是对科技成果的价值性作一个判断;在成果经过实践证明可以应用后,有关部门从众多成果中筛选出最重要的,进行奖励,属于事后奖励。而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赋予当事人对一部分知识财富有权排除他人利用的法律制度,它是通过对智力成果授予一种排他权,一项技术成果构思形成后,立即就可申请专利,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开章明义地宣布“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因此,知识产权保护具有“及时性”。   另外,二者的主导对象不同,在激励的根本性上也有区别。   知识产权制度本质上是一种私权,拥有者使用、转让等都具有主动性。另外,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是全面、持续、长久的,因而具有根本性。知识产权所产生效益的评判者是市场,或者说是社会公众,因为获得知识产权并非是直接的物质利益,而是一种物质利益的可能性,只有取得市场亦即公众的认可,才能转化为实际利益。   而奖励制度的激励机制实际上是外部主导型的,在社会主义国家即为政府主导型,知识产品的创造者处于被动地位,其动力是外在的,而不是内在的。奖励制度就物质奖励方面而言,所起作用则多是一时性、一次性、阶段性的,奖励的评判者是奖励设立者及其授权的机构很难避免主观性。

     两种制度有互补性,相辅相成   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包揽世界技术创新的各项内容,每个国家只能在某个方面或者是某一些领域有一些优势,他必须和全世界其他国家来共同分享这些技术。所以知识产权制度和科技奖励制度虽然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制度,但他们却相辅相成。这两种制度的客体、要求和有效地域是不同的,对于促进科技发展的作用也有所不同,具有互补性。   文学、艺术作品、一般的科技成果,即使获得了知识产权保护,也不能成为科技奖励客体。相比较而言,科技奖励制度的地域性要灵活得多,对于重大发明来讲,科技奖励制度是相当有效的,比如说诺贝尔奖,虽然诺贝尔奖奖金并不是很高,但是它非常有效。再比如国家“863”计划等科技奖励。而对于一些自然科学成果和技术成果,申请专利获得法律的保护,可以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如市场独占权)。      知识产权制度在科技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知识产权制度是社会制度、经济、科学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是社会各种利益平衡的结果,从总体上讲,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对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及文学艺术的繁荣产生积极的影响。人类社会能发展到今天,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是个不可忽视的因素,概括起来,知识产权制度对科技发展的作用主要有:      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   世界上任何一种新产品、任何一种新工艺均是脑力劳动的结果,知识产权制度通过对智力成果的保护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从而促进经济发展。世界各国都在追求发展经济,发展中国家也不例外。影响经济增长有四个要素,资源、资本、人力和知识,人力包括劳动者受教育的程度,知识包括科学技术及管理方法等,后二者的发展与知识产权制度的激励作用密不可分。      专利文献是促进科技进步及经济发展的重要信息源   专利制度以授予专利权人一段时期的排他权为对价,换取发明人将其发明以文字及图形的方式在专利文献中向世人公开,专利文献对全人类来说是一笔巨大的无形财富,这一点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极为重要。      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有利于技术引进   实践证明,任何一个国家,包括科 学技术较发达的国家,都不可能只依靠本国的科学技术来发展经济,与全世界相比,每个国家拥有的发明只占全世界发明的一小部分,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可以减少技术引进的障碍并降低技术引进的费用。      知识产权制度是把双刃剑   知识产权制度是把双刃剑,在肯定其积极作用的同时,也要密切关注其严峻挑战的一面。   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从20世纪80年代初着手建立,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目前日臻完善,这种建设速度在世界上并不多见。我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一切技术领域内的发明、外观设计、植物新品种、版权与邻接权、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这是一个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要求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我国是个发展中的国家,其经济体制改革导致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而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又为我国改革开放的成功提供了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尽管如此,我国在今后的一、二十年内面临的知识产权挑战也是相当严峻,这种挑战不仅表现在制造业方面,而且表现在服务业和文化产业方面。目前我国的制造加工能力已有相当基础,规模也颇为可观,在国际贸易中已有一定的竞争力,但在知识产权方面并不占优势。根据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2002年的研究报告可以推测,对于一个正在发展的国家,当其人均GDP在2000美元至8000美元之间,其所面临的知识产权挑战将是相当严厉的。我国幅员辽阔,少数制造业发达的地区已开始进入这个时期,这是经济发展无法逾越的时期。最近我国DVD产品出口国外受阻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上述研究报告引述世界银行的数据,在知识产权方面美国目前受益估计为每年190亿美元,而损失最大的国家是韩国,达150亿美元。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爬坡”阶段,在社会经济“大胆往前走”的同时,务必注意趋利避害。      人物背景   郑胜利 北京大学法学教授(知识产权法),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秘书长,北京大学法治研究中心主任,中国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研究会常务副理事长,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中心国际仲裁员和调解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数据库保护对发展中国家经济冲击专家组成员,主编《北大知识产权评论》系列学术丛书(法律出版社),主要研究课题有《数据库保护对中国经济的影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课题,2001年)、《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研究》(国家知识产权局课题,2001年)等,《中国信息技术标准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与专利池研究》(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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