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案例分析

案例1:A公司是国有企业,因经营不善,已经资不抵债,有意向法院申请破产。聘请你为律师,代理破产中的法律事务。经过一段时间工作后,你掌握了以下情况:

1、A公司系在A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公司。

2、A公司欠当地工商银行货款2200万元,贷款时曾提供A公司一套进口生产流水线作抵押,该套设备现值1500万元。

3、A公司的债权人之一B公司因追索250万元货款而在一个月前起诉A公司,此案尚在审理中。

4、A公司曾为甲公司向当地建设银行一笔500万元的贷款作为保证人,现甲公司对该笔贷款未予偿还。

5、A公司欠C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20万元,C有限责任公司欠A公司100万元。

6、A公司资不抵债已达4500万元。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如申请破产,应由谁受理?

2、工商银行的2200万元贷款应如何处理?

3、B公司与A公司之间尚未审结的追索货款之诉应如何处理?

4、建设银行能否参加破产程序、申报破产债权?理由是什么?

5、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需要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

6、应从企业财产中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包括哪些?

7、A公司与C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债务关系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斯凯布鲁服装公司是国有企业,因经营不善,已经资不抵债,有意向法院申请破产。聘请你为律师,代理破产中的法律事务。经过一段时间工作后,你掌握了以下情况:

1、斯凯布鲁服装公司系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公司。

2、斯凯布鲁服装公司欠当地工商银行货款2200万元,贷款时曾提供斯凯布鲁服装公司一套进口生产流水线作抵押,该套设备现值1500万元。

3、斯凯布鲁服装公司的债权人之一甲公司因追索250万元货款而在一个月前起诉斯凯布鲁服装公司,此案尚在审理中。

4、斯凯布鲁服装公司曾为乙公司向当地建设银行一笔500万元的贷款作为保证人,现乙公司对该笔贷款未予偿还。

5、斯凯布鲁服装公司欠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20万元,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欠斯凯布鲁服装公司100万元。

6、斯凯布鲁服装公司资不抵债已达4500万元。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斯凯布鲁服装公司如申请破产,应由谁受理?

2、工商银行的2200万元贷款应如何处理?

3、甲公司与斯凯布鲁服装公司之间尚未审结的追索货款之诉应如何处理?

4、建设银行能否参加破产程序、申报破产债权?理由是什么?

5、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需要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斯凯布鲁服装公司可以自己直接申请公司破产么?

6、应从企业财产中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包括哪些?

7、斯凯布鲁服装公司与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债务关系如何处理?

本案参考结论

1、应由企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2、有抵押的债权与没有抵押的债权分别登记债权。2200万元中的1500万元从抵押财产中优先拨付,剩余的700万元可申报破产债权。

3、应终结诉讼,由债权人甲公司向法院申报债权。

4、能。

5、根据破产法第八条规定,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

6、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分配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它费用。

7、斯凯布鲁服装公司与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相互之间的100万元的债务,可以抵销。斯凯布鲁服装公司

尚欠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20万元,是破产债权。

参考理论分析:

1、应由企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破产案件管辖分为:

(一)地域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条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债务人所在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当企业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应当以后者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没有对破产案件的管辖作出规定。

(二)级别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意见》第2条的规定,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按如下原则确定:

(1)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个别案件的级别管辖,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办理:

第一,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的案件,也可以把本院审理的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

第二,下级法院对它所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审理。

所以,在本案中,应由企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2、有抵押的债权与没有抵押的债权分别登记债权。2200万元中的1500万元从抵押财产中优先拨付,剩余的700万元可申报破产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布公告。人民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十日内,应当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人民法院对有财产担保债权和无财产担保债权的申报,应当分别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一)宣告破产时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这里还涉及到别除权之概念。别除权是指债权人不依破产程序,而由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里所说的“财产担保”,包括三种形式:抵押、质押、留置。因此,在我国,依据《民法通则》和《担保法》成立的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是别除权的基础权利。

3、应终结诉讼,由债权人甲公司向法院申报债权。

向债务人请求给付的经济纠纷案件,尚未审结而无连带责任人的,应当终结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尚未审结而另有连带责任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待破产程序终结后恢复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根据

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已经审结但未执行的,应当中止执行,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2)尚未审结且另无连带责任人的,应当终结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3)尚未审结且另有连带责任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待破产程序终结后,恢复审理。”

4、能。

破产案件中债务人作为保证人的,债权人享有是否将其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的选择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规定:“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债务人为其他单位担任保证人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破产立案通知后五日内转告有关当事人。债权人得知保证人(债务人)破产的情事后,享有是否将其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的选择权。债权人既不参加破产程序又不告知保证人的,保证人(债务人)的保证义务即自此终止;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债权人在破产宣告时所享有的债权额即为破产债权,参加分配后仍然可就其未受清偿的债权向被保证人求偿。”

5、根据破产法第八条规定,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作为债务人的律师,在债务人提

出破产申请时,应当向人民法院说明企业亏损的情况,提交有关的会计报表、债务清册和债权清册。需要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请破产的意见。

6、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分配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它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破产费用,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一)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

(二)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三)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破产程序终结。”

7、见上面的答案部分。FUCK!!!草草

案例2:轻工机械厂系国有企业,拖欠某电力公司的电力款达500万元,久拖不还。电力公司调查了解到该轻工机械厂已严重亏损,负债累累,短期内根本无法偿还贷款,便于2007年7月依法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轻工机械厂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便依法宣告破产并制定了管理

人,对轻工机械厂的财产进行清理。其清单报告提供的情况如下:

1。轻工机械厂总资产为2000万元(变现价值),期中流动资金为150万元,长期投资120万元,固定资产1500万元,其他财产230万元。

2。轻工机械厂现负债2600万元,其中应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及工资等320万元,应付税款280万元,普通破产债权2000万元(包括欠电力公司500万元),合计2600万元。

3。在轻工机械厂的固定资产中,有四处厂房拥有产权证。其中新建的3车间和4车间已于2005年3月向某建设银行借款时用于抵押贷款150万元,该两处房产现在变现价值为100万元。

4。轻工机械厂在破产还债的程序中支付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为150万元。

问:1、轻工机械厂的破产财产是多少?

2、轻工机械厂的破产财产应按何种顺序清偿?

3、电力公司能得到清偿的债权额是多少? 答1:破产财产是1900万元,因为2005年向建设银行借款而设定的抵押财产属于别除权的范畴,所以,该公司的2000债权人财产中的100万元不能作为破产财产。

答2: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所以,破产财产应当首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权150万,然后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及工资等320万元,税款280万元,最后剩下的是普通债权。

答3:如前所述,破产财产剩余的1150万元用于清偿普通债权。电力公司的债权也属于普通债权之一。根据该债权在普通债权中的比例受偿,即电力公司的债权占普通债权的四分之一,所以,电力公司获得的清偿债权额应当为287.5万元。

案例三:2008年12月10日债权人某银行分行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雅光葡萄酒厂破产。经查:雅光葡萄酒厂仅有资产73.7万元,债务为159.7万元,亏损额达86万元,资产负债率为46.1%。法院立案,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债权人,并与2009年1月5日在报上公告要求债权人申报债权,规定2月10日召开第1次债权人会议。有些债权人担心自己的债权得不到全额清偿,通过各种途径抢先清偿。例如从仓库提走产品抵债。2月10日主持召开第1次债权人会议,确认:24家债权人,各种债务累计159.7万元。银行的部分债务是有抵押权的。2月11日法院裁定破产。所有财产集体拍卖,全体债权人按比例受偿。

管理人委托拍卖公司公开拍卖。最终,包括手续费以59.7万元成交。

银行提出异议,不同意含有抵押债权的财产加入整体拍卖,要求优先受偿。

法院裁定异议不成立,扣除破产费,按原方案分配后,裁定终止破产程序。

试分析:

1、银行有部分无财产担保债权,申请破产合法吗?

2、作为债权人某银行分行申请破产应向法院提交材料包括什么?

3、如果是作为债务人雅光葡萄酒厂提出破产申请,应向法院提交材料包括什么?

4、债务人申请破产是否要得到他人同意?

5、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有无不妥?

6、进入破产程序后,个别清偿是否有效?

7、银行有部分抵押债权,以上处理合法吗,你认为应该如何处理?

本案参考结论

参考理论分析:

1、1、银行有部分无财产担保债权,申请破产合法。

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得成为破产债权。

凡是在破产宣告前成立、以财产给付为内容、以破产财产为义务主体的无财产担保的请求权,在破产宣告时尚未终止的,均得成为破产债权。

成为破产债权的请求权,可以是合同之债,也可以是非合同之债,例如,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或者无因管理之债。

以下因素,不影响上述请求权成为破产债权。

①债权标的的财产种类。

破产债权的标的须为财产之给付。这种财产不以金钱为限。也就是说,以非金钱的实物为标的物的债权,也可

以成为破产债权。但是,破产清算为集体清偿。为便于清算分配起见,需要将非金钱债权折算为金钱债权。

②债权的附条件。

破产宣告不废止债权原附有的条件,不论它是停止条件还是解除条件。因此,破产宣告时条件尚未成就的债权,得作为破产债权参加破产程序,但其权利的行使与存废,受破产清算期间条件之成就与否的制约。具体说,附条件的债权,在最后分配期间,其停止条件未成就的,或者其解除条件已成就的,失去受领分配权。

③债权的终止期限。

破产宣告时尚未终止,而定于破产宣告后的某一时间终止的债权,得成为破产债权。该债权成为破产债权后,其原定的终止期限即行废止。但是,这种废止的效力,不及于破产人的连带债务人。也就是说,债权人对破产人的连带债务人的请求权,于原定终止期到来时,失去对该连带债务人的约束力。

④债权的履行期限。

破产宣告具有废止债权的原定履行期限的效力。所以,破产宣告时,无论债权的原定清偿期是否已经到来,均得成立破产债权。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是,这种视为到期的效力,不及于破产人的连带债务人。也就是说,债权人对破产人的连带债务人的请求权,仍

受原定履行期限的约束。

⑤连带债务人的存在。

破产债权的成立,不因破产人又连带债务人而受影响。在破产人有连带债务人的情况下,债权人有向各连带债务人分别请求全额清偿的权利。这意味着,债权人有权以其全部债权额参加破产程序,并同时以全额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请求清偿。但是,债权人从各连带债务人处获得的清偿总额,不得超过其债权总额。因此,债权人受领破产分配后,仅可就债权的未足清偿部分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追偿。反之,债权人受领破产分配前已经由其他连带债务人获得全部清偿的,不得再受领破产分配;已经由其他连带债务人获得部分清偿的,其受领破产分配的数额不得超过债权未足清偿部分的数额。

2、债权人某银行分行申请破产应向法院提交材料:

债权发生的证据;

债权的性质、数量;

有无财产担保,和提供证据;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如停止支付,并呈连续性。

3、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向法院提交材料:

亏损情况;

会计报表;

财产状况;

债权债务清册;

全民企业上级意见;

其他。

4、债务人申请破产是否要得到他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8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 这是就国有企业债务人申请破产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为条件,因为,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人是国家,而上级主管部门享有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的权力。

这与非国有企业作为债务人申请破产时需要其所有权人同意是相类似的。例如,我国《公司法》第38条和第10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行使对公司解散、清算事项做出决议的职权。公司自愿申请破产,与公司解散一样,是关系公司存亡和股东权益得失的重大事项,也应照此办理。

5、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于4月5日后的15天内召开,2月10日召开不妥。清算组应于2月11日后15天内成立,3月9日成立不妥。

6、进入破产程序后,个别清偿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但是债务

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除外。”这是关于禁止个别清偿的现行规定。

要构成”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这一例外,须同时具备四项条件:第一,债务人仍在从事生产经营;

第二,这种生产经营是正常的,即有利于企业财产保值和债权人的清偿利益;

第三,所为的个别清偿是必需的,即若不实施这一清偿,将有损于企业财产和债权人利益;

第四,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的批准。所以,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条规定的期间实施的个别清偿,凡不具备这四项条件的,应认定为无效。

7、银行有部分抵押债权,有权优先受偿,理论上属于别除权。或把抵押财产单独拍卖优先尝受银行债务,如果拍卖会使整体财产价值减少,也可以整体拍卖,但是保证抵押债权优先充分受偿。

案例1:A公司是国有企业,因经营不善,已经资不抵债,有意向法院申请破产。聘请你为律师,代理破产中的法律事务。经过一段时间工作后,你掌握了以下情况:

1、A公司系在A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公司。

2、A公司欠当地工商银行货款2200万元,贷款时曾提供A公司一套进口生产流水线作抵押,该套设备现值1500万元。

3、A公司的债权人之一B公司因追索250万元货款而在一个月前起诉A公司,此案尚在审理中。

4、A公司曾为甲公司向当地建设银行一笔500万元的贷款作为保证人,现甲公司对该笔贷款未予偿还。

5、A公司欠C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20万元,C有限责任公司欠A公司100万元。

6、A公司资不抵债已达4500万元。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如申请破产,应由谁受理?

2、工商银行的2200万元贷款应如何处理?

3、B公司与A公司之间尚未审结的追索货款之诉应如何处理?

4、建设银行能否参加破产程序、申报破产债权?理由是什么?

5、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需要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

6、应从企业财产中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包括哪些?

7、A公司与C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债务关系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斯凯布鲁服装公司是国有企业,因经营不善,已经资不抵债,有意向法院申请破产。聘请你为律师,代理破产中的法律事务。经过一段时间工作后,你掌握了以下情况:

1、斯凯布鲁服装公司系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公司。

2、斯凯布鲁服装公司欠当地工商银行货款2200万元,贷款时曾提供斯凯布鲁服装公司一套进口生产流水线作抵押,该套设备现值1500万元。

3、斯凯布鲁服装公司的债权人之一甲公司因追索250万元货款而在一个月前起诉斯凯布鲁服装公司,此案尚在审理中。

4、斯凯布鲁服装公司曾为乙公司向当地建设银行一笔500万元的贷款作为保证人,现乙公司对该笔贷款未予偿还。

5、斯凯布鲁服装公司欠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20万元,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欠斯凯布鲁服装公司100万元。

6、斯凯布鲁服装公司资不抵债已达4500万元。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斯凯布鲁服装公司如申请破产,应由谁受理?

2、工商银行的2200万元贷款应如何处理?

3、甲公司与斯凯布鲁服装公司之间尚未审结的追索货款之诉应如何处理?

4、建设银行能否参加破产程序、申报破产债权?理由是什么?

5、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需要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斯凯布鲁服装公司可以自己直接申请公司破产么?

6、应从企业财产中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包括哪些?

7、斯凯布鲁服装公司与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债务关系如何处理?

本案参考结论

1、应由企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2、有抵押的债权与没有抵押的债权分别登记债权。2200万元中的1500万元从抵押财产中优先拨付,剩余的700万元可申报破产债权。

3、应终结诉讼,由债权人甲公司向法院申报债权。

4、能。

5、根据破产法第八条规定,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

6、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分配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它费用。

7、斯凯布鲁服装公司与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相互之间的100万元的债务,可以抵销。斯凯布鲁服装公司

尚欠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20万元,是破产债权。

参考理论分析:

1、应由企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破产案件管辖分为:

(一)地域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条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债务人所在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当企业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应当以后者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没有对破产案件的管辖作出规定。

(二)级别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意见》第2条的规定,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按如下原则确定:

(1)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个别案件的级别管辖,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办理:

第一,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的案件,也可以把本院审理的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

第二,下级法院对它所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审理。

所以,在本案中,应由企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2、有抵押的债权与没有抵押的债权分别登记债权。2200万元中的1500万元从抵押财产中优先拨付,剩余的700万元可申报破产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布公告。人民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十日内,应当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人民法院对有财产担保债权和无财产担保债权的申报,应当分别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一)宣告破产时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这里还涉及到别除权之概念。别除权是指债权人不依破产程序,而由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里所说的“财产担保”,包括三种形式:抵押、质押、留置。因此,在我国,依据《民法通则》和《担保法》成立的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是别除权的基础权利。

3、应终结诉讼,由债权人甲公司向法院申报债权。

向债务人请求给付的经济纠纷案件,尚未审结而无连带责任人的,应当终结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尚未审结而另有连带责任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待破产程序终结后恢复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根据

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已经审结但未执行的,应当中止执行,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2)尚未审结且另无连带责任人的,应当终结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3)尚未审结且另有连带责任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待破产程序终结后,恢复审理。”

4、能。

破产案件中债务人作为保证人的,债权人享有是否将其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的选择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规定:“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债务人为其他单位担任保证人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破产立案通知后五日内转告有关当事人。债权人得知保证人(债务人)破产的情事后,享有是否将其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的选择权。债权人既不参加破产程序又不告知保证人的,保证人(债务人)的保证义务即自此终止;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债权人在破产宣告时所享有的债权额即为破产债权,参加分配后仍然可就其未受清偿的债权向被保证人求偿。”

5、根据破产法第八条规定,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作为债务人的律师,在债务人提

出破产申请时,应当向人民法院说明企业亏损的情况,提交有关的会计报表、债务清册和债权清册。需要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请破产的意见。

6、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分配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它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破产费用,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一)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

(二)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三)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破产程序终结。”

7、见上面的答案部分。FUCK!!!草草

案例2:轻工机械厂系国有企业,拖欠某电力公司的电力款达500万元,久拖不还。电力公司调查了解到该轻工机械厂已严重亏损,负债累累,短期内根本无法偿还贷款,便于2007年7月依法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轻工机械厂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便依法宣告破产并制定了管理

人,对轻工机械厂的财产进行清理。其清单报告提供的情况如下:

1。轻工机械厂总资产为2000万元(变现价值),期中流动资金为150万元,长期投资120万元,固定资产1500万元,其他财产230万元。

2。轻工机械厂现负债2600万元,其中应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及工资等320万元,应付税款280万元,普通破产债权2000万元(包括欠电力公司500万元),合计2600万元。

3。在轻工机械厂的固定资产中,有四处厂房拥有产权证。其中新建的3车间和4车间已于2005年3月向某建设银行借款时用于抵押贷款150万元,该两处房产现在变现价值为100万元。

4。轻工机械厂在破产还债的程序中支付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为150万元。

问:1、轻工机械厂的破产财产是多少?

2、轻工机械厂的破产财产应按何种顺序清偿?

3、电力公司能得到清偿的债权额是多少? 答1:破产财产是1900万元,因为2005年向建设银行借款而设定的抵押财产属于别除权的范畴,所以,该公司的2000债权人财产中的100万元不能作为破产财产。

答2: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所以,破产财产应当首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权150万,然后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及工资等320万元,税款280万元,最后剩下的是普通债权。

答3:如前所述,破产财产剩余的1150万元用于清偿普通债权。电力公司的债权也属于普通债权之一。根据该债权在普通债权中的比例受偿,即电力公司的债权占普通债权的四分之一,所以,电力公司获得的清偿债权额应当为287.5万元。

案例三:2008年12月10日债权人某银行分行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雅光葡萄酒厂破产。经查:雅光葡萄酒厂仅有资产73.7万元,债务为159.7万元,亏损额达86万元,资产负债率为46.1%。法院立案,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债权人,并与2009年1月5日在报上公告要求债权人申报债权,规定2月10日召开第1次债权人会议。有些债权人担心自己的债权得不到全额清偿,通过各种途径抢先清偿。例如从仓库提走产品抵债。2月10日主持召开第1次债权人会议,确认:24家债权人,各种债务累计159.7万元。银行的部分债务是有抵押权的。2月11日法院裁定破产。所有财产集体拍卖,全体债权人按比例受偿。

管理人委托拍卖公司公开拍卖。最终,包括手续费以59.7万元成交。

银行提出异议,不同意含有抵押债权的财产加入整体拍卖,要求优先受偿。

法院裁定异议不成立,扣除破产费,按原方案分配后,裁定终止破产程序。

试分析:

1、银行有部分无财产担保债权,申请破产合法吗?

2、作为债权人某银行分行申请破产应向法院提交材料包括什么?

3、如果是作为债务人雅光葡萄酒厂提出破产申请,应向法院提交材料包括什么?

4、债务人申请破产是否要得到他人同意?

5、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有无不妥?

6、进入破产程序后,个别清偿是否有效?

7、银行有部分抵押债权,以上处理合法吗,你认为应该如何处理?

本案参考结论

参考理论分析:

1、1、银行有部分无财产担保债权,申请破产合法。

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得成为破产债权。

凡是在破产宣告前成立、以财产给付为内容、以破产财产为义务主体的无财产担保的请求权,在破产宣告时尚未终止的,均得成为破产债权。

成为破产债权的请求权,可以是合同之债,也可以是非合同之债,例如,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或者无因管理之债。

以下因素,不影响上述请求权成为破产债权。

①债权标的的财产种类。

破产债权的标的须为财产之给付。这种财产不以金钱为限。也就是说,以非金钱的实物为标的物的债权,也可

以成为破产债权。但是,破产清算为集体清偿。为便于清算分配起见,需要将非金钱债权折算为金钱债权。

②债权的附条件。

破产宣告不废止债权原附有的条件,不论它是停止条件还是解除条件。因此,破产宣告时条件尚未成就的债权,得作为破产债权参加破产程序,但其权利的行使与存废,受破产清算期间条件之成就与否的制约。具体说,附条件的债权,在最后分配期间,其停止条件未成就的,或者其解除条件已成就的,失去受领分配权。

③债权的终止期限。

破产宣告时尚未终止,而定于破产宣告后的某一时间终止的债权,得成为破产债权。该债权成为破产债权后,其原定的终止期限即行废止。但是,这种废止的效力,不及于破产人的连带债务人。也就是说,债权人对破产人的连带债务人的请求权,于原定终止期到来时,失去对该连带债务人的约束力。

④债权的履行期限。

破产宣告具有废止债权的原定履行期限的效力。所以,破产宣告时,无论债权的原定清偿期是否已经到来,均得成立破产债权。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是,这种视为到期的效力,不及于破产人的连带债务人。也就是说,债权人对破产人的连带债务人的请求权,仍

受原定履行期限的约束。

⑤连带债务人的存在。

破产债权的成立,不因破产人又连带债务人而受影响。在破产人有连带债务人的情况下,债权人有向各连带债务人分别请求全额清偿的权利。这意味着,债权人有权以其全部债权额参加破产程序,并同时以全额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请求清偿。但是,债权人从各连带债务人处获得的清偿总额,不得超过其债权总额。因此,债权人受领破产分配后,仅可就债权的未足清偿部分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追偿。反之,债权人受领破产分配前已经由其他连带债务人获得全部清偿的,不得再受领破产分配;已经由其他连带债务人获得部分清偿的,其受领破产分配的数额不得超过债权未足清偿部分的数额。

2、债权人某银行分行申请破产应向法院提交材料:

债权发生的证据;

债权的性质、数量;

有无财产担保,和提供证据;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如停止支付,并呈连续性。

3、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向法院提交材料:

亏损情况;

会计报表;

财产状况;

债权债务清册;

全民企业上级意见;

其他。

4、债务人申请破产是否要得到他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8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 这是就国有企业债务人申请破产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为条件,因为,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人是国家,而上级主管部门享有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的权力。

这与非国有企业作为债务人申请破产时需要其所有权人同意是相类似的。例如,我国《公司法》第38条和第10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行使对公司解散、清算事项做出决议的职权。公司自愿申请破产,与公司解散一样,是关系公司存亡和股东权益得失的重大事项,也应照此办理。

5、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于4月5日后的15天内召开,2月10日召开不妥。清算组应于2月11日后15天内成立,3月9日成立不妥。

6、进入破产程序后,个别清偿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但是债务

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除外。”这是关于禁止个别清偿的现行规定。

要构成”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这一例外,须同时具备四项条件:第一,债务人仍在从事生产经营;

第二,这种生产经营是正常的,即有利于企业财产保值和债权人的清偿利益;

第三,所为的个别清偿是必需的,即若不实施这一清偿,将有损于企业财产和债权人利益;

第四,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的批准。所以,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条规定的期间实施的个别清偿,凡不具备这四项条件的,应认定为无效。

7、银行有部分抵押债权,有权优先受偿,理论上属于别除权。或把抵押财产单独拍卖优先尝受银行债务,如果拍卖会使整体财产价值减少,也可以整体拍卖,但是保证抵押债权优先充分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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