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职业技能鉴定查询

各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根据国家关于开展建立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系统工作的要求,经省劳动保障厅同意,我省制定了《山东省职业资格证书网上查询管理规定》(试行,见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开展建立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系统工作,统一向社会提供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信息查询,为考生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迅速的网上查询服务,是规范职业技能鉴定组织实施和职业资格证书管理,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xx年12月31日前的证书信息数据,按照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开展建立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鉴发[20xx年1月1日起,所有证书信息采用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在线考务管理系统生成的文件。

三、各市要按照附件1的要求,汇总20xx年1月1日以来的证书信息数据,并于20xx年12月15日前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20xx年1月1日以前的所有证书信息数据,要于20xx年5月1日前,汇总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传输入库实施上网查询。

四、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中心联系。

附件:1、《山东省职业资格证书网上查询管理规定》(试行)

2、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开展建立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鉴发[20xx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1

山东省职业资格证书网上查询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了有效防止和打击假冒伪劣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维护广大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与权威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五级—一级)由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以下简称证书。

第三条 证书免费查询网站为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和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服务网。

第四条 证书查询范围为20xx年1月1日以后的全部证书。20xx年1月1日以前的证书,分别由盛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逐步搜集整理,并陆续上网。20xx年12月以后,凡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证书,全部在本网上查询。

县级鉴定机构颁发的证书数据,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按规定汇总整理。

由其他版本考务系统生成的证书,要按照规定的数据格式和编码规则整理证书数据,以与网站证书网上查询系统的数据库进行对接。

第五条 持证人领取证书30天后,如无法在指定的网站查找到所持证书,请及时与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531-86071458。

第六条 如网上证书数据出现错误,持证人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原职业资格证书以及鉴定单位签发的职业技能鉴定准考证,到核发证书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咨询办理手续。

第七条 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维护证书数据汇总、上网、数据更换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证书数据每半个月上传一次,每月15日上传上月25日至本月10日办理的证书数据;每月30日,上传本月11日至本月24日办理的证书数据。各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每月向省鉴定中心上报两次证书数据,上报数据日期为每月11日9∶00—16∶00和25日9∶00—16∶00,如遇休息日或法定假日,证书数据上报和上传时间自动顺延。

第九条 上网的证书数据要真实、安全、可靠。各市上报数据必须经证书数据经办人员、鉴定中心主任审查并签字确认。省鉴定中心需要上传到网站数据,必须经证书数据经办人员、承办部门负责人、省鉴定中心分管领导审查并签字确认后,由网络管理专员上传到网站数据库中。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上传、变更、删除网站数据库中的数据。

第十条 网络管理专员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证书数据收集和整理。每月11日和25日(休息日或法定假日自动顺延)收集省本级与各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新办理的证书数据,整理汇总,编制汇总表,交中心领导审查;

2、证书数据上传。根据领导审查结果,按时、按量、按照程序将证书数据上传到数据库中;

3、证书数据备份。每次上传证书数据后,及时将证书数据备份到到数据库服务器硬盘和专用的移动电子存储设备中。移动电子存储设备一式两份,一份交省鉴定中心机要人员保管;

4、证书数据上传密码的保管。严格遵守省鉴定中心安全保密规定,妥善保管证书数据上传的后台的用户帐号和密码,并定期或不定期更改密码,不得向他人泄漏证书上网的用户帐号和密码;如发现用户帐号密码丢失或被盗用,必须在第一时间向省鉴定中心领导汇报,根据领导批示,积极采取措施,及时还原数据。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应注意保护现场和保留证据,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

5、日常维护。定期和不定期对证书数据库服务器进行检查、维护,定期升级病毒库并杀毒。发现数据库服务器运行异常或存在运行安全隐患,应及时向省鉴定中心领导反映,并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根据领导批示及时处理安全隐患,防范于未然。

第十一条 网络管理专员履职不到位,造成证书数据丢失或故意毁损证书数据的,将严肃追究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各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根据国家关于开展建立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系统工作的要求,经省劳动保障厅同意,我省制定了《山东省职业资格证书网上查询管理规定》(试行,见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开展建立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系统工作,统一向社会提供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信息查询,为考生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迅速的网上查询服务,是规范职业技能鉴定组织实施和职业资格证书管理,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xx年12月31日前的证书信息数据,按照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开展建立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鉴发[20xx年1月1日起,所有证书信息采用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在线考务管理系统生成的文件。

三、各市要按照附件1的要求,汇总20xx年1月1日以来的证书信息数据,并于20xx年12月15日前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20xx年1月1日以前的所有证书信息数据,要于20xx年5月1日前,汇总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传输入库实施上网查询。

四、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中心联系。

附件:1、《山东省职业资格证书网上查询管理规定》(试行)

2、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开展建立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鉴发[20xx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1

山东省职业资格证书网上查询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了有效防止和打击假冒伪劣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维护广大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与权威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五级—一级)由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以下简称证书。

第三条 证书免费查询网站为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和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服务网。

第四条 证书查询范围为20xx年1月1日以后的全部证书。20xx年1月1日以前的证书,分别由盛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逐步搜集整理,并陆续上网。20xx年12月以后,凡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证书,全部在本网上查询。

县级鉴定机构颁发的证书数据,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按规定汇总整理。

由其他版本考务系统生成的证书,要按照规定的数据格式和编码规则整理证书数据,以与网站证书网上查询系统的数据库进行对接。

第五条 持证人领取证书30天后,如无法在指定的网站查找到所持证书,请及时与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531-86071458。

第六条 如网上证书数据出现错误,持证人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原职业资格证书以及鉴定单位签发的职业技能鉴定准考证,到核发证书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咨询办理手续。

第七条 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维护证书数据汇总、上网、数据更换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证书数据每半个月上传一次,每月15日上传上月25日至本月10日办理的证书数据;每月30日,上传本月11日至本月24日办理的证书数据。各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每月向省鉴定中心上报两次证书数据,上报数据日期为每月11日9∶00—16∶00和25日9∶00—16∶00,如遇休息日或法定假日,证书数据上报和上传时间自动顺延。

第九条 上网的证书数据要真实、安全、可靠。各市上报数据必须经证书数据经办人员、鉴定中心主任审查并签字确认。省鉴定中心需要上传到网站数据,必须经证书数据经办人员、承办部门负责人、省鉴定中心分管领导审查并签字确认后,由网络管理专员上传到网站数据库中。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上传、变更、删除网站数据库中的数据。

第十条 网络管理专员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证书数据收集和整理。每月11日和25日(休息日或法定假日自动顺延)收集省本级与各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新办理的证书数据,整理汇总,编制汇总表,交中心领导审查;

2、证书数据上传。根据领导审查结果,按时、按量、按照程序将证书数据上传到数据库中;

3、证书数据备份。每次上传证书数据后,及时将证书数据备份到到数据库服务器硬盘和专用的移动电子存储设备中。移动电子存储设备一式两份,一份交省鉴定中心机要人员保管;

4、证书数据上传密码的保管。严格遵守省鉴定中心安全保密规定,妥善保管证书数据上传的后台的用户帐号和密码,并定期或不定期更改密码,不得向他人泄漏证书上网的用户帐号和密码;如发现用户帐号密码丢失或被盗用,必须在第一时间向省鉴定中心领导汇报,根据领导批示,积极采取措施,及时还原数据。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应注意保护现场和保留证据,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

5、日常维护。定期和不定期对证书数据库服务器进行检查、维护,定期升级病毒库并杀毒。发现数据库服务器运行异常或存在运行安全隐患,应及时向省鉴定中心领导反映,并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根据领导批示及时处理安全隐患,防范于未然。

第十一条 网络管理专员履职不到位,造成证书数据丢失或故意毁损证书数据的,将严肃追究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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