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检察事业科学健康发展

健全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

促进检察事业科学健康发展

法律监督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一项神圣的使命,它事关惩罚犯罪,保卫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全面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迫切需要、人民的期盼和时代的要求。在新的历史时期,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渐形成和完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有序推进,人民检察事业也迎来了许多新的机遇和挑战,面对这些机遇和挑战,我们必须有清晰的认识和充分的准备,要不断建立健全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新机制,确保人民检察事业科学健康发展,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应有的贡献。

我国当前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机制的现状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检察权追求的终极目标,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首先要保证检察权得以充分正确的行使。要实现检察权的充分正确行使,就必须从体制、机制上对其加以完善和创新,建立健全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新机制,确保检察权健康、有效运行,推动人民检察事业更上一个新的台阶,最终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当前,由于欠缺相应健全的运行监督制约机制,使检察权没有能完全充分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功效,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检察事业的健康发展和建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进步伐。事物的发展变化,是内因和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司法实践中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一是权力内部自我制约机制不健全,二是外部对检察权的监督制约欠缺。

一、权力运行内部制约、激励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检察院监督重刑轻民行

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肩负着对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的重要使命。但从司法实践来看,检察院除了在刑事司法活动方面已形成比较具体有效的监督制度外,对于民事、经济、行政审判活动的监督却流于形式,收效甚微。检察机关把“严打”、“反贪”作为第一位的工作,而从未把“监督”放在首位或中心位置,把衡量检察工作的主要标准放在查办贪污贿赂案件和批捕、起诉案件的数字上,从而在无形中缩小了检察监督的范围,淡化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法律监督职权和责任。

(二)司法队伍素质不尽人意

“徒法不足以自行”,再好的法律制度最后都要靠人来实施,建立独立、公正、廉洁的法律监督检察制度离不开一个高素质干警队伍,这是确保检察权健康有序运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条件。我国目前检察干警队伍中人员成份庞杂,其中不乏转业军人、招干人员、行政管理等人员,在加上专业人才的缺乏,导致检察干警队伍整体素质不高,进

而影响其执法办案能力。另外,在领导层面上,由于非法律专业的领导的增多,因受其专业知识的限制,这些领导难以在业务上把好关,也就难以充分发挥检察权应有的监督作用。

(三)自我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要想履行好职责,首先就必须做到自我监督和约束。如果不能很好地自我监督、制约,权力就容易被滥用,从而导致新的违法犯罪产生;如果不能很好地自我监督、制约,权力难以得到充分有效地行使,从而导致检察权在司法实践活动中缺位。司法实践中,由于检察机关自我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健全,使院内纪检监察作用没能充分发挥,各种违法违纪行为频频出现。广大干警缺乏自我监督和责任意识,执法办案能力得不到有效提高。

二、检察权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人大的监督总体悬置

宪法明确规定人大有权监督同级检察院的工作,并列举了监督的途径和方式,应该说宪法的规定是比较全面的,但是目前人大的监督主要局限于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缺乏经常性、全面性、制度化的监督渠道。由于宪法的规定未制度化、细则化,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监督悬置。

(二)党的监督缺乏专业性

中国共产党是执掌中国政权的党,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对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主要表现在政策监督、思想监督与组织监督上,然而,政法委作为党对司法系统进行监督的一个具体部门,政法委的领导及其成员如若不懂法,致使政法委对检察权运行情况的监督不能专业化,造成外行领导内行、外行监督内行的尴尬局面。

(三)社会舆论监督不到位

社会舆论是司法公正最有力、最可靠的保证。因为,司法公正的最大受益者是广大的社会公众,只有社会公众才会持之以恒地关注并捍卫司法公正;其次,社会公众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不受部门观念的驱遣,具有较强的中立性和客观性。但实际情况是舆论界对检察权的监督缺乏一定的科学性和有效性,首先,部分领导认为对检察机关的批评、揭露其不公会给国家抹黑,产生副效应,因而有关涉及此类的案件,非经主管机关审批,不得在报纸、电视上公布,这实际上对司法腐败起了姑息作用。其次,由于广大人民群众法律知识的欠缺和法律意识的淡薄,导致其对司法机关避而远之,使检察权的有序健康运行缺乏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氛围,失去了社会公众的有效监督。

解决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机制存在的问题之对策

一、坚持党的领导和加强内部监督

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同各种消极腐败现

象是水火不相容的。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健全组织法制和程序规则,保证检察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民主监督,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检察机关要始终坚持党对检察人民检察事业的领导,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去重点思考和谋划检察工作,依法服务大局,实现检察工作与党的中心紧密联系。

进一步强化自我监督、制约,一方面要强化院内纪检监察工作,严格清查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另一方面要增强干警自我监督和约束的意识,勇于发现并改正自己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的不足,竭力维护司法公正。

二、有序推进机制体制改革,确保检察权科学健康运行

(一)着力转变思想观念,确保法律监督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检察权的本质是监督而不是权力,要确保检察权正常有序运行,首先必须意识先行。在经济社会转型和矛盾集中凸显的关键时期,广大检察干警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既要认

识到人民检察事业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程中取得的辉煌成就,也要看到其存在的不足和问题。要认识到法律监督权承载着党和国家的重托以及人民的期盼,检察机关需要将这个神圣的权力用来为国家、为人民谋利益,并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自觉、虚心地接受监督和制约。要牢固树立“五个意识”,努力做到“六个并重”,认真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确保法律监督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推动人民检察事业更上一个新的台阶。

(二)继续强化机制体制改革,确保司法独立原则真正实现

首先,保障检察经济独立。改变目前检察经费由地方财政拨付的状况,逐步实现检察专项拨款由国家财政列支。检察经济独立还意味着确保检察款项的纯洁性,不允许借口办案经费不足,从其他非法渠道筹措资金。

其次,构建独立保障机制。检察机关独立保障机制的建构,要处理好检察机关与行政机构的系。在我国现行宪政结构中,司法与行政是地位平等、相互制约的权力主体,但实际上司法却依附于行政。为了使检察机关摆脱行政的束缚,就应该收回各级行政机关对检察机关人、财、物的决定权和供应权,改由中央统一管理。

(三)重点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干警整体素质

首先,严把检察队伍的人员入口关。要健全制度化的、

正常的进入渠道,杜绝利用职权和关系向检察机关塞进不合格人员的现象。要严格检察人员的任职资格,并逐步把公开招考录用作为唯一途径,改变大量部队转业干部复员进检察部门的现象。这将有助于从根本上提高司法人员的整体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

其次,加强对干警的培训与管理。检察干警定期进行培训的制度,是提高检察人员素质的必然要求和有效手段。培训内容应紧紧围绕检察事业的特点和司法实践进行合理设计,从整体上看,除了介绍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传授法律知识外,还要培养检察官发现和处理问题的技能以及忠于职守的意识,并注重检察干警思想道德、政治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加强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严格管理,增强司法队伍拒腐防变的能力。

三、努力健全他律性监督机制,促进检察事业科学健康发展

(一)改革人大对司法的监督方式

人大作为权力监督者应当从全局和整体的高度,着眼于检察权力的行使是否符合司法公正的要求,准确定位人大监督检察工作的法治功能;对监督检察法律制度和整体运行情况进行全局性的系统研究,深入研究现行监督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深入研究容易产生司法不公的具体环节,不仅要在现行体制和制度的架构之内寻求办法,而且应该从体制改革

和制度创新中寻找出路,通过立法完善司法制度,促进“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实现。切实加强对检察人员的人事监督,严格检察人员的任职资格,建立对检察人员客观公正的考核制度,加强检察公开制度建设,把人大监督与社会监督结合起来。

(二)引导社会舆论正确发挥对检察权的监督作用

社会舆论对检察权运行情况的监督,是对检察机关的鞭策和激励,是促进检察事业科学健康发展的助推器。检察机关应该端正对社会舆论监督检察权的态度,在不妨碍检察权正常运行的前提下,自觉将各项检察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引导社会舆论积极参与到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建设的时代洪流中来。首先要畅达舆论监督检察权运行的渠道,让社会舆论能够真正行使对检察权运行情况的监督权。其次要加法制宣传力度,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在社会上营造一种人人懂法律、人人关心国家法治建设的良好氛围,引导社会舆论自觉、正确地行使其对检察事业的监督权。 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稳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时期,检察机关应该以司法体制、机制改革为契机,认真学习和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着力转变思想观念,加强对自身的监督和制约,全面正确行使检察权,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使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维护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安全、维护人民

权益、确保社会大局稳定的首要政治任务,使检察事业的发展真正担负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者、捍卫者的重任。

健全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

促进检察事业科学健康发展

法律监督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一项神圣的使命,它事关惩罚犯罪,保卫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全面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迫切需要、人民的期盼和时代的要求。在新的历史时期,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渐形成和完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有序推进,人民检察事业也迎来了许多新的机遇和挑战,面对这些机遇和挑战,我们必须有清晰的认识和充分的准备,要不断建立健全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新机制,确保人民检察事业科学健康发展,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应有的贡献。

我国当前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机制的现状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检察权追求的终极目标,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首先要保证检察权得以充分正确的行使。要实现检察权的充分正确行使,就必须从体制、机制上对其加以完善和创新,建立健全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新机制,确保检察权健康、有效运行,推动人民检察事业更上一个新的台阶,最终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当前,由于欠缺相应健全的运行监督制约机制,使检察权没有能完全充分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功效,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检察事业的健康发展和建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进步伐。事物的发展变化,是内因和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司法实践中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一是权力内部自我制约机制不健全,二是外部对检察权的监督制约欠缺。

一、权力运行内部制约、激励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检察院监督重刑轻民行

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肩负着对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的重要使命。但从司法实践来看,检察院除了在刑事司法活动方面已形成比较具体有效的监督制度外,对于民事、经济、行政审判活动的监督却流于形式,收效甚微。检察机关把“严打”、“反贪”作为第一位的工作,而从未把“监督”放在首位或中心位置,把衡量检察工作的主要标准放在查办贪污贿赂案件和批捕、起诉案件的数字上,从而在无形中缩小了检察监督的范围,淡化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法律监督职权和责任。

(二)司法队伍素质不尽人意

“徒法不足以自行”,再好的法律制度最后都要靠人来实施,建立独立、公正、廉洁的法律监督检察制度离不开一个高素质干警队伍,这是确保检察权健康有序运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条件。我国目前检察干警队伍中人员成份庞杂,其中不乏转业军人、招干人员、行政管理等人员,在加上专业人才的缺乏,导致检察干警队伍整体素质不高,进

而影响其执法办案能力。另外,在领导层面上,由于非法律专业的领导的增多,因受其专业知识的限制,这些领导难以在业务上把好关,也就难以充分发挥检察权应有的监督作用。

(三)自我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要想履行好职责,首先就必须做到自我监督和约束。如果不能很好地自我监督、制约,权力就容易被滥用,从而导致新的违法犯罪产生;如果不能很好地自我监督、制约,权力难以得到充分有效地行使,从而导致检察权在司法实践活动中缺位。司法实践中,由于检察机关自我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健全,使院内纪检监察作用没能充分发挥,各种违法违纪行为频频出现。广大干警缺乏自我监督和责任意识,执法办案能力得不到有效提高。

二、检察权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人大的监督总体悬置

宪法明确规定人大有权监督同级检察院的工作,并列举了监督的途径和方式,应该说宪法的规定是比较全面的,但是目前人大的监督主要局限于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缺乏经常性、全面性、制度化的监督渠道。由于宪法的规定未制度化、细则化,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监督悬置。

(二)党的监督缺乏专业性

中国共产党是执掌中国政权的党,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对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主要表现在政策监督、思想监督与组织监督上,然而,政法委作为党对司法系统进行监督的一个具体部门,政法委的领导及其成员如若不懂法,致使政法委对检察权运行情况的监督不能专业化,造成外行领导内行、外行监督内行的尴尬局面。

(三)社会舆论监督不到位

社会舆论是司法公正最有力、最可靠的保证。因为,司法公正的最大受益者是广大的社会公众,只有社会公众才会持之以恒地关注并捍卫司法公正;其次,社会公众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不受部门观念的驱遣,具有较强的中立性和客观性。但实际情况是舆论界对检察权的监督缺乏一定的科学性和有效性,首先,部分领导认为对检察机关的批评、揭露其不公会给国家抹黑,产生副效应,因而有关涉及此类的案件,非经主管机关审批,不得在报纸、电视上公布,这实际上对司法腐败起了姑息作用。其次,由于广大人民群众法律知识的欠缺和法律意识的淡薄,导致其对司法机关避而远之,使检察权的有序健康运行缺乏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氛围,失去了社会公众的有效监督。

解决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机制存在的问题之对策

一、坚持党的领导和加强内部监督

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同各种消极腐败现

象是水火不相容的。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健全组织法制和程序规则,保证检察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民主监督,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检察机关要始终坚持党对检察人民检察事业的领导,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去重点思考和谋划检察工作,依法服务大局,实现检察工作与党的中心紧密联系。

进一步强化自我监督、制约,一方面要强化院内纪检监察工作,严格清查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另一方面要增强干警自我监督和约束的意识,勇于发现并改正自己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的不足,竭力维护司法公正。

二、有序推进机制体制改革,确保检察权科学健康运行

(一)着力转变思想观念,确保法律监督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检察权的本质是监督而不是权力,要确保检察权正常有序运行,首先必须意识先行。在经济社会转型和矛盾集中凸显的关键时期,广大检察干警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既要认

识到人民检察事业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程中取得的辉煌成就,也要看到其存在的不足和问题。要认识到法律监督权承载着党和国家的重托以及人民的期盼,检察机关需要将这个神圣的权力用来为国家、为人民谋利益,并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自觉、虚心地接受监督和制约。要牢固树立“五个意识”,努力做到“六个并重”,认真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确保法律监督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推动人民检察事业更上一个新的台阶。

(二)继续强化机制体制改革,确保司法独立原则真正实现

首先,保障检察经济独立。改变目前检察经费由地方财政拨付的状况,逐步实现检察专项拨款由国家财政列支。检察经济独立还意味着确保检察款项的纯洁性,不允许借口办案经费不足,从其他非法渠道筹措资金。

其次,构建独立保障机制。检察机关独立保障机制的建构,要处理好检察机关与行政机构的系。在我国现行宪政结构中,司法与行政是地位平等、相互制约的权力主体,但实际上司法却依附于行政。为了使检察机关摆脱行政的束缚,就应该收回各级行政机关对检察机关人、财、物的决定权和供应权,改由中央统一管理。

(三)重点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干警整体素质

首先,严把检察队伍的人员入口关。要健全制度化的、

正常的进入渠道,杜绝利用职权和关系向检察机关塞进不合格人员的现象。要严格检察人员的任职资格,并逐步把公开招考录用作为唯一途径,改变大量部队转业干部复员进检察部门的现象。这将有助于从根本上提高司法人员的整体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

其次,加强对干警的培训与管理。检察干警定期进行培训的制度,是提高检察人员素质的必然要求和有效手段。培训内容应紧紧围绕检察事业的特点和司法实践进行合理设计,从整体上看,除了介绍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传授法律知识外,还要培养检察官发现和处理问题的技能以及忠于职守的意识,并注重检察干警思想道德、政治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加强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严格管理,增强司法队伍拒腐防变的能力。

三、努力健全他律性监督机制,促进检察事业科学健康发展

(一)改革人大对司法的监督方式

人大作为权力监督者应当从全局和整体的高度,着眼于检察权力的行使是否符合司法公正的要求,准确定位人大监督检察工作的法治功能;对监督检察法律制度和整体运行情况进行全局性的系统研究,深入研究现行监督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深入研究容易产生司法不公的具体环节,不仅要在现行体制和制度的架构之内寻求办法,而且应该从体制改革

和制度创新中寻找出路,通过立法完善司法制度,促进“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实现。切实加强对检察人员的人事监督,严格检察人员的任职资格,建立对检察人员客观公正的考核制度,加强检察公开制度建设,把人大监督与社会监督结合起来。

(二)引导社会舆论正确发挥对检察权的监督作用

社会舆论对检察权运行情况的监督,是对检察机关的鞭策和激励,是促进检察事业科学健康发展的助推器。检察机关应该端正对社会舆论监督检察权的态度,在不妨碍检察权正常运行的前提下,自觉将各项检察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引导社会舆论积极参与到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建设的时代洪流中来。首先要畅达舆论监督检察权运行的渠道,让社会舆论能够真正行使对检察权运行情况的监督权。其次要加法制宣传力度,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在社会上营造一种人人懂法律、人人关心国家法治建设的良好氛围,引导社会舆论自觉、正确地行使其对检察事业的监督权。 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稳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时期,检察机关应该以司法体制、机制改革为契机,认真学习和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着力转变思想观念,加强对自身的监督和制约,全面正确行使检察权,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使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维护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安全、维护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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