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相关法律政策[上]

主讲人:许克军 律师

“城中村改造”中的相关法律政策

学习内容提要

一、 城中村改造的后的形态变化 二、 城中村改造的方式 三、 城中村改造程序 四、 土地利用要求 五、 拆迁安置 六、 相关政策 七、 城中村改造与新民居建设的土地政策差异 八、 河北省新民居建设相关政策简介 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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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城中村改造后的形态变化

1. 农业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 2. 集体土地性质变更为国有土地性质; 3. 村民委员会变更为居民委员会; 4. 集体企业改造为股份制企业。 法律依据:第二条五项: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五)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 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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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国务院 批准,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 项作如下解释 一、该项规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 成员随土地征收已经全部转为城镇居民,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 余的少量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 二、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〇五年三月四日

国法函〔2005〕36号

因此,二环路以内的城中村改造依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市 政[2002]14号《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规定, 城中村土地不需要办理征收手续直接转为国有土地,而二环路 之外的村民全部农转非后未经征收不可以直接转为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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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中村改造的方式

1. 政府主导,由支付完成前期土地开发,然后公 开出让土地。 2. 村集体自筹资金,自行完成改造。 3. 开发商主导开发,双方合作。是目前常见的模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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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城中村改造程序

1 2

制定规划方案

列入改造计划 制定改造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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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方案 初审、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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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方案确定

(一) 制定规划方案,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 规划要求,统筹考虑村民安置、经济发展和区域功 能等因素,由辖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编制。 内容包括村庄现状、拆迁安置方案、用地规划、 建设设计方案、经济效益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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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拓展——控制性详细规划

指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通过确定建设地区 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 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具体内容为: 1、详细规定规划范围内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限,允许建 设的建筑类型。 2、

规定各类地块的控制指标,包括建筑高度、密度、容积 率、绿地率、建筑间距、后退红线、机动车出入口方位等。 3、确定各支路的红线位置、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4、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限。 5、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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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拓展——容积率

指一个小区的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 对于开发商来说,容积率决定地价成本在房屋中 占的比例;而对于住户来说,容积率直接涉及到居 住的舒适度。一个良好的居住小区,高层住宅容积 率应不超过5,多层住宅应不超过2,绿地率应不低 于30% 容积率 = 地上总建筑面积 ÷ 规划用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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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城市规划法规体系下编制的各类居住用地的控制性详 细规划,一般而言,容积率分为 : 独立别墅为0.2~0.5 联排别墅为0.4~0.7 6层以下多层住宅为0.8~1.2 11层小高层住宅为1.5~2.0 18层高层住宅为1.8~2.5 19层以上住宅为2.4~4.5 住宅小区容积率小于1.0的,为非普通住宅。 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 管理工作的意见》(石政发〔2009〕10号)规定: 市区内建设高层住宅小区应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容积率应 控制在2.5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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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改造项目由辖区政府向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提出申请,办

公室初审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列入挂在年度计划。 具体手续由各村写出书面申请报送大变样办公室,由大变 样办公室当天将审批材料向涉及到的各部门发送《城中村改 造限时审批通知单》,明确内容和时限。 各审批部门收到《城中村改造限时审批通知单》后,主动 与城中村联系,索要和帮助整理有关资料,出具审批意见后 送达大变样办公室。 土地出让手续原则上整体出让(需要将集体土地变更为国 有土地的一并上报审批),由规划局出具规划条件,土地局 确定出让条件。 列入改造计划后,首先制定改造规划方案,由规划部门提 出规划设计条件,再制定土地利用方案和规划方案,报土地 、规划部门批准后作为改造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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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规划中,建筑面积分两部分: ① 村民安置用地面积,综合实际宅基地面积和 2007年12月底公安部门登记的人口数量确定。 ②集体商业设施面积由规划、国土部门在保证城 中村改造后村民基本收入和生活保障的基础上确 定。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性用房,优先保证集体 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生活和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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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改造方案经辖区政府初审后,由市规划局会同 建设、土地、房管等部门会审后实施。 (四) 改造方案确定后,规划据不再审批其他项目, 改造范围内的所有产权单位,无论隶属关系,应 服从城中村改造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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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土地利用要求

1、

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土地纳入全市用地计划,除城中村改

造用地外,由土地储备机构进行收储。

2、城中村范围内的市政及公用设施用地、产权调换安置村民

用地、回迁安置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商业服务及办公设施用地, 以划拨方式供地,其他的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地。

3、鼓励土地一级开发单位采取一级开发模式整体实施城中村

改造。辖区政府商土地储备机构委托有实力的经济实体通过一 级开发模式实施城中村整体改造,先期拆迁安置和建设投资, 在土地公开出让所得中支付。出让净收益的90%用于村民社会 保障和公益事业及市政基础建设,剩余10%用于辖区支付组织 城中村改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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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一级开发模式是指由开发商受政府委托对土地进行开 发,然后再进行出让。实践中政府对土地进行出让的行为 称为一级市场,经济组织从支付手中拿地后进行转让的行 为为二级市场)。

4、土地出让方案有辖区政府、村商国土、规划部门制定,

由市国土部门商辖区政府、村组织实施。

知识拓展: 全地价:指政府土地出让所得的总价,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 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 土地成本:主要包括征收补偿费、拆迁补偿安置费、土地收购储备补 偿费及相关利息 土地出让净收益:是指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土地成本、政府有关费用后 剩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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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拆迁安置

1、实行“一村一案”,由辖区城中村改造办公 室指导改造实施单位制定,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全体大会或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辖区政府审 查同意后,报市拆迁办批准和市城中村改造办公 室备案后实施。 村集体根据规划及土地利用方案,制定具体拆 迁安置方案,每户回迁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00平 方米,安置方案必须经村全体大会或代表大会讨 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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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城中村改造中符合宅基地发放条件而没有 发放的居民,可自愿在回迁区域内按建安工程造 价购买一套住房。 安置渠道三个:①现房安置、②回迁安置(每 户安置不超过140平方米住宅一套)、③货币补 偿,按照市场价上浮20%给付现金。 2、改造应当按照旧村整体拆除,优先建设安置 住宅的原则。旧村未拆除的,其他建设项目不得 开工建设。 3、城中村范围内的道路、管网、路灯、绿化等 设施的拆迁腾场、建设由实施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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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相关政策

1、土地一律实行招拍挂的方式,一级开发单位 没有竞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拆迁成本外,给予 10%的利润。(拆迁成本包括回迁安置用房、市 政实施建设、回迁集体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等) 2、回迁安置用房、集体商业用房、共用设施设 备用房的供地方

式原则上与商品房开发用地整体 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出让,但村里可以申请回 迁用地以划拨方式或协议方式出让。村民安置用 房可以转让,但需要补缴转让价款1%的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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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城中村改造与新民居建设的土地政策差异

城中村改造是石市政府于2002年开始执行的政策; 新民居建设是在2009年开始推广的农村建设工程。 (一)政策范围:

城中村政策适用于市内五区、高新区及石家庄所属市县范 围内被列入城中村改造计划的村。 附件2 新民居建设的政策范围是:107.307.308国道、石闫公路 两侧可视村庄,京石、石太高速两侧可视村庄,省三环路以外 可视村庄,18个县(市)驻地镇建设规划去以外可视村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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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周转用地:

城中村是村民的回迁安置用地,是政府直接以划拨方式供给。 新民居建设中的周转用地是指建新拆旧所需要的农用地。该周 转地实行“先占后补”,即新规划村民住宅占用农用地建设,待 村民搬入新居后,将旧村址复垦后首先补充新占农用地。补充比 例为1.2

(三)用地方式:

城中村改造村民回迁用地是划拨方式供地,或由村集体协议 出让,其余部分为商品房开发部分,由政府挂牌公开出让。 新民居村民安置用地直接使用集体土地,整村异地搬迁的由 政府划拨,其余节余建设用地可复耕后转让建设用地指标,或按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或征用后招拍挂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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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拆迁依据:

城中村是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由统一补偿标准,可行政裁决、强制拆迁。 新民居拆迁补偿是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 规定,没有统一标准, 基本参照国有土地补偿 标准,目前是由村民委 员会制定、村民表决, 依靠村委会与村民签订 协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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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河北省新民居建设相关政策简介

(一) 基本原则:

1. 政府引导,农民自愿 2. 节约土地 采取“一村一议”的方式

(二) 用地指导:

1. 新村规划面积原则上控制在原村址面积的三分之二以内 2. 农村居民点人均占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 3. 居民建筑面积每户不宜超过250平方米 4. 一户一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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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新民居设计原则:

1. 原则上以多层为主,二层叠拼为辅。

建筑形式 2层 多层 建筑密度 容积率 35% 0.6 35% 1.1

2. 建筑基底面积应小于宅基地面积的70% 3. 层高不宜超过3米,底层层高不应超过3.5米。

(四) 周转用地

1. 采取“先占后补”的办法补充耕地面积为周转用地面积的 1.2倍。 2. 周转用地不属于新增建设用地不需要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 偿使用费。 3. 周转用地最多不超过50亩。 4. 使用年限为:3—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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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使用周转用地应具备的条件

1. 已列入省

、市新民居建设的示范村,因建新拆旧需要使用 周转用地 2. 示范村的建设规划已经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拟拆迁的旧村址 在城镇规划区以外。

(六)周转用地使用、归还和“规划衔接方案”

包括以下内容: 1. 各示范村基本情况。村庄总人口数,土地总面积,耕地面 积,原村址占地面积; 2. 建新拆旧计划。新村规划占地面积,建筑物平面和空间布 局(层高、户型设计等),申请使用周转用地面积、地类, 节余出土地面积及利用计划(复垦面积、调剂为其它建设用 地面积、拟置换到城镇的建设用地位置和面积),村庄发展 预留地面积,新民居建设工程进度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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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设用地复垦方案、周转用地归还承诺时限等; 4. 标有示范村新、旧村址和周转用地位置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图及设区市或扩权县人民政府出具的规划衔接说明。

(七) 申请使用周转用地需要报送以下材料:

1. 县级国土资源局申请; 2. 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意见; 3. 被占地农民的意见; 4. 示范村委会意见; 5. 周转用地勘测定界报告和图件; 6. 周转用地使用、归还和“规划衔接方案”; 7. 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示范村村庄规划图; 8. 宅基地退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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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开发企业参与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合作

1. 农村新民居建设项目与城镇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地块进行项 目捆绑,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取得新民居建设 开发权和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 通过新民居建设节余出的建设用地,示范村集体可根据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实行以地入股就地引资,发 展新的产业项目,壮大集体经济。

(九) 支持新民居建设的信贷政策:

1. 信贷对象:省、市、县三级确定的示范村及参与新民居建 设的企业, 2. 信贷规模:原则上不高于50%(农户自筹资金不低于购买 新居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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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贷款优惠政策: 贷款利率在国家规定的基础标准利率的基础上浮动幅度原 则上不超过20%‚放贷期限为:5年。

(十) 税费减免:

新民居建设中需要缴纳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电力增容费予 以免除。

(十一) 产权规定:

1. 新民居重新核发土地使用证。 2. 房产证:列入新民居建设计划的示范村,村民贷款建设的 房屋,准予办理房产证,由县级政府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 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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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新民居建设用地政策30问》---省国土资源厅

1.新民居建设用地政策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2.新民居建设用地政策的适用范围和条件是什么? 3.周转用地有什么特性?先占后补的含义是什么? 4.周转用地使用的面积标准是什么? 5.周转用地的批准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6.周转用地归还标准和归还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7.哪些周转用地需

要征收?征收后采取哪种供地方式? 8.新民居建设过程中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如何使用? 9.土地置换指标的使用数量、范围、方向等方面有什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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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土地置换指标如何归还? 11.新民居建设中腾出的土地能否建商品房? 12.新民居建设周转用地方案由谁组织编写?如何上报? 13.新民居建设不使用周转用地但需要将旧村址复垦出的土地用 于置换的如何报批? 14.县域镇村体系规划没有完成能否申报使用新民居建设周转用 地? 15.什么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6.土地用途是如何分类的? 17.什么是土地利用计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18.什么是土地用途管理?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权限是如何设定的? 19.什么是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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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什么是基本农田? 21.什么是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22.什么是土地征收? 23.土地征收的批准权限、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24.目前国家和我省对征地补偿安置是如何要求的? 25.什么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26.什么是宅基地? 27.我省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和宅基地标准是如何掌握? 28.国家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有哪些规定? 29.什么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30.什么是土地整形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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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简介 附件1

实施时间:自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第590号令公布之日起施行 颁布目的:取代2001年6月13日公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主要变化内容:

(一)确定征收范围,明确“公共利益” 1. 国防和外交需要; 2.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环境和 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 共事业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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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 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 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确定了政府是补偿主体 建设单位不再作为拆迁人,征收改由政府征收部门组织实施 征收与补偿工作,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实施单位承担征收与补偿 的具体工作,实施单位不得以盈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委 托的实施单位的行为承担责任。禁止采取中断供水、供暖、供 热、供电的道路通行的和暴力、威胁的方法迫使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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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众参与规划制定 (四)旧城改造引入听证会 第10条规定政府要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布,征求公 众意见,时间不少于30日。多数人认为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政府应当召开听证会。 (五)征收前进行风险评估 (六)补偿标准要求公平,规定了奖励补助 第19条

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 市场价格。实际上也包含了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 的补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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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先补偿后搬迁 明确了补偿与搬迁顺序,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 (八)行政强迁退场 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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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许克军 律师

“城中村改造”中的相关法律政策

学习内容提要

一、 城中村改造的后的形态变化 二、 城中村改造的方式 三、 城中村改造程序 四、 土地利用要求 五、 拆迁安置 六、 相关政策 七、 城中村改造与新民居建设的土地政策差异 八、 河北省新民居建设相关政策简介 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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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城中村改造后的形态变化

1. 农业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 2. 集体土地性质变更为国有土地性质; 3. 村民委员会变更为居民委员会; 4. 集体企业改造为股份制企业。 法律依据:第二条五项: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五)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 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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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国务院 批准,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 项作如下解释 一、该项规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 成员随土地征收已经全部转为城镇居民,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 余的少量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 二、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〇五年三月四日

国法函〔2005〕36号

因此,二环路以内的城中村改造依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市 政[2002]14号《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规定, 城中村土地不需要办理征收手续直接转为国有土地,而二环路 之外的村民全部农转非后未经征收不可以直接转为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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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中村改造的方式

1. 政府主导,由支付完成前期土地开发,然后公 开出让土地。 2. 村集体自筹资金,自行完成改造。 3. 开发商主导开发,双方合作。是目前常见的模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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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城中村改造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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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规划方案

列入改造计划 制定改造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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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方案 初审、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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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方案确定

(一) 制定规划方案,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 规划要求,统筹考虑村民安置、经济发展和区域功 能等因素,由辖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编制。 内容包括村庄现状、拆迁安置方案、用地规划、 建设设计方案、经济效益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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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拓展——控制性详细规划

指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通过确定建设地区 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 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具体内容为: 1、详细规定规划范围内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限,允许建 设的建筑类型。 2、

规定各类地块的控制指标,包括建筑高度、密度、容积 率、绿地率、建筑间距、后退红线、机动车出入口方位等。 3、确定各支路的红线位置、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4、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限。 5、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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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拓展——容积率

指一个小区的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 对于开发商来说,容积率决定地价成本在房屋中 占的比例;而对于住户来说,容积率直接涉及到居 住的舒适度。一个良好的居住小区,高层住宅容积 率应不超过5,多层住宅应不超过2,绿地率应不低 于30% 容积率 = 地上总建筑面积 ÷ 规划用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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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城市规划法规体系下编制的各类居住用地的控制性详 细规划,一般而言,容积率分为 : 独立别墅为0.2~0.5 联排别墅为0.4~0.7 6层以下多层住宅为0.8~1.2 11层小高层住宅为1.5~2.0 18层高层住宅为1.8~2.5 19层以上住宅为2.4~4.5 住宅小区容积率小于1.0的,为非普通住宅。 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 管理工作的意见》(石政发〔2009〕10号)规定: 市区内建设高层住宅小区应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容积率应 控制在2.5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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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改造项目由辖区政府向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提出申请,办

公室初审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列入挂在年度计划。 具体手续由各村写出书面申请报送大变样办公室,由大变 样办公室当天将审批材料向涉及到的各部门发送《城中村改 造限时审批通知单》,明确内容和时限。 各审批部门收到《城中村改造限时审批通知单》后,主动 与城中村联系,索要和帮助整理有关资料,出具审批意见后 送达大变样办公室。 土地出让手续原则上整体出让(需要将集体土地变更为国 有土地的一并上报审批),由规划局出具规划条件,土地局 确定出让条件。 列入改造计划后,首先制定改造规划方案,由规划部门提 出规划设计条件,再制定土地利用方案和规划方案,报土地 、规划部门批准后作为改造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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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规划中,建筑面积分两部分: ① 村民安置用地面积,综合实际宅基地面积和 2007年12月底公安部门登记的人口数量确定。 ②集体商业设施面积由规划、国土部门在保证城 中村改造后村民基本收入和生活保障的基础上确 定。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性用房,优先保证集体 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生活和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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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改造方案经辖区政府初审后,由市规划局会同 建设、土地、房管等部门会审后实施。 (四) 改造方案确定后,规划据不再审批其他项目, 改造范围内的所有产权单位,无论隶属关系,应 服从城中村改造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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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土地利用要求

1、

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土地纳入全市用地计划,除城中村改

造用地外,由土地储备机构进行收储。

2、城中村范围内的市政及公用设施用地、产权调换安置村民

用地、回迁安置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商业服务及办公设施用地, 以划拨方式供地,其他的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地。

3、鼓励土地一级开发单位采取一级开发模式整体实施城中村

改造。辖区政府商土地储备机构委托有实力的经济实体通过一 级开发模式实施城中村整体改造,先期拆迁安置和建设投资, 在土地公开出让所得中支付。出让净收益的90%用于村民社会 保障和公益事业及市政基础建设,剩余10%用于辖区支付组织 城中村改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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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一级开发模式是指由开发商受政府委托对土地进行开 发,然后再进行出让。实践中政府对土地进行出让的行为 称为一级市场,经济组织从支付手中拿地后进行转让的行 为为二级市场)。

4、土地出让方案有辖区政府、村商国土、规划部门制定,

由市国土部门商辖区政府、村组织实施。

知识拓展: 全地价:指政府土地出让所得的总价,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 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 土地成本:主要包括征收补偿费、拆迁补偿安置费、土地收购储备补 偿费及相关利息 土地出让净收益:是指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土地成本、政府有关费用后 剩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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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拆迁安置

1、实行“一村一案”,由辖区城中村改造办公 室指导改造实施单位制定,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全体大会或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辖区政府审 查同意后,报市拆迁办批准和市城中村改造办公 室备案后实施。 村集体根据规划及土地利用方案,制定具体拆 迁安置方案,每户回迁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00平 方米,安置方案必须经村全体大会或代表大会讨 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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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城中村改造中符合宅基地发放条件而没有 发放的居民,可自愿在回迁区域内按建安工程造 价购买一套住房。 安置渠道三个:①现房安置、②回迁安置(每 户安置不超过140平方米住宅一套)、③货币补 偿,按照市场价上浮20%给付现金。 2、改造应当按照旧村整体拆除,优先建设安置 住宅的原则。旧村未拆除的,其他建设项目不得 开工建设。 3、城中村范围内的道路、管网、路灯、绿化等 设施的拆迁腾场、建设由实施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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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相关政策

1、土地一律实行招拍挂的方式,一级开发单位 没有竞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拆迁成本外,给予 10%的利润。(拆迁成本包括回迁安置用房、市 政实施建设、回迁集体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等) 2、回迁安置用房、集体商业用房、共用设施设 备用房的供地方

式原则上与商品房开发用地整体 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出让,但村里可以申请回 迁用地以划拨方式或协议方式出让。村民安置用 房可以转让,但需要补缴转让价款1%的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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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城中村改造与新民居建设的土地政策差异

城中村改造是石市政府于2002年开始执行的政策; 新民居建设是在2009年开始推广的农村建设工程。 (一)政策范围:

城中村政策适用于市内五区、高新区及石家庄所属市县范 围内被列入城中村改造计划的村。 附件2 新民居建设的政策范围是:107.307.308国道、石闫公路 两侧可视村庄,京石、石太高速两侧可视村庄,省三环路以外 可视村庄,18个县(市)驻地镇建设规划去以外可视村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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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周转用地:

城中村是村民的回迁安置用地,是政府直接以划拨方式供给。 新民居建设中的周转用地是指建新拆旧所需要的农用地。该周 转地实行“先占后补”,即新规划村民住宅占用农用地建设,待 村民搬入新居后,将旧村址复垦后首先补充新占农用地。补充比 例为1.2

(三)用地方式:

城中村改造村民回迁用地是划拨方式供地,或由村集体协议 出让,其余部分为商品房开发部分,由政府挂牌公开出让。 新民居村民安置用地直接使用集体土地,整村异地搬迁的由 政府划拨,其余节余建设用地可复耕后转让建设用地指标,或按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或征用后招拍挂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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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拆迁依据:

城中村是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由统一补偿标准,可行政裁决、强制拆迁。 新民居拆迁补偿是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 规定,没有统一标准, 基本参照国有土地补偿 标准,目前是由村民委 员会制定、村民表决, 依靠村委会与村民签订 协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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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河北省新民居建设相关政策简介

(一) 基本原则:

1. 政府引导,农民自愿 2. 节约土地 采取“一村一议”的方式

(二) 用地指导:

1. 新村规划面积原则上控制在原村址面积的三分之二以内 2. 农村居民点人均占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 3. 居民建筑面积每户不宜超过250平方米 4. 一户一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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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新民居设计原则:

1. 原则上以多层为主,二层叠拼为辅。

建筑形式 2层 多层 建筑密度 容积率 35% 0.6 35% 1.1

2. 建筑基底面积应小于宅基地面积的70% 3. 层高不宜超过3米,底层层高不应超过3.5米。

(四) 周转用地

1. 采取“先占后补”的办法补充耕地面积为周转用地面积的 1.2倍。 2. 周转用地不属于新增建设用地不需要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 偿使用费。 3. 周转用地最多不超过50亩。 4. 使用年限为:3—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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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使用周转用地应具备的条件

1. 已列入省

、市新民居建设的示范村,因建新拆旧需要使用 周转用地 2. 示范村的建设规划已经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拟拆迁的旧村址 在城镇规划区以外。

(六)周转用地使用、归还和“规划衔接方案”

包括以下内容: 1. 各示范村基本情况。村庄总人口数,土地总面积,耕地面 积,原村址占地面积; 2. 建新拆旧计划。新村规划占地面积,建筑物平面和空间布 局(层高、户型设计等),申请使用周转用地面积、地类, 节余出土地面积及利用计划(复垦面积、调剂为其它建设用 地面积、拟置换到城镇的建设用地位置和面积),村庄发展 预留地面积,新民居建设工程进度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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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设用地复垦方案、周转用地归还承诺时限等; 4. 标有示范村新、旧村址和周转用地位置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图及设区市或扩权县人民政府出具的规划衔接说明。

(七) 申请使用周转用地需要报送以下材料:

1. 县级国土资源局申请; 2. 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意见; 3. 被占地农民的意见; 4. 示范村委会意见; 5. 周转用地勘测定界报告和图件; 6. 周转用地使用、归还和“规划衔接方案”; 7. 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示范村村庄规划图; 8. 宅基地退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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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开发企业参与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合作

1. 农村新民居建设项目与城镇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地块进行项 目捆绑,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取得新民居建设 开发权和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 通过新民居建设节余出的建设用地,示范村集体可根据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实行以地入股就地引资,发 展新的产业项目,壮大集体经济。

(九) 支持新民居建设的信贷政策:

1. 信贷对象:省、市、县三级确定的示范村及参与新民居建 设的企业, 2. 信贷规模:原则上不高于50%(农户自筹资金不低于购买 新居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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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贷款优惠政策: 贷款利率在国家规定的基础标准利率的基础上浮动幅度原 则上不超过20%‚放贷期限为:5年。

(十) 税费减免:

新民居建设中需要缴纳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电力增容费予 以免除。

(十一) 产权规定:

1. 新民居重新核发土地使用证。 2. 房产证:列入新民居建设计划的示范村,村民贷款建设的 房屋,准予办理房产证,由县级政府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 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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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新民居建设用地政策30问》---省国土资源厅

1.新民居建设用地政策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2.新民居建设用地政策的适用范围和条件是什么? 3.周转用地有什么特性?先占后补的含义是什么? 4.周转用地使用的面积标准是什么? 5.周转用地的批准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6.周转用地归还标准和归还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7.哪些周转用地需

要征收?征收后采取哪种供地方式? 8.新民居建设过程中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如何使用? 9.土地置换指标的使用数量、范围、方向等方面有什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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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土地置换指标如何归还? 11.新民居建设中腾出的土地能否建商品房? 12.新民居建设周转用地方案由谁组织编写?如何上报? 13.新民居建设不使用周转用地但需要将旧村址复垦出的土地用 于置换的如何报批? 14.县域镇村体系规划没有完成能否申报使用新民居建设周转用 地? 15.什么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6.土地用途是如何分类的? 17.什么是土地利用计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18.什么是土地用途管理?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权限是如何设定的? 19.什么是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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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什么是基本农田? 21.什么是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22.什么是土地征收? 23.土地征收的批准权限、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24.目前国家和我省对征地补偿安置是如何要求的? 25.什么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26.什么是宅基地? 27.我省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和宅基地标准是如何掌握? 28.国家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有哪些规定? 29.什么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30.什么是土地整形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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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简介 附件1

实施时间:自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第590号令公布之日起施行 颁布目的:取代2001年6月13日公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主要变化内容:

(一)确定征收范围,明确“公共利益” 1. 国防和外交需要; 2.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环境和 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 共事业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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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 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 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确定了政府是补偿主体 建设单位不再作为拆迁人,征收改由政府征收部门组织实施 征收与补偿工作,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实施单位承担征收与补偿 的具体工作,实施单位不得以盈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委 托的实施单位的行为承担责任。禁止采取中断供水、供暖、供 热、供电的道路通行的和暴力、威胁的方法迫使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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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众参与规划制定 (四)旧城改造引入听证会 第10条规定政府要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布,征求公 众意见,时间不少于30日。多数人认为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政府应当召开听证会。 (五)征收前进行风险评估 (六)补偿标准要求公平,规定了奖励补助 第19条

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 市场价格。实际上也包含了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 的补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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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先补偿后搬迁 明确了补偿与搬迁顺序,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 (八)行政强迁退场 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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