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死刑的存废问题研究报告

浅谈我国死刑的存废问题文献综述

一、引言

(一)我国死刑的存废问题研究目的

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对我国及世界范围内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研究动态及研究成果进行综述,并在此基础上,指出我国关于该问题的基本立场和奋斗目标,同时旗帜鲜明地提出实现该立场和目标所应采取的可操作性措施。本论文是在大量查阅、综合分析各种资料的基础上撰写而成的。文献搜集的目的在于了解国内外关于此问题的研究成果及研究动态,吸取、承继前人的精辟观点,发现前人研究的不足,并综合分析各种有益资料,为自己提出科学合理的观点服务;文献搜集的总类主要为与此问题有关的各种著作和学术论文;文献搜集的时空范围为现今及两百多年前国内外关于此问题的研究成果,并主要偏向于现今的中国和此前的外国的各种资料文献;文献搜集的重点在于提取前人各种优秀观点和不足之处;文献搜集涉及的核心刊物包括《政法论丛》 、 《法学》 、 《环球法律评论》 、 《法制与社会》以及《中外法学》等多种权威刊物。

(二)资料的来源及方法

1、图书馆馆藏图书

在图书馆馆藏图书D类政治法律类中搜索到以下相关资料

2、期刊数据库检索

主要利用CNKI数据库(china national knowledge infrastructure)。数据库访问地址为:http://www.cnki.net。

3、WWW(world wide web)检索

主要利用百度和GOOGLE搜索引擎,在搜索引擎中输入“死刑的存废”,主要找到以下文献:

二、主题

(一)文献概述及论题背景

自 1764 年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首次提出废除与限制死刑的适用的主张以来,人类对死刑存废的争论已经有了两百多年的历史。在这段沧桑的历史中,相关争论和学术成果层出不穷。有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 ,有边沁的《论死刑》 ,有罗吉尔·胡德的《死刑的全球考察》 ,也有赵秉志的《死刑改革探索》和陈兴良的《死刑备忘录》 。 “维基百科”2009 年 6 月统计,全球已有 139 个国家实质上废除了死刑,占全球国家总数的 70%。我国目前对死刑存废问题的基本立场是“保留死刑,坚持少杀、慎杀,反对多杀、错杀” ,但现行《刑法》有近 40 项条文涉及死刑,死刑罪名近70 种,这在全球范围内都是非常多的。综合以上各种文献资料来看,死刑的废止或限制似乎已成为一股不可逆转的世界性潮流,正冲击着有成百上千年死刑历史的古老中国,在这样的大环境和强大趋势下,中国的死刑何去何从?而此问题的答案必须在广泛查阅、综合分析各种文献资料之后才能得出。

(二)研究的主要观点

1、废除论:(1)人道主义者认为,天赋人权,人的生命只能自然结束不可以剥夺。处以死刑与杀人同样残忍,必须禁止。(2)相对社会契约论者认为,订立契约的人们各自交出微小的权利(不包括人的生命权)组成了国家最高权利。由于人们的生命没有交给国家,因而国家无权剥夺其社会成员的生命。(3)终身奴役刑在预防犯罪方面优于死刑。况且死刑对诸如激情杀人、政治犯罪、欲杀人后自杀者等无法形成其内心恐惧。因而死刑并不具有足够的预防刑罚教育的威慑力。(4)死刑错用,无法挽回。(5)教育刑论者认为,刑罚教育的目的在于阻止有罪者再度危害社会并制止他人实施同样的行为,从而改造罪犯防卫社会。适用死刑与刑罚教育目的相悖。(6)各国宪法中均规定保护人的生命权利、却又在子法中规定可以剥夺人的生命,违背宪法精神,应予废止。(7)死刑能对公众产生恶的导向作用,助长其残酷心理,

从而引发新的犯罪。死刑由来已久,犯罪未见减少便是证明。(8)死刑无轻重差别,难以做到罪刑相适应。(9)对罪犯适用死刑既不利于解决犯罪造成的损害赔偿,也无助于解决被害人及罪犯家属的生活困难。

2、保留论:保留死刑论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了死刑存在的合理性:(1)“杀人者偿命”是人类社会长期以来承袭的法律观念,至今仍为广大民众所认同,因此保留死刑符合公民的法律观念。(2)“趋利避害”是人们衡量利弊得失时的本能反映和选择,因此,死刑对可能犯罪之人具有巨大的威慑作用。(3)“绝对社会契约论者”认为,犯罪行为是犯罪者对其所参与订立的社会契约的公然违反,犯重罪而受到死刑处罚是其对社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因而死刑是符合社会契约本意的。(4)由于社会状况复杂,难免在一定时期出现穷凶极恶的犯罪,而死刑是对付特定恶性犯罪的必要手段。(5)由于终身监禁或终身奴役刑存在浪费资财和罪犯脱逃再度危害社会两个弊端,因此不能以此代替死刑。(6)在国民性情躁动的国家,尤其是文化落后尚未开化的国家,死刑对遏制犯罪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7)现代司法制度日臻完备,误用死刑可以避免。(8)死刑条文大多同时规定选择性法定刑,法律尚有减轻处罚的规定,因而死刑适用是有伸缩性的。(9)刑罚的教育作用只对那些虽犯有罪行却仍存挽救可能性者才有意义、有必要,对敢于面对死刑以身试法的凶恶之徒适用死刑,不违背刑罚的教育功能。(10)“罪刑均衡”原理要求对罪犯所施刑罚必须足以平息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仇恨,如果没有死刑,可能导致“私人司法”的出现。

(三)国外关于死刑废除问题研究现状

国际组织、区域性组织的纲领性文件方面1948 年颁布了《世界人权宣言》 ,其作为人权国际保护的纲领性文件,强云南圆合圆律师事务所(文山市东风路 259 号) 杨偈律师([1**********])调了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为死刑的限制和废止奠定了法理基础。1966 年联合国颁布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首次在国际公约中对适用死刑明确加以限制。20 世纪 80 年代颁布的《欧洲人权公约》关于废止死刑的第 6 议定书、以及《 〈美洲人权公约〉旨在废除死刑的议定书》 ,使废除死刑在一定范围内开始成为国际法规范。以上国际组织、区域性组织的纲领性文件,对相关范围内的死刑适用状况具有纲领性的指导作用,但由于各种客观原因的影响而导致其也具有过于原则化、强操作性不强的不足之处,宣示意义大于实际意义。本论文间接汲取了以上文献的人权尊重、人道主义、死刑限制、生命和自由等精神及原则性规定,使之成为论文的指导精神,将其融入文章之中,成为论文的精髓,力求使本论文站在一个更高的位置来看待问题,使其思想、精神具有更高的高度和更深的深度。2、著作方面本文直接或间接参考吸取了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 、洛克的《政府论》以及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等著作的基本观点和基本精神,在汲取其基本精髓的同时也将其科学的具体观点吸纳进来,力求使本论文的基本观点具有了较高层次的高度和深度。同时,以上著作具有较长的年代,由于时代、社会状况等原因的影响和束缚,其基本观点难免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本论文在提取相关观点的同时也注意到这个问题,积极吸取其精辟立场并避免落后观点的影响。

(四)国内关于死刑废除问题研究现状及本人主要观点

著作方面研究主要有赵秉志的《死刑改革探索》、《中国废止死刑之路探索》 ,何显兵的《死刑的适用及其价值取向》、崔敏的《死刑考论---历史、现实、未来》以及程荣斌的《刑事诉讼法(第三版) 》等。其中,对本人的基本立场影响最大的是西南科技大学的何显兵老师,可以说本论文的基本观点立场就是成型于何显兵老师的《死刑的适用及其价值取向》一书。本人关于中国死刑存废问题的基本立场---“有限制地保留死刑”受到了何显兵老师的极大影响,本人有选择地吸取、承继了何显兵老师的基本观点,并在限制死刑的具体操作措施方面吸取了他的“取消绝对死刑的设置”和“死刑复核程序以及死缓制度的坚持和完善”两方面的基本措施。同时,《死刑的适用及其价值取向》一书也存在一些不足,比如限制死刑的一

些云南圆合圆律师事务所(文山市东风路 259 号) 杨偈律师([1**********])具体措施在现阶段的中国不可能实现,是一种美好的构想。学术论文方面主要有李永升,王博的《死刑存废的中国语境》 、陈兴良的《死刑存废之应然与实然》和《中国死刑的当代命运》 、赵雪纲的《从生命权角度看死刑存废之争》以及赵秉志的《中国逐步废止死刑之建言---以非暴力犯罪死刑为中心》 。其中,关于不能废除死刑的原因的认识,对本人影响最大的是西南政法大学李永升老师,本论文中论及的不能废除死刑的原因主要就是成型于李永升老师的《死刑存废的中国语境》一文。陈兴良教授的《死刑存废之应然与实然》和《中国死刑的当代命运》对本论文中一些辅助性论述及辅助性观点也起到了一定的参考借鉴作用。而北京师范大学赵秉志教授的《中国逐步废止死刑之建言---以非暴力犯罪死刑为中心》一文中提到“中国逐步废止死刑的三阶段构想:至 2020 年建党一百周年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时,基本废止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经过一二十年的时间,基本废除非致命性暴力犯罪的死刑;至 2050 年新中国成立一百周年即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之际,全面废止死刑。 ”似乎过于具体化,反而不具有操作性和可信性,因为死刑存废归根结底是取决于经济基础,是需要足够发达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条件的,而不能由任何人对其加以“揠苗助长”式的干预。而中国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究竟哪年哪月达到废止死刑的要求,是任何人都不知道的,倘若某人对其提出一个具体的时间或时限,那就是可笑和不可能的。

(五)关于我国死刑的存废问题研究的创新之处

故本人认为该“三阶段构想”过于具体化,反而不具有操作性和可信性,而没有将其融入本人的论文中。结论本论文题目是《再谈我国死刑的存废》 ,研究目的在于,对我国及世界范围内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研究动态及研究成果进行综述,并在此基础上,指出我国关于该问题的基本立场和奋斗目标,同时旗帜鲜明地提出实现该立场和目标所应采取的可操作性措施。本论文的撰写查阅参考了众多学者的著作和学术论文,同时也吸取了国际组织、区域性组织的纲领性文件的精神,尤其是西南科技大学何显兵老师的《死刑的适用及其价值取向》一书和西南政法大学李永升老师的《死刑存废的中国语境》一文对本人的帮助最为突出。这些文献尤其是何显兵老师 和 李永升老师的文献中所提出的基本观点和立场对我国死刑存废问题的实际操作作出了积极的指引作用,为我国死刑存废问题研究增添了不少积极因素,其意义值得我们去承继和发扬。

结语

因此,采取保守一些的做法 ,在目前的情势下, 提出 “中国的死刑发展大趋势是必然走向废止 ”可能是最为明智和可行的。或者 ,不要在目前探讨死刑的全面废除 ,而是循序渐进, 首先研讨在中国逐步废止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让政府和民众从心理上接受某些社会秩序无需以死刑作为维护的手段同样可以正常运行的社会现实,然后在逐渐习惯和认同了无死刑的某些领域后, 再逐渐缩小死刑的适用范围 ,最后彻底废止暴力特征最为明显的犯罪的死刑规定。 文献资料目录

[1]游伟主编:《刑法改革与刑事司法新课题》,安徽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2]蒲坚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陈兴良:《从“枪下留人”到“法下留人”》,新世界出版社2003年版。

[4]陈兴良:《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

[5]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6]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版。

[7]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译:《法学流派与法学家》,知识出版社1981

年版。

[8]《中国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

[9]《中国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

[10]唐祥珍:《死刑罚的历史演变》,《常州技术师范学院学报》××年第×期。

[11]高铭暄、王俊平:《中国共产党与新中国刑法立法》,《法学论坛》2002年第

1期。

[12]田宏杰:《本土化还是国际化:中国刑法现代化的道路选择》,人大复印资

料《刑事法学》2002年第2期。

[13]毛磊:《2002年,中国刑事犯罪黑洞“探照”》,《人与法》2002年第1期。[14]高铭暄、赵秉志、许成磊:《2001刑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法学家》2002

年第1期。

[15]任喜荣著《伦理刑法传统与刑法民族性》,《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1

浅谈我国死刑的存废问题文献综述

一、引言

(一)我国死刑的存废问题研究目的

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对我国及世界范围内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研究动态及研究成果进行综述,并在此基础上,指出我国关于该问题的基本立场和奋斗目标,同时旗帜鲜明地提出实现该立场和目标所应采取的可操作性措施。本论文是在大量查阅、综合分析各种资料的基础上撰写而成的。文献搜集的目的在于了解国内外关于此问题的研究成果及研究动态,吸取、承继前人的精辟观点,发现前人研究的不足,并综合分析各种有益资料,为自己提出科学合理的观点服务;文献搜集的总类主要为与此问题有关的各种著作和学术论文;文献搜集的时空范围为现今及两百多年前国内外关于此问题的研究成果,并主要偏向于现今的中国和此前的外国的各种资料文献;文献搜集的重点在于提取前人各种优秀观点和不足之处;文献搜集涉及的核心刊物包括《政法论丛》 、 《法学》 、 《环球法律评论》 、 《法制与社会》以及《中外法学》等多种权威刊物。

(二)资料的来源及方法

1、图书馆馆藏图书

在图书馆馆藏图书D类政治法律类中搜索到以下相关资料

2、期刊数据库检索

主要利用CNKI数据库(china national knowledge infrastructure)。数据库访问地址为:http://www.cnki.net。

3、WWW(world wide web)检索

主要利用百度和GOOGLE搜索引擎,在搜索引擎中输入“死刑的存废”,主要找到以下文献:

二、主题

(一)文献概述及论题背景

自 1764 年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首次提出废除与限制死刑的适用的主张以来,人类对死刑存废的争论已经有了两百多年的历史。在这段沧桑的历史中,相关争论和学术成果层出不穷。有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 ,有边沁的《论死刑》 ,有罗吉尔·胡德的《死刑的全球考察》 ,也有赵秉志的《死刑改革探索》和陈兴良的《死刑备忘录》 。 “维基百科”2009 年 6 月统计,全球已有 139 个国家实质上废除了死刑,占全球国家总数的 70%。我国目前对死刑存废问题的基本立场是“保留死刑,坚持少杀、慎杀,反对多杀、错杀” ,但现行《刑法》有近 40 项条文涉及死刑,死刑罪名近70 种,这在全球范围内都是非常多的。综合以上各种文献资料来看,死刑的废止或限制似乎已成为一股不可逆转的世界性潮流,正冲击着有成百上千年死刑历史的古老中国,在这样的大环境和强大趋势下,中国的死刑何去何从?而此问题的答案必须在广泛查阅、综合分析各种文献资料之后才能得出。

(二)研究的主要观点

1、废除论:(1)人道主义者认为,天赋人权,人的生命只能自然结束不可以剥夺。处以死刑与杀人同样残忍,必须禁止。(2)相对社会契约论者认为,订立契约的人们各自交出微小的权利(不包括人的生命权)组成了国家最高权利。由于人们的生命没有交给国家,因而国家无权剥夺其社会成员的生命。(3)终身奴役刑在预防犯罪方面优于死刑。况且死刑对诸如激情杀人、政治犯罪、欲杀人后自杀者等无法形成其内心恐惧。因而死刑并不具有足够的预防刑罚教育的威慑力。(4)死刑错用,无法挽回。(5)教育刑论者认为,刑罚教育的目的在于阻止有罪者再度危害社会并制止他人实施同样的行为,从而改造罪犯防卫社会。适用死刑与刑罚教育目的相悖。(6)各国宪法中均规定保护人的生命权利、却又在子法中规定可以剥夺人的生命,违背宪法精神,应予废止。(7)死刑能对公众产生恶的导向作用,助长其残酷心理,

从而引发新的犯罪。死刑由来已久,犯罪未见减少便是证明。(8)死刑无轻重差别,难以做到罪刑相适应。(9)对罪犯适用死刑既不利于解决犯罪造成的损害赔偿,也无助于解决被害人及罪犯家属的生活困难。

2、保留论:保留死刑论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了死刑存在的合理性:(1)“杀人者偿命”是人类社会长期以来承袭的法律观念,至今仍为广大民众所认同,因此保留死刑符合公民的法律观念。(2)“趋利避害”是人们衡量利弊得失时的本能反映和选择,因此,死刑对可能犯罪之人具有巨大的威慑作用。(3)“绝对社会契约论者”认为,犯罪行为是犯罪者对其所参与订立的社会契约的公然违反,犯重罪而受到死刑处罚是其对社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因而死刑是符合社会契约本意的。(4)由于社会状况复杂,难免在一定时期出现穷凶极恶的犯罪,而死刑是对付特定恶性犯罪的必要手段。(5)由于终身监禁或终身奴役刑存在浪费资财和罪犯脱逃再度危害社会两个弊端,因此不能以此代替死刑。(6)在国民性情躁动的国家,尤其是文化落后尚未开化的国家,死刑对遏制犯罪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7)现代司法制度日臻完备,误用死刑可以避免。(8)死刑条文大多同时规定选择性法定刑,法律尚有减轻处罚的规定,因而死刑适用是有伸缩性的。(9)刑罚的教育作用只对那些虽犯有罪行却仍存挽救可能性者才有意义、有必要,对敢于面对死刑以身试法的凶恶之徒适用死刑,不违背刑罚的教育功能。(10)“罪刑均衡”原理要求对罪犯所施刑罚必须足以平息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仇恨,如果没有死刑,可能导致“私人司法”的出现。

(三)国外关于死刑废除问题研究现状

国际组织、区域性组织的纲领性文件方面1948 年颁布了《世界人权宣言》 ,其作为人权国际保护的纲领性文件,强云南圆合圆律师事务所(文山市东风路 259 号) 杨偈律师([1**********])调了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为死刑的限制和废止奠定了法理基础。1966 年联合国颁布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首次在国际公约中对适用死刑明确加以限制。20 世纪 80 年代颁布的《欧洲人权公约》关于废止死刑的第 6 议定书、以及《 〈美洲人权公约〉旨在废除死刑的议定书》 ,使废除死刑在一定范围内开始成为国际法规范。以上国际组织、区域性组织的纲领性文件,对相关范围内的死刑适用状况具有纲领性的指导作用,但由于各种客观原因的影响而导致其也具有过于原则化、强操作性不强的不足之处,宣示意义大于实际意义。本论文间接汲取了以上文献的人权尊重、人道主义、死刑限制、生命和自由等精神及原则性规定,使之成为论文的指导精神,将其融入文章之中,成为论文的精髓,力求使本论文站在一个更高的位置来看待问题,使其思想、精神具有更高的高度和更深的深度。2、著作方面本文直接或间接参考吸取了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 、洛克的《政府论》以及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等著作的基本观点和基本精神,在汲取其基本精髓的同时也将其科学的具体观点吸纳进来,力求使本论文的基本观点具有了较高层次的高度和深度。同时,以上著作具有较长的年代,由于时代、社会状况等原因的影响和束缚,其基本观点难免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本论文在提取相关观点的同时也注意到这个问题,积极吸取其精辟立场并避免落后观点的影响。

(四)国内关于死刑废除问题研究现状及本人主要观点

著作方面研究主要有赵秉志的《死刑改革探索》、《中国废止死刑之路探索》 ,何显兵的《死刑的适用及其价值取向》、崔敏的《死刑考论---历史、现实、未来》以及程荣斌的《刑事诉讼法(第三版) 》等。其中,对本人的基本立场影响最大的是西南科技大学的何显兵老师,可以说本论文的基本观点立场就是成型于何显兵老师的《死刑的适用及其价值取向》一书。本人关于中国死刑存废问题的基本立场---“有限制地保留死刑”受到了何显兵老师的极大影响,本人有选择地吸取、承继了何显兵老师的基本观点,并在限制死刑的具体操作措施方面吸取了他的“取消绝对死刑的设置”和“死刑复核程序以及死缓制度的坚持和完善”两方面的基本措施。同时,《死刑的适用及其价值取向》一书也存在一些不足,比如限制死刑的一

些云南圆合圆律师事务所(文山市东风路 259 号) 杨偈律师([1**********])具体措施在现阶段的中国不可能实现,是一种美好的构想。学术论文方面主要有李永升,王博的《死刑存废的中国语境》 、陈兴良的《死刑存废之应然与实然》和《中国死刑的当代命运》 、赵雪纲的《从生命权角度看死刑存废之争》以及赵秉志的《中国逐步废止死刑之建言---以非暴力犯罪死刑为中心》 。其中,关于不能废除死刑的原因的认识,对本人影响最大的是西南政法大学李永升老师,本论文中论及的不能废除死刑的原因主要就是成型于李永升老师的《死刑存废的中国语境》一文。陈兴良教授的《死刑存废之应然与实然》和《中国死刑的当代命运》对本论文中一些辅助性论述及辅助性观点也起到了一定的参考借鉴作用。而北京师范大学赵秉志教授的《中国逐步废止死刑之建言---以非暴力犯罪死刑为中心》一文中提到“中国逐步废止死刑的三阶段构想:至 2020 年建党一百周年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时,基本废止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经过一二十年的时间,基本废除非致命性暴力犯罪的死刑;至 2050 年新中国成立一百周年即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之际,全面废止死刑。 ”似乎过于具体化,反而不具有操作性和可信性,因为死刑存废归根结底是取决于经济基础,是需要足够发达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条件的,而不能由任何人对其加以“揠苗助长”式的干预。而中国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究竟哪年哪月达到废止死刑的要求,是任何人都不知道的,倘若某人对其提出一个具体的时间或时限,那就是可笑和不可能的。

(五)关于我国死刑的存废问题研究的创新之处

故本人认为该“三阶段构想”过于具体化,反而不具有操作性和可信性,而没有将其融入本人的论文中。结论本论文题目是《再谈我国死刑的存废》 ,研究目的在于,对我国及世界范围内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研究动态及研究成果进行综述,并在此基础上,指出我国关于该问题的基本立场和奋斗目标,同时旗帜鲜明地提出实现该立场和目标所应采取的可操作性措施。本论文的撰写查阅参考了众多学者的著作和学术论文,同时也吸取了国际组织、区域性组织的纲领性文件的精神,尤其是西南科技大学何显兵老师的《死刑的适用及其价值取向》一书和西南政法大学李永升老师的《死刑存废的中国语境》一文对本人的帮助最为突出。这些文献尤其是何显兵老师 和 李永升老师的文献中所提出的基本观点和立场对我国死刑存废问题的实际操作作出了积极的指引作用,为我国死刑存废问题研究增添了不少积极因素,其意义值得我们去承继和发扬。

结语

因此,采取保守一些的做法 ,在目前的情势下, 提出 “中国的死刑发展大趋势是必然走向废止 ”可能是最为明智和可行的。或者 ,不要在目前探讨死刑的全面废除 ,而是循序渐进, 首先研讨在中国逐步废止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让政府和民众从心理上接受某些社会秩序无需以死刑作为维护的手段同样可以正常运行的社会现实,然后在逐渐习惯和认同了无死刑的某些领域后, 再逐渐缩小死刑的适用范围 ,最后彻底废止暴力特征最为明显的犯罪的死刑规定。 文献资料目录

[1]游伟主编:《刑法改革与刑事司法新课题》,安徽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2]蒲坚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陈兴良:《从“枪下留人”到“法下留人”》,新世界出版社2003年版。

[4]陈兴良:《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

[5]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6]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版。

[7]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译:《法学流派与法学家》,知识出版社1981

年版。

[8]《中国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

[9]《中国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

[10]唐祥珍:《死刑罚的历史演变》,《常州技术师范学院学报》××年第×期。

[11]高铭暄、王俊平:《中国共产党与新中国刑法立法》,《法学论坛》2002年第

1期。

[12]田宏杰:《本土化还是国际化:中国刑法现代化的道路选择》,人大复印资

料《刑事法学》2002年第2期。

[13]毛磊:《2002年,中国刑事犯罪黑洞“探照”》,《人与法》2002年第1期。[14]高铭暄、赵秉志、许成磊:《2001刑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法学家》2002

年第1期。

[15]任喜荣著《伦理刑法传统与刑法民族性》,《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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