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审判工作中的难点分析

破产案件审判工作中的难点分析 对其进行分析可以开出,破产企业普遍存在着“债务多、财产少、矛盾大、人心散”的现象。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使我们在案件审理上也受到多方面因素制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快速审结。现就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如下:

一、破产案件审判中的主要矛盾

由于企业在申请破产前多已处于停产状态,企业失去了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应有活力,从而也使各种矛盾因得不到及时化解不断积聚,并在破产案件中显现出来。这主要表现在:

(一)地方政策与法律、法规的不完全一致,是部分职工的对其待遇问题提出过高的要求。由于我国正处于各种体制的变革时期。在这种情况下,有时地方政府从本地区管理工作的需要,会出台一些有针对性的措施,下发各种指导性文件,而其涉及企业职工利益时,其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并不完全相同。由于一些政府文件具有一定的选择性,是针对企业具体状况让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执行。但职工的理解却是每个企业职工的应得之份,当破产企业因资产状况不能对兑现时,职工表现出强烈的不能接受的态度。

(二)一般债权的低清偿率或零清偿率与债权人较大的得偿心理的矛盾。由于这些破产企业绝大部分是占用的国有

划拨土地,不属于破产财产,不能参与分配;而其房屋、设备多已陈旧,变现价款极低。其又大都欠职工的款项较多,在清偿了职工的工资、福利等款项后,已基本没有款项清偿一般债权,或者破产资产根本就不够支付职工的款项,有的甚至不够破产费用。但大部分债权人却只看到这些企业大宗的土地和厂房,期望得到可观的清偿。而在不能得到相应款项时,则对破产动机及条件产生一些质疑,并对法院产生误解和非议。

(三)银行债权多有抵押,但手续多不完善。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抵押行为的效力曾先后出台过不同的规定,一些银行债权在办理抵押手续时由于对规定把我不准,没有履行必要的登记,从而使抵押的效力产生疑问。当银行申请优先受偿,而清算组请求确认抵押无效时,其双方引用了不同的规定力证自己主张的正确性,从而将矛盾焦点集中到法院。

二、破产案件审理的难点问题

基于上述在案件审理中显现出的矛盾,加上破产资产具体处臵过程所遇到的问题,使本院的破产案件审理中呈现出下列几个难点:

(一)如何化解职工因不能达到期望目标而产生上访等不稳定因素,及时审结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希望早日完结的案件。大部分破产案件,政府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都希望法

院能早日审结,以便于被闲臵资产尽快运行于地方经济之中;而由于职工要求不能满足,仓促结案则又会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如何最大限度的保护债权人利益,同时又使破产资产得到及时有效地处臵,合理平衡各债权人之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资产变现过程中,因破产企业当年在取得土地时,多属于政府无偿划拨,长期以来没有明确的权属阶定。使土地处臵时,因四周指界不清楚,影响房屋及土地资产的变现。同时,由于国家加强了对土地转让的管理,每个破产企业的土地的变卖都必须由土地管理部门统一挂牌拍卖,并需要相应规划部门统一规划土地的用途后方能转移使用权,故使资产变现周期拖长。

(四)清算组人员变换频繁,大多数破产案件都因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变动而更换过清算组组长。这从客观上影响了破产清算工作的进度。从主观上来讲,部分清算组人员对于早日终结案件并不积极,存有消极拖延情况。

(五)由于破产企业都是原隶属于一定政府部门,清算组组长一般也是由其提供名单。由于长期的管理习惯,使其在破产后仍有着主管部门管理企业的心态,在对破产资产的处臵及一些事项的决定上,存在不先经过法院同意而处臵的

现象,从而也影响力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三、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针对上述难点问题,我们通过细致分析各自产生的原因、背景,结合我们近年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特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对于职工工资及待遇方面的问题,而影响案件审理进度的,我们通过加强与清算组的协调沟通,督促其加强向职工做好有关法律、法规的解释的同时,在资产和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尽可能满足职工的合理要求,消除不稳定因素;

(二)对于债权人的异议和质疑,我们则在认真审查债务资产状况的情况下,积极与债权人沟通,尽量消除其不必要的误会;并积极探讨通过将债务人的部分债权转让给破产债权申报人的方式来维护债权人的利益的可行性,以求最大限度的化解双方矛盾;

(三)大部分职工和债权人对于破产案件审理产生抵触情绪的原因,从根本上讲是资产少与债务多矛盾的延伸。因此,对于一些破产资产的处臵因受到各种客观因素的制约,短期内也无法变现,则指导管理人尝试将破产资产向外租赁,通过租赁收入来增加破产资产。化解资产少与债务多的矛盾。

(四)对于清算组人员变换频繁的问题,因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变动所引起,作为破产案件的具体承办者是无法

控制的。因此,建议上级法院以规定的形式,明确要求政府机关在确定了清算组人员后,其必需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稳定;

(五)建议上级法院,对于在审理破产案件过程中遇到的土地房屋处臵方面遇到的难点问题给予指导;对于涉及到政府方面问题时,能够帮助基层法院予以沟通、协调;

(六)能够及时出台一些在全市范围内普遍适用审理破产案件的指导性意见,其即能方便法院对破产案件的审理,又能促使政府加大对法院工作的配合力度。

破产案件审判工作中的难点分析 对其进行分析可以开出,破产企业普遍存在着“债务多、财产少、矛盾大、人心散”的现象。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使我们在案件审理上也受到多方面因素制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快速审结。现就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如下:

一、破产案件审判中的主要矛盾

由于企业在申请破产前多已处于停产状态,企业失去了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应有活力,从而也使各种矛盾因得不到及时化解不断积聚,并在破产案件中显现出来。这主要表现在:

(一)地方政策与法律、法规的不完全一致,是部分职工的对其待遇问题提出过高的要求。由于我国正处于各种体制的变革时期。在这种情况下,有时地方政府从本地区管理工作的需要,会出台一些有针对性的措施,下发各种指导性文件,而其涉及企业职工利益时,其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并不完全相同。由于一些政府文件具有一定的选择性,是针对企业具体状况让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执行。但职工的理解却是每个企业职工的应得之份,当破产企业因资产状况不能对兑现时,职工表现出强烈的不能接受的态度。

(二)一般债权的低清偿率或零清偿率与债权人较大的得偿心理的矛盾。由于这些破产企业绝大部分是占用的国有

划拨土地,不属于破产财产,不能参与分配;而其房屋、设备多已陈旧,变现价款极低。其又大都欠职工的款项较多,在清偿了职工的工资、福利等款项后,已基本没有款项清偿一般债权,或者破产资产根本就不够支付职工的款项,有的甚至不够破产费用。但大部分债权人却只看到这些企业大宗的土地和厂房,期望得到可观的清偿。而在不能得到相应款项时,则对破产动机及条件产生一些质疑,并对法院产生误解和非议。

(三)银行债权多有抵押,但手续多不完善。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抵押行为的效力曾先后出台过不同的规定,一些银行债权在办理抵押手续时由于对规定把我不准,没有履行必要的登记,从而使抵押的效力产生疑问。当银行申请优先受偿,而清算组请求确认抵押无效时,其双方引用了不同的规定力证自己主张的正确性,从而将矛盾焦点集中到法院。

二、破产案件审理的难点问题

基于上述在案件审理中显现出的矛盾,加上破产资产具体处臵过程所遇到的问题,使本院的破产案件审理中呈现出下列几个难点:

(一)如何化解职工因不能达到期望目标而产生上访等不稳定因素,及时审结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希望早日完结的案件。大部分破产案件,政府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都希望法

院能早日审结,以便于被闲臵资产尽快运行于地方经济之中;而由于职工要求不能满足,仓促结案则又会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如何最大限度的保护债权人利益,同时又使破产资产得到及时有效地处臵,合理平衡各债权人之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资产变现过程中,因破产企业当年在取得土地时,多属于政府无偿划拨,长期以来没有明确的权属阶定。使土地处臵时,因四周指界不清楚,影响房屋及土地资产的变现。同时,由于国家加强了对土地转让的管理,每个破产企业的土地的变卖都必须由土地管理部门统一挂牌拍卖,并需要相应规划部门统一规划土地的用途后方能转移使用权,故使资产变现周期拖长。

(四)清算组人员变换频繁,大多数破产案件都因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变动而更换过清算组组长。这从客观上影响了破产清算工作的进度。从主观上来讲,部分清算组人员对于早日终结案件并不积极,存有消极拖延情况。

(五)由于破产企业都是原隶属于一定政府部门,清算组组长一般也是由其提供名单。由于长期的管理习惯,使其在破产后仍有着主管部门管理企业的心态,在对破产资产的处臵及一些事项的决定上,存在不先经过法院同意而处臵的

现象,从而也影响力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三、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针对上述难点问题,我们通过细致分析各自产生的原因、背景,结合我们近年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特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对于职工工资及待遇方面的问题,而影响案件审理进度的,我们通过加强与清算组的协调沟通,督促其加强向职工做好有关法律、法规的解释的同时,在资产和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尽可能满足职工的合理要求,消除不稳定因素;

(二)对于债权人的异议和质疑,我们则在认真审查债务资产状况的情况下,积极与债权人沟通,尽量消除其不必要的误会;并积极探讨通过将债务人的部分债权转让给破产债权申报人的方式来维护债权人的利益的可行性,以求最大限度的化解双方矛盾;

(三)大部分职工和债权人对于破产案件审理产生抵触情绪的原因,从根本上讲是资产少与债务多矛盾的延伸。因此,对于一些破产资产的处臵因受到各种客观因素的制约,短期内也无法变现,则指导管理人尝试将破产资产向外租赁,通过租赁收入来增加破产资产。化解资产少与债务多的矛盾。

(四)对于清算组人员变换频繁的问题,因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变动所引起,作为破产案件的具体承办者是无法

控制的。因此,建议上级法院以规定的形式,明确要求政府机关在确定了清算组人员后,其必需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稳定;

(五)建议上级法院,对于在审理破产案件过程中遇到的土地房屋处臵方面遇到的难点问题给予指导;对于涉及到政府方面问题时,能够帮助基层法院予以沟通、协调;

(六)能够及时出台一些在全市范围内普遍适用审理破产案件的指导性意见,其即能方便法院对破产案件的审理,又能促使政府加大对法院工作的配合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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