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处理费,该不该收?
“垃圾处理费”这个词是到底是谁第一个提出来的恐怕已经不可查考了,但毫无疑问的是自它一诞生便具有了强大的生命力,受到了各级政府部门的重视和青睐。收费名称是提出来了,可没有收费依据怎么办?不用担心,人民群众的创造力是无穷的,人民政府的创造力更是无穷的,有依据的要收,没有依据创造依据也要收。况且国家四部委不是有个“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吗?于是,各省市争先立法,唯恐落后,“**省(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办法”如雨后春笋般破土而出。地方媒体对收取垃圾处理费重要性和紧迫性的宣传也进行的轰轰烈烈,环卫、城管等部门也纷纷挨户动员,好像一天不收大街上的垃圾就要堆积一天没人管一样。在各级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这部地方性的规章虽然制定的晚,执行的力度却大,将什么居民生活最低保障办法,最低工资标准之类的地方立法远远抛在了后面,在全国各地得到了普遍认真的执行,短期内即成燎原之势,况且将其与自来水表捆绑收费的模式使得广大居民几无遗漏。
不管你愿不愿意,垃圾处理费反正是被强制征收了。但是地方政府规章的规定就一定是合理的吗?全国其它各地都收交了就是我们就一定也得交的理由吗?实则未必。
首先200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就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需要制定法律;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行政法规;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也就是说对行政性收费,最低层级的依据应该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而不是四部委的文件和地方政府规章。
其次,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将固体废物分为三类,分别是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该法只是规定了对排放危险废物的要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而对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只是责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收集、运输、处置,反正没授权他们对排污征者征收排污费。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怎么负责收集处理,那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事情了,作为工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的排污者自然是不在其位不谋其政。
《立法法》是一部专门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的法律,且第二条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
法律,其中并无关于对排放工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收费的规定。对公权力而言,法无明确授权即为禁止,所以地方政府对垃圾收费的依据明显不足。作为地方各级政府,理应模范的带头遵守法律,可在利益面前,他们却置国家立法程序于不顾,视法律责成他们处理生活垃圾的规定于不见,而处心积虑的自立规章收费,此种与民争利的行为恐难为表率。况且我们国家每年DPP的增幅都在8%以上,每年税收的增幅更在15%以上,如此增幅面前,政府就拿不出区区处理垃圾的钱吗?既然财政如此紧张,那为何关于年末各政府部门为完成消费预算突击花钱的报道却屡见不鲜?既然用之如泥沙,又奈何取之尽锱铢?
垃圾处理费,该不该收?
“垃圾处理费”这个词是到底是谁第一个提出来的恐怕已经不可查考了,但毫无疑问的是自它一诞生便具有了强大的生命力,受到了各级政府部门的重视和青睐。收费名称是提出来了,可没有收费依据怎么办?不用担心,人民群众的创造力是无穷的,人民政府的创造力更是无穷的,有依据的要收,没有依据创造依据也要收。况且国家四部委不是有个“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吗?于是,各省市争先立法,唯恐落后,“**省(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办法”如雨后春笋般破土而出。地方媒体对收取垃圾处理费重要性和紧迫性的宣传也进行的轰轰烈烈,环卫、城管等部门也纷纷挨户动员,好像一天不收大街上的垃圾就要堆积一天没人管一样。在各级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这部地方性的规章虽然制定的晚,执行的力度却大,将什么居民生活最低保障办法,最低工资标准之类的地方立法远远抛在了后面,在全国各地得到了普遍认真的执行,短期内即成燎原之势,况且将其与自来水表捆绑收费的模式使得广大居民几无遗漏。
不管你愿不愿意,垃圾处理费反正是被强制征收了。但是地方政府规章的规定就一定是合理的吗?全国其它各地都收交了就是我们就一定也得交的理由吗?实则未必。
首先200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就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需要制定法律;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行政法规;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也就是说对行政性收费,最低层级的依据应该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而不是四部委的文件和地方政府规章。
其次,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将固体废物分为三类,分别是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该法只是规定了对排放危险废物的要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而对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只是责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收集、运输、处置,反正没授权他们对排污征者征收排污费。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怎么负责收集处理,那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事情了,作为工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的排污者自然是不在其位不谋其政。
《立法法》是一部专门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的法律,且第二条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
法律,其中并无关于对排放工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收费的规定。对公权力而言,法无明确授权即为禁止,所以地方政府对垃圾收费的依据明显不足。作为地方各级政府,理应模范的带头遵守法律,可在利益面前,他们却置国家立法程序于不顾,视法律责成他们处理生活垃圾的规定于不见,而处心积虑的自立规章收费,此种与民争利的行为恐难为表率。况且我们国家每年DPP的增幅都在8%以上,每年税收的增幅更在15%以上,如此增幅面前,政府就拿不出区区处理垃圾的钱吗?既然财政如此紧张,那为何关于年末各政府部门为完成消费预算突击花钱的报道却屡见不鲜?既然用之如泥沙,又奈何取之尽锱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