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知识

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知识

(一)人民检察院民行检察部门的主要职能:抗诉

抗诉,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审判人员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依法提起抗诉:

(二)人民检察院民行检察部们的其他职能:

1、执行监督:对人民法院执行活动违法或不当,依法进行监督:

2、支持(督促)起诉:督促受损害的国有集体单位行使诉权;支持弱势群体提起诉讼;

3、公益诉讼:对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以原告身份提起公益拆讼;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犯罪行为导致国家集体利益损失,依法提起诉讼;

5、初查、侦查:对审判人员、执行人员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等职务行为进行初查、侦查;

6、调解监督:对法院调解结案的案件,当事人恶意串通以达成调解协议的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进行监督。

(三)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检察院提起抗诉: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8、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9、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10、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1、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2、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4、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在执行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请进行执行监督:

1、法院启动民事、行政执行程序违法,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不符合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规定;

2、有证据证明执行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定的;

3、擅自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给当事人造成一定损失的;

4、超标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给当事人造成一定损失的;

5、故意违法执行第三人或案外人财产的;

6、鉴定、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财产时为谋私利或者一方当事人利益,指使、暗示有关部门和人员违反规定故意压低或者抬高价格损害当事人利益的;

7、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违法;

8、作出的不予执行、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等裁定违法;

9、擅自使用、截留、挪用、侵吞、私分案件执行款及其孳息或者其他财产的;

10、执行人员消极执行的;

11、执行人员存在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12、其他需要进行执行监督的案件。

(五)人民检察院执行监督的方式有: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暂缓执行建议书等。

(六)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时需要提供的材料;

1、申诉状,申诉状内容包括:申诉书名称、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基本情况、申诉请求事项、案件事实与申诉理由、申诉人签名或盖章、申诉时间;

2、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或据以执行的文书;

3、证明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

4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当事人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诉,如委托律师、法律服务所或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自己信任的人;委托申诉的,要有委托书。

(七)审查期限

对于申请抗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调(借)阅人民法院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3个月内审查终结。

(八)受理费

人民检察院办理申诉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复制费用可以由当事人承担。

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知识

(一)人民检察院民行检察部门的主要职能:抗诉

抗诉,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审判人员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依法提起抗诉:

(二)人民检察院民行检察部们的其他职能:

1、执行监督:对人民法院执行活动违法或不当,依法进行监督:

2、支持(督促)起诉:督促受损害的国有集体单位行使诉权;支持弱势群体提起诉讼;

3、公益诉讼:对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以原告身份提起公益拆讼;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犯罪行为导致国家集体利益损失,依法提起诉讼;

5、初查、侦查:对审判人员、执行人员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等职务行为进行初查、侦查;

6、调解监督:对法院调解结案的案件,当事人恶意串通以达成调解协议的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进行监督。

(三)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检察院提起抗诉: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8、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9、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10、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1、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2、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4、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在执行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请进行执行监督:

1、法院启动民事、行政执行程序违法,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不符合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规定;

2、有证据证明执行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定的;

3、擅自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给当事人造成一定损失的;

4、超标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给当事人造成一定损失的;

5、故意违法执行第三人或案外人财产的;

6、鉴定、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财产时为谋私利或者一方当事人利益,指使、暗示有关部门和人员违反规定故意压低或者抬高价格损害当事人利益的;

7、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违法;

8、作出的不予执行、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等裁定违法;

9、擅自使用、截留、挪用、侵吞、私分案件执行款及其孳息或者其他财产的;

10、执行人员消极执行的;

11、执行人员存在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12、其他需要进行执行监督的案件。

(五)人民检察院执行监督的方式有: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暂缓执行建议书等。

(六)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时需要提供的材料;

1、申诉状,申诉状内容包括:申诉书名称、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基本情况、申诉请求事项、案件事实与申诉理由、申诉人签名或盖章、申诉时间;

2、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或据以执行的文书;

3、证明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

4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当事人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诉,如委托律师、法律服务所或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自己信任的人;委托申诉的,要有委托书。

(七)审查期限

对于申请抗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调(借)阅人民法院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3个月内审查终结。

(八)受理费

人民检察院办理申诉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复制费用可以由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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