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业实行"营改增"的几点想法

关于建筑业实行“营改增”的几点想法

作者:李路

来源:《财经界·学术版》2013年第08期

摘要:“营改增”意在通过结构性减税来促进各行业的发展,但在建筑业,由于进项税额抵扣不足等问题,“营改增”使得建筑企业的税负不降反升。本文将主要讨论“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税负的影响并以此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 营业税 增值税 建筑业 税负

2012年1月1日,营业税改增值税率先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中实施,之后,试点范围逐步向全国各省市扩大。那么,我国为什么要进行此次税改?“营改增”对建筑业有何影响?政府和企业需要采取什么措施以应对此次税改呢?

一、“营改增”的原因及其意义

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是营业税与增值税并行。营业税是以第二产业中的建筑业和第三产业中除批发零售业外的其他行业的流转额来计征的税。而增值税则是以第二产业中的工业和第三产业中批发零售业的增加值为税基。营业税与增值税并行存在许多弊端,其中最主要的是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存在重复征税现象。比如,在建筑业的材料采购环节,建筑材料如钢材、水泥等基本都是从缴纳增值税的生产企业取得,即在其流转环节已经缴纳了增值税,但由于建筑业目前缴纳的是营业税,因此,购进的物资不但其所负担的进项税不能抵扣,而且还要按其税后的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因而导致重复征税,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营改增”的核心就是把营业税征收的范围纳入增值税范围,进而取消营业税。这能够避免营业税重复征税,完善税制,使市场细化和分工协作不受税制影响,完善并延伸第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第二、三产业协调、融合发展。

二、“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税负是否加重可以通过简单的计算进行大致判断。建筑企业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3%或5%,“营改增”后建筑企业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假设“营改增”前后企业的营业收入不变,那么(营业税税率为3%时):

“营改增”前征收的营业税 = 营业收入×3%

“营改增”后征收的增值税 =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 营业收入÷(1+11%)×11%-进项税额

= 营业收入×9.91%-进项税额

(营业收入×9.91%-进项税额)-营业收入×3%

= 营业收入×6.91%-进项税额

∴当 营业收入×6.91%-进项税额 >0,税负加重;

当 营业收入×6.91%-进项税额

由此可见,税负加重源于两个因素:一是增值税税率明显高于以前的营业税税率,导致式中与营业收入相乘的系数增大。如果建筑业“营改增”之后适用的增值税税率降至6%,那么相应的系数将降至2.66%;二是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较低,这在建筑业很普遍,主要源自两个问题:一是建筑企业有较大比例的成本本身就不属于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比如人工成本;二是存在大量不可抵扣的进项税支出,因为许多上游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而这些成本无法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营改增”虽然易导致建筑企业税负加重,但它对建筑业中的非法分包和使用假发票的行为较大的抑制作用,有利于规范建筑行业的行为。承包单位支付分包单位工程结算款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如果是非法分包,进项税额将无法抵扣,企业税负将明显加重。使用假发票在建筑业非常普遍,尤其是小型企业,因为它们的上游供应商大多也是小型企业,监管缺失。“营改增”后,这些企业将因没有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而需要支付全部销项税额,因此企业必定会尽力寻找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上游企业进行采购,从而遏制假发票的横行。

另外,由于目前改革还未普及全国,所以试点地区的企业因为获得了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权利而吸引了更多的下游企业购买其产品和服务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这种“税收洼地”使得企业业务出现从非试点地区往试点地区转移等不平衡的现象。

三、政府及企业的应对措施

政府应考虑适当降低建筑业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将人工等成本也纳入增值税可抵扣范围以及进行适当的财政补贴,以避免税改后企业税负加重。对于假发票的规管,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加大对制造、使用假发票的企业和个人的处罚力度,以整治行业乱象,缓解建筑企业尤其是小型建筑企业税负加重的压力。针对“税收洼地”现象,我认为全行业试点好于区域试点,但可行性较低。所以,这将是“营改增”过程中难以避免的,政府应该做的是在税改前全面考虑,制定合理公正的规则,实施过程中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以使改革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

“营改增”对企业规范财务制度和财务人员的业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企业应重视对财务、管理等相关人员的培训,及时更新知识。“营改增”为企业购进仪器设备提供进项税

抵扣,因此企业应重视设备的更新换代以提高劳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降低人工及原材料成本。另外,在目前阶段,企业应尽量从试点地区、试点行业购买材料和劳务,以取得进项税额抵扣,降低企业的税负压力。

参考文献:

[1]李克亮.试析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交通运输业的税负影响——以某海洋运输企业为例[J].经济研究导刊,2012

[2]陈林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建筑企业的影响[J].商,2012

关于建筑业实行“营改增”的几点想法

作者:李路

来源:《财经界·学术版》2013年第08期

摘要:“营改增”意在通过结构性减税来促进各行业的发展,但在建筑业,由于进项税额抵扣不足等问题,“营改增”使得建筑企业的税负不降反升。本文将主要讨论“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税负的影响并以此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 营业税 增值税 建筑业 税负

2012年1月1日,营业税改增值税率先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中实施,之后,试点范围逐步向全国各省市扩大。那么,我国为什么要进行此次税改?“营改增”对建筑业有何影响?政府和企业需要采取什么措施以应对此次税改呢?

一、“营改增”的原因及其意义

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是营业税与增值税并行。营业税是以第二产业中的建筑业和第三产业中除批发零售业外的其他行业的流转额来计征的税。而增值税则是以第二产业中的工业和第三产业中批发零售业的增加值为税基。营业税与增值税并行存在许多弊端,其中最主要的是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存在重复征税现象。比如,在建筑业的材料采购环节,建筑材料如钢材、水泥等基本都是从缴纳增值税的生产企业取得,即在其流转环节已经缴纳了增值税,但由于建筑业目前缴纳的是营业税,因此,购进的物资不但其所负担的进项税不能抵扣,而且还要按其税后的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因而导致重复征税,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营改增”的核心就是把营业税征收的范围纳入增值税范围,进而取消营业税。这能够避免营业税重复征税,完善税制,使市场细化和分工协作不受税制影响,完善并延伸第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第二、三产业协调、融合发展。

二、“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税负是否加重可以通过简单的计算进行大致判断。建筑企业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3%或5%,“营改增”后建筑企业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假设“营改增”前后企业的营业收入不变,那么(营业税税率为3%时):

“营改增”前征收的营业税 = 营业收入×3%

“营改增”后征收的增值税 =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 营业收入÷(1+11%)×11%-进项税额

= 营业收入×9.91%-进项税额

(营业收入×9.91%-进项税额)-营业收入×3%

= 营业收入×6.91%-进项税额

∴当 营业收入×6.91%-进项税额 >0,税负加重;

当 营业收入×6.91%-进项税额

由此可见,税负加重源于两个因素:一是增值税税率明显高于以前的营业税税率,导致式中与营业收入相乘的系数增大。如果建筑业“营改增”之后适用的增值税税率降至6%,那么相应的系数将降至2.66%;二是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较低,这在建筑业很普遍,主要源自两个问题:一是建筑企业有较大比例的成本本身就不属于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比如人工成本;二是存在大量不可抵扣的进项税支出,因为许多上游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而这些成本无法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营改增”虽然易导致建筑企业税负加重,但它对建筑业中的非法分包和使用假发票的行为较大的抑制作用,有利于规范建筑行业的行为。承包单位支付分包单位工程结算款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如果是非法分包,进项税额将无法抵扣,企业税负将明显加重。使用假发票在建筑业非常普遍,尤其是小型企业,因为它们的上游供应商大多也是小型企业,监管缺失。“营改增”后,这些企业将因没有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而需要支付全部销项税额,因此企业必定会尽力寻找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上游企业进行采购,从而遏制假发票的横行。

另外,由于目前改革还未普及全国,所以试点地区的企业因为获得了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权利而吸引了更多的下游企业购买其产品和服务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这种“税收洼地”使得企业业务出现从非试点地区往试点地区转移等不平衡的现象。

三、政府及企业的应对措施

政府应考虑适当降低建筑业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将人工等成本也纳入增值税可抵扣范围以及进行适当的财政补贴,以避免税改后企业税负加重。对于假发票的规管,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加大对制造、使用假发票的企业和个人的处罚力度,以整治行业乱象,缓解建筑企业尤其是小型建筑企业税负加重的压力。针对“税收洼地”现象,我认为全行业试点好于区域试点,但可行性较低。所以,这将是“营改增”过程中难以避免的,政府应该做的是在税改前全面考虑,制定合理公正的规则,实施过程中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以使改革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

“营改增”对企业规范财务制度和财务人员的业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企业应重视对财务、管理等相关人员的培训,及时更新知识。“营改增”为企业购进仪器设备提供进项税

抵扣,因此企业应重视设备的更新换代以提高劳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降低人工及原材料成本。另外,在目前阶段,企业应尽量从试点地区、试点行业购买材料和劳务,以取得进项税额抵扣,降低企业的税负压力。

参考文献:

[1]李克亮.试析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交通运输业的税负影响——以某海洋运输企业为例[J].经济研究导刊,2012

[2]陈林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建筑企业的影响[J].商,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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