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维保合同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

甲方:

乙方:

一、为使 公司(甲方)固定消防设施完好、安全、有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它相关法规、《合同法》,与 工程公司(乙方)签定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

二、合同所包含的建筑消防设施及服务要求:

(一)消防控制柜的维护与保养:

1、每月不少于一次的维护检查;

2、一般性故障(不需外购件)24小时之内完成;

3、较复杂或需要更换部件时,48小时之内完成;

(二)线路的维修和保养:

1、所有消防系统的线路、接线箱、接线端子、线路模块等均在维修保养之列,包括线路的检查,接线箱的除尘,模块除尘,端子的紧固等,每月进行一次性检查、维护。

2、每次检查维保时间不少于 小时。

(三)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的维修保养:

1、每年清洗一次所有的烟(温)感火灾探测器,以确保其灵敏度、准确度;

2、维修保养后应将火灾探测器与主机进行校对,确保号码点位的对应;

3、每月进行一次抽查试验,抽检数量每层不少于一个。

(四)、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维修保养:

1、每月检查喷淋泵的远程及就地控制,并启泵试运转;

2、每月对喷头进行一次外观检查;

3、每月对报警阀检查一次,试验启动是否正常;

4、每季对报警阀进行放水试验,验证系统的供水能力及压力开关,水力警钤的报警性能;

5、每两月利用系统的末端放水装置放水,试验水流指示器的报警性能;

6、每月对消防气压给水设备检查,检测气压;

7、每月对消防蓄水池、高位水箱的储水进行检查;

8、每月对各种阀门的开闭及铅封进行检查;

(五)其它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均为每月检修、保养一次。

三、甲方责任及义务

(一)提供建筑消防设施的全套技术资料及消防部门验收文件;

(二)承担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防止消防设施被破坏,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三)日常检查中,发现本单位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问题和故障的,应当立即书面报告当地消防部门,及时通知乙方;

(四)维护保养期间,负责解决维护保养需用的水源、电源和出入甲方各相关场所的证件手续等,联动试验时各有关系统、设备的维护管理等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方便;

(五)对乙方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及时回复,并做好消防设施的日常维修管理工作;

(六)检查和监督维护保养工作质量。

四、乙方责任及义务

(一)按照国家相关消防规范规定,对委托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进行定期的技术性能测试检查和消防系统功能性操作试验检查及修善;并将技术性能测试检查,消防系统功能性操作试检查及修善结果报甲方备查;

(二)委托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在出现故障或不正常现象时,及时负责进行维修,恢复消防系统的正常状态,并向甲方提供故障原因的调查分析报告;

(三)建筑物进行改建或重新进行室内装修时,对所属区域的消防设施的恢复开通状况和功能进行检查测试;

(四)建筑物进行改建或重新进行室内装修时,导致感烟探测器等消防设施拆卸、改变位置(敷设管线)、安装时,负责协助甲方制定消防设施整改方案;

(五)对委托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每季度出具《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交甲方批示。

(六)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有效期间,消防设施发生故障,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于4小时内派人员到现场维修;

(七)对下列重大问题向甲方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报请甲方整改和更换其消防设施;

1、由于设备老化,或者设备及原安装本身固有的质量问题致使消防设施出现重大故障或功能瘫痪;

2、消防设施已经淘汰或其品牌不明及相关资料不齐,零配件无法保证。

(八)及时有效地配合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进行消防检查,并保证达到相关标准。

五、维保费用、履行期限及结算方式

(一)维保费用:

每月方维护保养费人民币 元整(¥ ),合计人 民币 元整(¥ )。

(二)支付方式:

本合同维护保养费按(季度/年)支付,并在每(季度/年)第一周内支付,计人民币 元整(¥ 元)。

(三)费用承担:

1、因正常磨损或年久老化而损坏的 元(含)以下的部件包含在维保费中。

2、 因甲方使用操作不当及其它甲方责任造成的零部件损坏,需更换时由甲方另行担负,乙方免收人工费。

3、 因乙方维护服务不到位和维修不当等乙方责任而造成的零部件损坏,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四)履行期限:

该合同自 年 月 日起开始履行至 年 月 日止。

六、法律责任:

1、如遇到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履行维护保养职责,概由甲方负责。

2、乙方应严格按照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标准进行维护保养工作,不符合同要求的承担返修责任,乙方若不能按时按质提供维修保养工作,甲方可单次处罚100-200元罚款直至终止合同。

3、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维修保养费,应按中华人民银行规定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向乙方支付实际拖欠款总额的利息。

4、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中止的,甲方应付清合同期所规定的全部款项。

5、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在消防安全检查过程中未达到有关国家标准及要求,被公安消防部门处罚,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消防部门备案。

甲方名称:(盖章) 乙方名称:(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电话: 电话:

签定日期: 签定日期: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

甲方:

乙方:

一、为使 公司(甲方)固定消防设施完好、安全、有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它相关法规、《合同法》,与 工程公司(乙方)签定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

二、合同所包含的建筑消防设施及服务要求:

(一)消防控制柜的维护与保养:

1、每月不少于一次的维护检查;

2、一般性故障(不需外购件)24小时之内完成;

3、较复杂或需要更换部件时,48小时之内完成;

(二)线路的维修和保养:

1、所有消防系统的线路、接线箱、接线端子、线路模块等均在维修保养之列,包括线路的检查,接线箱的除尘,模块除尘,端子的紧固等,每月进行一次性检查、维护。

2、每次检查维保时间不少于 小时。

(三)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的维修保养:

1、每年清洗一次所有的烟(温)感火灾探测器,以确保其灵敏度、准确度;

2、维修保养后应将火灾探测器与主机进行校对,确保号码点位的对应;

3、每月进行一次抽查试验,抽检数量每层不少于一个。

(四)、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维修保养:

1、每月检查喷淋泵的远程及就地控制,并启泵试运转;

2、每月对喷头进行一次外观检查;

3、每月对报警阀检查一次,试验启动是否正常;

4、每季对报警阀进行放水试验,验证系统的供水能力及压力开关,水力警钤的报警性能;

5、每两月利用系统的末端放水装置放水,试验水流指示器的报警性能;

6、每月对消防气压给水设备检查,检测气压;

7、每月对消防蓄水池、高位水箱的储水进行检查;

8、每月对各种阀门的开闭及铅封进行检查;

(五)其它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均为每月检修、保养一次。

三、甲方责任及义务

(一)提供建筑消防设施的全套技术资料及消防部门验收文件;

(二)承担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防止消防设施被破坏,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三)日常检查中,发现本单位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问题和故障的,应当立即书面报告当地消防部门,及时通知乙方;

(四)维护保养期间,负责解决维护保养需用的水源、电源和出入甲方各相关场所的证件手续等,联动试验时各有关系统、设备的维护管理等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方便;

(五)对乙方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及时回复,并做好消防设施的日常维修管理工作;

(六)检查和监督维护保养工作质量。

四、乙方责任及义务

(一)按照国家相关消防规范规定,对委托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进行定期的技术性能测试检查和消防系统功能性操作试验检查及修善;并将技术性能测试检查,消防系统功能性操作试检查及修善结果报甲方备查;

(二)委托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在出现故障或不正常现象时,及时负责进行维修,恢复消防系统的正常状态,并向甲方提供故障原因的调查分析报告;

(三)建筑物进行改建或重新进行室内装修时,对所属区域的消防设施的恢复开通状况和功能进行检查测试;

(四)建筑物进行改建或重新进行室内装修时,导致感烟探测器等消防设施拆卸、改变位置(敷设管线)、安装时,负责协助甲方制定消防设施整改方案;

(五)对委托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每季度出具《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交甲方批示。

(六)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有效期间,消防设施发生故障,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于4小时内派人员到现场维修;

(七)对下列重大问题向甲方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报请甲方整改和更换其消防设施;

1、由于设备老化,或者设备及原安装本身固有的质量问题致使消防设施出现重大故障或功能瘫痪;

2、消防设施已经淘汰或其品牌不明及相关资料不齐,零配件无法保证。

(八)及时有效地配合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进行消防检查,并保证达到相关标准。

五、维保费用、履行期限及结算方式

(一)维保费用:

每月方维护保养费人民币 元整(¥ ),合计人 民币 元整(¥ )。

(二)支付方式:

本合同维护保养费按(季度/年)支付,并在每(季度/年)第一周内支付,计人民币 元整(¥ 元)。

(三)费用承担:

1、因正常磨损或年久老化而损坏的 元(含)以下的部件包含在维保费中。

2、 因甲方使用操作不当及其它甲方责任造成的零部件损坏,需更换时由甲方另行担负,乙方免收人工费。

3、 因乙方维护服务不到位和维修不当等乙方责任而造成的零部件损坏,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四)履行期限:

该合同自 年 月 日起开始履行至 年 月 日止。

六、法律责任:

1、如遇到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履行维护保养职责,概由甲方负责。

2、乙方应严格按照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标准进行维护保养工作,不符合同要求的承担返修责任,乙方若不能按时按质提供维修保养工作,甲方可单次处罚100-200元罚款直至终止合同。

3、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维修保养费,应按中华人民银行规定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向乙方支付实际拖欠款总额的利息。

4、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中止的,甲方应付清合同期所规定的全部款项。

5、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在消防安全检查过程中未达到有关国家标准及要求,被公安消防部门处罚,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消防部门备案。

甲方名称:(盖章) 乙方名称:(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电话: 电话:

签定日期: 签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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