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护、环境保护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劳动保护设备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保护职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生产区域内或工作环境中及生活福利区内的环境保护、劳动保护设备设施。
第三条 劳动保护、环境保护设备设施的范围包括:工业废水净化设施、噪声控制设备、防尘防毒设备及防辐射、电离设备。
第四条 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处理设备设施所属单位,必须做到:
(一) 有完整的设备台帐,包括设备名称、型号、规格、设备单
价、数量及统一编号;
(二) 设施处理后的污染物应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
指标;
(三) 设施处理能力不得低于相应生产系统应处理的要求;
(四) 处理后产生的废物应妥善处理或处置;
(五) 设施的管理应纳入本单位管理体系,配备专门的操作人员 及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操作规程、运行费用核算等。
第五条 劳动保护、环境保护设备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经生产安全部环保科审查和批准:
(一)暂停运转的;
(二)长期停用或须拆除的;
(三)须改造、更新的。
环保科自接到报送文件之日起,须在十日内予以批复。
第六条 环境保护、劳动保护设备设施因故障停止运转,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污染物排放,并及时报告环保科。
第七条 所属单位对于设施运行情况要有完整的运行、维护及维修记录。环保科对环境保护、劳动保护设备设施的运转情况和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和定期监测,每季度汇总打分,年终总结评比。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防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环保科将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罚款:
(一)限期完善的环境保护、劳动保护设备设施,逾期未完成的;
(二)产生的废物未妥善处理的;
(三)擅自拆除或处理闲置设备设施的;
(四)拒绝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或弄虚作假的;
(五)设施停运,造成污染和危害未报告环保部门的。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集团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 对设备设施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造效果显著的;
(二) 设备设施在年终考核评比中被评为优胜单位的。
劳动保护、环境保护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劳动保护设备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保护职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生产区域内或工作环境中及生活福利区内的环境保护、劳动保护设备设施。
第三条 劳动保护、环境保护设备设施的范围包括:工业废水净化设施、噪声控制设备、防尘防毒设备及防辐射、电离设备。
第四条 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处理设备设施所属单位,必须做到:
(一) 有完整的设备台帐,包括设备名称、型号、规格、设备单
价、数量及统一编号;
(二) 设施处理后的污染物应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
指标;
(三) 设施处理能力不得低于相应生产系统应处理的要求;
(四) 处理后产生的废物应妥善处理或处置;
(五) 设施的管理应纳入本单位管理体系,配备专门的操作人员 及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操作规程、运行费用核算等。
第五条 劳动保护、环境保护设备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经生产安全部环保科审查和批准:
(一)暂停运转的;
(二)长期停用或须拆除的;
(三)须改造、更新的。
环保科自接到报送文件之日起,须在十日内予以批复。
第六条 环境保护、劳动保护设备设施因故障停止运转,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污染物排放,并及时报告环保科。
第七条 所属单位对于设施运行情况要有完整的运行、维护及维修记录。环保科对环境保护、劳动保护设备设施的运转情况和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和定期监测,每季度汇总打分,年终总结评比。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防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环保科将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罚款:
(一)限期完善的环境保护、劳动保护设备设施,逾期未完成的;
(二)产生的废物未妥善处理的;
(三)擅自拆除或处理闲置设备设施的;
(四)拒绝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或弄虚作假的;
(五)设施停运,造成污染和危害未报告环保部门的。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集团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 对设备设施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造效果显著的;
(二) 设备设施在年终考核评比中被评为优胜单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