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简易程序论文文献综述

一、 世界各国刑事简易程序的主要模式
目前,国内外学者关于刑事简易程序的观点主要有四种:一是美国的司法官审理轻微犯罪程序和辩诉交易程序;二是德国的刑罚处罚令程序、简易程序;三是意大利的简易审判程序、依当事人的要求适用刑罚程序、快速审判程序、立即审判程序、处罚令程序、调解;四是我国的简易程序。
各国简易程序的设立都是基于各国的具体国情而设立的,根据各国目前简易程序的现状和实践经验来看,刑事简易程序的发展趋势为取各国程序实践之精华,结合本国的国情,形成一种新的综合性的简易程序,在目标上既要考虑提高效率,又要注意保护人权,建立多元化的简易模式,以真正地实现诉讼效益与诉讼公正的统一。目前来看,意大利的多元化简易程序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国际简易程序的发展趋势,其六种简易程序可以针对各种性质、各种严重程度的犯罪分别适用,可以在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适用,可以根据被告人的认罪表现和检察官的意见决定各种程序之间的变更,当事人有提出或同意适用某种简易程序的权利,大大增加了适用简易程序的机会。另外,该程序的适用有效的提高了诉讼效率,也使其与诉讼公正基本上得到了统一,解决了司法拖延和积案的问题,大大节约了司法资源。可以说意大利的这种多元化模式是对繁简分离思路的进一步拓展,在一定意义上代表了国际刑事简易程序的发展趋势。
二、 对各国简易模式之评价
任何事物的存在和发展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它需要取他人之精华,结合本国
实际情况,总结出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刑事简易程序。从以上介绍的世界各国刑事简易程序主要模式,我们可以看到目前国际上简易程序的发展趋势是意大利的多元化简易模式,鉴于此,对比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也可以看到,我国该程序存在的问题以及与国际大趋势的差距。
三、 综述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
就我国现存的刑事简易程序的立法与实践,比较世界各国的简易模式,我国
该程序暴露出许多问题,具体表现在:1、对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规定模糊不清;2、在简易程序的启动和转化上没能赋予被告人自愿选择和放弃的权利;陈瑞华的《刑事审判原理论》中阐述我国刑事诉讼法把适用简易程序的主动权赋予法院,并以检察院建议或同意为前提,而被告人作为与案件裁判结果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对于自己将要按照什么样的程序接受审判,却没有任何的决定权和选择权,使之处于一种消极等待国家机关处理、被动承受国家专门机关定罪或科刑的客体地位。简易程序的书面化、间接化、快速化,也使得被告人很难进行较为充分的辩论,几乎不可能推翻检察机关的指控。足以见得,被告人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3、公诉人不出庭破坏了控、辩、审三方支撑的诉讼结构;4、被告人在简易审判过程中难以获得律师的帮助;5、简易程序的适用效果不甚理想。张品泽在《人本精神与刑事程序-----人权保障的一种探索》一书中阐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比较少,其中自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更少。其原因在于人民法院有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的权利,有的审判人员怕承担责任,不愿一人独任,宁愿合议制三人共同负责;有的领导对审判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不放心,怕出问题,不愿放权;一些法院为了避免征得检察院同意时,两院扯皮,拖延时间,通常检察院不建议,法院也不主动提出。种种因素的制约使简易程序难以适用。

针对这些显现出的症结,结合国际上简易程序的发展趋势,总结出以下几方面改革和完善刑事简易程序的措施。首先,建议扩大简易程序的量刑标准。钟书峰在《重塑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思路与理由》一文中认为刑罚的轻重不能与案件的繁简划等号、不以刑罚的轻重作为是否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可以看出,扩大适用简易程序有其足够的理由,同时也是现状使然;其次,加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赵琳琳在《一审简易程序》一文中认为,被告人有简易程序的知悉权,并且该权利是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张品泽在《人本精神与刑事程序-----人权保障的一种探索》中也提到被告人有简易程序的选择权与变更权,这些都说明应加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再次,确立轻罪案件书面审程序。周国均、刘根菊在《试论确立中国式辩诉交易程序》 文章中提到了一个数据,即1999年与1998年相比,全国由各级人民检察院批捕的犯罪嫌疑人共663,518人,上升了10.9%;提起公诉共672,367人,上升了15%。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53.9万多件,上升12.2%;判处犯罪分子60余万人,上升14.02%。从上述情况看,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比去年上升10—15%。这一现状提醒我们为了减少积案的累积,要确立一种程序加以改善,建立轻罪案件书面审程序即是针对这一问题提出的改革措施;另外,建立中国特色的辩诉交易程序。范跃如在《论辩诉交易制度及其在我国的构建》中认为我国是可以有条件的建立辩诉交易程序的,他认为建立辩诉交易程序有利于减少积案、提高诉讼效率,并降低诉讼成本;另外也有利于将我国一贯坚持的“坦白从宽”政策制度化。最后,简易程序的多元化适用。该标准的建立是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给予不同的审理程序,以提高诉讼效率以及追求诉讼公正,崔永明在《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制度的多元化问题研究》中提出改革普通程序简易审以作为简易程序的辅助工具,改革后的普通程序简易审既使诉讼加快了,达到了司法资源的节约和充分利用,又使被告人得到了有利的判决,确保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的基本理念得以同时实现。总之,多元化的适用简易程序是适应目前存在的刑事案件多、类型复杂、司法资源匮乏的现状,同时它也是符合国际简易程序发展的大趋势而提出的对策。
四、 结语
本文从刑事简易程序的世界发展概况以及我国的司法实践着手,结合各家之
言以及笔者的见解,揭露了该程序的不足之处以及提出了一些改革的建议和措施,希望能以此完善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

一、 世界各国刑事简易程序的主要模式
目前,国内外学者关于刑事简易程序的观点主要有四种:一是美国的司法官审理轻微犯罪程序和辩诉交易程序;二是德国的刑罚处罚令程序、简易程序;三是意大利的简易审判程序、依当事人的要求适用刑罚程序、快速审判程序、立即审判程序、处罚令程序、调解;四是我国的简易程序。
各国简易程序的设立都是基于各国的具体国情而设立的,根据各国目前简易程序的现状和实践经验来看,刑事简易程序的发展趋势为取各国程序实践之精华,结合本国的国情,形成一种新的综合性的简易程序,在目标上既要考虑提高效率,又要注意保护人权,建立多元化的简易模式,以真正地实现诉讼效益与诉讼公正的统一。目前来看,意大利的多元化简易程序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国际简易程序的发展趋势,其六种简易程序可以针对各种性质、各种严重程度的犯罪分别适用,可以在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适用,可以根据被告人的认罪表现和检察官的意见决定各种程序之间的变更,当事人有提出或同意适用某种简易程序的权利,大大增加了适用简易程序的机会。另外,该程序的适用有效的提高了诉讼效率,也使其与诉讼公正基本上得到了统一,解决了司法拖延和积案的问题,大大节约了司法资源。可以说意大利的这种多元化模式是对繁简分离思路的进一步拓展,在一定意义上代表了国际刑事简易程序的发展趋势。
二、 对各国简易模式之评价
任何事物的存在和发展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它需要取他人之精华,结合本国
实际情况,总结出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刑事简易程序。从以上介绍的世界各国刑事简易程序主要模式,我们可以看到目前国际上简易程序的发展趋势是意大利的多元化简易模式,鉴于此,对比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也可以看到,我国该程序存在的问题以及与国际大趋势的差距。
三、 综述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
就我国现存的刑事简易程序的立法与实践,比较世界各国的简易模式,我国
该程序暴露出许多问题,具体表现在:1、对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规定模糊不清;2、在简易程序的启动和转化上没能赋予被告人自愿选择和放弃的权利;陈瑞华的《刑事审判原理论》中阐述我国刑事诉讼法把适用简易程序的主动权赋予法院,并以检察院建议或同意为前提,而被告人作为与案件裁判结果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对于自己将要按照什么样的程序接受审判,却没有任何的决定权和选择权,使之处于一种消极等待国家机关处理、被动承受国家专门机关定罪或科刑的客体地位。简易程序的书面化、间接化、快速化,也使得被告人很难进行较为充分的辩论,几乎不可能推翻检察机关的指控。足以见得,被告人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3、公诉人不出庭破坏了控、辩、审三方支撑的诉讼结构;4、被告人在简易审判过程中难以获得律师的帮助;5、简易程序的适用效果不甚理想。张品泽在《人本精神与刑事程序-----人权保障的一种探索》一书中阐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比较少,其中自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更少。其原因在于人民法院有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的权利,有的审判人员怕承担责任,不愿一人独任,宁愿合议制三人共同负责;有的领导对审判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不放心,怕出问题,不愿放权;一些法院为了避免征得检察院同意时,两院扯皮,拖延时间,通常检察院不建议,法院也不主动提出。种种因素的制约使简易程序难以适用。

针对这些显现出的症结,结合国际上简易程序的发展趋势,总结出以下几方面改革和完善刑事简易程序的措施。首先,建议扩大简易程序的量刑标准。钟书峰在《重塑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思路与理由》一文中认为刑罚的轻重不能与案件的繁简划等号、不以刑罚的轻重作为是否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可以看出,扩大适用简易程序有其足够的理由,同时也是现状使然;其次,加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赵琳琳在《一审简易程序》一文中认为,被告人有简易程序的知悉权,并且该权利是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张品泽在《人本精神与刑事程序-----人权保障的一种探索》中也提到被告人有简易程序的选择权与变更权,这些都说明应加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再次,确立轻罪案件书面审程序。周国均、刘根菊在《试论确立中国式辩诉交易程序》 文章中提到了一个数据,即1999年与1998年相比,全国由各级人民检察院批捕的犯罪嫌疑人共663,518人,上升了10.9%;提起公诉共672,367人,上升了15%。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53.9万多件,上升12.2%;判处犯罪分子60余万人,上升14.02%。从上述情况看,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比去年上升10—15%。这一现状提醒我们为了减少积案的累积,要确立一种程序加以改善,建立轻罪案件书面审程序即是针对这一问题提出的改革措施;另外,建立中国特色的辩诉交易程序。范跃如在《论辩诉交易制度及其在我国的构建》中认为我国是可以有条件的建立辩诉交易程序的,他认为建立辩诉交易程序有利于减少积案、提高诉讼效率,并降低诉讼成本;另外也有利于将我国一贯坚持的“坦白从宽”政策制度化。最后,简易程序的多元化适用。该标准的建立是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给予不同的审理程序,以提高诉讼效率以及追求诉讼公正,崔永明在《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制度的多元化问题研究》中提出改革普通程序简易审以作为简易程序的辅助工具,改革后的普通程序简易审既使诉讼加快了,达到了司法资源的节约和充分利用,又使被告人得到了有利的判决,确保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的基本理念得以同时实现。总之,多元化的适用简易程序是适应目前存在的刑事案件多、类型复杂、司法资源匮乏的现状,同时它也是符合国际简易程序发展的大趋势而提出的对策。
四、 结语
本文从刑事简易程序的世界发展概况以及我国的司法实践着手,结合各家之
言以及笔者的见解,揭露了该程序的不足之处以及提出了一些改革的建议和措施,希望能以此完善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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