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专家检查外包招标文件

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

项目编号: HAGGZY-CGC2016001

项目名称:海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全生产专家检查服务外包

海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O一六年三月

第一章 磋商邀请

海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受海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就 安全生产专家检查服务外包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兹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和磋商。

1、项目编号: HAGGZY-CGC2016001

2、项目内容:海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专家检查服务外包 项目预算:18.5万元

3、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a.依据南通市印发《关于规范服务外包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通安监2011年101号)和关于《海安县安监局对通安监2011年101号文件第二款相关内容释义的请示》的答复(通安监2015年229号)执行。

b.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采购项目相同标段中同时参加磋商,一经发现,将视同围标处理。

3.2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1.供应商必须为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必须包含安全技术专业服务。

2.拟选派项目负责人要求:具有化工、机械等类似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安全评价师或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拟派项目负责人为供应商正式人员。(具有相应证书及供应商2015年内连续三个月为其缴纳养

老保险的证明)。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3.3 拒绝下述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1)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是否接受进口产品:不接受。

5、磋商保证金数额:人民币 3000元整;

交纳办法:

开户行:建行海安支行

户名:海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银行帐号:[***********]62

磋商保证金交纳时间:2016年3月18日9:00 前(北京时间)。

磋商保证金必须是人民币,且必须在本磋商文件确定的期限前交至我中心。 磋商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

6、响应文件份数为正本壹份,副本肆份,并在文件上明确注明“正本”、“副本”字样,含多标段的项目还需加注“标段号”,副本与正本不符时,以正本为准。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自行将响应文件正本、副本分别密封,并在密封袋上标明“正本”、“副本”“标段号”字样。标明磋商主持单位,磋商项目名称和供应商单位名称,并在密封袋上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参加多标段谈判的必须将磋商响应文件按标段分别进行密封和递交。

7、提交响应文件:

时间:2016年3月18日8:30~9:00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过后,交易中心组织专家与供应商进行磋商,请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表出席。

8、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联系人 王建群

联系电话: [1**********]

11、海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方式

磋商文件编制: 综合部

联系电话: [1**********]0 [1**********]8

响应文件接收及合同签订:政府采购部

联系电话: [1**********]5 [1**********]6

联系传真: [1**********]5

地址:海安县镇南路399号三楼。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总 则

1、适用法律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和规定等。

2、定义

2.1 “供应商”是指参加磋商,并符合本采购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2 “货物和服务”指本采购文件中所述产品及相关服务。本次采购除在“磋商邀请”中说明外不接受进口产品报价,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3、政策功能

3.1 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信息安全产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经过认定的节能产品;信息安全产品是指列入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认监委《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经过认证的环境标志产品。

3.2提供的产品属于信息安全产品的,供应商应当选择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报价,并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复印件。

3.3提供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供应商应当选择《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报价,并提供有效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3.4 磋商文件中要求的产品品牌或型号,是采购人根据项目所要实现的功能推荐的品牌或型号。

3.5 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在评审时将获得优势(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参加磋商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附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详见我中心网站政策法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4、磋商费用

4.1 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无论采购结果如何,交易中心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4.2 本次交易中心不收取任何费用,请供应商予以关注。

二、响应性文件编制

5、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6、响应文件的语言、计量单位、货币和编制

6.1提交的响应文件、技术文件和资料,包括图纸中的说明,以及供应商与交易中心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若有英文或其他语言文字的资料,应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资料。对不同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6.2 供应商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6.3 供应商应用人民币报价。提供的产品如果是进口产品,应提供人民币与美元之间的汇率;报价单位为“元”。

6.4 响应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如有修改,修改处须有供应商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磋商代表签字。

6.5 响应文件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顺序,统一用A4规格幅面打印、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由于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6.6 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写清相应的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等。

7、响应文件的组成

7.1 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根据自己的商务能力、技术水平对性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逐条标明是否响应。响应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以及其他部分组成。

7.2 响应文件的商务部分。商务部分是证明供应商有资格参加磋商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这些文件应能满足竞争性磋商采购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其中加※项目不得有缺失或无效。

(1)参加磋商申请及声明;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法人、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须附身份证明;

(4)《商务条款偏离表》;

(5)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6)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和商务资料。

7.3 响应文件的技术部分。技术部分是证明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服务是合格的、并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以及对货物、工程、服务的详细说明,这些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数据和清单等。提供的标的如与磋商文件要求有不符之处,应说明其差别之所在。

(1)货物材质、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生产产地、品牌、型号等详细说明;

(2)服务的标准和规范;

(3)《技术条款偏离表》;

(4)详细的交货清单或工程量清单;

(5)产品配置和技术参数表;

(6)安装、验收标准、货物及材料的技术资料(如白皮书、彩页、手册、检测报告等);

(7)项目集成(实施)方案;

(8)服务承诺;

(9)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技术文件或资料等。

7.4 响应文件的价格部分

(1)价格部分是对货物和服务价格构成的说明,磋商文件如没有特别说明的话,对每一项货物和服务仅接受一个价格。

(2)报价为全包交钥匙工程报价,报价应包含设计、制造、包装、仓储、运输装缷、保险、安装、调试及验收合格之前保管和保修期内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伴随服务、技术图纸资料、人员培训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国家强制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障资金等。

(3)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到市场价格变动,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不可预见因素,一旦成交,总价格不变。如果有漏项,视同让利。

(4)经磋商后,如果成交价高于或低于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报价的,分项报价同比例调整。

7.5 响应文件的其他部分。其他部分由供应商根据编制响应文件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

8、磋商保证金

8.1 供应商应按照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磋商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免遭因供应商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交易中心在因供应商的行为受到损害时,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8.2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未成交的供应商应主动与响应文件接收人联系办理磋商保证金退还事宜,以及办理退还手续,由于供应商的自身原因未联系办理保证金退还的,其责任和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8.3 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磋商性文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8.4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三十日内,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未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3)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4)经查实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等。

三、响应文件签署与提交

9、响应文件签署

9.1 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按要求加盖公章。

9.2 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

9.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文件将拒收:

(1)响应文件未按规定密封的。

(2)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将拒收。

四、磋商

10、磋商组织

10.1 在提交响应文件时间截止后,交易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竞争性磋商

小组分别与供应商进行磋商。

10.2 磋商工作由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具体磋商事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

11、磋商程序

11.1磋商小组审阅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性文件。

11.2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就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的技术、商务和价格进行磋商。

11.3 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用“★”加注或特别说明的内容为实质性要求。

11.4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竞争性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11.5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或推荐所有合格的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1.6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依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11.7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11.8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11.9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11.10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1)未按磋商邀请规定的数额和办法交纳磋商保证金的;

(2)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资格条件的(仅审查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

(3)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

(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11.7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终止:

(1)所有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被磋商小组认定为无效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供应商的最终报价超过采购预算,且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5)采购人需求发生重大变化暂时不能确定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和服务不能满足需求等。

12、确定成交供应商

12.1采购单位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12.2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将在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告。

12.3成交供应商除发生法律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外不得放弃或拒绝签订合同的。放弃或拒绝签订合同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情节严重的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名单,在一至三年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2.4交易中心对未成交的供应商不作未成交原因的解释。

12.5所有响应文件都将作为档案保存,不论成交与否,交易中心均不退回。

13、编写磋商(评审)报告

13.1磋商小组根据磋商过程和结果编写评审报告。

14、签订合同

14.1 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14.2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14.3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拒绝签订合同的,应至少向成交供应商支付与磋商保证金相等的补偿金,以及供应商为参加磋商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和双方商定的其他补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4.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

视情与排位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14.5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

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六、质疑和投诉

15、质疑

15.1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质疑文件原件送达交易中心。

15.2 质疑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附上相

关证明材料。否则,交易中心不予受理:

(1)质疑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采购公告发布时间、磋商时间;

(2)具体的质疑事项及法律依据(具体条款);

(3)质疑相关证明文件或证明材料,如果涉及到产品功能或技术指标的,应出具

相关制造商的证明文件(友情提示:供应商全部产品线中没有满足技术需求要求的产品才可以对采购产品提出质疑,并提出修改理由和修改建议);

(4)质疑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包括手机、传真号码);

(5)法定代表人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代理人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参加采购项目的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等。

15.3 质疑供应商是指直接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

应自供应商获得采购文件之日起计算,且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提出;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自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计算;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自成交结果公告之日起计算。

15.4 供应商不得虚假质疑和恶意质疑,并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供应商

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提出异议或投诉,阻碍政府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属于严重不良行为,交易中心将提请海安县公管办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15.5 交易中心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将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在七个工作日内

作出答复,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交易中心遵循“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有过

错的一方承担调查论证费用。

16、投诉

16.1 质疑供应商对交易中心的答复不满意,或交易中心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

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就质疑事项向海安县公管办投诉。

七、诚实信用

17.1 供应商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报价,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

采购人和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17.2 供应商不得以向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磋商小组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

谋取成交。经查实供应商有此行为的,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将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处理。

17.3 供应商不得虚假质疑和恶意质疑,并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供应商

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提出异议或投诉,阻碍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属于严重不良行为,交易中心将提请海安县公管办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17.4 供应商不得虚假承诺,否则,按照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处理。

第三章 评分标准

为贯彻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本次磋商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将

根据以下评分标准综合考虑,择优选择成交单位。

评分细则如下:

(一)商务技术分(70分):

1)价格( 30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磋商价格最低的磋商报价作为评标基

准价,其价格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以所有供应商的有效最低总报价作为评标基准价,得30分。其他供应

商的价格分=(评标基准价/磋商报价)×30分。

磋商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磋商报价)×价格权值× 100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

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最低价为按照节能环保、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规定进行价格(指最后

报价)折扣的报价。价格扣除标准如下:

1、在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情况下,对属于国家认定的节能和环保产

品在评审时分别给予当次一般产品最低报价5%和5%的价格扣除(特别说明:节能和环保产品必须纳入“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等官方网站“节能、环保产品查询系统”,且以提供的证书复印件为依据)。

2、对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扣除。

所有实质性要求不得负偏离。

第四章 采购项目要求等

一、服务地点:辖区内企业现场及相关场所内。

二、服务规模: 100家企业

三、服务频次: 100家企业全年检查200家次

项目概况见下表(签订合同时另附检查明细)。

四、服务内容: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开展企业现场及相关场所

现场的安全隐患排查,提供技术专家安全检查的技术服务工作。

4.1检查工作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规范等现

行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4.2成交供应商应当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和手段,定期对招标人辖区内

企业现场及相关场所现场的安全隐患排查,提供技术专家安全检查的技术服务,并及时有效地发现和指出招标人辖区内企业现场存在的问题与隐患。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4.2.1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和培训落实情况;

4.2.2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制度的制定和执行落实情况;

4.2.3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破土、起重、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直接

风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

4.2.4企业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

4.2.5可能会产生严重后果的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及应急处置方案的制

定和演练情况;

4.2.6水、电、仪、气等公用工程在紧急情况下能否保障安全生产的准

备情况;

4.2.7对新出台的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的贯彻落实情况。

4.3成交供应商对在提供安全检查技术服务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逐

一向相关单位进行安全交底,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及时协助招标人督促辖区内的单位制定和实施有关安全整改措施;对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通报招标人;检查结束后,安全检查专家应当场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4.4成交供应商针对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适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整改复查情况应如实记录,并交招标人及辖区内的企业存档;

4.5成交供应商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每季度至少向招标人汇报一次工作,

如未能履行,招标人有权对成交供应商处以每次1000元的罚款,罚款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五、服务期限:期限为一年,从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五章 合同主要条款

政 府 采 购 合 同(货物)

甲方: (需方) 编 号

乙方: (供方) 签订地点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其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

关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货物及服务:

第二条:乙方应于 月 日前,将上述采购货物(原装、原封、原标记)送到甲

方指定地点,并负责免费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人员培训,所有包装费、运杂费等全部由乙方负担。

第三条:如果乙方无正当理由迟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甲方有权提出违约损失赔偿

或解除合同;违约金按每周迟交货物或未提供服务交货价的0.5%计收。但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迟交货物或没有提供服务的合同价的5%,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如果达到最高限额,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四条:付款方式: ,予留质

量保证金 元。

第五条:乙方须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

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等要求,保证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须具有符合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乙方须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根据甲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发现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通知后 天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如果乙方在收到通知后 天内

没有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甲方有在货物制造过程中派员监造的权利。货物运抵现场后,甲方应在 日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并制作验收备忘录,签署验收意见。如果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等与合同不符,甲方有权拒收。 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有权在期限内向乙方提出退货、更换、按质论价、扣收质量保证金或索赔。质量保证期的时效为:有质保期的在质保期内,无质保期的为 年。

第七条:磋商(询价、谈判)文件等(含澄清、补充通知、供应商承诺)均构成本

合同的组成部分,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

第八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引起争议,供需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提

交南通仲裁委员会仲裁,其裁决为终局裁决。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鉴证方 份,经甲、乙双

方及鉴证方海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盖章、签字后生效。

第十条:其他约定事项: 甲 方(章): 乙 方(章):

法定代表人或 开户行及帐号:

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电话: 邮政编码: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见证方:海安县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

备案单位(章):海安县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

室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见证日期: 年 月 日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注:其他有关事项需要在本合同中载明的,可经协商后增补。

政 府 采 购 合 同(服务类)

甲方: (需方) 编 号

乙方: (供方) 签订地点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

关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第二条:服务项目及要求(项目标准、量化指标、时间节点)

1.

2.

3.

4.

5.

第三条:合同总价: ,付款方

式: 。

本合同预留价款金额: 。

合同终止后根据项目验收及合同履行中的过错或过失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进行清

算后支付。

第四条:合同期限与终止

1.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合同的转让、变更及终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项目监督与验收

乙方承接服务项目后,由甲方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和验收。项目完

成后,甲方可组织相关部门、机构对项目的工作成效、服务对象受益情况、公众满足等进行评估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六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 项目为合同期内实施,甲方每 (月、季、年度)了解掌握项目工作进度

及资金运作情况,每 (月、季、年度)对乙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一次。

2.协调乙方在提供服务过程相关的政府部门和单位。 3.为保证项目质量,甲方应对乙方制定具体的考评意见。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可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拨付项目经费。

2.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得将服务项目委托给第三人,应按本合同如实报告项目进展情况,按时、按标准完成项目任务。如乙方未能在合同期内完成全部项目的服务内容,合同结束后,应将相应款项返还甲方。

第七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违约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八条:磋商(谈判)文件等(含澄清、补充通知、供应商承诺)均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

第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鉴证方 份,经甲、乙双方及鉴证方海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盖章、签字后生效。

第十条:其他约定事项:

甲 方(章): 乙 方(章): 法定代表人或 开户行及帐号: 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电话: 邮政编码: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见证方:海安县公共资源交易

中心

备案单位(章):海安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见证日期: 年 月 日 备案日期:

注:其他有关事项需要在本合同中载明的,可经协商后增补。

年 月日

第六章 附 件

附件一、磋商申请及声明

磋商申请及声明

致:海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根据贵方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磋

商邀请,正式授权下述签字人 (姓名和职务)代表 (供应商名称),提交响应性文件并参加磋商。

据此函,签字人兹宣布同意如下:

1、我们的资格条件完全符合政府采购法和本次采购要求,我们同意并向贵方提供了与本次采购活动有关的所有证据和资料。

2、货物名称: ,品牌: ,型号: ,数量: ,总报价为(大写) 元人民币。其中,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 元人民币。

3、我们的报价产品中 (有或无)进口产品。

4、我们已详细审核全部磋商文件及其有效补充文件,我们放弃对磋商文件任何误解的权利,提交响应文件后,不对磋商文件本身提出质疑。

5、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合同,保证于承诺的时间内完成货物的启动、调试等服务,并交付采购人验收、使用。

6、我方决不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决不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决不与采购人、其它供应商或者交易中心恶意串通、决不向采购人、政府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和竞争性磋商小组进行商业贿赂、决不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如有违反,无条件接受贵方及相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7、我方正式通讯方式为: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8、我方正式开户银行和帐号为:

开户银行: 帐 号: 供应商授权代表姓名(签字):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海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供应商住址)的 (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在下面签字的 (供应商代表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参与磋商,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

被授权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三、报价表

报 价 表

项目名称: 供应商名称: (公章) 说明:“报价货物中有无进口产品”栏后“有”或“无”上打“√”

项目编号:

附件四、分项报价表

分项报价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说明:如果行数不够,请自行增加。

技术规格偏离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 (公章)

商务条款偏离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说明:如果行数不够,请自行增加。

供应商名称: (公章)

附件七、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__________________单位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附件七:通安监[2015]229号

附件8

印发《关于规范安全服务外包工作

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监局:

为进一步提高乡镇(街道)、工业集中区(化工专门区域)安全检查服务质量,市局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规范安全检查服务外包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并根据各地的建议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对于文件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

附:关于规范安全服务外包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关于规范安全服务外包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在全市推行安全服务外包模式(以下简称:服务外包),提高工作质量,实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长效化,全面促进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的提升。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服务外包是指:乡镇(街道)、工业集中区(化工专门区域)等基层政府和部门,将安全检查、安全技术咨询和安全风险分析等委托给安全中介组织实施。

安全中介组织包括: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或经市安监局认可具有安全检查、安全技术咨询和安全风险分析等能力的行业商会(协会)。

第三条 乡镇(街道)、工业集中区(化工专门区域)等所辖区域出现以下情形的,原则上应当实施服务外包。

(一)辖区内安全监管机构力量难以满足安全监管工作需要的。

(二)辖区内企业近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亡人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重大影响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辖区内涉及化工、船舶修造企业超过10家以上的。

第四条 安全中介组织服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县级及以上安全生产委员会专家组成员。

(二)市安监局认可的安全生产监管员。

(三)国民教育大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5年以上,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或国家安全评价师资质并进行注册的。

第五条 实施服务外包双方应订立书面协议,服务外包协议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等。

第六条 聘请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应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与安全中介组织签订服务外包协议,安全检查、安全技术咨询、安全风险分析等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要求。

(二)主要负责人每季与安全中介组织当面交流沟通一次,并在每季召开的安委会会议上讨论解决安全中介组织服务中发现的问题。

(三)督促相关企业对安全中介组织开放所有作业场所,提供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文件、图纸、数据、记录和档案等资料。

(四)督促相关企业增加安全投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风险分析中发现的问题。

第七条 安全中介组织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向聘请单位提交有效的机构资质证明或服务人员身份证明,依法与聘请单位签订安全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等。

(二)安全中介组织及其服务人员在进行安全服务工作时,应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泄漏相关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三)对涉及硝化、氯化、氟化、加氢、重氮化等危险工艺和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企业和被确定为红色监管等级的企业,每季至少实施1次现场检查;对其他企业,每半年至少实施1次现场检查。

(四)建立服务人员考核机制,将服务水平和质量与奖惩挂钩,对职业道德差、工作水平低的服务人员,要坚决予以淘汰。

(五)对在安全服务中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应逐一向企业交底,并提出合理并切实可行的整改意见或建议,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

(六)建立安全服务档案,如实记录每次服务情况;安全检查、复查情况要有服务人员签字。检查、复查记录由安全中介组织和企业分别留存,并报当地安监部门。

(七)对安全服务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中介组织应及时向当地安监部门报告,情况严重和紧急的可越级报告。

(八)安全中介组织及其服务人员开展安全服务工作时,应主动接受各级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安全中介组织应将安全服务协议及时报当地安监部门;合同期满一个月内应将安全服务工作情况、问题、取得的效果和相关建议报当地安监部门。

(九)每次安全检查的情况,一份送检查企业,一份于本次检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报当地安监部门。

(十)主动配合各级安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被服务企业的职责和义务:

(一)为安全中介组织开展工作提供便利,为服务人员开放所有的作业场所,并提供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文件、图纸、数据及相关评价报告等。

(二)对于安全中介组织及其服务人员提出的整改意见或建议,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落实相关责任人,明确整改期限,按要求进行整改。

(三)法定代表人应在检查、复查记录中签字,并建立安全中介组织服务台帐。

第九条 建立事故隐患报告整改督办工作机制。对于安全中介组织及其服务人员报告的一般事故隐患,当地安监部门应督促企业及时进行整改;对于安全中介组织及其服务人员报告的重大事故隐患,当地安监部门要组织专家予以确认,并挂牌督办;对于拒不整改的,当地安监部门要严格依法查处。

第十条 建立服务外包工作质量评估机制。各地安监部门应组织专家组,每年组织一次对安全中介组织及其服务人员工作质量进行评估,并对评估结果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 加强对安全中介组织及其服务人员的监管,对于在安全服务中帮助企业隐瞒重大事故隐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各级安监部门应将其列入“黑名单”,在全市通报,并建议取消安全服务资质。

第十二条 建立服务外包工作约谈机制。对于累计一次未能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当地安监部门应对安全中介组织法定代表人进行约谈;对于累计二次未能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市安监部门应对其法定代表人进行约谈;对于累计三次未能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聘请单位应解除安全服务合同。

对于未能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服务人员,安全中介组织不得再指派其进行安全服务。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也可根据自身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和本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安全专家为其提供安全技术服务,签订服务协议,但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仍然是生产经营单位。

第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服务外包应遵守本指导意见,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

项目编号: HAGGZY-CGC2016001

项目名称:海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全生产专家检查服务外包

海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O一六年三月

第一章 磋商邀请

海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受海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就 安全生产专家检查服务外包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兹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和磋商。

1、项目编号: HAGGZY-CGC2016001

2、项目内容:海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专家检查服务外包 项目预算:18.5万元

3、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a.依据南通市印发《关于规范服务外包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通安监2011年101号)和关于《海安县安监局对通安监2011年101号文件第二款相关内容释义的请示》的答复(通安监2015年229号)执行。

b.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采购项目相同标段中同时参加磋商,一经发现,将视同围标处理。

3.2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1.供应商必须为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必须包含安全技术专业服务。

2.拟选派项目负责人要求:具有化工、机械等类似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安全评价师或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拟派项目负责人为供应商正式人员。(具有相应证书及供应商2015年内连续三个月为其缴纳养

老保险的证明)。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3.3 拒绝下述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1)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是否接受进口产品:不接受。

5、磋商保证金数额:人民币 3000元整;

交纳办法:

开户行:建行海安支行

户名:海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银行帐号:[***********]62

磋商保证金交纳时间:2016年3月18日9:00 前(北京时间)。

磋商保证金必须是人民币,且必须在本磋商文件确定的期限前交至我中心。 磋商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

6、响应文件份数为正本壹份,副本肆份,并在文件上明确注明“正本”、“副本”字样,含多标段的项目还需加注“标段号”,副本与正本不符时,以正本为准。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自行将响应文件正本、副本分别密封,并在密封袋上标明“正本”、“副本”“标段号”字样。标明磋商主持单位,磋商项目名称和供应商单位名称,并在密封袋上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参加多标段谈判的必须将磋商响应文件按标段分别进行密封和递交。

7、提交响应文件:

时间:2016年3月18日8:30~9:00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过后,交易中心组织专家与供应商进行磋商,请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表出席。

8、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联系人 王建群

联系电话: [1**********]

11、海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方式

磋商文件编制: 综合部

联系电话: [1**********]0 [1**********]8

响应文件接收及合同签订:政府采购部

联系电话: [1**********]5 [1**********]6

联系传真: [1**********]5

地址:海安县镇南路399号三楼。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总 则

1、适用法律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和规定等。

2、定义

2.1 “供应商”是指参加磋商,并符合本采购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2 “货物和服务”指本采购文件中所述产品及相关服务。本次采购除在“磋商邀请”中说明外不接受进口产品报价,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3、政策功能

3.1 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信息安全产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经过认定的节能产品;信息安全产品是指列入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认监委《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经过认证的环境标志产品。

3.2提供的产品属于信息安全产品的,供应商应当选择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报价,并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复印件。

3.3提供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供应商应当选择《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报价,并提供有效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3.4 磋商文件中要求的产品品牌或型号,是采购人根据项目所要实现的功能推荐的品牌或型号。

3.5 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在评审时将获得优势(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参加磋商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附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详见我中心网站政策法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4、磋商费用

4.1 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无论采购结果如何,交易中心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4.2 本次交易中心不收取任何费用,请供应商予以关注。

二、响应性文件编制

5、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6、响应文件的语言、计量单位、货币和编制

6.1提交的响应文件、技术文件和资料,包括图纸中的说明,以及供应商与交易中心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若有英文或其他语言文字的资料,应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资料。对不同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6.2 供应商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6.3 供应商应用人民币报价。提供的产品如果是进口产品,应提供人民币与美元之间的汇率;报价单位为“元”。

6.4 响应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如有修改,修改处须有供应商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磋商代表签字。

6.5 响应文件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顺序,统一用A4规格幅面打印、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由于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6.6 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写清相应的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等。

7、响应文件的组成

7.1 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根据自己的商务能力、技术水平对性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逐条标明是否响应。响应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以及其他部分组成。

7.2 响应文件的商务部分。商务部分是证明供应商有资格参加磋商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这些文件应能满足竞争性磋商采购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其中加※项目不得有缺失或无效。

(1)参加磋商申请及声明;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法人、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须附身份证明;

(4)《商务条款偏离表》;

(5)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6)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和商务资料。

7.3 响应文件的技术部分。技术部分是证明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服务是合格的、并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以及对货物、工程、服务的详细说明,这些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数据和清单等。提供的标的如与磋商文件要求有不符之处,应说明其差别之所在。

(1)货物材质、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生产产地、品牌、型号等详细说明;

(2)服务的标准和规范;

(3)《技术条款偏离表》;

(4)详细的交货清单或工程量清单;

(5)产品配置和技术参数表;

(6)安装、验收标准、货物及材料的技术资料(如白皮书、彩页、手册、检测报告等);

(7)项目集成(实施)方案;

(8)服务承诺;

(9)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技术文件或资料等。

7.4 响应文件的价格部分

(1)价格部分是对货物和服务价格构成的说明,磋商文件如没有特别说明的话,对每一项货物和服务仅接受一个价格。

(2)报价为全包交钥匙工程报价,报价应包含设计、制造、包装、仓储、运输装缷、保险、安装、调试及验收合格之前保管和保修期内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伴随服务、技术图纸资料、人员培训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国家强制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障资金等。

(3)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到市场价格变动,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不可预见因素,一旦成交,总价格不变。如果有漏项,视同让利。

(4)经磋商后,如果成交价高于或低于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报价的,分项报价同比例调整。

7.5 响应文件的其他部分。其他部分由供应商根据编制响应文件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

8、磋商保证金

8.1 供应商应按照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磋商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免遭因供应商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交易中心在因供应商的行为受到损害时,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8.2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未成交的供应商应主动与响应文件接收人联系办理磋商保证金退还事宜,以及办理退还手续,由于供应商的自身原因未联系办理保证金退还的,其责任和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8.3 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磋商性文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8.4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三十日内,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未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3)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4)经查实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等。

三、响应文件签署与提交

9、响应文件签署

9.1 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按要求加盖公章。

9.2 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

9.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文件将拒收:

(1)响应文件未按规定密封的。

(2)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将拒收。

四、磋商

10、磋商组织

10.1 在提交响应文件时间截止后,交易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竞争性磋商

小组分别与供应商进行磋商。

10.2 磋商工作由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具体磋商事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

11、磋商程序

11.1磋商小组审阅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性文件。

11.2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就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的技术、商务和价格进行磋商。

11.3 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用“★”加注或特别说明的内容为实质性要求。

11.4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竞争性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11.5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或推荐所有合格的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1.6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依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11.7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11.8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11.9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11.10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1)未按磋商邀请规定的数额和办法交纳磋商保证金的;

(2)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资格条件的(仅审查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

(3)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

(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11.7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终止:

(1)所有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被磋商小组认定为无效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供应商的最终报价超过采购预算,且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5)采购人需求发生重大变化暂时不能确定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和服务不能满足需求等。

12、确定成交供应商

12.1采购单位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12.2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将在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告。

12.3成交供应商除发生法律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外不得放弃或拒绝签订合同的。放弃或拒绝签订合同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情节严重的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名单,在一至三年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2.4交易中心对未成交的供应商不作未成交原因的解释。

12.5所有响应文件都将作为档案保存,不论成交与否,交易中心均不退回。

13、编写磋商(评审)报告

13.1磋商小组根据磋商过程和结果编写评审报告。

14、签订合同

14.1 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14.2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14.3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拒绝签订合同的,应至少向成交供应商支付与磋商保证金相等的补偿金,以及供应商为参加磋商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和双方商定的其他补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4.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

视情与排位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14.5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

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六、质疑和投诉

15、质疑

15.1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质疑文件原件送达交易中心。

15.2 质疑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附上相

关证明材料。否则,交易中心不予受理:

(1)质疑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采购公告发布时间、磋商时间;

(2)具体的质疑事项及法律依据(具体条款);

(3)质疑相关证明文件或证明材料,如果涉及到产品功能或技术指标的,应出具

相关制造商的证明文件(友情提示:供应商全部产品线中没有满足技术需求要求的产品才可以对采购产品提出质疑,并提出修改理由和修改建议);

(4)质疑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包括手机、传真号码);

(5)法定代表人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代理人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参加采购项目的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等。

15.3 质疑供应商是指直接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

应自供应商获得采购文件之日起计算,且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提出;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自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计算;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自成交结果公告之日起计算。

15.4 供应商不得虚假质疑和恶意质疑,并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供应商

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提出异议或投诉,阻碍政府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属于严重不良行为,交易中心将提请海安县公管办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15.5 交易中心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将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在七个工作日内

作出答复,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交易中心遵循“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有过

错的一方承担调查论证费用。

16、投诉

16.1 质疑供应商对交易中心的答复不满意,或交易中心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

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就质疑事项向海安县公管办投诉。

七、诚实信用

17.1 供应商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报价,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

采购人和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17.2 供应商不得以向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磋商小组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

谋取成交。经查实供应商有此行为的,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将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处理。

17.3 供应商不得虚假质疑和恶意质疑,并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供应商

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提出异议或投诉,阻碍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属于严重不良行为,交易中心将提请海安县公管办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17.4 供应商不得虚假承诺,否则,按照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处理。

第三章 评分标准

为贯彻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本次磋商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将

根据以下评分标准综合考虑,择优选择成交单位。

评分细则如下:

(一)商务技术分(70分):

1)价格( 30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磋商价格最低的磋商报价作为评标基

准价,其价格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以所有供应商的有效最低总报价作为评标基准价,得30分。其他供应

商的价格分=(评标基准价/磋商报价)×30分。

磋商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磋商报价)×价格权值× 100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

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最低价为按照节能环保、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规定进行价格(指最后

报价)折扣的报价。价格扣除标准如下:

1、在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情况下,对属于国家认定的节能和环保产

品在评审时分别给予当次一般产品最低报价5%和5%的价格扣除(特别说明:节能和环保产品必须纳入“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等官方网站“节能、环保产品查询系统”,且以提供的证书复印件为依据)。

2、对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扣除。

所有实质性要求不得负偏离。

第四章 采购项目要求等

一、服务地点:辖区内企业现场及相关场所内。

二、服务规模: 100家企业

三、服务频次: 100家企业全年检查200家次

项目概况见下表(签订合同时另附检查明细)。

四、服务内容: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开展企业现场及相关场所

现场的安全隐患排查,提供技术专家安全检查的技术服务工作。

4.1检查工作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规范等现

行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4.2成交供应商应当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和手段,定期对招标人辖区内

企业现场及相关场所现场的安全隐患排查,提供技术专家安全检查的技术服务,并及时有效地发现和指出招标人辖区内企业现场存在的问题与隐患。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4.2.1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和培训落实情况;

4.2.2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制度的制定和执行落实情况;

4.2.3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破土、起重、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直接

风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

4.2.4企业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

4.2.5可能会产生严重后果的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及应急处置方案的制

定和演练情况;

4.2.6水、电、仪、气等公用工程在紧急情况下能否保障安全生产的准

备情况;

4.2.7对新出台的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的贯彻落实情况。

4.3成交供应商对在提供安全检查技术服务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逐

一向相关单位进行安全交底,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及时协助招标人督促辖区内的单位制定和实施有关安全整改措施;对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通报招标人;检查结束后,安全检查专家应当场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4.4成交供应商针对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适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整改复查情况应如实记录,并交招标人及辖区内的企业存档;

4.5成交供应商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每季度至少向招标人汇报一次工作,

如未能履行,招标人有权对成交供应商处以每次1000元的罚款,罚款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五、服务期限:期限为一年,从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五章 合同主要条款

政 府 采 购 合 同(货物)

甲方: (需方) 编 号

乙方: (供方) 签订地点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其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

关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货物及服务:

第二条:乙方应于 月 日前,将上述采购货物(原装、原封、原标记)送到甲

方指定地点,并负责免费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人员培训,所有包装费、运杂费等全部由乙方负担。

第三条:如果乙方无正当理由迟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甲方有权提出违约损失赔偿

或解除合同;违约金按每周迟交货物或未提供服务交货价的0.5%计收。但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迟交货物或没有提供服务的合同价的5%,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如果达到最高限额,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四条:付款方式: ,予留质

量保证金 元。

第五条:乙方须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

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等要求,保证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须具有符合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乙方须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根据甲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发现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通知后 天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如果乙方在收到通知后 天内

没有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甲方有在货物制造过程中派员监造的权利。货物运抵现场后,甲方应在 日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并制作验收备忘录,签署验收意见。如果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等与合同不符,甲方有权拒收。 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有权在期限内向乙方提出退货、更换、按质论价、扣收质量保证金或索赔。质量保证期的时效为:有质保期的在质保期内,无质保期的为 年。

第七条:磋商(询价、谈判)文件等(含澄清、补充通知、供应商承诺)均构成本

合同的组成部分,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

第八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引起争议,供需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提

交南通仲裁委员会仲裁,其裁决为终局裁决。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鉴证方 份,经甲、乙双

方及鉴证方海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盖章、签字后生效。

第十条:其他约定事项: 甲 方(章): 乙 方(章):

法定代表人或 开户行及帐号:

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电话: 邮政编码: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见证方:海安县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

备案单位(章):海安县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

室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见证日期: 年 月 日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注:其他有关事项需要在本合同中载明的,可经协商后增补。

政 府 采 购 合 同(服务类)

甲方: (需方) 编 号

乙方: (供方) 签订地点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

关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第二条:服务项目及要求(项目标准、量化指标、时间节点)

1.

2.

3.

4.

5.

第三条:合同总价: ,付款方

式: 。

本合同预留价款金额: 。

合同终止后根据项目验收及合同履行中的过错或过失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进行清

算后支付。

第四条:合同期限与终止

1.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合同的转让、变更及终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项目监督与验收

乙方承接服务项目后,由甲方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和验收。项目完

成后,甲方可组织相关部门、机构对项目的工作成效、服务对象受益情况、公众满足等进行评估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六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 项目为合同期内实施,甲方每 (月、季、年度)了解掌握项目工作进度

及资金运作情况,每 (月、季、年度)对乙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一次。

2.协调乙方在提供服务过程相关的政府部门和单位。 3.为保证项目质量,甲方应对乙方制定具体的考评意见。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可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拨付项目经费。

2.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得将服务项目委托给第三人,应按本合同如实报告项目进展情况,按时、按标准完成项目任务。如乙方未能在合同期内完成全部项目的服务内容,合同结束后,应将相应款项返还甲方。

第七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违约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八条:磋商(谈判)文件等(含澄清、补充通知、供应商承诺)均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

第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鉴证方 份,经甲、乙双方及鉴证方海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盖章、签字后生效。

第十条:其他约定事项:

甲 方(章): 乙 方(章): 法定代表人或 开户行及帐号: 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电话: 邮政编码: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见证方:海安县公共资源交易

中心

备案单位(章):海安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见证日期: 年 月 日 备案日期:

注:其他有关事项需要在本合同中载明的,可经协商后增补。

年 月日

第六章 附 件

附件一、磋商申请及声明

磋商申请及声明

致:海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根据贵方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磋

商邀请,正式授权下述签字人 (姓名和职务)代表 (供应商名称),提交响应性文件并参加磋商。

据此函,签字人兹宣布同意如下:

1、我们的资格条件完全符合政府采购法和本次采购要求,我们同意并向贵方提供了与本次采购活动有关的所有证据和资料。

2、货物名称: ,品牌: ,型号: ,数量: ,总报价为(大写) 元人民币。其中,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 元人民币。

3、我们的报价产品中 (有或无)进口产品。

4、我们已详细审核全部磋商文件及其有效补充文件,我们放弃对磋商文件任何误解的权利,提交响应文件后,不对磋商文件本身提出质疑。

5、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合同,保证于承诺的时间内完成货物的启动、调试等服务,并交付采购人验收、使用。

6、我方决不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决不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决不与采购人、其它供应商或者交易中心恶意串通、决不向采购人、政府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和竞争性磋商小组进行商业贿赂、决不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如有违反,无条件接受贵方及相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7、我方正式通讯方式为: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8、我方正式开户银行和帐号为:

开户银行: 帐 号: 供应商授权代表姓名(签字):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海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供应商住址)的 (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在下面签字的 (供应商代表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参与磋商,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

被授权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三、报价表

报 价 表

项目名称: 供应商名称: (公章) 说明:“报价货物中有无进口产品”栏后“有”或“无”上打“√”

项目编号:

附件四、分项报价表

分项报价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说明:如果行数不够,请自行增加。

技术规格偏离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 (公章)

商务条款偏离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说明:如果行数不够,请自行增加。

供应商名称: (公章)

附件七、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__________________单位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附件七:通安监[2015]229号

附件8

印发《关于规范安全服务外包工作

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监局:

为进一步提高乡镇(街道)、工业集中区(化工专门区域)安全检查服务质量,市局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规范安全检查服务外包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并根据各地的建议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对于文件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

附:关于规范安全服务外包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关于规范安全服务外包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在全市推行安全服务外包模式(以下简称:服务外包),提高工作质量,实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长效化,全面促进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的提升。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服务外包是指:乡镇(街道)、工业集中区(化工专门区域)等基层政府和部门,将安全检查、安全技术咨询和安全风险分析等委托给安全中介组织实施。

安全中介组织包括: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或经市安监局认可具有安全检查、安全技术咨询和安全风险分析等能力的行业商会(协会)。

第三条 乡镇(街道)、工业集中区(化工专门区域)等所辖区域出现以下情形的,原则上应当实施服务外包。

(一)辖区内安全监管机构力量难以满足安全监管工作需要的。

(二)辖区内企业近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亡人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重大影响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辖区内涉及化工、船舶修造企业超过10家以上的。

第四条 安全中介组织服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县级及以上安全生产委员会专家组成员。

(二)市安监局认可的安全生产监管员。

(三)国民教育大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5年以上,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或国家安全评价师资质并进行注册的。

第五条 实施服务外包双方应订立书面协议,服务外包协议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等。

第六条 聘请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应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与安全中介组织签订服务外包协议,安全检查、安全技术咨询、安全风险分析等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要求。

(二)主要负责人每季与安全中介组织当面交流沟通一次,并在每季召开的安委会会议上讨论解决安全中介组织服务中发现的问题。

(三)督促相关企业对安全中介组织开放所有作业场所,提供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文件、图纸、数据、记录和档案等资料。

(四)督促相关企业增加安全投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风险分析中发现的问题。

第七条 安全中介组织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向聘请单位提交有效的机构资质证明或服务人员身份证明,依法与聘请单位签订安全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等。

(二)安全中介组织及其服务人员在进行安全服务工作时,应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泄漏相关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三)对涉及硝化、氯化、氟化、加氢、重氮化等危险工艺和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企业和被确定为红色监管等级的企业,每季至少实施1次现场检查;对其他企业,每半年至少实施1次现场检查。

(四)建立服务人员考核机制,将服务水平和质量与奖惩挂钩,对职业道德差、工作水平低的服务人员,要坚决予以淘汰。

(五)对在安全服务中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应逐一向企业交底,并提出合理并切实可行的整改意见或建议,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

(六)建立安全服务档案,如实记录每次服务情况;安全检查、复查情况要有服务人员签字。检查、复查记录由安全中介组织和企业分别留存,并报当地安监部门。

(七)对安全服务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中介组织应及时向当地安监部门报告,情况严重和紧急的可越级报告。

(八)安全中介组织及其服务人员开展安全服务工作时,应主动接受各级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安全中介组织应将安全服务协议及时报当地安监部门;合同期满一个月内应将安全服务工作情况、问题、取得的效果和相关建议报当地安监部门。

(九)每次安全检查的情况,一份送检查企业,一份于本次检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报当地安监部门。

(十)主动配合各级安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被服务企业的职责和义务:

(一)为安全中介组织开展工作提供便利,为服务人员开放所有的作业场所,并提供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文件、图纸、数据及相关评价报告等。

(二)对于安全中介组织及其服务人员提出的整改意见或建议,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落实相关责任人,明确整改期限,按要求进行整改。

(三)法定代表人应在检查、复查记录中签字,并建立安全中介组织服务台帐。

第九条 建立事故隐患报告整改督办工作机制。对于安全中介组织及其服务人员报告的一般事故隐患,当地安监部门应督促企业及时进行整改;对于安全中介组织及其服务人员报告的重大事故隐患,当地安监部门要组织专家予以确认,并挂牌督办;对于拒不整改的,当地安监部门要严格依法查处。

第十条 建立服务外包工作质量评估机制。各地安监部门应组织专家组,每年组织一次对安全中介组织及其服务人员工作质量进行评估,并对评估结果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 加强对安全中介组织及其服务人员的监管,对于在安全服务中帮助企业隐瞒重大事故隐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各级安监部门应将其列入“黑名单”,在全市通报,并建议取消安全服务资质。

第十二条 建立服务外包工作约谈机制。对于累计一次未能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当地安监部门应对安全中介组织法定代表人进行约谈;对于累计二次未能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市安监部门应对其法定代表人进行约谈;对于累计三次未能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聘请单位应解除安全服务合同。

对于未能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服务人员,安全中介组织不得再指派其进行安全服务。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也可根据自身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和本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安全专家为其提供安全技术服务,签订服务协议,但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仍然是生产经营单位。

第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服务外包应遵守本指导意见,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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