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校园施工管理的若干规定
—经1999~2000学年度第2次校务会议讨论通过—
(1999年9月16日)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建设的具体要求,特制定校园施工管理的若干规定如下:
一、凡本校及所属单位的基建、改扩建及修缮等工程开工及场地占用,必须经规划室定点、工程部审批,并到清华园街道环境卫生管理科办理“校内开工执照”,交工程押金(新建工程的押金数额由基建处确定,校内改扩建工程、小维修交纳押金1000~10000元,具体数额由工程技术部确定)。环卫科在确认申请单位对开工安全措施、渣土清运、施工工期等予以保证方能准许其开工,按期按质完工后退还押金。凡未经批准擅自开工者,除承担损失责任外,各级财务不予报销,并由清华园城管监察分队处罚500~1000元罚款。
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严禁擅自挖沟、破路、断绝交通。因工作需要,必须挖沟、破路、断行时,施工单位必须首先向校长办公室申报后到清华园街道办事处环境卫生管理科办理校内开工执照,再经校安全科、交通科审批并认定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开工。施工中必须按规定施工,同时接受城管监察分队、安全交通工作人员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施工及交通安全。凡违反者,除令其停止施工恢复原状外,并根据《北京市公路路段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由清华园城管监察分队处罚直接责任者2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事故的,视其情节,追究直接责任者及有关领导的行政、经济或法律责任。
三、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马路。各施工单位必须按清华园街道环境卫生管理科指定的地点堆物堆料。因工作需要,必须在马路边堆放物料的,经清华园街道环境卫生管理科批准后,可在远离马路1.5米以外堆放整齐,不得有碍观瞻。校河两岸、东西南北两条主干道和人流量较多、易发生事故的重要道路两侧严禁堆物堆料。因擅自堆放物料而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的,除限期搬离外,并根据《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十条,由清华园城管监察分队处2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视其情节,追究主管领导者的责任。
四、施工现场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围挡。不按规定围挡的,责令其限期设置,并根据《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四条规定,自开工之日起到设置围挡之日,按应围挡的面积处每平方米每天5元罚款。
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对因管理不善,造
成施工现场及道路污水流溢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清除污水,并根据《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行政处罚第五条规定,由清华园城管监察分队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施工现场负责人处5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或未清除污水的,每逾期一天,对施工单位处200元罚款。
施工车辆未保持车体整洁、车轮带泥行驶的,责令运输单位和个人清扫被污染的路面,并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的规定》,对其处以每污染一平方米罚款1元的处罚。
运输车辆沿途泄漏遗撒的,责令运输单位和个人清扫被污染的路面,并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的规定》对其处以每污染一平方米罚款2元的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元罚款。
工程竣工后,对施工场地内暂设、剩余材料、工程弃土及其它杂物,应当及时清理干净,不得超过10天。不按规定及时清理场地的,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建、改建居住区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由清华园城管监察分队对施工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施工现场负责人处50元罚款,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逾期一天,对施工单位处100元罚款。
五、凡校内单位因建设工程施工或房屋改建和修缮等产生的渣土,必须由施工单位将渣土运往校外,不得随意在校内地点消纳,运送渣土的车辆行车时,必须盖好苫布、防尘罩,封闭严密,不得沿途遗撒、飞扬。乱倒垃圾、渣土的,责令立即清除,并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第十六条,按乱倒的垃圾、渣土量计算,由清华园城管监察分队处以每吨1000元罚款,处直接责任人200元罚款。
六、校工程技术部、清华园街道办事处环卫科负有本规定的管理职责,清华园城管监察分队负责本规定的监察及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的行政处罚。街道办事处环卫科、工程技术部及清华园城管监察分队,在规定职权范围内,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有权按规定依法做出处理,如: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令其赔偿损失、罚款,停止施工,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等。对后果严重者,将报请有关部门或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以保障本规定的执行。
本规定的解释权由校长办公室负责。
七、本规定自校务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注:由于街道内部工作的安排,“校内开工执照”从环卫科改在街道城管科办理。
地址:清华大学一区65号 联系电话:62783369 联系人:狄鹏起
校园基建、改扩建及修缮等施工审批流程图
校园破路、挖沟等施工审批流程图
校园住宅装修审批流程图
关于校园施工管理的若干规定
—经1999~2000学年度第2次校务会议讨论通过—
(1999年9月16日)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建设的具体要求,特制定校园施工管理的若干规定如下:
一、凡本校及所属单位的基建、改扩建及修缮等工程开工及场地占用,必须经规划室定点、工程部审批,并到清华园街道环境卫生管理科办理“校内开工执照”,交工程押金(新建工程的押金数额由基建处确定,校内改扩建工程、小维修交纳押金1000~10000元,具体数额由工程技术部确定)。环卫科在确认申请单位对开工安全措施、渣土清运、施工工期等予以保证方能准许其开工,按期按质完工后退还押金。凡未经批准擅自开工者,除承担损失责任外,各级财务不予报销,并由清华园城管监察分队处罚500~1000元罚款。
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严禁擅自挖沟、破路、断绝交通。因工作需要,必须挖沟、破路、断行时,施工单位必须首先向校长办公室申报后到清华园街道办事处环境卫生管理科办理校内开工执照,再经校安全科、交通科审批并认定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开工。施工中必须按规定施工,同时接受城管监察分队、安全交通工作人员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施工及交通安全。凡违反者,除令其停止施工恢复原状外,并根据《北京市公路路段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由清华园城管监察分队处罚直接责任者2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事故的,视其情节,追究直接责任者及有关领导的行政、经济或法律责任。
三、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马路。各施工单位必须按清华园街道环境卫生管理科指定的地点堆物堆料。因工作需要,必须在马路边堆放物料的,经清华园街道环境卫生管理科批准后,可在远离马路1.5米以外堆放整齐,不得有碍观瞻。校河两岸、东西南北两条主干道和人流量较多、易发生事故的重要道路两侧严禁堆物堆料。因擅自堆放物料而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的,除限期搬离外,并根据《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十条,由清华园城管监察分队处2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视其情节,追究主管领导者的责任。
四、施工现场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围挡。不按规定围挡的,责令其限期设置,并根据《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四条规定,自开工之日起到设置围挡之日,按应围挡的面积处每平方米每天5元罚款。
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对因管理不善,造
成施工现场及道路污水流溢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清除污水,并根据《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行政处罚第五条规定,由清华园城管监察分队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施工现场负责人处5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或未清除污水的,每逾期一天,对施工单位处200元罚款。
施工车辆未保持车体整洁、车轮带泥行驶的,责令运输单位和个人清扫被污染的路面,并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的规定》,对其处以每污染一平方米罚款1元的处罚。
运输车辆沿途泄漏遗撒的,责令运输单位和个人清扫被污染的路面,并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的规定》对其处以每污染一平方米罚款2元的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元罚款。
工程竣工后,对施工场地内暂设、剩余材料、工程弃土及其它杂物,应当及时清理干净,不得超过10天。不按规定及时清理场地的,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建、改建居住区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由清华园城管监察分队对施工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施工现场负责人处50元罚款,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逾期一天,对施工单位处100元罚款。
五、凡校内单位因建设工程施工或房屋改建和修缮等产生的渣土,必须由施工单位将渣土运往校外,不得随意在校内地点消纳,运送渣土的车辆行车时,必须盖好苫布、防尘罩,封闭严密,不得沿途遗撒、飞扬。乱倒垃圾、渣土的,责令立即清除,并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第十六条,按乱倒的垃圾、渣土量计算,由清华园城管监察分队处以每吨1000元罚款,处直接责任人200元罚款。
六、校工程技术部、清华园街道办事处环卫科负有本规定的管理职责,清华园城管监察分队负责本规定的监察及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的行政处罚。街道办事处环卫科、工程技术部及清华园城管监察分队,在规定职权范围内,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有权按规定依法做出处理,如: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令其赔偿损失、罚款,停止施工,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等。对后果严重者,将报请有关部门或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以保障本规定的执行。
本规定的解释权由校长办公室负责。
七、本规定自校务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注:由于街道内部工作的安排,“校内开工执照”从环卫科改在街道城管科办理。
地址:清华大学一区65号 联系电话:62783369 联系人:狄鹏起
校园基建、改扩建及修缮等施工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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