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监管法律法规

安徽省食品监督所

叶玲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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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我国的宪法:

1982年公布施行

是母法、基本法

2

是制定其他法律的根据 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但不是行政执法的依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4

立法权限

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权

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 家机构的其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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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害公民 的人身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 都是犯罪。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 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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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罪引起严重后果的也应当负刑事 责任。 2011.2.25日通过的,2011.5.1日施行的 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 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 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以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 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 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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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 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入有毒 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 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五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依照刑法第141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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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25日通过的,5.1日施行的刑法 修正案(八)明确规定:“负有食品安 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 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 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 食品安全监管失职渎职罪,已被正式写 入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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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是程序法,规定了行政许可的程序。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 准予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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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 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 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有其权利保障原 则。 其合法权利受到损害的依法要求赔偿和 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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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 行政机关有效施行行政管理,维护公共 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 本法。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 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与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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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 行政处罚无效。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 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 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 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 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 依据。 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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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 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 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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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4月29日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 会议《关于修改 的决定》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 损害的,受害人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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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的范围 国家赔偿的义务机关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国家赔偿以支 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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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为防止和纠正不当的行政行为 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 民的原则 国务院复议的决定是最终裁决 六十日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 行政复议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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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第三人(同申请行政复议有利害关系

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 参加行政复议)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

政复议 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主管部门申 请行政复议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 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共同的上一 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行政复议,在法 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提起诉讼。对行政 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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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 和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 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依法实行会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 终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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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法律地位平等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

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 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复议机关 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 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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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具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 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 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现场笔录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 任称举证倒置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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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九号公布 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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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内容介绍

制定过程 主要变化 如何实施 重要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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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过程

我国有关食品(包括食用农产品)的法 律法规很多 食品卫生法(82年试行、95年正式实施) 现在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 的热点和焦点 食品安全的监管部门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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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我国食品安全的监管体制发生重 大改变 2004年7月启动食品安全法制定 国务院法制办组织起草 争论、分歧多 2007年10月31日国务院第195次常务会 议讨论通过《食品安全法(草案)》 2007年11月13日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 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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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 第一审议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三次 期间发生了三鹿奶粉事件 《食品安全法(草案)》相比有了新变 化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9年6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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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变化

名称改变实质改变 监管体制改变 职责上升为制度 实现三个统一 强调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强化消费者的保护 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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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改变实质改变

食品安全法99条:食品安全,指食品 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 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危害。 食品卫生法6条:食品应当无毒、无害, 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 香、味等感官形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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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体制改变

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政府负总责 第二层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综合协调 第三层次:分段监管部门负责具体落实

四个阶段

食用农产品种植阶段:农业部门 食品生产阶段:质检部门 食品流通阶段:工商部门 餐饮服务:食药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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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上升为制度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

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 有毒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食品 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及时调整监测计划。 目的: 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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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对食品、食品添加

剂中生物性、化学 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评估。 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评估工作,成立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 安全评估。 目的:核实、证明危害及其危害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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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三个统一

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发布统一 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布统一 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 验规范的制定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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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企业是食品安全 的第一责任人

促进企业依法生产经营 食品安全是食品生产经营的核心。保 证食品安全的根本在于企业的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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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项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29条)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32条)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34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35条) 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35条)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 品进 货查验制度(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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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37条)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39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43条) 食品召回制度(5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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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项要求:

制定制定企业标准要求(25条) 食品索证要求(36条) 出厂检验要求(38条) 食品贮存要求(40条) 散装食品销售要求(41条)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要求(42条) 提交食品安全性评估材料(4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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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消费者的保护

明确参与与权限(10条) 扩大索赔范围(52、55条) 增加惩罚性赔偿(96条) 确立优先赔偿地位(9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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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处罚力度

处罚的对象扩大(90、92、93、94条) 增加了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分力 度。(95条) 处罚种类扩大

增加了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 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 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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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了处罚情形 增加了罚款额度

责令停产停业的情 形、将 拒不召回列入处罚情形。

最低罚款由五百元增加为二千元,最高 罚款由五万元增加为十万元。最低罚款 倍数由一倍增加为二倍,最高罚款倍数 由五倍增加为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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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实施

挑战依然严峻 适应新的要求 各部门形成合力 正确认识责任 准确把握关系 充分发挥机制作用 千方百计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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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概念理解

食品安全与食品卫生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食品安全综合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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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 安全法实施条例

2009年7月20日公布施行 国务院令 第5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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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 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 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 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规 定组

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 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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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规 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 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 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 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 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 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 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到其他 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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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 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令 第503号 2007年7.26日公布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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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除食品外,还 包括食用农产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 生命有关的产品。对产品安全监督管理, 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 有规定的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规 定。 处罚力度大,罚款数额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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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总则: 为规范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 服务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 《食品安全法》《安全法实施条例》、 《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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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 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集体用餐 配送单位纳入餐饮服务许可管理范围 按照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业态和规模实施 分类管理 餐饮服务的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 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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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餐饮服 务许可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公告 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的提供者名 录 加强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餐饮服务许可 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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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与受理: 基本条件 总共有5条, 提交的材料:1.申请书 2.营业执照(名 称预先核准证明)3.布局、加工流程、 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4.法人代表(负责人 或业主)的身份证明 5.食品安全管理人 员 6.规章制度 7.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 市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对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 并对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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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1.资料审核 2.现场核查 上级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许可决定:1.准予许可 2.不予许可要有 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依法享有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20个 工作日做出决定,特殊原因经本机关负 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做出决定起10个工作日颁发《餐饮服务 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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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1.内容:名称、法人、门牌号 (经营不变的)、许可内别、布局流程、 卫生设施 2.申请、提供相关核准 证明 3. 变更内容的重点审核 延续:1.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提出 延续申请 2.按照新申请办理 3.提供的材 料 申请书、原证的复印件、经营场所布局设 施等无变化的说明材料。4.重点审核 5.原 证号不变 、原证收回 补发:遗失 60日公开声明证遗失、申请 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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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1.依法注销的情形 有五种 未延续

的、依法终止的、被撤销、被撤回、被吊销的、 主动申请的。

许可证的管理:1.应当载明的内容 名称、

地址、法人、(负责人、或者业主、)内别、 备注、许可证号、发证机关(公章)、发证日 期、有效期限等。2.样式 省、自治区、直辖 市简称+餐证字+4位年份数+6位行政区域代 码+ 6位行政区域发证顺序编号。3.有效期3 年 临时证不超过6个月。4.同一餐饮不同地 点 应当分别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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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

租 应当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醒目位置悬 挂或者摆放。

监督检查:上级对下级监督检查、餐饮业和

全社会的监督、举报、追究责任等

法律责任:1.申请人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后不予受理或者不 予许可的;该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2.申 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 应当予以撤销;该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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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 管理办法

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总则:为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保障 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餐饮服务的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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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主管全国的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 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餐饮服务 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 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餐饮 服务提供者依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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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和支持餐饮服务提供者为提高食品 安全水平而采取先进技术和先进的管理 规范,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对餐饮服务食品 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举报餐饮服务提供 者违法行为,了解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 全休息,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提出意见 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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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要求:1.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2.按照范围依法经营 3.醒目场所悬挂许可证 4.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被吊销许可证的 5年之内 不得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6.执行从业人员健康 管理制度,建立健康档案 7.组织从业人员参 加

食品安全培训,建立培训档案。8.建立食品、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 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9.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 式的建立总部统一配送单据台账。10.建立使 用食品添加剂的台账。11.食品加工过程的操 作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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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事故处理:1.根据本级政府的食品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预案 实施细则 2.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接到有关事故的举 报,应当立即核实情况,初步核实后立即报告,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及时做出反应, 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依法处置,及时报告。 3.依法采取的措施:封存食品及其原料并及时 进行检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并 责令进行清洗消毒、经检验被污染的食品,予 以销毁。4.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 处置方案,及时检查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 安全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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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提供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 当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 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用具、设 备、设施和现场,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 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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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1.建立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

督管理量化分级、分类管理制度。2.不属于本 辖区管理的及时移送 3.接到咨询、投诉、举报, 应当受理,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 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管 辖的部门。3.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不合格食品 安全保证及有关要求的食品原料、食用农产品、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其成因属于其他 环节的,应当及时向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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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监督检查内容:1.餐饮服务许可情况 2.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建立 档案情况 3.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食品用工 具、设备、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卫生设施、 工艺流程情况 4.餐饮加工制作、销售、服务 过程的食品安全情况 5.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及执行 情况 6.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食品添加 剂等感官性状、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储存条件 7.餐具、饮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 品的容器的清洗、消毒和保洁情况 8.用水卫 生情况 9.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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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程序:1.2名以上检查人员 2.依法制作

现场检查笔录、双方核实、被检查者签字 3. 抽样检验费用由地方财政列支 4.食品安全监 督检查人员可以使用经认定的快速检测技术进 行快速检测,技术发现和筛查不符合食品安全 标

准及有关要求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 关产品。其结果不得直接作为执法依据,应当 按规定进行检验。5.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样品, 不得收取检验费用和其他费用,其检验机构应 当有资质 6.检验机构应当出具合法的检验报 告 7.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异议人10日内提 出书面申请复检,逾期视为放弃。检验和复检 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复检不合格的费用由生产经营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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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辖区内餐饮服 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有不良记录的 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重点监管 吊销的许可证情况应当在7日内通报同级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 依法公布的日常监督管理信息:许可、监督检 查、抽检、违法行为、专项检查、其他食品安 全监督管理信息

法律责任 处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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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规范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 办法 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

6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 厨废弃物管理意见 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 管工作的意见 关于开展小餐饮食品安全整规试点工作 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 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 工作的意见

66

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风景区餐饮服务食 品安全监管工作意见 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人约谈制度 切实加强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监督 管理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 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认定管 理办法

67

关于加强餐饮服务单位附设 甜品站食品安全监管 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食[2011]179号 200年4月18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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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 省卫生厅: 为加强餐饮服务单位附设甜品站食品安全 监管工作,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中 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中央厨房 和甜品站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央编办发〔2011〕3号)的相关规定, 以及《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 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 可审查规范》要求,现就甜品站餐饮服务许 可和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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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通知所称甜品站,是指餐饮服务 提供者在其餐饮主店经营场所内或附近 开设,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直接销售或 经简单加工制作后销售由餐饮主店配

送 的以冰激凌、饮料、甜品为主的食品的 附属店面。 二、餐饮主店应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管理相关规定,对所属的甜品站进行管 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相关制度, 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70

三、甜品站纳入饮品店餐饮服务许可管理范围。 甜品站餐饮服务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审批机关为 餐饮主店餐饮服务许可受理和审批机关。 在餐饮主店附近开设甜品站的,由餐饮主店提 出甜品站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及餐饮主店餐饮服 务许可变更申请。 核发的甜品站《餐饮服务许可证》类别栏 中标注“饮品店(甜品站)”,备注栏中标注 “餐饮主店位于××××(具体地址)”。核 发变更的餐饮主店《餐饮服务许可证》备注栏 中标注“含×个甜品站”。 在餐饮主店内开设的甜品站,不另行发放 《餐饮服务许可证》。

71

四、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除提交《餐饮服务 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外, 还应提供餐饮主店配送管理制度、甜品站食 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甜品站环境及设施设 备卫生管理制度。 五、甜品站的选址,除符合《餐饮服务许可 审查规范》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要求外,应设 在室内,且为独立区域,与餐饮主店的距离 原则上不得超过800米,面积原则上不少于6 平方米。 甜品站应按照食品进入和供应的顺序合理 布局,能防止食品发生交叉污染。

72

六、甜品站应具有给排水条件,设置清洁流动 水源,并设有洗手设施。 甜品站设施设备的清洗消毒由餐饮主店负 责。 七、甜品站冷藏、冷冻、恒温等设施设备的数 量和结构应满足不同种类食品分开存放的需要, 并有明显区分标识。 八、甜品站的地面、墙壁、天花板、门窗、排 水,设备、工具和容器,食品贮存场所、废弃 物暂存设施等,应符合《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 范》第三类许可现场核查相关要求。

73

九、甜品站销售的食品,应由餐饮主店 配送,并建立配送台账。甜品站不得自 行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 品。 食品配送应使用封闭的恒温或冷冻、冷 藏设备设施,确保食品在配送过程中不 被污染。 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按照《餐饮服 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其相关配 套文件对甜品站实施监督管理。

74

十一、餐饮服务提供者开办甜品站,已 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该许可证 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按 有关规定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 十二、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按 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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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 事件应对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 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 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 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 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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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 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 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 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 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 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 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 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 的部门制定。

77

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 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 急管理体制。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 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 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 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 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 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

78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 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 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 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 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 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 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 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79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 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 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 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 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 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 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 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

80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 事件应对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 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 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81

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

件总体应急预案, 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国务 院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 门应急预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 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82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 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 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 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 措施。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 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 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 织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 防范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本法规定登 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 时向社会公布。

8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 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对人民政府及其 有关部门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 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 源,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 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84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 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 费。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 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 取下列措施: (一)启动应急预案; (二)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 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 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 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 预报和预警工作;

85

(三)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 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 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 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 级别; (四)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 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 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 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 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86

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办法

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 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 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 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 公众健康的事件。

87

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 事件),是

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 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 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 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应急突发事件适用 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统一指 挥、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 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事件应急 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上级人民政府 领导下,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88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 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 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工作的正常进行,其主要领导人是第一责任 人。 应急预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突发事 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三)突发 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 其任务;(五)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 工作方案;(六)突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 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 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七)突发 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89

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发生或者可 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二)发生或者发现 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三)发生传染病菌种、 毒种丢失的;(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 职业中毒事件的。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 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 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人民 政府报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 时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 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 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确证,采取 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90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下列措施:(一) 组织有关单位、人员或者自行对事件发生的 原因、涉及的人群和地域范围、危害程度及 发展趋势进行调查,初步判断事件的类型, 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二)根据 突发事件的情况,进行现场控制,防止事态

扩大;(三)组织救治突发事件致病人员; (四)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 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 等措施。

91

谢谢!

92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监管法律法规

安徽省食品监督所

叶玲霞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我国的宪法:

1982年公布施行

是母法、基本法

2

是制定其他法律的根据 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但不是行政执法的依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4

立法权限

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权

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 家机构的其他法律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害公民 的人身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 都是犯罪。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 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6

过失犯罪引起严重后果的也应当负刑事 责任。 2011.2.25日通过的,2011.5.1日施行的 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 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 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以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 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 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7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 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入有毒 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 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五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依照刑法第141条的规定处罚。

8

2011.2.25日通过的,5.1日施行的刑法 修正案(八)明确规定:“负有食品安 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 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 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 食品安全监管失职渎职罪,已被正式写 入刑法。

9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是程序法,规定了行政许可的程序。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 准予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10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 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 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有其权利保障原 则。 其合法权利受到损害的依法要求赔偿和 补偿。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 行政机关有效施行行政管理,维护公共 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 本法。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 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与行政处罚

12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 行政处罚无效。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 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 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 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 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 依据。 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13

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 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 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责任。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4月29日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 会议《关于修改 的决定》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 损害的,受害人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15

国家赔偿的范围 国家赔偿的义务机关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国家赔偿以支 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为防止和纠正不当的行政行为 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 民的原则 国务院复议的决定是最终裁决 六十日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 行政复议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应

17

申请人、第三人(同申请行政复议有利害关系

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 参加行政复议)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

政复议 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主管部门申 请行政复议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 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共同的上一 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行政复议,在法 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提起诉讼。对行政 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 和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 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依法实行会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 终审制度。

19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法律地位平等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

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 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复议机关 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 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 原告

20

作出具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 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 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现场笔录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 任称举证倒置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九号公布 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22

基本内容介绍

制定过程 主要变化 如何实施 重要概念

23

制定过程

我国有关食品(包括食用农产品)的法 律法规很多 食品卫生法(82年试行、95年正式实施) 现在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 的热点和焦点 食品安全的监管部门越来越多

24

2004年我国食品安全的监管体制发生重 大改变 2004年7月启动食品安全法制定 国务院法制办组织起草 争论、分歧多 2007年10月31日国务院第195次常务会 议讨论通过《食品安全法(草案)》 2007年11月13日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 委会审议

25

2007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 第一审议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三次 期间发生了三鹿奶粉事件 《食品安全法(草案)》相比有了新变 化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9年6月1日施行

26

主要变化

名称改变实质改变 监管体制改变 职责上升为制度 实现三个统一 强调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强化消费者的保护 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27

名称改变实质改变

食品安全法99条:食品安全,指食品 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 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危害。 食品卫生法6条:食品应当无毒、无害, 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 香、味等感官形状。

28

监管体制改变

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政府负总责 第二层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综合协调 第三层次:分段监管部门负责具体落实

四个阶段

食用农产品种植阶段:农业部门 食品生产阶段:质检部门 食品流通阶段:工商部门 餐饮服务:食药部门

29

职责上升为制度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

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 有毒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食品 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及时调整监测计划。 目的: 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

30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对食品、食品添加

剂中生物性、化学 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评估。 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评估工作,成立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 安全评估。 目的:核实、证明危害及其危害程度。

31

实现三个统一

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发布统一 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布统一 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 验规范的制定统一

32

强调企业是食品安全 的第一责任人

促进企业依法生产经营 食品安全是食品生产经营的核心。保 证食品安全的根本在于企业的自律。

33

十项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29条)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32条)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34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35条) 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35条)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 品进 货查验制度(36条)

34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37条)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39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43条) 食品召回制度(53条)

35

十一项要求:

制定制定企业标准要求(25条) 食品索证要求(36条) 出厂检验要求(38条) 食品贮存要求(40条) 散装食品销售要求(41条)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要求(42条) 提交食品安全性评估材料(44条)

36

强化消费者的保护

明确参与与权限(10条) 扩大索赔范围(52、55条) 增加惩罚性赔偿(96条) 确立优先赔偿地位(97条)

37

加大处罚力度

处罚的对象扩大(90、92、93、94条) 增加了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分力 度。(95条) 处罚种类扩大

增加了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 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 物品。

38

增加了处罚情形 增加了罚款额度

责令停产停业的情 形、将 拒不召回列入处罚情形。

最低罚款由五百元增加为二千元,最高 罚款由五万元增加为十万元。最低罚款 倍数由一倍增加为二倍,最高罚款倍数 由五倍增加为十倍。

39

贯彻实施

挑战依然严峻 适应新的要求 各部门形成合力 正确认识责任 准确把握关系 充分发挥机制作用 千方百计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40

重要概念理解

食品安全与食品卫生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食品安全综合协调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 安全法实施条例

2009年7月20日公布施行 国务院令 第557号

42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 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 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 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规 定组

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 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

43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规 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 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 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 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 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 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 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到其他 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44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 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令 第503号 2007年7.26日公布起施行

45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除食品外,还 包括食用农产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 生命有关的产品。对产品安全监督管理, 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 有规定的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规 定。 处罚力度大,罚款数额大。

46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总则: 为规范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 服务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 《食品安全法》《安全法实施条例》、 《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47

适用范围: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 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集体用餐 配送单位纳入餐饮服务许可管理范围 按照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业态和规模实施 分类管理 餐饮服务的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 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48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餐饮服 务许可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公告 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的提供者名 录 加强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餐饮服务许可 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49

申请与受理: 基本条件 总共有5条, 提交的材料:1.申请书 2.营业执照(名 称预先核准证明)3.布局、加工流程、 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4.法人代表(负责人 或业主)的身份证明 5.食品安全管理人 员 6.规章制度 7.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 市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对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 并对真实性负责

50

审核:1.资料审核 2.现场核查 上级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许可决定:1.准予许可 2.不予许可要有 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依法享有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20个 工作日做出决定,特殊原因经本机关负 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做出决定起10个工作日颁发《餐饮服务 许可证

51

变更:1.内容:名称、法人、门牌号 (经营不变的)、许可内别、布局流程、 卫生设施 2.申请、提供相关核准 证明 3. 变更内容的重点审核 延续:1.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提出 延续申请 2.按照新申请办理 3.提供的材 料 申请书、原证的复印件、经营场所布局设 施等无变化的说明材料。4.重点审核 5.原 证号不变 、原证收回 补发:遗失 60日公开声明证遗失、申请 补发

52

注销:1.依法注销的情形 有五种 未延续

的、依法终止的、被撤销、被撤回、被吊销的、 主动申请的。

许可证的管理:1.应当载明的内容 名称、

地址、法人、(负责人、或者业主、)内别、 备注、许可证号、发证机关(公章)、发证日 期、有效期限等。2.样式 省、自治区、直辖 市简称+餐证字+4位年份数+6位行政区域代 码+ 6位行政区域发证顺序编号。3.有效期3 年 临时证不超过6个月。4.同一餐饮不同地 点 应当分别办理

53

许可证: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

租 应当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醒目位置悬 挂或者摆放。

监督检查:上级对下级监督检查、餐饮业和

全社会的监督、举报、追究责任等

法律责任:1.申请人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后不予受理或者不 予许可的;该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2.申 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 应当予以撤销;该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

54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 管理办法

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总则:为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保障 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餐饮服务的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法

55

国家主管全国的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 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餐饮服务 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 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餐饮 服务提供者依法经营。

56

鼓励和支持餐饮服务提供者为提高食品 安全水平而采取先进技术和先进的管理 规范,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对餐饮服务食品 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举报餐饮服务提供 者违法行为,了解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 全休息,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提出意见 和建议。

57

基本要求:1.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2.按照范围依法经营 3.醒目场所悬挂许可证 4.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被吊销许可证的 5年之内 不得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6.执行从业人员健康 管理制度,建立健康档案 7.组织从业人员参 加

食品安全培训,建立培训档案。8.建立食品、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 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9.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 式的建立总部统一配送单据台账。10.建立使 用食品添加剂的台账。11.食品加工过程的操 作安全

58

食品安全事故处理:1.根据本级政府的食品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预案 实施细则 2.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接到有关事故的举 报,应当立即核实情况,初步核实后立即报告,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及时做出反应, 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依法处置,及时报告。 3.依法采取的措施:封存食品及其原料并及时 进行检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并 责令进行清洗消毒、经检验被污染的食品,予 以销毁。4.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 处置方案,及时检查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 安全事故隐患。

59

餐饮服务提供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 当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 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用具、设 备、设施和现场,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 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60

监督管理:1.建立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

督管理量化分级、分类管理制度。2.不属于本 辖区管理的及时移送 3.接到咨询、投诉、举报, 应当受理,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 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管 辖的部门。3.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不合格食品 安全保证及有关要求的食品原料、食用农产品、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其成因属于其他 环节的,应当及时向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通报。

61

重点监督检查内容:1.餐饮服务许可情况 2.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建立 档案情况 3.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食品用工 具、设备、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卫生设施、 工艺流程情况 4.餐饮加工制作、销售、服务 过程的食品安全情况 5.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及执行 情况 6.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食品添加 剂等感官性状、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储存条件 7.餐具、饮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 品的容器的清洗、消毒和保洁情况 8.用水卫 生情况 9.其他

62

执法程序:1.2名以上检查人员 2.依法制作

现场检查笔录、双方核实、被检查者签字 3. 抽样检验费用由地方财政列支 4.食品安全监 督检查人员可以使用经认定的快速检测技术进 行快速检测,技术发现和筛查不符合食品安全 标

准及有关要求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 关产品。其结果不得直接作为执法依据,应当 按规定进行检验。5.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样品, 不得收取检验费用和其他费用,其检验机构应 当有资质 6.检验机构应当出具合法的检验报 告 7.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异议人10日内提 出书面申请复检,逾期视为放弃。检验和复检 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复检不合格的费用由生产经营者承担。

63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辖区内餐饮服 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有不良记录的 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重点监管 吊销的许可证情况应当在7日内通报同级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 依法公布的日常监督管理信息:许可、监督检 查、抽检、违法行为、专项检查、其他食品安 全监督管理信息

法律责任 处罚情况

64

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规范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 办法 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

6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 厨废弃物管理意见 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 管工作的意见 关于开展小餐饮食品安全整规试点工作 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 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 工作的意见

66

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风景区餐饮服务食 品安全监管工作意见 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人约谈制度 切实加强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监督 管理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 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认定管 理办法

67

关于加强餐饮服务单位附设 甜品站食品安全监管 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食[2011]179号 200年4月18日发布

6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 省卫生厅: 为加强餐饮服务单位附设甜品站食品安全 监管工作,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中 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中央厨房 和甜品站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央编办发〔2011〕3号)的相关规定, 以及《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 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 可审查规范》要求,现就甜品站餐饮服务许 可和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69

一、本通知所称甜品站,是指餐饮服务 提供者在其餐饮主店经营场所内或附近 开设,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直接销售或 经简单加工制作后销售由餐饮主店配

送 的以冰激凌、饮料、甜品为主的食品的 附属店面。 二、餐饮主店应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管理相关规定,对所属的甜品站进行管 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相关制度, 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70

三、甜品站纳入饮品店餐饮服务许可管理范围。 甜品站餐饮服务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审批机关为 餐饮主店餐饮服务许可受理和审批机关。 在餐饮主店附近开设甜品站的,由餐饮主店提 出甜品站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及餐饮主店餐饮服 务许可变更申请。 核发的甜品站《餐饮服务许可证》类别栏 中标注“饮品店(甜品站)”,备注栏中标注 “餐饮主店位于××××(具体地址)”。核 发变更的餐饮主店《餐饮服务许可证》备注栏 中标注“含×个甜品站”。 在餐饮主店内开设的甜品站,不另行发放 《餐饮服务许可证》。

71

四、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除提交《餐饮服务 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外, 还应提供餐饮主店配送管理制度、甜品站食 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甜品站环境及设施设 备卫生管理制度。 五、甜品站的选址,除符合《餐饮服务许可 审查规范》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要求外,应设 在室内,且为独立区域,与餐饮主店的距离 原则上不得超过800米,面积原则上不少于6 平方米。 甜品站应按照食品进入和供应的顺序合理 布局,能防止食品发生交叉污染。

72

六、甜品站应具有给排水条件,设置清洁流动 水源,并设有洗手设施。 甜品站设施设备的清洗消毒由餐饮主店负 责。 七、甜品站冷藏、冷冻、恒温等设施设备的数 量和结构应满足不同种类食品分开存放的需要, 并有明显区分标识。 八、甜品站的地面、墙壁、天花板、门窗、排 水,设备、工具和容器,食品贮存场所、废弃 物暂存设施等,应符合《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 范》第三类许可现场核查相关要求。

73

九、甜品站销售的食品,应由餐饮主店 配送,并建立配送台账。甜品站不得自 行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 品。 食品配送应使用封闭的恒温或冷冻、冷 藏设备设施,确保食品在配送过程中不 被污染。 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按照《餐饮服 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其相关配 套文件对甜品站实施监督管理。

74

十一、餐饮服务提供者开办甜品站,已 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该许可证 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按 有关规定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 十二、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按 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实施细则。

75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 事件应对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 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 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 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 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76

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 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 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 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 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 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 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 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 的部门制定。

77

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 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 急管理体制。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 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 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 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 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 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

78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 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 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 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 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 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 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 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79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 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 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 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 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 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 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 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

80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 事件应对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 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 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81

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

件总体应急预案, 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国务 院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 门应急预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 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82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 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 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 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 措施。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 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 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 织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 防范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本法规定登 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 时向社会公布。

8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 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对人民政府及其 有关部门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 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 源,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 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84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 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 费。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 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 取下列措施: (一)启动应急预案; (二)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 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 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 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 预报和预警工作;

85

(三)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 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 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 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 级别; (四)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 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 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 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 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86

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办法

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 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 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 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 公众健康的事件。

87

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 事件),是

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 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 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 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应急突发事件适用 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统一指 挥、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 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事件应急 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上级人民政府 领导下,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88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 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 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工作的正常进行,其主要领导人是第一责任 人。 应急预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突发事 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三)突发 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 其任务;(五)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 工作方案;(六)突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 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 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七)突发 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89

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发生或者可 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二)发生或者发现 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三)发生传染病菌种、 毒种丢失的;(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 职业中毒事件的。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 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 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人民 政府报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 时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 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 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确证,采取 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90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下列措施:(一) 组织有关单位、人员或者自行对事件发生的 原因、涉及的人群和地域范围、危害程度及 发展趋势进行调查,初步判断事件的类型, 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二)根据 突发事件的情况,进行现场控制,防止事态

扩大;(三)组织救治突发事件致病人员; (四)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 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 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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