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的税务检查

商业银行的税务检查

国有商业银行涉及税种较多,对于地税部门主要是营业税,抵债业务又涉及契税、房产税等税种,还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的义务,检查时均应加以关注。主要问题如下:

一、 少计或不计利息收入

(涉税问题)

1、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利息收入、收取利息长期挂账不按规定结转收入,或记入金融机构往来账户,或冲减经营费用。

2、将一般贷款作为转贷外汇业务处理,扣除借款利息(手续费)记收入,或扩大转贷借款利息的扣除范围,将非境外借款利息支出或金融机构往来拆借利息在转贷利息中扣除。

3、虚增融资业务出租货物的成本,少缴税费。

4、应收利息逾期未按规定转入表外核算,收回的应收未收利息未按规定转入表内核算,少计收入。

5、未按规定冲减应收利息收入。

6、抵债资产自用或变卖,抵息部分未按规定计税。

(检查方法)

1、核对贷款台账,审查贷款合同,进行账簿检查。 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抽查利息计算是否准确,是否全额并入收入计税,关注贴现业务的利息计算是否准确,是否按全额计税;检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应付款项”、“财务费用”等账户,对照款项来源,审查有无将应税收入混在金融机构往来收入中,或计入“财务费用”等账户抵减费用支出,有无长期挂账产按不按规定结转收入的情况;对照表外利息收入,检查有无将“应计利息”转入表外核算;对贷款额度大,挂账时间长、运行情况良好的企业,抽查几户调查核实,核实有无企业已支付利息(实物抵息)而银行未计入利息收入的现象。

审核转贷协议或合同、转贷利息票据,核实是否将一般贷款作为外汇转贷业务来处理,扣除借款利息(手续费)记收入,少申报相关税费;有无混淆、扩大转贷借款利息的扣除范围,将非境外借款利息支出在利息收入中扣除,有无将金融机构往来拆借利息在转贷利息中扣除。

审核融资租赁业务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是否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以及为购买出租货物而发生的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等费用组成,有无包含残值,有无人为增加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的问题。

2、对应收利息逾期情况进行审核。了解企业记账的程序,检查季度业务报表、贷款户欠息台账、不能收息户明细表、贷款台账及相关记录,统计表外核算的应收未收利息,查看贷款合同,核对银行利息备查账登记的贷款期限,审查有无贷款未逾期(含展期)90天,而应收利息逾期90天应转入表外核算,有无将贷款(含展期)90天尚未收回,而此前(含90天)发生的应收利息转入表外核算。审查中长期贷款、逾期贷款发生额和表外应收未收利息贷方发生额,核实收回逾期贷款的利息是否并入收入计税。

3、对应收利息冲减情况进行审核。逐笔统计利息收入冲减情况,结合表外核算应收利息表、贷款协议,检查应收未收利息收入的冲减是否符合规定,冲减数额是否真实准确,审核所冲减利息收入的贷款及其应收未收利息是否均逾期(本金逾期含展期)90天,审核所冲减的利息收入是否是已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的。注意已剥离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应收未收利息是否重复冲减,已冲减完毕的应进行清算。

4、检查固定资产台账、抵债(贷)的实物明细表、租赁合同、收取租赁费的凭据、收费明细表、进账单及传票,到负责以物抵贷、抵息物品的资产保全或清收中心等部门核实抵债物品的处置情况,检查物品处理变现抵息部分是否按规定计税,到法院、产权管理部门、拍卖机构调查资产处置情况,核实企业有无将抵债资产自用或变卖的情况,检查抵

息部分有无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房产税等税费。

(二)少计或不计手续费收入,少缴相关税费

(问题描述)

1、手续费收入不入账,直接用于职工福利,发放给职工等。

2、将手续费收入冲减营业费用、记入金融机构往来账户或长期挂应付款项。

(检查方法)

1、询问有关人员,了解银行从事哪些中间业务,结合以往相应的手续费收入状况,分析比较其手续费收入的构成和记账的完整性,检查有无少计或不计手续费的情况;到保险公司、邮局、自来水公司等有关委托代办(收)单位调查代办(收)及手续费支付的情况,核实是否将手续费收入放在账外核算,或直接用于职工福利,或以加班费名义发放给职工。

2、检查手续费收入、担保费收入等账户,对照凭证审核金融经纪、结算、代理等业务的手续费收入是否为全额收入,检查“营业费用”等费用账户和“金融机构往来”、“应付款项”等账户,审核有无将各项手续费收入直接冲抵费或长期挂“金融机构往来”、“应付款项”等往来账户不确认收入,有无金融机构之间提供代结算、代发行金融债券、转贴现等服务取得的收入记入“金融机构往来”账户,少申报营

业税等税费。

(三)扩大收入冲减范围或金额,少缴营业税等税费 (涉税问题)

1、股票、债券、外汇、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中发生的正负差,在不同年度相抵,或在不同的类别中互抵,少缴营业税等税费。

2、买卖外汇、有价证券以及转贷业务,伪造凭证扩大扣减金额而少计收入。中国银行的外汇转贷业务,分行扣除了利息支出记入收入,少缴营业税等税费。

(检查方法)

1、审核相关收入、支出等账户,并抽查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对金融商品转让正负差相抵出现负差的,核实是否为当年负差,是否只在本类别中冲减;结合纳税申报表审查是否将不同类别的金融商品买卖正负差互抵后申报。

2、审查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等业务买入价的真实性和卖出价的完整性,核实计算纳税时,有无少计收入或扩大扣减金额的情况。

3、审查外汇转贷业务,调取总行(分行)下达的转贷外汇借款的平均利率资料,核查利息支出是否真实准确。对中国银行分行检查时,对由总行统一从境外借入外汇资金转贷的,应审核是否按所收利息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等税费。

(四)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中列支应由个人或其他单

位负担的费用,加大税前扣除额,未代扣个人所得税。

(涉税问题)

1、列支企业职工个人住房的物业费、修理费和家属小区的维修改造支出。

2、列支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列支外单位的费用。

3、列支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

(检查方法)

1、询问有关人员,了解福利情况,检查相关成本、费用账户,审核原始凭证核实有无报销应由职工个人负担或是外单位的费用 ,有无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所发生的物业费、修理费等列入成本费用;审查与保安公司、特勤单位等签订的合同,检查有无保安、押运人员的服装费用等费用中列支的情况。

2、到相关收费单位调查了解收费的标准、计算依据和收缴方法,实地检查企业缴纳费用的计算依据(如供暖的面积、使用水的方数等),划分费用的归属。

3、检查保险费支出,对照保单,审查有无为员工个人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等商业保险的情况。

商业银行的税务检查

国有商业银行涉及税种较多,对于地税部门主要是营业税,抵债业务又涉及契税、房产税等税种,还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的义务,检查时均应加以关注。主要问题如下:

一、 少计或不计利息收入

(涉税问题)

1、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利息收入、收取利息长期挂账不按规定结转收入,或记入金融机构往来账户,或冲减经营费用。

2、将一般贷款作为转贷外汇业务处理,扣除借款利息(手续费)记收入,或扩大转贷借款利息的扣除范围,将非境外借款利息支出或金融机构往来拆借利息在转贷利息中扣除。

3、虚增融资业务出租货物的成本,少缴税费。

4、应收利息逾期未按规定转入表外核算,收回的应收未收利息未按规定转入表内核算,少计收入。

5、未按规定冲减应收利息收入。

6、抵债资产自用或变卖,抵息部分未按规定计税。

(检查方法)

1、核对贷款台账,审查贷款合同,进行账簿检查。 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抽查利息计算是否准确,是否全额并入收入计税,关注贴现业务的利息计算是否准确,是否按全额计税;检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应付款项”、“财务费用”等账户,对照款项来源,审查有无将应税收入混在金融机构往来收入中,或计入“财务费用”等账户抵减费用支出,有无长期挂账产按不按规定结转收入的情况;对照表外利息收入,检查有无将“应计利息”转入表外核算;对贷款额度大,挂账时间长、运行情况良好的企业,抽查几户调查核实,核实有无企业已支付利息(实物抵息)而银行未计入利息收入的现象。

审核转贷协议或合同、转贷利息票据,核实是否将一般贷款作为外汇转贷业务来处理,扣除借款利息(手续费)记收入,少申报相关税费;有无混淆、扩大转贷借款利息的扣除范围,将非境外借款利息支出在利息收入中扣除,有无将金融机构往来拆借利息在转贷利息中扣除。

审核融资租赁业务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是否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以及为购买出租货物而发生的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等费用组成,有无包含残值,有无人为增加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的问题。

2、对应收利息逾期情况进行审核。了解企业记账的程序,检查季度业务报表、贷款户欠息台账、不能收息户明细表、贷款台账及相关记录,统计表外核算的应收未收利息,查看贷款合同,核对银行利息备查账登记的贷款期限,审查有无贷款未逾期(含展期)90天,而应收利息逾期90天应转入表外核算,有无将贷款(含展期)90天尚未收回,而此前(含90天)发生的应收利息转入表外核算。审查中长期贷款、逾期贷款发生额和表外应收未收利息贷方发生额,核实收回逾期贷款的利息是否并入收入计税。

3、对应收利息冲减情况进行审核。逐笔统计利息收入冲减情况,结合表外核算应收利息表、贷款协议,检查应收未收利息收入的冲减是否符合规定,冲减数额是否真实准确,审核所冲减利息收入的贷款及其应收未收利息是否均逾期(本金逾期含展期)90天,审核所冲减的利息收入是否是已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的。注意已剥离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应收未收利息是否重复冲减,已冲减完毕的应进行清算。

4、检查固定资产台账、抵债(贷)的实物明细表、租赁合同、收取租赁费的凭据、收费明细表、进账单及传票,到负责以物抵贷、抵息物品的资产保全或清收中心等部门核实抵债物品的处置情况,检查物品处理变现抵息部分是否按规定计税,到法院、产权管理部门、拍卖机构调查资产处置情况,核实企业有无将抵债资产自用或变卖的情况,检查抵

息部分有无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房产税等税费。

(二)少计或不计手续费收入,少缴相关税费

(问题描述)

1、手续费收入不入账,直接用于职工福利,发放给职工等。

2、将手续费收入冲减营业费用、记入金融机构往来账户或长期挂应付款项。

(检查方法)

1、询问有关人员,了解银行从事哪些中间业务,结合以往相应的手续费收入状况,分析比较其手续费收入的构成和记账的完整性,检查有无少计或不计手续费的情况;到保险公司、邮局、自来水公司等有关委托代办(收)单位调查代办(收)及手续费支付的情况,核实是否将手续费收入放在账外核算,或直接用于职工福利,或以加班费名义发放给职工。

2、检查手续费收入、担保费收入等账户,对照凭证审核金融经纪、结算、代理等业务的手续费收入是否为全额收入,检查“营业费用”等费用账户和“金融机构往来”、“应付款项”等账户,审核有无将各项手续费收入直接冲抵费或长期挂“金融机构往来”、“应付款项”等往来账户不确认收入,有无金融机构之间提供代结算、代发行金融债券、转贴现等服务取得的收入记入“金融机构往来”账户,少申报营

业税等税费。

(三)扩大收入冲减范围或金额,少缴营业税等税费 (涉税问题)

1、股票、债券、外汇、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中发生的正负差,在不同年度相抵,或在不同的类别中互抵,少缴营业税等税费。

2、买卖外汇、有价证券以及转贷业务,伪造凭证扩大扣减金额而少计收入。中国银行的外汇转贷业务,分行扣除了利息支出记入收入,少缴营业税等税费。

(检查方法)

1、审核相关收入、支出等账户,并抽查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对金融商品转让正负差相抵出现负差的,核实是否为当年负差,是否只在本类别中冲减;结合纳税申报表审查是否将不同类别的金融商品买卖正负差互抵后申报。

2、审查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等业务买入价的真实性和卖出价的完整性,核实计算纳税时,有无少计收入或扩大扣减金额的情况。

3、审查外汇转贷业务,调取总行(分行)下达的转贷外汇借款的平均利率资料,核查利息支出是否真实准确。对中国银行分行检查时,对由总行统一从境外借入外汇资金转贷的,应审核是否按所收利息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等税费。

(四)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中列支应由个人或其他单

位负担的费用,加大税前扣除额,未代扣个人所得税。

(涉税问题)

1、列支企业职工个人住房的物业费、修理费和家属小区的维修改造支出。

2、列支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列支外单位的费用。

3、列支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

(检查方法)

1、询问有关人员,了解福利情况,检查相关成本、费用账户,审核原始凭证核实有无报销应由职工个人负担或是外单位的费用 ,有无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所发生的物业费、修理费等列入成本费用;审查与保安公司、特勤单位等签订的合同,检查有无保安、押运人员的服装费用等费用中列支的情况。

2、到相关收费单位调查了解收费的标准、计算依据和收缴方法,实地检查企业缴纳费用的计算依据(如供暖的面积、使用水的方数等),划分费用的归属。

3、检查保险费支出,对照保单,审查有无为员工个人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等商业保险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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